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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歇業說明篇一
一、補辦
(一)申請范圍
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損毀或遺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辦申請。
(二)提交材料
1、《補辦、停業、恢復營業、歇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2、許可證損毀或遺失的有關證明材料;
3、損壞的許可證正、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停業
(一)申請范圍
持證人因故暫時停止經營或被責令進行整頓的,應在停業前7日內到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提交材料
1、《補辦、停業、恢復營業、歇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2、引發停業事由的有關材料;
3、許可證正、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恢復營業
(一)申請范圍
企業或個人在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必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申請恢復營業手續。
(二)提交材料
1、《補辦、停業、恢復營業、歇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2、申請恢復營業的有關材料,3、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歇業
(一)申請范圍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不再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或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不再申請延續的,應主動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
(二)提交材料
1、《補辦、停業、恢復營業、歇業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2、許可證正、副本;
3、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五、辦理機關 原發證機關。
六、申辦程序
(一)申請
申請表格的獲取途徑:
1、可以從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煙草專賣局領取;
2、可以登陸“廣東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下簡稱系統),網址:http://10.76.0.2 /guangdong_xkz/,從網上下載用a4復印紙打印。
申請表格的提交途徑:
1、可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煙草專賣局辦證廳直接遞交《煙草專賣許可證停業、恢復營業、歇業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申請材料;
2、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受理
受理過程中,如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屬于本級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煙草專賣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實地核查
各級煙草專賣局受理后,將會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核查申請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并結合當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結果。
(四)審核
各級煙草專賣局的審核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并提出是否辦理意見,提交審批人審批。
(五)審批
各級煙草專賣局的審批人根據法律法規和當地合理布局要求進行復審,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但應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辦理的,系統將發布領證公告,各級煙草專賣局在作出予以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辦理的,作出決定的煙草專賣局應負責將加蓋專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停業歇業說明篇二
停業、歇業、注銷之間的區別
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新序規定》5.1以后就要正式實施了。而現在大家都在討論一個問題,就是“停業、歇業、注銷”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在現實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與操作呢?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下自己的理解:
一、關于停業
停業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停業可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
1、主動停業:是指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停業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了被許可人因故需要暫停煙草專賣零售業務提出停業申請的,應符合的要求:①申請必須由被許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②申請必須向原發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③申請必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且應符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期限要求; ④申請的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由此可見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屬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類,它是一種對被許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動停業:是指因特定客觀事實或被許可人在從事被許可事項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的決定。
以《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為例。從這些條款關于我們不難發現,對“責令停止經營”相關煙草專賣業務的規定屬于被動停業,且是放在法律責任章節部分加以規定。而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第四十四條也將“責令停產、停業”列為了行政處罰,可見“責令停業”屬行政處罰類。
二、關于歇業
歇業是指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的終止。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歇業可分為主動申請歇業和被動歇業兩類。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歇業申請:指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動向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終止其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請求。
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歇業申請”。所以該項屬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類,它是一種對被許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動歇業:指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從事煙草專賣經營業務實施了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決定。
從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十三條可以看出: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是被列入了行政處罰類。
三、關于注銷
注銷:也就是指的被動歇業。就是指被因許可人在取得許可證后的有效期內實施了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行政機關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屬行政處罰范圍。四、三者之間的區別
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歇業與注銷好比是一顆樹上的兩個分枝,最終的“根兒”都是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區別在于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而注銷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進行的。
綜上所述,停業申請、歇業申請在實際工作中屬行政管理類;責令停業、注銷則為行政處罰類。
停業歇業說明篇三
如何區別停業與歇業
作者:admin 時間:2011/08/24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章“停業、復業登記”有規定:
第二十三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如何辦理公司歇業
作者:admin 時間:2011/08/24 公司歇業前應先辦理辦理公司注銷手續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情形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注銷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四)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注銷前、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注銷之日起十五天內或生產經營地址跨地區(大連市行政區域以外)遷移前,持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和書面報告向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業務窗口提出申請。
填報《注銷稅務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以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外商投資的公司在經營期限屆滿前提前解散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
2、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已領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原國、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或《稅務事項通知書》(國稅)或《注銷登記通知書》(地稅)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前,應進行增值稅、所得稅納稅申報,并結清應納稅款。
公司歇業的定義
作者:admin 時間:2011/08/24 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歇業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這是我們找到的有關“歇業”概念的僅有一條法律規定。由此,我們認為“歇業”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對于“歇業”應掌握的條件應該是:一是該企業應當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二是該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的期。
