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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三板掛牌成功(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1-11 15:56:10
最新新三板掛牌成功(4篇)
時間:2023-01-11 15:56:10     小編:zdfb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三板掛牌成功篇一

一、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

中國目前就同業競爭的具體認定標準尚未出臺專門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從審核實踐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從以下幾方面來考察:

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

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

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與 ipo 沒有實質區別。

【監管部門要求】

新三板掛牌條件和要求中對同業競爭問題并未做明確規定。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統稱“ipo 規則”)中均明確規定,公司應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受前述 ipo 規則要求的影響,有人認為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掛牌前必須消除同業競爭,否則無法掛牌。根據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及筆者因近期承辦的項目與有關審核監管部門的咨詢、了解情況,實務操作中,轉股公司對于同業競爭的審核要求沒有ipo 審核標準那么嚴格,并不要求企業掛牌前必須消除同業競爭,企業只要充分披露,股東作出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切實可行的承諾,就可以掛牌。比如已掛牌的普華科技就屬于此種情形。

需要提請企業及投資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強制要求掛牌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但同業競爭問題最終是需要解決的,因此企業應盡可能在掛牌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以避免因此影響掛牌進度以及后續ipo 計劃實施。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競爭關系。

二、新三板掛牌的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的存在,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遵守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則,例如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對于新三板掛牌而言,企業的非獨立性無法判斷其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各國立法均對同業競爭作出了禁止的規定。

當前,許多上市公司通過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轉系統對擬掛牌企業的獨立性要求較高,要求企業的資產、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等五個方面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中業務的獨立性帶來的同業競爭問題成為不少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時的實質性障礙。

雖然實務操作中,股轉系統對于擬掛牌企業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要求不如ipo嚴格,并不要求企業掛牌前必須消除同業競爭,但是同業競爭是企業最終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為了避免同業競爭成為企業掛牌的障礙或者影響掛牌進度,建議提前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盡可能在掛牌時即消除同業競爭。

對于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應重點關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問題,以及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會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的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因此,同業競爭如果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很難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需要實際控制人出具為避免同業競爭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諾,所以,企業應當避免存在實際控制人同業競爭的問題。

【律師建議】

關于同業競爭,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擬掛牌企業的業務進行合理重組并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競爭方股東或并行子公司將相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相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上市公司,但不得運用首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來收購;

(3)擬上市公司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擬上市公司與競爭方股東協議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競爭方股東作出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

(5)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并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股份公司相競爭的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因此,在企業掛牌之前,律師會根據《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有關議事規則等的規定,在對企業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之后,披露企業在掛牌前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并進一步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意見,使企業滿足在新三板掛牌的條件。

同業競爭是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從事與掛牌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從事與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的業務或活動。關聯方如果從事與掛牌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則會與掛牌公司產生利益沖突,可能會損害掛牌公司的利益,并進而損害掛牌公司的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同時,禁止同業競爭也是新三板掛牌公司獨立性(業務上的獨立)的要求。在企業掛牌過程中,主辦券商和律師也應當對擬掛牌公司的同業競爭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法律意見書》中對同業競爭情況及解決措施進行披露。

對同業競爭情況盡職調查的方法:

主辦券商和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擬掛牌公司的同業競爭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1)對擬掛牌公司和關聯方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了解關聯方與擬掛牌公司的同業競爭情況;

(2)查閱擬掛牌公司和關聯方的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經營范圍,核查關聯方的經營范圍中有無與擬掛牌公司的經營業務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3)查閱擬掛牌公司和關聯方的《資產負債表》、《賬務明細賬》等公司賬務會計資料,核查關聯方實際經營的業務是否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

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

主辦券商和律師在企業掛牌前,應對同業競爭情況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的結果,結合公司和關聯方的具體情況,通過如下方式對公司同業競爭問題進行解決:

(1)對關聯方經營的業務進行調整,使關聯方從事的業務與掛牌公司的業務不存在競爭關系;

(2)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控制的企業的所有股權;

(3)掛牌公司通過受讓關聯方股權、收購關聯方經營性資產和業務的方式,消除與關聯方的同業競爭關系;

(4)掛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辭去其在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重要職務,并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5)對關聯方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中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業務進行變更與調整;

(6)在掛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對避免同業競爭問題作出規定;(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作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承諾目前沒有,將來也不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任何業務和活動;

(8)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與掛牌公司簽訂《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約定,不得從事與掛牌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否則,因從事同業競爭的業務或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全部歸掛牌公司所有,同時按同業競爭業務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向掛牌公司支付違約金。

同業競爭的解決思路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擬掛牌公司通過業務剝離的方式,將競爭性業務轉讓給競爭方;或者競爭方將競爭業務、資產或股權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擬掛牌公司通過收購、吸收合并競爭方,或者競爭方以競爭性業務投資于擬掛牌公司的方式,將競爭方的公司股權、業務或資產集中到擬掛牌公司。

3、擬掛牌公司或競爭方通過注銷或改變經營范圍等方式,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競爭方與擬掛牌公司合理劃分各自的客戶對象、市場細分、產品類別細分等,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通過資產托管的方式給擬掛牌公司經營。

5、擬掛牌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并在申請掛牌前取得控股股東簽訂的避免同業競爭協議或承諾函,以此要求發起人保證其與上市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掛牌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同業競爭的判斷】

同業競爭是指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主體的判斷

第一類:公司第一大股東、控制董事會的股東、聯合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通過協議或章程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

第二類: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內容的判斷

業務相同或近似: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

“新三板”掛牌與同業競爭

“新三板”掛牌條件并未要求擬掛牌公司解決同業競爭問題,但《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要求調查擬掛牌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因此,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系統公司)的反饋意見中,很多公司被要求對同業競爭進行說明。

●解決辦法

針對系統公司的反饋意見,如果確實存在同業競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常對經營相同相似業務的公司采取的主要辦法包括①變更經營范圍;②擬掛牌公司股權收購同業競爭公司;③擬掛牌公司資產收購同業競爭公司至清算注銷;④股權轉讓給獨立第三方等;同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需出具《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典型案例

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430292,掛牌日期2013年8月2日,其《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五部分披露“關于無錫威控與本公司的業務相同問題”:經律師核查,2011年2月10日,股東王某出資100萬元設立無錫威控,無錫威控經營范圍為智能家居技術開發、物聯網技術應用、計算機軟硬件的銷售。律師認為,報告期內無錫威控與擬掛牌公司威控科技的業務基本相同,因無錫威控為控股股東王某所有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故無錫威控與威控科技存在同業競爭。2012年6月,威控科技將無錫威控收購為全資子公司,解決了同業競爭問題。

解決同業競爭中的稅務處理

解決同業競爭的前述幾種方法,擬掛牌公司往往會涉及清算注銷、企業重組等稅務處理甚至是稅務籌劃事宜。●清算注銷的稅務處理

依據財稅[2009]60號文規定,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須對清算所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進行處理。清算稅務處理是比較復雜的過程,也是稅務機關重點稽查對象。不僅要求企業按60號文進行納稅申報,還要求對企業至少3年的賬簿進行檢查或審計,對近3年企業經營期間所有涉稅事項進行徹查。實踐中,企業很容易因為對稅收政策不熟悉而導致經營期與清算期處理事項安排不當,導致補繳稅款和罰款。

●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

依據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文規定,企業重組(包括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記賬和計稅,需滿足條件:①合理商業目的;②目標公司擬重組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③交易對價中股權支付及非股權支付比例符合規定;④12個月內重組資產再交易的限制;⑤重組后企業12個月內的變更主營業務的限制。顯然,兩種處理方法完全不同,直接影響到公司重組的稅收成本。因此,有必要對擬掛牌公司的企業重組事項進行合理合法的統籌安排,既能規避掛牌過程中的涉稅法律風險,又能達到降低稅收成本的雙贏效果。

三、企業應盡可能在掛牌前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一)同業競爭的審核尺度 關于同業競爭問題在新三板掛牌審核過程中的審核尺度問題,目前應該要把握以下幾個基本的理念:

1、原則上只關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問題,對于其他股東以及關聯方的同業競爭問題不會重點關注。

2、盡管某些股東不是控股股東也沒有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但是該股東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會有重大影響的,還是應該要重點核查同業競爭問題。

3、如果同業競爭的發生有著特定歷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難,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如果在短期內解決無法實現或者成本較高的情況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但是要詳細說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礙的原因,并對未來整合的可行性和預期有著明確的表述,可以允許在承諾的一段時間里逐步解決,不過時間不宜過長。

4、對于親屬同業競爭問題,我們認為如果親屬雙方控制企業沒有歷史關聯往來且公司設立清晰明確,那么一般情況下不會成為掛牌新三板障礙。

5、任何以各種股權調整或其他方式規避同業競爭問題的做法都是不應該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將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關注同業競爭問題。

(二)同業競爭的解決思路

企業如存在同業競爭,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采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并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托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

綜上,對于擬掛牌企業來說,欲登陸新三板掛牌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一定要在掛牌前進行梳理、限制,如實披露。同時企業要完善公司章程及相關限同業競爭的制度,并由上述同業競爭主體出具避免發生同業競爭的承諾。

(三)審核案例

1、華宿電氣(430259):轉讓股權消除同業競爭

實際控制人停止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并承諾盡快注銷該公司,注銷前不從事構成同業競爭的業務,在掛牌前以轉讓股權的方式消除同業競爭關系。

公司控股股東上海研科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曾從事過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生產和銷售,但為避免同業競爭,從2012 年開始,已不再從事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生產和銷售。2013 年1月25日,上海研科與余龍山出具了《關于上海研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及股東承諾》,承諾:“上海研科擁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與上海華宿之間不存在員工、機構、渠道等方面重疊。”

為了避免同業競爭,余龍山承諾:盡快將上海研科注銷。為避免同業競爭,上海研科承諾:在上海研科注銷之前,將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在商業上對上海華宿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余龍山將其持有的上海研科的全部股權作價人民幣49.5萬全部轉讓給自然人王曉宇,王曉宇與上海華宿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雙方在2013年5月26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時上海研科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議同意轉讓,其他股東放棄有限購買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相關轉讓款,上海研科新股東王曉宇已于2013 年6月3日向余龍山支付完畢,公司也于2013年5月31日向上海市青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備案。上海研科與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2、金日創(430247):注銷關聯公司消除同業競爭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付宏實控制的其他企業情況如下:北京金日創先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其中自然人付宏實貨幣出資15萬元,自然人王歷文貨幣出資15萬元,自然人李峰貨幣出資15萬元,自然人李喜鋼貨幣出資5萬元。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為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25 號14 號樓308 室,法定代表人為付宏實。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銷售機械設備、電子產品、五金交電、化工產品。

北京金日創先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與本公司相似,均有自動化設備銷售和系統集成,但報告期內其經營規模較小,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為規范公司運營,避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金日創先已于2012年9 月通過決議,公司進行注銷,并于當月在《新京報》上發布了注銷公告,2013 年4月5日,注銷材料已報送相關部門進行注銷登記,目前稅務注銷已經完成,工商注銷登記正在辦理中。

小貼士:類似的案例還有華敏測控(430354)、天津寶恒(430299)等。

3、東軟慧聚(430227):劃分業務專屬行業解釋不存在同業競爭

(1)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同業競爭情況

公司與遼寧東創的控股股東東軟集團下轄的erp事業部的部分業務重合,都有erp實施與運維服務業務,該部分業務存在潛在同業競爭關系。為解決此潛在競爭業務,也為規范集團內部經營范圍,2009年東軟集團對公司和集團轄下的“erp事業部”(現已并入并成為“解決方案事業部”的部分業務內容)的目標市場進行了明確的劃分,設定了各自業務的專屬行業,其中:“erp事業部”負責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等行業,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責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erp事業部”未涉及的其他行業。

公司多年來一直致力于上述行業領域的信息化咨詢和服務,已經形成了煙草工業行業解決方案、電力行業解決方案、國際貿易行業解決方案、房地產行業解決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學、先進的行業解決方案,其中煙草、電力、高科技等行業是公司的重點優勢領域。這些行業解決方案已經在相關行業的客戶中得到廣泛應用,并與客戶建立了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積累了豐富的行業經驗。

由于erp服務業務具有極強的行業特性,行業經驗、技術、市場和人才壁壘較高,掌握這些技術、經驗和能力無疑需要長期的積累和歷練。目前,雙方嚴格遵守行業劃分,未產生實質上的同業競爭。

為徹底解決上述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東軟集團承諾在公司掛牌后把該部分存在潛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分拆、分批轉讓至公司,以徹底解決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暫緩轉讓的主要原因為該部分業務存在一些優質客戶,如何將這些資源順利延續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以及較大的資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掛牌后進行融資以收購該部分業務。

除上述情況外,東軟集團控制的企業與公司在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以下行業(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汽車、醫藥)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erp咨詢服務領域不存在同業競爭情況;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情況。

(2)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2012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東、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出具《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表示不從事或參與與股份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行為,并承諾:將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在商業上對股份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股份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權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該經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控制權,或在該經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

鑒于公司董事賈彥生擔任東軟集團解決方案事業部總經理一職,該部門的部分業務與公司erp業務重合,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關系,且東軟集團已出具《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對如何解決賈彥生任職部門與公司存在的潛在同業競爭問題做出了承諾。因此,待東軟集團履行完畢《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之后,董事賈彥生于東軟集團所任職部門將不會同公司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關系。因此,董事賈彥生將在東軟集團解決該潛在同業競爭問題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2012年12月21日,東軟集團出具了《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表示2009年以來,除了從內部經營范圍和管理上進行規范以及對目標市場進行明確的專屬劃分,設定各自的專屬業務行業并嚴格遵守,避免產生矛盾和競爭外,東軟集團為徹底解決將來可能產生新的或潛在的同業競爭,承諾在公司掛牌后,將把該部分存在潛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拆分,并分批轉讓至公司,以徹底解決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

2013年4月18日,東軟集團出具了《關于所控制企業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表示東軟集團所控制的企業將不從事任何在商業上對公司在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以下行業(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汽車、醫藥)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 erp 咨詢服務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四、新三板掛牌同業競爭的審核及規范

一、同業競爭的潛在主體。

1、公司的第一大股東;

2、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

3、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

4、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二、新三板審核同業競爭的注意內容?

