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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gmp基礎知識培訓考試題 gmp常識考試試題(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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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gmp基礎知識培訓考試題 gmp常識考試試題(五篇)
時間:2024-08-07 10:17:16     小編:zdfb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gmp基礎知識培訓考試題 gmp常識考試試題篇一

第一章

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于藥品生產所涉及的物料和產品的取樣操作。

第二章

第二條

藥品生產過程的取樣是指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總體(物料和產品)中抽取樣品的操作。取樣操作應與取樣的目的、取樣控制的類型和待取樣的物料及產品相適應。應有書面的取樣規程。取樣應使用適當的設備與工具按取樣規程操作。

第三條

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樣操作對物料、產品和抽取的樣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產品和抽取的樣品之間發生交叉污染。

第四條

取樣操作要保證樣品的代表性。一般情況下所取樣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樣設施

第五條

取樣設施應能符合以下要求:

1.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不低于被取樣物料的生產環境;

2.預防因敞口操作與其他環境、人員、物料、產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在取樣過程中保護取樣人員; 4.方便取樣操作,便于清潔。

第六條

β-內酰胺類、性激素類藥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藥品等特殊性質的藥品的物料或產品取樣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的生產設施要求。

第七條

物料取樣應盡可能在專用取樣間中進行,從生產現場取樣的除外。取樣間的使用應有記錄,按順序記錄各取樣區內所取樣的所有物料,記錄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取樣日期、— 3 —

品名、批號、取樣人。

第八條

取樣設施的管理應參照本規范生產區域的管理要求,每種物料取樣后應進行清潔,并有記錄,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樣器具

第九條

取樣輔助工具包括:包裝開啟工具、除塵設備、重新封口包裝的材料。必要時,取樣前應清潔待取樣的包裝。

第十條

各種移液管、小杯、燒杯、長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體,應盡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體可用適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樣器具。粉末狀與粒狀固體可用刮鏟、勺、取樣釬等取樣。無菌物料的取樣必須在無菌條件下進行。

第十一條

所有工具和設備應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潔凈。使用后應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潔的環境里,必要時,使用前用水或適當的溶劑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設備都必須有書面規定的清潔規程和記錄。應證明取樣工具的清潔操作規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樣人員和防護

第十二條

取樣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取樣操作培訓,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與產品的知識,對于無菌物料及產品的取樣人員應進行無菌知識和操作要求的培訓,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訓應有記錄。

第十三條

取樣時應穿著符合相應防護要求的服裝,預防污染物料和產品,并預防取樣人員因物料和產品受到傷害。

第十四條

取樣人員對取樣時發現的異常現象必須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跡象均應詳細記錄在取樣記錄上。

第六章

——

第十五條

應有取樣的書面操作規程。規程的內容應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要求。至少包含取樣方法、所用器具、樣品量、分樣的方法、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樣品容器的標識、取樣注意事項(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項)、貯存條件、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裝方式。

第十六條

對于物料一般采用簡單隨機取樣原則。對于產品除要考慮隨機取樣原則外,還要關注在生產過程中的偏差和風險,應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應填寫取樣記錄,記錄中至少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總件數、取樣件數、取樣編號、取樣量、分樣量、取樣地點、取樣人、取樣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已取樣的物料和產品的外包裝上應貼上取樣標識,標明取樣量、取樣人和取樣日期。

第十九條

樣品的容器應當貼有標簽,注明樣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自哪一包裝容器、取樣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樣操作

第二十條

取樣操作的一般原則

被抽檢的物料與產品是均勻的,且來源可靠,應按批取樣。若總件數為n,則當n≤3時,每件取樣;當3<n≤300時,按n+1件隨機取樣;當n>300時,按n/2+1件隨機取樣。

第二十一條

一般原輔料的取樣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號原輔料是均勻的,則可從此批原輔料的任一部分進行取樣。若原輔料不具有物理均勻性,則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樣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樣品。可以根據原輔料的性質,采用經過驗證的措施,在取樣前,恢復原輔料的均勻性。例如,分層的液體可以通過攪拌解決均勻性問題;液體中的沉淀可以通過溫和的升溫和攪動溶解。

第二十二條

無菌物料的取樣

無菌物料的取樣應充分考慮取樣對于物料的影響,取樣過程應嚴格遵循無菌操作的要求進行,取樣人員應進行嚴格的培訓,取樣件數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附錄無菌檢查法中批出廠產品最少檢驗數量的要求計算。

在對供應商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可要求供應商在分裝時每件留取適當數量的樣品臵于與物料包裝材質相同的小容器中,標識清楚,并臵于同一外包裝中,方便物料接收方進行定性鑒別,以減少取樣對物料污染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

血漿的取樣操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漿管理規程”的要求對每袋血漿進行取樣檢驗。

第二十四條

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取樣人員應經中藥材鑒定培訓,以便在取樣時能發現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藥材的取樣操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一部附錄中藥材取樣法的要求進行,在取樣時應充分考慮中藥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條

工藝用水取樣操作應與正常生產操作一致,取樣后應及時進行檢驗,以防止質量發生變化。

第二十六條

為避免印刷包裝材料取樣時存在混淆的風險,每次只能對一種印刷包裝材料取樣,所取印刷包裝材料的樣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裝中。樣品必須有足夠的保護措施和標識,以防混淆或破損。

第二十七條

應考慮到一次接收的內包裝材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不均勻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隨機取樣方法,以發現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樣件數可參考gb/t 2828.1(iso2859-1)《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的要求計算取樣。

第二十八條

中間產品的取樣應能夠及時準確反應生產情況,在線取樣時應充分考慮工藝和設備對樣品的影響,選擇相應的生產時段和取樣位臵進行取樣操作;非在線取樣,取樣件數可按照本附錄第二十條的要求進行計算取樣。

第二十九條

成品的取樣應考慮生產過程中的偏差和風險。對于無菌檢查樣品的取樣,——

取樣件數應按照本規范無菌藥品附錄第八十條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附錄無菌檢查法中批出廠產品最少檢驗數量的要求計算。

第三十條

放射性藥品的取樣操作可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進行,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第三十一條

物料和產品標準中有特定取樣要求的,應按標準要求執行。對包裝材料、工藝用水等,按具體情況制定取樣操作原則。

第三十二條

取樣后應分別進行樣品的外觀檢查,必要時進行鑒別檢查。若每個樣品的結果一致,則可將其合并為一份樣品,并分裝為檢驗樣品、留樣樣品,檢驗樣品作為實驗室全檢樣品。

第三十三條

取樣數量應能夠滿足《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中檢驗及留樣的要求。

第八章

樣品的容器、轉移和貯存

第三十四條

樣品的容器應能夠防止受到環境、微生物、熱原等污染,容器應避免與樣品發生反應、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據樣品的貯存要求,能避光、隔絕空氣與水份,防止樣品出現較原包裝更易降解、潮解、吸濕、揮發等情況。樣品容器一般應密封,最好有防止隨意開啟的裝臵。

第三十五條

取樣后應及時轉移,其轉移過程應能防止污染,不得影響樣品質量。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應有樣品貯存的區域和相應的設備。樣品的貯存條件應與相應的物料與產品的貯存條件一致。

第九章 術 語

第三十七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簡單隨機取樣

從包含n個抽樣單元的總體中按不放回抽樣抽取n個單元,若任何n個單元被抽出的概

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則稱這種取樣方法為簡單隨機取樣。

注:簡單隨機抽樣可以用以下的逐個抽取單元的方法進行;第一個樣本單元從總體中所有n個抽樣單元中隨機抽取,第二個樣本單元從剩下的n-1個抽樣單元中隨機抽取,以次類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根據一個抽樣方案,該方案可以確保抽取的樣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總體的不同部分或一個非均勻樣品總體的不同屬性,這樣的樣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三)樣品

取自一個批并且提供有關該批的信息的一個或一組物料或產品。

——

gmp基礎知識培訓考試題 gmp常識考試試題篇二

2017年質量月gmp知識競賽題庫(生產部)

無菌藥品

一、判斷題

1、無菌藥品在b級潔凈區要采用與a級潔凈區相同的監測系統。

(×)(無菌藥品,在b級潔凈區可采用與a級潔凈區相似的監測系統)、在灌裝/分裝時,由于產品本身產生粒子或液滴,允許灌裝點≥5.0μm的懸浮粒子出現不符合標準的情況(√)

3、無菌藥品生產,一般情況下,洗手設施應安裝在更衣的任何階段.(×)(無菌藥品生產,一般情況下,洗手設施只能安裝在更衣的第一階段。)

4、無菌藥品生產設備及輔助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盡可能便于在潔凈區進行操作、保養和維修。

(×)(無菌藥品生產設備及輔助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盡可能便于在潔凈區外進行操作、保養和維修。)

5、在無菌生產的過程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易脫落纖維的容器和物料。

(×)(在無菌生產的過程中,不得使用易脫落纖維的容器和物料。)

6、流通蒸汽處理不屬于最終滅菌.(√)

7、非最終滅菌產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器具滅菌后處于密閉容器內的轉運和存放可以在c級區操作

(×)(應在b級區)

8、非最終滅菌產品的軋蓋操作可選擇在c級或d級背景下的a級送風環境中進行,但a級送風環境至少符合a級區的靜態要求。(√)

9、可以使用化學或生物指示劑監控滅菌工藝來替代物理測試。(×)(不能使用)

10、最終滅菌的產品可以用過濾除菌工藝替代最終滅菌工藝。(×)(不可以)

11、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采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并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12、制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制藥用水至少應當采用純化水。(×)

13、每批藥品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藥品所有相關的質量檢驗情況。(√)

14、無菌藥品潔凈區懸浮粒子日常監測的采樣量與潔凈度級別和空氣凈化系統確認時的空氣采樣量相同。(×)

15、c級指無菌藥品生產過程中重要程度較低操作步驟的潔凈區。(√)

16、根據潔凈度級別和空氣凈化系統確認的結果及風險評估,確定取樣點的位置并進行日常靜態監控。(×)(日常動態監測)

17、a級指無菌配制和灌裝等高風險操作所處的背景區域。答案:錯誤

18、無菌藥品生產應該使更衣的不同階段分開

(√)

19、應當定期將獨立的溫度顯示器的讀數與滅菌過程中記錄獲得的圖譜進行對照。(√)20、被滅菌產品或物品達到設定的滅菌溫度后才開始計算滅菌時間。(√)

