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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一
談判報價時間截止后,采購中心將組織談判小組進行談判準備:
1、談判小組在指定的場所閱讀談判文件,熟悉評審標準。
2、談判小組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對密封損壞的報價文件不予開啟。
3、談判小組審核報價文件的符合性(參照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相關內容),符合性不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作為無效報價文件處理。
4、談判小組審核、分析、對比各有效報價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釋問題清單,提出談判要點。
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范圍、質量、價格、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二
競爭性談判篇之基本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三
競爭性談判篇之評標標準
談判小組討論、通過談判要點 談判小組成員研究過采購文件及評標標準以后,在談判小組組長的組織下討論、通過談判要點和談判方式。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價格、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談判 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談判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說明或糾正,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變動 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確認后,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如不簽字確認即被認為拒絕修改并放棄投標)。
點評:對于實質性修改談判文件這樣一個重大決定,筆者認為“談判小組過半數同意”不具有說服力,如引入修改憲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的原則比較合適。要求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是為防止某些供應商因未中標而惡意投訴,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談判文件已做過實質性調整。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四
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含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資金(含納入專戶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國防、安全等部門);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財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管理與執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管理監督,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辦法;
(二)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三)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四)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五)審批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六)審批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業務的資格;
(七)確定并調整政府采購目錄;
(八)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
(九)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第八條 政府采購執行機構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采購單位。
第九條 集中采購機關是指財政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組織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
(二)受其他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標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庫,提供政府采購咨詢;
(四)辦理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第十條 采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政府采購目錄以外的分散采購。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關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活動。
采用招標以外的其它采購方式進行的采購項目,不得委托給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代理。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并經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資格認定后,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中介機構資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 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單位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中國供應商資格:
(一) 具有相應民事能力的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 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 具有良好的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障規費的記錄;
(六)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外國供應商資格:
(一) 經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批準,一次性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所承諾的準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
外國供應商享有并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采購的實際需要,合理地編制本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目錄應當考慮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
凡是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必須由集中采購機關統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按照規定的采購方式自行采購,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關代其采購。
第十八條 采購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將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及服務,按照采購品目和單價單獨編列,與部門預算一并編報。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匯總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交集中采購機關執行。
對預算執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政府采購計劃。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計劃,是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交貨時間或開竣工時間、采購單位名稱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其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五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購中心接到采購項目審批表后辦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購項目受理單,并登記編號;
(二)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三)要求采購人提供采購項目技術資料;
二、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包括:
(一)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名稱、數量等;
(三)對供應商資質要求及需要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四)對談判報價的要求;
(五)談判保證金交納方式和金額等;
(六)談判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
(七)合同草案的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八)交貨時間和售后服務;
(九)驗收及付款方式;
(十)談判時間、地點。
四、確認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由項目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簽發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后,由采購中心負責人簽發,并報政府采購辦公室、紀檢委備案。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七、召開談判會議
(一)會前準備工作
1、通知談判小組成員、采購單位負責人、紀檢監察人員、財政采購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準時出席會議;
2、布置談判會場及準備會場所需設備;
3、準備開標評標工作所需資料,包括報到薄、談判記錄等;
4、談判供應商報到、交納談判保證金;
(二) 談判會議的程序
1、采購中心主持談判會議;
2、與會人員簽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參加談判供應商名單、宣布會議紀律、會議程序及其它內容;
4、收繳通訊工具;
