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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篇一
策的說明
鉛蓄電池行業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會重金屬污染,如果某一個環節管理不善,就會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從最近幾年來出現的環境污染事件來看,的確如此。最近環境保護部召開了全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對重金屬行業進行重點整治管理是重點。
一、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相應功能區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的要求。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生產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建設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三、禁止建設的項目
(一)禁止生產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現有生產線應予以淘汰。
(二)禁止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禁止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禁止新建、改擴建干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五)禁止新建、改擴建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六)現有鎘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線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產。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準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并采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于關閉狀態。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工藝。新建、改擴建項目如采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應實現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現有項目采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的,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實現集中供鉛。
(三)鉛粉制造工序應采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五)涂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并與廢水管線連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藝。生產管式極板應當使用自動擠膏機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采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藝。現有手工操作工藝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應采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硫酸霧收集裝置并與相應處理設施連接;采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藝。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應配備煙塵收集裝置,根據煙、塵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吸氣方式,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包板、稱板工序必須采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
(十三)新建、改擴建項目的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依法執行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等。
六、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
(一)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員工生活區與生產區域應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生產人員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集中通風系統,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通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集中通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體檢;對工作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采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回收利用
(一)企業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的要求,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準入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蓄電池企業,在其衛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企業主動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環境保護部門牽頭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對經核查符合環保規定的企業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環保規定公告名單的企業,不予通過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審查。企業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應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并停產,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法責令關閉。
(四)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
(五)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六)異地搬遷項目應執行本準入條件中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七)生產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
(八)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本準入條件公布后,對本企業符合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兩部門負責進行核查。
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據環境保護部第2號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該項目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級別,有具有國環評甲級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環評文件的編制,環評文件有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審批。環評需要的資料有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規劃、環保、項目管理、工信、安全、勞動衛生防護部門的預審意見。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篇二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和廢鉛再生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
資料來源:開發區環境保護局
------馬永剛 楊洪永
