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一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紹)
勞動法是一門關于保護勞動者權益、規范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作為中國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勞動法在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勞動安全與健康和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背景下,勞動法的實施尤為重要,本文將分享我在學習勞動法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深入學習勞動法的重要性
深入學習勞動法是每一個勞動者的責任,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手段。勞動法保障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如工資、工時、休假、社會福利等,確保勞動者在工作中享受到合理的權益。深入了解勞動法的內容和原則可以使勞動者明確自己的權益,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能力,提高自身工作保障能力和防范能力,避免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不法侵害。因此,深入學習勞動法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段:勞動法實踐中的啟示
在實踐中,勞動法提醒我們,維護和平衡勞動關系至關重要。雇主和勞動者是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當相互尊重,平等對待。任何一方都不能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限和休息時間,以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工作積極性。另外,勞動法還規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休假和福利待遇,如年假、婚假、產假等,為勞動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通過實踐,我深刻認識到勞動法確保了雇主和勞動者的權益平衡和相互依存關系。
第四段:勞動法在社會中的影響與作用
勞動法的實施對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勞動法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提高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和生產效率,進而推動了企業的發展。同時,勞動法規定了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有力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勞動糾紛,保證了勞動關系的穩定性。此外,勞動法對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感和形象塑造也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勞動法在推動社會和諧發展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五段:勞動法落地實施的挑戰與建議
勞動法的實施離不開完善的監督機制與法律意識的普及。盡管我國的勞動法體系越來越健全,但在實踐中仍然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如工資拖欠、工時超長、加班費支付等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題。因此,需要加強相關監督力度,完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確保勞動法的切實實施。此外,加強勞動法意識的宣傳與教育也至關重要。通過加強對企業和勞動者的宣傳教育,提高勞動法的知曉率和遵從率,可以進一步促進勞動法的有效實施。
總結:勞動法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法律,對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和推動社會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深入學習勞動法的內容和原則,我們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能力。勞動法的實踐為我們提供了啟示,助力于維護和平衡勞動關系,確保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然而,勞動法的實施還面臨一系列挑戰,需要提高相關監督機制的效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確保勞動法落地生根,為社會和諧發展添磚加瓦。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二
【論文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化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在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該群體的權益,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其權利受到限制和遭受侵害的現象比較普遍和突出,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因此,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改革等方面的探討,力求借助勞動法的修改、完善來尋求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根本途徑,已經成為農民工權益保護亟待研究和解決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保護;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勞動法律;修改、完善 【正文】
眾所周知,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從20世紀90年代出現以來,在減少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由于自身經濟狀況、文化水平、法律素養等因素的影響,以及現有農民工權益保護體制中客觀存在問題的制約,農民工權利受到限制和遭受侵害的現象比較普遍和突出。作為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勞動法》無疑是我國現行有關農民工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這部法律的頒布,對于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系模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推動勞動力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勞動法》實施后這么多年來,中國的社會經濟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勞動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這部勞動法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已越來越明顯的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嚴重忽略了農民工的利益。
一、農民工權益保護面臨的法律現狀
題的根本原因。而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制度的缺陷同樣也是農民工權益保護不力的重要原因,尤其現行《勞動法》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存在很大的滯后性。近年來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制度不落實,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勞動報酬得不到保障,拖欠工資嚴重;安全防護措施差,生命健康難以保障;缺乏應有的社會保險保障等。
(一)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在保障農民工權益中的不足
依照《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須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由于受固有生活方式和淡漠的法律觀念影響,農民工很少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許多用人單位企圖通過混淆事實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來達到轉嫁義務,逃避責任的目的,也拒絕和農民工簽訂合同。近幾年來,雇主借故拖欠、拒付、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十分普遍,農民工欠薪問題越演越烈。所以,即使被認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常常因為事先沒有明確的合約而發生勞動糾紛,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二)現行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對農民工權益維護不利