二、選擇題

1.中藥注射劑濃配前的精致工序應當至少在(a)潔凈區內完成。

a d級

b c級

c a級 d b級

2.中藥材洗滌、浸潤、提取用水的質量標準不得低于(b)標準,無菌制劑的提取用水應當采用(c)。

a 自來水

b 飲用水

c 純化水

d

蒸餾水

3.用于中藥注射劑的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留樣,應當保存至使用該批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生產的最后一批制劑產品放行后(c)年。

a 半年

b 2年

c 1年

d 3個月

4.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c)能力。a 使用 b 儲存 c設計 d 輸送

5.應當對制藥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c),并有相應的記錄。a 檢查 b 測定

c監測

d 消毒

6.藥品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d)。a 規格要求 b 管理規定

c要求

d質量標準

7.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c)的要求

a 不拋灑

b 數量

c保證質量

d 時間

8.原輔料貯存期內,如發現對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特殊情況,應當進行(c)。a 目測

b 檢查

c復驗

d 銷毀

9.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置(c)妥善存放

a 密閉區域

b一般區域

c專門區域

d 顯著區域

10.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規程和(a)發放。a 需求量

b 總量

c 品種數量

d 規格

11.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c)并記錄

a 保存

b 另外區域存放

c銷毀

d 計數

12.不符合貯存和運輸要求的退貨,應當在(c)監督下予以銷毀。

a 質量受權人 b 質量保證部門

c質量管理部門 d 質量控制部門

1.下面哪兩種工具用于前瞻式質量風險管理(ad)a.防錯設計 b.患者健康危害評價 c.魚骨圖

d.失效模式分析

2.下列哪些屬于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的共有職責(ac)a批準并監督委托生產;b批準并監督委托檢驗;

c確保完成生產工藝驗證;d確保藥品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生產、貯存,以保證藥品質量

3.在干燥物料或產品,尤其是高活性、(bd)物料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a.高刺激性

b.高毒性

c.高致畸性

d.高致敏性

4.應當定期檢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評估其(bd)。

a.適宜性

b.有效性

c.通用性

d.適用性

5.藥品的內標簽應當包含藥品通用名稱、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容。包裝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藥品通用名稱、規格和(ad)等內容。

a、產品批號

b、生產企業

c、用量用法

d、有效期

1.設備的設計確認主要內容有(abcd)

a.設備的性能參數; b.符合gmp要求的材質; c.結構便于清潔和操作

d.選型符合國家標準、滿足藥品生產需要;

e.尺寸大小符合要求; 2.注射用水驗證主要項目有(abde)a.輸水管道和儲罐的材質;b.輸送方式和循環溫度;c.使用方式和使用環境; d.酸堿度和總有機碳檢測;e.微生物和熱原檢測;

3.工藝驗證的主要內容有(abcd)

a.工藝參數的合理性、準確性;b.生產控制手段的可靠性、重現性;c.廠房設施、設備的適用性; d.中間產品、成品質量的符合性;e.主要原輔料、內包材變更;

原料藥

一、判斷題:、原料藥生產設備所需的潤滑劑、加熱或冷卻介質等,應當避免與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直接接觸,以免影響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質量。(√)、原料藥生產企業有供應商審計系統時,供應商的檢驗報告可以用來替代其它項目的測試。(√)

3、混合操作可包括將同一原料藥的多批零頭產品混合成為一個批次。(√)

4、清潔驗證殘留物的限度標準可根據原料藥的藥理、毒理或生理活性來確定,也可根據原料藥生產中最有害的組分來確定。(√)

5、混合批次的有效期應當根據參與混合的最后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確定。(×)

6、藥品生產企業不得進行委托檢驗。(×)

7、每批藥品的檢驗記錄應當至少包括原輔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藥品所有相關的質量檢驗情況;(×)

8、企業終止藥品生產或關閉的,應當將留樣轉交受權單位保存,并告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時間應當涵蓋藥品有效期.(√)

10、持續穩定性考察的貯存條件應當采用與藥品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長期和加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

11、管理部門人員通常可將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12、企業所有管理和操作人員職責通常不得委托給他人。(√)

13、企業所有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

14、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采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

15、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并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16、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于10帕斯卡,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于5帕斯卡。(×)

17、表格中內容與前項相同時應重復抄寫,可以用“ /”或“同上”表示。(×)

18、每批產品經質量受權人批準后方可放行。(√)

19、無論是制劑產品或原料藥,成品的留樣包裝均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20、企業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

二、選擇題

1、下述活動也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其過程和結果應當有記錄(d)。a.確認和驗證 b.廠房和設備的維護、清潔和消毒 c.環境監測和變更控制 d.以上都是

2、藥品批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d)年。a.4 b.3 c.2 d.1

3、制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至少應當采用(b)。

a.自來水 b.飲用水 c.純化水 d.注射用水

4、物料必須從(c)批準的供應商處采購。

a.供應管理部門 b.生產管理部門 c.質量管理部門 d.財務管理部門

5、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d)。

a.名稱 b.流向 c.狀態 d.名稱和流向

6、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b)。

a.腐蝕 b.死角、盲管 c.脫落物 d.附屬物

7、批號是指用于識別一個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c)的組合。a.漢字 b.拼音 c.數字和(或)字母 d.數字

8、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a)并記錄。

a.銷毀 b.回收 c.保存 d.以上都不是

9、每批藥品均應當由(d)簽名批準放行。

a.倉庫負責人 b.財務負責人 c.企業負責人 d.質量受權人

10、藥品生產的崗位操作記錄應由(c)。a.監控員填寫 b.車間技術人員填寫 c.崗位操作人員填寫 d.班長填寫

11、儀表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b)。a.使用時間 b.校準有效期 c.狀態 d.適用范圍

12、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c)能力。

a.使用 b.儲存 c.設計 d.輸送

1、物料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當符合(bd a.合格先出 b.先進先出 c.急用先出 d.近效期先出

2、為規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gmp制定的依據(bc)。

a.中華人人民共和國憲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d.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3、設備管理中應當建立并保存相應設備(ab)記錄。a.采購 b.確認 c.操作 d.維護

4、驗證的組織機構是(bc)。

a.質量管理部門; b.驗證領導小組或驗證委員會; c.驗證實施小組; d.生產管理部門;

5、以下哪個不屬于工藝助劑(cd)。

a.助濾劑 b.活性炭 c.參與反應的物料 d.溶劑

1、工藝驗證的主要內容有(abcd)。

a.工藝參數的合理性、準確性; b.生產控制手段的可靠性、重現性; c.廠房設施、設備的適用性; d.中間產品、成品質量的符合性; e.主要原輔料、內包材變更;

2、藥品生產企業關鍵人員至少應當包括(abc)。

a.企業負責人 b.生產管理負責人 c.質量管理負責人 d.總工程師 e.3、產品包括藥品的(bcd)。

a.原料 b.中間產品 c.待包裝產品 d.成品 e.)的原則。企業法人輔料

取樣

一、判斷題

1、無論是制劑產品或原料藥,成品的留樣包裝均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

2、物料的留樣量應當至少滿足兩次全檢量的需要;(×)

3、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

4、樣品從包裝生產線取走后可以繼續進行包裝。(×)

5、除取樣點處的排風不能循環使用外,取樣室內空氣可直接循環使用。(×)

6、高活性、高毒性等特殊性質的藥品的物料或產品取樣設施,應符合gmp的生產設施要求。(√)

7、所有取樣工具和取樣設備應由不銹鋼制成。(×)

8、所有工具和設備都必須有書面規定的清潔規程和記錄。應證明取樣工具的清潔操作規程是充分有效的。(√)

9、對于物料一般采用簡單隨機取樣原則。對于產品除要考慮隨機取樣原則外,還要關注在生產過程中的偏差和風險,應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檢驗。(√)

10、每次只能對一種印刷包裝材料取樣,所取印刷包裝材料的樣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裝中。(√)

11、對于電子數據和紙質打印文稿一般不宜同時存在。(×)

12、電子數據不宜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如需要,電子簽名應當遵循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

13、中藥提取、濃縮、收膏工序的操作環境應當與其制劑配制操作區的潔凈度級別相適應。(×)

14、中藥注射劑濃配前的精制工序應當至少在c級潔凈區內完成。(×)

15、對每次接收的中藥材均應當按產地、采收時間、采集部位、藥材等級、藥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斷)、包裝形式等進行分類,分別編制批號并管理。(√)

16、應制定每種經過前處理后的中藥材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

17、為便宜追溯,中藥提取物的生產,一般不宜幾個批號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混合投料。(×)

18、用過的水不得用于洗滌其它藥材,不同的中藥材不得同時在同一容器中洗滌。(√)

19、中藥材提取用水的質量標準不得低于純化水標準。(×)

20、取樣器具在使用后應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潔的環境里,必要時,使用前用水或適當的溶劑淋洗、干燥。(√)

二、選擇題

1取樣數量應記錄在貨位卡上,當取樣數量超過物料總量的(a)時,發放物料時應當減除取樣數量。

a、1% b、2% c、5% d、10%

2、取樣室只允許(b)人員進入。

a.生產部門 b.部門指定的取樣 c.質量管理 d.物料部門

3、質量控制基本要求之一:由______ 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取樣。(d)a、庫房管理員 b、qc檢驗員 c、質量保證員

d、經授權的人員

4、以下不屬于取樣原則的有(c)

a、取樣操作應與取樣的目的、取樣控制的類型和待取樣的物料相適應。b、應有書面的取樣規程。取樣應使用適當的設備與工具按取樣規程操作。c、所取的多余樣品應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d、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料、中間產品、成品和抽取的樣品,并防止物料、中間產品、成品和抽取的樣品之間發生交叉污染。

5、某批輔料共到貨100件,取樣的件數為(e)

a、3件 b、6件 c、9件 d、10件 e、11件

6、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a)。

a、使用范圍 b、量程 c、刻度 d、范圍

7、衡器、量具、儀表、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b)。a、使用時間 b、校準有效期 c、狀態 d、適用范圍

8、以下關于經營企業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存放的說法中,正確的是(b)a.專庫或專柜存放加鎖保管,專賬記錄 b.專庫或專柜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專賬記錄 c.專庫或專柜存放,專人保管記錄 d.專庫或專柜存放,專人保管,專賬記錄 e.專柜加鎖保管,專賬記錄

9、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c)a.車間主任領導 b.屬檢驗部門管理 c.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 d.負責售后質量跟蹤 e.只負責成品質量

10、《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生產廠房必須與其他藥品生產廠房分開的藥品是(d)

a.麻醉藥品 b.抗腫瘤藥 c.激素類藥 d.避孕藥

11、用于中藥注射劑的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留樣,應當保存至使用該批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生產的最后一批制劑產品(c)。

a、有效期后一年 b、有效期后兩年 c、放行后一年 d、放行后兩年

12、制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并符合(d)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a、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b、企業內控標準 c、藥品管理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1、以下關于取樣設施說法正確的有(bc)

a、取樣設施的管理應嚴格執行gmp中生產區域的管理要求

b、每種物料取樣后應進行清潔,并有記錄,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c、生產現場取樣應在專門的取樣間進行,以免取樣操作對生產造成影響。d、在任何情況下,物料的取樣都必須在專門的取樣間進行。

