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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題庫 廣告法填空題篇一
照片類型:如有照片,請注明“效果圖”或“實景圖”
首付:如有首付概念,請注明“按揭銀行名稱以及年限和貸款百分比” 廣告忠告語:本廣告僅供參考 廣告中具體內容可作為購房合同附件 ●禁用廣告用語
升值潛力大,升值空間大、高回報、回報率高、投資回報高、保底回報 穩健收益 頂級、最佳、絕佳、極品、至尊、樓王、絕版、唯
一、無敵、獨一無
二、僅此一套、超級、超、首、最、奢侈、××王、第一法租地段、老法租界不可復制(租界概念)、豪宅、風水好,風水寶地、貴族式華宅 ●五大“不能”
◇不能出現繁體字 ◇面積,需標清:建筑面積 ◇價格不能寫“××萬元起” 正確:“××萬-××萬”或“××萬” ◇不能以時間表示距離 ◇不能寫地鐵
正確:軌道交通,并須注明“幾號線” ◇面積不能寫平方
正確:平方米或m2 廣告警示語標注文字大小,不能小于正文文字最小字號。
新廣告法正文部分: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極限用語包括哪些?
如: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
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
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廣告法題庫 廣告法填空題篇二
新聞廣告,就是在用戶和消費者看來是新聞報道,但從宣傳過程和實質條件上看卻是廣告,即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布的商業廣告。
具體表現為:
1、以新聞發布會形式,介紹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廣告;
2、以新聞采訪的形式,通過采訪人或被采訪人之口,說出企業商品或服務的特點;
3、以播放專題片方式,集中介紹出資企業的企業情況、經營方針、產品商標等有關情況等。
報刊以文章形式發布的廣告均應標明廣告標記,以下情形屬于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
1、不標明“廣告”標記,而使用其他非廣告標記刊登廣告文章,尤其是所報紙軟文廣告。
2、關于商品、服務和經營者的相關文章中含有企業事業單位詳細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法,未標明“廣告”標記的。
3、雖標明廣告標記,但以通訊、評論、消息、人物專訪、專家訪談、紀實報道,報告文學、專家咨詢、科普宣傳的文體形式發布的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利用新聞研究報道形式介紹醫療機構及其服務,如出現醫療機構的地址、電話號碼或其它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因發表有關醫療機構報道的同時,在同一媒體同一時間(時段)發布該醫療機構廣告的,即使發布者聲稱未收取費用,也應認定為利用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廣告。
第三條 下列藥品不得發布廣告: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二)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三)軍隊特需藥品;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五)批準試生產的藥品。
第四條 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廣告。
第七條 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生產批準文號;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藥品商品名稱。
藥品廣告必須標明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名稱,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咨詢電話”等內容。
非處方藥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
第八條 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
非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十條 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的;
(四)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的;
(五)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藥為“天然”藥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藥品為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能夠幫助提高成績、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的;
(八)其他不科學的用語或者表示,如“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
第十二條 藥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藥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藥品內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
(四)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內容的;
(五)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
第十三條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形象。不得利用軍隊裝備、設施從事藥品廣告宣傳。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廣播電視頻道、節目、欄目上發布。
藥品廣告不得以兒童為訴求對象,不得以兒童名義介紹藥品。
第十六條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辦法、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熱線)咨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的廣告含有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與藥品有關的其他內容的,為藥品廣告,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或者處方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
第三條 申請審查的藥品廣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方可予以通過審查:
(一)《廣告法》;
(二)《藥品管理法》;
(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五)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的藥品廣告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藥品廣告審查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有效期為1年,到期作廢。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在發布時不得更改廣告內容。藥品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第二十條 篡改經批準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布,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第三十條 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為“x藥廣審(視)第0000000000號”、“x藥廣審(聲)第0000000000號”、“x藥廣審(文)第0000000000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0”為由10位數字組成,前6位代表審查年月,后4位代表廣告批準序號。“視”、“聲”、“文”代表用于廣告媒介形式的分類代號。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第五條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應在廣告中標明“禁忌內容或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八條 推薦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廣告,必須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十條 醫療器械廣告中有關適用范圍和功效等內容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三)與其他醫療器械產品、藥品或其他治療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四)在向個人推薦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中,利用消費者缺乏醫療器械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弱點,使用超出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以外的專業化術語或不科學的用語描述該產品的特征或作用機理;
(五)含有無法證實其科學性的所謂“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六)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的;
