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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操作安全操作規程篇一
一、對吊車司機進行專業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吊車。
二、進行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吊車帶病運行。
三、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
四、吊車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示意,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
五、嚴禁吊物上站人,嚴禁一切人員在吊物下站立和通過。
六、吊車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七、當吊車司機因對象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吊車超重負荷,嚴禁強制指揮吊車超負荷作業。
八、用兩臺吊車同時起吊一種重物時,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對象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九、吊車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將鋼纜拉斷或使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且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十、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吊車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十一、當作業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需停工或休息,不準將吊物懸在空中。
十二、工作完畢后,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十三、指揮信號要事先向吊車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十四、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十五、吊車司機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對象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十六、在所吊對象就位固定前,吊車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十七、吊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明確時不予起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予起吊; ○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予起吊;○
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予起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予起吊; ○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予起吊; ○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予起吊; ○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予起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予起吊; ○
10吊物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時不予起吊。○
吊車操作安全操作規程篇二
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吊車在變電站內部分停電工作,吊車外殼必須有可靠接地,吊車停放或行駛時,車輪、支腿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3、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厘米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4、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5、嚴禁吊物上站人、嚴禁吊物超過人頂、嚴禁一切人員在吊物下站立和通過。
6、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7、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管理制度《吊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8、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對象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9、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0、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1、當作業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在空中。
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13、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14、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2.3起吊對象,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對象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15、在所吊對象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16、當起重機司機因對象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17起重機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吊等。
吊車操作安全操作規程篇三
起重機安全操作規定
一、起重機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起重機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起重機械。
二、起重機司機應嚴格按照工地制訂的維護保養計劃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檢查情況、維護保養情況、工作內容、交接班情況應如實填寫在施工機械運行維護保養記錄中。
三、新安裝、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機司機班前、班后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每日檢查,確認起重機無任何故障和隱患時方可開始工作。
五、起重機司機與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六、司機在收到指揮人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后,必須先鳴信號后動作。起吊重物時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后在繼續起吊。
七、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
八、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九、起重機工作時,與起重作業無關人員嚴禁在起重機上逗留。
十、起重機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應堅持“十不吊”原則:
1、超過起重機械額定負荷不吊;
2、照明不足、指揮信號不明或非指揮人員指揮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起重機懸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易燃、易爆危險品、無安全作業票、無安全措施不吊;
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動物不吊;
8、棱角、刃口未采取防止鋼絲繩磨損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體或者重量不明的物體不吊;
10、野外作業遇到大雪、雷雨、六級以上大風不吊。
十一、起重機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技術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9、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十二、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體時:
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十三、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并遵守第十三條規定。
十四、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負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負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十五、未經公司機械管理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吊車操作安全操作規程篇四
吊車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司機
1.1 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1.2 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1.3 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1.4 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1.5 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6 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1.7 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8 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 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10 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1 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12 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2 指揮人員
2.1 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2 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2.3 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2.4 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2.5 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吊車操作安全操作規程篇五
一、桁車、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桁車、吊車操作司機必須持有操作證,必須熟悉掌握行車的構造性能,熟知日常保養規則。
2、吊車作業應保持足夠的工作場地,輪胎吊作業必須支墊平穩牢固,吊臂起落及回轉半徑無障礙,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3、起吊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環境、物件重量及其分布等情況作全面了解。
4、進行起吊回轉、變幅、吊鉤升降和行走等作業前,應鳴聲示意。
5、司機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吊車性能及其起重能力,司機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應拒絕執行。
6、變幅指示器、力距限制器以及各種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
7、起吊作業時,重物下方禁止人員停留或通過,嚴禁起吊人員。
8、不得超負荷起吊,特殊情況需起吊的,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或技術人員批準,并有專人現場監護。禁止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
9、嚴禁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的重物,現場
澆注的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起吊。
10、起吊的物體應捆綁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體。起吊零星物體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鋼絲繩與物體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
11、天氣惡劣如大風、雷暴、大霧時,應停止作業。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方可進行。
12、風力達6級以上,塔吊必須停止作業,并在停機后解除吊臂的約束。
13、塔吊司機接到臺風預報或實際操作中遇到突風時,必須停止吊裝作業,拉上纜風繩,行車輪卡上卡軌器。汽車吊必須收回扒桿,做好防臺準備。
14、塔吊每次起吊作業后,應將吊鉤升至頂端,將小車移至根部,切斷電源,開啟風向標。
15、起吊滿負荷或近滿負荷時,應先將物體離地面20~50cm,停機檢查吊車的確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升起,對易晃動的重物必須栓拉繩。
16、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應平衡,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17、吊車不得近架靠空輸電線路作業,因現場條件限制必須在線
路附近作業的,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有專人現場監護。吊車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安全距離規定。
18起重所用鋼絲繩,應有生產廠的技術證明文件為使用依據。
19、吊車鋼絲繩的使用,其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吊車的規格要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以上,安裝或拉出鋼絲繩時應防止打環、扭結、彎曲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20、鋼絲繩上允許在端頭處有接頭。采用偏結固接時,偏接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不得短于300m,其偏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采用繩長固接時,數量不得少于3個卡環結頭,作業中必須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21、每個工作日都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以及連接部分進行檢查,鋼絲繩磨損其直徑減少7%時應更換。
22、吊車起重制動器的制動輪表面磨損達1.5~2mm時,或制動塊磨擦襯墊磨損超過原襯墊厚度50%時,均應更換。
23、起重吊鉤、吊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嚴禁補焊,應更換;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面磨損超過10%。
4)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