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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圖書館的目的篇一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xx大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精神,加強公共圖書館管理,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確保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xx市圖書館實際,組建xx市公共圖書館理事會,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對理事會及本單位全體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xx市圖書館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xx市迎賓大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 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 817 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立足于推動文化公益性事業更好更快發展,通過提供各種形式的資源與服務來滿足個人和團體在終身教育、自主決策、文化發展和休閑娛樂等方面的需求。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三)為領導機關決策、社會科研與經濟建設事業發展提供信息參考咨詢服務和網上信息推送服務,同時開展展覽、教育培訓、講座、報告會等公益性活動。
第九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圖書館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組建圖書館第一屆理事會;
(三)向圖書館理事會委派相關理事;
(四)按權限提名和任免圖書館管理層;
(五)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核理事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監督圖書館理事會運行;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條 xx市圖書館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xx市公共圖書館的議事、決策和監督機構,負責確定本圖書館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行使xx名市圖書館重大事項議事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理事會對xx市文廣新局負責。理事會的宗旨是根據決策權力機構、管理執行機構、監督約束機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則,明確xx市公共圖書館各個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使xx市公共圖書館形成科學管理、規范運作、健康發展、有效監督的現代運行新模式,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理事會每屆任期 3 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采用委派、推選、邀請或公開招募方式產生,由市文廣新局履行任免程序。
(二)圖書館代表 3 名:館長 1名,為當然理事,副館長 1 名(兼職秘書負責理事會的會議籌備、文件保管等事宜),職工代表 1 名,由舉辦單位任命產生。
(三)服務對象或社會方代表 1名(讀者代表1名):由服務對象群體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群體推選或公開招聘產生,市文廣新局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擬定圖書館的業務發展規劃;
(三)審議圖書館的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五)提名理事長;
(七)審議圖書館管理層的工作報告并對管理層工作進行考核;
(八)監督圖書館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
(九)審議圖書館考核方案;
(十)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不得因理事資格領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四條 理事應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圖書館的宗旨,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策事項進行表決;
(二)對管理層執行理事會議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檢查本單位的財務狀況;
(四)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五)向理事會會議提出議案或罷免建議。
第十六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本單位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并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不得擅自公開圖書館涉密信息:
(五)不得憑借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從圖書館牟取不當利益:
(六)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 1 名,其產生方式由理事會提名,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同意后,由舉辦單位任命。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除享有理事權利外,還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確定理事會會議議題;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簽署理事會決議和有關文件;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派的副理事長或委托的其他理事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不少于上一次,臨時會議可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議,并確定會議議題;
(二)擬定會議通知;
(三)提前十天以上將會議議題和相關資料提供給所有理事;
(四)召開會議討論;
(五)投票表決并形成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一)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表決。
(二)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經理事長或其他召集人同意,相關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對議題應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對涉及重大專業事項應咨詢專家意見,對不清楚的事項應咨詢相關管理層人員,對涉及全體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審查其是否按照有關規定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審議。理事會在決策時應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四)理事會決議經理事長或其他召集人簽署后生效。所決議事項按管理權限須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部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本單位章程修改、以及本單位合并、分立、解散的,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相應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列席人數;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的發言要點;
(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后明確理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履行圖書館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圖書館年度工作計劃及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圖書館經費預算,進行財務資產管理;
(四)開展對圖書館工作人員的管理;
(五)定期向圖書館理事會匯報工作;
(六)圖書館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圖書館館長、副館長按人事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任免,并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館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圖書館業務工作:
(三)負責圖書館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按照圖書館理事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十六條 圖書館法定代表人由館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人代表資格。
第三十七條 圖書館的具體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
第三十八條 圖書館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圖書館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圖書館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在年度基本支出收支平衡的情況下,按照理事會審議的財務預算執行。
第四十條 圖書館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圖書館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圖書館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圖書館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條 圖書館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圖書館年度財務實行逐年審計,理事會換屆和館長離任前,應當進行任期財務審計。
(一)單位人事任免
(二)重大財務開支信息
(三)行業作風建設信息
(四)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條 圖書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自行決定解散,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的終止決議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在申請注銷登記前,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清算工作結束,應形成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經理事會通過,并報舉辦單位審查。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圖書館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第五十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理事會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通過,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x年7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執行。
公益圖書館的目的篇二
第二條
本機構的性質:民間公益圖書館,在性質上屬于汝州志愿者協會組織下的非營利性公益項目。
第三條 本機構的宗旨:
(總)
豐富國民閱讀生活,提高國民閱讀素質;
(細)
給缺少閱讀條件的成人和孩子帶去希望和想象;培養并支持一線閱讀指導老師的工作;從點滴做起,弘揚傳統文化。
第四條
本機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各界以及個人的意見和提問。
第五條
本機構的聯系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城垣北路120號鵬展紅酒莊3f。
第六條 本機構的業務范圍:
1、 在城市社區和農村建立小型圖書館;
2、 為有需要的學校和幼兒園建圖書角或流動圖書館;
3、 開展閱讀指導老師和志愿者的培訓;
4、 組織基于閱讀和圖書館基礎之上的相關活動;
5、 和政府以及其他社會團體、ngo組織開展合作;
6、 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本機構的會員種類:個人成員和單位(團體)成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機構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機構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機構的意愿;
3、 有意在本機構的業務領域內有所作為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理事會邀請或其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考核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機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機構的活動;
3、 獲得本機構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機構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機構的決議;
2、 維護本機構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機構交辦的工作;
4、 如實向本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成員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預算和支出;
5、 決定工作人員的聘任;
6、 決定終止事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含)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提議并通過才可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在閉會期間由本圖書館核心和常務成員開展日常工作,對機構發展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2、 籌備召開組織會議和協調機構工作;
3、 向社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機構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9、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機構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熱愛并熟悉本機構的工作,工作經驗豐富;
2、 在本機構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貢獻者;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年滿后由理事大會經過綜合評審決定是否留任或改選。
第二十一條
本機構理事長為本機構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理事大會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二條 本機構理事長行駛下列職權:
1、 召集和支持理事會;
2、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經理事會同意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其他理事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機構副理事長行駛下列職權:(目前暫不設,由秘書長兼任)。
1、 協助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執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檢查和考核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其他理事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經費來源:
1、 項目款;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機構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中,不得私自分配和支出。
第二十七條本機構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機構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機構的資產應該建立資產明細檔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對本機構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審議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機構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和本機構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x年9月19日經全體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機構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全體理事簽字后生效。