2、以下關于原料藥生產用物料的取樣檢驗說法正確的有(ad)

a、劇毒的化工原料在符合相應的條件下,可免檢

b、工藝助劑在取生產商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這些物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后,即可放行使用。

c、化工原料均應按國家標準進行全項檢驗

d、當建立了化工原料供應商的質量審計系統時,可只做鑒別項,其它項目可用供應商的檢驗報告代替。

3、以下關于無菌檢查說法正確的有(bd)

a、無菌灌裝產品的無菌樣品應隨機抽取,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b、無菌檢查樣品必須包括最初、最終灌裝的產品以及灌裝過程中發生較大偏差后的產品; c、最終滅菌產品應當從滅菌柜上、中、下處取樣;

d、同一批產品經多個滅菌設備或同一滅菌設備分次滅菌的,樣品應當從各個/次滅菌設備中抽取。

4、以下關于原料藥生產用物料的取樣檢驗說法正確的有(ad)

a、劇毒的化工原料在符合相應的條件下,可免檢

b、工藝助劑在取得生產商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這些物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后,即可放行使用。

c、化工原料均應按國家標準進行全項檢驗

d、當取得供應商的全項檢驗報告且符合標準限度時,可對原料藥生產用的化學試劑只做鑒別項。

5、以下說法正確的有(ad)

a、對使用的每種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均應規定貯存期限或復驗期。

b、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留樣,均應保存至使用該批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生產的最后一批制劑產品有效期后一年。

c、每批中藥材或中藥飲片應當留樣,留樣量至少滿足三次全檢的需要。

d、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貯存條件和貯存期限應根據其特性和包裝方式以及穩定性考察結果確定。

1、以下關于潔凈區監測說法正確的有(abce)

a、小容量注射劑b線灌封機設備組裝操作與調試操作時,應進行懸浮粒子監測。b、a級潔凈區監測的頻率及取樣量,應能及時發現所有人為干預、偶發事件及任何系統的損壞。

c、灌裝,由于產品本身產生粒子或液滴,允許灌裝點≥5.0μm的懸浮粒子出現不符合標準的情況。

d、日常監測的采樣量可低于潔凈度級別和空氣凈化系統確認時的空氣采樣量,一般不低于確認時的一半。

e、懸浮粒子的監測系統應當考慮采樣管的長度和彎管的半徑對測試結果的影響。

2、以下關于潔凈區監測說法錯誤的有(ce)

a、在b級潔凈區可采用與a級潔凈區相似的監測系統。可根據b級潔凈區對相鄰a級潔凈區的影響程度,調整采樣頻率和采樣量。

b、在b級潔凈區,連續或有規律地出現少量≥5.0 μm的懸浮粒子時,應當進行調查。c、生產操作全部結束、操作人員撤出生產現場并經15~20分鐘自凈后,潔凈區的懸浮粒子應當達到的“動態”標準。d、應當按照質量風險管理的原則對c級潔凈區和d級潔凈區(必要時)進行動態監測。監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糾偏限度可根據操作的性質確定,但自凈時間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e、潔凈區的相對濕度應為40%-70%。

3、潔凈區的微生物監測應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c)

a、應當對微生物進行動態監測,評估無菌生產的微生物狀況。

b、微生物監測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氣浮游菌采樣法、表面取樣法等;沉降菌測試時間應為4小時。

c、動態取樣應當避免對潔凈區造成不良影響。

d、口服制劑成品批記錄的審核應當包括環境監測的結果。e、對表面和操作人員的監測,應當在關鍵操作前進行。

gmp基礎知識培訓考試題 gmp常識考試試題篇三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新版gmp)附錄:無菌藥品

第一章范圍

第一條無菌藥品是指法定藥品標準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制劑和原料藥,包括無菌制劑和無菌原料藥

第二條本附錄適用于無菌制劑生產全過程以及無菌原料藥的滅菌和無菌生產過程。

第二章原則

第三條無菌藥品的生產須滿足其質量和預定用途的要求,應當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種微粒和熱原的污染。生產人員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訓及其工作態度是達到上述目標的關鍵因素,無菌藥品的生產必須嚴格按照精心設計并經驗證的方法及規程進行,產品的無菌或其它質量特性絕不能只依賴于任何形式的最終處理或成品檢驗(包括無菌檢查)。

第四條無菌藥品按生產工藝可分為兩類:采用最終滅菌工藝的為最終滅菌產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無菌生產工藝的為非最終滅菌產品。

第五條無菌藥品生產的人員、設備和物料應通過氣鎖間進入潔凈區,采用機械連續傳輸物料的,應當用正壓氣流保護并監測壓差。

第六條物料準備、產品配制和灌裝或分裝等操作必須在潔凈區內分區域(室)進行。

第七條應當根據產品特性、工藝和設備等因素,確定無菌藥品生產用潔凈區的級別。每一步生產操作的環境都應當達到適當的動態潔凈度標準,盡可能降低產品或所處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風險。

第三章潔凈度級別及監測

第八條潔凈區的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潔凈度要求,包括達到“靜態”和“動態”的標準。

第九條無菌藥品生產所需的潔凈區可分為以下4個級別:

a級:高風險操作區,如灌裝區、放置膠塞桶和與無菌制劑直接接觸的敞口包裝容器的區域及無菌裝配或連接操作的區域,應當用單向流操作臺(罩)維持該區的環境狀態。單向流系統在其工作區域必須均勻送風,風速為0.36-0.54m/s(指導值)。應當有數據證明單向流的狀態并經過驗證。

在密閉的隔離操作器或手套箱內,可使用較低的風速。

b級:指無菌配制和灌裝等高風險操作a級潔凈區所處的背景區域。

c級和d級:指無菌藥品生產過程中重要程度較低操作步驟的潔凈區。

以上各級別空氣懸浮粒子的標準規定如下表:

新版gmp附錄無菌藥品

注:

(1)為確認a級潔凈區的級別,每個采樣點的采樣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級潔凈區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為iso4.8,以≥5.0μm的懸浮粒子為限度標準。b級潔凈區(靜態)的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為iso5,同時包括表中兩種粒徑的懸浮粒子。對于c級潔凈區(靜態和動態)而言,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分別為iso7和iso8。對于d級潔凈區(靜態)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為iso8。測試方法可參照iso14644-1。

(2)在確認級別時,應當使用采樣管較短的便攜式塵埃粒子計數器,避免≥5.0μm懸浮粒子在遠程采樣系統的長采樣管中沉降。在單向流系統中,應當采用等動力學的取樣頭。

(3)動態測試可在常規操作、培養基模擬灌裝過程中進行,證明達到動態的潔凈度級別,但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要求在“最差狀況”下進行動態測試。

第十條應當按以下要求對潔凈區的懸浮粒子進行動態監測:

(一)根據潔凈度級別和空氣凈化系統確認的結果及風險評估,確定取樣點的位置并進行日常動態監控。

(二)在關鍵操作的全過程中,包括設備組裝操作,應當對a級潔凈區進行懸浮粒子監測。生產過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損壞塵埃粒子計數器時,應當在設備調試操作和模擬操作期間進行測試。a級潔凈區監測的頻率及取樣量,應能及時發現所有人為干預、偶發事件及任何系統的損壞。灌裝或分裝時,由于產品本身產生粒子或液滴,允許灌裝點≥5.0μm的懸浮粒子出現不符合標準的情況。

(三)在b級潔凈區可采用與a級潔凈區相似的監測系統。可根據b級潔凈區對相鄰a級潔凈區的影響程度,調整采樣頻率和采樣量。

(四)懸浮粒子的監測系統應當考慮采樣管的長度和彎管的半徑對測試結果的影響。

(五)日常監測的采樣量可與潔凈度級別和空氣凈化系統確認時的空氣采樣量不同。

(六)在a級潔凈區和b級潔凈區,連續或有規律地出現少量≥5.0μm的懸浮粒子時,應當進行調查。

(七)生產操作全部結束、操作人員撤出生產現場并經15~20分鐘(指導值)自凈后,潔凈區的懸浮粒子應當達到表中的“靜態”標準。

(八)應當按照質量風險管理的原則對c級潔凈區和d級潔凈區(必要時)進行動態監測。監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糾偏限度可根據操作的性質確定,但自凈時間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九)應當根據產品及操作的性質制定溫度、相對濕度等參數,這些參數不應對規定的潔凈度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 應當對微生物進行動態監測,評估無菌生產的微生物狀況。監測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氣浮游菌采樣法和表面取樣法(如棉簽擦拭法和接觸碟法)等。動態取樣應當避免對潔凈區造成不良影響。成品批記錄的審核應當包括環境監測的結果。

對表面和操作人員的監測,應當在關鍵操作完成后進行。在正常的生產操作監測外,可在系統驗證、清潔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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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各數值均為平均值。

(2)單個沉降碟的暴露時間可以少于4小時,同一位置可使用多個沉降碟連續進行監測并累積計數。

第十二條 應當制定適當的懸浮粒子和微生物監測警戒限度和糾偏限度。操作規程中應當詳細說明結果超標時需采取的糾偏措施。

第十三條 無菌藥品的生產操作環境可參照表格中的示例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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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處的高污染風險是指產品容易長菌、灌裝速度慢、灌裝用容器為廣口瓶、容器須暴露數秒后方可密封等狀況;

(2)此處的高污染風險是指產品容易長菌、配制后需等待較長時間方可滅菌或不在密閉系統中配制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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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軋蓋前產品視為處于未完全密封狀態。

(2)根據已壓塞產品的密封性、軋蓋設備的設計、鋁蓋的特性等因素,軋蓋操作可選擇在c級或d級背景下的a級送風環境中進行。a級送風環境應當至少符合a級區的靜態要求。

第四章 隔離操作技術

第十四條 高污染風險的操作宜在隔離操作器中完成。隔離操作器及其所處環境的設計,應當能夠保證相應區域空氣的質量達到設定標準。傳輸裝置可設計成單門或雙門,也可是同滅菌設備相連的全密封系統。

物品進出隔離操作器應當特別注意防止污染。

隔離操作器所處環境取決于其設計及應用,無菌生產的隔離操作器所處的環境至少應為d級潔凈區。

第十五條 隔離操作器只有經過適當的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確認時應當考慮隔離技術的所有關鍵因素,如隔離系統內部和外部所處環境的空氣質量、隔離操作器的消毒、傳遞操作以及隔離系統的完整性。

第十六條 隔離操作器和隔離用袖管或手套系統應當進行常規監測,包括經常進行必要的檢漏試驗。

第五章 吹灌封技術

第十七條 用于生產非最終滅菌產品的吹灌封設備自身應裝有a級空氣風淋裝置,人員著裝應當符合a/b級潔凈區的式樣,該設備至少應當安裝在c級潔凈區環境中。在靜態條件下,此環境的懸浮粒子和微生物均應當達到標準,在動態條件下,此環境的微生物應當達到標準。