根據《勞動法》第79 條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三種,實行“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1]。經過仲裁、一審、二審、再審等漫長的法律程序,細細算來,一個勞動爭議案件走完全部程序需要一年多的時間,對于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工而言,無論是時間、費用、精力上,都很難完成這“馬拉松”式的維權之路。
另外,《勞動法》第82 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仲裁的期間只有60 日,而且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導致的結果是勞動者尋求司法救濟的仲裁時效遠遠短于《民法通則》普通訴訟時效2 年的規定。現實中大量的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都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被排除在仲裁和司法救濟的大門之外。
(三)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的缺失
長期以來,由于受經濟、社會二元化結構的影響,我國的社會保障一直將重點放在城鎮,而占全國總人口80%的農業人口被排除在法定的社會保障項目之外。至今尚無一部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全國性專門法規或規章,現行城鎮職工享有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五大法定保險項目,農民工幾乎都未享受到。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專門規定,目前僅限于地方政府的規章,而且各地對農民工設立的社會保險險種很少,待遇與同地區的城鎮職工相比要低得多。
二、農民工權益的保護與勞動法的修改
對于農民工問題的解決,長期任務在于改革政治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具體而言,就是逐漸改變在我國實行了幾千年的行政集權體制,加強地方自治,把各級地方政府打造成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政府; 逐步廢除城鄉二元化管理體制,實行城鄉一體化管理; 逐步廢除戶口管理制度,實現人口的自由遷徙。而近期任務則是加快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加大對農民工等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一)明確《勞動法》對農民工的適用范圍
由于現行《勞動法》制定于20 世紀90 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從計劃經濟體制沿襲下來的城鄉二元結構之基礎上的,其第二條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適用范圍并沒有明確包括農民工。有人認為農民工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成為“雇傭法律關系和勞務法律關系”的主體;主張在現行《勞動法》之外,再單獨制定專門適用于民工的《雇傭法》。這種基于“身份識別”的分別立法模式并不科學,正確的解決之道應是修改現行《勞動法》,把農民工明確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
(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議,不久的將來即將出臺。在草案中,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法律監督等作了詳盡規定,增加了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報酬、不簽訂勞動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這無疑給廣大農民工朋友帶來了福音。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規定政府部門應設立工資保障準備金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用人單位加以罰款;增加程序性的規定,使《勞動法》更具操作性;在《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進行專章規定,建立保障勞動合同簽訂的機制,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加強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定,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范圍,使《勞動法》能夠更好的保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2]。
(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不僅要治標還要治本,推進制度改革就是一項治本的措施,而且從我國的當前情況來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調整與組織重構具有優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進行有目的的、系統的改革,就會推動各項政策的調整與組織的重構,自然會帶來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消除對農民工,更廣義的是農村人口的各種歧視,使農民工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從制度上解決了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那么每個農民工不論從事什么職業,不論居住在何地,不論什么身份,都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農民工在流動過程中就不會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鄉二元結構中的戶籍制度,放開中小城市戶口,對大城市實行戶口準入制度,達到一定標準即可辦理入戶手續,建立統一、開放的人口管理機制,盡快改變農民工身份轉換滯后于職業轉換的現狀,使農民工真正實現從農民到工人,從農村到城市,從農民到市民的徹底轉換,消除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中的制度性障礙,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創造平等的制度環境[3]。在就業、社會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給予農民工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實行統一管理。
(五)修改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理論界普遍認為,我國應實行“裁審分軌、各自終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實行這種處理機制,是指未能和解的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機構調解不成的爭議案件,可以由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之間自由選擇其一,申請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已提起訴訟的不得再申請仲裁[4]。其中,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則有一裁終局或兩裁終局兩種選擇。分軌體制較之單軌體制,其優點在于可以縮短爭議處理時間、減少爭議處理成本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尤其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更具積極意義。
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改革,勢必對現行的調解、仲裁和訴訟制度產生較大的影響,必須以相應的配套改革為前提。在相應配套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可以對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
1.適當延長仲裁時效,可按一般訴訟期間2年規定; 對仲裁時效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延長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時間。
2.對農民工普遍存在的欠薪問題,只要證據充分,人民法院可按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減少法律救濟環節。