(七)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效退款”、“無依賴”、“保險公司承保”等承諾性用語,含有“唯一”、“精確”、“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等絕對化或排他性的用語;
(八)聲稱或暗示該醫療器械為正常生活或治療病癥所必須等內容的;
(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該醫療器械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或升學、考試的需要,能幫助改善或提高成績,能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內容。
第十一條 醫療器械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使用醫療器械,不得直接或間接慫恿公眾購買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所導致的危害,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或所患疾病產生擔憂和恐懼,或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
(三)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
(四)含有表述該產品處于“熱銷”、“搶購”、“試用”等的內容。
第十二條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形象。不得利用軍隊裝備、設施從事醫療器械廣告宣傳。
第十四條 醫療器械廣告中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辦法、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熱線)咨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頻道、節目、欄目上發布。
醫療器械廣告不得以兒童為訴求對象,不得以兒童的名義介紹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廣告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醫療器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有效期為1年。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醫療器械廣告,在發布時不得更改廣告內容。醫療器械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第六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床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聯系電話。
(一)至
(六)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七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布戶外醫療廣告,應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
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和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農藥廣告審查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形式發布關于防治農、林、牧業病、蟲、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蟲)以及調節植物、昆蟲生產的農藥廣告,均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第三條
農藥廣告審查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二)《農藥登記規定》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法規;
(三)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法規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廣告審查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對農藥廣告進行審查。
第五條 通過重點媒介發布的農藥廣告和境外生產的農藥的廣告,需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農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后,方可發布。
其他農藥廣告,需經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異地發布,須向廣告發布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發布。
第八條
農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一年。
農藥廣告審查標準
四、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無害”、“無毒”、“無殘留”、“保證高產”等。
五、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六、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農藥科研、植保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用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七、農藥廣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錯覺。
八、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九、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十、農藥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定的用語、畫面。如在防護不符合要求情況下的操作,農藥靠近食品、飼料、兒童等。
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廣告,是指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以下簡稱煙草經營者)發布的,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識,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
第三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第四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節目以及報紙、期刊的文章,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第五條 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發布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 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 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第六條 煙草廣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煙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勵、慫恿吸煙的;
(四)表示吸煙有利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廣告管理規定的。
第七條 其他商品、服務的商標名稱及服務項目名稱與煙草制品商標名稱相同的,該商品、服務的廣告,必須以易于辨認的方式,明確表示商品名稱、服務種類,并不得含有該商品、服務與煙草制品有關的表示。
第八條 在各類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中,凡利用煙草經營者名稱、煙草制品商標為活動冠名、冠杯的,不得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帶有冠名、冠杯內容的賽事、演出等廣告。
第九條 煙草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發布下列廣告時,不得出現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 裝、裝潢。出現的企業名稱與煙草商標名稱相同時,不得以特殊設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
(一)社會公益廣告;
(二)遷址、換房、更名等啟事廣告;
(三)招工、招聘、尋求合作、尋求服務等企業經營廣告;
(四)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首尾處出現的鳴謝單位或者贊助單位名稱;
(五)報紙、期刊報花、欄頭上標明的協辦單位名稱。
第十條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的忠告語。忠告語必須清晰,易于辯認,所占面積不得少于全部 廣告面積的10%。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廣告,是指含有酒類商品名稱、商標、包裝、制酒企業名稱等內容的廣告。第五條 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酒類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第六條 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醫療作用的酒類商品,其廣告依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進行管理。
