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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級公共服務平臺認定辦法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創新體系建設,優化科技資源配置,促進集美區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建設,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臺是指依托本區具備一定資源優勢、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的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組建,通過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研究開發、資源共享、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各類公共科技服務的平臺,主要包括技術研發平臺、資源共享平臺、成果轉化平臺等。
第三條
平臺的建設旨在根據我區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科技資源集成開放和共建共享為目標,通過政府的導向扶持,調動各方面力量,為本區高新技術研究、產業技術創新、科技人才創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積極培育和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不斷提高本區科技創新能力。
第四條
平臺建設將圍繞本區《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工作重點,服務創新創業,促進產業發展,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積極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多元化投入、市場化運行和開放共享”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平臺管理機構和建設單位的職責
第五條 區科技局負責全區平臺的策劃、征集、申請受理、初審、驗收和績效考評等管理工作,根據本區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需要,提出平臺建設資金的使用建議,并會同區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與績效評估。
第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平臺建設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審批、資金核撥和監督檢查等,并與區科技局共同審定平臺建設項目,對專項資金使用開展追蹤問效工作。
第七條平臺建設單位負責平臺建設和運行,主要包括制定平臺建設方案,落實平臺建設的自籌資金和運行維護費,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原則,面向轄區企業提供優質優惠的公共技術服務,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保障平臺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三章
平臺任務
第八條
平臺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技術研發平臺:為企業技術攻關提供服務,解決實用性技術難題。著重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帶動和促進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為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在引進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人才培訓,為產業的發展培養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二)資源共享平臺:整合科學儀器設備資源開展協作共享,為產業技術研發提供相應的研發設備等基礎條件和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試驗、分析測試服務,為協同創新提供服務。
(四)項目負責人的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明材料有效復印件;
(五)平臺運行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上企業完稅證明(國、地稅);(事業法人單位不需要提供)
(七)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最近1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
(八)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平臺建設
第十三條
平臺建設可分期實施,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實行邊建設、邊運行、邊服務機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平臺的建設方案,注重把資源整合、規范管理和開放共享服務以及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相結合,保障平臺順利建設和對社會開放服務,使之真正成為服務于科技進步、技術創新、資源共享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要每年向區科技局書面匯報建設進展和運行情況。區科技局對平臺建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平臺建設完成目標任務后,建設單位按照《集美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有關項目驗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區科技局提交有關材料申請驗收。
第十七條
區科技局對申請驗收資料進行審核,符合
驗收條件要求后,組織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平臺建設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予通過驗收:
(一)平臺建設沒有達到目標要求,存在明顯差距;
(二)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平臺建設方案,偏離合同規定的目標、內容等;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造假行為;
(四)建設過程中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五)合同規定的期限到期后沒有申請延期,超過半年時間未申請驗收;
(六)未履行公共服務職責;
(七)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沒有通過驗收的平臺,建設單位應在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應改進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第二次驗收未通過,將按立項合同約定處理并取消平臺資格。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平臺建設經費以建設單位自籌為主、區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為輔。鼓勵多渠道籌措經費,保障平臺建設與運行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用于提升平臺創新和服務能力建設,不得用于房屋建設或裝修等與科研活動無直接
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級公共服務平臺認定辦法篇二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0?175號)和《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意見》新政發?2010?92號精神,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10?240號),推進我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現科學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查詢、技術支持與專利開發、節能環保、市場開拓、法律服務和管理咨詢、信息化應用、創業輔導、人才培訓等服務的法人實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信委)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具有示范帶動作用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服務平臺。示范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治區經信委負責區級示范平臺的認定、規劃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服務平臺建設
第五條 建設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社會廣泛參與相結合,非營利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社會服務資源開放共享與統籌規劃、重點推動相結合,促進產業升級與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相結合。
第六條 建設目標。以綜合服務平臺為依托、專業服務平臺為支撐,以解決中小企業共性需求為重點,建立自治區、地州(市)、縣三級服務平臺縱向協調發展,綜合與專業服務平臺橫向互補的立體服務網絡。第七條 建設內容。
(一)信息查詢:加強網絡功能開發,暢通信息渠道,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產品、標準、人才、市場等各類信息服務。
(二)技術支持與專利開發:開展工業設計、技術咨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幫助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增強 創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建立行業技術創新聯盟,推動產學研聯合,促進技術成果轉化、適用技術推廣和創新資源共享;指導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培養質量管理人員,提供大型加工儀器設備共享服務。
(三)節能環保:為中小企業開展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應用及節能評審服務,指導企業加強能源審計、現場管理,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四)市場開拓:組織開展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推動建立駐外服務點和營銷網絡,幫助企業拓寬營銷渠道,提高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積極幫助中小企業開展現代物流、商務等服務。
(五)法律服務和管理咨詢: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政策法律咨詢,設立法律咨詢服務熱線,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標準、法律援助,法律、法規、政策等維權服務。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診斷,幫助企業學習、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技能,提高科學決策和經營管理能力。
(六)信息化應用:積極搭建中小企業信息化應用服務和電子商務平臺,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提升中小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等信息化水平。
