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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公務員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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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公務員制度(四篇)
時間:2023-01-11 14:06:42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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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公務員制度篇一

二、品位分類

1、品位分類的涵義

?品位分類是一種以人員分類為中心的人事分類制度。具體地說,就是以官員的個人條件,即以官員的地位高低、資歷深淺或俸祿多寡作為分類標準,以此建立起人事等級體系,并將它作為公務員管理的依據。?

2、品位分類的特點: ?(1)從分類的對象和條件上看,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主要對象的分類,其依據是公務員個人所具備的條件(如年資、學歷)和身份(如官職高低,應得的薪俸的多少)。?(2)從分類的方式上看,品位分類是通常先根據職務的性質作比較粗獷的分類,再根據官員的地位、職責與資格條件作分級。因此其人事框架結構一般比較簡單(3)從分類的結果上看 ??品位分類往往導致一些等級體系的產生,諸如職務等級體系、官品等級體系、待遇等級體系等,所以品位分類又可稱之為“等級分類”。(?4)從等級與職位關系看,等級與職位是分離的。等級代表地位、身份和待遇,謂之品。職位僅代表權限,謂之位。官品等級一般要隨人走,只要是具有一定級別的人員就可以擔任一定級別的職務,同時享受一定級別的待遇,而不論其職位是否有所變化。沒有重大過失,一個人可以在人事等級結構中只升不降,或不升不降,直至退休。如遇工作調動,至少要對等地安排工作。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人員的品級同他所任職務的等級之間存在某種相應關系,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出現高品級低職務或低品級高職務的情況。?

3、品位分類的利弊分析

?與品位分類的特點相聯系,其優劣是顯而易見的。

?從優點方面看,品位分類的職務劃分比較簡單,使得公務員的分類工作相對簡單,易于實行,也有利于培養通才式的公務員;對教育水平的強調,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高的優秀人員;對年資的強調,有利于激勵公務員獻身公務事業,促進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官職相對分離使公務員的職位調動不影響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務員具有安品位制的全感,也使公務員系統的結構富有彈性,適應性強,便于調整。

?不足方面在于:(1)強調人在事先,容易出現因人設崗、機構臃腫,職責不清的現象;(2)公務員一旦獲得比較高的品位就終身受用,并且能上不能下,容易導致公務員喪失奮進精神;(3)由于待遇與品位掛鉤,容易導致同工不同酬現象,不利于對人員的激勵;(4)過于注重人員的學歷、年資和背景,容易形成論資排輩,壓抑人才,不利于學歷低,能力強的人脫穎而出。(5)分類結構簡單,不利于專才的培養。?

三、職位分類

1、職位分類的概念和意義

?所謂職位,是指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責任。職位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職位是以“事”為中心確立的;二是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三是職位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并且可按照職責程度的不同,劃分為若干等級;四是職位不隨人走,同一職位可以在不同時間由不同的人擔任。

?把公務員的職位按照工作性質、業務內容、簡繁難易、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等,區分為若干規范化的種類,并對各種職位制定“職位說明書”,表明各職位的工作性質和內容、職責與權利范圍、同相關職位的關系、任職者應具備的資格、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升遷途徑、培訓方式等,以此作為公務員管理的依據,這就是職位分類。?職 ?

2、職位分類產生的背景和過程(1)產生的背景 ??首先,職位分類是為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興起的。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期,隨著科技的進步,經濟活動的增多,社會分工的精細,政府的職能迅速擴張、政府管理工作日趨復雜、政府公務活動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機構的膨脹,公務種類的增多,人員的增加。

?其次,職位分類也是這一時期管理科學的理論研究和實際應用在美國取得長足發展的結果。

3、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

?所謂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分類為中心的人事分類制度和人事管理方法,具體地說,就是在對政府部門中所有職位的職務和責任作出實際調查的基礎上,在橫向結構上,以工作性質的不同而區分為若干職門、職組和職系;在縱向結構上,按責任大小、工作難易、所需資格的不同而區分為若干職等和職級,從而形成一個有序的職位類別和等級結構;然后再根據每個職位在這個結構體系中的位置,對公務員進行科學化、標準化、專業化和系統化的管理。?

4、職位分類的功用和缺陷

?職位分類是現代人事行政的起點和基礎,在人事制度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美國行政學家懷特認為:“當今人事管理建立在兩大基石之上,一是選賢任能,一是職位分類,兩者缺一不可”。

?職位分類適應現代人事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人事行政的各個環節和方面都發揮了良好的效果與作用其表現為:

?(1)職位分類的基本精神是以“事”為中心,因事擇人,以事定級,按事給薪,它可以消除過去人事管理中因人設事,以人定級、按人給薪的弊病。

?(2)職位說明書為考試選拔專門人才提供了客觀標準、使考試的內容和辦法得以確定,達到事得其人、人盡其才的效果。

(3)職等體系為制定同工同酬的薪金制度奠定了科學的基礎。??(4)職級規范所規定的職責、工作數量、工作質量、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等因素為考核工作績效確定了方向和范圍,它有助于克服推諉責任、人浮于事、工作拖拉等現象,(5)職級規范所規定的知識結構為公務人員的在職培訓劃定了范圍,職級規范也為晉升?提供了客觀依據。

(6)職系和職組的劃分限定了人事任用的區域,防止了學非所用、用非所學的現象。?(7)職級和職等劃分限定了人事晉升和途徑和幅度,防止了不適當的升遷行為。??(8)職位分類有助于合理地制定一個機關的機構編制、人員編制和預算編制。?職位分類也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是:

?(1)職位分類在適用范圍上,更多地適用于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對高級政治職位、機密性職位、臨時性職位和通用性較強的職位不太適合,不利于通才的涌現,在如何發現跨專業人才方面并沒有良好的機制.

?(2)職位分類的程序過于復雜.需要動用較多的人力物力,如果沒有有經驗的專家參與,往往難以做到科學和準確,也難以及時適應工作內容的迅速變化。

?(3)職位分類重事不重人、它嚴格限制了每個職位的工作數量、質量、責任,嚴格規定了人員的升遷調轉途徑,有礙于人的全面發展和人才流動,個人的積極性不容易得到充分發揮。

?(4)職位分類的職系、職級劃分嚴格,不易形成互相協作、上下通氣的局面。?

