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篇一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切實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細則 :
一、在上學、放學的路上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追、爬、吊、攔各種車輛,不玩耍、逗留、打鬧、斗毆。
二、任何時候都不準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
三、不準攀、吊、爬各種樹木、橋欄、欄桿、電桿、高崖、大門及其它任何有危險的地方。
四、不準隨身攜帶各種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險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物品。
五、不準吃零食,特別是偽劣、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六、在學校大門以內的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做到不跑、不追、不打、不鬧、不瘋、不狂。
七、在集體活動時要自覺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擁、不擠、不推、不攘。
八、不破壞他人的正常活動,不傷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 。
九、在教室內休息時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課時更不能離開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經老師同意后方可離開。
十、活動不能過量,飯后半小時之內不準從事劇烈運動,不做有危險的游戲和事。
十一、嚴禁攜帶、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質。
十二、凡開展正常活動時也要注意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三、大風大雨不要冒險行走,不要在大樹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撿碰落地電線,凡要過大小河,要特別注意若漲水,杜絕強行過河。
十四、不要亂摸、亂弄電線、插座、用電器等。
十五、到校后不能私自出大門,若有事須向老師請假。
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篇二
為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制定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鐵道部《鐵路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路局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單位全面負責,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從事旅客運輸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核,確保安全。
第四條 旅客列車(含待報廢)、庫停、站停客車(不包括動車組)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鐵路運輸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適時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第七條 客運部門責任
(二)組織客運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負責對客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落實客運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種方式向旅客宣傳防火安全知識;
(六)組織開展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八)負責旅客列車火災現場旅客的應急疏散緊急施救組織工作;
第八條 車輛部門責任
(四)負責對車輛工作人員進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訓;
(五)負責客車消防設備、器材的配備和維護管理;
(六)負責制定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七)負責清除餐車排風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的油垢;
(八)組織落實備用(含待報廢、報廢)客車的看守措施。
第九條 中鐵快運部門的責任
(二)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旅客列車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和細則;
第十條 郵政車的消防安全由客運部門負責監管,嚴格執行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部門責任
(一)依法對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鐵路公安機關責任
(五)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負責旅客列車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十三條 旅客列車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車長的領導下,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按崗位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措施;
(七)建立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五條 旅客列車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由列車長任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任副隊長,下設指揮組、疏散組、滅火組、搶救組、警戒組,根據乘務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并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演練。
(一)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復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三)列車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人員分工;
(五)消防安全會議記錄;
(六)三乘會議記錄;
(七)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演練記錄;
(八)餐車油垢清掃記錄;
(九)“三乘”聯檢記錄;
(十)消防器材登記;
第十七條 列車長崗位職責
(四)組織乘務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疏散逃生技能;
(八)按規定填寫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八條 乘警崗位職責
(一)負責列車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列車長做好對乘務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和對旅客的防火宣傳;
(四)參加“三乘”聯檢,做好記錄,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五)負責組織乘務人員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 車輛乘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車輛設備的檢查、維修、保養,保證狀態良好;
(四)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 列車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落實防火措施;
(二)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設備,發現故障及時報告;
(四)認真巡視,勸阻和制止旅客在車廂內吸煙;
(五)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餐車人員崗位職責
(一)餐車長負責餐車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員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三)按規定清除餐車油垢;
