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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防范金融風險,根據《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09〕5號)及《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2009〕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授權區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在省、市金融辦指導和監督下,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處置和防范風險。
第三條 成立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法制局、區審計局、區工商局、區公安分局、人民銀行、銀監局等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負責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營運的日常綜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如下:工商部門負責做好公司登記工作,加強日常巡查,強化檢查,監督公司按照登記事項開展經營活動;銀監部門負責對非法吸收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嚴密監控,配合做好各類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查處工作,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金融業務的監管等工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和資金流向的跟蹤監測;公安部門要在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打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活動。
第二章 申辦程序
第四條 區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組建資格進行審查,指導申報單位組織材料,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審意見后,報市金融工作局審核及省金融辦審批。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變更名稱、股權、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住所、組織形式、經營期限、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由區金融辦初審,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辦。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設立起一年內無重大違規違法經營記錄的,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由區金融辦初審,經區人民政府審批并經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個人和單位的干涉。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得跨區域經營。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貸款業務;未經允許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貸款業務;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得帳外經營,不得對外擔保,不得對外投資。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民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區金融辦對300萬元以上大額貸款實行逐筆業務備案制度,由小額貸款公司按時逐筆向區金融辦報備;對30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由區金融辦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后,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及區金融辦,并定時報送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商業銀行依法開立基本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開立銀行基本賬戶的銀行名稱、帳號等基本情況向區金融辦備案。其現金收付和轉賬業務可委托開戶銀行辦理,并在業務發生后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基本開戶銀行有義務配合區金融辦監控資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關資料。區金融辦、小額貸款公司、開戶銀行要簽定三方服務合作協議,明確各自權利、責任與義務。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信貸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參照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資產損失準備金充足率不低于100%。小額貸款公司應把不良貸款率控制在2%之內,對不良貸款率超過2%的小額貸款公司,區金融辦要督促公司及時分析原因并實施整改。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防止洗錢行為。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要按照當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部門報送各項報表及分析說明材料,并按月向區金融辦提交月度統計表、貸款業務結構表和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計提情況表;每半年報送利潤表、財務會計報告;年終上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財務會計報告、經營情況報告等,其中半和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定。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監督管理。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后,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做到合規查詢。向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貨幣信貸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利率監測報表及信貸資金投向、期限結構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的信貸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應報區金融辦審查備案。小額貸款公司各項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不準開展業務。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嚴禁非法收貸,一經發現有非法收貸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 監管實施
第二十三條 區金融辦應定期及不定期地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現場監控。列席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審貸會,并享有公司監事的其它知情權。
第二十四條 區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營運監管主要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約見會談三種方式進行。
非現場監管是在采集、分析、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業務經營和融資數據信息的基礎上,監測、評估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及流向、資產質量、內控制度、合規經營等情況,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分類監管等措施的行為。
現場檢查是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瀏覽、復印貸款業務流程,談話及詢問等多種方式,對相關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約見會談可采取臨時和定期約見會談形式,對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問題予以確認、證實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條 區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連續的監控,隨時掌握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狀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因素,及時采取防范和糾正措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一般性違法違規行為,區金融辦可責令其限期糾正,并及時向市金融局報告。小額貸款公司若有非法吸收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違法活動行為,由區金融辦上報省、市金融服務部門并提請工商等相關部門對其依法進行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區金融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二十七條 區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現場檢查;定期走訪小額貸款公司客戶,核實經營情況。
第二十八條 區金融辦每年年初與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約見會談,討論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糾正問題與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下一的監管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聘請專業、獨立、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公司的業務進行審計,形成審計報告。必要時,區金融辦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三十條 發現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及時向市金融局報告,將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及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按照《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如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有違規行為,須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條 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提高辦事效率,確保監管時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篇二
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07〕142號,以下簡稱《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09〕132號)以及《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江蘇省人民政府授權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經營面向“三農”的小額貸款業務、擔保業務以及經省金融辦批準的其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按照“誰組織試點,誰承擔監管責任”的原則,參加試點的市、縣(市、區)政府對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負總責。各縣(市、區)與市政府,各市政府與省政府分別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按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域各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省、市、縣(市、區)的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是負責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試點政策、試點范圍、試點紀律以及風險處置等工作,協調與監督管理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的各政府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實現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強化監管與促進發展的有機統一。
第五條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合法、穩健、規范、可持續運行,嚴防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賬外經營、采取不法手段收貸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金融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第六條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各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監督管理人員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保守商業機密。