5、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比較和融合 ?(1)分類的徑路不同。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以公務員個人所具有的資格條件為分類的根據;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以職位的任務、責任作為分類的根據。?(2)激勵機制不同。品位分類重視的是個人的名分,這是一種靜態的條件,報酬與品位相聯系、而與工作無關。它鼓勵人們為提高自己的名分,從而提高自己的報酬待遇做出努力;職位分類重視的是工作能力和功績,這是—種動態的條件,報酬與職位及工作相聯系,它鼓勵人們努力工作,多作貢獻,從而提高自己的報酬待遇。?(3)使用、晉升機制不同。品位分類的任用、晉升一般采用考試的方法,有的在最初錄用時考試,但在以后的任用、晉升時不再進行考試。除了政績條件以外,年資條件起著非常更要的作用;職位分類實行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原則,考試成績對是否錄用起決定性作用,晉升時,考核成績和升等考試成績起主要作用。?(4)流動機制不同。品位分類是重視通才的制度,公務員的流動不受專業的影響,只要品位相當就可以流動;職位分類是重視專才的制度,公務員的橫向流動上受到較大的專業限制,不同專業間的公務員不能隨意流動。?(5)協調程度不同。品位分類推行的是因人設事,以人定級,按人給薪,因此容易造成“人”與“事”、“人”與“人”的脫節,不協調,出現大材小用、小才大用或同同工不同酬的現象;職位分類實行的是以事擇人,以事定級、按事給薪,因而可以克服上述弊端。

(6)適用范圍不同。品位分類適用范圍廣泛,適合于公務員人數比較少、行政管理的?事比較窄、社會分工比較簡單、工作性質技術性、專業性不強的單位和部門,適合于從事領導管理的通才;職位分類適用的范圍比較窄、適用于專業性、技術性強,工作標準化、易于量化的職位。對高級政治職位、機密性職位、臨時性職位和通用性較強的職位則不太適合。?第二節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根據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由此可見我國公務員分類管理是采用職位分類制度。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 ?公務員職位類別的劃分與設置; ?公務員職務的設置 ?公務員級別的設置

一、我國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與設置

(一)公務員職位類別的劃分 ??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

1、公務員職位分類的依據(1)職位的性質和特點; ?(2)管理需要; ??

2、公務員職位的基本類型:(1)綜合管理類 ??是指在國家機關中更多地擔負著政治方向、政治原則的領導責任和重大決策任務的公務員。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以外的其它職位都屬于綜合管理類職位。

(2)專業技術類 ??是指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職位。

?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三個顯著特點:

?一是職位具有只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特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自己的專業崗位上,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備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

?二是低替代性。決定專業技術類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主要因素是專業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因此,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之間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

?三是技術權威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不受行政領導干預,不因行政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但這種權威性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僅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掌握在行政領導手中。

?(3)行政執法類

?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其特點有:

?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釋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

?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稅務、工商、質檢、海關、環保、藥監等政府部門,且分布在這些部門的市、縣兩級處、科規格的基層單位中。

?此外,國務院根據公務員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關于法官檢察官的職位類別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職位進行劃分的意義

?公務員本身是整個干部人事制度分類管理的結果。但是,公務員里面也要進行分類。盡管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雖然規定實行職位分類制度,但主要是強調各機關要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具體職位設置,并未從總體上對職位進行歸類劃分,這就是說在公務員內部不分類別,這就使得職務與級別的設置,難以滿足不同職位的性質和特點的需求。

?此外,《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設十二個職務層次,分別對應十五個級別。實際中,公務員隊伍存在著一類在一線從事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人員,由于其所處的機構規格低,人數較多,職數少,晉升臺階較少,其職業發展空間不大。據統計,科員、辦事員占全部一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70%。多數人在30~40年的職業生涯中只有辦事員與科員兩個晉升臺階,這種狀況也嚴重地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公務員法》?在總結《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從實際管理需要出發,根據職位的特點、性質、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長規律的不同,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各個類別建立獨立的職務和職級系列,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可以使得各類公務員都有職業發展空間,形成激勵機制,同時也可以加強對各類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

?專業技術類的設置,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了職業發展階梯,以便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行政執法職務的設置,則可以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突出問題,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同時也有利于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

(二)公務員職位的設置 ??職位設置是指對機關職能進行逐層分解的基礎上,根據編制限額等要素確定具體職位的工作。這是職位分類在機關中的具體實施和落實。職位設置為公務員的錄用、晉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環節提供基礎與前提。?公務員法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據此規定:

?首先,在對某一個具體的機關在進行職位設置之前,必須首先確定機關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這項工作在我國屬于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職位設置的前提與限定因素。職位設置是編制管理與公務員管理的銜接點。)?關于職數和比例結構

?按有關文件規定,機關中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都是有職數限制的,非領導職務還有比例限制。

二、公務員職務的設置 《公務員法》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的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

1、公務員職務設置的根據:

?公務員職位類別,即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即各類公務員都設立獨立的職務系列。

?意義: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改變了單一化的職務設置,為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提供多樣化的職業發展階梯。

?原來《條例》只規定設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系列,由于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由于不負領導責任,所以只能作為非領導職務;而高層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又要受到職數的限制,所以一般只能擔任科員和辦事員職務,從而嚴重地制約了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業發展空間,不利于對這兩類公務員的激勵。?

2、公務員的職務類別: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區別:

?領導職務:是指機關中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并承擔領導責任的職務。?非領導職務:不負領導責任,只承擔崗位責任。其中部分較高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要以協助領導職務工作,或者經授權負責或協調某一方面的工作。?設置非領導職務,主要是基于兩個考慮:一是當時的司、處、科級領導職數較多,為了減少領導職數,因此設置一定限額的非領導職務。二是為了解決“獨木橋”的難題。因領導職數有限,可以解決部分沒有承擔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待遇;特別是因取消公務員評職稱后,設置非領導職務可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問題。?2)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設置的范圍:在廳局級以下機構中設置。

?由于非領導職務不承擔領導職責,因此,在職務層次上不應、也不必設置到高等級的職務層次上,因此,公務員法規定,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在省部級以上不設置非領導職務。

?設置的規格:各級非領導職務的不得高于所在部門領導職務。?

3、各類公務員職務的設置(序列和層級)(1)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務設置 ??①領導職務設置(序列)

?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公務員法只規定了設置的原則,即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公務員的調整范圍與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公務員范圍擴大后,綜合管理類領導職務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根據不同的機關區分情況予以確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總體上,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另一類是實行委任制的領導職務。

?根據目前公務員的范圍,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還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機關實行選任制的領導職務。

?實行委任制的領導職務根據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予以確定。

?這類領導職務包括:國務院各部委的副職領導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部門的副職領導人,以及各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對于實行委任制的領導職務,需要根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予以確定。?②非領導職務設置(序列和層級)?巡視員 —— 廳局級正職

?副巡視員 —— 廳局級副職

?調研員 —— 縣處級正職

?副調研員 —— 縣處級副職 ?主任科員

—— 鄉科級正職 ?副主任科員—— 鄉科級副職

?科員 ?辦事員

(2)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務設置 ??其具體職務層次與職務名稱,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三、公務員級別的設置

?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九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1、級別與職務的關系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公務員法沒有具體規定這一對應關系,而是授權國務院規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中發2006年9號文件)關于級別設置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第十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級: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 第十三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副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副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五)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六)副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七)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八)辦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2、公務員級別的功能:確定工資和待遇的依據 ?