第七條 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飲酒的動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具有潛在危險的活動;
(五)諸如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不科學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歸因于飲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關于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
(八)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和不科學、不真實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在各類臨時性廣告活動中,以及含有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中,不得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出現。
第九條 大眾傳媒媒介發布酒類廣告,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電視:每套節目每日發布的酒類廣告,在特殊時段(19:00——21:00)不超過二條,普通時段每日不超過十條;
(二)廣播:每套節目每小時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二條;
(三)報紙、期刊:每期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二條,并不得在報紙第一版、期刊封面發布。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廣告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新資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國新研制、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者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產的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第三條
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
《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以及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第六條
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第七條
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第八條
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第九條
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第十條
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準,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不得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進行功效對比。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批準文號應當在其廣告中同時發布。第十三條
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
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營養成份。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已經取消的保健功能,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任意改變。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四)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
(五)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六)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九)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十一)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十二)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癥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條 不得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標明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說明或者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忠告語;電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識和忠告語必須始終出現。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制度,定期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并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進行匯總。《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廣告批準的序號。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它類似的辦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于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第三條 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四條 化妝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廣告客戶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應當在廣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第八條 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化妝品名稱、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三)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
(四)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
(五)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
(六)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
(七)違反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福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下列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一)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地或者非公共場地的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
(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與其單位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
第四條 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福州市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燈管辦)具體負責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沿街道路一層店面店牌店招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市工商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資格審查及廣告發布內容的登記工作,發放《戶外廣告登記證》。
城管執法、公安交通、園林、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實施辦法。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區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紀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設施用地范圍內;
(三)違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
(四)交通標志、信號燈、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五)立交橋、高架橋等各種橋梁及機動車下穿地道(隧道)的內外側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頂或不宜改變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頂部;
(七)在廣場、道路交叉口和鐵路道口50米范圍內;
(八)測量標志、消防栓、進水井、各類檢查井、路燈桿以及閘閥設施周圍3米范圍內;