第七條根據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建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建立跨省監測與監督機制。
第二章 監管機構
第八條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全面履行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職責,各市、縣(市、區)政府應授權各地金融辦負責屬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暫沒有設立金融辦的地區,要明確具體部門代行金融辦監管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以構成省、市、縣三級監管體系。
第九條 各級金融辦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監管人員,嚴格執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紀律。第十條各級金融辦應協助和配合工商、財政、稅務、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各級金融辦應組織和協調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大額債權人、所在地的金融機構以及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積極履行外部監管職責,為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控提供幫助。
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省金融辦牽頭組織市、縣(市、區)金融辦對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具體負責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的發展規劃、籌建、開業和業務創新的審批工作,建立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實施業務系統聯網管理和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等工作,統一編制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統計和監管報表。第十三條各市、縣(市、區)金融辦具體負責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組織招標,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初審籌建、開業及業務創新申請,制定當地小額貸款標準,審批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調整等變更事項,建立并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其中,發展規劃、籌建、開業及業務創新初審后報省金融辦審批,其它審批事項報省金融辦備案。市、縣(市、區)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市金融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十四條各級金融辦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意見》和《指導意見》,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和管理以及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各級金融辦應協助財政部門依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和〈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2009〕1號),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行、貸款行以及大額債權人有義務向各級監管部門反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經營狀況,舉報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省、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負責制定行業規則,開展行業交流,加強行業自律,并根據各地金融辦的授權承擔部分監管職責。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十八條 以下各項為各地金融辦重點監管和查處內容: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行為;
(二)未按照規定程序擅自設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
(三)賬外經營;
(四)采取不法手段進行收貸;
(五)在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際經營狀況。第十九條 以下各項為省金融辦審核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籌建請示的主要事項,各市金融辦在初審中參照執行:
(一)審核地方金融辦是否面向社會組織公開招標,確定股東;
(二)審核中標股東基本條件、出資數額、人數等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標準;
(三)審核公司擬確定的名稱是否符合工商登記要求,選取的營業地點是否在鄉鎮(包括農業比重較大的城郊結合部的街道);
(四)審核公司初步確定的經營管理團隊主要負責人是否具備《指導意見》規定的任職資格;
(五)審核公司的組織章程;
(六)審核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 以下各項為省金融辦審核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開業請示的主要事項,各市金融辦在初審中參照執行:
(一)省金融辦與申請開業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管人員進行談話。
(二)省金融辦組織人員現場驗收:
1.審核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是否參加過省金融辦組織的業務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2.審核公司門頭是否采用省金融辦規定的統一標識。
3.審核公司是否在顯著位置懸掛省金融辦統一頒發的警示公告牌。4.審核公司到位資本金是否超過注冊資本金一半以上。
5.審核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并執行省財政廳制定的財務制度與會計核算辦法。6.審核公司是否加入全省統一的業務系統,所有開戶行是否已接入系統。
7.審核地方金融辦是否建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舉報制度,是否建立以當地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外部監管體系。第二十一條 以下各項為各地金融辦日常監管中主要監管和查處內容: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公司章程等;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未經資格審查;
(三)跨越批準的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
(四)未經批準從事超范圍經營活動;
(五)融入資金超過規定比例;
(六)高利放貸;
(七)小額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低于70%,“三農”貸款(以人民銀行統計口徑為準)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低于70%,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低于70%;
(八)未按照規定制定會計報表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貸款風險識別、反饋財務信息、報送財務資料、足額提取風險準備金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行為;
(九)違反《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聯網管理規定》(蘇金融辦發〔2009〕20號)的相關行為;
(十)拒絕或者阻礙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地金融辦根據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應采取以下非現場監管措施:
(一)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每月五日之前報送業務狀況月報表;
(二)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和其他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參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和〈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2009〕1號)相關規定編制;
(三)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報送工作總結;
(四)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更新經營管理基礎資料,包括營業場所和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等;
(五)通過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系統、小額信貸管理系統、監管系統,對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實時核查。
(六)建立舉報制度,查處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第二十三條 各地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應采取以下現場監管措施:
(一)核查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計算機系統業務數據的真實性;
(二)詢問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四條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行為,各地金融辦應當與公司高管人員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報經省金融辦批準,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協調控股股東轉讓股權;
(五)提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賬戶;
(六)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七)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金融辦按監管職責分工,應在三十日內完成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各項申請事項的初審上報或審批工作,不予批準的應及時說明理由。各市金融辦上報省金融辦備案文件,省金融辦在五個工作日內不予答復的,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各級金融辦采取第二十四條監管措施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對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篇三
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在江蘇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盈
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第十六條
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江蘇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
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
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
(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十五條
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經營活動: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組織或參與任何名義、形式的集資活動;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四)跨縣域經營業務;
(五)經營未經批準和法律、法規不允許經營的業務。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進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
(二)可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并委托存款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使用的票據憑證比照村鎮銀行管理;
(三)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四)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防止洗錢行為。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投資人或發起人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28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以及所在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種稅費。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所在縣級政府工作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以下報表和資料,抄送銀監會在當地的派出機構,并對報表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會計決算資料和重大會計改革事項等相關會計財務管理信息資料;