3.訴訟制度方面,盡量增加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范圍,減輕農民工的舉證負擔;對農民工群體性的欠薪案件,適用集團訴訟程序;對農民工訴訟費用適用減免措施等。
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現行法律法規的調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有適用于全國的《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也有勞動部門制定的專門針對農民工的各種規章等。由于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是針對一般勞動關系而設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勞工權益保障的一般性標準,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缺乏針對性。因此, 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除修改現行《勞動法》外,同時還必須不斷的完善相關配套法規的制定,這樣才能構建起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完整法律體系。
【參考文獻】
[1] 王全興。勞動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484-485.[2] 簡新華, 張建偉.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5年第15卷第1期.[3] 張智勇.戶籍制度,農民工就業歧視形成之根源,農村經濟,2005年第4期.[4] 周長征。勞動法原理[m].北京: 科學出版社,2004: 115.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勞動法作為一門法律學科,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并維護社會穩定而制定的。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充分認識到勞動法的重要性,并從中獲得了許多有益的心得體會。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在學習勞動法過程中所得到的體會,并探討勞動法對于維護勞動者權益和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
第二段:維護勞動者權益(250字)
勞動法的核心目標之一就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了解到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和解除、工資福利、工作時間、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擁有一系列的權益。勞動法為勞動者提供了法律保護,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應有的權益。例如,在勞動合同訂立和解除方面,勞動法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勞動者在解除合同時獲得賠償。在工資福利方面,勞動法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等,確保勞動者能夠得到公正的報酬。這些勞動法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段:促進社會發展(250字)
勞動法不僅僅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權益,還能夠促進社會的持續發展。勞動法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如平等就業、合理競爭、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等,這些原則能夠確保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轉,促進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和職業發展。同時,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爭議解決的程序和機構,為勞動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另外,勞動法還規定了對職業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措施,確保勞動者在工作場所擁有安全的工作環境,減少事故發生,降低社會成本。勞動法的這些規定,對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四段:法律意識的重要性(250字)
通過學習勞動法,我深刻認識到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法律是社會的基石,它規范了人們的行為,維護了社會的秩序。對于勞動者而言,了解和掌握勞動法,不僅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能夠在工作中防范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我們每個勞動者都應該積極培養和強化法律意識,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企業和管理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經營,保護員工的權益,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段:總結(300字)
學習勞動法使我對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也讓我認識到勞動法對社會的重要性。勞動法不僅是一門學科,更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發展而存在的一門法律。通過勞動法,我們能夠了解和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勞動法也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維護了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轉,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加強對勞動法的學習,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結:
勞動法心得體會的五段式文章,包括引言段、維護勞動者權益段、促進社會發展段、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段和總結段,對勞動法的作用和意義進行了全面的探討。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能夠更好地了解和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貢獻。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四
楊小娟 2009031008生物系
在選修這門課程之前,是“勞動法”與“就業”這兩個詞吸引了我。應該知道,作為當代大學生的我們,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導的計劃時代的大學生。今天我們面臨的就業形勢相比以前更加嚴峻,競爭更加激烈,關系更加復雜。如何在紛繁錯綜、競爭挑戰合作并存的社會中正確的保護自己,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了擺在即將進入社會的當代大學生們亟待解決的問題。然而,學校并沒有為我們專門開設這樣一門公共法律必修課程,讓大學生們在進入社會之前學習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降低未來勞資糾紛的解決成本。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這部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歷時一年半,經過了四次審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利益博弈、觀點爭鳴、法理思辨貫穿始終。與1994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堅持了《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彌補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勞動關系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點。在我國,盡管自1995年以來一直在推進勞動合同的簽訂,但距勞動關系完全契約化還有相當距離。勞動合同制度確立了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系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但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于求,勞資雙方在談判、要價能力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等問題一直存在。為了規范和調控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關系的發展和運行,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缺欠,解決勞動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來在用工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勞動合同法》,有助于緩解勞資矛盾,建立和健全規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一、頒布勞動合同法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近幾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加快,企業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深刻變化,勞動用工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情況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