5、談判供應商抽簽決定談判順序;
6、由采購單位負責人介紹談判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
談判會議過程由采購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談判小組成員按抽簽順序與供應商分別進行第一輪談判
1、供應商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2、供應商介紹企業基本情況;
3、談判小組就采購項目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4、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匯總,統一采購項目標準,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
5、談判小組將統一后的標準、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實質性變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
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由主持人當場宣讀談判結果。
(五)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在談判會議記錄上簽字。
八、發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書
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在敖漢政府采購網站和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九、質疑答疑
十、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按談判結果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購人、中標供應商、采購中心、采購辦各一份。
十一、退投標保證金
采購中心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履約驗收
采購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談判資料整理
談判結束后,采購中心將談判過程資料一并整理存檔,整理的資料包括:政府采購申請表、審批表、采購項目受理單、委托代理協議、談判邀請函、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供應商資質及業績證明文件、報道簿、談判小組人員名單、談判紀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六
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政府采購適用單位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預算外、自籌資金)購置列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和服務的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團體均應納入政府采購。
二、政府采購機構
為了使政府采購工作順利開展,實施采購和監督兩分離,擬成立兩個機構。
(一)成立“楊陵區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主管領導擔任。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監督協調工作。
(二)成立“楊陵區政府采購中心”,中心為財政局下屬全額事業單位,編制3人,設主任一名,人員由財政局內部調配。采購中心在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全區政府采購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政府采購機構工作職責
(一)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是:
采購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采購的管理、領導協調機構,全面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制定頒布采購政策、制度,聽取政府采購工作匯報,解決政府采購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為采購管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工作職責是:
1、擬定政府采購實施細則、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有關法規制度的解釋;
2、制定集中采購范圍,發布《政府采購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3、負責審批采購單位采購計劃;
4、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查,建立供應商檔案;
5、確定招標方式;
6、負責資金結算。
(三)政府采購中心工作職責是:
1、依據審批后的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集中采購;
2、根據相關法律,組織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
3、編寫采購公告,制作《招標文件》商務標與技術標,合成后報經采購辦審查同意后發布;
4、公布招標結果,負責簽訂招標合同,參與招標商品或勞務的驗收;
5、協助辦理資金結算。
四、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則,旨在節約資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購的方式
依據《政府采購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一次采購量較大,供應商超過三家的采購,采用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對于采購范圍受限制的,采用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未成立或技術性復雜的采購,采用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適用來源單一的采購。
(五)詢價:適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采購。是政府采購中普遍運用的一種采購。
六、政府采購程序
(一)采購單位根據資金落實情況編制采購計劃,5萬元以上報采購管理委員會審批,5萬元以下報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批,審批后交采購中心。
(二)采購中心依據采購計劃,采用招標、詢價等方式組織采購。
(三)采購單位或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
(四)采購單位會同采購中心對采購的工程、貨物進行驗收。
(五)采購辦依據供貨合同和貨物驗收單辦理資金結算。
七、政府采購范圍
(一)貨物: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通訊工具、空調、電冰箱、電視機、音響、傳真機、高級照相機、攝錄機、機動車輛及辦公設備、教學科研設備、醫療器械等由采購中心統一采購。日常辦公用品由采購中心公開招標后定點,單位自行采購。
(二)服務:公務用車的保險、加油、維修、公文印刷、來客接待、會議由采購中心公開招標定點,單位自行采購。
八、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采購資金來源:采購資金由采購單位負責落實,資金落實后報采購辦。
(二)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政府采購資金由采購辦設立專戶進行資金管理。凡符合采購條件,由單位將資金劃入采購辦專戶,待采購完成后辦理支付。節約的資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單位補足。
九、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采購辦、采購中心應依據采購法、會計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各負其責。
十、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應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采購行為,督促采購人員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同時采購中心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十一、法律責任
(一)采購單位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而不進行政府采購,擅自進行采購的,區會計核算中心有權拒付資金,同時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機構、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等不正當行為的,依《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文嚴肅處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七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確定成交的標準。競爭性談判確定成交采用類似于最低評標價法的標準,即響應文件滿足談判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成交;而競爭性磋商確定成交采用綜合評分法,即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成交。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組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的評標辦法之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缺陷
對政府采購來說,除了應遵循《政府采購法》所確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外,還應考慮采購成本和采購效率,這是無法回避的兩大問題,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中關于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規定,顯然有缺陷。
