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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一
一、印章的用途規定
1、學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蘇省洪澤中學的法定名稱,用于以學校名義開展的各類公務活動;
2、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視發文卡片蓋章。
3、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報送的報表及資料。
4、學校外出人員介紹信,職工探親、領取郵件。
二、印章的刻制
1、刻制學校行政公章,應持上級主管單位批準的正式公文及單位介紹信,在公安局(分局)辦理登記手續之后,到公安局(分局)指定單位刻制;
2、學校各部門刻制公章,必須由部門提出申請,經校行政主要領導批準后,由校長指定人員按規定統一辦理;
3、刻制過程應嚴格按保密要求辦事,任何人不準留樣或仿制。
三、印章的啟用
1、在選擇確定印章啟用日期之后,應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通知。校內部門公章或業務印章的啟用由校領導決定,并由校長在校內發出通知。
2、啟用印章通知應附印模,同時報上級單位備案,啟用通知應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
1、黨支部印章由黨支部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長特制章由校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內各部門印章也應指定專人專管。各部門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措施,加強對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選擇好場所和人員。學校各類印章應放在辦公室保險柜中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
3、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鎖放在辦公室抽屈內,如果發現印章被濫用或盜用,應立即報告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為了嚴格手續,增強制約關系,學校公章和校長特制章應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及時清洗和保養印章。
五、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員對超出范圍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準手續。在報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填寫用印內容與用途,并由經辦人員和審批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2、對于不超出范圍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到了解內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備查。對雖在規定范圍內的用印,但對情況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3、對于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榮譽證書及應屆、往屆學歷證明(成績證明)等,要在逐一核對要蓋章的名單與原始名冊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蓋章。
4、補辦學生證,應與在校生的學生名冊相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或由班主任(或專業管理人員)親辦。
5、對于有領導簽批意見的文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應對簽批意見進行登記。
6、一般不允許將學校各類印章帶出辦公室外,更不允許帶出校外(特殊情況要按程序批準),印章不允許在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下使用。
7、不允許在空白憑證或空白介紹信上施印。
8、用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識別。學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處蓋章,并將印章蓋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日期。
9、用學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級機關之間進行或為下級單位代章。
六、印章的停用
1、因某種原因停用某種印章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2、作廢印章采用三種辦法處理:
(1)上繳批準成立單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廢卡片,連同作廢印章交省檔案館或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備查;
(3)由本校自行銷毀,銷毀過程要有監督人員在場并留下印模,以備查考。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二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準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準,隨后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準,并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后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后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準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文件復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司利益,杜絕不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公文、便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條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凡不符合本辦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條印章的種類
(一)法人印章:公司印章(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部門印章: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公司各部門的印章。
(三)專用印章:由公司統一頒發的使下屬有關部門履行某種特定的職責和權力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
(四)其它根據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條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辦公室根據法定批準的營業執照提出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按規定刻制。
第六條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七條業務專用章由各所需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必須由法律和市場等相關部門提出,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九條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辦公室專人負責領取印章并在印章備案表上登記備案,印章啟用應事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由公司辦公室下發到部門并明確責任人后方可使用。
(一)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必須履行登記手續。須由經辦人認真填寫《用印審批單》,并按審批權限逐級簽署意見后,連同需蓋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專管人員,由其審核材料后用印。公司印章不允許外帶,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須由部門提交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責任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承擔一切責任。
(二)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須憑董事長簽發批準的文件原稿用印。
(三)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一般的合同協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審批單》連同需蓋章合同或協議,按公司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最終經分管副總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設備及基建工程合同或協議,最終經董事長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合同或協議應由用印部門在加蓋印章后的當天復印交財務部備案。
(四)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無須經上述審批。但上述除外的用印,須經分管財務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五)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文件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六)公司各職能部門等須用公司印章,需經董事長批準,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七)在董事長出差期間,用印事項應由分管副總電話請示董事長同意后,并在《用印審批單》上做好記錄后方可用印。
(八)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
(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十)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十一)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用印。一般情況下僅供公司內部使用,確需對外使用,須經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十二)一般情況下,不得在任何未填寫內容的空白文件上用印。特殊情況下,須經董事長審批同意。
(十二)董事長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印章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
(二)公司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管。
(三)公司設印章專管人員:
4、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
(四)各保管部門應指定人員保管相應的印章,涉及保管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范風險。同時應將指定人員名單報公司辦公室審查備案。
(五)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為用印。
(六)各專管人員應將用印審批單及文件復印件作為用印的依據,妥善保管及時整理,按年度裝訂成冊,交公司辦公室審核歸檔。
(七)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妥善保管。第二天上班后,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八)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保管部門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用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分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備存。
(九)印章專管人員調離或因各種原因離崗時,分管部門負責人應向公司辦公室提出建議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時辦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并對印章專管人員進行離崗審查。
(十)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公司辦公室,并定期銷毀。