從實踐經驗上看,如果兩者的業務相同,如無特殊情況,就直接認定為存在同業競爭。同業競爭的判斷,不僅局限于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對象。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對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沖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于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股轉公司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五、案例分析

1、某擬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在外設立了a公司,a公司的經營范圍與擬掛牌公司存在部分相似或相同,雖然a公司自設立以來從未與擬掛牌公司發生過關聯交易,但a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擬掛牌公司擔任董事會秘書一職,因此a公司與擬掛牌公司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那么該同業競爭問題該如何解決?是否會構成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律師建議a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在限期內變更營業范圍,不從事與擬掛牌公司存在競爭性的業務。若未在限期內完成變更,控股股東就將其在a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第三方。

鑒于擬掛牌公司作出了上述避免存在同業競爭的措施,上述潛在同業競爭問題不再構成本次系統掛牌的實質性障礙。【提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應當符合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的條件。該條件要求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新三板中雖然可以容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存在,但是同業競爭如果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將難以被股轉系統接受,且股轉系統要求實際控制人、公司董監高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同業競爭,并做出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因此,應當避免存在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同業競爭的問題。

律師在新三板業務中,應當嚴格審查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問題,如有,應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給出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避免同業競爭構成掛牌障礙。

2.齊魯銀行

近日,齊魯銀行公告稱,稱該行到新三板掛牌已經進入實質性審批階段。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銀監會已通過齊魯銀行的前置審批,證監會也已公布了齊魯銀行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定向發行說明書(申報稿),其有望成為首家在新三板掛牌并定向發行的城商行。

“證監會已受理我行公開轉讓股票的申請。在獲得證監會批復后,我行將按照新三板的有關要求準備材料,申請股票掛牌公開轉讓,具體掛牌時間有賴于證監會批復及新三板審查進展情況。”齊魯銀行董辦人士告訴記者。齊魯銀行于去年4月8日啟動新三板掛牌以及增資擴股工作,至今已一年有余。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末,齊魯銀行總資產達1228.81億元,去年實現凈利潤10.95億元,穩步躋身資產過千億城商行行列。

齊魯銀行的最大單一股東為澳洲聯邦銀行,持股比例為20%。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澳洲聯邦銀行參與齊魯銀行本次定向發行股份的認購,且已簽署了《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合同》。

此外,濰坊銀行、德州銀行和萊商銀行等城商行以及多家農村金融機構都有掛牌新三板的打算,其他亦有部分券商以及期貨公司正在接觸主辦券商商議掛牌事宜。

濰坊銀行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了籌備掛牌一事。“我行目前正在密切關注此項工作,待時機成熟時將積極推進。”濰坊銀行投行部人士說,在目前排隊掛牌銀行中,濰坊銀行資產規模不算大,具體進度要視審核情況。

德州銀行內部人士則向記者表示,有意向掛牌新三板。“山東除青島銀行外,13家城商行不少銀行都有此計劃,齊魯銀行推進速度最快。”山東一家城商行高管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據了解,有一家上市城商行旗下村鎮銀行于去年初完成股改,打算掛牌新三板。但據后者內部人士透露,因銀行掛牌程序繁瑣,目前此事尚處于擱置狀態。

著急“補血” “對銀行來說,掛牌新三板主要目的肯定都是通過定向增發以及發行優先股來補充資本金。”一位華東地區大型券商場外市場部總經理說。

齊魯銀行相關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新三板具有股份公開轉讓、定向發行股票、發行優先股以及轉板上市等功能,可以提供豐富的融資工具,為銀行補充資本提供較大空間,“如果齊魯銀行獲證監會批準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那么,將視自身發展需要確定是否發行優先股”。

“新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后,中小銀行達標壓力比較大。現在經濟形勢也不太好,利率市場化推進也很快,從目前來看,大家最為關心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融入資本市場,而新三板就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上述山東城商行高管說。

但對銀行類金融機構來說,掛牌新三板程序相對繁瑣,上述大型券商場外市場部總經理告訴記者,首先,不少銀行國有股東持股比例較大,較難協調;其次,掛牌還要通過銀監會的前置審批程序;最后,相對其他企業,銀行類金融機構掛牌還需向股轉公司特別匯報1次至2次。

據該人士解釋,監管機構對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掛牌新三板,要求這些機構在掛牌、定增等資本運作方面和監管有充分溝通,“普通企業一般6個月~8個月就可以完成從股改到掛牌的全部程序,但對銀行來說,往往需要一年至一年半”。

但新三板市場交易日益活躍以及融資功能逐步顯現必將吸引更多小型金融機構前來掛牌,“如果加上小貸公司等正在等待反饋意見的待掛牌金融機構,新三板即將掛牌的金融機構或者已經超過主板,中短期內銀行、券商等主要金融機構的掛牌數量也有望超越主板。”上述大型券商場外市場部總經理稱。

3、公司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直系親屬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a、問題

公司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需要消除。

b、解決方式——并購重組

北翰林由自然人張北、方鎮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 20萬元。公司經營范圍為烤箱、多士爐、電爐、廚具類電器、美容保健類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小五金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數字化家用電器的軟件研發及銷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禁止和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

2010 年 6 月 28 日,公司與自然人張北(georgemohan zhang 之父)、方鎮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分別購買自然人張北、方鎮持有的北翰林 90%、10%股權。雙方協商的股權轉讓價格分別為 18 萬元、2 萬元。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公司持有北翰林 100%股權,2010 年 7 月 14 日,北翰林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成為晶輝科技的全資子公司。自然人張北(georgemohan zhang之父)、方鎮屬于公司關聯自然人,以上交易構成關聯交易。資產重組前,北翰林為關聯方張北、方鎮控制的關聯企業。本公司擬由北翰林為公司產品做噴油、噴粉及拋光的表面處理;未來規劃北翰林作為本公司加工半成品的委托加工的供應商;產能充裕時,作為表面處理業務的接單及加工主體。

因此,為消除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完善公司產業鏈,本公司對北翰林進行了資產重組,獲得了公司 100%的股權。

由于交易標的凈資產價值與注冊資本(實收資本)金額差異較小,對公司利潤影響極小,故在絕對金額影響不大的前提下按注冊資本(實收資本)金額進行股權轉讓,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

c、小結

同業競爭解決的思路大致包括變更關聯方經營范圍、注銷關聯公司、轉讓關聯公司股權、進行并購重組。本案例采取了重組的方式。在實踐操作中,具體采取何種措施應當具體分析:如果關聯方并沒有進行實際經營,可以采取注銷的方式;如果業務同質,可以采取并購重組,進行整體掛牌。

4、解決方法:掛牌前商標無償轉讓給公司

披露情況:

恒鑫閥門、寶恒自控在經營范圍、業務類型方面與公司較為相近,出于避免同業競爭的考慮,恒鑫閥門在2012年公司股份制改制期間進行了資產清算,停止了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其相關業務、人員及資產也已轉移到公司。截止本說明書簽署之日,恒鑫閥門已辦理工商注銷手續。此外,報告期內寶恒自控已停止一切經營業務,截止本說明書簽署之日,寶恒自控已發布注銷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承諾相關注銷手續在其將“寶恒”商標轉讓給公司后將盡快予以辦妥。

海斯特的主營業務是高速變頻電機的設計、制造、銷售,其相關產品屬于機電設備類,主要用于木工機械行業、鐵路信號行業,其主要客戶包括廣州弘亞機械有限公司、東莞豪力機械有限公司、東莞市南興木工機械有限責任

公司等木工機械生產廠商。而公司的產品為電動執行器與控制閥,屬于工業儀器儀表設備類,主要應用于建材、冶金、電力、石化等工業自動化控制領域,主要客戶為各類水泥建材生產企業、鋼鐵生產企業、火力發電企業、化工生產企業以及各類配套離心風機制造廠商、閥門制造廠商等。公司產品所使用的電機為伺服電機,是公司電動產品的重要零部件之一,其對于電機轉動精度有較高要求;而海斯特產品的主要性能體現為高轉速與高能量轉換效率,因此兩種電機并不能通用或互相替代。在業務性質、市場差別、客戶群體、產品可替代性等方面,海斯特與公司均存在顯著差異,因此,海斯特的業務對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睦翔科技的主營業務為代理德國 matmix公司所產建筑用材料的在國內銷售業務。在業務性質、產品可替代性、客戶群體、市場差別等方面,睦翔科技與公司均存在顯著差異,因此,睦翔科技的業務對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為了規避潛在同業競爭情況,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此外,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時為寶恒自控、海斯特實際控制人)林子晨、黃皖平出具《承諾函》,承諾在寶恒自控相關注銷手續辦妥之前,不開展任何與公司(即天津寶恒)構成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如違反承諾,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責任。同時承諾海斯特在未來不開展任何與公司(即天津寶恒)構成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如違反承 諾,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均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聲明。

經核查,公司律師認為: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公司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已作出有效承諾以避免同業競爭,該等承諾真實、合法、有效。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9條第1款第5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19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42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第51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

第52條: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第31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做出合理解釋。

第32條:對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業競爭,發行人應披露解決同業競爭的具體措施。

第33條:發行人應披露獨立董事對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和避免同業競爭有關措施的有效性所發表的意見。

5、《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第9條:調查發行人成立以來與原企業或主要發起人在法律關系、產權關系、業務關系(如現實的或潛在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等)、管理關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第24條:同業競爭情況。取得發行人改制方案,分析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的財務報告及主營業務構成等相關數據,必要時取得上述單位相關生產、庫存、銷售等資料,并通過詢問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實地走訪生產或銷售部門等方法,調查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實際業務范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與發行人產品的可替代性等情況,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并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對避免同業競爭做出承諾以及承諾的履行情況。

新三板掛牌成功篇二

新三板掛牌案例總結

目錄

新三板掛牌案例總結.......................................................................................................................2

一、同業競爭問題...........................................................................................................................2

1、案例一:出具承諾,解決潛在同業競爭問題(普華科技430238)..............................2

2、不存在同業競爭的說明:劃分業務專屬行業(東軟慧聚 430227).................................2

二、出資問題...................................................................................................................................4

1、技術出資超比例且未評估(風格信息430216)............................................................4

2、無形資產出資瑕疵,現金補正(奧特美克430245)..........................................................6

3、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各股東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6

4、無形資產出資瑕疵,先減資再現金增資(金日創430247)..............................................7

5、專利技術出資比例違反《公司法》規定(銅牛信息430243)........................................8

6、設立時注冊資本低于《公司法》的規定(三意時代430255)......................................10

7、以人力資源、管理資源出資(聯動設計 430266).........................................................10

8、無形資產出資瑕疵,作減資處理(奧爾斯 430248).......................................................12

三、土地、廠房等資產問題.........................................................................................................12

1、土地取得方式與證載信息不一致(成科機電430257)..................................................12

2、無發票,資產未入賬(藍天環保 430263).......................................................................13

3、關聯方收購無法辦理所有權證的資產(建中醫療430214)..........................................14

四、公司運營規范.........................................................................................................................14

1、使用員工個人賬戶收取貨款(美蘭股份 430236).........................................................14

2、關聯方租賃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說明(璟泓科430222)..........................................15

3、控股股東免租提供辦公場所(賽諾達430231)..............................................................16

五、其他.........................................................................................................................................16

1、對主要客戶存在依賴(信諾達 430239).........................................................................16

2、股份公司發起人未簽訂發起人協議(易同科技 430258).............................................17

3、出售子公司予股東,交易款項未支付完畢(盛世光明 430267)...................................17

新三板掛牌案例總結

一、同業競爭問題

1、案例一:出具承諾,解決潛在同業競爭問題(普華科技430238)

解決方案: 1控股股東承諾在限期內變更營業范圍,若未完成變更則轉讓給第三方;2承諾不從事競爭性業務。披露信息(p132):

長沙普興自設立以來,與公司沒有關聯交易,但由于其控股股東石淑珍持有普華科技2.7%的股權,且擔任普華科技董事會秘書一職,為了避免長沙普興與公司存在的潛在同業競爭,2012年11月20日,石淑珍鄭重承諾: “1本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辦理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范圍的變更,變更后的營業范圍將不包括信息技術服務、電子產品的銷售等類似內容,保證長沙普興不從事與普華科技相似的業務,只經營新型農產品的銷售和推廣以及其他貿易、咨詢類業務;