公益圖書館的目的篇三
第一條 本館定名為圖書館,以輔助教育增進地方文化為宗旨。
第二條 本館館址在xx省xx縣xx鄉。
第三條 本館之組織系統如圖左(下):
圖書館章程
第四條 館務委員會由鄉民選舉熱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組織成立之。
第五條 館務委員會之職責如左(下)。
(甲) 代表本館對外關系。
(乙) 組織本館各部各股。
(丙) 決定本館應進行之工作及其步驟。
(丁) 決定本館全年預算。
(戊) 修改本館章程。
第六條館務委員會互選執行委員七人,組織執行委員會執行館務,對館務委員會負其全責。
第七條館務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一人執行館務,對執行委員會負其全責。
第八條 總務部由左(下)列各股組織之
(甲) 建設股
(乙) 推廣股
(丙) 募捐股
(丁) 會計股
第九條 總務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十條 建設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建設或修理館屋之設計及督工事項;
(乙) 修理館內器物之設計及督工事項。
第十一條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十二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捐募建筑物;
(乙) 捐募經費;
(丙) 捐募圖書;
(丁) 捐募器物。
第十二條 推廣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增設分館事項;
(乙) 循(巡)迴展覽事項;
(丙) 館務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股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編制預算決算事項;
(乙) 編制各種經濟報告;
(丙) 收支經濟;
(丁) 保管重要券據。
第十五條 國外經理處設主任一人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國外交涉事項;
(乙) 國外購辦事項;
(丙) 國外經濟收支事項;
(丁) 國外募捐事項。
第十六條 圖書部由左(下)列各股組織之:
(甲) 庫藏股;
(乙) 閱覽股;
(丙) 編訂股。
第十七條 圖書部設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務。
第十八條 庫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采購圖書事項;
(乙) 徵集圖書事項;
(丙) 保管圖書事項;
(丁) 檢查及整理圖書事項。
第十九條 閱覽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圖書收發事項;
(乙) 閱覽室及研究室監察事項;
(丙) 編制閱覽統計事項。
第二十條 編訂股由主任一人委員六人組織之辦理左(下)列事項:
(甲) 編制目錄事項;
(乙) 考訂版本事項;
(丙) 校雌及撰擬提要事項;
(丁) 補輯及裝訂事務。
第二十四條 股務會議按事務指繁簡隨時由各該股主任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本館職員分支薪與義務兩種,支薪職員永久任用,義務職員每年改選一次,期滿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館經費除由崇新會津貼及鄉公所輔助外,概由熱心鄉人捐募之。
(一) 建立銅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懸掛特大像片;
(四) 於本館刊物內刊登像片;
(五) 於本館紀念冊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館刊物內刊登芳名;
(七) 於館內鳴謝牌上題錄芳名。
第二十八條 本館為鼓勵職員熱心任事起見特制定左(下)列優待辦法:
(一) 本館職員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發給;
(二) 本館職員如服務滿二十年而告退者給以半俸終身;
(三) 本館職員如有特別功績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條所載鳴謝捐者辦法各條酌行獎勵之。
第二十九條 本館職員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隨時斥退之:
(一) 有不正當行為,犯刑事處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館名譽營私生事者。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宣布日施行有效。
本章程有未妥善處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項,由館務委員會修改之。
公益圖書館的目的篇四
第一條 為規范本館運行,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會、監事、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對理事會、監事及本館全體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館名稱:圖書館(英文名稱為:)。
第三條 本館性質: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存、傳播、研究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本館住所:xx市天河區珠江東路4號。
第五條 本館經費來源:財政核撥。
第六條 本館開辦資金:人民幣17661萬元。
第七條 本館的舉辦單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本館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宗旨:一切為了讀者。
第十條 業務范圍:承擔地方文獻的收集、整理、儲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種載體類型的文獻信息資源,提供文獻借閱、閱讀輔導、信息咨詢、政府公開信息查詢等公益服務;組織開展各類讀書講座、圖書展覽等活動;建立全市統一的通用數字信息資源庫,對數字信息資源與傳統載體資源進行整合,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用戶提供數字化、網絡化服務;履行中心圖書館職能,開展圖書館管理與服務的理論研究,指導各區圖書館的建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本館的權利:
(二)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本館的法人財產;
(三)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推選本館內部人員擔任理事;
(四)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內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務管理職責;
(五)接受單位和個人向本館捐贈各類合法的出版物和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館的義務:
(二)執行圖書館行業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準規范;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四)依法接受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五)依法公開有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本館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市財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舉辦單位提名,商組織、編制、人事等部門按有關規定產生。
(二)本館代表5名:館長、黨委書記為當然理事,副館長、專業館員、職工代表各1名。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三)社會方代表7名:圖書館界專家代表1名,由廣東圖書館學會或xx市圖書館學會推選產生;文化藝術界代表2名,由xx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各推選產生1名;地方歷史代表1名,由高校歷史相關專業學院推選產生;企業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業推選產生。服務對象2名,在讀者中推選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和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定本館管理制度;
(三)審定本館服務、館藏等重大政策;
(四)審定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五)審定本館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六)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審議本館薪酬分配方案;
(八)審議本館機構編制方案;
(九)提名或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十)監督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
