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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辦理流程篇一
1、聘用單位申請報告(須注明申請人、申請事由、申請內容、申請期限及簽證地);
2、打印《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有效護照復印件;
4、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及中文翻譯件;
5、個人簡歷(包括學習和工作經歷)中外文各一份;
6、聘用合同復印件(須加蓋單位騎縫章);
尚未簽訂正式合同者須出具單位聘用證明(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聘請渠道、具體聘期、薪金待遇、須注明正式合同待入境后簽訂);
7、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復印件(60周歲以下的聘用外籍專家如特殊原因未能在國外做體檢的,聘用單位需出具健康擔保);
8、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9、隨行家屬須提供第3、第7條材料,其中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免第7條材料。
10、申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文教類需提供)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辦理流程篇二
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辦理指南
外國專家在贛工作,應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未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的外國人不得以外國專家身份被聘用。
一、申請條件
申請在贛工作的外國專家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中外經貿合同,應聘在本省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二)應聘在本省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人員;
(三)應聘在我省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四)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中介機構常駐我省代表機構的外國籍代表;
(五)應聘在我省從事經濟、技術、工程、貿易、金融、財會、稅務、旅游等領域工作,具有特殊專長、我省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本條第(二)、(三)款外國專家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語言教師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需要有聘請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二、申請材料:
(一)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呈批表(文教類/經技類);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近二年內在中國境內工作過的外國專家須提供原聘請單位的推薦信原件);
(三)個人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
(四)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復印件);
(六)聘用協議或合同:
第一條“申請條件”第(一)款外國專家,需提交有關項目協議和項目批件復印件;
第一條第(二)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請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或提交該證書編號以及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
第一條第(三)款外國專家,需提交企業任命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一條第(四)款外國專家,需提交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外國代表任命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書復印件; 第一條第(五)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用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3、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審批
依據有關規定,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十日,但應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并出具《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予以行政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發給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省外國專家局加蓋公章、各設區市外國專家局局長簽發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中注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
1、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經告知后仍未補正的;
2、經審查,申請材料不真實;
3、申請人不符合外國專家條件的;
4、認為不適宜發給申請人《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
有關注意事項:
1、年齡:外國專家在60歲以上的不鼓勵聘請。個別優秀的放寬到65歲。65歲以上需要聘請單位出具健康擔保函。70歲以上的原則上不予行政許可;
2、健康:未成年的子女不需要健康證明;
3、學歷:嚴格外專學歷或資格驗證。非英語類證書需要出具正規翻譯公司的翻譯件原件;
4、發往地:《來華工作許可證》發往地參考外事部門簽發的《簽證通知書》;
5、合同:所有合同需要加蓋公章原章。聘請外教的合同一定是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
6、行政許可不允許收費。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辦理流程篇三
1.《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申請表》;
注意:專家照片需上傳白色背景清晰正面免冠證件照,經市外專局網上初審通過后在線打印并于專家照片處及聘請單位名稱處加蓋聘請單位公章。
2.外國專家個人簡歷;
注意:個人簡歷需提供中文、外文對照材料,包括受教育經歷、工作經歷,聘用單位須在個人簡歷上加蓋公章。文教類專家(此處特指從事教育工作的文教類專家)近兩年內相關工作經歷需出具原聘用單位任職證明(證明須為原聘用單位抬頭紙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
3.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注意:查驗原件,提交清晰復印件,原件無法提交的須由聘請單位出具擔保函,并在擔保函中明確專家入境后申辦專家證時出具原件查驗。
4.健康證明復印件。
注意: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填寫并蓋章的《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表》(表格可到成都市外國專家局網站下載)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體檢合格的健康證明(成都體檢機構:四川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成都市桐梓林北路1號,咨詢電話:85197251);
5.外國專家護照首頁復印件; 注意:護照首頁復印件上所有信息須清晰易辨。
6.聘用協議、聘用合同或項目協議、項目批件或任命書復印件;
注意:
(1)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中外經貿合同,應聘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需提交有關項目協議和項目批件復印件;
(2)應聘在中國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人員,需提交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
(3)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需提交企業任命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4)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中介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外國籍代表,需提交聘用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以上材料查驗原件,提交復印件。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文件要求,聘用協議、聘用合同、項目協議、項目批件或任命書中須具有以下條款:
①聘用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外國專家的姓名、國籍、住址和護照號碼。
②訂立聘用合同、協議、任命書的時間、地點。③聘用合同、協議、任命書的期限。
④聘用職務職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地點以及休息休假。
⑤工作報酬和支付方式。
⑥保險:按照《關于轉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外專辦發〔2011〕430號)要求,聘請單位和外國專家應當依法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必須明確醫療保險<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險等條款,原則上要求聘用單位為外國專家購買,若聘用雙方達成協議的,可由外國專家本人負責。
⑦違反聘用合同、協議的責任。
⑧聘用合同、協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合同、協議的其他事項。⑩聘用合同、協議、任命書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聘用雙方可以約定使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解除合同條件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若有隨行家屬,需提供隨行家屬護照復印件,并在成都市外國專家局網站“文檔下載”欄下載并填寫隨行家屬人員情況表(表格須加蓋聘請單位公章)。配偶須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和健康證明復印件,18歲以下子女須提供出生證明復印件(18歲以上子女不再作為隨行家屬); 8.教育、培訓類聘請單位須提供年檢合格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非教育、培訓類聘請單位須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9.教育、培訓類聘請單位須提供所聘外國專家無犯罪記錄承諾書中、外文原件(中文樣本可在成都市外國專家局官方網站下載);
10.若專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且未辦理《外國專家證》前,發生轉聘,專家再一次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需提供與原擬聘單位解除合同關系的證明以及上一次《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注銷證明;
11.聘請單位外專工作專辦員身份證復印件。
12.國家“千人計劃”、四川省“千人計劃”、“成都人才計劃”入選者,國家、省、市“友誼獎”獲得者,國家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基地(示范單位)、成都市市級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示范單位)所聘外國籍專家辦理來華工作許可時,請出示有關證件或文件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注:以上外文材料,請提供由專業翻譯機構翻譯并加蓋機構公章的中文翻譯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辦理流程篇四