一、如何準確把握對企業法人“歇業”問題的認定
鑒于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以及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為嚴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可視為“歇業”:(一)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后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二)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促使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二、對于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
我們認為,對于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應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或執行過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為準。鑒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后至執行完畢時,可能時間較長,在此期間也有可能產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請人,故有必要明確界定“歇業”的基準時間。這一基準時間應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時間為準。即在此基準時間以前符合上述“歇業”標準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以后符合“歇業”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09:01】
解散,停業,歇業,有何不同
2007/03/31 23:22 歇業是指廢止、終止所經營的事業,套句白話說,就是『不做了』、『關門了』。不過,經過我們隨口問了一些人,這些人包括唸法律的,和不是唸法律的,他們『隨口』的答案是『暫時停業』,也就是說,認為『歇』是『休』、『停』的意思。但是,從下面這幾個理由看起來,歇業應該是廢止、終止營業,而不是『停業』才是: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歇業』,而同條第三款又規定了「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同一條卻做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可見歇業與『暫停』不同(工廠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也相同)。
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歇業之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和這條相對的,有另外一條規定,即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的登記』,兩相比較,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停-暫停/停止]
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撤銷商業登記的原因包括第二款『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的處分者』及第三款後段『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者』,從上面兩款的規定加以比較,可以知道,歇業和停業不同。
違警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從罰』的種類時,分別列舉了勒令『歇業』及勒令『停業』兩種規定,並規定『勒令歇業』可以『單獨宣告』、『停止營業』於裁判時並宣告之,它的期間是十天以下。
兩相比照的結果,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所以,法律上的用語有的時候和一般用語並不相同,很容易引起一般人誤會,大家應該加以注意!
以上區別歇業和停業的實益,是在於『停業』一段時間時,雇主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依照前面所敘述的,停業不同於歇業,因此,雇主不可以這樣做,除非情況另外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詳後述)的要件。
(2)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
接下來要談談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有什麼關連或不同?
按『歇業』這一個詞句,只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上獨資、合夥商業的『消滅』,如果不是獨資、合夥的商業,而是依照公司法組織的公司『消滅』時,依照公司法上的規定,是用『解散』、『清算』這些字眼,而不是『歇業』這兩個字,因此,便發生公司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另外有一點,公司破產的時候,依照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六款規定,也構成公司『解散』的原因,這時候,公司可不可以依照『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由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有最優先受償之權』,這一條條文將『歇業』與清算、破產併列在一起,所以,給人一種清算、破產、解散等和『歇業』不同的印象。但是,按道理說,公司的解散、清算、破產應該和獨資、合資商號的歇業『等價』;應該包括在「歇業」的概念中才對(註一)!或者說,至少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便已經知道將清算、破產以及歇業並列在一起,而第十一條第一款卻沒有將它們並列在一起,可見,這是一種缺失!所以,應該認為公司解散、清算及破產當然可以資遣解僱勞工。
參考資料勞基法實用
【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11:08】
停業歇業說明篇四
停業、歇業與注銷的區別
(2010-06-05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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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煙草專賣許可證
許可人
雜談
停業、歇業與注銷的區別 | 停業、歇業、注銷之間的區別
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新序規定》5.1以后就要正式實施了。而現在大家都在討論一個問題,就是“停業、歇業、注銷”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在現實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與操作呢?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下自己的理解:
一、關于停業
停業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停業可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
1、主動停業:是指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
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停業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了被許可人因故需要暫停煙草專賣零售業務提出停業申請的,應符合的要求:①申請必須由被許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②申請必須向原發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③申請必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且應符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期限要求;
④申請的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由此可見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屬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類,它是一種對被許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動停業:是指因特定客觀事實或被許可人在從事被許可事項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的決定。
以《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為例。從這些條款關于我們不難發現,對“責令停止經營”相關煙草專賣業務的規定屬于被動停業,且是放在法律責任章節部分加以規定。而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第四十四條也將“責令停產、停業”列為了行政處罰,可見“責令停業”屬行政處罰類。
二、關于歇業
歇業是指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的終止。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歇業可分為主動申請歇業和被動歇業兩類。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歇業申請:指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動向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終止其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請求。
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歇業申請”。所以該項屬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類,它是一種對被許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動歇業:指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從事煙草專賣經營業務實施了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決定。
從新《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十三條可以看出: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是被列入了行政處罰類。
三、關于注銷
注銷:也就是指的被動歇業。
《煙草專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這五種情形都是需要煙草專賣發證機關依法要對其許可證進行注銷的,也就是說是被依法“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了。而新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中第六章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看出這種依法“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被正式列了行政處罰類。四、三者之間的區別
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歇業與注銷好比是一顆樹上的兩個分枝,最終的“根兒”都是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區別在于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而注銷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進行的。
綜上所述,停業申請、歇業申請在實際工作中屬行政管理類;責令停業、注銷則為行政處罰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