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一
第一條 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通過通知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的信用證。
2.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個月。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占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收。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款第一點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并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2.在提交單據后,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并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于歸還貸款。
第六條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3)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4)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5)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1)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運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款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_____、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_________%的罰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后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二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
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開立國內信用證的前提條件
乙方為甲方開立國內信用證,須滿足下列條件:
1、本合同已生效。
2、甲方向乙方提交《開立國內信用證申請書》(受理回單);
4、甲方開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賬戶;
6、本合同約定的擔保已有效設立。
第二條 國內信用證的開立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或在國內信用證開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及國家有關法規辦理國內信用證項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和責任。
如乙方接受甲方開立國內信用證的申請,應按照甲方提交的《開立國內信用證申請書》的內容開出國內信用證。
乙方要求甲方提交與開立國內信用證有關的單據或文件,如貿易合同等,不得解釋為乙方有義務按照此類單據或文件開立國內信用證。
《開立國內信用證申請書》中有關國內信用證的主要內容應用中文填寫。如因申請書字跡不清或詞義含混而引起歧義,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甲方如需對國內信用證進行修改,應向乙方提交《國內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辦理該國內信用證項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和責任。國內信用證修改書一經發出,即對甲方產生約束力。
乙方對國內信用證修改具有獨立的判斷權,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請,亦有權對修改內容提出建議。
國內信用證修改涉及金額、幣種、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認為加重保證人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保證金,及/或要求甲方獲得保證人在《國內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上的簽字同意,或增加其他擔保方式,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請。
跡不清或詞義含混而引起歧義,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甲方將按時向乙方支付因敘作本合同項下業務而產生的相關費用,該費用的計收依據、標準和方式等按乙方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將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上述費用:
1、在乙方通知后 個銀行工作日內通過 支付。
2、授權乙方直接從甲方賬戶(賬號: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對于提交此簽訂本合同時時不能預見、在信用證開出后發生的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包括受益人拒絕承擔的銀行費用),甲方將以與上述相同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甲方將于信用證約定的付款日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較前者為準)前 個銀行工作日內將備付款項足額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號: ),以用于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
第六條 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
如因甲方存入的備付款項不足致使乙方對外墊付應付款項。款項一經支付,即構成甲方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債務,甲方應及時清償。
第七條 墊款利率與計息
如果乙方在國內信用證項下墊付任何款項,該等墊付款項自墊付之日起即轉成甲方欠付乙方的逾期貸款,無需簽訂其他形式的合同和協議,甲方對該逾期貸款承擔還款義務,并須按照日利率萬分之 ____(大寫)的逾期罰息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逾期貸款本息全部清償為止。如甲方未能支付該等利息,乙方有權計收復利。
第八條 擔保(備注:據實作選擇性填寫,不適用條款刪除)
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
1、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交納保證金: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及擔保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有權簽字人: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三
