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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管理規章制度細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工作制度篇一
一、學習制度
(一)政治學習:園長主持,組織全體教工參加;
(二)學術學習:園長或教學主管主持,全體教工(或分組)參加,各組根工作需要,在例會時間安排各自的學術學習內容;
(三)會議要求:要求有會議記錄,重大事件簽字制度,每次要有兩個以上議題。會議組織者必須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掌握學習內容與要點。
二、會議制度
(一)全園會:
1、園長或教學主管主持(做好會議記錄);
2、全體教職工參加;
3、每月月底召開一次;
4、內容是總結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公布全園應了解的大事。
(二)園務會:
1、園長主持(做好會議記錄);
2、教學、行政主管、保健組長、財會等人員代表;
3、每兩周一次;
4、內容是對全園目標規劃,計劃,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及其他涉及全園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及時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問題。
(三)教研會:
1、教研組長主持(做好會議記錄);
2、教師參加;
3、每兩周一次;
4、內容是研究教育教學工作中的困惑問題。
(四)保育保教會:
1、保育組長主持(做好會議記錄);
2、保育員參加;
3、每兩周一次;
4、內容是研究保育工作中的問題,并對保育員進行培訓。
(五)班務會:
1、主講教師主持(做好會議記錄);
2、本班教師、保育員參加;
3、每周一次;
4、內容是研究班級保育工作的問題。
(六)伙委會:
1、行政主管或保健組長主持(做好會議記錄);
2、園長、保健醫、廚師班長、教師、保育員、家長代表;
3、每月一次;
4、內容是向家長宣傳幼兒教育理念,向家長匯報教育教學工作并征求家長的建議。
三、文件處理辦法
(一)文件的收發:
1、文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2、辦公室負責外部轉來的公文,統一收發、分發、傳遞;
3、用印、立卷和存檔,負責內部形成的公文用印和歸檔。
(二)收文處理程序:
1、凡是上級單位的信函和各類文件,應登記并歸案;
2、辦公室負責文件處理的人員,收文后立即拆封,分類登記;
3、做好公文催辦工作,領導批閱的文件,應在當日傳遞,上級布置的工作,應在兩日內傳達;對重要公文、函件應及時復制,分送有關領導或部門;
4、辦公室人員應認真理解領導批示,辦理完畢應做好歸檔工作。
(三)發文程序:
1、領導簽批后打印、復印發文;
2、發文簽字后即為最后定稿,辦公室負責登記、編號(行政系列)發文稿編號后印刷;
3、編號后的正式文件必須加蓋公章;
4、發文部門在分發的同時將原稿及一份正式文稿交辦公室歸檔保存;
5、指定專人負責文件管理;
6、上級下發的正式文件,要進行登記;
7、登記后交主管領導閱批,承辦人負責文件傳閱及催辦工作;
8、辦理過的文件要妥善保管,定期整理、編號、 裝訂、歸檔或退還。
幼兒園教師管理規章制度細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工作制度篇二
1、室內外衛生分片包干,每天一小掃,每周一大掃,進行抽查檢查。
2、幼兒玩教具每周消毒一次,一巾一杯天天消毒,餐具餐餐消毒,活動室寢室每日消毒,每月翻曬被褥一次,每月清洗床褥一次。
3、要求幼兒飯前便后要洗手,飯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午睡后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5、幼兒及工作人員患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所在班徹底消毒,患者待隔離期滿痊愈后,經醫生證明方可來園。
3、對患兒專人護理,仔細觀察,按時服藥和喂飯。
4、對患傳染病的幼兒所在班和傳染病患者接觸過的幼兒進行檢疫、隔離、觀察,檢疫期間不收新幼兒,幼兒不混班,不串班,檢疫期滿后無癥狀者方可解除隔離。
5、離開幼兒園滿一個月以上或外出(離本市)返回時,應向家長詢問有無傳染病接觸史。并要經過醫務人員重新檢查,未接觸傳染病的觀察兩周,有傳染病接觸史,應待檢疫期滿后方可回班。
幼兒園教師管理規章制度細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工作制度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投資興建舉辦__縣__街道__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后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__縣__街道__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__縣__街道__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教師管理規章制度細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工作制度篇四
一、組織領導制度
(一)建立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體制。
(二)堅持“兩手抓、兩手硬”,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建立健全創建文明學校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年度工作細化、量化,層層分解,簽訂責任書,落實到部門,落實到教工,形成嚴格監管、嚴格考核、嚴格獎懲的管理機制。
(三)建立健全創建文明學校各項制度和規范,把文明學校的創建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運行軌道,各項制度要落實到位。