2若本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項的承諾事項,屆時本人會將長沙普興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第三方。如若本人因違反上述承諾內容,給普華科技造成損失的,相應的損失由本人承擔。”

2、不存在同業競爭的說明:劃分業務專屬行業(東軟慧聚 430227)解決方案: 1 控股股東對相似子公司進行業務專屬行業劃分;2 控股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掛牌后將相似資產轉入掛牌公司。

披露信息(p52-54):(1)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同業競爭情況公司與遼寧東創的控股股東東軟集團下轄的 erp 事業部的部分業務重合,都有erp 實施與運維服務業務,該部分業務存在潛在同業競爭關系。為解決此潛在競爭業務,也為規范集團內部經營范圍,2009 年東軟集團對公司和集團轄下的“erp 事業部”(現已并入并成為“解決方案事業部”的部分業務內容)的目標市場進行了明確的劃分,設定了各自業務的專屬行業,其中:“erp 事業部”負責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等行業,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責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erp 事業部”未涉及的其他行業。

公司多年來一直致力于上述行業領域的信息化咨詢和服務,已經形成了煙草工 業行業解決方案、電力行業解決方案、國際貿易行業解決方案、房地產行業解決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學、先進的行業解決方案,其中煙草、電力、高科技等行業是公司的重點優勢領域。這些行業解決方案已經在相關行業的客戶中得到廣泛應用,并與客 戶建立了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積累了豐富的行業經驗。

由于 erp 服務業務具有極強的行業特性,行業經驗、技術、市場和人才壁壘較高,掌握這些技術、經驗和能力無疑需要長期的積累和歷練。目前,雙方嚴格遵守行業劃分,未產生實質上的同業競爭。為徹底解決上述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東軟集團承諾在公司掛牌后把該部分存在潛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分拆、分批轉讓至公司,以徹底解決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暫緩轉讓的主要原因為該部分業務存在一些優質客戶,如何將這些資源順利延續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以及較大的資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掛牌后進行融資以收購該部分業務。除上述情況外,東軟集團控制的企業與公司在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以下行業(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電、汽車、醫藥)之外的 saperp 及 oracleerp 咨詢服務領域不存在同業競爭情況;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情況。

(2)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東、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 人員出具《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表示不從事或參與與股份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行為,并承諾:將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在商業上對股份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股份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權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該經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控制權,或在該經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鑒于公司董事賈彥生擔任東軟集團解決方案事業部總經理一職,該部門的部分業務與公司 erp 業務重合,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關系,且東軟集團已出具《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對如何解決 賈彥生任職部門與公司存在的潛在同業競爭問題做出了承諾。因此,待軟集團履行完畢《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之后,董事賈彥生于東軟集團所任職部門將不會同公司存在潛在的同業競爭關系。因此,董事賈彥生將在東軟集團解決該潛在同業競爭問題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2012 年 12 月 21 日,東軟集團出具了《關于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技術股份有 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表示 2009 年以來,除了從內部經營范圍和管理上進行規范以及對目標市場進行明確的專屬劃分,設定各自的專屬業務行業并嚴格遵守,避免產生矛盾和競爭外,東軟集團為徹底解決將來可能產生新的或潛在的同 業競爭,承諾在公司掛牌后,將把該部分存在潛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拆分,并分批轉讓至公司,以徹底解決潛在的同業競爭問題。

2013 年 4 月 18 日,東軟集團出具了《關于所控制企業避免與北京東軟慧聚信息 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產生同業競爭行為的措施說明》,表示東軟集團所控制的企業將不從事任何在商業上對公司在煙草行業(包括工業、商業、物資及煙機設備配套企業)、電力行業(包括電網、發電企業)及以下行業(石油、地鐵、柴油機、重工、鋼鐵、家 電、汽車、醫藥)之外的 saperp 及 oracleerp 咨詢服務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二、出資問題

1、技術出資超比例且未評估(風格信息430216)

解決方案: 1出資超比例問題:尋找法律依據,不符合舊公司法,但符合當時的地方法規(在舊公司法后出臺);2出資未評估問題:追溯評估,股東會確認。披露信息(p15-16):(1)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設立時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臺的《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實施意見》(滬工商注[2001]第97號)第2條規定“科技型企業、軟件和集成電路的生產企業可以高新技術成果和人力資本、智力成果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1.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投資入股可占注冊資本的35.00%,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2.無形資產可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全體股東協商認可并出具協議書同意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或經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辦公室鑒證后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張江高科技園區內內資企業設立登記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工商注[2001]第334號)同樣就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可占到注冊資本的35.00%進行明確規定。

(2)公司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情況

2004年8月6日,公司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同意股東惠新標以高新技術成果-嵌入式數字電視asi碼流監視設備作價7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5.00%。2004年8月11日,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關于批準嵌入式數字電視asi碼流監測設備項目評估合格的函》(滬張江園區辦項評字[2004]012號)認定為上海市高科技園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有者為惠新標。2004年8月11日,上海申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驗資報告》(滬申洲[2004]驗字第552號)驗證,截至2004年8月10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術成果—嵌入式數字電視asi碼流監視設備出資的70.00萬元已完成轉移手續。

2005年3月18日,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評估認定“嵌入式數字電視asi碼流監測設備”評估價值為210.00萬元。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公室頒發證書認定“嵌入式數字電視asi碼流監測設備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權屬單位為上海風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該項目可享受《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有關優惠政策。2012年11月9日,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標個人所擁有的部分資產追溯性評估報告》(滬眾評報字[2012]第357號),確認“嵌入式數字電視asi碼流監視設備于評估基準日2004年8月11日的市場價值為71.6059萬元。”

2012年11月15日,股份公司召開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關于上海風格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以高新技術成果、人力資源出資的議案》,確認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真實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等情況,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資或股權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3)結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鼓勵軟件企業發展設置了寬松的企業出資和注冊登記政策。有限公司設立時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比例和程序雖不符合當時《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但符合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臺的《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實施意見》(滬工商注[2001]第97號)的規定,同時也符合現行《公司法》關于無形資產出資比例的要求。

另外,上述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經上海眾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追溯評估,其價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轉移至公司。因此,該部分出資真實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等情況。

2、無形資產出資瑕疵,現金補正(奧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p20):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東吳玉曉和路小梅以非專利技術“水資源遠程實時監控網絡管理系統技術”出資640萬元,二人各自占比均為50%。由于該項非專利技術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場地和辦公設備甚至公司的相關技術成果,無法排除出資人職務成果的嫌疑,以此項技術出資存在瑕疵,公司決定以現金對該部分出資予以補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路小梅和吳玉曉分別以現金320萬元對公司2006年4月的非專利技術出資640萬元進行補正,并計入資本公積。2012年8月31日,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2012】京會興核字第01012239號審核報告,對上述補正出資的資金進行了審驗,確認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東的補足出資,并已進行了合理的會計處理。補正該出資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變。

3、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各股東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解決方案:

1、披露程序合規;

2、未披露個人所得稅事宜。信息披露(p16)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增加注冊資本300萬元,其中王渝斌增資91.605萬元(貨幣增資86.925萬元、公積金轉增出資4.68萬元)、劉忠江增資59.605萬元(貨幣增資47.025萬元、公積金轉增出資2.58萬元)、蘇伯平增資59.605萬元(貨幣增資47.025萬元、公積金轉增出資2.58萬元)、丁巖峰增資59.605萬元(貨幣增資47.025萬元、公積金轉增出資2.58萬元)、劉少明增資59.605萬元(貨幣增資47.025萬元、公積金轉增出資2.58萬元)、新股東王長清貨幣出資9.975萬元,并通過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鄂華會事驗字[2003]a第121號《驗資報告》,對本次增資進行了審驗。轉增后,盈余公積為1,113,776.95元,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條的規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未按照股東持股比例轉增,其中王渝斌轉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則其他股東的轉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經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本次決定以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的股東會決議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表決通過,全體股東均在決議上簽名確認。主辦券商及律師認為,經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是股東意思自治的體現,本次以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過程及結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糾紛及風險。2003年7月8日,武漢市工商局出具了企業變更通知書,對上述變更予以確認。

4、無形資產出資瑕疵,先減資再現金增資(金日創430247)披露信息(p22-23): 2011年11月,公司股東付宏實、李喜鋼、李皎峰以其擁有的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熱電廠水處理控制系統”對公司進行增資,并以該非專利技術截至評估基準日2011年11月15日的評估價值500萬元作為出資金額。此次股東用作增資的非專利技術存在可能被認定為職務成果的問題。由于投入該項非專利技術的股東付宏實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股東李喜鋼為公司董事,李皎峰為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該項技術與公司主營業務具有較大相關性,因此存在該項技術被認定為上述股東在公司任職期間的職務成果,其權屬屬于公司造成出資不實的風險。因此,為徹底規范公司的歷史出資,維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上述股東決定以現金形式對該無形資產出資進行置換補正,在法律程序上采用了先減資后增資的形式, 具體程序如下: 1、2012年6月8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由900萬元減少至400萬元,共減資500萬元,減資部分均為股東的知識產權出資部分,其中減少付宏實知識產權出資336.93萬元,減少李喜鋼知識產權出資128.07萬元,減少李皎峰知識產權出資35萬元。同時,股東會決議同意前述涉及減資的股東以等額的貨幣增加注冊資本500萬元,其中付宏實以貨幣增資336.93萬元,李喜鋼以貨幣增資128.07萬元,李皎峰以貨幣增資35萬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2012年6月8日,北京百特會計師事務所就前述減資及增資事宜出具了“京百特驗字(2012)r00418號”《驗資報告》,經審驗,截至2012年6月8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付宏實、李喜鋼、李皎峰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500萬元,其中股東付付宏實以貨幣出資人民幣336.93萬元,李喜鋼以貨幣出資人民幣128.07萬元,李皎峰以貨幣出資人民幣35萬元。3、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就此次減資事宜在《北京晨報》上進行了公告。4、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限公司上述變更事宜換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該營業執照,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900萬元,實收資本為900萬元。

根據2013年6月該非專利技術的相關出資人出具的《確認函》,減資完成后,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人付宏實、李喜鋼和李皎峰均同意將無形資產無償轉讓給公司,并由公司享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5、專利技術出資比例違反《公司法》規定(銅牛信息430243)

解決方案:

1、披露地方性法規的要求;

2、控股股東出具確認函。信息披露(p24-25)2004年8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依據國務院《關于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45號)頒布了《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5號)(以下稱“《條例》”)(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頒布了《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登記注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以下稱“《辦法》”)(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3日)。

上述法規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內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規定如下:《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占注冊資本(金)和股權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企業注冊資本(金)中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對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第十四條規定:“出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應當出具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該項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由企業的全體出資人一致確認,并應當在章程中寫明。經全體出資人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可以作為注冊資本(金)登記注冊。”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應當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的最后項下注明作為非貨幣出資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以及是否辦理了財產轉移手續的情況。”根據當時有效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2月6日頒布的《關于印發<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若干意見>的通知》對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繳付方式進行改革的規定,“投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應當出具經全體投資人一致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2005年9月21日,由銅牛針織集團、高鴻波等9方共同簽署了《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及確認書》,共同確認該非專利技術為高新技術成果,同意以該高新技術成果投入到有限公司中。同時,用于出資的此項非專利技術亦由北京新京聯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書確認該項非專利技術的評估值為78萬元。

2005年10月10日,公司所有股東簽訂了《財產轉讓協議》,將該非專利技術轉移給有限公司,且經北京中萬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該非專利技術已完成轉移手續。有限公司也于2005年10月10日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以非專利技術出資78萬元。該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公司章程》亦明確載有該項無形資產出資的內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了公司的設立登記,并在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欄的最后項下注明了作為非貨幣出資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金額。

因此有限公司成立時無形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符合當時有效的相關規定,出資形式合法,出資有效到位。關于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的事項,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在其為本次公司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發表了如下意見:銅牛信息有限設立時,注冊資本中非專利技術占比達到78%是符合當時相關規定的;并且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核準登記,銅牛信息有限的非專利技術出資合法、有效。北京紡織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銅牛集團及銅牛信息的控股股東,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了《關于北京銅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史沿革有關問題的報告》,確認“上述非專利技術出資雖未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備案,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國有產權明晰,不存在糾紛,并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亦未損害國有權益。”

6、設立時注冊資本低于《公司法》的規定(三意時代430255)解決方案:披露地方性法規。披露信息(p13): 經核查,依據有限公司設立時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人民幣十萬元。有限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萬元,不符合當時《公司法》的規定。

但依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轉發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進行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改制改組試點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發〔2000〕127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注冊時,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含)以上,即予登記注冊。因此,有限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雖不符合當時施行的《公司法》規定,但有限公司出資人的出資真實,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潛在法律風險,不會對本次掛牌轉讓造成不利影響。

7、以人力資源、管理資源出資(聯動設計 430266)解決方案: 1 工商管理部門書面確認以人力資源和管理資源出資符合地方管理規定;

2、公司股東以貨幣出資對人力資源出資、管理資源出資、實物出資進行了置換

3、披露信息(p5): 公司設立時,股東黃萬良、朱桂蘭、任德才、黃玉嬌以人力資源出資 340 萬元。根據 2001 年 2 月 19 日武漢東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頒布的《武漢東湖開發區管委會 關于支持武漢光電子信息產業基地(武漢?

