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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由誰批準篇一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 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x省x市)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x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由誰批準篇二
第一條,本團體的全稱為xx縣音樂家協會。
第二條,xx縣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xx縣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促進xx縣音樂藝術的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自身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四條,xx縣音樂家協會接受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xx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梅州市xx縣西湖漢樂廳內。
第六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積極組織并鼓勵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鼓勵并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四)積極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五)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六)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我國特別是我縣的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七)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積極開展社會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八)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
(九)促進并加強與臺、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系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十)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在貢獻的音樂家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七條,xx縣音樂家協會會員均屬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音樂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影響。
(四)居住在本縣的國家、省、市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知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x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變更監事章程修正案由誰批準篇三
一、取消股東代表的設置,在章程里所有涉及股東代表的部分改為股東。
二、第三十七條改為: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設秘書處,具體負責股東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股權變更、轉讓等的日常工作。
三、增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人”),可以向董事會提交董事候選人提名,并就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專業經驗和職業操守等事項向股東大會提交專項說明,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董事候選人應在審議其選任事項的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質詢,承諾善盡職守,并在任職后向董事會提交《董事聲明及承諾書》。
公司董事會在確定董事候選人時,應全面考慮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和其他規范運作的需要,認真審查董事候選人的綜合素質,以保證公司董事會能有效實現對公司的管理、穩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選舉采用累積投票制,按照得票數從高到低依次選取。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利益或推卸應對公司承擔的管理責任。
董事應當毫無保留地代表全體股東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懷有善意,審慎決策,并遵守回避制度。公司應為董事履職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限制或阻礙董事了解公司運營情況。
董事應在董事會休會期間積極關注公司事務,主動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對于重大事項或市場傳聞,董事應要求公司相關人員予以說明或澄清,必要時應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
董事應監督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運作,及時糾正公司日常運作中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不符的行為;發現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時應要求相關方立即糾正或停止,并及時向董事會及監管機構報告。
董事應積極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有效。加強與股東的聯系溝通,聽取股東建議,維護股東利益。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公司監事會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董事的述職報告和考評結果應妥善歸檔保管。一年內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會應及時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議,就其是否勤勉盡責做出決議并公告;一年內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以上,且無疾病、境外工作或學習等特別理由的,不再適宜擔任公司董事。
四、第四十一條改為: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以上董事委托;委托書中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二條改為:董事應就代決策事項發表明確的討論意見并記錄在案后,再行投票表決。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