二、勞動合同法的主要特點
單位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細化,并著重規定用人單位的罰則,突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旨,加強了勞動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三、認真學習、廣泛宣傳,積極推進勞動合同法實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實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好《勞動合同法》,是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者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是要樹立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的觀念。勞動創造了世界,勞動創造了財富。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廣大勞動者在各自的崗位上兢兢業業、勤奮勞動。不論科學技術如何進步,經濟形式如何變化,勞動都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要在全社會開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形式,有效地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
二是要推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實施。《勞動合同法》堅持和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工會要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多種形式,對廣大職工和企業主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堅持以維護職工利益為基本職責,依法、主動、科學維權,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要抓住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主線。要充分發揮《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規范和調整作用,要加大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創建力度,緊緊圍繞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突出利益問題,抓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職代會、勞動爭議調處等關鍵環節,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著力推動用人單位做到各項制度規范合理、職工權益充分保障、雙方協商平等合作、工會作用有效發揮,真正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四是要堅持勞動執法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實施《勞動合同法》,必須強化勞動行政執法和群眾監督。嚴格而有效的勞動行政執法是用人單位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和遵循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保證。同時,要建立和完善群眾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確保《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
四、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1.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施行《勞動法》十三年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很多企業只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嚴重影響了勞動者權益,致使勞動者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業要解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解雇員工,其目的是維持持續穩定的勞動關系,使勞動者能長期規劃其生活、工作和職業,企業也能對員工進行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僅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范圍,而且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做了調整。《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在該問題上的主要區別是以前由勞動者求著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現在則轉變為由用人單位主動找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加強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進一步指引了市場經濟中政府、工會組織在微觀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過加強工會的力量,努力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趨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最后,希望我國有關勞工的法律能夠越來越完善,我們都能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五
勞動法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法律體系,它為勞動者提供了法律保護與支持。勞動法的出現意味著社會進步,它的制定與完善使勞動者能夠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與合理合法的待遇。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能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提高法律素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要素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保護原則、禁止違法原則等。平等原則要求雇主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平等協商,保障雙方的權益;合同自由原則則要求勞動者根據自身的意愿選擇勞動崗位,并簽訂合同;保護原則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公平工資、休假、工傷等權益;禁止違法原則規定了勞動法所不允許的違法行為。
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這些原則對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至關重要。平等和自由的簽訂合同能夠在雇傭雙方之間建立起互信與和諧的關系,有效避免了一些勞動爭議的發生。保護原則的貫徹落實,能夠讓勞動者享有公平待遇,有效地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禁止違法原則的強調,讓雇傭雙方明確了法律的底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這些原則共同構建了一個公平、合理、穩定的勞動關系體系。
三、勞動法的實際應用