3、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據此確定公務員級別的因素包括:(1)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2)與公務員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依據。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3)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高。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中發2006年9號文件)關于級別確定的規定 ?第十七條 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第十八條 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九條 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定條件后,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療等生活待遇。?第二十條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和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的公務員,任現職每滿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再晉升一個級別。?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其級別按照初任職務及本人學歷、資歷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選拔或者調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職務晉升后,原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范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后,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后,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2008年7月16日中組部、人社部發布)?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4、級別的晉升

?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指公務員的職務對應一定的級別范圍,這種對應并非一一對應,同一個公務員職務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具體對應哪一個級別,要根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來確定。因此,公務員如果德才兼備,有工作實績,或者資歷有提高,即使公務員的職務沒有晉升,也可以晉升其級別。

?而由于級別與職務一樣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待遇的依據之一,這對于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義。公務員法的規定,使得公務員的級別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除了職務晉升之外,級別晉升也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條重要渠道。?此外,公務員法第二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思考題

1、比較: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制度。?

2、我國公務員職位劃分的基本類型及各類職位的主要特點。?

3、我國公務員職務設置的基本規定。?

4、我國公務員級別設立的規定及其意義。

法國的公務員制度篇二

如何改革我國的公務員培訓制度

——借鑒公務員培訓制度

摘要:法國政府在公務員培訓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學、有效的機制,因此要實現我國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借鑒法國公務員培訓特色,再接著分析了我國目前公務員培訓方面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在借鑒法國公務員培訓制度的前提下,國家該如何改革我國的公務員制度。

關鍵詞:法國 中國 公務員培訓制度

國家公務員培訓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職位的要求,通過各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政治理論、文化知識、科學技術、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養和訓練。它作為人力資源開發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發現人才,開發人才的一種有效的方法,同時它也是提高公務員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的一條重要途徑。

一、公務員培訓是政府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的重要途徑

它使公務員了解崗位的要求,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從而達到任職資格的要求 ;它促使公務員的知識更新,使公務員的知識水平與社會發展相適應;通過公務員的培訓,加深其所居職位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利于學以致用、講求實效;通過培訓使公務員對公共服務文化及其目標進行深刻的體會和理解,培養其對于公共服務的認同感和奉獻精神。通過培訓促進公務員轉變思想、方法,改進公務員的工作行為,提高其完成工作的質量。可見公務員培訓對于個人、社會、國家都有著重要意義。

在這里我們可以先看看法國政府的公務員培訓制度,通過借鑒其特色來審視我國公務員培訓制度的不足

二,法國公務員培訓制度

在法國政府管理系統中,公務員培訓系統在現代公務員管理制度處于一個突出地位,政府把公務員培訓培訓作為提高行政管理現代化水平,實現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條件。雖然法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時間遠遠遲于英國和美國,但是法國卻在其后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統一的公務員法規,在公務員培訓方面也形成了一套科學、有效的機制。尤其自20世紀70年以來,更加重視公務員在工作過程中的培訓與提高,從法律、機構、投資、設施等方面都給予保證,受到了顯著效果,從而在西方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國家中獨具特色。

(一)培訓目的。法國政府組織對公務員的培訓和教育,目的在于不斷更新公務員從事本職位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文化修養,開闊視野,提高行政工作能力,以適應國內和國際形勢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從而努力使公務員隊伍實現“現代化”,及專業化、知識化并兼有行政才干,逐步實現“專家治國”的總目標。

(二)培訓分類。法國的公務員培訓一般可以分為任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兩種。任前培訓,又稱“入門培訓”或“初次培訓”,是新錄取的公務員,在正式任職前,要在各級各類學校進行3-6個月的業務訓練,以適應工作的需要。在新錄取的a類高級文官中,屬技術性高級文官者,在正式任職前要分別到水文、森林、礦業、土木工程、郵電或交通等專業院校學習2-3年,方能正式任命,進入技術性高級文官集團。屬非技術高級文官者,在正式任職前分別到對口的院校,如經濟財政部的國立稅務學校等進行專業學習,畢業后才能獲得正式任職,進人非技術高級文官集團。

在職培訓,又稱“繼續培訓”,則是公務員在其職業生涯中參加的培訓和進修。這種培訓在法國并不十分普遍,僅少數部門有這種做法,如郵電部設有高級郵電學校,該校的訓練期間為兩年,參加者一類為高級行政人員,一類為專門技術人員及工程師等,經培訓后在職位上便可獲得晉升的權利與機會。

(三)培訓內容。法國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根據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所屬職位和客觀形勢對公務員素質的要求,設立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培訓,培訓與公務員本職位工作性質相關的知識、技能和技術;職能培訓,主要培養公務員的理解、分析、判斷、表達和實際操作能力,使公務員在執行政策時,降低誤差,提高準確性,產生更大的效能;組織培訓,旨在培訓公務員對于自己所處的行政組織系統的知識的學習,促進公務員對行政組織的了解,了解所述職位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熟悉工作環境,以便更為順利地開展工作;管理培訓,通過學習政治學、經濟學、和管理學的一般知識,提高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的管理素質。

(四)培訓形式。法國法律規定,每一個法國公務員在其工作中生涯中必須定期接受一定的培訓。培訓的形式有三種:不脫產培訓,可借助于計算機軟件等方式進行學習,一般每月一天或半天,持續幾個月。參加提職、換崗考試前,公務員可有一定的脫產時間用于學習、培訓。培訓地點常為一些大學、學院以及一些私立培訓機構等。培訓假,進過初選獲得參加高級培訓(如進入法國國立行政學院學習)考試的資格后,離開原工作崗位進行可長達一年的考試準備,由培訓單位發80%的工資。考試合格后,帶薪學習,時間可長達兩年。培訓內容廣泛,是業務范圍而定。具有普遍性的課程有歷史、法律、語音、計算機、歐洲問題等。對于特定的崗位要采取技術培訓,如機器操作、技術知識等。(法國的人才資源開發政策)

(五)培訓特點。

一)培訓制度有法律作為保障。法國政府高度重視公務員培訓,把培養高素質公務員置于重要戰略地位,為此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以作為公務員培訓的保障和后盾。以此來明確培訓是公務員不可剝奪的權利與義務。《公務員總章程》和《公職人員地位法》.構成了法國培訓制度的法律基石。《法國公務員總章程》規定: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公務員有權利享受經常性的職業培訓。并且行政機關的培訓職責、培訓機構的設立和職能權限、培訓經費等,都在有關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令中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律法規上的種種規定,使培訓成為公務員職業生涯中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其規定內容有:通過內部選拔晉升的高級公務員,均須到國家行政學院接受六個月的培訓;中級公務員三年內必須參加一定時間的培訓;每年公務員應有培訓規劃,并在培訓卡上登記必須接受的培訓;公務員有權與其上司就培訓問題進行談話,提出自己的培訓愿望和要求。公務員在職業生涯中,必須服從所在部門定期安排的培訓,每三年至少要接受一次更新知識、提高能力的培訓與進修。凡以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進修,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凡為參加晉升考試作準備的進修,每個人每年享受8天的考試假期,此間工資照發。自愿申請被批準的脫產進修,每個公務員在其職業生涯中,按照工齡長短,可享受一至三年的培訓假期,第一年拿80%的工資,獎金停發;第二、第三年停發工資和獎金,但還保留其晉升的資格。總之,通過法律規定,使培訓成為公務員職業生涯中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同時通過完備的法律制度,也使法國公務員的培訓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進程,從而確保培訓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有效性,避免流于形式。