用于生產最終滅菌產品的吹灌封設備至少應當安裝在d級潔凈區環境中。

第十八條 因吹灌封技術的特殊性,應當特別注意設備的設計和確認、在線清潔和在線滅菌的驗證及結果的重現性、設備所處的潔凈區環境、操作人員的培訓和著裝,以及設備關鍵區域內的操作,包括灌裝開始前設備的無菌裝配。

第六章 人員

第十九條 潔凈區內的人數應當嚴加控制,檢查和監督應當盡可能在無菌生產的潔凈區外進行。

第二十條 凡在潔凈區工作的人員(包括清潔工和設備維修工)應當定期培訓,使無菌藥品的操作符合要求。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衛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礎知識。未受培訓的外部人員(如外部施工人員或維修人員)在生產期間需進入潔凈區時,應當對他們進行特別詳細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從事動物組織加工處理的人員或者從事與當前生產無關的微生物培養的工作人員通常不得進入無菌藥品生產區,不可避免時,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的人員凈化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從事無菌藥品生產的員工應當隨時報告任何可能導致污染的異常情況,包括污染的類型和程度。當員工由于健康狀況可能導致微生物污染風險增大時,應當由指定的人員采取適當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更衣和洗手,盡可能減少對潔凈區的污染或將污染物帶入潔凈區。

第二十四條 工作服及其質量應當與生產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區的潔凈度級別相適應,其式樣和穿著方式應當能夠滿足保護產品和人員的要求。各潔凈區的著裝要求規定如下:

d級潔凈區:應當將頭發、胡須等相關部位遮蓋。應當穿合適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避免帶入潔凈區外的污染物。

c級潔凈區:應當將頭發、胡須等相關部位遮蓋,應當戴口罩。應當穿手腕處可收緊的連體服或衣褲分開的工作服,并穿適當的鞋子或鞋套。工作服應當不脫落纖維或微粒。

a/b級潔凈區:應當用頭罩將所有頭發以及胡須等相關部位全部遮蓋,頭罩應當塞進衣領內,應當戴口罩以防散發飛沫,必要時戴防護目鏡。應當戴經滅菌且無顆粒物(如滑石粉)散發的橡膠或塑料手套,穿經滅菌或消毒的腳套,褲腿應當塞進腳套內,袖口應當塞進手套內。工作服應為滅菌的連體工作服,不脫落纖維或微粒,并能滯留身體散發的微粒。

第二十五條 個人外衣不得帶入通向b級或c級潔凈區的更衣室。每位員工每次進入a/b級潔凈區,應當更換無菌工作服;或每班至少更換一次,但應當用監測結果證明這種方法的可行性。操作期間應當經常消毒手套,并在必要時更換口罩和手套。

第二十六條 潔凈區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處理方式應當能夠保證其不攜帶有污染物,不會污染潔凈區。應當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工作服的清洗、滅菌,洗衣間最好單獨設置。

第七章 廠房

第二十七條 潔凈廠房的設計,應當盡可能避免管理或監控人員不必要的進入。b級潔凈區的設計應當能夠使管理或監控人員從外部觀察到內部的操作。

第二十八條 為減少塵埃積聚并便于清潔,潔凈區內貨架、柜子、設備等不得有難清潔的部位。門的設計應當便于清潔。

第二十九條 無菌生產的a/b級潔凈區內禁止設置水池和地漏。在其它潔凈區內,水池或地漏應當有適當的設計、布局和維護,并安裝易于清潔且帶有空氣阻斷功能的裝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統的連接方式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條 應當按照氣鎖方式設計更衣室,使更衣的不同階段分開,盡可能避免工作服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更衣室應當有足夠的換氣次數。更衣室后段的靜態級別應當與其相應潔凈區的級別相同。必要時,可將進入和離開潔凈區的更衣間分開設置。一般情況下,洗手設施只能安裝在更衣的第一階段。

第三十一條 氣鎖間兩側的門不得同時打開。可采用連鎖系統或光學或(和)聲學的報警系統防止兩側的門同時打開。

第三十二條 在任何運行狀態下,潔凈區通過適當的送風應當能夠確保對周圍低級別區域的正壓,維持良好的氣流方向,保證有效的凈化能力。

應當特別保護已清潔的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器具及產品直接暴露的操作區域。

當使用或生產某些致病性、劇毒、放射性或活病毒、活細菌的物料與產品時,空氣凈化系統的送風和壓差應當適當調整,防止有害物質外溢。必要時,生產操作的設備及該區域的排風應當作去污染處理(如排風口安裝過濾器)。

第三十三條 應當能夠證明所用氣流方式不會導致污染風險并有記錄(如煙霧試驗的錄像)。

第三十四條 應設送風機組故障的報警系統。應當在壓差十分重要的相鄰級別區之間安裝壓差表。壓差數據應當定期記錄或者歸入有關文擋中。

第三十五條 軋蓋會產生大量微粒,應當設置單獨的軋蓋區域并設置適當的抽風裝置。不單獨設置軋蓋區域的,應當能夠證明軋蓋操作對產品質量沒有不利影響。

第八章 設備

第三十六條 除傳送帶本身能連續滅菌(如隧道式滅菌設備)外,傳送帶不得在a/b級潔凈區與低級別潔凈區之間穿越。

第三十七條 生產設備及輔助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盡可能便于在潔凈區外進行操作、保養和維修。需滅菌的設備應當盡可能在完全裝配后進行滅菌。

第三十八條 無菌藥品生產的潔凈區空氣凈化系統應當保持連續運行,維持相應的潔凈度級別。因故停機再次開啟空氣凈化系統,應當進行必要的測試以確認仍能達到規定的潔凈度級別要求。

第三十九條 在潔凈區內進行設備維修時,如潔凈度或無菌狀態遭到破壞,應當對該區域進行必要的清潔、消毒或滅菌,待監測合格方可重新開始生產操作。

第四十條 關鍵設備,如滅菌柜、空氣凈化系統和工藝用水系統等,應當經過確認,并進行計劃性維護,經批準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條 過濾器應當盡可能不脫落纖維。嚴禁使用含石棉的過濾器。過濾器不得因與產品發生反應、釋放物質或吸附作用而對產品質量造成不利影響。

第四十二條 進入無菌生產區的生產用氣體(如壓縮空氣、氮氣,但不包括可燃性氣體)均應經過除菌過濾,應當定期檢查除菌過濾器和呼吸過濾器的完整性。

第九章 消毒

第四十三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潔凈區進行清潔和消毒。一般情況下,所采用消毒劑的種類應當多于一種。不得用紫外線消毒替代化學消毒。應當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及時發現耐受菌株及污染情況。

第四十四條 應當監測消毒劑和清潔劑的微生物污染狀況,配制后的消毒劑和清潔劑應當存放在清潔容器內,存放期不得超過規定時限。a/b級潔凈區應當使用無菌的或經無菌處理的消毒劑和清潔劑。

第四十五條 必要時,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潔凈區內衛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應當驗證熏蒸劑的殘留水平。

第十章 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生產的每個階段(包括滅菌前的各階段)應當采取措施降低污染。

第四十七條 無菌生產工藝的驗證應當包括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

應當根據產品的劑型、培養基的選擇性、澄清度、濃度和滅菌的適用性選擇培養基。應當盡可能模擬常規的無菌生產工藝,包括所有對無菌結果有影響的關鍵操作,及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干預和最差條件。

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的首次驗證,每班次應當連續進行3次合格試驗。空氣凈化系統、設備、生產工藝及人員重大變更后,應當重復進行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通常應當按照生產工藝每班次半年進行1次,每次至少一批。

培養基灌裝容器的數量應當足以保證評價的有效性。批量較小的產品,培養基灌裝的數量應當至少等于產品的批量。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的目標是零污染,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灌裝數量少于5000支時,不得檢出污染品。

(二)灌裝數量在5000至10000支時:

1.有1支污染,需調查,可考慮重復試驗;

2.有2支污染,需調查后,進行再驗證。

(三)灌裝數量超過10000支時:

1.有1支污染,需調查;

2.有2支污染,需調查后,進行再驗證。

(四)發生任何微生物污染時,均應當進行調查。

第四十八條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驗證不能對生產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十九條 無菌原料藥精制、無菌藥品配制、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器具等最終清洗、a/b級潔凈區內消毒劑和清潔劑配制的用水應當符合注射用水的質量標準。

第五十條 必要時,應當定期監測制藥用水的細菌內毒素,保存監測結果及所采取糾偏措施的相關記錄。

第五十一條 當無菌生產正在進行時,應當特別注意減少潔凈區內的各種活動。應當減少人員走動,避免劇烈活動散發過多的微粒和微生物。由于所穿工作服的特性,環境的溫濕度應當保證操作人員的舒適性。

第五十二條 應當盡可能減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必要時,物料的質量標準中應當包括微生物限度、細菌內毒素或熱原檢查項目。

第五十三條 潔凈區內應當避免使用易脫落纖維的容器和物料;在無菌生產的過程中,不得使用此類容器和物料。

第五十四條 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減少最終產品的微粒污染。

第五十五條 最終清洗后包裝材料、容器和設備的處理應當避免被再次污染。

第五十六條 應當盡可能縮短包裝材料、容器和設備的清洗、干燥和滅菌的間隔時間以及滅菌至使用的間隔時間。應當建立規定貯存條件下的間隔時間控制標準。

第五十七條 應當盡可能縮短藥液從開始配制到滅菌(或除菌過濾)的間隔時間。應當根據產品的特性及貯存條件建立相應的間隔時間控制標準。

第五十八條 應當根據所用滅菌方法的效果確定滅菌前產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監控標準,并定期監控。必要時,還應當監控熱原或細菌內毒素。

第五十九條 無菌生產所用的包裝材料、容器、設備和任何其它物品都應當滅菌,并通過雙扉滅菌柜進入無菌生產區,或以其它方式進入無菌生產區,但應當避免引入污染。

第六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無菌藥品批次劃分的原則:

(一)大(小)容量注射劑以同一配液罐最終一次配制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同一批產品如用不同的滅菌設備或同一滅菌設備分次滅菌的,應當可以追溯;

(二)粉針劑以一批無菌原料藥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三)凍干產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藥液使用同一臺凍干設備在同一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四)眼用制劑、軟膏劑、乳劑和混懸劑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終一次配制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第十一章 滅菌工藝

第六十一條 無菌藥品應當盡可能采用加熱方式進行最終滅菌,最終滅菌產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無菌保證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濕熱滅菌方法進行最終滅菌的,通常標準滅菌時間f0值應當大于8分鐘,流通蒸汽處理不屬于最終滅菌。