中國光谷)建設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 知》(武新管綜[2001]10 號)第七條之規定:“股東以人力資源入股的,經全體股東約定,可以占注冊資本的 35%(含 35%)以內”,因此公司以人力資源出資事項符合該法規規定。

公司設立時,武漢留創園以管理資源出資 10 萬元。根據 2000 年 4 月 12 日武漢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建設與發展步伐的通知》(武政辦 [2000]63 號)第七條之規定:“鼓勵創業中心通過投資、提供優質服務等方式持有在孵企業的一定股權。”武漢創業園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武新管人 [2002]16 號《關于成立武漢留學生創業園管理中心的決定》設立的創業管理中心,因此其以管理資源出資符合《關于加快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建設與發展步伐的通知》的規定。為規范公司歷史出資中存在的人力資源出資、管理資源出資等事項,公司于 2012年 10 月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提交了情況說明。2012 年10 月 20 日,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作出《關于指定武漢中天 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武漢聯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驗資的函》,指定中天奇對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驗資。中天奇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出具《關于武漢聯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止歷次出資驗資復核報告》(武奇會專審字[2012]第 001 號),驗證:2003 年 7 月 8 日股東第一次出資中,管理資源出資10 萬元、人力資源出資 340 萬元,共計 350 萬元是依照武漢東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文 件武新管綜[2001]10 號文件出資;2004 年 7 月 5 日股東第二次出資中實物出資 382萬元,由于時間久遠,無法獲取相關原始資料證明出資實物所有權已轉移至公司。為規范上述情況,公司股東以貨幣出資對人力資源出資、管理資源出資、實物出資進行了置換。

8、無形資產出資瑕疵,作減資處理(奧爾斯 430248)披露信息(p9-10): 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李朱峰、趙振豐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00 萬元,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19 日。2003 年 12 月 15 日,北京馳創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京創會字[2003]第 2-y3311 號《驗資報告》,經審驗,截至 2003 年 12 月 15 日,有限公司注冊資本 50.00 萬元已全部到位,其中李朱峰以貨幣資金出資 6.40 萬元,以非專利技術“智能微電流 傳感器”出資 25.60 萬元,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 64.00%;趙振豐以貨幣資金出資3.60 萬元,以非專利技術“智能微電流傳感器”出資 14.40 萬元,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 36.00%。

根據 1999 年修訂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 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 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公司設立時的無形資產非專利技術未進行評估作價,存在出資瑕疵。該部分無形資產出資已經在 2012 年 7 月份進行了減資處理,出資瑕疵影響已經消除。

三、土地、廠房等資產問題

1、土地取得方式與證載信息不一致(成科機電430257)解決方案:合理解釋出現差異的原因,并如實披露。披露信息(p33):

公司序號1-3所涉土地使用權的證載土地使用類型為“作價入股”,實質均為公司通過“轉讓”、“購買”獲得。其原因是在公司辦理前述土地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引用了原權屬人海泰集團取得該宗地的方式,而實質上,前述序號1所涉及土地使用權系公司向海泰集團支付土地轉讓金合法取得的;序號2-3所涉及土地使用權系購買地上建筑物所分攤獲得。

序號1所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情況為:2005年1月,成科機電與海泰集團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海泰集團將位于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苑產業區(環外部分)55號地塊,宗地編號:園2004-002,面積1125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成科機電。該宗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50年,土地使用權轉讓金2,531,925元人民幣。截至2005年8月,成科機電已全額支付了2,531,925元土地轉讓金,即該宗地系成科機電通過支付土地轉讓金方式合法取得。

序號2-3所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情況為:成科自動化2012年購置位于天津濱海高新區華苑產業區(環外)海泰發展五道16號b-4號樓-1-201、202的辦公室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經調查,公司律師認為:海泰集團大宗土地來源系作價入股取得后,成科機電根據與海泰集團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有償取得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華苑產業區海泰發展一路6號的土地使用權并繳納了土地使用權轉讓款,成科機電取得土地使用權合法有效;海泰集團未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成科機電,成科機電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原因來源于海泰集團大宗土地登記類型而登記為作價入股,不構成對成科機電的潛在的法律風險。

2、無發票,資產未入賬(藍天環保 430263)解決方案: 1 資產評估;2 向股東購買。披露信息(p129-130): 2008 年 9 月,公司在與金隅嘉業房地產公司洽談供暖運營項目期間,了解到金隅 集團下屬的北京金海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擬處置部分鍋爐資產,因對方無法提供發票,故公司總經理潘忠以個人名義出資購買并投入公司使用。由于公司當時會計核算欠規范,對此次由潘忠購入并投入公司使用的鍋爐設備未作任何賬務處理。

2012 年 9 月,公司在籌備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事宜過程中,相關中介機構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時發現了該賬實不符問題。經討論協商,決定聘請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由公司向潘忠購買該批資產。2012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 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 201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2012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同意向股東潘忠購買鍋爐等相關設備,交易價格以評估值為準。根據北京正和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正和國際評報字(2012)第 379 號《資產評估報告》,上述鍋爐設備的評估價值為 139.36 萬元。公司與股東潘忠的上述設備買賣已按照《公司章程》等內部制度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交易價格依據評估價值確定,價格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 的情況。

3、關聯方收購無法辦理所有權證的資產(建中醫療430214)解決方案: 1 由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公司收購;2 關注公司治理中關聯交易的部分。

2012 年6 月,實際控制人宋龍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裝用品廠以貨幣資金收購公司部分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審計時計入公司資產總額,但是該建筑物所屬的土地使用權為集體性質,因此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為夯實公司資產,宋龍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裝用品廠以該資產賬面凈值作為計價依據,經協商一致確認作價1,298,891.82 元予以收購。

該資產出售同時涉及關聯交易,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且無關聯關系的股東過半數表決權審議批準,但是關聯股東宋龍富沒有回避表決,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龍富所持表決權納入計票后,該議案仍可獲得有效通過。

2012 年9 月,公司召開2012 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確認與批準公司關聯交易的議案》,公司實際控制人宋龍富回避表決。該議案確認2012 年6 月資產收購暨關聯交易批準行為有效。公司已經糾正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經遵照公司章程及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公司管理層將嚴格履行各類重要事項的決策審批程序,保證公司及股東利益不受損害。

四、公司運營規范

1、使用員工個人賬戶收取貨款(美蘭股份 430236)解決方案: 1 個人賬戶注銷;2 披露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報告期內多計少計收入的情形。披露信息(p132): 報告期內,公司的收款方式包括:現金收款、個人卡收款、銀行對公賬戶轉賬收 款和承兌匯票收款。現金收款主要針對一些零散終端客戶和一些上門提貨的個體經營戶,公司現金銷售嚴格按照現金內控制度及相關財務制度的要求進行,制定了完整的銷售審批、現金收款、收據開具、發貨、現金繳存銀行、每日記賬、聯合對賬等 一系列內控措施,嚴格做好財務憑證的確認、入賬和財務核算工作,確保財務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防范公司現金銷售活動中財務風險的發生,確保現金安全和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個人卡收款主要是方便報告期內受銀 行營業時間和辦理網點等方面的局限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付款。

報告期內美蘭股份及其子公司并未將個人銀行卡上收取的貨款全部轉入公司基本戶和一般戶,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費用開支或借支給個人的情形,但相關的審批手續 完善,支付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支用的情況;同時用于借出的款項于會計報表日前已歸還,不存在公司資產流失及被他人長期占用的情形。為進一步規范收付款管理,公司已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將個人卡注銷,不再使用個人卡收取貨款,所有貨款全部打入公司基本戶和一般戶。因此,報告期內公司存在使用個人賬戶收取 貨款的不規范情形,但使用員工個人賬戶收取的貨款已經如實在公司財務中反映,不存在未計入收入或多計收入的情形。

2、關聯方租賃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說明(璟泓科430222)解決方案: 詳細披露說價格的依據。信息披露(p141)2012 年5 月30 日子公司武漢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北鷹王農化有限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武漢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一塊暫未使用的空地6,666平方米臨時租賃給湖北鷹王農化有限公司,租賃期限一年,即從2012 年6 月1 日起至2013 年5 月31 日止,每月租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3 元,合同到期前15天內一次性結清租賃費。

通過查閱趕集網發布的仙桃長溝的廠房租賃價格為每年9 元/平方米,而璟泓生物將一塊暫未使用的空地6,666平方米臨時租賃給湖北鷹王農化有限公司,租金為每月3 元/平方米(每年36 元/平方米)。考慮到土地位置差異,且出租的一塊空地及租賃的臨時性,因此雙方協商一致以每月3 元/平方米的價格出租,該租賃價格公允。

3、控股股東免租提供辦公場所(賽諾達430231)解決方案: 如實披露。披露信息(p94): 公司控股股東劉春義將其名下一套163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給公司作為辦公場所。雙方簽訂了《房屋無償使用協議》,約定公司有權自2010 年8 月起無償使用該房屋10 年,該房產位于天津市河北區金緯路鴻基公寓1 號樓1 單元8 樓805 室,公司2012 年開始實際使用此處辦公場所。鑒于控股股東劉春義與公司簽訂了長達10 年的免費租賃協議,公司自2012 年開始才實際使用此處辦公場所,因此,上述關聯租賃行為對公司近兩年一期以及未來10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無實質性的重大影響。

公司監事會已審議通過了《關于近兩年一期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的專項審核意見》,認為上述關聯租賃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上述關聯租賃對公司近兩年一期以及未來10 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無實質性的重大影響。

五、其他

1、對主要客戶存在依賴(信諾達 430239)解決方案: 1 合理解釋原因,并如實披露;2 作重大事項提示。披露信息(p2、p37):(1)營業收入波動風險公司 2011 年、2012 年營業收入分別為 1,109,866.41 元、13,742,126.70 元,2012 年 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為與鎮江艾科半導體有限公司的業務合同(銷售收入10,935,923.09 元)占公司全年收入比例較高,達 79.58%,致使公司當期營業收入出現 波動。公司目前的客戶數量較少,且未與銷售客戶簽訂長期合作協議,若公司與鎮江艾科半導體有限公司終止合作關系,公司又無其他大額銷售合同彌補未來銷售額下 滑,公司未來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將可能受到較大影響。

(2)主要客戶情況

2011 年、2012 年公司對前五名客戶的銷售金額占比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 100%和 93.62%。2011 年,公司全部 3 家客戶為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 54 研究所、中國 人民解放軍某部隊科研所和重慶金美通信有限責任公司;2012 年,前五位大客戶為鎮江艾科半導體有限公司、山東航天電子技術研究所、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中國 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 39 研究所和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九所。報告期內,公司的主要客戶銷售金額占營業收入比例較高,主要原因在于現階段公司市場拓展有限,主要客戶大都計入上述樣本統計。隨著公司市場開拓力度的不斷加大,上述問題將得到改善。

2、股份公司發起人未簽訂發起人協議(易同科技 430258)解決方案: 全體發起人出具《關于公司整體變更的聲明》。披露信息(p8): 股份公司發起人當時未簽訂發起人協議,2013 年 3 月 10 日,全體發起人出具了《關于公司整體變更的聲明》,聲明“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業務、債權、債務及其 它一切權益、權利和義務,自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公司承繼。有限公司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股份公司完成變更登記之日止的經營損益由各發起人按照 其持股比例承擔或享有。發起人之間沒有發生有關公司整體變更事項的爭議,發起人認可公司整體變更的有效性,未來不就公司整體變更相關事項發生爭議。”

3、出售子公司予股東,交易款項未支付完畢(盛世光明 430267)解決方案: 1 如實披露;2 作重大風險提示。披露信息(p147-148): 2012 年 4 月 26 日,盛世光明召開股東會,將公司持有的微山公司的出資額分別轉 讓給孫偉力、李紅新、孫良浩各 300.00 萬元、100.00 萬元、100.00 萬元。上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上述關聯交易的原因:公司啟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事宜后,相關中介機構經過調查后認為,微山公司主營業務與公司主營業務顯著不同,且微山公 司財務基礎薄弱,因此,建議公司將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權轉讓出去。

上述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為:微山公司尚未形成穩定的經營和盈利能力,根據微山信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12)微信會師鑒字第 41 號《審計報告》,截 至 2012 年 4 月,微山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為人民幣 451.11 萬元。由于公司本次剝離微山公司股權距離前次收購微山公司股權僅相隔 5 個月,為不損害盛世光明的利益,因此本次轉讓價格按注冊資本確定,定價合理。上述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上述關聯交易在有限公司階段發生,已通過了股東會決議。

上述關聯交易的價款支付:截至目前,孫偉力、孫良浩共欠公司股權轉讓款347.67 萬元。該欠款是因股權轉讓引起的真實債權債務,是公司正常運營過程中發生 的,屬于合法、真實的關聯交易。而占用公司資金行為屬于控股股東或關聯方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非法使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因此,該欠款行為不屬于對公司的占用。該欠 款未支付不會對本次掛牌造成障礙,主要原因為: 第一,根據工商資料,公司將股權轉回給孫偉力和孫良浩時,雖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但股權轉讓協議并未約定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時間。為此,2012 年 10 月 9 日, 在各中介機構的要求下,孫偉力、孫良浩向公司出具了還款承諾,承諾在 2013 年 10 月 9 日之前將上述欠款清償完畢。