二)擁有良好的激勵機制,培訓制度與公務員任用和晉升得到有機結合。從制度上保證了公務員的培訓質量使公務員培訓更具實效性和競爭性。也即是法國公務員一個鮮明的特色在于通過規定將公務員的培訓與認識考核、晉升緊密相連,從而構建起與培訓密切結合的軟性激勵機制。法國的公務員培訓與法國的公職制度是連在一起的,投入講求產出,培訓后就要使用,這是法國公務員培訓制度的鮮明特色。培訓后給職位,對長期培訓班的畢業生(埃納克),培訓成績直接決定畢業后的命運。成績計入排名榜,按名次先后由學員選擇公職部提供的空缺職位。國立行政學院排名第一的優秀畢業生可以一步登上政府副司局級職位;培訓后也可換崗或升職。公務員通過培訓,提高了實際工作能力,自然也就增加晉升的機會。因此在法國公務員一般都樂于參加培訓以便獲得更多的晉升機會。(法國公務員的培訓特點-周中文)

三)具有完備的培訓機構,并呈現培訓機構系統化、多元化。隨著國家公務員人數的增加和政府行政職能的增加,以及人們更新知識速度的加快,單靠政府本身的組織機構已無法勝任培訓的要求。法國構建了一個完善的公務員培訓的組織系統,主要有四大系統,即行政學院系統:培訓對象是非技術性國家公務員和醫療公務職員。其中,國立行政學院(1945年創立)培訓新錄用和在職的a類公務員;國際行政學院(1966年成立,即將與國立行政學院合并)培訓國外學員。專門技術院校系統:與公務員培訓有關的專門技術院校有70余所,除巴黎綜合技術學院屬總理府領導外,其它院校屬各部領導。這些院校主要培養技術性國家公務員和醫療公務職員。全國領土公職中心系統(1972年成立):總部設在巴黎,并在全國設4個學校和100多個分支機構,專門培訓全國的地方公務員。公務員備考中心系統:經國家公職部和教育部批準,在大學內設立,組織和經濟上完全獨立,其職能是幫助無學歷的人取得報考公務員資格,幫助有學歷的人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幫助在職公務員通過專門錄用考試、晉級考試和特殊晉職考試。(法國公務員的培訓特點-周中文)同時法國培訓機構也日益呈現出市場化導向的趨向,政府放寬了對培訓機構的限制,廣泛吸引私立培訓機構等社會力量進入培訓市場,這樣法國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培訓系統,這有利于提高了整體的培訓能力和培訓質量(法國公務員培訓及其啟示-袁金輝)

四)具有充足的經費支持。法國每年從國庫中拿出大量資金用于公務員的培訓,僅國立行政學院的培訓經費1990年時為5500萬法郎,2000年為1 8億法郎,據法國公職部的官員介紹,僅240多萬國家級公務員的培訓費用就達210億法郎,其中基礎培訓96億法郎,繼續教育114億法郎。再如,內政部培訓局僅巴黎本部的培訓費用就達2400萬法郎(還有60%的培訓任務和費用由內政部分布在各省政府的部門承擔)。1989年公職部與五大工會簽訂的框架協議規定,每個部門用于公務員繼續培訓的費用占工資總額的1 2%,1992年提高到不少于2%,1996年又提高到3 8%。如加上崗前培訓的費用,法國用于公務員培訓的費用實際已占到了工資總額的7%以上。(法國公務員的培訓特點-周中文)

五)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重視實習。法國公務員培訓十分強調實用性,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視學院實際能力的培訓。比如ena十分重視學院的實習,12個月的實習以及1個月的實習準備和總結,就占了學校整個學制的27個月的幾乎一半而且實習的評分占了總評分的20%。通過實習,使學員豐富了自己的知識,發現了自身的潛力,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獨具特色的法國公務員培訓——岳桂賢、劉紅霞)初任培訓班的學員通常要進行兩種實習:行政實習和企業實習。在職高級公務員則進入企業實習。其實習途徑多樣,有到政府部門實習,企事業單位實習,法國大使館實習等等。實習與教學培訓相互補充,既使公務員在學習到相關的教學理論,同時也在實踐過程中對所學知識進行了檢驗。讓公職人的知識經驗得到了提高,這有利于公務員提高對行政事務的管理。

六)教學方式獨特,靈活多樣法國在培訓公務員時,注重采用現代的培訓理論與方法,重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與方法,且采用啟發性教學,從而充分發揮學員的主動性、積極性,以引導學生積極參與教學。如ena在對公務員進行培訓時,利用現實性案例,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又借助角色扮演、情景模擬、現場觀摩等方式、方法。同時在對公務員的培訓過程中,充分利用現代的科技手段,如計算機網絡技術、多媒體教學等。

這樣使整個教學方式變得靈活多樣。(獨具特色的法國公務員培訓——岳桂賢、劉紅霞)注重師資隊伍建設,法國政府充分認識到師資力量的強弱對公務員培訓的成果的好壞有著直接影響,因此在法國明確提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適應公務員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以法國的ena為代表,法國很多總理、總統大多出自于該校,如法國前總統希拉克。為了使公務員培訓接近現實,培訓學校每年從擔任現職的政府高級公務員中邀請約900人到校授課。(獨具特色的法國公務員培訓——岳桂賢、劉紅霞)

三,中國如何借鑒法國公務員培訓制度。

我國目前對公務員的培訓有一些規定,如,《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第二章

第六條規定: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然而為何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仍然流于形式,沒有取得很好的效果?筆者在分析我國目前公務員培訓方面所存在的問題的同時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從法律角度來看。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培訓法規也不健全。在西方國家十分重視公務員培訓的法制化建設,把公務員培訓正式納入法制軌道,然而中國目前在這方面的情況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已經實行了七年,但迄今為止,作為公務員的根本大法——《國家公務員法》認為出臺,更不用說《公務員培訓法》,公務員法培訓政策法規體系不健全,缺乏相關的法律保證,進行培訓工作沒有法律體系作為支撐。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政府在對待培訓工作時,不按章遵循,主觀性、隨意性大,很多部門、很多地方政府把公務員培訓不當一回事,敷衍塞責。因此通過加強立法來保障公務員的培訓的正常運行是我國目前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的當務之急。在貫徹《公務員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培訓的法規、制度、規范公務員培訓制度,努力構建完整的公務員培訓法規使之涵蓋培訓的性質、地位、作用、機構、分類、經費、權利義務等各個方面,是培訓工作能夠有條不紊、依法持久地開展下去。((法國公務員培訓及其啟示-袁金輝))