(四)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爐灶;
(五)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規定,落實值班看守制度;
(六)嚴禁在餐車儲藏室存放除餐料和餐車用具以外的物品;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發電車乘務員崗位職責
(一)堅守崗位,嚴格操作規程,認真落實發電車防火制度;
(二)認真監視設備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按規定巡視,做好記錄;
(五)發生火災時,聽從列車長指揮,積極做好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安全(茶水)員崗位職責
(三)爐室內不準放置雜物,離人加鎖;
(四)認真做好易燃危險品查堵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廣播員崗位職責
(三)發生火災時,按列車長的部署,及時廣播,傳達指令。
第二十五條 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二)按規定巡視,及時發現貨物異常情況,妥善處置;
(三)禁止無關人員乘坐行李車(郵政車),車內禁止吸煙;
(五)行李車(郵政車)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正確處置;
(六)行李車、郵政車工作人員應加強對防煙毒面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其他(餐售、售貨、保潔等)工作人員職責
(一)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積極做好對旅客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
(三)積極勸阻旅客吸煙;
(四)嚴禁將貨物和售貨工具堵塞車門和通道;
(五)發生火災時,聽從列車長的指揮,積極做好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七條 客車的生產、維修應嚴格執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保證質量。驗收主管部門和運用單位要嚴格按質量標準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八條 客車采用的非金屬材料必須是不燃、難燃材料,其燃燒性能和產煙毒性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九條 客車電氣設備、消防設施器材和非金屬材料所采用的產品應是經國家有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鑒定合格的產品。
1.客運部門會同車輛部門指定一處列車充電位置,可外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具有3c標識多孔電源插板一個。車輛部門要確保指定充電位置電源設備作用良好。
2.充電過程客運部門要指定專人定時巡視,并負責充電設備收取,確保電源插板作用正常。
3.充電的列車辦公通訊設備范圍:筆記本辦公電腦、補票機、站車無線信息交互系統pda、gsm-r手機、對講機、手機。
第三十一條 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全面的車輛設備檢查,達到《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的質量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上線運行。
第三十二條 乘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防火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格按標準化作業。
第三十三條 客運、車輛、公安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鐵路局“三乘”聯檢有關規定。
旅客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車輛乘務人員,對用火用電設備及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全面檢查,運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后徹底檢查。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嚴禁代簽、漏簽。
運行中列車長、乘警、車輛乘務人員每2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發電車、郵政車、行李車的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對始發或運行途中檢查發現的車輛設備、行李車、郵政車裝載、旅客行包等消防安全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列車長要按照“三乘”聯檢規定如實記載。問題整改完畢,各相關乘務人員負責及時通知列車長簽字確認。對列車運行中發現不能當場處置的,應采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按規定報告并如實記錄,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客運、車輛段和乘警隊干部入庫、接(送)車、添乘檢查指導時,應分別檢查班組“三乘”人員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實和簽字記錄情況,發現違章,嚴格考核。
第三十六條 嚴格車廂禁煙管理。乘務室、配電室、餐車儲藏室、廣播室、檢車工具間、宿營車、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嚴禁吸煙。旅客車廂及餐車禁止吸煙,并應設有禁止吸煙標志;吸煙處應有吸煙標志并配備煙灰盒,有特殊要求的車輛嚴禁在任何部位吸煙。
第三十七條 列車廣播員和乘務員要加強對車廂不吸煙的宣傳和檢查,發現旅客在車廂內吸煙,要及時勸阻。列車乘務人員要嚴格執行禁煙規定,對在列車禁煙部位吸煙的,除嚴格考核責任人外,并追究列車長、乘警長、檢車長管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乘務人員(包括郵政、行包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人人達到“三懂三會”,熟記崗位防火職責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基本要求,做到嚴格考核,持證上崗。
第三十九條 操作“兩爐一灶”和空調、火災報警器等設備的乘務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條 配電室內禁止存放物品,配電箱、控制箱內、廣播機周圍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門鎖必須良好,人離鎖閉;可燃物品不得貼靠電采暖裝置。
第四十一條 餐車配備的電烤箱、微波爐、電磁爐等餐飲爐具使用時,操作人員不得離崗,不使用時應關閉電源。電磁爐使用前后,應擦凈灶面及鍋底的水及油垢,電磁灶必須與專用鍋具配套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電車乘務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防火制度,確保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狀態良好,閥門、管路連接部位緊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積油和油垢,禁止亂堆亂放物品,棉紗應放在指定容器內。
(一)進入客車采暖前,蘭州車輛段應做好客車防寒采暖整備,指定專人負責,加強對燃煤采暖鍋爐、溫度表、水位表、驗水閥、手搖水泵(電動水泵)等部件的檢修和校驗。對空調列車(含發電車)的防寒過冬整備,則要做好電加熱裝置的清掃、絕緣測試、通電試驗等工作,確保性能良好。防寒采暖整備實行記名式整修,車輛段主管領導要組織人員對采暖設備的整備情況逐輛復查驗收。
(二)客車燃煤鍋爐須輛輛點火試驗,電采暖需輛輛通電試驗,經確認質量良好并張貼《防寒整備合格證》和《燃煤鍋爐操作規程》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新開行列車的采暖設備交接時間,由蘭州車輛段負責提供,經路局審核同意后安排有關單位按計劃組織交接。
(四)采暖前,客運部門要對客運乘務人員(包括錄用的臨時乘務員、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全員進行采暖崗前培訓,持證上崗,確保全體乘務員對采暖設備懂性能、會操作。
(五)采暖設備投入使用后,車輛段要加強日常管理和維修,發現部件損壞、循環不良的車輛要及時整修,保證客車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 乘務人員要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局有關客車燃煤鍋爐防火各項規定,認真落實火源管理卡控制度。
