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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解讀篇一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4〕65號 【發布日期】2004-09-08 【生效日期】2004-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魯政發〔2004〕6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4年8月23日召開的省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使省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省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第三條第三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第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第五條 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
第六條第六條 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常務副省長協助省長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長因公出省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第七條 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第八條 副省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第九條 省政府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第十條 省政府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工作部門受省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
審計廳在省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方針,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加快半島制造業基地、半島城市群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力建設誠信山東,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平安山東,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省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市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建立省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省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及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一般每季舉辦一次。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依法向有關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法規、規章;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匯報。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省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省政府提出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省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顧問、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由省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八)討論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省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省長、副省長組成,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托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省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省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提交省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省長(或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省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后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省長及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簽署意見。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要向省長請假;如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省長或副省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省長審定。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省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主辦部門發出“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以下全省性大型會議由省政府召開: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省性工作的會議。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
(三)由省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省政府部門召開。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主持,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省長主持,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召開省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省長、常務副省長提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確定。省政府部門提請召開省政府二類會議,應向省政府報送申請,由省政府辦公廳審理,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省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省政府辦公廳為主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省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省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省政府辦公廳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省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一些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國家部委通過省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山東召開全國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省財政廳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向省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省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省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省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梢詧笫≌嘘P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省政府審批。
省政府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省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省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省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上報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根據省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程序送省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省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加強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省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省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省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省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省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省政府領導和分管副秘書長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省政府向國務院、省委、省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省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復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省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省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必要時經秘書長審核)后,報請省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二)以省政府名義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省長簽發。
(三)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廳級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長簽發。
(四)市長、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以省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省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省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省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副省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義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一)對國家部委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省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五)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市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省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并在《山東政報》刊登公布。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九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對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省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省政府辦公廳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省政府辦公廳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貫徹省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省政府辦公廳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省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和省委常委的批示件,省政府辦公廳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省政府領導批示件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辦公廳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并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省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辦公廳辦理:
(一)國家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領導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自覺維護省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一)全省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省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二)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省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省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省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省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各地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除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國家各部委、外省市來賓到山東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省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部長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省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或省外經貿廳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審批。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發送請柬。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省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應按程序送省政府秘書長審示后,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省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對省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省長,由省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省長報告。
各市市長出差省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省長;省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于省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審批程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地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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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解讀篇二
【發布單位】南京市
【發布文號】寧政發〔2004〕17號 【發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2004-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寧政發〔2004〕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使市政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領導機關的決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
第三條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富民強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忠于職守,服從政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貫徹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局主任、局長。
第六條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第八條 副市長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及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第九條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副秘書長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第十條 市政府序列的委、辦、局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優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當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法規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市政府在決策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四章 行政效能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有關報告,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各位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市政府原則上明確由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急需解決或經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市長、有關副市長應主動協調或責成秘書長、有關副秘書長協調,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協調解決;情況復雜的事項,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加強決策的督促檢查。對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政策文件以及市領導的批示,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并及時反饋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推行行政問責制。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防范行政越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現象的發生。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由于故意、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本市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照《南京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 機密、商業秘密等秘密事項外,市政府及其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記者旁聽。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報道,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報市政府秘書長同意,重大事項的報道須請示市長同意。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應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有關工作情況及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
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批準,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辦好“中國?南京”政