二)從觀念出發。建立公務員培訓制度,是對中國傳統的人事制度和理念的一個巨大的沖擊,肯定地說,在進行公務員培訓工作時,會遇到各種阻力(既有政府部門又有社會層面)。首先從政府部門和公務員自身來看,很多人不能很好地認識到培訓制度是提高公務員自身素質的一個有效途徑,因此他們一般來說把公務員培訓當作一個可有可無的事,不愿主動地、積極地參與其中;其次,從培訓機構來說,他們一般過多地強調思想理論素質的培養,而對于行政實踐過程中有關的管理素質和專業技術則提倡的較少;最后,整個社會對培訓的重視程度也不夠,社會沒有看到公務員培訓對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性,認為公務員培訓不過是政府做秀的一種方式而已,因此從心里抵觸培訓,認為政府對公務員培訓不過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罷了。(論中國公務員培訓制度的特征與創新——唐雪松)

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以及我國越來越深入參與到國際事務中。要使國家在國際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整個社會就必須進行相關國家必須切實轉變觀念,把公務員作為最重要的人力資本,把公務員培訓作為是對政府工作最有效的長期投資,真正從思想上重視、觀念上更新、行動上支持培訓工作。轉變觀念、實現觀念的創新、認識到培訓的重要性是目前的關鍵所在。(1),充分認識到公務員培訓的重要性,認識到通過培訓,能夠提高行政效率以及管理水平,讓其主動參與到培訓工作中去;(2),不僅注重對公務員思想理論素質的培訓,同時也要重視公務員管理水平和專業金額高的培訓,實現公務員全方位的發展;

(3),要形成一種培訓是公務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意識,使公務員培訓成為一種常態,社會大眾并監督其成效,三)從激勵方面來看,公務員培訓缺乏動力,不少人感到培訓作用不大,因此對待公務員培訓工作不是很積極,那么為了激發公務員學習的積極性,鼓勵和嘉獎公務員積極的進取精神和工作成績,可把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及學習成績和鑒定存入其本人檔案,并由相應的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同時讓考核成績與其晉升、表彰、加薪等掛鉤,以達到公務員自愿參與培訓,改變過去被動局面。以此實現公務員的科學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的提高,以及國家公務員人才隊伍的優化升級。(論中國公務員培訓制度的特征與創新——唐雪松)

四)建立與加強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體系,以提高公務員培訓效益。法國巴黎政治學院這樣認為:“培訓是最好的投資”,并且通過上述法國公務員培訓特點,我們也了解到法國對公務員培訓工作的經費投入是相當大的。法國巴黎政治學院這樣認為:“培訓是最好的投資”但在我國,由于政府部門并不注重公務員的培訓,在對公務員進行培訓的相關過程中,其投入的資金相當有限,或者資金并不能被充分利用。,因此加強公務員經費的投入是必要的,為了防止其相關費用被合理利用,國家就必須建立一套相關管理體系,以實現專項專用。

三)建立完善地培訓機構,我國自1993年開始推行公務員制度以來,公務員培訓主要為中央到地方行政學院、各級黨校以及各類干部培訓院校培訓機構。其培訓機構一直以來是“機關化性質”,雖然這有利于培訓工作的開展,但同時也使得培訓機構缺乏競爭以及主動適應市場對知識要求的直覺性,因此在培訓能力、培訓效果方面都不太理想。因此我國需要建立與完善一套培訓系統。

開展公務員的培訓工作不僅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及其行政學院的努力,還需要其他機構,如各大高校,社會團體開辦的培訓機構等的參與和合作。加強各級行政學院的建設:政府集中辦好一些承擔中高級公務員培訓的行政學院,給予政策傾斜,加大經費投入,使之辦出特色,發揮其龍頭示范效應;優化培訓資源,兼并、撤消、重組一批辦學條件較差、培訓水平較低的行政學院;加強與各大高校、社會優秀培訓機構的合作,利用他們豐富的教育資源參與對公務員的培訓工作,從而構成一套完整的國家公務員培訓網絡(法國公務員培訓制度特色及其對我國的若干借鑒——李亞平田倩倩)

四)加強師資力量的建設。

(一)、借鑒法國聘用專職教師,實現專兼結合,即從各部門(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企事業單位)中具有堅實理論基礎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的優秀管理者和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中選聘一批兼職教師。

(二)、加強專職教師的培養,實現對其培訓,其培訓方式、途徑可借鑒與公務員培訓體系。((法國公務員培訓對我國公務員培訓創新的啟示-朱立民))

(三)、轉變教師觀念,把過去那種以知識傳授為主的培訓模式轉變為以能力、素質提高為主的培訓模式,樹立融素質教育與業務培訓為一體,融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為一體,融教學與研究為一體的思想。

四)實現培訓方式多樣化。一般來說,我國對公務員的培訓采取傳統的授課方式,即中國公務員培訓主要是通過上黨校、干校進行,基本上是“教育取向”的,帶有普教影響,老師和同學的互動性較少。同時在教學方式上較為單一,采用“滿堂灌”、“填鴨式”的授課方式,沒有很好的利用現代教學模式。同時也很少注重實踐的作用,通常培訓工作只注重理論方面,而沒到實踐過程中去檢驗,總之教學方式較為單一,不能很好達到培訓的效果。因此在培訓過程中,應該注重教學方式新穎化,時代化,把傳統教學模式與現代教學管理思想有效結合,即有效利用情景模擬、教學案例、頭腦風暴等等;其次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同時注重實踐操作的重要性,通過具體實習工作,來檢驗培訓人員的能力,在這里,我國可借鑒法國經驗,促使我國公務員深入到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駐外使館和國際上相關的培訓機構等去進行實習,通過這些部門實習,可以了解到其相關的運行機制、管理理論和方法。從而實現公務員的各種能力的提高,我國公共人才系統優化。

加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實現其不斷創新。培訓目標的制定要堅持知識、能力、素質的辯證統一,并強調素質教育,特別是學員創新能力的培養。同時,培訓目標的制定要符合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需求。同時針對不同職位和不同任職條件實現公務員培訓目標針對性和實效性,以便于培養適合國家所需的公務員人才。在對進行公務員培訓時,同時要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在培訓內容和教學形式上不斷創新。

