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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規范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提高路況質量,充分發揮農村公路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云南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規范化工作規程》和《紅河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村公路包括地方管養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包括大中修工程、小修保養工程、日常養護工程、安保工程、危橋改造工程、災害防治工程、水毀工程等。
第二章 指導思想
第四條: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體現“三個服務”為根本要求,以開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為中心工作,以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常態化、規范化為主題目標,以“抓規范、促管理;抓維護、促常態;抓路查、促質量;抓綠化、促美化;抓示范、促全面”為工作思路,以落實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為重點工作,促進紅河州農村公路管養工作及路況質量健康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根據《云南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規范化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各管理機構和職責如下:
第五條:州交通運輸局工作職責
主管全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執行省交通運輸廳及省公路局制定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有關政策;制定州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審核、上報和下達全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籌集和督促落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監督、檢查養護計劃執行、養護質量和養護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全州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按時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上報。
第六條:州地方公路管理處工作職責
在州交通運輸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關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各項政策;編制全州農村公路養護發展規劃,擬定全州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并進行初審;監督、檢查和考核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完成情況;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組織驗收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組織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檢查評定評比,及時上報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檢查考核評比結果;研究推廣農村公路養護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整理上報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基礎資料。
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責任主體,對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負總責,負責籌措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配套資金。第八條:縣市交通運輸局
縣市交通運輸局是政府管理養護農村公路的職能部門,代表政府履行責任主體職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制度;編制縣市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審核、上報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組織檢查、考核養護計劃執行完成情況和養護質量考核評定;籌集、安排和管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指導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和工程發包工作,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及應急保通工作。
第九條: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工作職責
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具體承擔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法規、政策、制度,編制轄區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工程發包工作;負責轄區內縣道的養護質量及路政管理,指導監督鄉、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檢查、監督鄉、村道養護質量;整理上報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基礎信息資料。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籌集鄉、村道管理養護配套資金,督促所屬公路管理部門、村(居)委會做好轄區內鄉、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交通運輸管理所工作職責 鄉(鎮)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鄉、村道的日常 管理養護工作;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法規、政策、制度;參與編制轄區鄉、村道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負責檢查鄉、村道養護質量;按時上報鄉、村道養護質量檢查評比結果;協助做好轄區內縣道的路政管理,負責鄉、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采取“一事一議”和村規民約的方式,按照“誰受益、誰管理、誰養護”原則,具體承擔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籌集村道養護資金,做好村道集中養護生產,水毀搶修、群眾投工投勞的組織安排;配合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負責做好本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協助解決公路建設、水毀搶修、道路養護及管理、拆遷等涉農問題。
第十三條:養護作業單位、養護責任人
負責合同路段范圍內路基、路面、橋隧構造物及沿線設施的日常養護作業和巡查。負責清除小型塌方、做好道路維護工作。及時上報巡查中發現的養護信息、路政信息和突發事件信息。參與路政協管及應急救助等工作。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四條:紅河州交通運輸局根據農村公路的路況及建設情況,每年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報送全州的公路變化情況,并上報養護投資建議計劃。第十五條:縣市交通運輸局應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向州交通運輸局報送下一年的養護工程建議計劃;州交通運輸局在每年的11月份以前批復下一年的小修保養計劃,大中修工程計劃由州交通運輸局審核后,報省公路局復審,最后報省交通廳批復執行。
第十六條: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應準確掌握路況情況提出養護建議計劃,為縣市交通運輸局編制養護工程計劃提供基礎依據。
第十七條:安保工程、危橋改造工程按照《云南省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管理實施細則》(云交規劃[2011]770號)規定,每年8月份完成技術評估報告審查,9月份報省公路局,10月31日前州交通運輸局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報交通運輸部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報正式建設計劃及施工圖批復文件。