(九)橋涵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即大中型橋梁基礎周圍60米,小型橋梁和橋涵基礎周圍30米;
(十)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場地與設施。
第七條 利用城市公共視覺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廣告、公益性廣告除外。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為二年。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主需要延續設置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負責對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應委托專業檢測單位每年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結構安全的技術檢測,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整潔、美觀,檢測報告應報市燈管辦備案。
福州市區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臨時性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公共場地以橫(條)幅、布幔、充氣類拱門、氣球、彩旗等形式在戶外臨時設置的各類商業性、公益性廣告。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鼓樓、臺江、晉安、倉山、馬尾區(不含瑯岐經濟區)范圍內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管理。
第四條 市執法局應與市規劃、公安交通、工商、建設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總量”的原則編制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設施或區域設置臨時性廣告:
(一)人行天橋、高架橋、江河橋梁及路燈線桿;
(二)行道樹或者公共綠地;
(三)道路交通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或交通標志;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第六條 在下列設施或區域限制設置臨時性廣告:
(一)除新、舊會展中心廣場、金山榕城廣場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新建工業企業工地開工外,禁止在其他區域利用充氣類拱門設置臨時性廣告;
(二)除開業、慶典活動外,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建(構)筑物設置或懸掛橫(條)幅宣傳標語。
第九條 戶外臨時性廣告設置期限不超過5日,設置期滿后,廣告發布者應在一日之內以拆除。
第十一條 依法許可設置戶外臨時性廣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地點、數量、內容發布;
(二)廣告材料使用噴繪布制作,廣告設置牢固、安全、形體完好,文字規范,字體清晰,式樣美觀。
(三)標明廣告分布者名稱和許可證號;設置臨時性公益廣告,廣告發布者可以標注商標標識,但不得標注商品(服務)名稱以及其他與企業商品(服務)有關的內容。
(四)不得在建(構)筑物上直接噴繪涂寫文字、圖形。
第十二條 戶外臨時性廣告發布者應當加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
居民私人及非經營性售房、租房、換房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第七條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第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第九條 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條 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
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面積的,應當表明是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
第十三條 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預售、預租商品房廣告,不得涉及裝修裝飾內容。第十四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第十五條 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第十九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第二十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
廣告法題庫 廣告法填空題篇三
廣告法應如何規制山寨明星在廣告中的權利和義務2915
一、現狀
在當今中國,對于““山寨明星””現象的規制盡管并非“無法可依”,但也應當承認,現行法律對形象權的保護是“不充分、不周延的”。《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該條沒有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而被其視為代言人不承擔責任的依據,對廣告法應如何規制山寨明星在廣告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個問題也沒有明確的回答,于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讀,有些人認為山寨代言人參與廣告的行為就是廣告經營行為,并且從中受益,無需擔當法律責任。有些人則認為“山寨明星”們出于營利目的,故意模仿明星的穿著打扮和行為舉止,無論是否直接利用明星的“名號”,都會給消費者造成一定混淆,在代言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已成為共同侵權人,應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針對廣告法應如何規制山寨明星在廣告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個問題,本文試從構成“山寨明星”這種廣告活動的中的“山寨明星”、廣告主、廣告公司、消費者四個方面入手,進而解答該問題。
二、廣告三主體與問題解決
(一)山寨明星
從過錯侵權責任構成四個要件的要求分析,山寨名人代言商業廣告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代言人應該與其他侵權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山寨名人代言廣告具有違法性。《廣告法》第38條規定僅僅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侵權責任,并沒有直接規定廣告代言人的侵權責任。山寨名人代言廣告損害了其所模仿的名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山寨名人代言廣告侵害了名人的肖像權、姓名權、聲音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山寨名人代言廣告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山寨名人代言廣告對于所模仿的名人以及消費者所造成的損害,實際表現為期待利益或者現實利益的損失。
在確定山寨名人代言廣告行為與所模仿的名人或消費者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用不同的因果關系規則。在侵害所模仿的名人的人格權時,確認所模仿的名人市場價值減損與山寨名人代言廣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應當適用直接因果關系規則。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屬于多因一果侵權情況,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規則。
山寨名人代言廣告的過錯表現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被模仿的名人起訴的侵權責任,山寨名人代言廣告的主要過錯形式是故意。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山寨名人代言廣告的過錯應當是過失。山寨名人代言廣告應當承擔最高的注意義務,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15]確定其是否違反該注意義務,應該主要考慮如下因素:危險或者侵害的嚴重性;代言人的獲利情況;防范避免損害發生的負擔情況;代言人在廣告中的主觀意思表示。結論是,如果山寨名人明知或者應知自己所代言的廣告是“山寨式”的、“李鬼式”的,仍然參與設計、制作、發布廣告,那么其就具有主觀過錯。
(二)企業主
對照商家的行為,雖然商家有意讓“山寨明星”模仿明星的發型、衣著、動作,甚至神態,使消費者誤以為是正牌明星代言,但畢竟“人有相似”,而每個人都有一張臉。肖像權作為具體的人格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不能因為長的像明星而不剝奪了其本應享有的肖像權。故而,只要經本人同意,普通人也可以允許他人出于營利目的而有償或無償的使用自身的肖像。
商家的行為已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法律的功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有序。當山寨產品、山寨明星的進入,開始影響社會的正常生活消費和交易時,就需要法律進行規范。雖說法律是滯后的,對于“山寨產品”、“山寨明星”這一新生事物并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可規范,也無判例可借鑒,但并不表示它就一定能鉆法律的“空子”。雖然商家這種打“擦邊球”的行為,沒有觸犯民法,但并不表示法律對它就真的束手無策。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經營者“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之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進行“一加一”的雙倍賠償。