鉛酸蓄電池是世界上各類電池中產量最大、用途最廣的一種電池,它所消耗的鉛占全球總耗鉛量的82%。我國鉛酸蓄電池工業在上世紀80年代進入蓬勃發展時期,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其市場將不斷擴大,以汽車、摩托車及電力、通訊為主要對象。到上世紀90年代,我國鉛酸蓄電池年產量3000多萬kwh⑴。近年來,電動汽車等無煙交通工具的開發,會使鉛酸蓄電池有更大的發展。鉛酸蓄電池產量越大,報廢更新的鉛酸蓄電池越多。從環保的角度來看,鉛酸蓄電池也是對環境、人類健康危害最大的一種電池,如不采取較完善的回收制度,隨意拋置的廢鉛酸蓄電池所分解出的重金屬和有毒廢液會對生態平衡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急性或慢性的鉛攝入人體會造成神經代謝、生殖等方面的疾病,嚴重時可導致死亡。
由此可見,廢鉛酸蓄電池是固體廢物中的危險廢物,應遵循分類管理、強制處置,對其收集、轉運、貯存、處理、處置等重點環節要有嚴格要求和重點控制,實行集中處置的原則進行管理。雖然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于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置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完善合理的廢鉛酸蓄電池管理法規與具體可操作的管理法規實施細則,以及具體管理辦法。對于廢鉛酸蓄電池收集者、運輸者、再生產者、綜合利用者等都尚無明確和具體的要求,管理極其薄弱。為加強我國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和再生產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法規實施細則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1、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現狀
我國每年約有5000萬只約30萬噸廢鉛酸蓄電池產生,回收工作總的說來處于一種無序狀態,多家收購、多管齊下、分散經營。全國尚無一家企業建立了全國性回收網絡。從事回收的部門有:供銷系統的物資回收公司;物資系統的物資再生利用公司;機電系統的蓄電池制造企業;有色系統的再生鉛企業以及數以萬計的個體收購者,回收主渠道掌握在大量的個體專業戶手中。由于小商小販(個體戶)和小工業者缺乏環境意識,在收集、轉運過程中,隨意拆解,將廢舊電池中有毒廢酸液任意倒置,將塑料外殼到處丟棄,不僅嚴重影響環境和人類健康,還造成廢鉛資源嚴重的浪費。整只廢蓄電池一般含有20~25%的電解液,其中含有15~20%的硫酸以及懸浮的含鉛化合物,經過靜置澄清的廢電解液含鉛濃度達7~10g/l。由于大部分整只電池隨意倒酸,假設只有10%整只廢電池得到了妥善處置,則每年有5萬噸廢硫酸流入大地和地下水中,污染之重不言而喻。
2、搞好再生鉛生產是解決廢鉛資源回收與環境問題的根本出路,是實現鉛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再生鉛工業是我國在重視環境保護和充分利用金屬再生資源的情況下逐步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隨著我國汽車工業、通訊和化學工業的迅速發展,對鉛的需求不斷提高。2003年,我國鉛的需求量將達到70萬噸以上,其中蓄電池行業需要鉛60萬噸。這樣一來,既擴大了再生鉛的消費市場(目前在蓄電池消耗的鉛中有50%為再生鉛),又因為蓄電池消費量的增大而導致廢蓄電池的增多,使再生鉛工業有了更多的原料來源,我國再生鉛工業正處于非常有利的發展時期。
我國鉛儲量居世界前列,但過度開采及勘察的滯后,鉛礦資源短缺現象日益嚴重,資源的安全保障問題已成為一個急需考慮的問題。回收和再生鉛生產已成為我國實現鉛工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回收再生鉛可充分利用再生鉛廢料,減少原生鉛礦石的開采量,延長其開采期限。據國家資源信息中心資料,截止到1999年底,我國鉛保有儲量為3497萬噸,已經開發利用的鉛保有儲量2086萬噸,占總保有儲量的59.7%,目前可供利用的鉛保有儲量1069萬噸,占總保有儲量的30.6%,其中近期可利用和推薦利用的只有249萬噸,只占總保有儲量的7%。精礦供應趨緊,已由凈出口國變為凈進口國,2000年,進口鉛精礦30.9萬噸。2001年,鉛精礦進口(實物量)39.7萬噸,增長27.5%。另外,全國五大鉛鋅礦基地(西北、東北、湖南、兩廣、滇西)中,東北(青城子、八家子柴河、西林、天寶山等)鉛鋅礦基地資源基本枯竭;兩廣鉛鋅基地6個礦山中有5個(泗頂、佛子沖、大新、丙村、大尖山)已關閉或列入關閉礦山,僅凡口礦尚保有一定的儲量;湖南鉛鋅礦基地7個礦山中3個(桃林、潘家沖、東坡)列入關閉礦山,4個礦山(水口山、黃沙坪、寶山、七寶山)后備資源不足;滇川鉛鋅基地和西北基地,除瀾滄鉛鋅礦列入關閉礦山外,其他礦山由于建設較晚或礦山找礦突破較大(如會澤),尚保有較多儲量。按目前的開采水平,我國鉛礦資源可采儲量只夠開采6~7年。預計礦產鉛產量不會有多大增加,而
再生鉛資源則不同,它會隨鉛消費量的增加而增加。其次,回收再生鉛可節約能源。再生鉛能耗僅用原生鉛的25.1~31.4%,生產再生鉛從鉛廢料中直接回收,不需要像生產原生鉛那樣經過采礦、選礦等工序,生產成本較低。據測算,再生鉛生產成本比原生鉛低38%。再次,回收再生鉛資源有利于環境保護。鉛是有害于環境和人體健康的金屬,各種鉛廢料若不加以合理回收,都將成為環境的污染源,尤其是廢鉛酸蓄電池,只有充分回收利用,才能避免其中的鉛膏和硫酸污染環境。可見,為保護環境,保證鉛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發展再生鉛工業,使鉛金屬進入生產———消費———再生的良性循環,這是一個長遠的戰略問題。
(ncestt 摘編)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篇三
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11]56號
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近期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引發的鉛污染事件呈高發態勢,嚴重威脅群眾健康,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切實加強鉛蓄電池(包括鉛蓄電池加工(含電極板)、組裝、回收)及再生鉛行業的污染防治工作,保護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環境準入,新建涉鉛的建設項目必須有明確的鉛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根據《規劃》目標對本省(區、市)的所有新建涉鉛的項目進行統籌考慮,禁止在《規劃》劃定的重點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因鉛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內新、改、擴建增加鉛污染物排放的項目;非重點區域的新、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再生鉛項目必須遵循鉛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的原則,且應有明確具體的鉛污染物排放量的來源;對于現有鉛蓄電池或再生鉛企業,未依法落實防護距離的,應立即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經地級市以上環保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鉛冶煉企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由省級或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二、進一步規范企業日常環境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鉛蓄電池企業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對極板鑄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藝進行全面污染治理,必須建設完善的鉛煙、鉛塵、酸霧和廢水收集、處理設施,并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達標排放,減少無組織排放。嚴禁將鉛蓄電池破碎產生的廢酸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及污泥等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接觸鉛煙、鉛塵的廢棄勞動保護用品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要制定完善的環保規章制度和重金屬污染環境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培訓和演練。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要進一步規范物料堆放場、廢渣場、排污口的管理,逐步安裝鉛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未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自行監測能力,建立鉛污染物的日監測制度,每月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三、完善基礎工作,嚴格企業環境監管。