第十八條:大中修工程計劃的安排原則和編制依據,按《云南省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養護工程管理
第十九條:基本管理規定
(一)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和規模大小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四類。具體劃分標準詳見交通部頒布的《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
(二)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擇優選擇具有公路養護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組織實施,小修保養工程可通過競價談判方式,捆綁承包給具有相應養護資質的公路養護專業單位,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日常養護工程可通過競爭方式承包給公路沿線村民,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
(三)公路養護工程的實施嚴格實行三合同管理制度,地方公路管理段應與養護單位或個人簽訂公路養護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
(四)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除做好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外,還應加強橋梁養護管理和水毀防搶工作。
(五)小修保養要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要加強路面、路基排水、沿線設施及綠化等的養護管理工作,做到全面養護。
第二十條:大中修工程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管理按《云南省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管理規定(試行)》進行管理,積極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社會監督制和質量問題責任追究制。凡實行招投標的大中修工程有條件的試行第三方監理。
(二)施工許可及質量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須向主管部門申請大中修工程施工許可后才能開工修建。實行政府質量監督制度,養護施工單位應完善監督申請資料,經縣級地方公路管理段審核后,由縣、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質 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路網結構改造工程管理。
路網結構改造工程管理按《云南省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管理實施細則》(云交規劃[2011]770號)執行。
第六章 技術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必須加強技術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公路養護管理技術政策、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以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技術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使養護技術政策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必須設置專職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嚴格按照部頒《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小修保養質量檢查評定,執行部頒jtgh20—2007《公路技術狀況評定》、《云南省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云南省彈石路面技術標準》(試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必須由有公路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由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設計。建設管理及技術質量管理按《云南省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管理規定(試行)》執行。第二十七條: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報州交通運輸局審批;100萬元以下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由縣市交通運輸局審批,并報州交通運輸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路養護技術管理還應包括:交通量調查、公路路況登記、建立路況數據庫和技術檔案,養護工程檢查驗收和公路定期檢查等。
第二十九條: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應重視在養護工程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以節約成本,提高養護質量。
第七章 招投標管理
第三十條:根據《云南省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管理規定(試行)》,大中修、路網結構改造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總投資100萬元以上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第三十一條:招標程序按《云南省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云交基建(2007)256號執行。
第三十二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程序必須報州交通運輸局審批。
第三十三條: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大中修、路網結構改造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競價談判(詢價談判),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談判結果報州交通運輸局備案。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人員要求
會計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財經制度的管理規定要求,堅持持證上崗,同時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第三十五條:資金使用要求
(一)農村公路省補養護資金按《云南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第三章資金籌集與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必須遵循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講究效益的原則。
(三)縣市交通運輸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制度和重大開支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制度,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四)對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養護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專項資金和省級補助資金只能由養護單位按規定支付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款,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從中提取管理費用。
(五)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養護計劃和預算,在確保養護質量的前提下,嚴格按養護里程和進度劃撥養護資金。
(六)農村公路管理機構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況扣撥或暫停安排州級配套養護資金:
1、養護資金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2、不按批準的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計劃執行。
3、未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養護計劃。
4、日常養護嚴重失養。
5、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6、養護資金拉用、挪用,不按規定使用。
(七)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專項核算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收付。省、州、縣(市)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項用于農村公路養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養護資金。