府門戶網站,提供更多的網上查詢、網上辦理和網上便民服務項目。完善“市長電子信箱”,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該開通負責人電子信箱,及時處理市民來信,加強督查督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文件,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外,必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規范行政行為,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不斷加強法治建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探索建立行政許可法所確立的行政許可設定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統一辦理行政許可制度等各項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與本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及重大決策緊密結合,按照法定程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提高法規草案、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區縣政府或市政府部門的職能范圍。涉及兩個以上區縣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區縣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同級政府或者部門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同級政府的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部門的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區縣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的事項。未經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發布;未經公開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抵觸,不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的,由市政府責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依法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依法處理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審批方式。審批事項較多的部門要設立辦事窗口,統一受理各類行政審批申請事項。進入“電子政務大廳”的政府部門應當接受網上申請和實行網上審批。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配置執法部門職責,加強執法機關執法協調,逐步實現行政決策、執法和監督職能相分離。深化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逐步完善行政執法體制。
第七章 行政監督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規章,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民主監督,及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提案。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檢查監督,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和執法考核評議制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政策規定的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對群眾來信來訪和新聞媒體等反映的問題應認真辦理或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各區縣政府及基層行政部門有權對市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其部門對區縣政府和基層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并結合工作實際予以采納。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通過網上評議和組織專家、代表評議等方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并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國家、?。ú浚賳挝回撠熑?,市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及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五)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請示解決或須由市政府批準的重要事項;
(七)審定行政區劃調整意見、重大工程項目安排;
(八)討論須由市政府作出給予獎勵或處分決定的重要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有關區縣政府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國家、省(部)屬單位及市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
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履行請假手續。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區縣政府負責人,一般不得請假,確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須向秘書長履行請假手續。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向市委常委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的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委托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協調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后,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的,由委托的市長、副市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從嚴控制,一般只開到區縣。會議要經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后方可召開。
市政府各部門部署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應以部門名義召開。其每年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只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的,應提前報市政府同意。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市長、分管副市長一般不到會講話。確需邀請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到會講話的,應報市政府辦公廳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同意。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可以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并召開的會議合并召開;具備條件的可以利用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電視電話會議可以直接開到基層;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進一步嚴肅會議紀律。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參會人員應提前安排好工作,準時出席會議。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應提前按程序向市政府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不參加會議或委托有關人員代會。參會人員在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會場紀律,確保會議效果。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報市政府審批的文件,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和市長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退回報文單位。
報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屬市政府主管部門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部門之間遇有分歧的問題,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主動會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有關部門不得借故推諉。經協商仍不能解決的,應將協商經過、不同意見報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決定后,部門必須堅決執行。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縣政府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報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在核報各市長批示時,分管秘書長應先提出明確的建議。重大事項應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決定。一般請示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市政府領導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對送簽的文件,無特殊情況,應在1至2個工作日內簽批。審批公文時,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屬需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屬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說明情況,并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市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或不說明不能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后再簽發;屬于重大事項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印發市政府的工作意見、方案、政策措施或報告、請示等事項的,由秘書長審核簽發;屬轉發部門文件的,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后,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項的,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同意后,由秘書長簽發。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以市政府名義發文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轉發。需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未經市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區縣政府發文,也不能要求區縣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市政府各部門發文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全文公開播發見報的文件不再印發。對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不得照抄照搬,層層轉發。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公文運轉電子化。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努力學習政治理論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市長、副市長出席的一般性會議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嚴禁借各種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搞變相公款旅游。市長、副市長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帶頭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得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和禮品;不得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市政府組成人員言論和行為必須與市委、市政府的決定相一致,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嚴格外出管理和請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外出(包括出訪)或休假,應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外出(包括出訪)或休假,應事前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后,應把外出、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負責同志外出(包括出訪)或休假,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請假,由所在單位將負責同志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聯系方法及代為主持全面工作的負責人名單,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總值班室。正職經市長批準、副職經分管副市長批準后方可外出。凡外出或休假的,應按批準天數返回,并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必須按程序報批。因公外出(包括出訪)應有明確的任務,并做好必要準備。外出結束后,應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匯報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關情況。外出工作成效要作為年度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嚴格管理。要從機制、體制和法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序、制度和規章,有效地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使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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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解讀篇三
【發布單位】湖北省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8〕24號 【發布日期】2008-04-18 【生效日期】2008-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鄂政發〔2008〕24號)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2月18日召開的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F予印發。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省政府,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潔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省政府工作要切實做到“四個統一”,即統一領導、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統一步調,堅決維護省委的核心領導,堅決服從省委的統一部署,把省委的決策部署化為政府的自覺行動,創造性地加以落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副省長、秘書長之間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八、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省長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各委員會、各廳、各辦公室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省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十、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省政府各部門的立場必須和省政府的立場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個方面的利益。部門之間要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對于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和事項,要及時溝通、相互支持、通力協作,不能相互推諉、扯皮。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加強對全省經濟運行的引導與調控,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經濟合作,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要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省政協通報并協商。重大行政決策的立項、論證和評估一般都應當邀請省人大代表參與,并重視征詢省政協委員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和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決策事項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提案,要認真研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
十八、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健全專家咨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饋制度。
二十、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學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通過明察暗訪、情況通報等多種方式,建立督查信息反饋機制,提高督查質量和效率,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依法治省方略,把依法行政貫穿于政府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
十二、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
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確保政令統一;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準。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
十四、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
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論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
十七、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
十八、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二
十九、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
十、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和裁定要自覺履行。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
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
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
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三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
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政府專題辦公會議制度。
三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各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形勢,討論其他需要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
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討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四)審議通過由省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政府規章;
(五)通報和討論省政府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
十一、省長、副省長召集并主持省政府專題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
十二、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匯報材料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批印。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和匯報材料于會前送達省政府領導同志。
四
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向省長請假。
省政府各部門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必須是主要負責人,除匯報單位外,一律不帶副職或助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與會,會前必須向省政府辦公廳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省長報告。
四