(十一)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公司辦公室登記備案。由公司辦公室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第十二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
第十三條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或報告領導處理。
第十四條印章專管人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無論結果如何,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公司主要使用存根類介紹信、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七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即按權限由相應領導簽批后方可開具。
第十八條開具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
第十九條公司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空白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條印章專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四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公章制度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
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五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準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準,隨后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準,并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后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后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準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文件復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六
1、目的
深入貫徹執行總公司頒發的《印章管理制度》,規范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明確公司人員各項權利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結合物業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及各管理處。
3、印章的類別、使用范圍及審批權限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財務專用章及各項目用章。
3.1公司行政公章:適用于公司的各類公文、對外經營活動及聯絡的各類文件及資料等。公司常規性公文,對內業務文件、格式文件、表格類使用公章由使用部門負責人把關,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總經理審批;公司對外的一切經濟合同、文件、承諾等由辦理部門經手人、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董事長批準。
3.2公司財務專用章:適用于公司各種財務報表和票據,由公司財務負責人根據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
3.3公司發票專用章:適用于向付款人出具發票時使用,根據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
3.4各項目專用章:適用于公司各類專項業務,根據公司實際設置,所有對外使用內容須經項目經理審核確認,項目收費員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使用、登記和保存。項目用章主要是為了方便日常管理處業務的辦理,嚴禁使用管理處章用于承諾、發送公函或簽訂業務合同;
3.5法人私章: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其他情況需使用法人私章需經董事長審批。由財務部經理根據管理制度的規定使用和保管。
4、印章的刻制
4.1公司各類印章的刻制應符合公司機構設置、名稱變更及工作職能變化等需求;
4.2部門專用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并按申請表的要求提交董事長審批。
4.3刻制印章申請經批準后,由綜合部根據《印章刻制申請表》的具體要求統一刻制,其他部門及個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一理發現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的情況,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理,造成重大后果的,報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4印章如遇丟失、損毀或被盜時,保管人、代管人或借用人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并提交情況報告,造成不利后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在辦理登報掛失等相關手續后,填寶玉《印章刻制申請表》,經公司批準后,由綜合部辦理補刻。
5、印章的發放和領用
5.1印章申請部門領用印章時,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保管領用登記表》,由綜合部對刻制的印章留印模,保管人簽字蓋手印,并由總經理、董事長分別在該登記表上出具委托保管簽字證明,做好備案登記。
5.2凡申領新印章的部門必須同時上交舊印章并辦理相關手續。
6、印章的保管
6.1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現金出納保管,法人私章由物業會計保管,各項目用章由各項目收費員保管(最終以授權委托人的證明為準)。
6.2印章必須由各印章管理人員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6.3用章的保管和審批權必須分離,嚴禁保管權和審批權由一人兼任。
6.4用章保管人必須嚴格執行管理處用章管理制度,否則按瀆職行為處理。
6.5印章管理員工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作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7、印章的收回、封存、廢止及遺失處理
7.1公司名稱改變、印章圖樣改變、印章損毀、遺失或被盜已聲明作廢等情況,原印章廢止。
7.2需要廢止的公司印章,除遺失和被盜情況外,應及時繳回綜合部。
7.3舊印章自上交之日起廢止。綜合部對廢止印章做好登記,注明廢止印章名稱、使用部門、領用日期、廢止原因、廢止日期等具體內容,辦理印章封存并妥善保管已廢止印章直至按印章保存年限最終銷毀或上繳公司綜合部。
7.4如發現公章、空白紙蓋章證明被盜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情況,及時追查原因,采取善后措施。
7.5公司各類印章停用封存,經辦人填寫《印章封存/拆封申請表》,由綜合部經理、物業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后,由綜合部負責監督監封人簽字或加蓋監封人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拆封啟用,需填寫《印章封存/拆封申請表》,經綜合部經理、物業總經理、董事長簽字后方可拆啟。使用完畢依照上述程序封存。
8、責任
8.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綜合部報告,按照公司規定程序。
8.2必須嚴格依照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8.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追究相關責任;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七
印章是公司權力的信物,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一條印章定義: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各職能部門章。它的管理范疇:印章、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條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公司(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已經開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第三條公章公章由公司經理(或辦公室)保管。各部門有需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核準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蓋章后把《印章使用申請表》交予辦公室留檔。
第四條合同章合同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合同使用專章,蓋章前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公司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后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經手人需將簽批后申請表交由辦公室并在《印章使用登記簿》簽字。
第五條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第六條財務章由財務部(或負責人)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簽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七條其它職能部門章主要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核該章的使用辦法。
第八條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后統一廢止或繳銷。印章遺失時應由保管人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交由辦公室處理,如實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九條更換印章時,應由保管人對印章更換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領導核準后,交由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十條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的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負責人或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和允許使用的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二條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印章一般不準私自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使用時需由公司總經理(或法人)批準同意,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由印章保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嚴重后果的,公司將依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任何人員都一律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準蓋空白介紹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須造冊登記備查。
第十六條因公需要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義做任何損害公司聲譽的舉動。
第十七條凡發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范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各部門的通知、批示、批復、獎懲、任命、制度條例辦法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結算等。
(4)對其它單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條公司全體員工一切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自覺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機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