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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最新數據消息
繼國務院通知延長春節假期到2月3日(周日)后,各地又有新動作。如上海、江蘇、浙江等均通知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那么,延遲復工和延長春節假期一樣嗎?企業不能提前復工,能不能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在家辦公有沒有加班費?企業人員復工前開庭有沒有加班費?
1、延遲企業復工有沒有依據?
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文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關于春節假期延長的相關問題,各地則根據疫情的具體情況下發了延遲企業復工的相應文件,那么依據是什么?
省一級的地方政府發文,一方面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另一方面,各地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可以就本行政區域響應措施作出決定。
2、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未復工的企業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嗎?如何明確期間的性質?
此問題有爭議。譬如上海人社的官方微信解釋認為都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可以解釋為不上班也要發工資。
但小編的意見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的性質全部都屬于休息日,均不支付工資。尤其是2月3日、2月8日、2月9日本身的性質就是休息日,而休息日是無薪日,法定節假日才是計薪日,更不應當支付工資。
面對疫情,企業需要擰成一股繩共度難關。企業有社會責任,對于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也要樹立與企業共同發展的意識,既然政府號召不休息就響應號召,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無法及時復工本身就付出了減少經營利潤的代價,勞動者不應再要正常工資讓企業承擔更大的責任,應與企業同舟共濟。
3、如果當地政府部門發布通知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必須遵守嗎?
于法應當遵守,這是政府管控疫情的行政手段,不遵守有違法的風險,輕則警告或罰款,重則給予拘留和罰款;于情應當積極響應,企業應當體現自己的社會責任。
4、企業未經批準就復工,有什么后果?
如果有的企業強制提前復工,則該單位、其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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