信用證--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3)對運輸的要求。(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5)特殊要求。(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ucp500》)辦理。”(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3)對運輸的要求。(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5)特殊要求。(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ucp500》)辦理。”(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并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銷,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銀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以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2)開立 保函的依據。(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4)要求付款的條件。
銀行保函的種類按用途可分為:(1)投標保證書。指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保證人向招標人承諾,當申請人(投標人)不履行其投標所產生的義務時,保證人應在規定的金額 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2)履約保證書。保證人承諾,如果擔保申請人(承包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業主)之間訂立的合同時,應由保證人在約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證書除應用于國際工程承包業務外,同樣適用于貨物的進出口交易。(3)還款保證書。指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保證人承諾: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的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支付的款項退還或 還款給受益人,銀行則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還款保證書除在工程 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貿易等業務。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四
1、已完工商品的樣品必須寄給申請人進行確認。確認書須由開證行使用加押swift或電傳經通知行交給受益人,并作為議付必需的單據之一。
2、發票金額的全款須憑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及申請人的付款建議支付。付款建議書應由我們(開證行,下同)發出,并經通知行交給受益人。
3、由議付行簽發的供貨方信用狀況良好報告應隨附議付單據。
4、申請人指示,承運船只的名稱及備件的詳細信息將隨后通知我們。一旦收到上述信息,我們亦將盡快通知給你。在你收到上述信息之前,本信用證暫不生效。
5、由受益人所在國銀行提供的,包括受益人財務情況,聲望,商業信譽等在內的受益人信用報告應隨附議付單據。
6、由申請人的授權人出具并簽發日期不遲于xxxx年xx月xx日的貨物收據。授權人簽字須在信用證議付前經我們證實。貨物收據須證明貨物收到時狀態良好且系代我們保管,并注明信用證號,貨物描述,總金額以及收到貨物的數量和時間。
7、由申請人的授權簽字人出具并簽發貨物收據。授權人簽字須與我們預留的簽字樣本完全一致。貨物收據須注明收據簽發日期,貨物交付日期,發票金額,交運數量和信用證編號,并注明信用證所要求貨物收到時狀態良好。
8、由申請人的授權人出具并簽發貨物收據,證明貨物收到時狀況良好。授權人簽字和授權必須與我們存檔的記錄保持一致。
9、由申請人的授權人在裝船前簽發質量證明,證明貨物狀況良好。質量證書簽發后,申請人須經開證行向通知行發出加押進行確認。該電傳的正本是議付的必要單據之一。
10、由申請人的授權人在裝船前簽發質量合格的清潔報告。質量報告須注明報告編號和其他詳細信息(具體要求將隨后以信用證修改加押電的形式發出)。此修改電文的副本必須隨附議付單據。
11、由本信用證申請人授權的xx先生出具并簽署正本檢驗證明,證明商品已經過檢驗且狀況良好。該授權人的簽字必須與我們的預留印鑒相符。
12、本信用證的付款條件是由開證申請人對貨物狀況實施到貨檢驗。只有當申請人在卸貨港收到狀況良好的貨物時,我們才承擔付款責任。
13、檢驗證書是必備單據。檢驗者的名稱必須由我們以加押swift或電傳的形式經通知行向受益人確認,確認電是議付的必要單據。
14、商業發票必須由申請人的授權人進行會簽,其簽字須與我們預留的簽字相符。
15、本信用證生效的條件是申請人接受受益人寄來的樣品。
16、由信用證申請人于裝船前出具,并由其授權人(其簽字必須經開證行加以確認)簽署的質量證明須隨附議單據,證明貨物符合申請人的要求且申請人接受貨物。
17、裝船前,實際完工產品的樣品必須給買方加以確認,確認書須經開證行和通知行通知給受益人。該確認書應隨單據提示。
18、貨物收據和檢驗證書的授權簽字人的簽字應與開證行接受開證申請時預留的簽字無可保持一致。
19、由申請人的授權代表出具并簽署的檢驗證書正本要載有“本檢驗證書并不能減除賣方或生產廠商在產品質量標準,標簽,標識,包裝,裝運條件以及尺寸規格等方面有關產品的合同義務和責任”的字樣。檢驗證書上的簽字必須與我們預留的記錄一致。20、由申請人的授權人于貨物裝運前簽發發運授權書。授權書上的簽字必須與我們預留的簽字記錄保持一致。
21、由申請人于裝運前5天簽發確認收據,確認其收到了5件樣品。該確認收據上的簽字必須與我們預留的簽字記錄保持一致。
22、由申請人出具,并由xx先生和xx先生聯合簽署正本檢驗證書,證明商品符合要求,已經過檢驗并同意裝運。聯合簽字必須在信用證議付前經我們證實。
23、該信用證的50%余款憑申請人的授權人出具并簽署的證明支付,此證明書在交單前須經開證行加以證實,并表明信用證中所指機器已安裝完畢。
24、本信用證生效的條件是我們已通過一份修改的方式確認申請人接受了貨物樣品。因此,受益人應該在裝運前向申請人寄送樣品,而且必須在上述修改發出后才能夠安排裝運。
25、由申請人出具,xx先生簽署檢驗證書,其簽字應與我們保存的記錄一致,并證實貨物已經過檢驗并且狀態良好。
26、由申請人授權的簽字人出具并簽署貨物收據,證明貨物收到時狀態良好。授權人簽字必須與開證行預留的簽字樣本一致,收據須注明信用證編號,相關發票金額,數量。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五
法定地址:
貸款人:
法定地址:
第一條 ? 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信用證:由 ? ? ? ? ?銀行開出通過 ? ? ? ? ? ? ? ? 通知編號為 ? ? ? ? ? ? ? ? ?的 ? ? ? ? ? ?信用證。
2.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第二條 ?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 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 ? ? ? ?個月。
