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 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區別篇一
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至3.8.5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后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3.8.1 改造變更
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3.8.2 移裝變更
3.8.2.1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后的檢驗報告(拆卸
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3.8.2.2 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并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格式見附件 e);
(2)移裝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后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 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 3.4、3.5 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 臺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 2.14 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 2.5 中(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準要求的。3.9 停用
特種設備擬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并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后 30 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格式見附件 f),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3.10 報廢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 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區別篇二
變更登記(換領附數字化測量圖的房地產權證,繼承轉移房地產權、分析變更房地產權,加改擴建后變更房地產權,更改地址、門牌、身份證號碼、名稱變更房地產權,法院裁定變更房地產權,企業名稱改變變更房地產權,區、鎮政府(街道辦)行政劃撥土地房產,離婚夫妻間分析轉移房地產權,夫妻間約定轉移房地產權,遺失產權證補辦)
一、需提交資料
(一)《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二)身份證明文件:
1、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提供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單位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理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中國內地公民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委托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香港、澳門、臺灣省的中國公民及外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所提交的委托書需經公證或認證。
6、境外企業、組織及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按規定需經見證或認證。
(三)數字化測量宗地平面圖(公寓建筑的一并提交數字化測量單元房產平面圖)原件及縮小比例為70%、規格為a5的復印件(復印件的張數等同產權人的人數),原房地產權證的房地產宗地平面圖、單元房產平面圖已經數字化測量的只需提交原產權證上的附圖的復印件。
(四)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
1、產權人為自然人的提交《私人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
2、產權人為非自然人的提交《單位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
(五)根據不同的業務提供以下資料:
1、繼承房地產需提交《繼承房地產公證書》,分析房地產需提交分析房地產公證書。
2、加改建、擴建后變更房地產需提交:
(1)《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
(2)質量驗收證明文件及其檔案接收證明復印件:質量驗收證明文件包括《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書》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房屋鑒定報告》并附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發出的處罰通知書(申領產權證的房地產屬個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質量驗收證明文件):
*在加改擴建中增加用地的需提交建房用地批準書或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及用地許可證。
3、企業因名稱變更而變更房地產需提交:
(1)工商登記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2)企業名稱變更前后的公司章程復印件;(該復印件需由工商登記部門確認,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致使企業名稱變更的不用提交)
(3)房地產權屬變更涉稅證明。(該證明要有財稅分局不征收契稅的批復,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致使企業名稱變更的不用提交)
4、人民法院裁定、判決變更房地產需提交:
(1)民事裁定(判決)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2)房地產權屬變更涉稅證明(該證明要有財稅分局不征收契稅的批復,屬裁定撤銷現狀產權恢復原產權的不要求提交)。
5、離婚夫妻間分析房地產轉移需提交:
(1)民事裁定書(判決書)復印件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訴訟離婚的需提交)
(2)民事調解書復印件;(調解離婚的需提交)
(3)離婚協議、離婚證復印件。(協議離婚的需提交)
(4)房地產權屬變更涉稅證明(該證明要有財稅分局不征收契稅的批復)。
(5)《順德區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申請表》
6、夫妻間約定轉移房地產權需提交:
(1)夫妻房地產約定書;
(2)結婚證復印件或戶口簿復印件;
(3)房地產權屬變更涉稅證明(該證明要有財稅分局不征收契稅的批復)。
不屬中國公民間(這里特指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民及臺灣省公民)締結婚姻的夫妻,其夫妻房地產約定書需經公證處公證。
7、更改地址、門牌、身份證號碼、名稱需提交的資料:
(1)更改產權人身份證號碼或名字的提交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證明;
(2)更改房地產座落地址或門牌的提供地址證明。
8、遺失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刊有遺失產權證聲明的《珠江商報》或《佛山日報》。
以上提交資料無說明復印件的即為原件,說明復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校對
二、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房屋登記費:住房80元/宗,非住房550元/宗(登記費含房地產權證書費一本,每增加一產權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費;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登記費;驗證換證登記,或因丟失、損壞證書申請補辦的,不收登記費,只收工本費;因房屋座落門牌地址的變化、權利人名稱變化造成的變更登記只收取工本費;行政區域劃分變更的,只收工本費,不屬的,減半收取登記費;該費用由國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檔案費:65元/宗(區檔案館房地產檔案室收取)。
三、變更登記核準期限:
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終審的:20個工作日;
鎮(街)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終審的: 12個工作日。
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 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區別篇三
4變更稅務登記(單位納稅人)
一、業務簡介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其中股東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稅務變更登記前,應提示原股東及時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東股權變化稅源監控登記。
二、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申請變更稅務登記需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如變更企業名稱的還需領取《發票繳銷表》(一式兩份)。
(一)變更名稱:填發票繳銷表并帶手工版發票到發票窗口進行繳銷(沒有手工版發票的也需到發票窗口進行確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二)變更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新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三)變更地址: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變更地址的同時,如果涉及郵政編碼、電話變更的,必須在變更表中填寫新的郵政編碼和電話。(經核實后如變更科室需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四份)
(四)變更經營期限: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變更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六)變更銀行:開戶核準通知書和結算帳戶申請書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一式2份。
(七)變更注冊資本: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復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復印件。(變更注冊資本因涉及印花稅,請各納稅人到地稅機關辦理變更業務)
(八)變更登記注冊類型: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九)變更股東: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復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前,應督促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或委托人)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凡是在國稅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發生股權轉讓都應提交以下資料:
1.轉讓股權的納稅人(或委托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管理窗口領取(或通過青島市國稅局外部網站下載)并填寫《股東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一式三聯.2.本次《股權轉讓合同(協議)》(應已貼印花稅稅票); 3.取得該項股權的投資成本證明資料。可區分取得方式分別提供投資合同(協議)、股權受讓協議或債務重組協議等;