(八)省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省發布或修改的規定執行。
撥付省級補助養護資金時,按以下程序撥付:
1、省級下達計劃且資金到位時,全額撥付日常養護資金和20%的大中修工程資金;
2、縣市大中修工程開工后,撥付70%的大中修工程資金。
3、縣市大中修工程完工決算后,撥付10%的大中修工程資金。
(九)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撥付養護資金時,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1、業務部門審核(州地方公路管理處、局管養科)。根據年初養護計劃核實養護里程、在建里程,編制養護費用撥款申請表(兩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出具審核意見)。
2、州交通運輸局財務審計科。根據養護里程、在建里程對養護費用撥款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簽署支付意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
3、根據業務和財務部門的審核意見,由單位負責人審核無誤后簽署支付意見。
4、財務部門根據單位負責人的簽批意見辦理撥款手續。
5、養護大中修工程必須嚴格執行計量支付。
(十)農村公路養護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大中修工程項目完工后,應按規定及時編制竣工結算資料。
(十一)縣市交通運輸局每年須嚴格按照縣市分類標準向財政申請配套資金,且當年必須足額到位。
(十二)州級配套資金使用由縣市根據實際情況按紅交發[2010]291號文規定制定建設計劃,報州交通運輸局批準后實施。
(十三)州級配套資金依據《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的規定可按實際到位縣市的金額的不超過3.48%計實列支,省級補助資金不得提取管理費。
(十四)州級配套資金將視縣市配套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全年養護工作完成情況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安排、撥付資金。“以獎代補”考核辦法另文下發。
(十五)縣級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費支出比例由縣市交通運輸局報請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十六)各縣市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或支付養護資金。
第三十六條:養護資金的監督檢查及審計
(一)每年州級將對養護資金按制定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二)縣市交通運輸局應及及時做好審計前準備和配合工作,審計工作由州交通運輸局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次年1月20日前出具配套資金到位審計報告,次年6月30日前完成農村公路養護綜合審計報告。
第九章 統計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市交通運輸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重視統計工作,應設專(兼)統計人員,并相對固定。
第三十八條:縣市交通運輸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按要求,認真做好農村公路技術狀況和路況現狀的調查統計,不斷完善公路養護數據庫,并按要求按時上報州交通運輸局匯總后報省公路局。
第三十九條:縣市交通運輸局或地方公路管理段每季度末25日前將養護質量、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危橋改造工程、災害防治工程進度報表報州地方公路管理處,由州地方公路管理處審核后報州交通運輸局,按時上報養護質量報表及水毀報表等,州交通運輸局匯總后報省公路局。
第十章 內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縣市交通運輸局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頒布的條例、行業規章等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細則。
第四十一條: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應建立下列職責制度等。
(一)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如:行政領導崗位、技術負責人崗位、道路養護工程師,橋梁養護工程師、安全管理員等職責。
(二)各項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雨季三查、橋梁養護管理、水毀防搶預案等制度。
(三)各種管理辦法或細則,如:路況檢查辦法、各種管理的考核、獎懲辦法、道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橋梁養護管理實施細則,安全管理辦法等。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為保障公路養護工程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以及車輛的安全運行,縣地方公路管理段和養護作業單位(個人),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確保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縣市交通運輸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加強對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四十四條:安全管理依據國家和有關規定進行。養護作業還應參照部頒《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h30—2004)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章 廉政管理
第四十五條:加強廉政建設。嚴格執行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和制度,縣市交通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建立健全廉政體系,加強廉政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實行“雙合同制”管理,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同時簽訂“廉政合同”。
第十三章 質量檢查與考核驗收
第四十七條:養護檢查是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是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掌握公路管養水平和路況質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交通公路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業性檢查兩種。綜合性檢查為公路養護管理的全面檢查,專業性檢查為單項工作檢查。
第四十九條:縣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對轄區內的縣道每月應進行一次全面的養護質量檢查,鄉道每季度應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村道每半年應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檢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檢查記錄備查。
第五十條:縣市交通運輸局對轄區內的縣道每季度應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抽查,鄉道、村道每年應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抽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檢查記錄備查。
第五十一條:州地方公路管理處對轄區內的縣道每半年 應進行一次全面的養護質量檢查,鄉道、村道每年應進行一次養護質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檢查報告。
第五十二條:縣市交通運輸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應按實際需要或上級的有關要求,定時、不定時地進行單項工作的專業檢查。
第五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由州地方公路管理處負責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和組織驗收。