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四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要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應由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市(州)、縣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準。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
十六、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湖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
十七、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
十八、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項,由省長簽署。
四
十九、省政府正式文件(鄂政發、鄂政文),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后,由常務副省長或省長簽發;省政府函件(鄂政函),一般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由秘書長審核、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后,報常務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省政府辦公廳正式文件(鄂政辦發),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由秘書長審核、分管副省長簽署意見后,報常務副省長或省長簽發;省政府辦公廳函件(鄂政辦函),一般由分管副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秘書長、副省長或省長簽發。
五
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在嚴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統,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十一章紀律和作風
五
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做到勤政、廉政、善政。
五
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
十三、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
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
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提倡“少開會、開短會,少發文、發短文,少講話、講短話”的務實作風。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行政區域分界處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五
十七、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
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離鄂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委書記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省長、秘書長離鄂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鄂外出,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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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解讀篇四
【發布單位】山東省菏澤市 【發布文號】菏政發〔2005〕4號 【發布日期】2005-01-25 【生效日期】2005-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菏政發〔200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4年12月3日召開的第1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第三條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六條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因公外出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第七條第七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第八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第十條 市政府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
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方針,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加快糧棉油和農副產品生產加工基地、能源和化工基地、商貿和物流基地建設及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力建設誠信菏澤,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平安菏澤,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建立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及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一般每季舉辦一次。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健全市長公開電話運行機制,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根據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三)總結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四)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五)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七)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等。(八)討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市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可以分管牽頭部門的副市長為主共同召集會議。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提交市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后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簽署意見。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要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按要求參加會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要事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明確代替出席會議人員,并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發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市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向主辦部門發出“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以下全市性大型會議由市政府召開:(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會議。(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三)由市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市政府部門召開。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審理,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市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鄉(鎮、辦事處)政府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一些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省直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菏澤召開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市財政局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梢詧笫姓嘘P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上報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市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加強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市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市政府領導和分管副秘書長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一)對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三)發布市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復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六)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和秘書長審核后,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權限:(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長簽發。(三)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縣級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四)縣區長、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市長簽發。(五)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六)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七)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一)對省直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二)屬于部門和縣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五)市政府部門召開的縣區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并在《菏澤政報》、政府網站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四)市長的重要批示件和市政府其他領導要求上報結果的批示件。(五)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二)檢查催辦。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貫徹市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市政府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市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收到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辦公室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并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一)國家和省領導人的信函。(二)省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級領導的信函。(四)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自覺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市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設項目。(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省直部門、外省市來賓到菏澤檢查或考察工作,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廳級以上領導或國際、國內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市外經貿局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審批。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發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市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按程序送市政府秘書長審示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對市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市長,由市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市長報告。
各縣區縣區長出差市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市長。市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副職出差(出訪)、休假7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市長;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7天及以上,副職出差(出訪)、休假10天及以上的,需報請市長批準。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于市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審批程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縣區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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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解讀篇五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8]13號 【發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2008-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晉政發[2008]1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4月3日召開的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通過?,F予印發。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省第九次黨代會和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長出差或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十、各廳、各委員會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廳、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一致,維護法制和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人民政府要確保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有效實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結合本省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等,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省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
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
十二、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政府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及省人大常委會備案。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
十三、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查后,方可公布施行。
二
十四、提請省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
十五、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
十七、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特殊需要保密的外,均應及時公布。
二
十八、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
十九、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
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
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市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
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接待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
三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
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變相用公款旅游。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
十七、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
十八、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三
十九、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
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草案;(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三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
十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
十二、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秘書長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向省長請假。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省長報告。
四
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
十四、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省長、副省長、秘書長交辦事項、緊急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在規定的時限內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
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和監察、審計方面的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
十六、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四
十七、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審核后,由省長簽發。
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轉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四
十八、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實行公文限時辦結制,減少公文辦理層次,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四
十九、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
十、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
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五
十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
十三、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程序。
五
十四、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下級機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
十五、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出訪、出差、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等,應事先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報告。
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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