一個正常健康的市場經濟必須在公平、有序、健康的規則下競爭,而我們需要一個公平、文明的消費環境,像商家這種大打法律“擦邊球”的行為不值得提倡,嚴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業欺詐。企業用山寨明星做代言可能會傷害公司品牌,存在一定風險。
(三)廣告公司
有觀點認為,山寨明星從包裝到推出的整個過程中,最受益的一方不是企業,也不是山寨明星本人,而是包裝山寨明星的網絡公司或廣告公司。”張律師說,“山寨明星處在整個產業鏈的下游,他們分得的利潤取決于包裝他們的廣告公司,而企業起用山寨明星又存在風險,所以獲益最大的實際上是對山寨明星進行包裝的廣告公司。山寨明星代言存在的侵權隱患是可以規避的,如果山寨明星在代言時用的是自己的名字,或者其他藝名或化名,那就不構成侵權。
“如果沒有引起誤會的行為發生就不會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山寨明星在頭像上做修飾,讓他和真正的明星更加相像,或者在對山寨明星進行標注時,寫成?山寨版某某某?,但是?山寨版?三個字寫得很小,某某明星的名字又寫得很大,引起消費者的誤會,那就構成了侵權。”
廣告公司要遵守《廣告法》的相關法律,不要投機取巧。
(四)消費者
2008年以來,“山寨”之風刮遍大江南北,“山寨明星”更是充斥網絡熒屏。這些“山寨明星”模仿甚至假冒“明星本尊”,參與娛樂節目,投身商業推廣。一時間聲名鵲起,財源滾滾。“山寨明星”的模仿性表演不乏娛樂價值,且關涉言論、表達自由,并不違法。“山寨明星”憑借本人體貌特征和文藝才能從事演藝活動、獲取收益,無可厚非;反對者則主張,“山寨明星”利用“明星本尊”的名聲吸引公眾眼球,獲取不正當利益,有侵權之嫌。
這種現象的出現,和消費者的“支持”是離不開的。消費者要發揮其輿論監督的職能,不能縱容該現象的泛濫。
三、道德的補助
除了上述三個主體的分析,道德是在法律植物規制山寨明星在廣告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三者都應該流有道德的血液。法律與道德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單就與道德相關的法律而言,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這些法律規定,是道德的起碼義務,但是法律不干預或是無法干預道德可以干預。那些與道德無關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調整,只能由法律調整。法律和道德都隨人類生產生活所需要的發展,調整的范圍日益擴大。有時候個人的良心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一時期,而在另一時期又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則不同,它以國家強制力做后盾,當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并不必考慮違法主體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據準則適用法律,做出評價而已,違反法律就要承擔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并非完全在強制力的有無,道德的強制力,可以借助社會無形的壓力,迫使人民履行道德義務。
因此,怎樣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關鍵的。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為人民所遵守,才是對法律與道德關系最完美的詮釋。我國立法機關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專門的形象權法。這不僅是規制““山寨明星””現象的一時之需,更是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必然選擇。
廣告法題庫 廣告法填空題篇四
中國最新廣告法全文2016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6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全文2016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廣告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第三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二條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六條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第四十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條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并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第四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五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范。第五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九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四)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七十條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二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廣告法題庫 廣告法填空題篇五
廣告法的概念:廣告法是調整管理和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告法的調整對象:廣告管理關系(即廣告管理機關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之間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廣告經營關系(廣告活動經營者之間所發生的經營關系)廣告法基本原則:1.真實合法原則2.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守信原則5.遵守法律和行為法規的原則。廣告管理機關是工商機關,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行政管理局。廣告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1.立法和法規解釋2廣告經營登記3.廣告的監督檢查4.接受違反廣告投訴、查處和復議廣告違法案件5.廣告管理的協調和服務6.指導廣告業健康發展 廣告管理法律體系是調整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共同參與的廣告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章程的總稱。廣告管理法律體系的構成:廣告管理法律體系是有基本法《廣告法》、主要法規《廣告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法律、行業規章、政策性文件幾個部分組成。廣告主: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廣告主的特點:
1.廣告主必須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2.廣告主發布廣告的范疇為商業廣告3.廣告主的行為范圍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 廣告主的權力是指廣告主參與廣告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在財產和人身方面,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力。廣告主的權力:1.廣告決定權2.對廣告代理公司和廣告媒介的選擇權3.拒絕行政機關亂收費、亂攤派的權力4.要求進行不正當競爭企業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的請求5,。要求廣告管理機關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6.申請復議和 提起訴訟的權利 廣告主的義務是指廣告主在參與廣告活動中根據《廣告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應當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廣告主的義務:1.廣告必須復核人自己經營范圍的義務2。必須委托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3.應當具備或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4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義務5.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義務6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的義務7依約定支付廣告費8.不得發布法律禁止生產銷售商品的義務做好廣告證明文件,各類證明文件的審查(p75)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飛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經營者的義務:1.依法審查的義務(主要義務)2.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3.收費合理公開、備案4,不得利用任何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的權力:1.依法經營方法的權力