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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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事項: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二、實施機關:國家外國專家局、授權的省級外國專家局以及授權的市級外國專家局
三、申請條件:
外國專家受聘在中國境內工作,應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的外國專家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中外經貿合同,應聘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人員;
(三)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四)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中介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外國籍代表;
(五)應聘在中國從事經濟、技術、工程、貿易、金融、財會、稅務、旅游等領域工作,具有特殊專長、中國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本條第(二)、(三)款外國專家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語言教師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四、申請材料:
(一)《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二)個人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
(三)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五)聘用協議或合同:
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家,需提交有關項目協議和項目批件復印件;
第三條第(二)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請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或提交該證書編號以及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
第三條第(三)款外國專家,需提交企業任命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第三條第(四)款外國專家,需提交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外國代表任命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書復印件;
第三條第(五)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用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五、辦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
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專業總公司聘請外國專家,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聘請外國專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省級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實施機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告知仍無法補正的,不予受理。
3.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審批
實施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十日,但應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材料不真實;
2.申請人不符合外國專家條件;
3.實施機關認為不適宜發給申請人《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其他情況。
實施機關對申請作出給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中注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對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實施機關在簽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時,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由本行政機關授權人在相應欄目上簽字。
六、其他事項:
(一)辦理職業(z)簽證。擬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憑工作許可原件、中國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及有效護照,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職業(z)簽證。中國駐外使領館為外國專家核發職業(z)簽證后,留存工作許可原件。
(二)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居留許可。持職業(z)簽證在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須在入境后十五日內,到工作許可簽發部門申辦《外國專家證》,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憑職業(z)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本規定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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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辦理流程篇五
江蘇省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
一、許可事項: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二、實施機關:國家外國專家局 江蘇省外國專家局
三、申請條件:
外國專家受聘在江蘇省內工作,應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的外國專家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和中外經貿合同,應聘在江蘇工作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二)應聘在江蘇從事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工作的外國籍專業人員;
(三)應聘在江蘇省內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國籍高級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四)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境外專家組織或人才中介機構常駐江蘇代表機構的外國籍代表;
(五)應聘在江蘇從事經濟、技術、工程、貿易、金融、財會、稅務、旅游等領域工作,具有特殊專長、國內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本條第(二)、(三)款外國專家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語言教師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四、申請材料:
(一)《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二)個人簡歷(包括學歷、工作經歷);
(三)最高學歷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或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書;
(五)聘用協議或合同:
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家,需提交有關項目協議和項目批件復印件;
第三條第(二)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請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或提交該證書編號以及與聘請單位訂立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標準聘用合同復印件;
第三條第(三)款外國專家,需提交企業任命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第三條第(四)款外國專家,需提交常駐江蘇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外國代表任命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書復印件;
第三條第(五)款外國專家,需提交聘用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五、辦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
江蘇省內聘請的外國專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江蘇省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實施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
1.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2.實施機關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告知仍無法補正的,不予受理。
3.對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審批
實施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十日,但應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材料不真實;
2.申請人不符合外國專家條件;
3.實施機關認為不適宜發給申請人《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其他情況。
實施機關對申請作出給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在《行政許可決定送達通知書》中注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對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送達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制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
實施機關在簽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時,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由本行政機關授權人在相應欄目上簽字。
六、其他事項:
(一)辦理職業(z)簽證。擬在江蘇工作的外國專家須憑工作許可原件、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及有效護照,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職業(z)簽證。中國駐外使領館為外國專家核發職業(z)簽證后,留存工作許可原件。
(二)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居留許可。持職業(z)簽證在江蘇工作的外國專家須在入境后十五日內,到省外國專家局申辦《外國專家證》,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憑職業(z)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