按照《規劃》要求,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地方環保部門應建立健全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檔案和信息數據庫,實施重點監管,通過環保驗收正式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必須及時納入數據庫,已經被淘汰、取締關閉的企業要定期注銷;企業生產、日常環境管理、清潔生產、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安裝及聯網情況、監測數據、污染事故、環境應急預案、環境執法等情況要納入數據庫,實施綜合分析、動態管理。建立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的監督檢查臺賬。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按照《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2011〕52號)的要求對轄區內所有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檢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屬污染物處置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等。全面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現有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11〕14號)的有關規定,加大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的現場排查和監督整改力度,對于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重金屬排放企業,須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經現場核實確認隱患消除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審意見或核查意見。
四、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采取嚴格措施整治違法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大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的執法監察力度,嚴格按照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設;對環境保護 “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產;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鉛蓄電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未得到解決的典型環境違法問題實施掛牌督辦和責任追究。
五、實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應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環境報告,公布鉛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各地要按照《關于2011年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省(區、市)環保廳(局)網站上公布轄區內所有鉛蓄電池及再生鉛企業名單、地址,以及產能、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將公布情況報送我部。
六、建立重金屬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對于發生重大鉛污染以及由鉛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地區,我部將對該區域所在地級市實行區域限批,暫停該市所有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對造成環境危害的肇事企業要立即責令停產,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發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對造成環境危害的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要從企業的立項、審批、驗收、生產和監管各環節,依法依紀對當地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責任人員實施問責,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較大影響的,取消其三年內在環保系統評先資格。今后凡發生重金屬污染事件的地區,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應承擔領導責任。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凡發生重特大鉛污染事件以及由鉛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和生態建設示范區,一律立即撤銷其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和生態建設示范區稱號,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七、逐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引進市場機制,推進保險經紀中介服務,推行鉛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位于重點區域的重點企業及環境風險較大的生產企業應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與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掛鉤。
八、加強宣傳力度,把回收廢鉛蓄電池變成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讓更多群眾了解廢鉛蓄電池的危險性、回收的重要意義,把回收廢鉛蓄電池變成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抵制將鉛蓄電池賣給流動商販,自覺將置換下來的廢鉛蓄電池交給4s店或維修店。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鉛蓄電池 污染防治 通知 抄送:有關行業協會。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篇四
鉛蓄電池的目前現狀:
據有關資料報道, 1997 年蓄電池耗鉛量占鉛總耗量的60% , 1990~1997 年蓄電池耗鉛量的增長速度遠大于我國鉛總耗量的增長速度 ,接下來的15年中 , 我國鉛的需求量以61 %的年平均增長速度增長 ,到2010 年蓄電池耗鉛將達到3846萬t , 占鉛總耗量的85.48 % , 可見 , 鉛的消費主要取決于鉛蓄電池的耗鉛量。
而鉛蓄電池在目前還是機動車、船舶等不可缺少的動力能源。由于腐蝕、鈍化等原因,鉛蓄電池在使用2-4年后即不能再用。我國每年從車、船上替換下來的報廢鉛蓄電池數約有30萬個,每年以7%的速度增加。如不建立妥善的管理、回收制度和科學的再生技術,任其隨意拋置或采用陳舊落后的工藝技術,由此散發出的鉛塵、鉛蒸汽、等,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以及鉛資源的極大浪費。這方面的實例報道,屢見不鮮。所以如何更好地將廢舊鉛蓄電池中的有用物質回收利用,不僅關系到保護國家重金屬源,也符合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的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方針。
同時,再生鉛是實施鉛工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其主要理由是:
(1)原生資源(鉛礦)不可再生,會越開越少,而再生資源在較長時期內,會隨鉛消費量的增加而增加,為保
證鉛工業的持續發展,必須使鉛金屬進入生產— 消費—再生的良性循環 這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問題。
(2)回收再生鉛可節約能源。據統計分析報導: 國外再生鉛較原生鉛節能35.7%而國內節能也有 25.1%~31.4%。
(3)回收再生鉛可保護環境。以每年再生鉛1萬t 計算,若采用鉛柵、鉛膏混合土爐冶煉,又無收塵設施,全年就有近1300t 鉛蒸汽排入大氣,棄渣高達0.44 萬t,嚴重浪費資源以及污染環境。由此可見,采用先進技術回收鉛錠和利用先進工藝生產黃丹或紅丹,建立一定規模的再生鉛綜合利用工業既必要且潛力很大,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
廢鉛蓄電池綜合利用現狀及問題:
我國已注冊的現有大小再生鉛冶煉廠230多家,其中只有徐州春興合金有限公司、湖北金澤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飛輪有色金屬實業公司等 3~5家的生產規模在1 萬 t/年以上,其余均為幾十噸到2000t,規模小而分散,還有“地下” 冶煉廠達數百家。我國再生鉛產量的80%以上分布在江蘇、安徽、山東、河北、河南、湖北、湖南等七省。上述省市環保協同公安、工商、新聞等部門,幾乎每年都對數百家非法冶煉廠依法予以搗毀,然而這些企業在利益的驅動下,采用打 “游擊” 捉 “迷藏” 方式,繼續非法冶煉廢鉛。據統計,采用落后的土爐土灶和小反
射爐焙燒,鉛柵和鉛膏全部混煉,排出的鉛蒸汽、鉛塵和二氧化硫超過國家標準幾倍甚至幾十倍,全國每年幾萬噸鉛在熔煉過程中流失掉,嚴重污染環境。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篇五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批復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
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生產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采用連續式(擴展網、沖孔網、連鑄連軋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規范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二)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干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五)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準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并采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于關閉狀態。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手工鑄鉛零件、手工鑄鉛焊條等落后工藝。所有重力澆鑄板柵工藝,均應實現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
(三)鉛粉制造工序應采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和
膏機。
(五)涂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并與廢水管線連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藝。生產管式極板應當使用自動擠膏工藝,禁止采用干式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采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藝。
(七)供酸工序應采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充電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產能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臵和處理設施,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下生產;采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應采用回饋式充放電機實現放電能量回饋利用,不得用電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藝。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臵,并根據煙、塵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吸氣方式,其中鉛煙采用上吸或側上吸,鉛塵采用下吸或側下吸;應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
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臵進行處理。
(十一)包板、稱板工序必須采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藝。
(十三)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竣工驗收、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充分利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了解鉛蓄電池企業的環境保護狀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檢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需要提供下達處罰意見的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
六、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
(一)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臵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域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企業內部員工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
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臵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送新風系統,并保持適宜的風速,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送新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送新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工作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采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回收利用
(一)企業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
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規范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蓄電池企業,在其衛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企業主動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
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鉛蓄電池工業》(hj 447)中規定的三級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中規定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或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鉛蓄電池工業》中規定的二級水平。
(四)對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申請或重新核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要求。對經審核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五)搬遷項目應執行本規范條件中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生產或購買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或采購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也不得采購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七)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本
規范條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則對本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范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對于已達到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公告,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擴建和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二)本規范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