首先,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將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規定為六種,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實際操作要求的,設計多種采購方式正是兼顧了“公平、公正”原則和采購成本、采購效率問題。試想,假如政府采購只有公開招標一種方式,那么,采購1000元的打印機與采購1000萬元的信息系統將付出同樣的采購成本、得到同樣的采購效率,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反觀《74號令》中關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一些規定是有缺陷的,從中可以看到,在只有兩個供應商進行實質性響應(或最終報價只有兩個供應商)的情況下,競爭性談判勢必無限制地將“采購進行到底”,也即陷入談判—失敗—再談判—再失敗…的困境中,這些規定顯然沒有考慮采購成本、采購效率問題。例如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第三十三條:“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其次,《74號令》第三十三條:“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的規定也過于苛刻,因為采購人、采購機構無法保證,在談判后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都愿意進行最終報價,也就是說,即使開始時有3個供應商進行了實質性響應也可能造成談判失敗,因為《74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而《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卻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也就是說,《政府采購法》也只要求參加談判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見《74號令》的規定過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采購失敗而增加采購成本,降低采購效率。
最后,雖然《74號令》第八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沒有明示,“制定談判文件”與最終參加談判的談判小組是同一批人,還是不同的談判小組,但從條文的字里行間似乎可認為是同一批談判小組成員。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假如是同一批談判小組成員,則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五條:“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規定矛盾;第二,如果不是同一批談判小組成員,則采購效率更加低下,采購成本更高(采購成本不僅僅是支付專家費,主要是采購人和采購機構的時間成本和人力資源成本)。公開招標方式都沒有要求由專家來“確認或者制定招標文件”,為什么競爭性談判要有專家來“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采購人和采購機構有能力制定招標文件,而沒有能力制定談判文件?更何況,目前的相關法規中均沒有要求專家在評標前“確認”招標文件的規定,為什么競爭性談判要由專家來“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八
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使用單位),為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政府采購目錄的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公布。
第五條 政府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現政府采購領域政務公開。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六條 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由市采購辦統一組織采購并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集中采購;由市采購辦會同或者委托使用單位組織采購并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分散采購。
第七條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采購項目屬于高新技術并且復雜、無法提出詳細規格的,可以采用技術標和價格標分離的兩階段招標方式采購。
第八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合格標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標程序的費用與采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屬于專門技術或者出于標準化的考慮,需要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
第十條 采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序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十一條 采購項目屬于特定規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應商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詢價采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的供應商價格擇優選定。
第十二條 除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經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章 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由市采購辦統一組織采購或者會同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市采購辦為招標單位;由市采購辦委托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該使用單位為招標單位。
第十四 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并且有至少3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五 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并報市財政局審查。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使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采購商品的性質、數量、交貨地點,需要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所需服務的性質和提供地點以及售后服務;
(三)要求供應商品的時間或者工程竣工的時間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四)對申請投標單位的評審標準和程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地點;
(六)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編制標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的有效期限內,按招標公告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經招標單位審查使用并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除招標文件中有特殊規定外,投標單位可以就招標項目中的一項、幾項或者全部進行投標,但不能拆項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書,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總報價1%至2%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前投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遞交: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負責組建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市財政局代表、使用單位代表、使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和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總人數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其中專家由專家庫隨機抽取確定,人員不得少于評標小組的1/3,同時還應當邀請監察等部門派員列席。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名單在開標時公布,投標單位可以就應當回避的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向市財政局提出回避申請,市財政局應當在2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標底和投標書提出的質量、價格、期限、服務等條件及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綜合因素,在7日內投票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對于價格作為唯一因素的項目,可以公開競標,由報價最低者中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在定標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定標后7日內,招標單位向所有落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標單位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投標書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規定仲裁條款或者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市采購辦應當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中標單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 項目申請、預算安排、資金結算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按主管單位系統,每年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向市財政局提交納入政府采購的有關項目申請報告,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統一安排政府采購年度計劃。
使用單位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請理由;
(二)項目的名稱、規格、標準、數量、金額;
(三)項目內的汽車、移動電話應當附有車輛管理部門更新鑒定證明或者核定的編制證明;
(四)項目的預期效益;
(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對采用集中采購形式的項目,全部納入市財政預算的,市財政局根據用款進度將采購經費直接撥付給市采購辦,由市采購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市采購辦根據市財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將實物無償調撥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后憑實物調撥單按發票原始價值入帳。