第四十五條 客車取暖和蒸飯鍋爐、茶爐應配件齊全、狀態良好,電茶爐發生故障或缺水時應斷電處理,不得在電茶爐上及其周圍存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六條 循環水泵箱、檢查孔、觀察孔、煤廂、取暖器防護罩內部應保持清潔無雜物;停用的爐室客運部門應徹底清除可燃物,車輛部門加固鎖閉。
第四十七條 在檢修和運用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客車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運用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嚴禁違章操作。
第四十八條 從事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檢修和運用乘務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掌握設備的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規定,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未經培訓人員不得使用電氣化廚房設備。
第四十九條 餐車電氣化廚房設備發生故障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并及時向車輛乘務員反映情況,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拆卸配件和打開控制箱。經確認故障排除后,方準繼續使用。
第五十條 餐車爐灶、鍋爐煙囪防火隔熱裝置應完好有效,餐車入庫應壓火。
第五十一條 列車運行中,餐車嚴禁煉油,使用燃煤爐灶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灶臺旁油罐儲存的油量不能超過容器的二分之一。餐車使用爐灶加工食品時不得離人;捅火時,應用爐蓋加以掩蓋,防止火苗、火星上竄。
第五十二條 嚴格落實餐車爐灶油垢的清理制度。客運段負責對餐車爐灶臺面、墻壁、抽油煙機、排煙罩和煙道等內外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隨時清理干凈;車輛段負責對餐車爐灶煙筒、排煙罩需拆卸方可清除的部位、車頂排氣扇(含電氣化廚房車頂排氣扇及抽油煙機內部的排氣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等部位的定期清理。
第五十三條 客運段、車輛段對餐車責任區域分別建立清理臺帳。由客運段負責的餐車油垢清理部位,在始發前,由列車長、餐車主任負責檢查驗收,并在清理記錄本簽字。由車輛段負責的餐車油垢清理部位,由車輛段相關車間負責檢查并驗收。
第五十四條 郵政車、行李車貨倉應留有安全通道,寬度不小于0.5m, 不得堵塞端門、邊門,貨物堆碼不得超高。郵政車、行李車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爐燒水做飯,未經鐵道部車輛主管部門批準嚴禁擅自增設使用各種電器。
第五十五條 列車應通過圖形標志、電子顯示、廣播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旅客進行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逃生知識和滅火器、緊急破窗錘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傳。
第五十六條 對查獲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由乘警做好登記,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對煙花爆竹、火藥等須用水浸濕;對判明不了性質的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第五十七條 列車上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車門。
第五十八條 客車車底(含待報廢)在車站、客車技術整備所及其他場所停放或停留時,客運、車輛、公安等部門應按鐵路局規定組織人員看守,并應制定看守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列車看守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落實看車制度,嚴禁看車人員脫崗、聚堆閑聊、喝酒、打牌等。看車人員不得帶家屬或非乘務人員在車上留宿、休息。
第五十九條 在停留車上作業人員(包括客車看守人員和車輛、保潔和冬季采暖值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客車消防安全規定,嚴禁在車廂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條 庫內保潔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并實行掛牌、持證上崗、統一著裝制度。未掛牌、無上崗證及沒有統一著裝的視為閑雜人員。
第六十一條 保潔人員在庫內車上整備作業完畢后,必須下車,嚴禁在車上睡覺、留宿;嚴禁保潔人員帶家屬及閑雜人員上車或在車上留宿、休息,看車的列車長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凡在車上吸煙或嚴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保潔人員,由客運段通知相關單位,一律予以辭退。
第六十二條 客車存放前必須進行一次消防檢查,關閉所有用電設備,中鐵快運蘭州分公司、客運部門負責徹底清除本單位值乘車廂的鍋爐、茶爐間、餐車爐灶爐渣,并關閉和鎖閉門窗。爐渣清除后交由車輛部門負責封閉鍋爐、茶爐間門,再轉入存車線。
第六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在運用客車、備用客車、外點存放客車以及其他停運客車內使用電爐,油爐,生火,明火照明,吸煙,嚴禁在列車停放場所周圍焚燒垃圾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十四條 負責看守備用客車、外點存放客車的責任單位,要配足人員,加大檢查力度,落實看守規定,做到人員到位、責任到位、措施落實到位。
(一)客車車廂(雙層客車每層)配備2kg abc干粉滅火器和2l水型滅火器各2具;滅火器應設置在車廂兩端適當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車、郵政車、餐車各配備4具4l水型滅火器,行李車配備35l推車式水型滅火器1具;行李車、郵政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工作間內,餐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餐廳。
(三)發電車配備4l水型滅火器8具,其中機房內6具,工作間2具;冷卻間配備25kg推車式abc干粉(或35l水型)滅火器1具。
(四)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應適應環境溫度,適于撲救a類(固體)、b類(液體)、c類(氣體)和e類(帶電)火災;掛具應采用套筒結構,安裝牢固、便于取用,底部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400mm。
(五)干粉滅火器維修期限為1年,水型滅火器為3年。滅火器應由專業維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張貼維修標志,并在滅火器筒體上涂打到期時間(xxxx年xx月到期)。
第六十六條 消防安全錘配置管理
(一)每一空調車廂消防安全錘配置標準:乘務室一個;坐席車廂4個;臥鋪車廂2個;餐車的餐廳4個;雙層坐席下層車廂4個。
(二)車輛段負責消防安全錘的卡具安裝和維護,卡具安裝高度按照有關要求執行,并標注消防專用標識。
第六十七條 滅火毯和防煙毒面具配備;餐車廚房、發電車應配備2條滅火毯;發電車、行李車、郵政車各配備2具防煙毒面具。
第六十八條 客車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維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六十九條 旅客列車定期消防安全檢查要求。
(一)鐵路局每半年進行一次抽查;主管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客運段、車輛段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二)公安局消防監督機構每半年、公安處消防機構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乘警支(大)隊消防監督民警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第七十條 鐵路運輸單位應根據《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完善《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一)立即停車。列車運行中發生火災威脅行車和旅客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地點應盡量避開特大橋梁、長大隧道等),電氣化區段并應立即通知牽引供電部門停電。