勞動法不僅僅是一部理論性的法律條文,更是在實踐中得以落實并且發揮作用的。而作為勞動者,在工作生活中,我們要善于運用勞動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要明確權益,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只有深刻理解勞動法賦予我們的權益,才能做到明辨是非,知曉何為違法行為。
其次,我們要善于維權,學會合法維權的方法。當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可以選擇行使法律賦予我們的維權渠道,如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的調解與仲裁等。
最后,我們要正確看待合同,確保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它對于我們來說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四、勞動法對于雇主的作用和責任
勞動法不僅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也規定了雇主的義務和責任。作為雇主,應當了解并遵守勞動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首先,雇主應當確保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這包括按時支付工資、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等。
其次,雇主要明確勞動合同中雇傭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維護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最后,雇主要制定與執行合法的工作規章制度,明確勞動職責和交接。
五、勞動法的挑戰與完善
盡管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戰。部分企業對于勞動法的執行不力或者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勞動法還需要更全面、細致的完善。
近年來,勞動法也在逐步完善之中,不斷調整和修改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借助于互聯網的發展,我們更加便捷地獲取到了有關勞動法的信息。對于勞動者來說,我們要通過學習、了解和運用勞動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雇主來說,要自覺遵守勞動法,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關心關愛員工。通過共同努力,我們可以建立更加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六
系別:旅游管理姓名:鄭丹虹學號:2008276116摘要:針對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相關條例,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建立勞務派遣監管和賠償制度以及對勞務派遣崗位的限制等提出幾點認識和見解,以更深入的分析該法。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權力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作了專門規定,結束了我國勞務派遣無法可依的歷史。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勞務派遣單位的市場地位不明確,經營資質缺乏審批程序,多數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承包或勞務中介混為一體,無序競爭和侵犯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情況較為普遍。許多用人單位假借勞務派遣之名長期使用勞動者卻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借此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有的勞務派遣單位擅自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更有甚者,某些用人單位還將其長期雇用的員工派遣到勞動中介部門,搞所謂的“逆向派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的目的,在于明確勞務市場主體的地位及權利義務,規范勞務市場秩序,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嚴格勞務市場準入,明確市場主體地位
維權無疑是有利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一大批沒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將被逐出勞務市場,勞務市場秩序將逐步得以規范。
勞務派遣是通過三方主體(用人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來實現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條的規定,適格的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履行簽約義務。首先,要求它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被派遣勞動者成為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從而解決了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空掛”的問題。然后,勞務派遣單位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依約將其員工派往用工單位從事勞務。
長期以來,勞務派遣用工模式使用工單位成本下降,許多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勞動合同法的施行,無疑將使這一龐大的勞動者群體取得了明確的法律地位,為其維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以下五項權利:一是依法簽訂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過去被派遣勞動者的此項權利往往被忽視。現在他們依法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獲得勞動保障。一旦勞務派遣單位違約,勞動合同就會成為維權的依據;二是按月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延期發放或者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該規定為解決勞資雙方現存的突出問題提供了依據,對維系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十分重要;三是知情權。知情權是被派遣勞動者維權的前提。被派遣勞動者有權知道自己被派往什么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以及勞動派遣協議約定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等;四是同工同酬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不是“二等公民”,他們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得受到歧視或實行差別待遇;五是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勞務派遣監管和賠償制度
為加大行政監管力度,制止侵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管職權和法律責任。這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侵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是一種有效制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立法意圖。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九十五條分別引入連帶責任機制和國家賠償機制,對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構成“三保險”,從而加大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力度。雖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用工單位是派遣勞務的直接受益者。實踐中存在著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務派遣單位勞務費,直接影響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在此情況下,用工單位承擔的是一種法定賠償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在連帶責任下,被派遣勞動者既可以請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共同賠償其遭受的損失,也可請求其中任何一個賠償主體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相關行政部門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損害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勞務派遣崗位的限制