第三十條 對采用分散采購形式的項目,市財政局按合同約定撥款。對配套項目,使用單位自籌資金部分按要求劃入市財政指定帳戶后,市財政局按合同進度撥款,各使用單位在收到撥款時,必須按規定用途單獨核算,由使用單位與應用商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合同履尾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決算。未經市財政局批準,單位自行采購的,市財政局不予撥款。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監督檢察,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退出投標,并且1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抬商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招標無效,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1個月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的,由招標單位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并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十九條 招標單位違反招標程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政府采購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采購目錄
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面包車)
2、大轎車
3、摩托車
4、其他專項控制商品
5、計算機微機
6、單位10萬元以上的設備、勞務、服務項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總價在30萬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購置
8、會議定點場所單位
9、行政單位編制內車輛統一汽車保險
10、行政單位汽車定點維修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九
安局為落實奧運期間緊急安保任務,急需采購一批安保巡邏用車。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采用了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分別向a、b、c、d四家車倆供應商發出競爭性談判文件。在文件中規定,包括談判文件上的報價在內的兩輪報價為最終報價。采購人組建了五人談判小組,其中采購人代表一人,采購代理機構代表一人,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成員情況為:
采購人代表:成本會計,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工民建專業,有高級工程師資格;
抽取專家1:電梯工程專業,工程師;
抽取專家2:汽車制造專業,高級工程師;
抽取專家3:工程機械專業,工程師。
在進行競爭性談判當日,由公安局領導組成的談判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了談判。第二輪封閉報價結束后,該項目的負責人口頭通知各供應商因為價格均超過采購預算,所以要進行第三次報價。各供應商都表示同意,并進行了第三次報價,最終b因價格方面略占優勢,成為排在第一的預中標人。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十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國際上也廣泛流行,如美國、歐盟的政府采購法律或指令中,都規定了這種采購方式。從國外一些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與招標采購方式一樣,都規定了相應的程序,使其在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下,規范地開展。
《政府采購法》(下文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即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標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確定成交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立法目的
規定競爭性談判的組織方式和采購程序。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國際上也廣泛流行,如美國、歐盟的政府采購法律或指令中,都規定了這種采購方式。
從國外一些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與招標采購方式一樣,都規定了相應的程序,使其在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下,規范地開展。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也應該按要求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采取這種采購方式的原因及執行結果。
為推動政府采購改革,財政部在1999年4月頒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中,也將競爭性談判規定為我國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之一,但未明確具體程序。在實踐中,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逐漸成為普遍使用的采購方式這一,因無章可循,執行程序不夠規范,采購過程缺乏透明度,隨意性較大,給政府采購制度帶來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亟待規范。
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主要含義,是明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必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個步驟執行:
1. 成立談判小組。
符合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一般采購金額較大,具有技術復雜、性質特殊和不確定性等特點,需要由一支專業隊伍組織采購活動。為此,法律規定要成立一個談判小組,小組成員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談判文件。
競爭性談判雖然與招標是兩種不同的采購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標采購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標文件,同樣,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也要在談判活動開始前制定談判文件。在談判文件中規定好下列事項:談判的具體程序,如談判輪次及每個輪次的談判重點;擬談判的內容,包括技術規格、價格、服務等;合同草案,包括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約期限和方式、資金支付要求、驗收標準等;評定成交的標準(類似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明確談判小組應當考慮的具體因素及相關要求等。
3. 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談判小組首先要規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資格條件,然后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并邀請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在給供應商發出談判邀請時要提供談判文件,作為供應商是否參加談判決定時的參考依據。
4. 開展談判。
在談判活動中,為了維護談判的公平和公正,談判小組成員要作為一個集體與單個供應商分別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談判小組成員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在談判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了相同輪次的談判后,為了更好地實現采購目標,談判小組可以修改談判文件,但涉及實質性變動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修改談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參加談判活動。
5. 確定成交供應商。
基本程序是,談判小組在談判結束后,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報價應當作無效處理。談判小組要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評定標準,對供應商提交的報價進行評審,確定成交候選人名單報采購人。采購人從成交侯選人名單中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
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本法對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程序規定,總的來說是原則性的,其中有許多問題未予明確,需要在實際工作中把握,如專家的資格條件、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如何形成談判的輪次要求、成交結果是否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等。再如,按照本法規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果開始談判時供應商超過了三家,由于談判文件作了實質性修改,有些供應商退出了談判,一旦繼續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談判是否應當繼續進行,本法未作出規定。這些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國務院或財政部將另行作出規定。但在作出具體規定之前,采購人進行競爭性談判,一定要選好專家,談判小組要周密地制定談判文件,并盡量邀請更多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增強競爭性。總之,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談判效率,保證采購質量。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十一
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及適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立法目的
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在一些情況下,采購對象的性質或采購形勢的要求,公開招標方式并不是實現政府采購經濟有效目標的最佳方法,必須采用其他采購方式予以補充,其中競爭性談判采購是一種主要方法。政府采購中的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與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并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