對熱不穩定的產品,可采用無菌生產操作或過濾除菌的替代方法。

第六十二條 可采用濕熱、干熱、離子輻射、環氧乙烷或過濾除菌的方式進行滅菌。每一種滅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滅菌工藝必須與注冊批準的要求相一致,且應當經過驗證。

第六十三條 任何滅菌工藝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采用物理檢測手段和生物指示劑,驗證其對產品或物品的適用性及所有部位達到了滅菌效果。

第六十四條 應當定期對滅菌工藝的有效性進行再驗證(每年至少一次)。設備重大變更后,須進行再驗證。應當保存再驗證記錄。

第六十五條 所有的待滅菌物品均須按規定的要求處理,以獲得良好的滅菌效果,滅菌工藝的設計應當保證符合滅菌要求。

第六十六條 應當通過驗證確認滅菌設備腔室內待滅菌產品和物品的裝載方式。

第六十七條 應當按照供應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劑,并通過陽性對照試驗確認其質量。

使用生物指示劑時,應當采取嚴格管理措施,防止由此所致的微生物污染。

第六十八條 應當有明確區分已滅菌產品和待滅菌產品的方法。每一車(盤或其它裝載設備)產品或物料均應貼簽,清晰地注明品名、批號并標明是否已經滅菌。必要時,可用濕熱滅菌指示帶加以區分。

第六十九條 每一次滅菌操作應當有滅菌記錄,并作為產品放行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章 滅菌方法

第七十條 熱力滅菌通常有濕熱滅菌和干熱滅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驗證和生產過程中,用于監測或記錄的溫度探頭與用于控制的溫度探頭應當分別設置,設置的位置應當通過驗證確定。每次滅菌均應記錄滅菌過程的時間-溫度曲線。

采用自控和監測系統的,應當經過驗證,保證符合關鍵工藝的要求。自控和監測系統應當能夠記錄系統以及工藝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故障,并有操作人員監控。應當定期將獨立的溫度顯示器的讀數與滅菌過程中記錄獲得的圖譜進行對照。

(二)可使用化學或生物指示劑監控滅菌工藝,但不得替代物理測試。

(三)應當監測每種裝載方式所需升溫時間,且從所有被滅菌產品或物品達到設定的滅菌溫度后開始計算滅菌時間。

(四)應當有措施防止已滅菌產品或物品在冷卻過程中被污染。除非能證明生產過程中可剔除任何滲漏的產品或物品,任何與產品或物品相接觸的冷卻用介質(液體或氣體)應當經過滅菌或除菌處理。

第七十一條 濕熱滅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濕熱滅菌工藝監測的參數應當包括滅菌時間、溫度或壓力。

腔室底部裝有排水口的滅菌柜,必要時應當測定并記錄該點在滅菌全過程中的溫度數據。滅菌工藝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應當定期對腔室作檢漏測試。

(二)除已密封的產品外,被滅菌物品應當用合適的材料適當包扎,所用材料及包扎方式應當有利于空氣排放、蒸汽穿透并在滅菌后能防止污染。在規定的溫度和時間內,被滅菌物品所有部位均應與滅菌介質充分接觸。

第七十二條 干熱滅菌符合以下要求:

(一)干熱滅菌時,滅菌柜腔室內的空氣應當循環并保持正壓,阻止非無菌空氣進入。進入腔室的空氣應當經過高效過濾器過濾,高效過濾器應當經過完整性測試。

(二)干熱滅菌用于去除熱原時,驗證應當包括細菌內毒素挑戰試驗。

(三)干熱滅菌過程中的溫度、時間和腔室內、外壓差應當有記錄。

第七十三條 輻射滅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證明對產品質量沒有不利影響的,方可采用輻射滅菌。輻射滅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注冊批準的相關要求。

(二)輻射滅菌工藝應當經過驗證。驗證方案應當包括輻射劑量、輻射時間、包裝材質、裝載方式,并考察包裝密度變化對滅菌效果的影響。

(三)輻射滅菌過程中,應當采用劑量指示劑測定輻射劑量。

(四)生物指示劑可作為一種附加的監控手段。

(五)應當有措施防止已輻射物品與未輻射物品的混淆。在每個包裝上均應有輻射后能產生顏色變化的輻射指示片。

(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總輻射劑量標準。

(七)輻射滅菌應當有記錄。

第七十四條 環氧乙烷滅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氧乙烷滅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注冊批準的相關要求。

(二)滅菌工藝驗證應當能夠證明環氧乙烷對產品不會造成破壞性影響,且針對不同產品或物料所設定的排氣條件和時間,能夠保證所有殘留氣體及反應產物降至設定的合格限度。

(三)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微生物被包藏在晶體或干燥的蛋白質內,保證滅菌氣體與微生物直接接觸。應當確認被滅菌物品的包裝材料的性質和數量對滅菌效果的影響。

(四)被滅菌物品達到滅菌工藝所規定的溫、濕度條件后,應當盡快通入滅菌氣體,保證滅菌效果。

(五)每次滅菌時,應當將適當的、一定數量的生物指示劑放置在被滅菌物品的不同部位,監測滅菌效果,監測結果應當納入相應的批記錄。

(六)每次滅菌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成整個滅菌過程的時間、滅菌過程中腔室的壓力、溫度和濕度、環氧乙烷的濃度及總消耗量。應當記錄整個滅菌過程的壓力和溫度,滅菌曲線應當納入相應的批記錄。

(七)滅菌后的物品應當存放在受控的通風環境中,以便將殘留的氣體及反應產物降至規定的限度內。

第七十五條 非最終滅菌產品的過濾除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最終滅菌的產品不得以過濾除菌工藝替代最終滅菌工藝。如果藥品不能在其最終包裝容器中滅菌,可用0.22μm(更小或相同過濾效力)的除菌過濾器將藥液濾入預先滅菌的容器內。由于除菌過濾器不能將病毒或支原體全部濾除,可采用熱處理方法來彌補除菌過濾的不足。

(二)應當采取措施降低過濾除菌的風險。宜安裝第二只已滅菌的除菌過濾器再次過濾藥液,最終的除菌過濾濾器應當盡可能接近灌裝點。

(三)除菌過濾器使用后,必須采用適當的方法立即對其完整性進行檢查并記錄。常用的方法有起泡點試驗、擴散流試驗或壓力保持試驗。

(四)過濾除菌工藝應當經過驗證,驗證中應當確定過濾一定量藥液所需時間及過濾器二側的壓力。任何明顯偏離正常時間或壓力的情況應當有記錄并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歸入批記錄。

(五)同一規格和型號的除菌過濾器使用時限應當經過驗證,一般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

第十三章 無菌藥品的最終處理

第七十六條 小瓶壓塞后應當盡快完成軋蓋,軋蓋前離開無菌操作區或房間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產品受到污染。

第七十七條 無菌藥品包裝容器的密封性應當經過驗證,避免產品遭受污染。

熔封的產品(如玻璃安瓿或塑料安瓿)應當作100%的檢漏試驗,其它包裝容器的密封性應當根據操作規程進行抽樣檢查。

第七十八條 在抽真空狀態下密封的產品包裝容器,應當在預先確定的適當時間后,檢查其真空度。

第七十九條 應當逐一對無菌藥品的外部污染或其它缺陷進行檢查。如采用燈檢法,應當在符合要求的條件下進行檢查,燈檢人員連續燈檢時間不宜過長。應當定期檢查燈檢人員的視力。如果采用其它檢查方法,該方法應當經過驗證,定期檢查設備的性能并記錄。

第十四章 質量控制

第八十條 無菌檢查的取樣計劃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樣品應當包括微生物污染風險最大的產品。無菌檢查樣品的取樣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無菌灌裝產品的樣品必須包括最初、最終灌裝的產品以及灌裝過程中發生較大偏差后的產品;

(二)最終滅菌產品應當從可能的滅菌冷點處取樣;

(三)同一批產品經多個滅菌設備或同一滅菌設備分次滅菌的,樣品應當從各個/次滅菌設備中抽取。

第十五章 術語

第八十一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吹灌封設備

指將熱塑性材料吹制成容器并完成灌裝和密封的全自動機器,可連續進行吹塑、灌裝、密封(簡稱吹灌封)操作。

(二)動態

指生產設備按預定的工藝模式運行并有規定數量的操作人員在現場操作的狀態。

(三)單向流

指空氣朝著同一個方向,以穩定均勻的方式和足夠的速率流動。單向流能持續清除關鍵操作區域的顆粒。

(四)隔離操作器

指配備b級(iso5級)或更高潔凈度級別的空氣凈化裝置,并能使其內部環境始終與外界環境(如其所在潔凈室和操作人員)完全隔離的裝置或系統。

(五)靜態

指所有生產設備均已安裝就緒,但沒有生產活動且無操作人員在場的狀態。

(六)密封

指將容器或器具用適宜的方式封閉,以防止外部微生物侵入。

(文章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gmp基礎知識培訓考試題 gmp常識考試試題篇四

2010版gmp附錄 原料藥

第一章 范圍

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于非無菌原料藥生產及無菌原料藥生產中非無菌生產工序的操作。第二條 原料藥生產的起點及工序應當與注冊批準的要求一致。第二章 廠房與設施

第三條 非無菌原料藥精制、干燥、粉碎、包裝等生產操作的暴露環境應當按照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

第四條 質量標準中有熱原或細菌內毒素等檢驗項目的,廠房的設計應當特別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據產品的預定用途、工藝要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五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當生產操作不影響檢驗結果的準確性,且檢驗操作對生產也無不利影響時,中間控制實驗室可設在生產區內。第三章 設備

第六條 設備所需的潤滑劑、加熱或冷卻介質等,應當避免與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直接接觸,以免影響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質量。當任何偏離上述要求的情況發生時,應當進行評估和恰當處理,保證對產品的質量和用途無不良影響。

第七條 生產宜使用密閉設備;密閉設備、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設備或打開設備操作時,應當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八條 使用同一設備生產多種中間體或原料藥品種的,應當說明設備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九條 難以清潔的設備或部件應當專用。第十條 設備的清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設備連續生產同一原料藥或階段性生產連續數個批次時,宜間隔適當的時間對設備進行清潔,防止污染物(如降解產物、微生物)的累積。如有影響原料藥質量的殘留物,更換批次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二)非專用設備更換品種生產前,必須對設備(特別是從粗品精制開始的非專用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三)對殘留物的可接受標準、清潔操作規程和清潔劑的選擇,應當有明確規定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非無菌原料藥精制工藝用水至少應當符合純化水的質量標準。第四章 物料 第十二條 進廠物料應當有正確標識,經取樣(或檢驗合格)后,可與現有的庫存(如儲槽中的溶劑或物料)混合,經放行后混合物料方可使用。應當有防止將物料錯放到現有庫存中的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采用非專用槽車運送的大宗物料,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來自槽車所致的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 大的貯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進料管路和出料管路都應當有適當的標識。第十五條 應當對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項鑒別試驗。如原料藥生產企業有供應商審計系統時,供應商的檢驗報告可以用來替代其它項目的測試。

