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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崗位職責篇一
成 員:營銷部部長,客戶管理專員。(二)客戶關系管理部門職責
1、客戶組織管理,包括客戶組織結構設計,客戶服務現場指導,客戶服務進度控制,客戶關系設計與建設。
2、客戶信息庫建設管理,包括客戶信息收集,客戶調查問卷設計,客戶資料建檔,客戶信息保管與利用,客戶信息庫建設。
3、客戶信用調查與控制管理,包括客戶信用調查,客戶信用評估,客戶資信動態控制,客戶信用實施。
4、客戶日常關系維護,包括客戶的開發,客戶拜訪區域劃分,客戶訪問管理,客戶接待,客戶用餐招待及會議服務,客戶提案處理,客戶滿意度測評。
5、核心客戶管理,包括核心客戶的評審與資格認定,大客戶回訪與回饋,大客戶滿意度調查,核心客戶關系維護。
6、客戶服務質量管理職責,包括服務質量文件的日常管理,服務質量的檢查,服務質量的評估,服務承諾的管理。
7、售后服務管理,包括售后服務商務政策的制定,售后服務業務培訓,客戶意見反饋及客戶投訴處理。
(二)崗位職責
金融機構崗位職責篇二
1、全面負責本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
2、
總結
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激勵先進,批評落后,處罰違章違規人員。 3、做好對公司環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4、負責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環境保護意識教育,使人人有保護環境的意識,都能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監督本單位排污申報制度執行情況。
2、監督廠區內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車輛等對公司環保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建立環保設施運行臺帳和危廢排放情況臺帳。4、負責公司環保信息交流和環保宣傳教育。
5、負責協調與公司各車間、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與政府相關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完成相應的各項工作任務。
6、負責收集相關的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并保證在公司的落實。
1、組織職工學習、貫徹落實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和環保的規章制度。 2、組織安全教育,對新工人(實習、培訓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3、貫徹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環保規章制度,并對本部門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4、負責本單位各生產崗位現場檢查,杜絕跑、冒、滴、漏污染環境現象,如有上述現象發生,及時組織人員處理并及時上報。
5、負責監督公司給水井、下水道的管理,杜絕私自排污現象。
1、學習安全技術和環保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環保規章制度。 2、搞好車間的安全和環保措施,組織安全、環保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3、督促教育職工合理、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組織清掃、整理工作,保持作業場所的整齊清潔。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
記臺賬。
3、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5、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6、發生危險廢物事故要及時上報,不能隱瞞事實,并配合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調查。
金融機構崗位職責篇三
一、貫徹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有關特種作業的方針、政策及管理辦法。
二、遵守考試機構各項規章制度,依照技能鑒定工作程組織鑒定。
三、負責考試機構考試項目咨詢服務和組織宣傳活動;
四、負責國家發布的特種作業考試相關政策的實施;
五、負責考試機構年度考試項目考試計劃的協調與制定;
六、負責特種作業考試報名,資格審核,資料的整理、匯總工作;
八、負責準考證制作與發放;
九、負責考試的準備、組織考試、閱卷等考評過程管理工作;
十、負責考試成績登錄統計與上報工作;
十一、負責特種作業證的辦理、發放工作。
十二、負責年度考評工作資料匯總及總結工作;
十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金融機構崗位職責篇四
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指使用單位及其下屬機構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員。
1、協助負責人做好本單位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起草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年度工作計劃并提交負責人審定。負責人外出時,根據負責人安排獨立處理有關工作。
2、檢查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制定內部管理規范并組織實施。
3、協助負責人貫徹執行本單位特種設備年度安全管理計劃的組織實施。
4、負責向質監部門申報辦理本單位特種設備及其作業人員各項行政審批手續。
5、負責、協調本單位特種設備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
6、向負責人上報特種設備突發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
7、協助負責人做好本單位特種設備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8、做好特種設備的其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9、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員應旅行的職責。
10、履行法律、法規和質監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金融機構崗位職責篇五
(1999-6-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 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 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并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 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托、金融租賃、票據 貼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 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 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 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 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第二章 金融機構設立的原則和條件
第七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核算原則。
第八條 申請設立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貨幣資本或營運資 金。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外幣資本或營運資金。具體限額由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同 時其從業人員中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于大中專院校金融專 業畢業生。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資、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金融機構審批的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名稱中未冠“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中國 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十條 設立下列金融機構,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二)銀行的分行;
(三)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規定第三條中未列入的試辦性金融機構;
(五)區域性金融機構跨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在行政區內設立下列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準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一)銀行的分行設立支行和辦事處;
(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設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設立辦事處。
第十二條 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指標內負責審核、批準,同時抄報總行備 案。
第十三條 設立本規定第九、十、十