(七)創業輔導:為擬創業人員提供創業信息、創業培訓、商務策劃、工商代理和相關行政許可申報等服務;為創辦三年內 3 的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項目診斷、市場營銷、財務管理、投資融資、財稅申報、技術支持等輔導服務和創業場地。
(八)人才培訓:為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第三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 區級示范平臺名單在自治區經信委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十五條 對獲得自治區示范平臺稱號的單位,自治區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予以重點支持,第十六條 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服務平臺運營、建設發展情況(附件2)報自治區經信委。
第十七條 自治區經信委對區級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示范平臺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臺稱號:(一)受到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業組織處分的;(二)被司法機關處罰的;(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四)多次被中小企業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五)一年內不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地州(市)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示范平臺認定工作,并對地州(市)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扶持。
第二十條 示范平臺評審工作接受審計、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經信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資料
(一)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推薦表(附件1之表1)。
(二)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統計表(附件1之表2)。
(三)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請報告主要內容: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基本情況);
2、服務對象所在區域的行業狀況,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和公共服務需求情況;
3、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方式、收費等);
5、主要服務業績及對區域經濟和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包括:自測情況或典型案例);
6、獲得各級政府扶持的情況;
7、下一步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五)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長期租賃合同(復印件)。
(六)申請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主要服務設施(含軟件、儀器設備等)投資明細表(附件1之表4)及相應財務支出憑證復印件。
(八)主要從業人員情況表(附件1之表5),大專(含)以上學歷證書以及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九)近兩年服務中小企業名單(附件1之表6);簽訂的服務協議、合同復印件和服務中小企業的成效評價;區域或行業內10家中小企業提供的服務評價意見。
(十)區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書(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
(十一)其它能證明服務能力的相關材料
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級公共服務平臺認定辦法篇三
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試 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0?175號)和《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意見》新政發?2010?92號精神,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10?240號),推進我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現科學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查詢、技術支持與專利開發、節能環保、市場開拓、法律服務和管理咨詢、信息化應用、創業輔導、人才培訓等服務的法人實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信委)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具有示范帶動作用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服務平臺。示范平1 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治區經信委負責區級示范平臺的認定、規劃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州(市)示范平臺的初審推薦和指導服務工作,協助自治區經信委對示范平臺進行管理。自治區級服務平臺單位直接報送自治區經信委。
第二章 服務平臺建設
第五條 建設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社會廣泛參與相結合,非營利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社會服務資源開放共享與統籌規劃、重點推動相結合,促進產業升級與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相結合。
第六條 建設目標。以綜合服務平臺為依托、專業服務平臺為支撐,以解決中小企業共性需求為重點,建立自治區、地州(市)、縣三級服務平臺縱向協調發展,綜合與專業服務平臺橫向互補的立體服務網絡。第七條 建設內容。
2(一)信息查詢:加強網絡功能開發,暢通信息渠道,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產品、標準、人才、市場等各類信息服務。
(二)技術支持與專利開發:開展工業設計、技術咨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幫助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增強創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建立行業技術創新聯盟,推動產學研聯合,促進技術成果轉化、適用技術推廣和創新資源共享;指導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培養質量管理人員,提供大型加工儀器設備共享服務。
(三)節能環保:為中小企業開展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應用及節能評審服務,指導企業加強能源審計、現場管理,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四)市場開拓:組織開展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推動建立駐外服務點和營銷網絡,幫助企業拓寬營銷渠道,提高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積極幫助中小企業開展現代物流、商務等服務。
(五)法律服務和管理咨詢: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政策法律咨詢,設立法律咨詢服務熱線,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標準、法律援助,法律、法規、政策等維權服務。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診斷,幫助企業學習、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技能,提高科學決策和經營管理能力。
3(六)信息化應用:積極搭建中小企業信息化應用服務和電子商務平臺,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提升中小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等信息化水平。
(七)創業輔導:為擬創業人員提供創業信息、創業培訓、商務策劃、工商代理和相關行政許可申報等服務;為創辦三年內的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項目診斷、市場營銷、財務管理、投資融資、財稅申報、技術支持等輔導服務和創業場地。
(八)人才培訓:為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第三章 示范平臺認定
第八條 申報條件。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15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從業人數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6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影響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服務收入占營業額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五)主要服務于全區中小企業。滿足中小企業的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六)積極參加各級經信委組織的為中小企業服務推廣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企業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
(七)申報單位應是各地具有帶動作用的重點平臺。
(八)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九)服務業績較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比較明顯的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示范平臺,上述
(一)、(二)、(三)、(四)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九條 申報資料。凡參加示范平臺申請的單位必須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如實填寫,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十條 申報程序。各地服務平臺向本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州(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自治區級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能力及業績進行測評,填寫《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推薦表》(見附件1之表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自治區經信委。
第十一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名單及專業、職稱情況(附件1之表5);