(二)疏散旅客。乘務人員應迅速向列車長報告,組織起火車廂旅客向鄰近車廂或地面安全地帶疏散,采取措施穩定旅客情緒,同時要防止發生旅客跳車、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撲救。列車長接到火災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攜帶滅火器趕到起火車廂,確認火情,迅速撲救。
(四)切斷火源。停車后,列車需要分隔時,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應迅速按照有關規定將起火車輛與列車分離,切斷火源,防止蔓延。
(五)設置防護。對甩下的車輛,由車站值班員(在區間由司機、運轉車長和車輛乘務員)負責采取防護措施。
(六)報告救援。列車長和乘警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和行車調度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救援。
(七)搶救傷員。在疏散旅客、迅速撲救火災的同時,如有被火圍困或受傷人員應立即搶救。
(八)保護現場。在撲救火災的同時,乘警應維護好秩序,防止發生混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好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九)協助查訪。乘務人員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情況,積極提供線索。
(十)認真取證。乘警應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注意發現肇事者并及時控制,妥善保管物證,為現場勘察、認定火災原因創造有利條件。
第七十二條 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當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隊未到達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列車長組織指揮,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加處置。火災撲滅后,列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要對起火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火已完全熄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列車可繼續運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鄰近車站應組織人員、消防器材趕赴現場救援。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或起火列車進站后,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車站站長組織指揮,立即啟動《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隊到達后,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
第七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照預案響應程序,組織力量、調集救援物資裝備趕赴現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保證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進行。鐵路公安機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篇三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注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柜(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并采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酒店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客須知》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并如實反映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篇四
維護賓館治安秩序,保障賓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賓館各部門對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及各部門嚴格執行賓館總經理室的指示,完成賓館領導布置的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做好賓館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負責處理(或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檢查及巡視各值班崗位。
3.3 監控室負責賓館24小時的安全監控工作。負責閉路電視、防盜報警及消防系統報警的處理,并作好記錄。
3.4后門崗、鐵閘通道崗、超市崗負責控制員工通道進出人員動態及貨物放行的執勤,并負責本區域各種車輛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崗負責大堂、中庭區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動情況,維持大堂秩序,控制閑雜人員進入賓館。協助領班、主管工作,配合監控室處理可疑人員的監控。
3.6加強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嚴格執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3.7 保安監控設備由市新東方公司負責維修保養,并填寫《新東方設備維修記錄表》及所需維修費用,由保安部經理簽名確認。
4.0工作程序
4.1制定規范
4.1.1根據賓館有關規定及部門的實際情況,保安部制定《巡查崗工作規范》、《監控中心工作規范》、《車場崗工作規范》、《通宵班(夜班)工作規范》、《保安部工作規范》。
4.1.2 各崗位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項崗位工作規范,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當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范檢查由領班、主管按“巡查崗的檢查工作規范”要求執行。
4.2.2 監控中心值班員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監控中心工作規范》
4.2.3后門、超市、鐵閘通道崗值班員要嚴格按照《進出館貨物放行管理規定》及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
4.2.4 各崗位保安員要嚴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規范》要求上崗。
4.2.5 保安員按照《保安部工作規范》嚴格執行。
4.2.6 各班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組崗位輪值表”安排值勤,并將值勤情況登在《主管值班記錄》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門領導報告。
4.2.7 保安部主管、領班在值班檢查巡視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紀律行為的應立即正,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刻制止并采取措施。如遇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匯報值班經理主動協助值班經理處理,并填寫《保安部值班記錄》。
4.2.8 各崗位在執勤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領班、主管;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請參照cop-ty-22《重大及突發事件處理程序》處理,并填寫《重大事件處理登記表》。
4.3.1 保安部建立《賓館消防保安器材領用登記表》。
4.3.2保安部監控室每半年對消防保安器材的數量及性能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報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以確保消防保安器材處于良好狀態。
4.4 保安員技能培訓
4.4.1 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員業務技能培訓計劃》并嚴密組織實施,不斷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以適應高星級酒店對保安人員的要求。