(二)按規定報送月度、季度、半、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統計信息資料,其中半和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定;
(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查詢有關客戶資信狀況;
(四)開業前報備反洗錢政策法規的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錢要求及時報送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資料;
(五)按照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按時準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
(六)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
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
第三十九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密切配合當地政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同時,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
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 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篇四
轉發 遼金辦[2009]68號 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
辦法(暫行)》的通知
責編: 2009-12-0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08]42號)和《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遼政辦發[2008]8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我辦制定了《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請按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經營行為,促進其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08〕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政府監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目標是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提高行業競爭力,引導資金流向“三農”和中小企業,防范小額貸款公司出現經營風險和社會風險。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規、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政府金融辦授權各市金融辦(或相關監管部門,下同)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日常業務監管工作。各市金融辦在各市政府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縣區監管職責由各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各市政府要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辦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八條 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及持有股份,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當事人正當合法的商業事宜保守秘密。
第九條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研究和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依照遼政發〔2008〕42號、遼政辦發〔2008〕8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和終止。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股東、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經營范圍,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變更組織形式,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 省政府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第十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分析、評價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
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總體安排,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五條 省政府金融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變更、終止,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
(四)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
第十六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統一編制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數據、報表。
第十七條 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監局、大連銀監局等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及時、有效地組織處置小額貸款公司突發事件。
第十八條 省政府金融辦作為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其開展活動。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章程須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十九條 各市金融辦負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的初審工作,指導、幫助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籌建和開業。
第二十條 各市金融辦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有關事項變更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各市金融辦按照省政府金融辦非現場監管要求,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分析。
第二十二條 各市金融辦根據省政府金融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三條 各市金融辦負責考核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做出客觀評價,并報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四條 各市金融辦根據風險程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對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和指導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并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并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五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一旦有不明用途資金大量流入,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通報。
第二十六條 銀監部門協助省、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加強財務風險監管,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在省政府金融辦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加強省內小額貸款公司間的協調和聯系,規范行業經營,促進會員自律管理,引導貸款投向,向省政府金融辦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和需求等。
第四章 合規性經營要求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內部或外部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為經營小額貸款及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其他業務。對于經營穩健、內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嚴謹、人員素質較高、考評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報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可開展新業務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原則上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不得跨市經營。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事項,應經各市金融辦審核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權責及分工協作關系,制定必要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增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計提呆帳準備金,覆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并按要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聘請具備資質、經省政府金融辦認可的中介機構對其年終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帳戶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其開戶行的名稱、帳號等信息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發放和回收要通過銀行機構辦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經營情況、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條 金融辦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合規經營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將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價評級制度,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風險提示,加強指導。
第四十二條 金融辦定期組織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于風險較大、問題較多的公司,實施重點專項監控。小額貸款公司要自覺接受檢查。
第四十三條 金融辦將建立監管檔案。監管檔案應包括電子檔案和文本檔案兩部分。
電子檔案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表,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企業情況,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情況匯總,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培訓記錄,小額貸款公司報表匯總。
文本檔案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的文檔,公司業務報表,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報告,監測評級分析資料,處罰記錄,風險處置預案,省、市金融辦認為應保存的文件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 金融辦根據工作需要,協調有關部門,要求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行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小額貸款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小額貸款公司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相關證件。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辦采取約見高管談話、質詢、警告等監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辦采取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監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二)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資金來源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進行現金交易的;