第四條 ? 利息與費用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占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收。
第五條 ? 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款第一點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并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2.在提交單據后,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并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于歸還貸款。
第六條 ?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3.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4.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5.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 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1.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運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款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 ?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后,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后的7天內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 ? ? ?%的罰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 ? ? ?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后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年 ? ? ? 月 ? 日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六
買方開立信用證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因此,簽訂進口合同后,應按合同規定辦理開證手續,如合同規定在收到賣方貨物備妥通知或在賣方確定裝運期后開證,我們應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時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領到出口許可證或收到支付履行約保證金后開證,我方應在收到對方已領到許可證的通知,或銀行通知我方履約保證金已付訖后才開證。
買方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時,必須按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信用證的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地址,信用證的性質、金額,匯票內容,貨物描述,運輸條件,所需單據種類份數,信用證的交單期、到期日和地點,信用證通知方式等。二是申請人對開證銀行的聲明,其內容通常固定印制在開證申請書上,包括承認遵守《ucp 500》的規定;保證向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手續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在申請人付款贖單前,單據及貨物所有權屬銀行所有;開證行收下不符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申請人有權拒絕贖單等等。銀行則按開證申請內容開立信用證,因此,信用證內容是以合同為依據開立的,它與合同內容應當一致。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如要求展延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或變更裝運港等,若我方同意對方的請求,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
開立信用證應該注意的事項有:
一、信用證的內容應是完整的,嚴格以合同為依據,對于應在信用證中明確的合同中的貿易條件,必須具體列明,不能使用“xx號合同規定”等類似的表達方式。信用證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不應參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約文件。
二、信用證的條件必須單據化
《ucp 500》規定:如信用證載有某些條件,但并未規定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視這些條件為“未予規定而不予置理”。因而,進口方在申請開證時,應將合同的有關規定轉化成單據,而不能照搬照抄。比如,合同中規定貨物按不同規格包裝,則信用證中應要求受益人提交裝箱;合同以cfr條件成交,信用證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單已裝船。提單上應注明運費已付等。
三、按時開證
如合同規定開證日期,進口方應在規定期限內開立信用證;如合同只規定了裝運期的起止日期,則應讓受益人在裝運期開始前收到信用證;如合同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開證,以使賣方有足夠時間備妥貨物并予出運。通常掌握在交貨期前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左右。
四、關于裝船前檢驗證明
由于信用證是單據業務,銀行不過問貨物質量,因而可在信用證中要求對方提供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出立的裝船前檢驗證明,并明確規定貨物的數量和規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檢驗證明的結果和證內規定不符,銀行即可拒付。
五、關于保護性規定
《ucp500》中若干規定,均以“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列單據”而不論其名稱如何”等等。如果進口方認為《upc500》某些規定將給自己增加風險,則可利用“另有規定”這一前提,在信用證中列入相應的保護性條,比如,按《ucp500》規定,禁止轉運對集裝箱運輸無約束力,若買方仍要求禁止轉運,則可在信用證中加列“即使貨裝集裝箱,本證嚴禁轉運”等。
六、關于保兌和可轉讓信用證
我國銀行原則上不開立保兌信用證,對可轉讓信用證也持謹慎態度。對此,進口商在簽訂合同時應予注意,以免開證時被動。
當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確立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后,進口方即可按貿易合同規定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填寫開證申請書(applicationforirre鄄vocabledocumentarycredit)。