第五十四條:公路養護及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對養護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驗收,質量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五十五條:公路養護工程、安保工程、大中修工程監理由縣市交通運輸局組成監理組,實行內部監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縣市交通運輸局應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紅河州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規范篇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公路。
鄉道是指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及以上行政等級公路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與建制村連接、建制村與自然村連接、建制村與外部連接的不屬于鄉道及以上行政等級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縣道、鄉道和村道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規劃審批權限認定,命名和編號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要求,依法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努力保證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村盡責、群眾參與”的原則。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政策支持和技術指導,推動將其納入政府考核指標體系。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快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完善養護管理資金財政預算投入機制,落實鄉(鎮)、建制村工作機構和人員。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和落實各項養護管理任務,指導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開展。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逐步向決策科學、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綠色高效方向發展,鼓勵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資金
第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堅持“政府為主、多元籌資、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原則。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除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外安排的公共財政預算資金。
(二)國家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省級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
(四)地市、縣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資金(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的基數和增量部分)。
(五)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養護的資金。
(六)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管理,并隨農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
第九條 省級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應專項用于大中修和應急搶險,不得用于日常保養和人員開支,標準不得低于以下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標準。已高于上述標準的不得降低。
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均應作為補助基數。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轉移支付資金增長機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資金增長比例。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省級補助資金“以獎代補”或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加大養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積極性。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各類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
養護資金應首先滿足橋梁、隧道等構造物的養護需要。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行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村道養護。
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應在尊重捐助企業和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
監督檢查。
第三章 養護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要以質量、安全和耐久性為中心,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養護計劃應優先安排小修保養和大中修。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完善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制度,組織有關單位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養護質量和安全。
第十九條
要優化現有農村公路養護道班和工區布局,擴大作業覆蓋面,提升專業技能,充分發揮其在公共服務、應急搶險和日常養護與管理中的作用。
鼓勵將日常保養交由公路沿線村民負責,采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并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隊伍。
第二十條 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按有關規范和標準進
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加強質量監督,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逐步推行市場化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并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構建質量為本、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將有實力、守信用和有責任心的養護企業、農民群眾留在農村公路養護市場。
鼓勵將從事養護生產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組建養護企業,引導養護企業跨區域參與養護市場競爭。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和公路技術狀況統計更新制度,建立養護工程科學決策機制,加快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決策科學化和信息化進程。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以《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為基礎,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的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省、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評定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縣道和重要鄉道評定頻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規劃期內不少于兩次。其中:
路面技術狀況評定宜采用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有條件的地區在五年規劃期內,縣道評定頻率應在不低于兩次,鄉道、村道應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將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作為養護質量考核的重要指標,并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農村公路橋梁隧道養護管理,建立橋隧養護工程師制度,加快完善橋隧技術檔案,組織開展橋隧檢查和技術狀況評定工作。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加強監測,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確保車輛安全通行。必要時,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養護作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努力減少施工干擾,為過往車輛提供安全的通行環境。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完善養護質量和安全制度,加強作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個人應按合
同規定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和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第二十九條
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進行修復或賠償。具體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職責,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農村公路法制和執法機構能力建設,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平,依法管理和保護農村公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
依據相關法規和職責,按照縣統一執法、鄉村協助執法的工作方式,做好本轄區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結合農村公路養護工作,通過引導建立鄉規民約、村規民約,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村公路超限車輛治理,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采取流動檢測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打場曬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不得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除公路保護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大力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加強綠化美化,努力實現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潔無雜物,排水暢通無淤積,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確需更新砍伐護路林的,應當向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或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過程中,存在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的,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的,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補助資金撥付,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規范篇三
xx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與暢通,進一步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提高使用效益,延長使用壽命,使之更好地服務于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意見》以及《泰州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應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機構精干、職責明確、運轉協調、監管有力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建立完善市、鎮(園區、辦事處)、村三級管養體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培育競爭有序、保障有力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保證農村公路路況完好、路產完整、路權得到有效保護。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03)》修建,符合省、市農村公路規劃,經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并納入統計里程的縣道、鄉道、村道等級公路的管理和養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和養護是指為保持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經常處于完好狀態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修、預防修復災害性損壞,為提高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為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而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二章 體制職能
第五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鎮村配合”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領導小組,由市委農工辦、市交通、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建設、環保、農業、水利、公安、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交通局局長任主任,分管副局長和公路管理站站長任副主任。
第七條
市交通局是我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
(二)擬定我市農村公路發展規劃、養護計劃;
(三)制定我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實施意見、考核細則和各項制度;
(四)審批縣道、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考核計劃執行情況,評定養護質量;
(五)與市財政局共同籌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按規定管理和統籌使用管理養護資金;
(六)明確路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監督各鎮(園區、辦事處)做好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安全管理網絡和突發事件應急處臵預案,保障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
(八)匯總上報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各類報表。
第八條
市公路管理站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具體承擔我市農村公路縣道的管理養護工作,對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實施行業管理。主要職能是:
(一)負責縣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不受侵害;
(二)指導路政中隊做好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對路政中隊工作進行業務培訓和監督考核;
(三)編制縣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鎮(園區、辦事處)承擔本區域的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工作,擬定鄉道、村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對鄉道、村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做好鄉道、村道并協助做好縣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各鎮(園區、辦事處)成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公室,各鎮(園區、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配備協管人員2—3人,人員在各鎮(園區、辦事處)現有工作人員中調整,原則上不再另增人員。
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養護人員按縣道4—5公里/人,鄉道5—6公里/人,村道6—8公里/人配備。
第十條