圍繞國家所需目標,對課程結構、課程體系進行相關改革,優化升級。以社會發展為核心進行改革,在培訓內容時,要做到“寬”、“新”、“實”即使學生能廣泛涉獵各種知識,在教學內容上,要反映新知識、新信息、新觀念和學科發展的新趨勢;要講求實效、結合實際解決問題等通過以上途徑,來實現我國公務員的實在性,現實性。(法國公務員培訓對我國公務員培訓創新的啟示-朱立民)

總之,目前的中國的公務員培訓方面還存在不很多不足,國家政府還不得不加大努力完善我國的公務員培訓制度,實現其法制化、科學化、現代化、創新化。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借鑒法國公務員培訓的優點,推動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的進程,以推動政府人力資源管理的進程、提高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水平。

法國的公務員制度篇三

法國公務員體制

一、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即管理社會運作的各國家機構單位。

公共管理學研究國家機構形式、民主組織形式及公共政策的實施。總之,一切涉及到公共領域的組織及操作。

根據歐洲標準esa95,國家行政機關被定義為提供非商業服務或進行國家收入或財富再分配的所有機構單位。他們的大部分資金來源于強制性的社會分攤金。

國家行政機構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地區行政機關及社會保障管理部門。

根據法國國家統計及經濟研究所數據表明,法國國家公務員共計175萬名。包括公務員在內的514萬公職人員占了法國就業崗位的22%。如果加上提供公共服務并由國家預算提供部分資金的私人組織,如私立學校工作人員、私立醫院總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共計597萬公職人員。

公務員制度已著手改革,并于2008年4月公布首部《白皮書》。

二、公務員

法國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非選舉產生的正式任職人員和公立公益機構正式任職的人員。法國公務員沒有工作合同,但他們的就業直接根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管理。除非特別規定,他們不受勞動法保護。公共行政機構通常聘請公務員。

國家、地方政府、公立醫院及公共機構聘用合同工。行政事業單位通常根據公法聘用工作人員。工商企事業單位,如國有企業,則根據私法聘用工作人員。

人們通常認為所有的公共機構雇員都是公務員。這種想法很常見,尤其在媒體宣傳上。但,事實上是不正確的。例如,法國國營鐵路公司和巴黎運輸公司的雇員都不是公務員(除非是特殊情況下的借調人員)。

相反,由于歷史原因,在某些工商企事業單位,如法國郵政局,如現在是私企的法國電信,某些雇員是國家公務員。法國郵政局可根據私法聘用工作人員。

法國公務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屬的公共事業機構編制內正式擔任專職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是確保公眾服務,例如對抗災害(消防員),保持和維護社會秩序(憲兵、警察),教育(老師),健康(醫生),也包括負責內閣管理的政府部門和地方當局。

高級公務員由政府任命,如省長、大使、地區教育專員、稅務部門負責人、中央政府首腦等。他們受嚴格的法規限制。這些法規既要求平等,又減損了公務員享有的大部分權利。

嚴格意義上來說,司法機構的軍人和法官他們不屬于公務員體制的一部分。但他們受軍事章程和與法官相關法律限制。

三、法國公務員體制

法國公務員體制建于1983至1986年。它是法國有關公務員考試、招收、任用、考核、晉升、培訓、工資報酬、福利、退休、獎懲、植物分類、管理機構的總稱。它是法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國公務員在法律概念上分為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和醫護公務員。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機關各部門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常任工作人員、外交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等。

? 國家公務員制

占公務員人數的50%。在中央政府(主要在各部委)、分散到地區的服務(省政府、教育局、大區領導部門、學校等)及行政事業單位工作。

議會公務員也是國家公務員。但他們的身份是由每個議會的辦事處建立的。

? 地方公務員制

占公務員人數的30%。在地方政府及其組合(地區、省、市、社區或城鎮)、當地公共機構(如社會行動市鎮中心等)工作。

? 巴黎公務員制

約46000名巴黎公務員。他們附在地方公務員內。但由于巴黎的特殊性,它們有自己的法規。? 醫護公務員制

約占公務員的20%。在公共衛生機構及社會公眾或社會醫療機構工作,如醫院、療養院、給予兒童社會援助的機構、針對殘疾人或不易工作的人的機構、收容所等。不含私營的話,約90萬公務人員。

? 新喀里多尼亞和法屬波利尼西亞

除了上述三種公務員制,在新喀里多尼亞和法屬波利尼西亞還存在其他公務員制。每個地區同時存在當地公務員與城市或市鎮結合體的公務員。

四、法國公務員級別

法國公務員職位根據資歷及文憑分為a(高級)、b(中級)、c(初級)三個級別。公務員的招收按照機會平等、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的原則進行。考試分為內部競爭考試和外部競爭考試。符合條件的任何人都可報名參加外部競爭考試。內部競爭考試則是針對公務員或是已有一些資歷的公職人員(通常要求3年資歷),但規則因工作而定。文憑的條件不一樣,考試更偏職業性,少理論。

根據招聘水平及機構性質,這些級別可細分為:

a+ 級(高管)

行政a級、技術a級

行政b級、開發b級、技術b級

行政c級、開發c級、技術c級

? a級

a級公務員主要是決策層,擔任領導計劃決策工作,如中央各部門、各大區、省級政府機關的主要領導人都屬此類。通過外部及內部競爭考試實行招聘。外部競爭考試時,需擁有一個至少三年的高等教育學位,通常是4年或4年以上。

a++級:高級公務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例如:國務委員、審計法院法官、財務總監、中央行政長官、大使、省長、公共財政主任、科學院院長等。

a+級:國家建筑規劃師、醫院院長、采礦工程師、通訊工程師、航空工程師、監獄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醫生、研究工程師等。

a級:國家公共工程工程師、高級督察、督察稅收、警務人員、助產士、認證教師、護士長等。小a級:衛生部門管理干部及高級管理干部、專科護士(麻醉科、手術室、兒科)、社會服務顧問、助理工程師等。

? b級

b級公務員主要是各級管理人員。通過外部及內部競爭考試實行招聘,需證明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現在更對要求至少大學2年文憑。

? c級

c級公務員主要是執行層,一般從事操作性較強的崗位工作。通過全國畢業文憑考試(如中等教育初級階段畢業證書)或不需考試實行招聘。

c級公務員工作,比如行政助理、技術助理。技術服務人員、兒童保育人員等。他們賺取法國最低工資或略高于剛雇傭時的工資。

五、職類、職業范圍、職務及等級

法國使用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按地位和任職資格的高低依次分為a、b、c三個級別。每個級別按職務內容、選用方法、專業性質和晉升途徑分為若干職類。每個職類按工作性質劃分為若干職系,每個職系按工作輕重、難易程度和責任大小,分為若干等級。每個等級內又劃分為不同級別的職位。

? 職類

國家公務員制、醫護公務員制及巴黎公務員制的基本構造。

? 職業范圍

在地方公務員制里,職業范圍扮演與職類同樣角色,并根據專業重組(如行政、技術、運動、社會醫療、文化、警察等)。

? 等級

每個職類或職業范圍可根據責任大小分為若干等級。大部分職類可分成幾個等級。

六、法國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 招收制度

法國公務員招收方式通常是考試。法國公務員管理機構中設有公務員招錄中心,專門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考試則由相對獨立的考試委員會主持。