(十一)評估館長和管理層的工作;
(十二)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下屆理事會組建方案。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理事由舉辦單位頒發聘書。
第十七條 本館對理事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給予補助,并在年終對履職表現突出的社會方理事,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二)熱心社會公益,熱愛圖書館事業,能維護圖書館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四)無違法犯罪、失信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二)對理事會會議及本館開展業務活動情況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向理事會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館邀請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并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不得擅自公開本館涉密信息;
(五)不得憑借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從本館牟取不當利益;
(七)履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批準,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經理事會批準,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未經理事會同意,連續3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從事有損本館利益活動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選方建議終止的。
第二十三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產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為當屆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同意,聘任榮譽理事若干名。榮譽理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和提議權,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單位批準。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督促和檢查決議落實情況;
(五)簽署理事會重要文件;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副理事長對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經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定期會議,其中第二次定期會議為理事會會議暨年度專家咨詢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館長、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會議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遇重大特殊情況,理事長可立即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并形成理事會決議;
(五)做好會議記錄,制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表決。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以現場會議的形式舉行,緊急情況下可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方式舉行。涉及重大事項的,必須實行現場票決制。
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重大事項包括:
(一)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議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審定本館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提名館長、副館長人選;
(五)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理事與決議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向理事會報告利害關系的事實及性質并自行申請回避,放棄行使相關職權。利害關系人申請理事回避的,理事會應當及時受理,做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召集人;
(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發言的主要內容;
(五)表決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決策前應充分聽取專家、群眾的意見,對涉及全體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按規定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審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事長同意,本館相關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經理事長簽署后生效。決議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以文件形式發給本館管理層執行,特殊情況除外。所決議事項按管理權限須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十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未經充分調查論證就做出決策造成后果的;
(二)重大專業事項未聽取專家意見就做出決策造成后果的;
(三)重大事項未經請示報告就做出決策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決策失誤造成后果的,根據實際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理事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任命。
第四十四條 秘書處的職責:
(一)負責理事會的文件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務;
(二)負責理事會會議的安排、會議紀要的編寫,并及時提供給所有理事;
(三)負責聯絡理事并為理事及理事會的工作提供服務;
(四)負責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設立監事一名,對理事會的財務狀況以及日常運作情況進行監督,監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不得同時兼任理事。
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理事會理事、管理層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因履行監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參照理事的補助標準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館管理層由館長、副館長、黨委書記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四十八條 管理層向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擬定本館基本管理制度;
(五)擬定本館機構編制方案;
(六)本館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本館館長、副館長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單位任免。黨委書記按《黨章》有關規定產生,由舉辦單位任免。
第五十條 館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全面負責本館業務、人事、財務、資產等各項管理工作;
(三)決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層以外的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館法定代表人資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五十二條 管理層班子及其成員定期向理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述職,接受理事會的考核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并將考核和評價結果作為管理層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本館的公共資源的權利;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機會和條件的權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