第二,為保證上述債權實現,孫偉力、孫良浩將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權全部質押給盛世光明,2012 年 12 月 14 日,孫偉力、孫良浩與公司簽訂了質押合同,并于 2012 年12 月 28 日在山東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公司已在本說明書中就此事項作出重大風險提示,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上述關聯交易對公司財務狀況影響:公司剝離微山股權尚有 347.67 萬元款項未 收回,已收回的款項中,孫偉力以現金償還 72 萬元,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抵償 80.33 萬元,使得公司 2012 長期股權投資減少 500 萬元,其他應收款增加 347.67 萬元,貨 幣資金增加 72 萬元,其他應付款中應付孫偉力的款項減少 80.33 萬元。上述關聯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公司 2011 、2012 均未將微山公 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且上述剝離微山公司和收購微山公司價款相同,未產生投資收益,因此上述事項對公司經營成果無影響。

新三板掛牌成功篇三

新三板掛牌企業審計報告案例參考

一、公司基本情況

重點關注公司歷史沿革部分歷次股權變動情況、重大事項日期與說明書、法律意見書的日期是否一致。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1、合并報表的編報范圍及其變化情況。重點關注是否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不能僅看持股比例。對于報告期內新增的子公司,要披露合并日或者購買日。

2、應收款項,按單項金額重大計提的標準,各年限計提比例是否符合穩健性原則要求。單項金額不重大但按信用風險特征組合后該組合的風險較大的應收款項壞賬準備的確定依據、計提方法。

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要求,特別是公司土地使用權為租賃取得時折舊年限是否正確,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否超過法定年限或者剩余使用年限。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資產分類情況與附注中報表項目注釋是否一致,生物資產郁閉期的確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方法是否披露。

5、重點關注收入確認方法是否與公司業務模式相匹配,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是否披露公司具體業務收入的確認方法。

6、報告期內公司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會計估計的運用是否存在重大變化,如有變化需說明;報告期內是否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三、報表項目注釋

(一)資產類

1、貨幣資金

關注企業貨幣資金余額是否異常偏高或者偏低,貨幣資金中是否有外幣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他貨幣資金是否有不能隨時用于變現(例如被凍結的資金),如: 有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是否剔除,進而關注貨幣資金的余額,期初期末變動情況與現金流量表中相關項目是否一致。

2、應收賬款

關注應收賬款是否按會計政策分類列示、按賬齡列示,壞賬準備計提是否充分,計算復核各期計提金額是否與會計政策一致;應收賬款賬齡勾稽關系是否正確(例如本期末3-4年的應收賬款是否高于上期末2-3年的應收賬款)。關注應收賬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況,應收賬款前五名是否與公司前五大客戶情況矛盾,是否與公司披露的重大業務合同矛盾;應收賬款中是否包含應收關聯方款項。

關注應收賬款與收入事項情況的配比關系,應收賬款周轉率是否存在異常波動;應收賬款與現金流量表中對應項目的匹配關系。

關注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中賬齡較長的對應方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關聯方非關聯化情況(應收賬款各期前五名至少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逐一排查,核查是否存在潛在關聯方,核查對應交易的真實性,例如某擬掛牌公司的客戶,2013年成立,注冊資本10萬,2014年從擬掛牌公司購買了1000多萬的存貨,其真實性存在重大疑慮)。

3、預付賬款

關注預付賬款列示情況,是否按照賬齡列示,是否披露前五名情況;預付前五名是否與公司前五大客戶情況、重大業務合同情況矛盾;預付賬款中是否包含應收關聯方款項。

重點關注賬齡超過1年的預付賬款,是否披露到期未結算原因等情況。對于各期末預付賬款前五名、賬齡較長的大額預付賬款,均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逐一排查。

4、其他應收款 此項目應重點關注。

關注應收賬款是否按要求分類列示、按賬齡列示,壞賬準備計提是否充分,是否與會計政策一致;應收賬款賬齡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關注其他應收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況,是否披露發生的性質和原因;其他應收款中是否包含應收關聯方款項。重點關注其他應收款中應收關聯方款項,是否存在股東、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結合其他應收款的期末余額核查其發生額、現金流量情況,是否存在大額、頻繁的資金往來,發生的原因及合理性。關注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中賬齡較長的對應方是否存在,可從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逐一排查。

5、存貨

關注存貨是否分類列示,列示金額是否存在異常波動,存貨余額與公司業務模式是否匹配,與收入情況是否匹配,存貨周轉率是否存在異常波動。關注存貨增減變動情況與報告期內采購情況、前五大供應商情況、現金流量情況是否匹配(重點關注,極易出錯),獲取或重新編制成本倒扎表,核查存貨采購和成本列示是否準確。

關注公司所處行業或客戶需求是否面臨重大不利變化,是否導致公司存貨出現減值跡象(例如化工、棉種、ic卡等行業的行業政策和客戶需求均有重大不利變化,對應存貨減值計提是否充分)。

6、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否分類列示,固定資產及折舊在報告期內的增減變動情況,固定資產折舊計提金額是否合理、正確。

關注固定資產與公開轉讓說明書、法律意見書中披露的固定資產類別、金額、成新率等數據是否一致。

關注固定資產與在建工程、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的勾稽關系(如在建工程減少數與固定資產對應項目增加數是否一致),并重點關注存在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產是否披露完整,是否存在閑置或者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對照固定資產期末余額和增減變動,核查固定資產對應的采購合同/施工合同/、發票、結算書、歸集和分配表,核查是否存在費用資本化情況;結合公司經營計劃分析大額固定資產增加的合理性(例如,某種子企業在現金流短缺、市場需求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報告期內大額異常增加)。

7、在建工程

此項目和固定資產都應當重點關注,企業財務造假水平越來越高,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的大窟窿比其他應收款更加隱晦。在建工程核查同固定資產。

8、生物資產

結合企業內部控制情況,核查與生物資產核算相關的原始單據(特別是第三方單據如合同、發票、運輸單、銀行流水等)是否齊全,重點關注企業是否存在現金收付款。結合公司土地租賃合同、單位面積產能產量,并實地查看企業生物資產是否真實存在、是否高估;獲取企業生物資產成本歸集和分配表,復核其計算是否準確。對企業生產人員或者合作農戶進行現場走訪或者訪談,核查企業生物資產的真實性和收入的真實性。

擴大生物資產銷售和客戶的核查范圍,獲取會計師應收款項詢證函回函率、函證比例,獲取項目組的相關底稿計算復核。

(案例1:某企業報告期內生物資產大幅增加,但是對應土地租賃合同面積并無重大變化,企業也不讓現場盤點,風險太高不予承接。案例2:某水果種植企業報告期內的第一大客戶均為某房地產公司,銷售金額崎高,該房地產公司報告期內并無新開發或者新開盤樓盤,其銷售真實性和合理性無法解釋,風險太高不予承接。)

9、長期股權投資

結合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歷次出資、股權轉讓、股東資金來源情況,核查是否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屬于同一控制,所持股權比例、委派董事和高管人員情況,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后續核算選擇成本法/權益法是否合理。

除關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外,重點關注企業股權結構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是否涉嫌利益輸送。

(案例:a公司與b公司投資設立c公司,a和b分別持股60%和40%,c生產的產品全部向b銷售,這種股權結構最終因特殊利益安排被勸退)。

10、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11、資產減值準備明細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

關注短期借款余額與公司經營規模是否匹配(進而核查是否存在內外帳),關注短期借款賬齡劃分是否準確(對照現金流量表),是否需要重分類,關注短期借款中擔保、抵押、保證情況,是否存在互保、聯保等情況,進而核查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是否披露完整。

2、應付賬款

關注應付賬款賬齡列示是否準確,勾稽關系是否合理。

關注應付賬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況,應付賬款前五名是否與公司前五大供應商情況矛盾;應收賬款中是否包含應收關聯方款項。

關注應付賬款與成本事項、存貨情況的配比關系,應付賬款與現金流量表中對應項目的匹配關系。

3、預收賬款

重點關注預收賬款賬齡列示是否準確,勾稽關系是否合理。

關注預收賬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況,預收賬款前五名是否與公司前五大供應商情況矛盾;預收賬款中是否包含應收關聯方款項。關注預收賬款與成本事項、存貨情況的配比關系,預收賬款與現金流量表中對應項目的匹配關系。

重點關注賬齡超過1年的預收賬款,分析其到期未結算的原因。

4、應付職工薪酬

對比應付職工薪酬增減變動情況,并與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明細表中工資情況、說明書和法律意見書中人員結構情況進行比對,計算平均工資,與當地平均水平比對,分析其合理性;

對比應付職工薪酬增減變動情況與現金流量表中相關項目勾稽關系;應付職工薪酬增減變動與收入增減變動的關系是否合理。

分析應付職工薪酬中各科目增減變動情況,判斷公司是否為員工繳納社保等。

5、應交稅費

關注應交稅費是否與銷售、采購情況相匹配,各項稅費的期末余額是否合理。

6、其他應付款

重點關注期末余額合理性,披露完整性(是否披露發生的性質和原因,前五名情況及其占比情況,占比計算是否準確等);對照發生額核查是否存在大額、異常的資金往來;核查是否存在關聯往來非關聯化、是否存在使用股東、員工或關聯方賬戶資金收款情況,分析公司對關聯方和非關聯方資金是否存在重大依賴。重點關注其他應付款中應付關聯方款項,發生額是否頻繁、異常。

7、長期應付款

(三)權益類項目

重點關注各期增減變動情況。

(四)利潤表項目

1、營業收入

重點關注營業收入確認方法是否和公司業務模式一致,實現情況公司實際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提前或者滯后確認收入的情況,收入確認原則是否穩健;收入的波動情況與公司所處的行業環境等是否一致。

重點關注營業收入是否按產品、地區等分類列示,各產品各報告期的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異常波動情況。

是否披露前五大客戶情況,前五大占比情況,是否存在對關聯方的重大依賴,進而判斷公司獨立性,對前五大客戶均納入企業信息系統排查,核查其銷售的真實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和其他利益安排。

對于部分行業,可追查經銷商或客戶的產品最終銷售或者消費情況,并分析其銷售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可參見應收賬款部分案例)。

重點關注收入與應收賬款、存貨、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匹配性。

2、營業成本

3、營業稅金及附加

4、管理費用

是否披露報告期內明細情況,各項目變動情況是否合理,與其他報表項目是否匹配。

5、銷售費用

是否披露報告期內明細情況,各項目變動情況是否合理,與其他報表項目是否匹配。

6、財務費用

7、資產減值損失

8、營業外收入

重點關注營業外收入的真實性,公司取得稅收優惠和政府補助的相關政策文件,是否存在補繳稅款風險。

是否披露政府補助明細,是否對關聯方構成重大依賴。

9、營業外支出

重點關注公司報告期內是否存在被處罰的情況,是否重大。

(五)現金流量表項目注釋

重點關注現金流量相關項目與其他報表各項目的勾稽關系,現金流量表是比較容易出錯的;

重點關注表中的“其他”是否詳細披露;

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是否與股轉公司要求的模板一致。

四、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重點關注關聯方、關聯交易是否披露完整

五、或有事項、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六、重要的財務指標及其波動情況

1、盈利能力指標

毛利率、凈利率、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等

2、償債能力指標

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

3、營運能力 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

4、成長能力

營業收入增長率、利潤周轉率

5、期間費用占比情況分析

七、其他補充資料

1、是否詳細列示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過程 關注加權過程是否準確

2、是否列示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關注明細表相關項目列示情況,與營業外收支的對比情況,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對納稅情況的影響。

(一)新三板審計需注意的外圍程序

1工商查詢程序。新進駐一個公司,要全面了解該公司的歷史沿革情況。如果僅聽公司介紹,從公司獲取資料是不夠全面的,而去工商局查詢,則可以將公司自設立以來的全部情況,包括各項變更資料等全部從第三方獲取,這樣的證明力更強。

2.貸款卡查詢程序。這個程序一般是在銀行詢證的時候一并完成。有的公司沒有辦理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此也未辦理貸款卡。通常,在一般審計過程中,企業提供說明并未辦理貸款卡之后,注冊會計師也就不會再要求去刷貸款卡取得企業信用報告,但在新三板業務中,對信息核查很嚴格,即使企業未辦理貸款卡,也會要求企業先行辦理貸款卡,然后去中國人民銀行取得企業信用報告。3.房地產管理局和國土資源局的查詢程序。在企業有房產證和土地證原件的情況下,一般審計人員不需要去房地產管理局和國土資源局進行查詢,但是這個核查程序律師是一定會去的,審計人員是否需要和律師一起去,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再做判斷。但是房屋土地的現場查看也就是盤點程序是不可省略的。(二)新三板審計需重點關注的兩大問題

關于新三板審計,筆者認為需重點關注兩個方面一是關聯方披露的問題,二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問題。與一般審計報告的要求稍有不同,在新三板審計報告中,這兩個問題需反復與相關券商討論,才能最終定論。首先,新三板的適用法規是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但是在關聯方披露方面則要求較高,應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一般是按照企業準則的認定標準,對于其他關聯方審計期中未發生關聯交易的則不予披露。