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條共規定了四種情形,凡是符合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具體含義如下:
1. 第一種情形的含義。
第一種情形是指,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招標失敗的幾種情況: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后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種情形的含義。
第二種情形是指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與設計。
3. 第三種情形的含義。
第三種情形是指由于公開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采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采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4. 第四種情形的含義。
第四種情形主要是指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以前不曾采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當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采購。
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 要體現競爭要求,談判應保證適當的競爭,采購人應與足夠數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應商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競爭。
2. 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公平對待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3. 必須是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十二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購較為常用的采購方式之一。它作為一種獨立的采購方式,是除招標方式之外最能體現政府采購競爭性原則、經濟效益原則和公平性原則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有關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所確認的、各國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國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以來,各地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對運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政府采購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許多地方已經取得了較為成功的經驗。但從各地操作的情況來看,做法不盡一致,其規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盡相同。具體地說,集中采購機構在運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政府采購時,應著重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把握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的概念與含義
談判,是有關方面對有待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會談。而在政府采購中,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因此,可以說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就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從這個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幾個構成要素:一是參加談判的主體必須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即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二是談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三是談判必須有供應商參與,且必須是多家供應商參與(通常不少于三家)。四是實施的過程是必須要通過談判進行。五是最終的結果必須要談判的基礎上,從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中確定出成交供應商。
二、正確認識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性質和特點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就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分別進行多輪討價還價,就諸如貨物制造、技術規格以及供應、運輸、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價格、交易條件、其它相關條款等合同要件達成共識的藝術。由于談判中的因素相互關聯,談判藝術要求談判人要綜合運用判斷、謀略和相關常識。因此,政府采購中的競爭性談判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方案的細節進行面對面的商談,而不僅僅是靠交換采購文件來實現。
與招標采購的對象的特點相比,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對象的特點具有特別的設計者或者特殊的競爭狀況。此類采購對象很少能形成競爭的市場,也沒有確定的價格。因此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對采購對象的制造、供應、服務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價時,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談判方法。而在多家供應商參與的情況下,采用競爭的方式,通過多輪談判報價,對各種采購因素及內容細節在談判過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討論,使總體方案報價更容易接近適當的價格,并常常能加以調整,以取得價格上的共同利益。
三、準確掌握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優缺點
競爭性談判,是在招標方式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一種方式,在特定的條件下,競爭性談判采購較招標采購更能滿足政府采購的目標。但競爭性談判采購也有自己的優缺點。
優點主要表現在:一是凡特殊規格,經營的廠家不多,有時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幾家,競爭的對象少,采用談判確定成交,比較合理;二是有利于緊急采購,及時供應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資和服務;三是能對一切條款內容細節進行詳細洽談,更容易達到適當的價格和一致的協議;四是可選擇適當的對象,并兼顧供應商以往的業績,確保采購安全,防范采購風險;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標的實現或互惠條件的運用。
缺點主要表現在:一是無限制的獨家談判,容易造成廠家抬高價格;二是違反自由競爭精神,助長企業托拉斯壟斷價格,阻礙工商業的發展;三是秘密談判,容易給參與者或操作人員造成串通舞弊的機會。
四、正確把握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的條件,這個適用條件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適用的范圍,即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對象主要是指貨物或者服務。二是適用的情形,即競爭性談判采購只適用四種情形,當出現這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采購。這些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標失敗有三種情況: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后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與設計。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由于公開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采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采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以前不曾采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明確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應遵循的原則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時,首先應遵循政府采購的一般原則,即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還應著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則:
(一)競爭原則。談判應保證適當的競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與多家供應商(其數目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的競爭。遵循這項原則,還應注意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必須是資格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三)公平原則。指談判文件所規定的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在談判過程中,應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任何供應商進行歧視,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淘汰供應商應按談判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
(三)保密原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某一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應當是保密的,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與談判有關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原則。指在談判開始前,必須事先制定出談判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在對供應商的談判方案進行評審時,必須按照事先公布的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進行,以避免評審過程的主觀性。