第十六條 工藝助劑、有害或有劇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轉移到本企業另一生產場地的物料可以免檢,但必須取得供應商的檢驗報告,且檢驗報告顯示這些物料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還應當對其容器、標簽和批號進行目檢予以確認。免檢應當說明理由并有正式記錄。第十七條 應當對首次采購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檢合格后,方可對后續批次進行部分項目的檢驗,但應當定期進行全檢,并與供應商的檢驗報告比較。應當定期評估供應商檢驗報告的可靠性、準確性。

第十八條 可在室外存放的物料,應當存放在適當容器中,有清晰的標識,并在開啟和使用前應當進行適當清潔。

第十九條 必要時(如長期存放或貯存在熱或潮濕的環境中),應當根據情況重新評估物料的質量,確定其適用性。第五章 驗證

第二十條 應當在工藝驗證前確定產品的關鍵質量屬性、影響產品關鍵質量屬性的關鍵工藝參數、常規生產和工藝控制中的關鍵工藝參數范圍,通過驗證證明工藝操作的重現性。關鍵質量屬性和工藝參數通常在研發階段或根據歷史資料和數據確定。

第二十一條 驗證應當包括對原料藥質量(尤其是純度和雜質等)有重要影響的關鍵操作。第二十二條 驗證的方式:

(一)原料藥生產工藝的驗證方法一般應為前驗證。因原料藥不經常生產、批數不多或生產工藝已有變更等原因,難以從原料藥的重復性生產獲得現成的數據時,可進行同步驗證。

(二)如沒有發生因原料、設備、系統、設施或生產工藝改變而對原料藥質量有影響的重大變更時,可例外進行回顧性驗證。該驗證方法適用于下列情況: 1.關鍵質量屬性和關鍵工藝參數均已確定; 2.已設定合適的中間控制項目和合格標準;

3.除操作人員失誤或設備故障外,從未出現較大的工藝或產品不合格的問題; 4.已明確原料藥的雜質情況。

(三)回顧性驗證的批次應當是驗證階段中有代表性的生產批次,包括不合格批次。應當有足夠多的批次數,以證明工藝的穩定。必要時,可用留樣檢驗獲得的數據作為回顧性驗證的補充。

第二十三條 驗證計劃:

(一)應當根據生產工藝的復雜性和工藝變更的類別決定工藝驗證的運行次數。前驗證和同步驗證通常采用連續的三個合格批次,但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更多的批次才能保證工藝的一致性(如復雜的原料藥生產工藝,或周期很長的原料藥生產工藝)。

(二)工藝驗證期間,應當對關鍵工藝參數進行監控。與質量無關的參數(如與節能或設備使用相關控制的參數),無需列入工藝驗證中。

(三)工藝驗證應當證明每種原料藥中的雜質都在規定的限度內,并與工藝研發階段確定的雜質限度或者關鍵的臨床和毒理研究批次的雜質數據相當。第二十四條 清潔驗證:

(一)清潔操作規程通常應當進行驗證。清潔驗證一般應當針對污染物、所用物料對原料藥質量有最大風險的狀況及工藝步驟。

(二)清潔操作規程的驗證應當反映設備實際的使用情況。如果多個原料藥或中間產品共用同一設備生產,且采用同一操作規程進行清潔的,則可選擇有代表性的中間產品或原料藥作為清潔驗證的參照物。應當根據溶解度、難以清潔的程度以及殘留物的限度來選擇清潔參照物,而殘留物的限度則需根據活性、毒性和穩定性確定。

(三)清潔驗證方案應當詳細描述需清潔的對象、清潔操作規程、選用的清潔劑、可接受限度、需監控的參數以及檢驗方法。該方案還應當說明樣品類型(化學或微生物)、取樣位置、取樣方法和樣品標識。專用生產設備且產品質量穩定的,可采用目檢法確定可接受限度。

(四)取樣方法包括擦拭法、淋冼法或其它方法(如直接萃取法),以對不溶性和可溶性殘留物進行檢驗。

(五)應當采用經驗證的靈敏度高的分析方法檢測殘留物或污染物。每種分析方法的檢測限必須足夠靈敏,能檢測殘留物或污染物的限度標準。應當確定分析方法可達到的回收率。殘留物的限度標準應當切實可行,并根據最有害的殘留物來確定,可根據原料藥的藥理、毒理或生理活性來確定,也可根據原料藥生產中最有害的組分來確定。

(六)對需控制熱原或細菌內毒素污染水平的生產工藝,應當在設備清潔驗證文件中有詳細闡述。

(七)清潔操作規程經驗證后應當按驗證中設定的檢驗方法定期進行監測,保證日常生產中操作規程的有效性。第六章 文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物料的特性以及對供應商的質量評估情況,確定合理的物料質量標準。

第二十六條 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生產中使用的某些材料,如工藝助劑、墊圈或其它材料,可能對質量有重要影響時,也應當制定相應材料的質量標準。第二十七條 原料藥的生產工藝規程應當包括:

(一)所生產的中間產品或原料藥名稱。

(二)標有名稱和代碼的原料和中間產品的完整清單。

(三)準確陳述每種原料或中間產品的投料量或投料比,包括計量單位。如果投料量不固定,應當注明每種批量或產率的計算方法。如有正當理由,可制定投料量合理變動的范圍。

(四)生產地點、主要設備(型號及材質等)。

(五)生產操作的詳細說明,包括: 1.操作順序;

2.所用工藝參數的范圍;

3.取樣方法說明,所用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標準; 4.完成單個步驟或整個工藝過程的時限(如適用); 5.按生產階段或時限計算的預期收率范圍;

6.必要時,需遵循的特殊預防措施、注意事項或有關參照內容;

7.可保證中間產品或原料藥適用性的貯存要求,包括標簽、包裝材料和特殊貯存條件以及期限。

第七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生產操作:

(一)原料應當在適宜的條件下稱量,以免影響其適用性。稱量的裝置應當具有與使用目的相適應的精度。

(二)如將物料分裝后用于生產的,應當使用適當的分裝容器。分裝容器應當有標識并標明以下內容:

1.物料的名稱或代碼; 2.接收批號或流水號;

3.分裝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數量; 4.必要時,標明復驗或重新評估日期。

(三)關鍵的稱量或分裝操作應當有復核或有類似的控制手段。使用前,生產人員應當核實所用物料正確無誤。

(四)應當將生產過程中指定步驟的實際收率與預期收率比較。預期收率的范圍應當根據以前的實驗室、中試或生產的數據來確定。應當對關鍵工藝步驟收率的偏差進行調查,確定偏差對相關批次產品質量的影響或潛在影響。

(五)應當遵循工藝規程中有關時限控制的規定。發生偏差時,應當作記錄并進行評價。反應終點或加工步驟的完成是根據中間控制的取樣和檢驗來確定的,則不適用時限控制。

(六)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應當在適宜的條件下存放,確保其適用性。第二十九條 生產的中間控制和取樣:

(一)應當綜合考慮所生產原料藥的特性、反應類型、工藝步驟對產品質量影響的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控制標準、檢驗類型和范圍。前期生產的中間控制嚴格程度可較低,越接近最終工序(如分離和純化)中間控制越嚴格。

(二)有資質的生產部門人員可進行中間控制,并可在質量管理部門事先批準的范圍內對生產操作進行必要的調整。在調整過程中發生的中間控制檢驗結果超標通常不需要進行調查。

(三)應當制定操作規程,詳細規定中間產品和原料藥的取樣方法。

(四)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取樣,取樣后樣品密封完好,防止所取的中間產品和原料藥樣品被污染。

第三十條 病毒的去除或滅活:

(一)應當按照經驗證的操作規程進行病毒去除和滅活。

(二)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滅活操作后可能的病毒污染。敞口操作區應當與其它操作區分開,并設獨立的空調凈化系統。

(三)同一設備通常不得用于不同產品或同一產品不同階段的純化操作。如果使用同一設備,應當采取適當的清潔和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過設備或環境由前次純化操作帶入后續純化操作。

第三十一條 原料藥或中間產品的混合:

(一)本條中的混合指將符合同一質量標準的原料藥或中間產品合并,以得到均一產品的工藝過程。將來自同一批次的各部分產品(如同一結晶批號的中間產品分數次離心)在生產中進行合并,或將幾個批次的中間產品合并在一起作進一步加工,可作為生產工藝的組成部分,不視為混合。

(二)不得將不合格批次與其它合格批次混合。

(三)擬混合的每批產品均應當按照規定的工藝生產、單獨檢驗,并符合相應質量標準。

(四)混合操作可包括: 1.將數個小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

2.將同一原料藥的多批零頭產品混合成為一個批次。

(五)混合過程應當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記錄,混合后的批次應當進行檢驗,確認其符合質量標準。

(六)混合的批記錄應當能夠追溯到參與混合的每個單獨批次。

(七)物理性質至關重要的原料藥(如用于口服固體制劑或混懸劑的原料藥),其混合工藝應當進行驗證,驗證包括證明混合批次的質量均一性及對關鍵特性(如粒徑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的檢測。

(八)混合可能對產品的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對最終混合的批次進行穩定性考察。

(九)混合批次的有效期應當根據參與混合的最早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確定。第三十二條 生產批次的劃分原則:

(一)連續生產的原料藥,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生產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二)間歇生產的原料藥,可由一定數量的產品經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第三十三條 污染的控制:

(一)同一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殘留物帶入后續數個批次中的,應當嚴格控制。帶入的殘留物不得引入降解物或微生物污染,也不得對原料藥的雜質分布產生不利影響。

(二)生產操作應當能夠防止中間產品或原料藥被其它物料污染。

(三)原料藥精制后的操作,應當特別注意防止污染。第三十四條 原料藥或中間產品的包裝:

(一)容器應當能夠保護中間產品和原料藥,使其在運輸和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不變質、不受污染。容器不得因與產品發生反應、釋放物質或吸附作用而影響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質量。

(二)應當對容器進行清潔,如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性質有要求時,還應當進行消毒,確保其適用性。

(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可以重復使用的容器進行清潔,并去除或涂毀容器上原有的標簽。

(四)應當對需外運的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容器采取適當的封裝措施,便于發現封裝狀態的變化。

第八章 不合格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不合格的中間產品和原料藥可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要求進行返工或重新加工。不合格物料的最終處理情況應當有記錄。第三十六條 返工:

(一)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中間產品或原料藥可重復既定生產工藝中的步驟,進行重結晶等其它物理、化學處理,如蒸餾、過濾、層析、粉碎方法。

(二)多數批次都要進行的返工,應當作為一個工藝步驟列入常規的生產工藝中。

(三)除已列入常規生產工藝的返工外,應當對將未反應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藝步驟并重復進行化學反應的返工進行評估,確保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質量未受到生成副產物和過度反應物的不利影響。