2.依法審查廣告的權力3.依法制定廣告收費標準的權力——自定價權4.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權力5.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力廣告經營者的表現形式:1.廣告設計者2.廣告制作者3.廣告代理者廣告發布者,是指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廣告發布者的義務:1.提供真實的覆蓋率、收視率和發行量2.不得發布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務的廣告3.不得違法規定設置戶外廣告4.不得發布新聞廣告廣告發布者的特征:1.廣告發布者必須是法人或經濟組織,個人不能是發布者2.必須有發布廣告的媒介廣告發布者的種類:1.大眾新聞媒體2.具有發布媒介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新聞廣告(p92)廣告審查制(p130)廣告發布的禁止性標準:1.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2.不得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3,。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4.不得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6.不得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7.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歧視的內容8.不得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9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10.不得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廣告發布的其他標準:1.對廣告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要求清楚、明白2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質量3.涉及專利的產品廣告應標明專利號、專利種類4.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與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5.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6.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7.不得隨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做廣告8.禁止用領導人的名義、形象、言論做廣告廣告發布監督管理(p145)醫療廣告的概念: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通過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醫療廣告內容的規定:醫療廣告的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治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醫療廣告中不得出現的內容:1.不得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2.貶低他人的內容3.不得有保證治愈或隱含保證治愈的內容4.不得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內容5.不得利用患者或其他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譽、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薦語進行宣傳6.不得冠以祖傳秘方或名醫教授等內容7不得單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8不得出現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辦法9.不得出現違
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醫療廣告禁止出現的內容:1.祖傳秘方、名醫傳授2.以通信方式診斷疾病3.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方法eg變性手術、人工受精、胎兒性別診斷等戶外廣告:戶外廣告是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以外又一重要媒介形式。凡是能在露天胡奧公共場所通過廣告表現形式進行訴求達到促銷目的的媒體物質均可稱為戶外廣告戶外廣告的范圍:1,。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等廣告2.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3.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1。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2.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達的正常使用3.不得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4.不得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進行5.不得在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發布廣告
案例1.“協和g3”機貶低同類產品廣告案。1995年3月,《撫順日報》在第三版為撫順勝天尋呼臺發布一則介紹“協和g3”尋呼機廣告。廣告稱:“協和g3機:隆重登場,奪取王位,打敗天下無敵手”,“協和g3機功能無比、信息無比、儲量無比、安全無比、價格無比”。該則廣告發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經銷商的強烈不滿。⑴ 《撫順日報》發布的這則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幾條?為什么,應如何處理?答:《撫順日報》發布的這則廣告,貶低了其他品牌的尋呼機,予以沒收廣告費用及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廣州京粵廣告公司“免費做廣告”虛假廣告案。1995年2月中、下旬,廣州京粵廣告公司分別在廣東省和廣州市的兩家廣播電臺發布“唔使花錢做廣告”、“做廣告不用錢”的廣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報發布“免費做廣告、攜手創輝煌”的廣告,投入的廣告費共約8萬元。所謂“免費做廣告”,其實是要求客戶先期投資服務費用,3年后還本,利息不退。就是說,京粵廣告公司是以廣告客戶3年投資的利息為廣告費,并非免費做廣告,或不花錢做廣告。請問: ⑴ 上述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幾條?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答: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因為上述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含有虛假的內容,責令京粵廣告公司停止繼續發布上述廣告;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除以全部廣告費1倍的罰款。對發布上述廣告 3家媒體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應依法制作出行政處罰。3.石家莊有線電視臺廣告部發布“含羞草雨水靚膚露”違法廣告案1995年6月2日,石家莊有線電視臺廣告部與重慶含羞草科技實業公司簽訂播出“含羞草雨水靚膚露”化妝品廣告合同,隨后該臺從6月5日至7月7日在《電視導購》欄目中播出該化妝品廣告,宣傳該化妝品為“純中藥制作,對黃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廣告費12000元。石家莊有線電視臺廣告部工作人員在承接該化妝品廣告時,只查看了廣告主——重慶含羞草科技實業公司的《營業執照》,未按有關規定查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就按照客戶的要求發布了“含羞草雨水靚膚露”化妝品廣告,廣告中宣傳該產品對黃褐斑、老年斑有治療效能。請問 ⑴ 上述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幾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答:違反了“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的規定。⑵ 上述違法廣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答:對負有審查責任的石家莊有線電視臺廣告部作出以下處理:
一、停止發布“含羞草雨水靚膚露”化妝品廣告;
二、沒收廣告部收取的12000元廣告費;
三、處以廣告費3倍罰款36000元,兩項合計48000元,上繳國庫。
4。“貢”字牌商標違法廣告案。杭州中茗實業有限公司是以經營茶飲料制造為主的企業,該公司為推銷其產品,于1995年7月8日在《杭州日報》報眼位置發布該公司出品的西湖龍井茶罐裝飲料廣告,廣告中標明該產品注冊商標為“貢”字牌,并且標注其為“著名商標”字樣,支付廣告費用13000元整,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發現該廣告后,調查認定,“貢”字牌并非注冊商標,該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并自標為“著名商標”,屬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請問: ⑵ 上述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答:,對中茗實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一、停止發布此廣告,并在《杭州日報》上以等額廣告費用刊登公開更正廣告,消除影響。
二、罰款13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