洲國家針對勞動力派遣制定了專門法律。日、英、德、法等國法律均允許采用勞動力派遣的用工形式,但對哪些企業、哪些部門、哪些工種可以采用這一形式做了限制。譬如,法國法律規定,勞動力派遣只可適用于那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擴大到整個制造業或者其他行業。由此看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五、勞務派遣立法與相關司法解釋的關系
(二)》,其中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這里的“勞動力派遣”即“勞務派遣”,“接受單位”即“用工單位”。本條解釋是為貫徹勞動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勞動爭議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屬于實體性規定,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在審判實踐中應綜合適用。尤其是在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勞務派遣的法律用語應與勞動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參考文獻:
[2]呂佩璇 著 《勞務派遣若干法律問題與對策》 江西南昌供電公司2010年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七
勞動法是一門重要的法律學科,對于我們普通人而言,它關系到我們的勞動生活,對我們的生活有著深遠的影響。因此,自學勞動法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同選擇。在經過自學勞動法之后,我深刻地體會到了勞動法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的自學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二、自學勞動法的意義
自學勞動法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們對勞動法的了解,從而提高我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和意識。另一方面,自學勞動法也能夠提高我們的法律素養,使我們更好地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從而避免法律糾紛,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幸福感。
三、自學方法與技巧
在自學勞動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高學習效果:首先,我們要針對性地選擇教材和資料。其次,我們要學會運用工具,如電子詞典、電腦等。第三,我們要注重實踐,不斷學以致用,將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最后,我們還應該相互交流,分享自己的心得和體會,促進自身的不斷進步。
四、學習中的收獲
自學勞動法不僅讓我對法律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同時也讓我明白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在工作中,只有懂得勞動法,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與雇主發生矛盾和沖突。通過學習勞動法,我懂得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減少了與他人之間的糾紛和矛盾。
五、總結
通過自學勞動法,我不僅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同時也讓我更好地了解了社會和法律,為我未來的發展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因此,自學勞動法不僅是一種自我提升的方式,同時也是一種建設一個和諧社會的方式。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八
勞動法第六章是關于職工的基本權利的規定。其中包括職工的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議題。在這個章節中,我們能夠了解到關于職工權益的基本規定,使我們更好地維護職工的權益,保障其利益。
第二段: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
在第六章中,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內容。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而每天工作時限僅適用于通常情況,如果緊急情況下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保證員工的安全和合理休息。此外,為了保障員工的健康和生活需求,法律還規定員工每周必須休息一天,而休假則應當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確定。這些規定的制定,對員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積極性都有積極的影響。
第三段: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也是第六章中的一個關鍵議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要求和員工工作,給員工合理報酬。因為員工的工作貢獻是保證企業正常運營的核心,對員工的報酬應當合理。除了基本工資外,法律還規定取決于工作性質和壓力的附加工資,還應當扣除保險費用等應當由單位支付的費用。
第四段:社會保險和福利
在第六章中,還涉及到了社會保險和福利的問題。這是為了保障員工在生活中所需,使員工更容易地融入社會體系,享受社會保障工作的成果。企業應當全面參加社保,為員工報銷醫療費、退休金、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花費,并應當提供一定數量的帶薪病假和婚喪假。
第五段:結尾
勞動法第六章關于職工的基本權利的規定是保護和維護員工權益的具體體現。它為員工提供了基本空間,使其能夠在正常的工作中維護自己的安全與健康,并在未來自己退休后得到合理的支持。所以說勞動法是我們保護自己的一種有效手段。我們作為員工,應當牢記勞動法關于職工的基本權利的規定,使員工的利益能夠得到全面保障。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勞動法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體系,貫徹了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核心價值觀。通過參加人社局的學習,我深受啟發,對勞動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總結發現自己對勞動法的認知差距,認為學習勞動法有助于維護合法權益,加強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和諧關系,推動社會的穩定發展。
第二段:了解工作中的權益保護(250字)
學習勞動法讓我認識到勞動者在工作中所享有的各項權益。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勞動時間、勞動條件等方面的權益,使我認識到自己的權益不容侵犯。以前我對于加班時間和報酬有些模糊,以為與工作要求有關。現在我知道,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加班應當支付相應酬勞,員工有權拒絕無償加班。
第三段:知曉維權途徑和程序(250字)
除了了解自身權益,學習勞動法也讓我知道了維權途徑和程序。在以前的誤解中,我覺得遇到工作糾紛只能自認倒霉,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現在我明白,如果遇到違法、不合理解雇等問題,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或法院進行維權。學到這些知識,讓我更有勇氣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第四段:加強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合作關系(250字)
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勞動關系的和諧會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在以往的工作中,我與上級和同事之間互動不多,缺乏有效地溝通。但現在我明白,通過加強與雇主和同事的合作,可以增加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也有助于保護自己的權益。雙方合理溝通和友好交流,有助于減少潛在的勞動糾紛和沖突。
第五段:積極推動社會的穩定發展(300字)
學習勞動法的最終目的是推動社會的穩定發展。勞動法的出現和執行,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權益,也是促進企業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合法的勞動關系可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工作激情,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增加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也能夠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結語(100字)