(四)對本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與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館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鉆研業務,提高專業素養;
(三)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情服務;
(四)維護讀者權益,保護讀者個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識產權,依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
(六)維護本館權益和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員工,由管理層按照崗位職責、條件和任期進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條 實行績效考核制度,每年對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崗位聘任(用)、薪級調整、職務變動、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 依法保障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支持和鼓勵員工從事圖書事業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五十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本館作出重大貢獻的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館規章制度的員工予以處分。
第六十條 在本館從事讀者志愿服務、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動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本館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條 本館開辦資金和相關經費按規定由財政撥付。
第六十三條 本館的資產管理和使用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符合本館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十四條 本館的經費使用應符合預算法和財政預算支出管理的相關規定。本館應依法使用接受捐贈的財產。
第六十五條 本館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六十六條 本館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配備、管理。
(一)圖書館章程;
(二)圖書館發展規劃、重大決策等事項;
(三)圖書館年度計劃、年度工作報告;
(四)圖書館年度服務數據統計資料;
(五)圖書館年度公共服務經費使用情況;
(六)館藏及讀者服務信息;
(七)讀者意見及其辦理情況信息;
(八)理事成員名單;
(九)法人登記信息;
(十)理事會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條 本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九條 本館在申請注銷登記前,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工作結束,應形成清算報告,經理事會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七十一條 本館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置。
第七十二條 本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章程修改案經本館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理事會審議通過報舉辦單位審核同意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 年 月 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館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分別按照《黨章》、《工會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公益圖書館的目的篇五
第一條 圖書館定于 x年 5月 4日成立。
第二條 圖書館全名臨時定為“圖書館”,以后可以由冠名原則更改。
第三條 圖書館的宗旨:培養閱讀興趣,啟迪智慧人生。
第一條 圖書館免費開放給辦理圖書證后的學生、老師和當地居民。
第二條 閱讀課、讀書討論會、電影放映、演講比賽、自由寫作比賽、辯論賽、冬夏令營等。
第三條 特殊情況或發展需要,可拓展活動范圍。
第一條 在年度籌款、募書活動中,任何捐款捐書捐物者自動成為“之友”,按捐款捐書的時間順序,獲得圖書館的“之友”稱號,獲得唯一的之友編號。年度捐款達100元(或捐書捐物價值達100元)的“之友”可以競選參與理事會管理。
第二條 符合本章第一條中條件的“之友”可以競選成為理事會理事,共設理事5名,對不能親自參與管理的貢獻者另外設3名以內的名譽理事。獲得10名或以上的“之友”聯名支持時可以正式成為理事。當申請人數多于5名時,獲得“之友”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當選為理事。
第三條 理事會內部協商或民主競選成為理事會主席。
第四條 當有15名或以上的“之友”聯名反對時,理事(包括主席)必須辭職,并重選。4名理事聯名反對可以罷免理事會主席,并重選。
第五條 由5名理事組成的理事會擁有圖書館運行事務的最高處理權力。理事會主席可以直接任命在校老師成為圖書館館長,可以直接任命財長和事務長;但需要經過多數理事會成員的同意,才可以罷免在任的財長或事務長。
第六條 凡未談及而會發生的事務,理事會主席負有責任并擁有最高解釋和處理權力。理事會理事協助理事會主席完成事務。當4名理事同時反對時可以否決理事會主席的決定。
第七條 理事會主席、館長、財長、事務長必須由4個不同的人擔任。
第八條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須在圖書館博客公布;并在圖書館館內粘貼告示。
第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換屆一次。理事會主席最多連任兩屆,理事可以連任任意屆。
第一條 校長可優先選擇兼任圖書館館長;當全體理事、財長和事務長的同時認為不合適時(如工作及教學任務繁忙,無暇圖書館事務),可以和校長協商,邀請其他在校(或退休)老師當任館長。
第二條 當校長不擔任館長時,任何在校(或退休)老師也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成為館長,或由校長推薦并經理事會主席同意成為館長。此時,只有當所有的理事反對,并和校長協商,獲得校長同意,才可以更換館長。
第三條 館長負責圖書管理和圖書館的活動等,并向理事會負責。負責的內容包括書籍物品缺損情況、圖書證的辦理情況、圖書室和書籍的安全。
第四條 館長的任期為4年,最多連任兩屆,即8年。
第五章 財長
第一條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通過理事會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為圖書館財長。
第二條 圖書館財長需由多數理事反對才可以被罷免。
第三條 財長負責管理圖書館的財務,圖書館銀行卡和支付寶與財長的手機綁定,只有財長擁有支付權。理事會主席和館長擁有財務的查看權,但不擁有支付權。
第四條 館長和事務長購買書籍、物品等需由有效的憑證,獲得財長的確認后才可報銷。
第五條 財長有義務在一周內(籌款階段48小時內)在圖書館博客上公布財務收支,需附上有效憑證的圖片。
第六條 圖書館的財務來源為圖書館之友的捐款,書籍、物品的來源為用圖書館資金購買或圖書館“之友”的捐贈。
第七條 財長的任期為兩年,最多連任兩屆,即4年。
第一條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會主席提出申請,通過理事會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為圖書館事務長。
第二條 圖書館事務長需由多數理事反對才可以被罷免。
第三條 事務長負責每年的籌款、募書活動,并負責購買書籍和物品。協助館長布置圖書館、貼書籍二維碼、整理圖書等。
第四條 一些拓展活動如自由寫作比賽、冬夏令營等也可以由事務長負責。
第五條 事務長的任期為2年,可以連任任意屆。
第一條 一次性捐款超過10萬元(¥100,000)的圖書館“之友”可以獲得永久冠名權。有多位圖書館“之友”達到要求,若捐款的額度差超過5萬(¥50,000),捐款最多者可以擁有冠名權;否則協商聯合冠名。
第二條 凡所捐書籍、實物,所有權自動歸圖書館所有,“之友”有權監督捐贈物品和圖書館資金之用途。
第三條 圖書館之圖書、募捐資金所有權及自籌、自購、受捐之設備和器具歸圖書館所有,其所有權變更,須經過超過半數的“之友”同意。
第一條 有百分之二十(或10名)以上的之友同意時,或由任意理事,可發起修改章程的議案。
第二條 提出議案后,只有當所有的理事同時同意時,才可以修改章程。但章程修正案需由30名以上的非理事會成員的“之友”簽署同意后才能生效。
第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第二條 本章程若與憲法及相關法律沖突,以相關法律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自圖書館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