一、十二條所列之外的金融機構,由 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下級中國人民 銀行負責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批件中應同時明確負責對 該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機關。
第十五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 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八條 籌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滿未 達到開業標準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 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一)開業申請報告;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 請人是否批準其申請,未予批準的,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開業的金融機構,應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 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 定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 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力經中國人民 銀行同意延期營業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在指定的報紙 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機構支付。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金融 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除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頒發、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收繳或扣押。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中國 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正本 和副本組成,并注明金融機構的名稱、編號、企業性質及形式、注冊資本金或營運 資金數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頒發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將《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 可證》正本放置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許可證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復 印。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領取或更換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收取 一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每3 年 更換一次。如許可證丟失或嚴重破損,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 作廢,并持書面檢查和已刊發的登報聲明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申領。
第五章 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的貨幣資本金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帳到位。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 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 有資金,不得以借入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機構 應具有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其營運資金由總行(總公司)從資本金或公積金中撥 付,累計撥付總額不得超過總行(總公司)資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必須真實、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 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變更,應事先 按金融機構審批權限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行 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任免手續。
(一)審核履歷及有關資料;
(二)考察談話;
(三)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由中國人 民銀行總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的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變更手續。
(二)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五)更改名稱;
(六)機構分設、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與權限,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的有 關規定辦理。營業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可由原審批機關授權下一 級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變更申請的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準,90天 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八章 金融機構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關閉并 繳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已喪失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具備的條件;
(四)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
(五)被其他金融機構收購或兼并;
(七)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
(八)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關閉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歇業、破產、解散,應按其設立時的申報程序 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終止、被收購或兼并,破產、解散或被責令關閉,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法進行清算后,繳回《金融機構法人許可 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注銷登記手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九章 年檢與日常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隨時對金融機構進行日常檢 查,并實行行業年度檢查制度。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總行、總公司的年檢和日常檢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組 織實施或授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 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對轄區內各金融機構的年檢和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依法對金融機構行使檢查職權時,應 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頒發的《金融檢查證》。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設置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是否超業務范圍經營;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六)是否違章、違法經營;
(七)業務經營狀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一)年檢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年度決算報告;
(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 年檢合格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機構法人 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對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有關資料和結論,由中國人民銀行記入該金融機 構檔案。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凍結其 帳戶,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