新三板審計報告中,關聯方披露則相對嚴格,應對所有關聯方予以披露,不論審計期是否有交易發生。例如甲公司無全資子公司,只有1家參股公司乙,在乙公司的占股比例7.08%。甲公司股東a占股比例40%, b占股比例32%, c占股比例15%, d占股比例5%, e占股比例5%, f占股比例3%o a.b, c三人是一致行動人,審計期內,僅b與公司發生了交易。在附注的“關聯方及其交易”中需要披露哪些筆者認為,應將所有未發生交易的關聯方均予以披露存在控制的關聯方a.b,c;其他關聯方d, e, f以及公司監事、監事會主席、公司董事、參股公司乙、公司控制人任職董事或董事長的所有公司(包括公司控制人曾任職董事、董事長但現在已經注銷的公司)。

新三板業務中,在關聯方和關聯丈交易的確認問題方面,應避免遺漏關軍方,采用全面、謹慎界定關聯方、實質靡于形式等原則,即與主板原則趨同。其次,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移稅率認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加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逗知》(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企業耳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彩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才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頭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巧%的稅率進行所m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例如2012年11月20日湖北省科學拉術廳對甲公司擬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邊行了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內并無異議,甲公司雖尚未取得高新技術證書,但是已經收到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和創新后的高新技術獎勵1萬元。問題甲公司是否可以于2012年執行15%的優惠稅率

在一般審計中,對于雖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是已過公示期并無異議,且已經收到高新技術獎勵的企業,一般情況下,2012年11月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發證日期也會在2012年11月,因此可以在2012年按照優惠稅率計算所得稅。但是新三板中,對于是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這點上把關較為嚴格。甲公司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提交所得稅匯算清繳,如在提交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無法在2012年按照優惠稅率計算所得稅。

一、企業賬外賬的問題

新三板企業審計報告主要是針對報表的公允性發表意見,主要是真實性和完整性。真實性就是沒有虛假的業務,不虛記收入,不虛增資產,這個主要是針對股改過程中,凈資產是不能虛的。凈資產虛了,股改就會有瑕疵,股改失敗,這個殼就廢了,新三板就掛不成了,以后做什么這個殼都做不成了。

完整性就是不漏記,就是要把帳外的東西記進來。在中小微企業中,基本上有賬外賬是非常普遍的,對自己一套帳,對事務一套帳,對銀行一套帳,基本上都是三套張。這個賬外賬主要分收入和成本這兩大塊兒。收入比較容易解決,核實之后入賬了,入賬之后計提的流轉稅金及附加,就完成了,然后就把證據材料核實清楚。最主要的就是成本這一塊兒,既然是做到帳外的成本,都是沒有發票的,沒有發票的這個流轉稅及附加,主要是影響所得稅。成本不能抵扣的話,所得稅按收入的25%繳納。

一般的地方政府都會支持企業在新三板掛牌,跟稅務局溝通的時候,企業會先邀請主管部門(有的時候是縣長或市長)主持這個會議,把工商、稅務各個部門叫到一起,為了支持這個事。所以說,這個成本一般的時候都能通過跟稅務機關或者政府部門溝通解決。雖然這個稅務局是承認的,但是這個東西也有風險,有公司上市以后,被稅務局補了很多稅。

二、企業未彌補虧損的問題

股改的時候,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可以延續計算,但是在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有一塊兒是未彌補虧損的。在變更股份制公司的時候是按凈資產折股,這時候如果有累計的虧損,凈資產折股之后就會導致實收資本比原來低,而這就涉及到一個減資的問題。減資工作需要在工商部門辦理,做起來是比較復雜的,首先要公示45天,然后再有一些程序,這些程序最快至少也得2個月才能做完。但是一般公司想掛牌都比較著急,一般不愿意等這兩個月。

所以,一般在賬面審計完了之后,確實還有未彌補虧損的,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增資。比如說現在的實收資本是1000萬,虧損是100萬,這樣我們一般看股東實際的資金能力。比如說增資200萬,進實收資本只進100萬,放資本公積100萬,這樣的話把賬面填平了。股改的時候實收資本還是1100萬,跟原來一致,相當于拿錢填平了這一窟窿。還有一些出資不實的問題,雖然不是未彌補虧損,但是跟股改也相關。比如有的公司拿一些專有技術來出資,這些專有技術的評估金額很大,但后續的過程中并沒有給公司帶來什么利益。這在股改基準日的時候,若賬面上無形資產還有凈值,就會影響到股改。如果賬面還有凈值,股東可以置換,到工商局去變更,拿貨幣來置換原來出資的無形資產。

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必須滿足的條件是要稅務機關認可,只有滿足這個前提條件,未彌補虧損才可以在以后彌補,允許彌補才會涉及到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用無形資產增資的時候,如果無形資產在股改基準日還有凈值,且這個無形資產也沒給企業帶來收益,則這個凈值是需要主動拿現金來補齊的。

關于未彌補虧損涉及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問題,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條件是未彌補虧損必須經過稅務機關認定。稅務機關的認定需要會計事務所出具稅務鑒證報告,稅務鑒證報告對這個虧損有認定,在稅務機關有這個數,才可以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未彌補虧損不能在以后用稅前利潤來彌補,則這個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實是不存在的,在資產負債表上就是一項虛的資產。虛的資產在股改的時候會虛增凈資產,這時候股改就存在瑕疵,就有可能導致這個殼作廢,掛不了新三板,以后再用這個殼掛其他企業、ipo等也都做不了了。

三、以凈資產折股,凈資產超過原來實收資本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企業拿留存收益增資要交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改從有限責任公司變到股份有限公司時,在稅務上,理論上是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然后所有的清算分配之后視同拿分配的資金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話,雖然是資本公積,其實是股改溢價,稅法明文規定股改溢價再增資的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所以說放在股改溢價里跟放實收資本里在理論上應該是一樣的。但是在稅法的任何發布的規定里邊這一塊是空白,沒有任何一個規定說留存收益增資過程中如果不放在實收資本里,放在資本公積里需要繳稅。在做ipo的過程中,有的企業是繳稅了,有的企業是沒繳稅,這個就看企業跟稅務局溝通的結果。但是從理論上來說,這部分是要全額繳個人所得稅的。因為它視同一個前面的企業清算,后一個企業新設,在稅法上是分成兩個步驟的。稅法上好多把一個業務分成兩項來做的,比如企業拿實物資產投資,是視同實物資產銷售和投資,這兩項業務分開來做。所以說在理論上,企業股改過程中,留存收益變成股本和變成資本公積這兩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是沒有區別的,但是有的企業跟稅務局溝通能力比較強,再加上稅務局的專業能力問題,再加上稅法在這一塊有空白,有的企業就能溝通下來,就可以不繳稅,但從理論來說這部分應該是交稅的,所以說如果不交稅的話也是有一定的涉稅風險。

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問題。

多地方企業是招商引資進來的,地方政府會在土地出讓金上給一定的優惠政策,但是這個土地出讓金的優惠政策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地方土地出讓金形式返還,有的地方是以返還土地出讓金名義返還。從會計準則角度,土地出讓金的返還也是用政府補貼,也應該做遞延收益,然后按照土地攤銷期限來確認這個遞延收益。實際上,企業因為土地出讓金返還時沒有減土地原值,在繳納土地增值稅而被稅務機關查到,罰款的情況是經常有的。這會導致企業財務的賬上一邊是土地的入賬價值,一邊是遞延收益,然后每年既攤銷土地的賬面價值,又分配土地出讓金返還這塊的遞延收益。這么做雖然在最后形成利潤的結果上沒什么區別,但是在稅務上很可能產生問題,因為土地出讓金返還,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認定為減少土地的原值。這樣,土地出讓金返還做到遞延收益里,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就很可能產生問題。所以土地出讓金返還跟準則上有出入,土地出讓金返還應該直接沖減土地入賬成本,沖減它的原值,不會在土地增值稅繳納的時候產生罰款或者其他的一些稅金計算錯誤的問題,賬務處理也相對簡單一些,不用每年分攤遞延收益。而且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有時是不想被上一級政府或者土地部門知道,因為這一塊會涉及到違反土地方面的一些法規。所以有時候在做業務時,包括律師也會要求把這個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直接體現在減少土地入賬價值,這樣在掛牌材料里就不會體現出土地出讓金返還,也不會給企業帶來麻煩。

一、企業賬外賬的問題

新三板企業審計報告主要是針對報表的公允性發表意見,主要是真實性和完整性。真實性就是沒有虛假的業務,不虛記收入,不虛增資產,這個主要是針對股改過程中,凈資產是不能虛的。凈資產虛了,股改就會有瑕疵,股改失敗,這個殼就廢了,新三板就掛不成了,以后做什么這個殼都做不成了。

完整性就是不漏記,就是要把帳外的東西記進來。在中小微企業中,基本上有賬外賬是非常普遍的,對自己一套帳,對事務一套帳,對銀行一套帳,基本上都是三套張。這個賬外賬主要分收入和成本這兩大塊兒。收入比較容易解決,核實之后入賬了,入賬之后計提的流轉稅金及附加,就完成了,然后就把證據材料核實清楚。最主要的就是成本這一塊兒,既然是做到帳外的成本,都是沒有發票的,沒有發票的這個流轉稅及附加,主要是影響所得稅。成本不能抵扣的話,所得稅按收入的25%繳納。

一般的地方政府都會支持企業在新三板掛牌,跟稅務局溝通的時候,企業會先邀請主管部門(有的時候是縣長或市長)主持這個會議,把工商、稅務各個部門叫到一起,為了支持這個事。所以說,這個成本一般的時候都能通過跟稅務機關或者政府部門溝通解決。雖然這個稅務局是承認的,但是這個東西也有風險,有公司上市以后,被稅務局補了很多稅。

二、企業未彌補虧損的問題

股改的時候,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間可以延續計算,但是在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有一塊兒是未彌補虧損的。在變更股份制公司的時候是按凈資產折股,這時候如果有累計的虧損,凈資產折股之后就會導致實收資本比原來低,而這就涉及到一個減資的問題。減資工作需要在工商部門辦理,做起來是比較復雜的,首先要公示45天,然后再有一些程序,這些程序最快至少也得2個月才能做完。但是一般公司想掛牌都比較著急,一般不愿意等這兩個月。

所以,一般在賬面審計完了之后,確實還有未彌補虧損的,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增資。比如說現在的實收資本是1000萬,虧損是100萬,這樣我們一般看股東實際的資金能力。比如說增資200萬,進實收資本只進100萬,放資本公積100萬,這樣的話把賬面填平了。股改的時候實收資本還是1100萬,跟原來一致,相當于拿錢填平了這一窟窿。還有一些出資不實的問題,雖然不是未彌補虧損,但是跟股改也相關。比如有的公司拿一些專有技術來出資,這些專有技術的評估金額很大,但后續的過程中并沒有給公司帶來什么利益。這在股改基準日的時候,若賬面上無形資產還有凈值,就會影響到股改。如果賬面還有凈值,股東可以置換,到工商局去變更,拿貨幣來置換原來出資的無形資產。

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必須滿足的條件是要稅務機關認可,只有滿足這個前提條件,未彌補虧損才可以在以后彌補,允許彌補才會涉及到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用無形資產增資的時候,如果無形資產在股改基準日還有凈值,且這個無形資產也沒給企業帶來收益,則這個凈值是需要主動拿現金來補齊的。

關于未彌補虧損涉及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問題,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條件是未彌補虧損必須經過稅務機關認定。稅務機關的認定需要會計事務所出具稅務鑒證報告,稅務鑒證報告對這個虧損有認定,在稅務機關有這個數,才可以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未彌補虧損不能在以后用稅前利潤來彌補,則這個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實是不存在的,在資產負債表上就是一項虛的資產。虛的資產在股改的時候會虛增凈資產,這時候股改就存在瑕疵,就有可能導致這個殼作廢,掛不了新三板,以后再用這個殼掛其他企業、ipo等也都做不了了。

三、以凈資產折股,凈資產超過原來實收資本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企業拿留存收益增資要交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改從有限責任公司變到股份有限公司時,在稅務上,理論上是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然后所有的清算分配之后視同拿分配的資金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話,雖然是資本公積,其實是股改溢價,稅法明文規定股改溢價再增資的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所以說放在股改溢價里跟放實收資本里在理論上應該是一樣的。但是在稅法的任何發布的規定里邊這一塊是空白,沒有任何一個規定說留存收益增資過程中如果不放在實收資本里,放在資本公積里需要繳稅。在做ipo的過程中,有的企業是繳稅了,有的企業是沒繳稅,這個就看企業跟稅務局溝通的結果。但是從理論上來說,這部分是要全額繳個人所得稅的。因為它視同一個前面的企業清算,后一個企業新設,在稅法上是分成兩個步驟的。稅法上好多把一個業務分成兩項來做的,比如企業拿實物資產投資,是視同實物資產銷售和投資,這兩項業務分開來做。所以說在理論上,企業股改過程中,留存收益變成股本和變成資本公積這兩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是沒有區別的,但是有的企業跟稅務局溝通能力比較強,再加上稅務局的專業能力問題,再加上稅法在這一塊有空白,有的企業就能溝通下來,就可以不繳稅,但從理論來說這部分應該是交稅的,所以說如果不交稅的話也是有一定的涉稅風險。