通過參加人社局的學習,我對勞動法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對自身的權益保護有了更高的意識。同時,學習勞動法也增強了我與雇主和同事之間的合作關系,提高了工作效率。我將積極用所學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將積極宣傳勞動法知識,為企業和社會的穩定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十
勞動法辭退賠償是什么?怎樣才能獲得勞動法辭退賠償呢?如果勞動法辭退賠償該獲得而沒有獲得該怎么辦呢?或許還有很多人糾結這些問題吧,接下來華律網小編就為您收集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規規定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 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 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 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 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 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 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次,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裁減人員: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于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并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對于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 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 辭退員工時立于不敗之地。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十一
作為一名打工者,我們身處工作崗位上,與勞動法法規息息相關。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勞動技能和素質,近期,我參加了人社局組織的“學勞動法”培訓班。通過本次培訓,我對勞動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獲得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勞動法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法律法規。在勞動法中,對職工的基本權益有著明確的規定。比如,工資支付的保障,勞動時間和休假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與解除等等。這使得我們作為勞動者,有了更多的底氣。了解勞動法,能讓我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合法合規地參與工作。
其次,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不僅僅在正式的企事業單位中適用,也包括了個體經營者、家庭雇傭和非營利組織等。這意味著,無論我們身處何種勞動環境中,勞動法都會為我們提供保障和指引。比如,在我曾經打工的快餐連鎖店,就因為員工學過勞動法,才知道加班補貼和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勞動法還規定了雇傭勞動者的基本義務。作為勞動者,我們應該履行合同、守紀律、保守商業秘密等方面的義務。只有做到這些,才能與雇主共同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良好。同時,勞動法也規定了雇主對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如保證勞動條件的安全、提供崗位培訓等。了解了這些義務和權益,我們可以更好地協商和溝通,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最后,勞動法對于爭議解決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措施。在實際工作中,難免會出現勞動糾紛,如工資未支付、勞動條件惡劣等。此時,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爭議解決渠道包括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訴訟等,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且,勞動法還規定了一些行政處罰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用人單位進行嚴厲的懲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通過這次學習,我深刻意識到了勞動法對我們勞動者的重要性。我們不能光有權益,也要懂得義務,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了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也有助于我們在日常工作和人際關系中更好地與他人溝通協商,使勞動關系更加和諧穩定。勞動法為我們提供了底氣和保障,使我們在工作中更有信心、更有力量。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培訓班和學習機會,讓更多的職工了解和掌握勞動法,為共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總之,通過這次培訓,我對勞動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明白了勞動法對我們作為勞動者的重要意義。希望以后能在工作中更好地應用勞動法的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合法合規地行使我自己的職責。同時,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加入到學習勞動法的隊伍中來,共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建立和諧勞動關系貢獻力量。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十二
來源:法律快車勞動法 作者: 時間:2011/05/18 推薦勞動法律師:
1994年7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版本勞動法全文一直沿用至今,是2011年所適用的最新勞動法全文,值得注意的是要區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不同的兩部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7月5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主義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定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又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定。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定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定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傷亡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度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又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形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抱國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十三
近年來,隨著我國勞動法規的不斷完善和落實,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勞動法培訓的必要性。而我也有幸在公司內參加了一次勞動法培訓,為我帶來了新的視角和體驗。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培訓的收獲
在培訓中,我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規,對勞動法規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教師還結合實例,詳細講解了企業在合同簽訂、薪酬分配、加班管理等方面應該注意的事項,讓我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了更清晰的認知,更明白了法規對企業的實際影響。