4.被轉讓股權企業上一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5.被轉讓股權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被轉讓股權企業股東會決議; 7.被轉讓企業章程修正案。
上述資料均提供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無誤”并加蓋企業公章。
(十)變更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內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或外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三、工作步驟
(一)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
(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變更表》和需提報的有關材料一并交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
(三)“綜合服務窗口”對納稅人提報的資料審核無誤后給予變更(涉及稅務登記證內容變更的還需交回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出具稅務登記證)
(四)“綜合服務窗口”按時將一套資料及時傳遞到地稅機關
四、業務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二)稅務機關完成業務的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綜合窗口告之納稅人整改,經核實符合規定的,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報表格。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并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3份。第二步:受理審核。
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人員對納稅人提報的資料審核無誤后給予變更(涉及稅務登記證內容變更的還需交回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范例如下: 變更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名稱 xxxx 納稅人識別號 xxxx
變更登記事項
序號 變更項目 變更前內容 變更后內容 批準機關名稱及文件法定代表人 張xx 李xx xxxx
送繳證件情況: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
納稅人
經辦人: 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xx
納稅人(簽章)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
經辦稅務機關審核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
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填用。
二、報送此表時還應附送如下資料(2套,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各留存一套):
(一)稅務登記變更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變更內容一致的應提交:
1、工商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
4、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提交: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2、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變更項目:填需要變更的稅務登記項目。
四、變更前內容:填變更稅務登記前的登記內容。
五、變更后內容:填變更的登記內容。
六、批準機關名稱及文件:凡需要經過批準才能變更的項目需填寫此項。
七、本表一式三份,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各留存一份,退回納稅人一份。
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 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區別篇四
以下材料,除《登記證書》外,各一式兩份。
69、社會團體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名稱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0、社會團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住所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新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材料,要寫清使用面積、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1、社會團體辦理宗旨、業務范圍的活動地域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2、社會團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
(5)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6)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7)《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3、社會團體辦理活動資金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4、社會團體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不再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正式文件);
(4)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5、社會團體辦理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變更后新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情況、所在地址、業務范圍、聯系電話等情況;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正式文件);(5)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76、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依照哪些程序進行?
(1)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2)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3)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77、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材料?(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2)加蓋會章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說明;(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5)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6)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工商變更登記通知書 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區別篇五
變更登記是指社團成立后,其依法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由該社團遵循一定的程序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的登記。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社團,其備案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也應依法辦理變更備案。
一、變更登記的事項
根據規定,社團的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化后,應進行變更登記。
二、變更登記履行的程序
社會團體將需要變更的登記事項或備案事項,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管理機關對社團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準予或不準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由登記管理機關重新制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申請變更登記的時效規定
為了保證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的時效性,社團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超過30日,該社團仍需變更登記,則要重新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有關材料,由業務主管單位重新審查。
四、變更名稱應提交的材料 社團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需提交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名稱申請書;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五、變更住所應提交的材料
社團辦理住所變更登記,需提交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住所申請書;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新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材料(要寫清楚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編及聯系電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六、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社團變更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需提交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七、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的材料
社團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后者要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
八、變更活動資金應提交的材料
社團辦理活動資金變更登記,需提交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九、變更業務主管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社團變更業務主管單位,需提供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不再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十、社團修改章程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
社團修改章程需提交以下材料: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報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說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十一、變更社團分支(代表)機構有關事項應當提交的材料
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變更后新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情況、所在地址、業務范圍、聯系電話等情況;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5、《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