(四)經中間控制檢測表明某一工藝步驟尚未完成,仍可按正常工藝繼續操作,不屬于返工。第三十七條 重新加工:

(一)應當對重新加工的批次進行評估、檢驗及必要的穩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記錄,證明重新加工后的產品與原工藝生產的產品質量相同。可采用同步驗證的方式確定重新加工的操作規程和預期結果。

(二)應當按照經驗證的操作規程進行重新加工,將重新加工的每個批次的雜質分布與正常工藝生產的批次進行比較。常規檢驗方法不足以說明重新加工批次特性的,還應當采用其他的方法。

第三十八條 物料和溶劑的回收:

(一)回收反應物、中間產品或原料藥(如從母液或濾液中回收),應當有經批準的回收操作規程,且回收的物料或產品符合與預定用途相適應的質量標準。

(二)溶劑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劑在同品種相同或不同的工藝步驟中重新使用的,應當對回收過程進行控制和監測,確保回收的溶劑符合適當的質量標準。回收的溶劑用于其它品種的,應當證明不會對產品質量有不利影響。

(三)未使用過和回收的溶劑混合時,應當有足夠的數據表明其對生產工藝的適用性。

(四)回收的母液和溶劑以及其它回收物料的回收與使用,應當有完整、可追溯的記錄,并定期檢測雜質。第九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九條 原料藥質量標準應當包括對雜質的控制(如有機雜質、無機雜質、殘留溶劑)。原料藥有微生物或細菌內毒素控制要求的,還應當制定相應的限度標準。

第四十條 按受控的常規生產工藝生產的每種原料藥應當有雜質檔案。雜質檔案應當描述產品中存在的已知和未知的雜質情況,注明觀察到的每一雜質的鑒別或定性分析指標(如保留時間)、雜質含量范圍,以及已確認雜質的類別(如有機雜質、無機雜質、溶劑)。雜質分布一般與原料藥的生產工藝和所用起始原料有關,從植物或動物組織制得的原料藥、發酵生產的原料藥的雜質檔案通常不一定有雜質分布圖。

第四十一條 應當定期將產品的雜質分析資料與注冊申報資料中的雜質檔案,或與以往的雜質數據相比較,查明原料、設備運行參數和生產工藝的變更所致原料藥質量的變化。第四十二條 原料藥的持續穩定性考察:

(一)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包裝方式和包裝材質應當與上市產品相同或相仿。

(二)正常批量生產的最初三批產品應當列入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以進一步確認有效期。

(三)有效期短的原料藥,在進行持續穩定性考察時應適當增加檢驗頻次。第十章 采用傳統發酵工藝生產原料藥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條 采用傳統發酵工藝生產原料藥的應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防止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工藝控制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內容:

(一)工作菌種的維護。

(二)接種和擴增培養的控制。

(三)發酵過程中關鍵工藝參數的監控。

(四)菌體生長、產率的監控。

(五)收集和純化工藝過程需保護中間產品和原料藥不受污染。

(六)在適當的生產階段進行微生物污染水平監控,必要時進行細菌內毒素監測。第四十五條 必要時,應當驗證培養基、宿主蛋白、其它與工藝、產品有關的雜質和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第四十六條 菌種的維護和記錄的保存:

(一)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能進入菌種存放的場所。

(二)菌種的貯存條件應當能夠保持菌種生長能力達到要求水平,并防止污染。

(三)菌種的使用和貯存條件應當有記錄。

(四)應當對菌種定期監控,以確定其適用性。

(五)必要時應當進行菌種鑒別。第四十七條 菌種培養或發酵:

(一)在無菌操作條件下添加細胞基質、培養基、緩沖液和氣體,應當采用密閉或封閉系統。初始容器接種、轉種或加料(培養基、緩沖液)使用敞口容器操作的,應當有控制措施避免污染。

(二)當微生物污染對原料藥質量有影響時,敞口容器的操作應當在適當的控制環境下進行。

(三)操作人員應當穿著適宜的工作服,并在處理培養基時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

(四)應當對關鍵工藝參數(如溫度、ph值、攪拌速度、通氣量、壓力)進行監控,保證與規定的工藝一致。必要時,還應當對菌體生長、產率進行監控。

(五)必要時,發酵設備應當清潔、消毒或滅菌。

(六)菌種培養基使用前應當滅菌。

(七)應當制定監測各工序微生物污染的操作規程,并規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評估微生物污染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確定消除污染使設備恢復到正常的生產條件。處理被污染的生產物料時,應當對發酵過程中檢出的外源微生物進行鑒別,必要時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影響。

(八)應當保存所有微生物污染和處理的記錄。

(九)更換品種生產時,應當對清潔后的共用設備進行必要的檢測,將交叉污染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八條 收獲、分離和純化:

(一)收獲步驟中的破碎后除去菌體或菌體碎片、收集菌體組分的操作區和所用設備的設計,應當能夠將污染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包括菌體滅活、菌體碎片或培養基組分去除在內的收獲及純化,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采取措施減少產品的降解和污染,保證所得產品具有持續穩定的質量。

(三)分離和純化采用敞口操作的,其環境應當能夠保證產品質量。

(四)設備用于多個產品的收獲、分離、純化時,應當增加相應的控制措施,如使用專用的層析介質或進行額外的檢驗。第十一章 術語

第四十九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傳統發酵

指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或用傳統方法(如輻照或化學誘變)改良的微生物來生產原料藥的工藝。用“傳統發酵”生產的原料藥通常是小分子產品,如抗生素、氨基酸、維生素和糖類。

(二)非無菌原料藥

法定藥品標準中未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原料藥。

(三)關鍵質量屬性

指某種物理、化學、生物學或微生物學的性質,應當有適當限度、范圍或分布,保證預期的產品質量。

(四)工藝助劑

在原料藥或中間產品生產中起輔助作用、本身不參與化學或生物學反應的物料(如助濾劑、活性炭,但不包括溶劑)。

(五)母液

結晶或分離后剩下的殘留液。

gmp基礎知識培訓考試題 gmp常識考試試題篇五

附件1(正式版)

中 藥 飲 片 第一章 范 圍

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于中藥飲片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第二條 產地趁鮮加工中藥飲片的,按照本附錄執行。第三條 民族藥參照本附錄執行。

第二章 原 則

第四條 中藥飲片的質量與中藥材質量、炮制工藝密切相關,應當對中藥材質量、炮制工藝嚴格控制;在炮制、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變質,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錯;生產直接口服中藥飲片的,應對生產環境及產品微生物進行控制。

第五條 中藥材的來源應符合標準,產地應相對穩定。第六條 中藥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或審批的標準炮制。

第七條 中藥飲片應按照品種工藝規程生產。中藥飲片生產條件應與生產許可范圍相適應,不得外購中藥飲片的中間產品或成品進行分包裝或改換包裝標簽。

第三章 人 員

第八條 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三年以上從事中藥飲片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或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八年以上從事中藥飲片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

第九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當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并有中藥飲片生產或質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質量管理經驗。

第十條 企業的關鍵人員以及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等人員均應為企業的全職在崗人員。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人員應具備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控制的實際能力,具備鑒別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真偽優劣的能力。

第十二條 從事中藥材炮制操作人員應具有中藥炮制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從事毒性中藥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產操作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熟知相關的勞動保護要求。

第十三條 負責中藥材采購及驗收的人員應具備鑒別中藥材真偽優劣的能力。

第十四條 從事養護、倉儲保管人員應掌握中藥材、中藥飲片貯存養護知識與技能。

第十五條 企業應由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培訓的內容應包括中藥專業知識、崗位技能和藥品gmp相關法規知識等。

第十六條 進入生產區的人員應進行更衣、洗手;進入潔凈區的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符合通則的要求;從事對人體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員應按規定著裝防護,其專用工作服與其他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應分別洗滌、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十七條 生產區應與生活區嚴格分開,不得設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十八條 廠房與設施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設置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凈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間。同一廠房內的生產操作之間和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九條 直接口服飲片的粉碎、過篩、內包裝等生產區域應按照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應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二十條 毒性中藥材加工、炮制應使用專用設施和設備,并與其他飲片生產區嚴格分開,生產的廢棄物應經過處理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廠房地面、墻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易于清潔,不易產生脫落物,不易滋生霉菌;應有防止昆蟲或其他動物等進入的設施,滅鼠藥、殺蟲劑、煙熏劑等不得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中藥材凈選應設揀選工作臺,工作臺表面應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第二十三條 中藥飲片炮制過程中產熱產汽的工序,應設置必要的通風、除煙、排濕、降溫等設施;揀選、篩選、切制、粉碎等易產塵的工序,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塵擴散,避免污染和交1 叉污染,如安裝捕塵設備、排風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 倉庫應有足夠空間,面積與生產規模相適應。中藥材與中藥飲片應分庫存放;毒性中藥材和飲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當設置專庫存放,并有相應的防盜及監控設施。

第二十五條 倉庫內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對溫、濕度進行監控,保證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按照規定條件貯存;貯存易串味、鮮活中藥材應當有適當的設施(如專庫、冷藏設施)。

第五章 設 備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中藥材、中藥飲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藝的需要,選用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與中藥材、中藥飲片直接接觸的設備、工具、容器應易清潔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不對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八條 中藥飲片生產用水至少應為飲用水,企業定期監測生產用水的質量,飲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關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第六章 物料和產品

第二十九條 生產所用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分別編制批號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對中藥飲片質量產生不良影響。第三十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用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并建立質量檔案;直接從農戶購入中藥材應收集農戶的身份證明材料,評估所購入中藥材質量,并建立質量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每次接收的中藥材均應當按產地、供應商、采收時間、藥材規格等進行分類,分別編制批號并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購入的中藥材,每件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簽,注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采收(初加工)時間等信息,毒性中藥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藥材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三條 中藥飲片應選用能保證其貯存和運輸期間質量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包裝必須印有或者貼有標簽,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

第三十四條 直接接觸中藥飲片的包裝材料應至少符合食品包裝材料標準。

第三十五條 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質量要求貯存、養護,貯存期間各種養護操作應當建立養護記錄;養護方法應當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條 中藥材、中藥飲片應制定復驗期,并按期復驗,遇影響質量的異常情況須及時復驗。第三十七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運輸應不影響其質量,并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發生變質。

第三十八條 進口藥材應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以及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

第三十九條 凈制、切制可按制法進行工藝驗證,炮炙應按品種進行工藝驗證,關鍵工藝參數應在工藝驗證中體現。

第四十條 關鍵生產設備和儀器應進行確認,關鍵設備應進行清潔驗證。直接口服飲片生產車間的空氣凈化系統應進行確認。

第四十一條 生產一定周期后應進行再驗證。

第四十二條 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總計劃、驗證方案、驗證報告以及記錄,確保驗證的真實性。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管理文件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制定物料的購進、驗收、貯存、養護制度,并分類制定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養護操作規程;