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問題。

多地方企業是招商引資進來的,地方政府會在土地出讓金上給一定的優惠政策,但是這個土地出讓金的優惠政策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地方土地出讓金形式返還,有的地方是以返還土地出讓金名義返還。從會計準則角度,土地出讓金的返還也是用政府補貼,也應該做遞延收益,然后按照土地攤銷期限來確認這個遞延收益。實際上,企業因為土地出讓金返還時沒有減土地原值,在繳納土地增值稅而被稅務機關查到,罰款的情況是經常有的。這會導致企業財務的賬上一邊是土地的入賬價值,一邊是遞延收益,然后每年既攤銷土地的賬面價值,又分配土地出讓金返還這塊的遞延收益。這么做雖然在最后形成利潤的結果上沒什么區別,但是在稅務上很可能產生問題,因為土地出讓金返還,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認定為減少土地的原值。

這樣,土地出讓金返還做到遞延收益里,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就很可能產生問題。所以土地出讓金返還跟準則上有出入,土地出讓金返還應該直接沖減土地入賬成本,沖減它的原值,不會在土地增值稅繳納的時候產生罰款或者其他的一些稅金計算錯誤的問題,賬務處理也相對簡單一些,不用每年分攤遞延收益。而且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有時是不想被上一級政府或者土地部門知道,因為這一塊會涉及到違反土地方面的一些法規。所以有時候在做業務時,包括律師也會要求把這個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直接體現在減少土地入賬價值,這樣在掛牌材料里就不會體現出土地出讓金返還,也不會給企業帶來麻煩。

新三板掛牌成功篇四

新三板掛牌案例參考

一、公司全部營業收入來自于小額偶發性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問題

公司全部營業收入來自于小額偶發性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規定。

二、事實

(1)公司報告期內的營業收入情況(《公開轉讓說明書》第21頁)

公司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營業收入,2013年1月—8月未產生營業收入。(2)公司報告期內的營業收入均來源于偶發性的關聯交易(《公開轉讓說明書》第122頁)(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2.1條要求:“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了具體規定。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于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三、分析

公司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2011年和2012年發生的兩筆關聯交易(報告期內的所有交易)認定為偶發性的關聯交易。但是《指引》規定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

公司在報告期內僅發生兩筆小額偶發性關聯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沒有營業收入,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商榷。但是該案例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解釋提供了借鑒意義。

二、未分配利潤為負情況下變更股份公司

一、問題

“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潤為負情況下變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發表意見。”

二、律師答復

依據大華會計所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13]005695號),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資產合計為5,959,910.24元;公司負債合計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東吳輝與公司達成協議,將公司應付控股股東吳輝債務豁免了 100 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經審計凈資產 5,013,417.26 元。

依據大華會計所大華驗字[2012]000332號《驗資報告》,公司以不高于審計機構審計且不高于評估機構評估的凈資產值折股,5,000,000.00元為注冊資本,余額 13,417.26 元進入資本公積金,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酷買網有限整體變更為酷買網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業務規則》第 2.1 條第(一)款明確:“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方面沒有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股改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本次折股經過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的情形。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整體變更時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不影響公司通過經審計凈資產賬面價值轉股本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規性。

三、小結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但是這與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情況無關。法律法規方面沒有未分配利潤為負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股改的禁止性規定。

三、非專利技術出資超過20%

一、問題簡要闡述

公司設立時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超過20%,與當時公司法相關規定不符。公司設立時有效的《公司法》第24 條第2 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要求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二、關注點

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超過當時公司法規定這一問題之解決。

三、解決方案

1、尋找特別法

當普通法與特別法沖突時,優先適用特別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2、盡調鑒定報告

盡調發現案例公司有中國地質大學、水利部規劃設計院、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以及武漢大學多名專家簽署的鑒定報告,認為出資的專利技術具有極高的技術創新性。

3、實際說明出資當時獲工商認可且影響已消除

披露該非專利技術出資得到主管工商局的認可且已經實際到位;至2012年該非專利技術賬面價值已全部攤銷完,凈值為0;股改時已不存在出資比例超過法定比例的情形。

四、評析

針對非專利技術出資超過當時公司法規定比例這一問題的解決思路大致如下:

1、尋找使得實際比例合法的特別法。

2、在存在特別法的規定時,盡調是否具備滿足特別法規定的條件。

3、若前兩步任一步不滿足,可說明影響已經消除。

4、若影響沒有消除,可讓專利技術出資股東將超出比例部分以現金方式再出資。

5、若上述多個步驟滿足,可強化問題解決。

四、掛靠集體企業股權轉讓

一、問題闡述

天松醫療前身為桐廬尖端,實質股東徐天松持有股權掛靠在桐廬鎮工辦處,而這部分股權轉讓給了德國費格。可能存在股權不明晰以及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二、解決方案

1、如實披露

公司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如實披露了上述事項。桐廬鎮工辦所持有桐廬尖端股權實質為徐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權轉讓實質為徐天松將其所持有桐廬尖端部分股權轉讓給德國費格。

2、解除掛靠關系 德國費格已履行完畢前述股權轉讓價款支付義務,該款項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桐廬尖端已解除其與桐廬鎮工辦之間的掛靠關系。

3、政府相關部門確認

桐廬縣人民政府出具通知,確認桐廬尖端為掛靠集體企業,名為集體企業,實屬民營企業,掛靠及解除掛靠期間,未占用任何集體或國有資產。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反饋意見,確認桐廬尖端在掛靠桐廬鎮工辦期間,桐廬鎮工辦未對桐廬尖端進行任何形式地投入,也未參與過桐廬尖端生產經營活動,未收取過桐廬尖端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廬尖端也未占用、使用集體或國有資產,未造成集體或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案例評析

民營企業掛靠在集體企業可能存在股權不明晰以及在掛靠過程中可能會存在占用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可能。對于股權不明可以通過確認掛靠關系來解決,具體而言可以由當事人出具聲明。而對于涉及國有資產相關問題,往往需要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

五、股東以凈資產增資、公司購買凈資產是否合法合規

重點問題“

一、1、請主辦券商、律師補充核查有限公司設立出資的真實性,王洪強以凈資產增資、公司購買凈資產事項的合法合規性。”

答復:根據上述問題,本所對公司進行進一步核查,確認如下:

(一)根據臨風科技歷次變更的工商資料,經核查,本所律師確認如下事實:

2011 年 8 月 2 日,股東王洪強先生簽署《公司章程》,決定出資設立山東臨風鼓風機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

2011 年 8 月 2 日,山東大乘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魯大乘驗字[2011]a0409號《驗資報告書》,經查驗,截至 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已經收到股東王洪強繳納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共計 1500 萬元,股東以貨幣出資。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取得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號為37***55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為 1500 萬元,實收資本 1500 萬元。

綜上所述,臨風鼓風機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驗出資并出具了《驗資報告》,經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設立登記并頒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本所認為臨風鼓風機設立時的股東出資是真實的,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二)根據臨風科技歷次變更的工商資料、《資產移交協議書》以及政府確認函等資料,經核查,本所律師確認如下事實:

2011 年 10 月20 日,公司與臨沂市風機廠股東王洪強簽署《資產移交協議書》,約定王洪強將經北京國友大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的資產,評估基準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評估值3858.00 萬元,移交給公司,用于增加注冊資本。

2011 年 10 月22 日,公司股東作出股東決定,公司股東以其作為投資人的臨沂市風機廠凈資產對公司進行增資。臨沂風機廠臨沂市風機廠經評估后,凈資產評估值為人民幣3858 萬元,其中1500萬元由公司購買,剩余 2358萬元,公司股東以其中的1510 萬元人民幣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其余848 萬元計入公司資本公積。

2011年10月24日,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山東分所出具中瑞岳華魯驗字[2011]029號《驗資報告》,經審驗,截至 2011 年 10 月 24日,公司已收到王洪強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合計人民幣 1510 萬元。股東王洪強以原所有的個人獨資企業臨沂市風機廠凈資產出資。2011 年 10 月27 日,公司取得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為 3010 萬元,實收資本為 3010 萬元。

臨沂市風機廠于1984 年 1 月設立,性質為街道集體企業,企業主管部門為臨沂縣城關鎮煤山街辦事處,后經 1997年 8 月 16 日中國共產黨蘭山辦事處委員會及臨沂市蘭山區蘭山辦事處作出的《關于煤山居委申請將臨沂市風機廠進行改制的批復》(蘭企改(1997)11 號)改制為私營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王洪強作為臨沂風機廠的投資人,有權對臨沂風機廠的財產進行處分,臨風科技與臨沂市風機廠投資人王洪強簽署《資產移交協議書》,并將協議涉及資產按照約定移交給公司,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一)出具之日,評估范圍內的資產已經全部移交給臨風科技,由臨風科技占有使用。此外,臨沂市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臨政報[2014]28 號《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山東臨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史沿革問題合法性予以確認的請示》,確認自 1979 年開始至 2013年11月股份公司設立期間歷史沿革“符合當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潛在的隱患和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王洪強以凈資產增資、公司購買凈資產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協議雙方履行了必備法律程序,履行了各自約定的義務。

六、公司股東使用個人銀行卡收款是否構成實質性障礙

實踐中,中小企業的股東在業務經營過程中,使用個人卡收取貨款的情況并不鮮見,公司銷售收入可能存在多計、少計或外流等不規范情況。那么對于擬申請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上述問題是否對企業掛牌新三板構成實質性障礙?從股權系統反饋情況來看,股轉系統對于掛牌公司股東使用個人卡收取貨款的情況,采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但掛牌企業應如實披露股東使用個人銀行卡收款的客觀背景情況、是否符合公司業務特點、公司銷售收入確認的內部規則與流程、以及進一步防范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等相關信息。案例:曉鳴農業[831243]

公司使用股東個人卡收款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是否符合規范經營的掛牌條件發表意見。反饋意見回復:

(一)公司業務特點和使用該卡的客觀背景

公司的業務和客戶具有如下特點:中國蛋雞產業集約化程度尚待提高,可尋找的專業化、集約化、規模化蛋雞養殖企業客戶資源有限,農村養殖合作社、農村個人和農村經濟人是國內蛋雞養殖和生產資料流通主要形式;因蛋雞養殖周期長的原因,單個客戶購買周期長,短期持續下單能力有限;客戶數量規模大,但客戶受區域性限制,分布零散;公司現有客戶多為經公司多次遴選并長期合作的優質客戶資源,潛在客戶開發遵循選擇優質客戶原則。公司為向客戶供應最佳性價比雛雞,并提供產品前期品質保障,結合未來的產能提升,因此采取以產定銷模式,為保證產銷平衡和訂單連續,需建立大規模的客戶基礎,鑒于蛋雞養殖行業現狀和客戶構成,企業客戶資源選擇基礎有限,因此大多數客戶需在農村養殖合作社、農村個人和農村經濟人中去選擇,鑒于部分地區養殖分散度較大,可能對客戶管理效率和貨款支付能力產生影響,因此在部分養殖分散度較大地區采取以農村經濟人(注:公司稱為“經銷商”)經銷形式,因此產生個人客戶銷售額較大的情況。目前農村經濟人經銷形式是家禽行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銷售和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對于公司也存在充分必要性。公司通過對當地市場的了解和分析,選取相關行業內在當地市場較具影響 力和銷售能力的人員作為經銷商,進行一定市場內的個人養殖大戶的挖掘及維護,可以提高公司在當地市場的品牌知名度,從而擴大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為后 期的進一步擴展提供可靠地保障。

(二)公司的銷售流程

公司根據業務特點,制訂了《銷售管理制度》、《銷售部授權范圍管理制度》、《銷售人員對運輸的監管制度》、《經銷商銷售流程》等銷售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對銷售計劃的制訂、客戶訂單的確認、收取定金、發貨、收款、售后回訪等進行了規定。

公司的產品具有農產品銷售的特點,產品銷售分為對公司類客戶的直接銷 售、經銷商銷售、其他直接客戶三種模式。對于直銷公司類客戶,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報價,與客戶協商一致后簽訂銷售合同,并按合同約定進行供貨及貨款結算、開具發票;對于經銷商和其他直接客戶的銷售,通常執行以下流程: 1.預定計劃

公司依據銷售情況、市場狀況及各區域狀況,定期召開銷售會議確定近期(一般為下月)產品銷售指導價,并向經銷商報價(類似要約邀請);經銷商收到公司銷售人員的報價后,有訂購意向的即與銷售人員聯系,由銷售人員上報訂 雞計劃給銷售辦公室;銷售辦公室統計匯總各市場訂購計劃統一安排,并向客戶 再次確認訂雞計劃,就訂雞數量、價格、大致供貨時間做初步確定,并將該信息匯總至《銷售計劃表》,報銷售副總審批執行。2.收取定金

根據公司近期銷售政策及與客戶約定的供貨時間、數量、價格,通知客戶 預繳定金;超過 5 天未按要求預繳定金的,將再次與客戶溝通確認是否取消訂單。3.確認發貨

落實計劃后,公司將銷售計劃結合生產的產出情況安排準確的發貨時間; 在發貨前的 5-7 天通知經銷商具體的發貨日期,并告知做好接雞的準備工作;并于發貨前一天再次向經銷商核實送貨地點及其數量等重要信息。4.送貨