(四)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附件1之表4);
(五)上一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附件1之表6)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七)服務工作總結或運營計劃;
(八)區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明)復印件,認定證書(證明)復印件,備案證明、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得到各級政府的扶持情況;
(十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附件1之表3)。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專家評審。自治區經信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服務能力、服務業績、社會榮譽、發展目標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示范平臺候選名單。
(二)現場考察。根據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示范平臺候選名單進行實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見。
(三)公示認定。根據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初步確定示范平臺名單,并在自治區經信委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自治區經信委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四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 區級示范平臺名單在自治區經信委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十五條 對獲得自治區示范平臺稱號的單位,自治區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予以重點支持,第十六條 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將上工作總結、服務平臺運營、建設發展情況(附件2)報自治區經信委。
第十七條 自治區經信委對區級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示范平臺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申報同時進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臺稱號:(一)受到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業組織處分的;(二)被司法機關處罰的;(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四)多次被中小企業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五)一年內不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信息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地州(市)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示范平臺認定工作,并對地州(市)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扶持。
第二十條 示范平臺評審工作接受審計、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經信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材料 附表略附件1:
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資料
(一)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推薦表(附件1之表1)。
(二)新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統計表(附件1之表2)。
(三)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請報告主要內容: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基本情況);
2、服務對象所在區域的行業狀況,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和公共服務需求情況;
3、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方式、收費等);
5、主要服務業績及對區域經濟和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包括:自測情況或典型案例);
6、獲得各級政府扶持的情況;
7、下一步發展規劃或運營計劃。
9(五)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長期租賃合同(復印件)。
(六)申請單位上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主要服務設施(含軟件、儀器設備等)投資明細表(附件1之表4)及相應財務支出憑證復印件。
(八)主要從業人員情況表(附件1之表5),大專(含)以上學歷證書以及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近兩年服務中小企業名單(附件1之表6);簽訂的服務協議、合同復印件和服務中小企業的成效評價;區域或行業內10家中小企業提供的服務評價意見。
(十)區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書(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
(十一)其它能證明服務能力的相關材料
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級公共服務平臺認定辦法篇四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2010]37號),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按照國家工信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經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示范平臺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技術、融資、質量、節能、環保、創業、培訓、管理、商務、現代物流等。示范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三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對示范平臺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示范平臺的條件
第五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包括: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工業園區和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從業人數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四)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10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七)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相關認定或表彰。
(八)屬于經濟欠發達的老少邊窮地區,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
(一)、(三)、(四)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優先推薦省級認定的平臺,逐步過渡到推薦市級認定的平臺。
第七條 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示范性進行測評,填寫《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上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局。
第八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縣級人民政府批文;
(三)上一服務收支情況的財務報表;
(四)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
(六)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七)發展規劃或運營計劃;
(八)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監督審核)證書復印件;
(九)市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認定證書(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
(十)得到各級政府扶持的情況;
(十一)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九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按照相關評審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擇優推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十一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的工作日集中辦理。
第四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平臺名單在中國中小企業河北網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將工作總結報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申報同時進行,由示范平臺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服務收支財務報表及《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件3)報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測評后,填寫測評情況及意見,經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復核,對合格的示范平臺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示范平臺進行抽查,對已經授牌的示范平臺,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稱號外,暫停所在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下一的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局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七條 示范平臺評審工作接受審計、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省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級公共服務平臺認定辦法篇五
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