(四)根據上級關于創建文明行業的部署,認真完成創建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安排階段性工作,并組織實施。
(五)對創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協調處理解決。
二、分工負責制度
(一)建立創建文明學校工作責任制和分工負責制,明確分工、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獎懲。
(二)主要負責人總攬文明學校創建的工作,搞好總體決策、組織、指揮、落實工作;班子成員和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文明學校創建工作,并對主要的活動任務掛靠包干,負責落實。
(三)工會、青年、婦女等群眾組織要結合職能,在群眾生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發揮主體作用,擔負起組織指導文明學校創建的共建任務。
三、會議制度
(一)定期召開創建文明學校領導小組會議,專題研究創建文明學校工作,及時總結情況,研究決策,制定措施,促進工作有效開展。
(二)每學期召開文明學校創建工作動員學習會,對創建任務措施進行全面部署,對創建意義深入學習,鼓勵全體教工以飽滿的熱情積極投入到創建工作中。
四、檢查督導考核制度
(一)每學期對創建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對重要工作活動及時檢查、抽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成效。
(二)強化社會監督,對創建文明學校實施全面監督。
(三)采取座談會、問卷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五、獎懲激勵制度
(一)每學期開展“文明教工”“微笑教工”“愛心教工”“師德標兵”等評比活動,對成績突出的教工給予獎勵,提高廣大教工創建積極性。
(二)創建文明學校工作與績效考核、年度考核掛鉤。
(三)建立創建文明學校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給創建工作專項經費和各種教育活動陣地建設的投入,確保創建文明學校工作有序開展。
幼兒園教師管理規章制度細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工作制度篇五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一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二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三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的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五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教師管理規章制度細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工作制度篇六
安全:
1、嚴格遵守幼兒園安全制度,教師提高安全意識,并隨機給幼兒灌輸安全知識,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帶班時做到“人到、心到、手到”。
2、教師要認真組織好幼兒一天學習、生活。每天保證一小時戶外活動時間,戶外活動教師要組織戶外游戲,大型玩具沒有老師保護禁止幼兒玩耍,自由活動前教師必須提要求。
3、注重幼兒安全,幼兒離園時要護送到安全地帶,交給家長,不能讓不熟悉的人把幼兒接走,如家長有事,委托別人來接必須用電話與家長聯系好,情況屬實,才能讓他人接走。家長來接幼兒時,要簡單介紹幼兒的當天情況。
4、教師離園前應認真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將物品放在指定地點,整潔衛生,保證安全,才可下班。
幼兒園教師管理規章制度細則 幼兒園教師管理工作制度篇七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規范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從技防、人防、物防三位一體出發,保障幼兒園師生安全。為此,我園根據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落實幼兒安全接送管理制度,請家長們積極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家長來園接送幼兒時請主動出示“接送卡”,配合門衛做好驗證工作。(請記住:尊重門衛叔叔的合理要求,做個守紀律,有禮貌的家長,在孩子面前樹立榜樣作用。)
2、如無特殊原因,請家長堅持鼓勵孩子自行進園回班。(請記住:這是培養孩子自信和獨立能力的一個好辦法和好時機。)
3、請家長按照幼兒園規定的作息時間接送孩子準時入園和離園。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跟本班教師聯系。如遇特殊情況沒帶“接送卡”的家長要主動到門衛叔叔處進行登記,由門衛叔叔通知班老師,待確認后方可進園接送孩子。
4、如臨時變更接送人,請您一定要以電話或書面的形式提前通知老師或園方,并請代接人員接送孩子時出示“接送卡”和“身份證”,配合班上教師做好電話確認接送人身份的工作。
5、“幼兒接送卡” 是家長指定接送人在接送孩子時的憑證。本卡意義重大,請家長持卡后要妥善保存,若遺失,請在第一時間通知幼兒園或班上教師,避免讓不法份子有機可乘。
6、家長送孩子入園時,應自覺帶孩子接受幼兒園的晨檢,如需要喂藥,請填寫好班老師提供的《育才幼兒園家長委托服藥登記表》交給保健醫生或本班老師。為安全起見,家長不要讓孩子攜帶貴重物品、尖、利等危險物品入園,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親愛的家長朋友們,關愛幼兒,確保安全,是我們共同的責任;讓幼兒健康、平安成長是你我的共同心愿,讓我們一起攜起手來筑起保衛孩子生命安全的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