(三)偽造《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人民 幣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籌建期間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違法金額處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五十四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年檢或日常檢查的,處 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停業整頓的處罰,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資料、文件及報表中弄虛 作假的,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撤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丟失或涂改《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 證》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通報批評或責 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七條 對年檢不合格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下列處罰:
(一)限期改正;
(二)緩辦年檢登記,并要求其進行整頓;
(三)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責令其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告。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六)勒令停辦部分業務;
(七)停業整頓;
(八)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九)指派人員接管;
(十)凍結帳戶;
(十一)責令其關閉并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 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 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 院強制執行。
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 的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 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 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一、關于設置銀行及其分支行機構的暫行規定
二、關于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附一
關于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
一、設置全國性或區域性銀行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3、銀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
4、新設銀行的一般工作人員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從事過金融專業工作;
5、具有完備的機構章程;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設置銀行分支機構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3、擬設置的分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4、擬設置的支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7、各類銀行一律不得設置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審批權限及登記機關
2、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各類銀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 初次設立分支機構(含辦事處);各類銀行設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各類銀行分行跨省區設立分支機構,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 單列城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
3、各類銀行設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但在籌建之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四、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 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五、銀行申請設立代表處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附二:
一、為加強對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資格審查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類銀行機構(不含合資和外資金融機構)。
三、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一)學歷與資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3、高中、中專畢業,從事金融工作工作12年以上;
4、從事其他經濟工作20年以上,經過金融專業培訓一年以上。
(四)離退休人員不得擔任銀行機構法定代表人;
(五)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四、擬任的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 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接審批的銀行機構,其主要負責人的擬任人由中國 人民銀行總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二)各地按審批權限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的銀行機構,其主要負責人 擬任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進行審核后,報中 國人民銀行總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批的銀行機構,其主要負責人擬任人選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五、非獨立法人的銀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擬任人選的資格審查,參照 本辦法執行。
六、銀行機構變更主要負責人,須按審查權限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業務資 格審查同意后,由其董事會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文辦理任免手續,并憑此更換《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業務資 格審查或審查時有異議的,其行政主管部門和董事會不得辦理任免手續,中國人民 銀行不得為其更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注:本辦法所指主要負責人為銀行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
金融機構崗位職責篇六
3.負責本店日常貸款工作的統計以及及時向部門主管匯報(下班點之前。)(截止時間未報負激勵20元/次,當月累計10次未發負激勵50元/此(特殊情況的提前報備),工資中體現)
6.盡自己最大能力對本部門可預見性的風險及時提報給部門領導并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方案。
8.積極參加部門會議及公司培訓
12.協助客戶進行銀行面簽工作,確保客戶順利完成簽約 13.根于一線工作了解到的客戶反饋,及時向部門主管提出流程優化方案。
14.工作態度端正,積極向上,認真并及時完整地完成部門主管交代的工作。
15.工作期間必須全天佩帶錄音筆(錄音筆沒有損壞的情況下,不接受任何理由備案)
16.工作認真仔細,與銷售等相關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如因個人原因造成貸款與實際不符或其他方面的損失均由個人承擔。 17.與客戶保持愉悅的溝通,禁止本部門人員有態度蠻橫、爭吵等影響客戶滿意度的行為出現(無論什么原因)。
金融機構崗位職責篇七
成 員:營銷部部長,客戶管理專員。
(二)客戶關系管理部門職責
1、客戶組織管理,包括客戶組織結構設計,客戶服務現場指導,客戶服務進度控制,客戶關系設計與建設。
2、客戶信息庫建設管理,包括客戶信息收集,客戶調查問卷設計,客戶資料建檔,客戶信息保管與利用,客戶信息庫建設。
3、客戶信用調查與控制管理,包括客戶信用調查,客戶信用評估,客戶資信動態控制,客戶信用實施。
4、客戶日常關系維護,包括客戶的開發,客戶拜訪區域劃分,客戶訪問管理,客戶接待,客戶用餐招待及會議服務,客戶提案處理,客戶滿意度測評。
5、核心客戶管理,包括核心客戶的評審與資格認定,大客戶回訪與回饋,大客戶滿意度調查,核心客戶關系維護。
6、客戶服務質量管理職責,包括服務質量文件的日常管理,服務質量的檢查,服務質量的評估,服務承諾的管理。
7、售后服務管理,包括售后服務商務政策的制定,售后服務業務培訓,客戶意見反饋及客戶投訴處理。
(二)崗位職責
5)檢查日常客戶關系維護工作和客戶服務質量。
2、營銷部部長的崗位職責
6)對營銷人員的客戶管理培訓,以及客戶管理的現場指導。
3、客戶管理專業的崗位職責
5)對客戶進行定期回訪,并要有拜訪記錄、售后服務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