附件: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推動公共服務平臺規范建設,提升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示范平臺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信息委)認定,具有開放性、資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信息、技術支撐、信息化應用、創業創新幫扶、人才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示范平臺包括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市經貿信息委負責示范平臺的規劃、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
市經貿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署(以下簡稱市中小企業服務署)開展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示范平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深圳市注冊(或在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并運營兩年以上,財務狀況良好,上年末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上服務收入不低于500萬元。
(二)服務業績突出。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上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少于150家,其中服務小型微型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戶滿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相應的服務設施;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q2424604041;群171078453(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服務目標。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5%以上。
第六條 示范平臺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一)綜合信息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財稅、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國際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務。
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功能較為完善的信息數據庫、信息管理系統和開放的在線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服務企業數量5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20次以上, 結合政府扶持政策,每年開展政策宣講3次以上。
(二)技術支撐服務。圍繞我市重點產業,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制造業升級、現代物流供應鏈服務、工業設計等生產性服務,提供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等技術服務。
須具備相應的技術支撐服務的人員、硬件設施和服務能力;年開展技術服務活動10次以上。其中,工業設計服務申報單位,近兩年需至少獲得過一次國際性工業設計大獎,或至少有一位高級工業設計師;檢驗檢測服務申報單位,需具有經認證的檢驗檢測資質或資格。
(三)信息化應用服務。通過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運營支撐,為中小微企業實現信息化提供咨詢、系統應用、信息維護與升級等信息應用服務。
服務效果良好,在線客戶累計2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業占比不低于80%;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纖線路及足夠的網絡帶寬,網絡聯通率在99.9%以上;系統運行穩定、故障率低,能提供7x24小時全天候網絡系統管理維護與技術支持,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工作;有隨時對客戶應用的系統進行流量及性能監控的能力,保證客戶應用的效果。
(四)創業創新幫扶服務。為創業者、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投融資顧問等創業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戰略、人力資源、流程改造、營銷與商業模式創新、創新管理等創新服務。
具有較強的創業創新輔導綜合服務能力。建有創業創新項目庫、創業創新指南、創業創新服務熱線,或建有創業創新服務信息平臺;有明確的服務宗旨和服務流程,年服務中小微企業或創業者150家(人)以上且成效顯著,年開展各類創業創新幫扶活動(專項服務案例)8次以上。
(五)人才培訓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投融資、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創新等領域培訓服務。
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在實施市中小企業產業緊缺人才培訓計劃過程中成效突出者優先。提供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需取得相應的辦學資質。
(六)融資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投融資信息、融資撮合、融資擔保等服務。具備功能完善的投融資信息的收集、分析、評價和發布系統,具有開放的線上線下服務功能;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10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8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持有有效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資產總額不低于3億元,年新增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額30億元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二)法人證書或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
復印件(營業執照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免交組織機構代碼證);(三)上一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企業人員社保清單(社保局自助打印)及主要服務人員學歷證明;(五)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六)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證明(合作協議);(七)開展相關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八)開展相關服務的資格(資質、體系認證)、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九)獲得國家、省、市有關政府部門頒發榮譽數及政府資助證明(證書、批復文件);(十)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十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八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署發布申報通知,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單位的辦公場所、服務設施現場核查。
第九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署可以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署根據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結果,結合產業政策進行綜合評定,擇優確定擬認定名單。擬認定名單經市經貿信息委審定后,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公布。
第四章 認定扶持
第十一條 對審定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牌匾,擇優推薦申請省、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十二條 對示范平臺進行宣傳,提升示范平臺社會形象;組織推動示范平臺服務機構與中小微企業服務對接。
第十三條 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示范平臺進行獎勵(已獲得市區兩級財政資助的平臺除外)。對獲得市級示范平臺稱號或經市中小企業服務署推薦獲得省級示范平臺稱號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經市中小企業服務署推薦獲得國家級示范平臺稱號的,在省市級獎勵的基礎上增加3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支持國家級技術類示范平臺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五條 示范平臺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微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及時反映發展動態和企業服務情況,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示范平臺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服務工作總結。第十六條 市經貿信息委負責對示范平臺的管理,委托市中小企業服務署負責對示范平臺做好服務和指導,對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范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
第三方機構在評審、測評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參評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評審、測評資格,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示范平臺每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 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對示范平臺認定申報不予受理,對已獲得的示范平臺稱號予以撤銷:
(一)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被市財政部門列入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提示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三)深圳信用網上存在被財政、海關、工商、稅務、安監、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年內單筆5萬元、3年內單筆50萬元以上罰款記錄。
(四)3年內存在被處予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記錄。(五)由于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六)經檢查或測評不合格的。
(七)被中小微企業投訴侵犯合法權益且被認定屬實,累計達到5次以上的。第十九條 被撤銷示范平臺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示范平臺認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