六、嚴格遵循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個步驟:一是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是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是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是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是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十三
(1)案例背景
因某市風景管理處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預算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該風景處委托該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了一次競爭性談判。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單位第一輪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7. 93萬元;38. 83萬元。經過三輪談判,三家最終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6. 80萬元;38. 83萬元。因參與談判的施工企業串通合謀,且最終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談判小組當場宣布該項目競爭性談判失敗。
(2)談判失敗的原因分析
1)采對個別施工企業“內定”采購項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個別施工企業的工程款,采購人被逼無奈,事先承諾并指定后續工程為該企業施工承建。然而,為確保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履行政府采購程序,采購人走過場,裝樣子,采取掩耳盜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蒙混過關等手段,一方面按采購程序報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并確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后,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另一方面與這家施工企業私下通氣,給對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數。
2)資格審查走過場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人根據法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然而,該風景管理處出于償還前欠工程款等考慮,怕得罪債主,對報名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協議中也沒有對采購代理機構就資格審查工作作出具體要求。事實上采購人被這家施工企業“牽著鼻子走”,暗地里默認了這家施工企業邀請另外兩家同行來“湊份子”,一家做主,兩家作陪,以達到參與競爭性談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業的法定數,從而把資格審查一并推給談判小組,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開“綠燈”,從而達到了逃避資格審查的結果。
3)談判文件雷同
該項目談判小組為滿足采購人的需求在對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判時就發現,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出現雷同的現象,有串通一氣的嫌疑,這是明顯的不公正行為。
4)施工企業合謀抬價
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事先有“攻守同盟”與幕后交易,就惡意串通一氣,合謀抬價。令談判小組吃驚的是:三家報價相差僅幾千元不等,在經營成本、管理費、材料費計價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連分項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價格,進而一家開腔,兩家附和,造成談判報價一家說了算,乃至在最終報價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輪報價的基礎上稍作下調,而另外兩家不作絲毫讓步,形成“一邊倒”、“一言堂”的現象,使競爭性談判失去了現實意義,極其明顯地出現了壟斷行為,有失公平競爭。
5)采購代理機構敷衍塞責
采購代理機構基于采購人是“上帝”、“我們靠采購人吃飯的”的意識,就著采購人的“意思”辦,害怕給采購人設障礙,出難題,無形中有協助采購人撞“紅燈”的行為。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出后,僅有三家施工企業前來報名,采購代理機構就及時通知了該風景管理處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至于審查資格條件,按《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那是采購人的事,自己無權過問,以致在發現三家施工企業報名時間一致、聯系電話不通、談判文件同時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將所有問題集中到了談判桌上。
鑒于三家施工企業具有談判文件相同、合謀惡意串通、抬高價格等行為,且最終報價突破了采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超過了采購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根據《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該項目談判小組慎重地綜合評議之后告知該風景管理處。該風景管理處當場宣布本次競爭性談判失敗。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十四
競爭性談判采購篇之采購流程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折疊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篇十五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購中心接到采購項目審批表后辦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購項目受理單,并登記編號;
(二)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三)要求采購人提供采購項目技術資料;
二、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包括:
(一)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名稱、數量等;
(三)對供應商資質要求及需要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四)對談判報價的要求;
(五)談判保證金交納方式和金額等;
(六)談判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
(七)合同草案的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八)交貨時間和售后服務;
(九)驗收及付款方式;
(十)談判時間、地點。
四、確認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由項目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簽發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后,由采購中心負責人簽發,并報政府采購辦公室、紀檢委備案。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七、召開談判會議
(一)會前準備工作
1、通知談判小組成員、采購單位負責人、紀檢監察人員、財政采購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準時出席會議;
2、布置談判會場及準備會場所需設備;
3、準備開標評標工作所需資料,包括報到薄、談判記錄等;
4、談判供應商報到、交納談判保證金;
(二) 談判會議的程序
1、采購中心主持談判會議;
2、與會人員簽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參加談判供應商名單、宣布會議紀律、會議程序及其它內容;
4、收繳通訊工具;
5、談判供應商抽簽決定談判順序;
6、由采購單位負責人介紹談判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
談判會議過程由采購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談判小組成員按抽簽順序與供應商分別進行第一輪談判
1、供應商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
2、供應商介紹企業基本情況;
3、談判小組就采購項目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4、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匯總,統一采購項目標準,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
5、談判小組將統一后的標準、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實質性變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
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由主持人當場宣讀談判結果。
(五)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在談判會議記錄上簽字。
八、發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書
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在敖漢政府采購網站和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九、質疑答疑
十、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按談判結果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購人、中標供應商、采購中心、采購辦各一份。
十一、退投標保證金
采購中心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履約驗收
采購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談判資料整理
談判結束后,采購中心將談判過程資料一并整理存檔,整理的資料包括:政府采購申請表、審批表、采購項目受理單、委托代理協議、談判邀請函、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供應商資質及業績證明文件、報道簿、談判小組人員名單、談判紀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