這樣,進口商即成為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書是銀行開具信用證的依據。銀行按照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后,在法律上就與進口商構成了開立信用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兩者之間的契約就是開證申請書。
一、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具體手續有三點:
⑴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進口商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遞交進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證、某些部門審批文件等。
⑵填寫開證申請書:
進口商根據銀行規定的統一開證申請書格式,填寫一式三份,一份留業務部門;一份留財務部門;一份交銀行。填寫開證申請書,必須按合同條款的具體規定,寫明信用證的各項要求,內容要明確、完整,無詞意不清的記載。
⑶繳納保證金:
按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進口商向銀行開立信用證,應向銀行繳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其金額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一般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而定。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開證行根據不同企業和交易情況,要求開證申請人繳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幣保證金,然后銀行才開證。
二、銀行對新客戶的初審
1、對于首次來銀行辦理進口的客戶,應遞交:
①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②批準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原件;
③客戶隸屬關系批件(如有);
④法人代表授權書,內容應有:客戶單位的中、英文企業全稱應與許可證、營業執照相符;列明經營業務及被授權人的簽樣、印章、企業公章、財務章。該授權書必須由法人代表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客戶企業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須與進出口業務批文(如有)、工商營業執照中相關內容相符;客戶應在授權書中明確表示,有關業務受國家及有關職能部門頒布的相關法規及規定約束;嚴格按國際慣例履行有關權利義務。
三、進口開證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準手續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后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不能用“參閱xx號合同”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證后,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貿易合同。
4、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6、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里,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采。
8、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11、國有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
辦理貨運保險
進口企業在收到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后,應立即填制投保單或裝貨通知單。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投保險別以及船名、船期、啟運日期和估計到達日期、裝運港和目的港。保險公司接受承保后將簽發一份保險單作為雙方之間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
對于進口貨物.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以裝運港海輪船舷為界。存貨物裝船前.物權和風險責任都屬于出口商,貨物裝船后.買方承擔貨物的風險責任。故而,在貨物裝船前,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即使買方在此之的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也不承擔保險責任。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州對于由進口方投保貨物的保險責任是從貨物越過船舷(實際業務中為裝船)開始,一直到貨物運抵目的地倉庫,或卸離海輪后60天終止。必要時,還可由投保人申請延長保險期限60天,但散裝貨、活牲畜和新鮮果蔬等商品的保險責任,在目的港卸離海輪時終止。
簽訂運輸代理協議
需要資料:貨物運輸托運書、國外裝箱單、發票、合同、核銷單
換單:
1:貨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確認該船到港時間、地點,如需轉船,必須確認二程船名。2:憑帶背書的正本提單(如果電報放貨,可帶電報放貨的傳真件與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換取提貨單(小提單)。
注:“背書正本提單”兩種形式:
(1)提單上收貨人欄顯示“訂艙人”,則由發貨人背書;
(2)提單上收貨人欄顯示真正的收貨人,則需收貨人背書。
進口報檢須知
報檢資料:
1、入境貨物報檢單;
2、對外貿易合同;
3、信用證(以信用證結匯者);
4、發票、裝箱單、運單/提單(副本);
5、衛生證書、檢驗報告(必要時)、原產地證書;
6、標簽審核證書;
7、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與檢疫證書(必要時);
8、產品標準(必要時);
工作流程與受理部門:
1、具備資格的報檢人簽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附所需資料;
2、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在流程單簽字;
3、檢務處受理報檢;
4、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派員抽樣與現場監管、向檢測部門提供樣品;
5、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樣品實施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6、衛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審核檢測結果、擬制證稿;
7、檢務處出具相關證書證單。
工作時限:
1、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以單批計),2、如遇大批量報檢及其它特殊情況需延長檢驗檢疫時限者應提前告知,商議確定出證時間。
進口報關流程
一般貿易進口,首先要確定付款方式,是t/t呢,還是l/c呢,如果是l/c,那就要先開證,等開完信用證后,確定進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開始進行進口的操作。
1.首先是要得到國外客戶的提單,發票、箱單,如果是從韓國和日本進口貨物的話,還必須要有非木質包裝證明。
2.接著要拿提單到船公司去換單,也就是拿提單去從船公司換回該批貨物的提貨單,也就是艙單。上面有你們公司進口貨物的詳細的船務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檢的進口貨物,還要到商檢局做商檢,實際上換單和商檢應該提前進行。如果進口的貨物不需要商檢,那就不用了。實際上你進口的貨物需要不需要商檢你讓你們的貨代幫你查一下就知道了,也可以自己查,通過商品編碼書。
4.到海關報關,需提交以下單證:
?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
? 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后,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單,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 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進口付匯核銷
(一)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2、業務審核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并加蓋公司章);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并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后,經辦人員簽字并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并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過后退還進口單位。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并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二)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5)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8)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2)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5)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1)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業務人員應于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于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審批通過后,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并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并留存、輸機。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七
步緊逼,成功地追討回出口貨款的案例。
【背景】
信用證類型: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證
開證行:**某銀行(簡稱開證行)
寄單行:**農合行(簡稱我行)
出口方:**某機電有限公司(簡稱d公司)
【案例經過】
某年6月10日,d公司向我行交來一套**某銀行開立的不可撤銷限制中行付款信用證項下單據。經我行審查,確認該套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是,該信用證有“軟條款”,即存在“經**授權機構確認后付款”(usdxxx to be paid after egyptian authority approval)的條款。同時,該信用證明確表示,只有在該行獲得進口方出具的已取得**有權機關同意放行貨物的書面確認后方可付款。很顯然,這是一條受益人無法預知后果的陷阱條款。
經聯系得知,貨物已經于5月20日出運并將抵達目的港。事已至此,考慮到開證行加列此條款時意思表達含糊,對于最重要的開證行收到單據后是否可以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放單給進口方并未說明,在跟d公司說明相關情況后,我行決定以交單行身份參與到這筆業務中來,直接向開證行寄單。為做到爭取主動、有備無妨,針對該陷阱條款并未明確的開證行是否可以先行放單給進口方的情況,我行專門在寄單面函上做出了應對,即著重強調“本套單據僅允許在付款后方可交付進口方”(kindly note that the documents can only be released against payment)。一切準備妥當后,我行于當日6月10日通過敦豪快遞dhl將相關單據寄出。
考慮到中東地區收匯的具體情況,在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收到開證行任何答復的情況下,7月4日,我行向其發出了追索電。電文中明確指出,經查詢,該行已于6月14日收到該出口項下單據,故敦促其盡快付款,同時聲明保留向其追索遲付利息的權利。在未獲答復的情況下,7月6日,我行再次發出催收電,指出該行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即該行的處理時間超出了七個銀行工作日,因此必須無條件還款。同日,開證行第一次答復我行,聲稱根據信用證條款,該行正在等待進口方簽發的已獲得**授權機關同意放貨的書面確認,一有情況會及時轉告我方。
我行分析后認為,貨物于五月底出運,應該早已抵達**指定港口,而且貨物不可能長時間存放在**海關,故建議出口商以托運人身份向承運人美國總統輪船有限公司查詢貨物情況。同時,我行于7月19日致電開證行要求其通知我方單據目前的情況。在這期間,出口商口頭告知我行貨物已被進口商提走,我行建議其應拿到承運人的書面證據。由于開證行未答復我方關于單據下落的查詢,7月29日,我行再次致電開證行,宣稱出口商已告知我行,貨物已被進口商提走,請開證行確認是否屬實;同時我行提醒對方,請注意我行交單面函上未付款前不得處理單據的提示。
8月2日,我行接到開證行以該行跟單信用證專家(cdcs)阿哈邁德哈桑(ahmed hassan)的名義發給我行的電文,該電文對于我行關心的單據及貨物的下落避而不答,而是在報文中指出,該銀行完全遵照國際商會的規則及其所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行事,因該行未獲得付款所需的進口商的書面確認,所以該行無法付款。
三、違反
我方指示,我行已明確提醒對方,未付款前不得放單給進口方。最后,我行提醒對方:我行準備向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匯報該案情況,以防止中國出口企業發生類似遭遇;同時我行保留向國際商會總部、**中央銀行及開證行總行匯報此案的權利;最后,我行轉達了出口商保留其在中國法院起訴開證行的權利。此后,開證行不再以跟單信用證專家的個人名義給我行發電。