公務員考試主要有兩種形式,即內部競爭考試和外部競爭考試。非公務員要想進入公務員隊伍,必須參加外部競爭考試。內部競爭考試則是針對公務員或是已有一些資歷的公職人員。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公務員要想改換類別或晉升等級,必須參加內部競爭考試,它是低級公務員晉級的階梯。考試一般為初試筆試通過后參加復試口試。對于非公務員但有工作經驗的人可有第三輪考試。高級公務員一般通過國立行政學院的入學競爭考試錄用;其他公務員錄用考試由用人機關自行辦理,考試方式和內容由考試委員會決定。考試成績按順序推薦錄用,被推薦者再經過行政部門錄用、試用和正式任職。

按報考職位的類別和等級來劃分,公務員考試一般分為a、b、c三類。a類公務員通過全國統考或跨部門組織的考試錄用;b、c類公務員通過大區、省組織的考試和跨部門組織的考試錄用,較大的部門也可以獨立組織錄用考試。公務員考試錄用一般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不定期進行。教師每兩年全國統一招考一次。低級別公務員的晉級考試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考試不同,考試錄用后的任職也不同。

? 實習與職前培訓

被錄取的公務員首先是作為見習公務員。實習期限通常是一年,短則6個月,長則18個月或更長。實習期可與試用期同步進行。

? 正式任職

實習結束后,見習公務員正式任職。正式任職后,便可享受持續的職業生涯及工作保障。? 收入

公務員每月收到一筆工資。公務員收入遵守指數化原則。各級各類公務員工資通過簡化,統一在一個工資指數表內。這個指數對于所有公務員都一樣。除基本工資外,按季度享有各種津貼,如住房津貼、家庭津貼等。作為福利制度,公務員享受年休假、半日工作制、病假、產假、受教育假等,以及政府發給的社會救濟和實物利益,如住房、制服和交通工具等。

收入最少的10%的國家公務人員每月工資最高1345歐(包括津貼)。收入最高的10%的國家公務人員每月工資最少3176歐,即2.5倍。

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不平等低于私營部門,但高于地方公務員部門。收入最少的10%的地方公務員每月工資為1155歐,收入最高的10%的地方公務員約為收入最低的2倍。

不過,應當謹慎考慮這些數據,因為并未使用相同類型人群比較這些數據。這個差距很大程度上解釋了國家公務員系統聘請的管理人員(45%)多于私營部門(16%)。

除了這些影響,公務員的最低收入高于法國最低收入。因為公務員交的職員分攤金比較低。但,公務員系統中的最熟練的員工,比如大量老師,他們的收入平均比私營部門管理人員的工資低。但,也有某些人通過不同職業活動累積幾份工作或提高基本工資。

? 在職培訓

法國具有高度重視公務員教育與訓練的傳統。公務員享有一生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可選擇不同方式的培訓:個人帶薪培訓、職業考試前準備、行政機關設立的培訓學校課程等。

? 鑒定與晉升制度

鑒定是公務員的考核形式和晉升依據。鑒定權屬于行政首長,每年進行一次,內容包括:公務員的健康狀況、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守時值勤情況、整潔狀況、合作精神、服務精神、積極性、工作速度、工作方法、洞察力、組織力、指揮監督力、考察力等14項。晉升分晉級和晉職,晉級主要是根據公務員的資歷晉升工資。晉職是根據公務員的政績與才能晉升職務。晉職的途徑有:①選拔;②考試或考核。

? 退出公務員體制

這種情況也有可能發生。比如:退休(或應公務員要求,或在某些情況下不能繼續工作,可能到了年齡限制,可能因為紀律原因);辭職;對失職或不稱職行為提出解雇,后者由紀律委員會裁決;死亡。

七、公務員的權利及義務

《公務員總章程》和其他法規對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作出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 公務員的權利

公務員有信仰、言論、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等自由及獲得培訓、休假、報酬、生命安全保障和衛生健康等權利。

公務員不得在就業中因為信仰及意見被歧視。

大部分公務員享有罷工權。但是,必須至少提前五天預見罷工運動。某些服務的公務人員必須宣明自己的罷工意圖。某些公務員,比如國家警察,沒有罷工權。

? 公務員的義務

公務員有忠于職守、服從上級、遵守法制、不兼任其他有報酬的公職和私營職務、保守機密、克制和保留等義務。

公務員不能兼任公職和私營職務。1936年10月29日法律規定禁止公務員從事多項職能,累積工資及養老金。1983年7月13日法律第25條規定公職人員(不論是否正式入職)必須忠于職守,全力從事行政事業單位指派的任務。但也存在一些例外:公職人員可從事科學、文學、藝術創作;根據行政法,公職人員可在其職能領域從事鑒定、教育、診斷等工作;在教師、技術及科學行業里,從

事自己工作同時,也可從事自由職業;從事行政公共事業的非全職的合同公職人員可在剩余工作時間從事其他工作并累積工資。

公務員必須遵從上級指示,除非上級給予的指示明顯不平等并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服從的義務并不意味著盲目順從。

公務員就政府部門主題表達自己觀點時,必須根據所從事行業有所保留。

為確保公眾服務的中立性,公務員需遵守中立義務,這一原則限制了公務員的宗教政治自由。公務員必須遵守刑法中確定的專業保密規定,嚴守在工作中接觸到的事務、信息或文件。? 不盡義務的懲罰

當公務員不能盡法定義務時,觸犯刑法的,由刑事法院審判;觸犯行政法的,由行政法院審理;違反紀律的由行政機關處分。在刑法中,詳盡地例舉侵吞和濫用公款、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瀆職、泄密等罪狀。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警告、訓誡、取消晉升資格、減薪、降職、調動工作、降級、強制退休、撤職、臨時解除職務等。

八、法國公務員編制人數

法國是公共職務人數最大的歐洲國家。雖然德國的人口比法國多,但公職人員數量只處于第二位,計436萬公職人員。芬蘭的公職人員占總人口比例最大,公務員占了總就業職位的25%。法國該比例為22%。即使在許多歐洲國家,公職人員數量有所下降,但,法國的公職人員數量仍在上升。公務員的工資及退休金占了法國政府花銷的43%,所以,裁員成了法國控制公共開支的基石。這也是是總統薩爾科齊為了減少公共開支并“達到與1992年相同公務員數量”的重點政策。政府宣布2010年將免去34000個職位。

九、公務員的退休

法國公務員退休年齡在50歲(對于一些具有危險性的服務行業)到65歲間。某些高級公務員及高級法官的退休年限為68歲,法蘭西學院的教授提出申請的話,退休年限可退至70歲。2006年法國文職公務員平均退休年齡為58歲又1個月,比私營部門職員平均早2年又10個月退休。