各交管所增掛路政中隊牌子,配備3—4名路政管理專職人員,具體承擔轄區內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縣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路政中隊配備的路政管理專職人員原則上選用交管所現有人員。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園區、辦事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公室做好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各村(居)委會建立村道管理養護自治小組,自治小組成員由村干部兼任。第十二條
市農工辦、交通、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建設、環保、農業、水利、公安、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確保安全與暢通、專業養護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包括路基、路面、橋涵、綠化及沿線設施,要達到“路面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完整、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的公路養護標準,力爭構成暢、潔、綠、美、安的公路交通環境。
農村公路應完善安保設施,由市交通局統一制作標志、標牌、警示裝臵、防護欄等,資金由市財政撥付。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日常養護、養護工程和專項工程三類。日常養護主要指路面保潔、路肩及邊坡維護、邊溝清理、橋涵及沿線設施的日常維護、綠化護管、除雪防滑等非專業養護管理工作。養護工程按其性質、規模、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專項工程主要指由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道路損壞必須進行的搶修和修復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由各鎮(園區、辦事處)組織實施,可采取經常性、突擊性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經常性養護采用承包制或招投標等形式確定養護人員來完成;突擊性和季節性養護可采取發動群眾和雇工等形式完成。濱江公路的日常養護由市水利局負責;大、中修和專項、改善工程編制專項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遵循“先急后緩,因地制宜,防治結合,規模適當”的原則編制實施計劃,縣道由市政府組織實施,鄉道、村道由各鎮(園區、辦事處)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專項工程,根據其成因和規模,按原建設渠道由市政府或各鎮(園區、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根據工程規模應逐步采取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專業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培育競爭有序、保障有力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視規模大小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和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農村公路管養機構要根據本地農村公路狀況,建立農村公路災害防治工作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一旦發生自然災害,要在市、鎮(園區、辦事處)統一組織下,協調社會力量積極搶修,及時恢復、保證公路的正常通行。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市交通局、各鎮(園區、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分工,立即組織搶修,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在相應路段設立明顯標志,公示繞行路線或者組織修建臨時道路。
第十九條 各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養護人員上路作業要著標志服,作業區域設立明顯警告、警示標志。嚴禁機械(具)帶病作業,消滅不安全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綠化要因路制宜、因地制宜,并與綠色通道建設相結合,做到防護與觀賞相結合,確保“栽、管、護”職責明確。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局、各鎮(園區、辦事處)及各相關單位應切實解決農村公路養護用地及專用料場等相關事宜,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及《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損壞公路的行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市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隊)受市交通局委托具體負責縣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處理路政案件;指導路政中隊做好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對其進行監督考核。
各交管所(路政中隊)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協助路政大隊做好縣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依據《江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以公路邊溝外緣起(無邊溝的以坡腳外3.5米)最小間距縣道、鄉道不小于10米,專用公路不小于15米。村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原則上不小于5米,根據村鎮建設規劃等有關規定劃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設臵交通以外的其它標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臵障礙,挖溝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縣道、鄉道應經市交通局許可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臵必要的交通標志、標線,確保路肩、邊坡、邊溝的完整。
第二十五條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農村公路。因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由市公路管理站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積極維護公路路產路權,加強公路巡查,加強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發現公路損壞嚴重影響安全暢通的,要及時設臵警示標志牌,并及時處臵。要及時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壞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控制區內搭建違章建筑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經費應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需要,按照“市鎮為主、省級補助、多元籌資”的原則籌集,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養護工程和專項工程,實施分級負責、多渠道籌資解決。
第二十八條
管理養護經費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市交通局、各鎮(園區、辦事處)分別設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嚴格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來源:
(一)省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
(二)市政府每年安排專項配套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并列入財政預算;
(三)市交通局征收留成的“五小”車輛養路費原則上全額用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
(四)各鎮(園區、辦事處)農村公路管養資金按照養護公路里程核定標準進行籌集,由市財政代扣直接劃入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門帳戶;
(五)企業或個人等社會捐助或通過轉讓農村公路(橋梁)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管養資金;
(六)專用公路根據受益原則采用由使用單位捐助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管養資金;