8月8日,開證行來電承認,該行的確已將提單交由進口方提貨,但狡辯稱,銀行可以只處理單據不管貨物,所以他們仍在等待著付款所需的**授權機關同意放貨的確認書。這顯然是曲解了國際慣例的基本含義,銀行僅處理單據而非貨物,這是在銀行未改變持有單據的前提下成立的。該行一方面將提單背書后交由進口方提貨,另一方面又聲稱銀行只處理單據不管貨物,顯然是在無理拖延付款時間。
一、我行所交單據尤其是提單的下落;
二、信用證所說的**授權機關是哪個部門。不久,開證行回復,該行已將提單背書后將全套單據交給進口方,但仍沒說明**授權機關是哪個部門。該行還安慰我方,要耐心等待,該行只要一收到進口商出具的書面確認就立即付款。仔細分析該報文后,我行認為對方銀行已自知理虧,但由于客戶不付款,所以該行也就采取能拖則拖的態度;而有關授權機關的放貨通知更有可能是種借口。這時,我方客戶也反映進口國客戶老是避而不見,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手段均聯系不上。看來,要把貨款追回只能從開證行身上下工夫。于是,我行決定以對方銀行由于己方失誤致使貨款無法收回,而又以**授權機關沒有批準進口為由推延付款,向權威部門投訴,給對方銀行施加壓力,從業務之外尋找解決的辦法。
經初步聯系**駐我國大使館和我國駐**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后,8月16日,我行以正式公函的形式給**駐中國大使館商務處公使發文請求協助。公函中詳細地報告了該筆業務的具體情況,同時指出,如果放任開證行踐踏國際慣例的情況發生,勢必影響我方銀行及出口客戶對**銀行和兩國間經貿關系的信心,請大使館多加留意,同時我行還致函我國駐**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請求給予必要的協助。不久,**使館工作人員致電我行,表示他們會跟蹤此事的進展,我國駐**大使館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會關注事態發展。鑒于相關的外交努力已經啟動,我行于8月22日、8月26日兩次致電開證行,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提醒對方應以銀行聲譽為重;并告知對方,我方已向兩國大使館反映此事,但這僅僅是開始;如果對方仍執迷不悟,我行還將采取更多的行動。
迫于兩國大使館的壓力和我方的步步緊逼,8月30日,開證行向我行發來付款通知電,該行將于9月2日全額付還該筆信用證款項。9月2日,整筆款項匯入我方賬戶。至此,一宗持續了近兩個月的信用證糾紛以我行收回全部款項而告終。
【案例評述】
其一,必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交易對手,認真對待“軟條款”。本案例中的進口方對出口方來說,并不是非常熟悉的客戶,出口方對于其真實的資信情況并不是非常了解,因此對于產品出口后可能遇到的問題也缺少有效的溝通。另一方面,在對方開來信用證后,沒有嚴格地進行信用證的審核,找出對己方不利的條款,包括“軟條款”,以便及時聯系對方修改,以致給己方的出口業務留下一定的風險隱患。
其二,“亡羊補牢”式的補救也有必要。在出口方已備貨生產并發運完畢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本案例中,出口方銀行抓住了開證行所開信用證的遺漏,及時地在寄單面函中做了應對,即要求對方銀行必須在收到進口方的款項后方可放單。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出口商在貿易前期的被動局面。
其三,交涉過程中,要及時跟蹤并應據理力爭。出口方銀行在超過合理期限后及時跟進了事態的發展,并始終給對方銀行施以一定的壓力。尤其是在對方銀行拖堂推諉或百般狡辯的情況下,據理力爭,有禮有節地進行了反駁,始終控制了糾紛過程中的主動權,讓對方意識到無理拒付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的。
其四,知己知彼、有的放矢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針對信用證存在的軟條款,出口方銀行根據情況設置了相關條款應對;糾紛過程中,開證行以跟單信用證專家(cdcs)的名義發來推諉電文,出口方當即也以跟單信用證專家資格獲得者的個人名義予以堅決反駁;以船公司證明逼迫開證行承認先行放單的事實;針對所謂的批準文件,及時咨詢并向對方大使館投訴等等。這些有針對性的實施步驟,使得開證行一開始就陷入了較為被動的局面,直至最后全額還款。
其五,必須熟練地掌握和運用國際慣例。在國際貿易中游戲規則的掌握是至關重要的,不懂游戲規則只會讓自己吃虧,熟練掌握和運用游戲規則就會游刃有余。本案例中,開證行以國際慣例作為其免責的依據,即銀行只處理單據而與所涉及的貨物無關。出口方銀行當即以國際商會(icc)的意見為理由予以駁斥,即銀行只能在按有關規定行事之后,在不改變所收到單據的狀況和性質在前提下方成立。如果單方面背書了提單交由客戶提貨,又引用國際慣例作為免責依據是不成立的。
最終,案例的解決進一步拉近了出口方銀行和企業的銀企關系,也為出口方銀行又贏得了一個忠誠客戶。
信用證合同條款篇八
貸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簽訂合同如下:
1.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____信用證。
2.貸款金額和用途
2·1.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_____。
2·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3.期限
3·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個月。
4.利息與費用
4·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
過的天數計算。
4·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戶內扣收。
人并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接用于歸還貸款。
6.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項義務。
6·4.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5.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6.保證按本合同2·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7.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內運出商品。
7·3.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別的金融機構議付。
7·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7·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7·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8.違約的處理
能造成的損失。
8·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對違約金額處于20%~50%的罰息。
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件放棄抗辯權。
9.其他
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后止。
9·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款人:公章借款人:公章
授權人: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