5.0支持性文件
《巡查崗工作規范》
《通宵班(夜間)工作規范》 《大堂崗工作規范》
《監控中心工作規范》
《進出貨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領和遺留物品管理制度》 《鑰匙管理制度》
6.0支持性記錄
《保安部值班記錄表》
《主管通宵值班記錄表》 《賓館總值班記錄表》
《監控中心來訪人員登記表》 《重大事件處理登記》
《失物招領記錄表》
《賓館備用鑰匙借用登記表》 《賓館貨物出館放行記錄表》
《消防保安設備器材領用記錄表》
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篇五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真偽,憑證登記,做到人證相符。證件查驗核對無誤后,應將旅客姓名、證件號碼、戶籍住址、入住時間以及房間號碼等信息錄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統,同時將旅客信息錄入蘇州市公安局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內容應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確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記率達到100%。
(二)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前臺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項目、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應設立專兼職安保人員,負責門衛、內部安全保衛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建立安全檢查登記簿。
3、酒店監控室,要明確專人值班,并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簿。工作中不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任務。嚴格執行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內各類應急預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應及時關閉應該關閉的門窗。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四)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應專門設置免費的旅客財物保管室,并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字確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五)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后,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占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自處理違禁品。
(六)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并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前臺服務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采取內緊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七)安全防范宣傳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旅客宣傳住宿酒店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范,如應當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酒店報告;旅客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酒店;旅客嚴禁在酒店內尋釁滋事、斗毆、酗酒、賭博、吸食毒品、賣淫嫖娼,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篇六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
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采用現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范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范、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咨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并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注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于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注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系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墻,發現對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志、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發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筑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范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圍欄,并及時整改。
對于難以判斷的建筑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托建筑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筑物、場地維修竣工后,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并分類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范的學校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志。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筑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范圍經營。
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范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
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愈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
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并送達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鑒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并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周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并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注冊安全主任核準并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并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小學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余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注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注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制定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