銷售辦公室依據《銷售計劃表》的安排,每日開具銷售發貨單,運輸司機 憑發貨單,到公司的發運車間裝運雛雞,并負責將貨物送至最終客戶處。銷售發貨單一式二聯,一聯銷售留存、一聯財務記賬聯(隨車由司機發貨經客戶簽字后 返回財務);同時,司機需隨車攜帶《發雞回執單》,貨到后由最終客戶簽字確認并留聯系方式,由司機返回后交銷售內勤,用于客戶回訪。5.收款

根據當期確定的銷售政策,發貨前全款交清的,銷售部會在發貨前通知客 戶付款,財務確認收款后通知銷售方可發貨;對于貨到后付清款的,公司要求司機代收貨款后方可卸貨,現金收款的需于 5 日內交存至公司銀行賬戶;對于賒銷 的客戶,銷售部按照約定及時催收。

(三)公司的收入確認和結算業務規則

公司根據業務的情況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確定了具體的收入確認、和結算業務規則。1.銷售退回

公司的產品采用提前銷售的模式,產品理想保質期僅有 48 小時,在發貨前 一周會通知客戶準備接雞的工作,由于產品本身特點不允許退回的情況發生,如果是由于公司產品質量原因出現該情況,則直接進入銷售售后的環節,會直接采取銷售折讓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客戶不能提出充分理由,則視同客戶違約,其預收定金則不退還,報告期內未發生銷售退回事項。2.收入確認方式

公司商品雛雞及副產品的銷售業務,在根據合同約定將商品交付給客戶,取得客戶驗收確認后,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經銷商訂貨時按照每只雛雞 1 元預付定金,發貨前付清貨款,少量經銷商會存在貨到付款的情況。貨運司機會在貨到前聯系經銷商 共同將雛雞運至最終客戶交貨地點,因此在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3.結算方式

公司的結算方式分為三種,分別為預收全款、預收定金發貨前付清余款、預收定金供貨后有賬期。公司依據客戶的合作情況、客戶在市場影響力、區域市場的特點等各方面情況對客戶會有不同的貨款結算政策。

(四)報告期內該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及目前進一步規范情況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曉明個人開立銀行卡(7018 賬戶)用于收取部分貨款的情況。該個人銀行卡由公司財務進行保管,公司對該賬戶的收、支管理比照公司賬戶進行管理,不允許坐支款項,賬戶收款只允許收客戶存入的貨款,支付款項均需轉入公司的對公賬戶。財務部門通常每日將到賬明細發 送給銷售內勤,由銷售部門與客戶核對收款信息后通知財務,財務將已核對確認至具體客戶的款項轉入公司對公賬戶,并按照客戶明細記錄貨款。

魏曉明自 1992 年開始從事蛋種雞的養殖、孵化時,經營主要以個人承包經 營模式,該銀行卡系當時所開立的個人銀行卡。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業務中一部分是直接銷售給全國各地的經銷商,其中的部分經銷商所在地較為偏遠,所在地的 部分銀行營業網點未開立對公結算業務(如新疆);對公賬戶結算存在匯款手續 復雜、到賬不及時、周末及節假日不營業,而公司需在收到客戶貨款后,方予以發貨(雞苗理想保質期 48 小時),個人賬戶到賬能夠及時查詢,有利于公司業務 開展;另外,該卡無打款手續費,同時很多老客戶的長期合作習慣難以改變。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的一部分客戶一直將貨款打入該卡進行結算,公司將 7018 銀行卡上收取的貨款及時核對轉入公司對公賬戶。

將貨款打入該卡的客戶并不僅為未開立對公結算業務的銀行分支機構的客戶,由于對公賬戶存在匯款復雜、節假日不上班、到賬不及時等情況,部分其他客戶也存在向該卡匯入貨款的情況。

公司將 7018 賬戶按照銀行賬戶嚴格進行管理,且該卡執行款項的轉出只流 向公司的對公賬戶,由財務部一人保管秘鑰(銀行卡及網銀 u 盾),另一人保管 銀行卡密碼及網銀密碼。該卡收到的款項全部為客戶匯入該卡的貨款,該卡在管 理中不允許坐支款項,且未發生坐支款項,僅是銀行扣取的網銀費用、短信費用及收取的銀行利息,均由財務規范記賬。該卡辦理了注冊客戶查詢功能,財務部 門每日將到賬明細發送給銷售內勤,由銷售部門與客戶核對收款信息后通知財務 部門,財務部門將已核對確認至具體客戶的款項轉入公司對公賬戶,并按照客戶明細記錄貨款。

目前針對 7018 賬戶公司已采取了進一步規范措施:會同銀行將該卡在銀行辦理了自動歸集業務(每日每筆隨時將到賬貨款自動轉入對公賬戶),同時將該卡的網銀業務包括支付業務均取消,以監事王忠賢的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保管箱業務,鑰匙和密碼分別由兩人保管,將銀行卡和網銀 u 盾委托第三方(銀行保管箱)進行保管,由公司監事王忠賢及員工馮茹娟在銀行預留身份證,在兩人憑公司授權同時在場且出示身份證后,方能夠從第三方(銀行保管箱)取出。公司將7018 賬戶完全比照銀行賬戶嚴格進行管理,以控制可能發生的財務風險,保證 該卡及卡上資金的安全。

雖然基于公司業務特點和客觀背景,該卡的存在有其歷史的客觀限制和現 實的需要,但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 戶存儲”的規定。

從實際情況看,報告期內該卡按照公司對公銀行賬戶管理,款項的收入業 經公司銷售和財務審核確認,款項的支出只流向公司的對公賬戶,未發生坐支和其他支付的情況。公司已進一步提高了認識,目前已經進一步規范,實質上保障將該卡完全按照公司對公銀行賬戶管理,采取了由銀行逐日對該卡資金收入自動歸集業務、取消了取款和網銀轉賬及其他支付功能、將卡實物與卡主隔離由第三方保管箱保管(卡主如果掛失,卡號變化,此卡即失效),且由公司監事王忠賢和一名員工馮茹娟在銀行預留身份證,兩人經公司授權同時在場并出示身份證明后,方能夠從第三方(銀行保管箱)取出該卡或 u 盾,保證該卡及卡上資金的安 全,也維護了其他股東的利益。

盡管目前公司的開卡銀行尚無以對公名義開立銀行卡的業務,但隨著公司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變為公眾公司和公司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公司計劃將根據實際情況逐步解決客戶匯款障礙、改變客戶習慣,在不影響業務開展,保障股東利 益的前提下最終停止使用并注銷該卡。

律師核查后認為,由于報告期內該卡沒有用于與公司經營無關的活動,卡內流入資金全部為合法收入貨款且經過公司銷售和財務審核確認、亦不存在坐支等情況,所收款項均及時完整的轉入公司對公賬戶,不存在未計收入或多計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資金體外循環的情況;公司目前進一步采取的卡與卡主隔離、銀行實時自動歸集轉款、通過第三方(銀行)協助監管等措施進一步公司加強了對該卡的管控;由于企業目前的經營特點等客觀因素制約,為保障公司的業務正常開展進而保障股東利益,該卡一段時間內存在有其必要性,不會影響財務核算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雖然公司形式上未能完全滿足《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該卡的使用是歷史形成的,采取強行終止使用的措施會給公司業務帶來不利影響,同時該卡已經完全在公司的掌控之下,風險已經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能夠達 到合法規范經營的實質要求,因此該卡的存在和使用不影響公司本次掛牌。

七、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設立過程

經本所律師核查,公司以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方式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4.1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并出具了編號為信會師報字[2013]第 150571 號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確認的展唐有限2012 年 11 月 30 日賬面凈資產為 85,054,028.21 元。

4.2 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所有者權益(凈資產)進行了評估,并出具了編號為銀信資評報(2012)滬第 614 號的《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擬股份制改制凈資產評估報告》,截至2012年 11 月 30 日(評估基準日),展唐有限的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清查調整后賬面值為 8,505.40 萬元,評估值為 8,821.61 萬元。4.3 展唐有限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同意將展唐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以 2012 年 11 月 30 日為改制審計基準日,以經審計的展唐有限原賬面凈資產 85,054,028.21 元,扣除利潤分配 2,176,851.43元后,以 82,877,176.78 元為基準按照 1: 0.9653 比例折為 8,000萬股,由全體股東按照其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資比例認購,余額 2,877,176.78 元計入股份公司資本公積;同意將 cgmobile holdings、smarttarget、sunrasia investment、上海乾慧、寧波經世、上海吉信、上海銀唐、新疆古月楊、湖北高和、上海正賽聯、深圳金色森林、上海農天治勝、上海贏益共同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份公司的股份總數乘以發起人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資比例,即成其作為發起人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數;同意全體發起人就展唐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事宜簽署《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和《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4 公司全體發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簽署《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和《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5 月 8 日下發《市商務委關于同意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編號:滬商外資批[2013]1567 號),同意展唐有限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為“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發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簽署的《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和《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同意按照《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和《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約定的改制方案將展唐有限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從事與電子通信相關的技術和軟件產品的研發、技術轉讓,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電子通訊產品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并提供相關配套服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4.6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4.5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于 201

月 10 日向公司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編號:商外資滬股份字[2007]2985 號),企業類型為外商投資股份制,經營年限為不約定,注冊資本為 8,000 萬元,經營范圍為從事與電子通信相關的技術和軟件產品的研發、技術轉讓,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電子通訊產品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并提供相關配套服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4.7 2013 年 5 月 17日,公司召開創立大會暨 201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關于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報告的議案》、《關于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籌建費用報告的議案》、《關于公司債權債務繼承的議案》等議案,同意展唐有限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以2012 年 11 月 30 日為改制審計基準日,以經審計的公司凈資產85,054,028.21 元,扣除利潤分配2,176,851.43 元后,以82,877,176.78 元為基準按照1:0.9653 比例折為8,000 萬股,由全體股東按照其各自在公司中的出資比例認購,余額2,877,176.78 元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選舉曹剛、吳方、姚艷、藍欣開、吳震、nishida kenji、夏穎奇、楊驊和黃德漢組成股份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會下設戰略決策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四個專門委員會;選舉李茗和季玉燕為股份公司股東代表監事,與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監事陸琴利共同組成股份公司第一屆監事會;通過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等內部制度文件;并授權董事會及經董事會正式授權的人員辦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記等相關事宜。4.8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出具編號為信會師報字[2013]第113802 號的《驗資報告》,對展唐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股本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截至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將展唐有限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經審計的凈資產82,877,176.78 元,按 1: 0.9653 的比例折合股份總額,共計 8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計股本 80,000,000元,由全體發起人按原比例分別持有,大于股本部分2,877,176.78 元計入資本公積。4.9 2013 年 9 月 6日,公司辦理完畢變更為股份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號為 ***(市局)的《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

4.10 根據公司提供的加蓋展唐有限稅款征收機關公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展唐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就展唐有限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事宜,展唐有限為cgmobileholdings 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959,751.75 元,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徐匯區分局出具編號為 ***394 號和 ***113號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付匯專用)》;展唐有限為smarttarget 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496,023.34 元,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徐匯區分局出具編號為 ***378 號和 ***096號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付匯專用)》;展唐有限為sunrasia investment 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223,608.01元,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徐匯區分局出具編號為***437號和 ***097 號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付匯專用)》。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改制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有權的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就展唐有限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事宜為境外股東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設立時履行了必要的審計、評估和驗資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八、設立境外公司返程投資未辦理外匯登記

根據香港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li, wong, lam & )于2013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cgmobile holdings 是一家于2012年 3 月 7 日在香港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編號為 1714080,注冊地址為 room d, 10th floor, tower a,billion centre, 1 wang kwong road, kowloon bay, kowloon, hong kong, prc,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唯一董事一直為cao gang(曹剛),cgmobile holdings已發行股份數為 10,000 股,每股面值1 港元,一直全部由 cao gang(曹剛)認購。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 由曹剛 100%所有。

經核查,曹剛在香港設立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資展唐有限時未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相關外匯登記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75號文”)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控制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辦理外匯登記。75號文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有兩個條件,其一,進行境外股權融資,其二,股權融資的基礎是境內資產或權益。

根據曹剛本人提供的說明,2012 年展唐有限籌備境內 a股上市,為滿足中國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監管透明度的要求,曹剛于2012 年 3月7日在香港設立cgmobileholdings,2012年9月,cgmobile holdings從 ghr development 受讓展唐通訊 51.69%的股權。曹剛設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 的目的是為了從 ghr development 受讓展唐通訊股權,搭建外資投資平臺,并非為了境外融資。因此,曹剛設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不屬于75號文“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的情形,不適用 75 號文。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59 號文”)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 號)等外匯管理規定,境內居民個人通過不屬于75號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質的境外企業已對境內進行直接投資的,該境外企業視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處理,應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將其標識為“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曹剛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請辦理 cgmobile holdings“個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標識,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理解cgmobile holdings 應屬于75 號文規范的特殊目的公司,曹剛應按照 75號文的規定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手續,并受理了曹剛先生關于cgmobileholdings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申請。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在曹剛先生提交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資本項目外匯核準章,為曹剛先生在香港設立 cgmobile holdings 辦理了個人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手續。

本所律師認為,實際控制人曹剛設立境外公司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資展唐有限,未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程序上存在瑕疵,鑒于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為曹剛補辦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該不規范行為已經得到糾正,符合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因此,不構成公司本次申請掛牌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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