(五)違反規定進行帳外經營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開辦新業務的;
(七)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八)不按規定上報報表、有關資料的;
(九)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經營場所不合要求的;
(十)業務開展不規范的;
(十一)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的;
(十二)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
(十三)違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四十八條 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實施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篇五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遼金辦[2009]6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經營行為,促進其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08〕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政府監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目標是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提高行業競爭力,引導資金流向“三農”和中小企業,防范小額貸款公司出現經營風險和社會風險。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規、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政府金融辦授權各市金融辦(或相關監管部門,下同)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日常業務監管工作。各市金融辦在各市政府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縣區監管職責由各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各市政府要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辦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八條 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及持有股份,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當事人正當合法的商業事宜保守秘密。
第九條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研究和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和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依照遼政發〔2008〕42號、遼政辦發〔2008〕8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和終止。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股東、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經營范圍,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變更組織形式,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 省政府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第十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分析、評價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
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總體安排,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五條 省政府金融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變更、終止,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
(四)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
第十六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統一編制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數據、報表。
第十七條 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監局、大連銀監局等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及時、有效地組織處置小額貸款公司突發事件。
第十八條 省政府金融辦作為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其開展活動。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章程須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十九條 各市金融辦負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的初審工作,指導、幫助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籌建和開業。
第二十條 各市金融辦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有關事項變更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各市金融辦按照省政府金融辦非現場監管要求,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分析。
第二十二條 各市金融辦根據省政府金融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三條 各市金融辦負責考核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做出客觀評價,并報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四條 各市金融辦根據風險程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對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和指導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并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并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五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一旦有不明用途資金大量流入,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通報。
第二十六條 銀監部門協助省、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加強財務風險監管,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在省政府金融辦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加強省內小額貸款公司間的協調和聯系,規范行業經營,促進會員自律管理,引導貸款投向,向省政府金融辦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和需求等。
第四章 合規性經營要求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內部或外部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為經營小額貸款及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其他業務。對于經營穩健、內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嚴謹、人員素質較高、考評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報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可開展新業務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原則上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不得跨市經營。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事項,應經各市金融辦審核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權責及分工協作關系,制定必要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增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計提呆帳準備金,覆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并按要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聘請具備資質、經省政府金融辦認可的中介機構對其年終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帳戶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其開戶行的名稱、帳號等信息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發放和回收要通過銀行機構辦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經營情況、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條 金融辦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合規經營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將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價評級制度,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風險提示,加強指導。
第四十二條 金融辦定期組織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于風險較大、問題較多的公司,實施重點專項監控。小額貸款公司要自覺接受檢查。
第四十三條 金融辦將建立監管檔案。監管檔案應包括電子檔案和文本檔案兩部分。
電子檔案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表,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企業情況,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情況匯總,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培訓記錄,小額貸款公司報表匯總。
文本檔案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的文檔,公司業務報表,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報告,監測評級分析資料,處罰記錄,風險處置預案,省、市金融辦認為應保存的文件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 金融辦根據工作需要,協調有關部門,要求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行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小額貸款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小額貸款公司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相關證件。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辦采取約見高管談話、質詢、警告等監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辦采取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監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二)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資金來源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進行現金交易的;
(五)違反規定進行帳外經營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開辦新業務的;
(七)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八)不按規定上報報表、有關資料的;
(九)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經營場所不合要求的;
(十)業務開展不規范的;
(十一)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的;
(十二)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
(十三)違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四十八條 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實施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