第三段:培訓的收益
在培訓中,我不僅了解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更加認識到公司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培訓,我明白了公司不僅需要遵守法律規定,還需要精益求精地制定各項制度、學習法規,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才能實現企業與員工共同追求利益的目標。同時,在培訓過程中,我還學習了如何處理勞動爭議、互動溝通技巧和職業規劃等實用技能,對于我的職業發展有了實質性的幫助。
第四段:培訓的啟示
我們所處的社會是在不斷發展和變化的,因此,知識培訓也不能停留在靜態知識的掌握,而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和升級。企業勞動法培訓便是這樣一項必須不斷深化的知識,隨著勞動法規的不斷完善和變化,我們需要與之同步更新、提升勞動法水平,推動企業與員工的利益共同增長。
第五段:結語
總的來說,勞動法培訓是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重要一環,對于員工和公司而言都是必須的。在培訓中,我領悟到了許多關于勞動法的知識,也為我將來的發展提供了無限可能。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與學習中,這些知識和技能會幫助我更好地應對各種挑戰,也希望更多的員工能夠參與到勞動法培訓中,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企業與員工的共同發展做出貢獻。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十四
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以上規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多都有更詳細的規定,例如某省關于喪假的規定如下:“喪假是干部職工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喪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喪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過7天。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十五
人社局是一個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勞動關系,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法律和制度。在工作中,學習勞動法成為人社局干部的必修課。通過學習勞動法,不僅可以提高辦事能力,還可以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在我個人的學習和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學習勞動法的重要性和價值。以下是我對于“人社局學勞動法心得體會”的總結和感悟。
首先,學習勞動法可以提高辦事能力。勞動法是一門法律學科,包括了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員工權益保護等內容。了解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對于人社局干部來說至關重要。只有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職責,合理處理勞動關系問題,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比如在處理勞動糾紛時,我們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避免出現傾向性和不公平對待。學習勞動法,讓我在日常工作中更有底氣,也更能夠得到工作中的肯定。
其次,學習勞動法可以增強服務意識。人社局是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我們的工作主要是處理和管理各類勞動關系,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學習勞動法,可以讓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勞動者的權益和需求,提高服務意識,更好地為勞動者服務。比如在企業進行勞動合同簽訂時,我們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及時提醒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學習勞動法,讓我更加明白自己的工作意義和價值,更加關心和關注勞動者的生活和工作狀況。
再次,學習勞動法可以提高法律意識。勞動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法規之一。學習勞動法,可以幫助我們提高法律素養,熟悉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只有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不斷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同時,學習勞動法還能夠加強自己的法律風險意識,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學習勞動法,不僅是對勞動法進行學習,更是對法治理念的堅持和弘揚。
最后,學習勞動法可以促進公平正義。勞動法是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法規,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依據。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并執行勞動法的原則和規定,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保護。只有在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同時,學習勞動法也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處理和解決勞動關系糾紛,公正地處理各類案件,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學習勞動法,增強了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堅守,讓我更加理解和關心勞動者的權益。
綜上所述,學習勞動法對于人社局干部來說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可以提高辦事能力,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法律意識,促進公平正義。作為一名人社局的干部,我將繼續努力學習勞動法,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和服務水平,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勞動法免費咨詢篇十六
近年來,企業為共同發展,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技能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其中,企業勞動法培訓是企業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員工個人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本文將從自身參加企業勞動法培訓的角度,談談勞動法培訓的重要性和收獲。
第二段:體驗感受
在本次培訓中,我真正體驗到了法律對企業生產和發展的關鍵作用。通過講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流程和應對策略,讓我更深入地了解了自己的權益和職責。同時,也讓我有了更多的關注點和提醒,遇到同類問題可以更得心應手地進行處置,而不會一味的聽從民間傳統做法或地方性規定。
第三段:提高意識
在這次培訓中,我意識到了企業要想生存、發展和全面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必須時常根據法律進行政策更新和自我審視。否則,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惡性循環中,導致較大的損失,甚至會造成員工集體維權或罷工等不利影響。
第四段:技能增長
此次培訓還提供了一系列實用技能,如勞動合同制定技巧、員工考核技巧、崗位輪崗管理方法等。這些培養出來的能力既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制定和執行勞動法規,還能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幫助員工合理行使自己的權利,增強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第五段:結論
總而言之,企業勞動法培訓是企業發展的基礎性工作之一。不僅有助于企業提高法律合規能力,還能增強員工的法律素養,讓員工更加自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當在日常工作中嚴格落實培訓內容,不斷完善內部制度,以達到全面提高企業管理和運作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