(二)制定每種中藥飲片的生產工藝規程,各關鍵工藝參數必須明確,如:中藥材投料量、輔料用量、浸潤時間、片型、炒制溫度和時間(火候)、蒸煮壓力和時間等要求;

(三)根據中藥材的質量、投料量、生產工藝等因素,制定每種中藥飲片的收率限度范圍, 關鍵工序應制定物料平衡參數。

(四)制定每種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質量標準及相應的檢驗操作規程,制定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的質量控制指標。第四十四條 應當對從中藥飲片生產和包裝的全過程的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記錄,批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批生產和包裝指令;

(二)中藥材以及輔料的名稱、批號、投料量及投料記錄;

(三)凈制、切制、炮炙工藝的設備編號;

(四)生產前的檢查和核對的記錄;

(五)各工序的生產操作記錄,包括各關鍵工序的技術參數;

(六)清場記錄;

(七)關鍵控制點及工藝執行情況檢查審核記錄;

(八)產品標簽的實樣;

(九)不同工序的產量,必要環節物料平衡的計算;

(十)對特殊問題和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偏離生產工藝規程等偏差情況的說明和調查,并經簽字批準;

(十一)中藥材、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中藥飲片的檢驗記錄和審核放行記錄。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凈制后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不得直接接觸地面。中藥材、中藥飲片晾曬應有有效的防蟲、防雨等防污染措施。第四十六條 應當使用流動的飲用水清洗中藥材,用過的水不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藥材。不同的中藥材不得同時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潤。

第四十七條 毒性中藥材和毒性中藥飲片的生產操作應當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對中藥材炮制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控。

第四十八條 中藥飲片以中藥材投料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第四十九條 中藥飲片應以同一批中藥材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生產的一定數量相對均質的成品為一批。

第五十條 在同一操作間內同時進行不同品種、規格的中藥飲片生產操作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隔離措施。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五十一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按法定標準進行檢驗。如中藥材、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的檢驗結果用于中藥飲片的質量評價,應經過評估,并制定與中藥飲片質量標準相適應的中藥材、中間產品質量標準,引用的檢驗結果應在中藥飲片檢驗報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并有相應標準操作規程和使用記錄;檢驗儀器應能滿足實際生產品種要求,除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農藥殘留、黃曲霉毒素等特殊檢驗項目和使用頻次較少的大型儀器外,原則上不允許委托檢驗。

第五十三條 每批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當留樣。中藥材留樣量至少能滿足鑒別的需要,中藥飲片留樣量至少應為兩倍檢驗量,毒性藥材及毒性飲片的留樣應符合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規定。留樣時間應當有規定,中藥飲片留樣時間至少為放行后一年。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設置中藥標本室(柜),標本品種至少包括生產所用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第五十五條 企業可選取產量較大及質量不穩定的品種進行質量回顧分析,其他品種也應定期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回顧的品種應涵蓋企業的所有炮制范圍。

第十一章 術 語

第五十六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直接口服中藥飲片

指標準中明確使用過程無需經過煎煮,可直接口服或沖服的中藥飲片。

(二)產地趁鮮加工中藥飲片

指在產地用鮮活中藥材進行切制等加工中藥飲片。不包括中藥材的產地初加工。附件3

取 樣

第一章 范 圍

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于藥品生產所涉及的物料和產品的取樣操作。

第二章 原 則

第二條

藥品生產過程的取樣是指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總體(物料和產品)中抽取樣品的操作。取樣操作應與取樣的目的、取樣控制的類型和待取樣的物料及產品相適應。應有書面的取樣規程。取樣應使用適當的設備與工具按取樣規程操作。

第三條

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樣操作對物料、產品和抽取的樣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產品和抽取的樣品之間發生交叉污染。

第四條

取樣操作要保證樣品的代表性。一般情況下所取樣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樣設施

第五條

取樣設施應能符合以下要求:

1.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不低于被取樣物料的生產環境;

2.預防因敞口操作與其他環境、人員、物料、產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在取樣過程中保護取樣人員; 4.方便取樣操作,便于清潔。

第六條

β-內酰胺類、性激素類藥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藥品等特殊性質的藥品的物料或產品取樣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的生產設施要求。

第七條

物料取樣應盡可能在專用取樣間中進行,從生產現場取樣的除外。取樣間的使用應有記錄,按順序記錄各取樣區內所取樣的所有物料,記錄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取樣日期、品名、批號、取樣人。

第八條

取樣設施的管理應參照本規范生產區域的管理要求,每種物料取樣后應進行清潔,并有記錄,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樣器具

第九條

取樣輔助工具包括:包裝開啟工具、除塵設備、重新封口包裝的材料。必要時,取樣前應清潔待取樣的包裝。

第十條

各種移液管、小杯、燒杯、長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體,應盡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體可用適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樣器具。粉末狀與粒狀固體可用刮鏟、勺、取樣釬等取樣。無菌物料的取樣必須在無菌條件下進行。

第十一條

所有工具和設備應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潔凈。使用后應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潔的環境里,必要時,使用前用水或適當的溶劑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設備都必須有書面規定的清潔規程和記錄。應證明取樣工具的清潔操作規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樣人員和防護

第十二條

取樣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取樣操作培訓,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與產品的知識,對于無菌物料及產品的取樣人員應進行無菌知識和操作要求的培訓,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訓應有記錄。

第十三條

取樣時應穿著符合相應防護要求的服裝,預防污染物料和產品,并預防取樣人員因物料和產品受到傷害。

第十四條

取樣人員對取樣時發現的異常現象必須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跡象均應詳細記錄在取樣記錄上。

第六章 文 件

第十五條

應有取樣的書面操作規程。規程的內容應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要求。至少包含取樣方法、所用器具、樣品量、分樣的方法、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樣品容器的標識、取樣注意事項(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項)、貯存條件、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裝方式。

第十六條

對于物料一般采用簡單隨機取樣原則。對于產品除要考慮隨機取樣原則外,還要關注在生產過程中的偏差和風險,應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檢驗。第十七條

應填寫取樣記錄,記錄中至少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總件數、取樣件數、取樣編號、取樣量、分樣量、取樣地點、取樣人、取樣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已取樣的物料和產品的外包裝上應貼上取樣標識,標明取樣量、取樣人和取樣日期。第十九條

樣品的容器應當貼有標簽,注明樣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自哪一包裝容器、取樣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樣操作

第二十條

取樣操作的一般原則

被抽檢的物料與產品是均勻的,且來源可靠,應按批取樣。若總件數為n,則當n≤3時,每件取樣;當3<n≤300時,按√n+1件隨機取樣;當n>300時,按√n/2+1件隨機取樣。

第二十一條

一般原輔料的取樣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號原輔料是均勻的,則可從此批原輔料的任一部分進行取樣。

若原輔料不具有物理均勻性,則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樣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樣品。可以根據原輔料的性質,采用經過驗證的措施,在取樣前,恢復原輔料的均勻性。例如,分層的液體可以通過攪拌解決均勻性問題;液體中的沉淀可以通過溫和的升溫和攪動溶解。

第二十二條

無菌物料的取樣

無菌物料的取樣應充分考慮取樣對于物料的影響,取樣過程應嚴格遵循無菌操作的要求進行,取樣人員應進行嚴格的培訓,取樣件數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附錄無菌檢查法中批出廠產品最少檢驗數量的要求計算。

在對供應商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可要求供應商在分裝時每件留取適當數量的樣品置于與物料包裝材質相同的小容器中,標識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裝中,方便物料接收方進行定性鑒別,以減少取樣對物料污染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

血漿的取樣操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漿管理規程”的要求對每袋血漿進行取樣檢驗。

第二十四條

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取樣人員應經中藥材鑒定培訓,以便在取樣時能發現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藥材的取樣操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一部附錄中藥材取樣法的要求進行,在取樣時應充分考慮中藥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條

工藝用水取樣操作應與正常生產操作一致,取樣后應及時進行檢驗,以防止質量發生變化。

第二十六條

為避免印刷包裝材料取樣時存在混淆的風險,每次只能對一種印刷包裝材料取樣,所取印刷包裝材料的樣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裝中。樣品必須有足夠的保護措施和標識,以防混淆或破損。

第二十七條

應考慮到一次接收的內包裝材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不均勻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隨機取樣方法,以發現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樣件數可參考gb/t 2828.1(iso2859-1)《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的要求計算取樣。

第二十八條

中間產品的取樣應能夠及時準確反應生產情況,在線取樣時應充分考慮工藝和設備對樣品的影響,選擇相應的生產時段和取樣位置進行取樣操作;非在線取樣,取樣件數可按照本附錄第二十條的要求進行計算取樣。

第二十九條

成品的取樣應考慮生產過程中的偏差和風險。對于無菌檢查樣品的取樣,取樣件數應按照本規范無菌藥品附錄第八十條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附錄無菌檢查法中批出廠產品最少檢驗數量的要求計算。

第三十條

放射性藥品的取樣操作可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進行,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物料和產品標準中有特定取樣要求的,應按標準要求執行。對包裝材料、工藝用水等,按具體情況制定取樣操作原則。

第三十二條

取樣后應分別進行樣品的外觀檢查,必要時進行鑒別檢查。若每個樣品的結果一致,則可將其合并為一份樣品,并分裝為檢驗樣品、留樣樣品,檢驗樣品作為實驗室全檢樣品。

第三十三條

取樣數量應能夠滿足《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中檢驗及留樣的要求。

第八章 樣品的容器、轉移和貯存

第三十四條

樣品的容器應能夠防止受到環境、微生物、熱原等污染,容器應避免與樣品發生反應、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據樣品的貯存要求,能避光、隔絕空氣與水份,防止樣品出現較原包裝更易降解、潮解、吸濕、揮發等情況。樣品容器一般應密封,最好有防止隨意開啟的裝置。

第三十五條

取樣后應及時轉移,其轉移過程應能防止污染,不得影響樣品質量。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應有樣品貯存的區域和相應的設備。樣品的貯存條件應與相應的物料與產品的貯存條件一致。

第九章 術 語

第三十七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簡單隨機取樣

從包含n個抽樣單元的總體中按不放回抽樣抽取n個單元,若任何n個單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則稱這種取樣方法為簡單隨機取樣。

注:簡單隨機抽樣可以用以下的逐個抽取單元的方法進行;第一個樣本單元從總體中所有n個抽樣單元中隨機抽取,第二個樣本單元從剩下的n-1個抽樣單元中隨機抽取,以次類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根據一個抽樣方案,該方案可以確保抽取的樣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總體的不同部分或一個非均勻樣品總體的不同屬性,這樣的樣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三)樣品

取自一個批并且提供有關該批的信息的一個或一組物料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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