(七)其他方式籌措的農村公路管養資金。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的使用:
(一)省補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養護,保障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正常運轉,調控部分資金用于小修保養和中修工程;
(二)市籌措的養護資金主要用于縣道的大修工程和改善工程,對鄉、村道的養護工程進行適當補助;
(三)各鎮(園區、辦事處)、村籌措到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和養護工程,以鎮(園區、辦事處)為單位專款專用,節約部分結轉下年;
(四)農村公路遇到突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破壞時,市財政專項列支農村公路受災搶修工程資金,由市交通局編制使用計劃,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計劃撥款。
第三十一條
省補資金及市、鎮籌措資金統一撥付至市交通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帳戶,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公室根據計劃、管養合同及檢查考核結果將農村公路管養資金分批支付(撥付)到各養護單位和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管養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首先滿足日常管理養護和水毀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公路搶修和修復工程的需要,然后視資金情況安排必要的養護工程。
第三十三條
所有管理養護資金都必須完善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檢查、考核、驗收和監督制度,按省交通廳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各鎮(園區、辦事處)三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考核結果與績效考核、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計劃安排、養護資金的撥付及補助標準掛鉤。
第三十六條
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組織一次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檢查,檢查結果作為獎懲各鎮(園區、辦事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和撥付省補管理養護經費的主要依據。各鎮(園區、辦事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公室每月必須考核評比一次。對職責范圍內管理養護工作進行自評,必須建立管理養護責任人檔案,并在醒目位臵設立管護責任牌。
第三十七條
因養護管理不善,造成路況質量下降影響交通的,扣減責任單位的養護資金;發生責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的,由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站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仍不停止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等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站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規范篇四
農村公路養護責任書
為了全面鞏固全村通達工程養護,切實改善人居環境,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落實長效管理責任,特簽定本責任書。
一、工作范圍:
通達工程管護路段:;甲方將紅星路,長**350米,銀杏樹230棵委托乙方進行管護。
二、工程養護責任:
**、農村公路管理“十無”:(**)無路面、路邊及橋下堆積;(2)無公路打谷曬場、焚燒秸桿;(3)無公路用地內的十邊種植;(4)無損毀公路綠化;(5)無占道擺攤設點;(6)無違法建(構)筑物;(7)無擅自挖掘公路;(8)無未經批準的道口搭接;(9)無未經批準的非公路標志;(**0)無未經批準的架(埋)設桿(管)線和穿跨公路設施。
2、農村公路養護“十無”:(**)路基穩定無沉陷;(2)路面平整無坑槽;(3)路肩草坪無雜草;(4)邊坡堅固無沖溝;(5)排水暢通無積水;(6)路樹種植無缺棵;(7)構造物完好無隱患;(8)沿線設施無盲區;(9)安全暢通無危橋;(**0)路田分界無糾紛。
3、乙方思想覺悟高,有一定管理能力,工作積極肯干。
4、乙方每天保證到規定路段巡查,對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早制止,早處理,早回報。
三、考核獎懲及報酬
責任書項目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年終總評的辦法進行,甲方按有關文件規定的獎勵標準,年終給予獎勵,并根據考核結果作為乙方的管理報酬。
乙方考核總得分95分以上的,按**000無/公里付養護費;總得分在90分以上的,按800元/公里付養護費;總得分在85分以上的,按600元/公里付養護費;總得分在84分以下的,不予付養護費。
四、乙方因本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該工作的,終止本協議執行,由甲方另行聘請管理人員。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新農村辦公室一份。
六、本協議管理時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規范篇五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考核獎懲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村,各養護工。
二、考核范圍
納入我辦農村公路專項養護資金補助的村村通水泥路,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驗收合格的農村公路(不含縣主干道、工業集中區道路、其他道路)。
三、考核內容
(一)硬件質量
1.路面天天保持清潔,保潔率達85%以上。
2.公路兩邊的路基范圍內無種植農作物、無亂堆亂放、無亂搭亂建,路肩、邊坡培修到位率達85%以上。
3.維護好沿路設施,無交通安全隱患,安全暢通率達90%。
4.綠化修剪、疏通邊溝涵洞、維護會車帶等工作。
5.配合水泥路面病害處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
6.養護工應接受街道辦及交通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檢查,經常上路,并將每日工作情況登記在冊。
7.公路遭受自然災害,養護工應及時搶修道路,對于影響行車安全的路段及路基一處塌方超過20立方米,應及時向鎮政府通報并設置危險標志,確保行車安全。
8.養護工發現路政案件應及時制止并向鎮政府匯報。
9.街道辦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10.公路養護要達到以下標準:
(1)保持路面清潔平整,堅實,路拱適度,行車順適;
(2)保持路基邊坡穩定,水溝涵洞暢通;
23.路面天天保潔率達95%以上(20分);
4.路肩無雜物,培修率達90%以上(20分);
5.安保設施維護率達100%(5分);
6.涵洞邊溝清理、塌方清理、會車道維護合格率90%以上(10分);
7.積極配合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橋改造和安保等養護工程(5分);
8.主動接受技術指導,并將工作開展情況記錄在冊(5分);
9.對危險路段及時設立警示標志,并立即上報(5分);
10.有效制止違章車輛并及時上報(5分);
11.無交通安全隱患(5分);
12.積極完成鎮村安排的其他工作(5分)。
以上考評辦法,全部達標得滿分,不達標按比例扣分,完為止。
六、考核方式
考核由街道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考核組負責,每年組織考評兩次(每半年一次)。考核組將日常檢查結果和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情況作為綜合界定各村養護質量與管理等級的重要依據。
七、獎懲措施
1.街道辦與各村簽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管理責任書》,量化責任指標,制定獎懲措施,實行檢查考核。
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采取“不定時間、不定地點、不打招呼”對各村路段進行隨機檢查,每次檢查結果記錄在案,年終匯總評分,按得分多少排出各村位次報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領導組,對前三名的村和先進個人由街道辦進行獎勵,對最后一名的村和表現特差的個人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按照本辦法考核內容定期對養護人員所負責的路段進行檢查,并將養護質量按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進行評比,按照《農村公路養護承包合同》的具體規定兌現獎懲。
八、附則
本辦法由街道辦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