享受養老金的條件是:(1)符合退休年齡的規定或特別規定;(2)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3)正式編制的公務員需連續工作40年才能領到全額養老金。在一般情況下,凡為國家服務15年以上和至少交納15年占工資 6%的退休儲金的公務員,有權領取退休金。退休金根據公務員的工齡按比例計算。如不滿15年,不能享受公務員養老保險待遇,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轉到基本體制,由基本體制支付養老保險金。

法國的公務員制度篇四

法國公務員職位與級別制度

一、公務員權利義務章程 12條:

級別(官階)與工作崗位是有區別的。

級別是一種頭銜,它授予得到國家正式任命的擔負與這一級別相應的某一工作職位的公職人員。

在某個級別中的所有任命或所有的晉升,必須確保在這一級別上有空缺職位,以便派人來補充這一空缺,補充這一空缺的人可以行使相應的職權。如果某一級別中沒有空缺的職位,那么在該級別中的所有任命或晉升都將無效。在取消某些職位的情形下,根據法規規定的條文(這些條文確定屬于他們管轄的公共職位),該公務員將被派到另一個新的工作崗位上。13條

公務員職位的職系以及公務員職位上的高級管理人員由國家特別法予以確定。根據不同的情況,對他們的招聘權和管理權予以下放或解散。20條

根據公職人員的級別以及根據公職人員的檔(即它屬于該級別上的哪一檔)或根據他被任命的職務來確定他的薪金標準。

二、公務員章程

26條:對于某些部門來說,如果它們含有一個或多個類別,那么在這些部門中工作的公務員就必須根據分類錄用。

公務員分為abcd四類,按照逐級遞減的字母表示分別為abc和d。特別法將確定每個部門公務員類別的劃分。27條

在每個部門中各類別的劃分,人員數量,跨類晉升提拔和晉升標準將由特別法明確規定。28條

按照晉升級別程序,當獲得跨類晉升時,級別也作相應調整。

課本:張柏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教程

法國公務員在縱向上分為abcd四類,在橫向上有將公務員職位分為一般行政類、財務會計類、工程技術類和教育科學類。屬于a類的一般行政類公務員,行政官職系適用行政官職務序列,行政法官職系適用于行政法官職務序列,外交官職系適用于外交官職務序列。職位類別的劃分是職務設置的前提,職務設置是職位類別劃分的結果。

兼有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特色的國家(如法國),級別與職務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待遇的兩個基本要素。就實行品位制度的國家來說,除英國外,多數國家的各類公務員職務序列有一個統一的級別序列。兼有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雙重屬性的國家,如法國,職務序列與級別序列相對分離立,沒有明確的對應關系。職務具有職位屬性,級別具有品位屬性。法國公務員工資是由職務和級別這兩個要素確定的。

課本:公務員制度

張旭霞

法國公務員隨著法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發展,國民干預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加強,國家和政府職能不斷擴大,國有企業和公共事業的發展也不斷擴大,1845年法國公務員總數為14萬,1914年達50萬,第二次世界大戰初期則上升為90萬。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時期,公務員數量增長更快。1989年,中央政府管轄的公務員為232萬,其中197萬為正式公務員,35萬為非正式公務員。據統計,1990年地方的公務員為120萬,其中市鎮公務員為84萬,省公務員18萬,大區為12萬。總之,中央和地方公務員數量1990年初達到310萬。

為了管好這支龐大的公務員隊伍,法國公務員管理機構從1984年開始實行分類管理法,即職位分類法。職位分類法,職位分類法又分為水平分類和垂直分類兩種方法。

1、水平分類法,即橫向分類法

《公務員總章程》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隸屬于包含一個或多個職稱的集團,則按照招收機構的級別分類。由公共行政條例決定,同一個專門章程和具有可以取得同一個級別資格的公務員,被分配到a、b、c、d四大類公務員集團。專門的章程把每個集團分在四大類中的任何一類。

《公務員總章程》是按職位高低和文化程度把公務員列入a、b、c、d四大集團中的任何一個集團。為從縱向上體現高低層次的區分,法國按照職位具有的工作性質和所需教育程度的不同,把公務員分為四類。a類公務員擔任領導、計劃、決策性的工作,具有正式的高等教育文憑。b類公務員擔任執行計劃、實施決策的工作,具有高中畢業文憑。c類公務員擔任執行計劃、實施決策的輔助性工作,一般屬操作性較強的崗位,具有初中畢業文憑。d類公務員擔負最簡單性質的工作,屬于勤雜人員,具有小學畢業文憑。20世紀70年代中期,法國a類高級公務員占總數的18%,b類公務員占40%,c類和d類占42%。

2、垂直分類法,即縱向分類法

橫向分類法確定了公務員的地位和級別,而縱向分類法則能夠對幾百萬的公務員近2000個職位進行分類,規定了他們的級別。

公務員的職務分為六類,即行政類、財會類、技術類、教育和科研類、司法類、軍事類。司法類和軍事類的公務員按專門或特殊的章程進行分類和定級,而其他文職公務員按行政類、財會類、技術類、教育和科研類劃分,然后在每類的職務中再劃定幾個級別。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公務員的管理綜合了水平分類法和垂直分類法,在a、b、c、d四大類公務員集團中,每個公務員集團都包含行政類、財會類、技術類、教育和科研類。每一類都分為不同的級別。而公務員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之間在1至8之間,比法蘭西第三和第四共和國時期的公務員等級的幅度都要縮小一些。

此外,法蘭西第四共和國建立的《特權職位制度》,對100多名占據國家高級職位的政府成員、大法官和將領也規定了等級幅度。它比公務員最低等級要大18至19倍,這種特級職位制度一直沿用下來。

法國第五共和國建立的職位分類制度是當代法國公務員制度中較為新的科學方式,在公務員管理方面有利于發揮特長和才干。

課本、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

姚先國

柴效武

法國是傳統上實行品位分類的國家之一。法國公務員分類制度中有四個基本概念,即類別,職系、職等、職級。(1)類別是從縱向上體現職位高低層次的區分。法國按照職位具有的工作性質和所需的教育程度不同,把公務員分為a、b、c、d四類。a類公務員擔任領導、計劃、決策性的工作。b類公務員擔任執行計劃、實施決策的工作。c類公務員擔任執行計劃、實施決策的輔助性工作。d類公務員擔負最簡單性質的工作。

(2)職系是從橫向上體現職位所歸屬專業系統的區分,法國按照公務員工作性質的不同,將其工作劃分為不同的分支系統,各分支系統的公務員屬于一個職系。在法國國家公務員中有1000多個性質不同的職系。

(3)職等是職系的公職等級。每一職系包括一個或若干個職等,例如行政官類職系不僅屬于a類,而且從低到高又劃分為二等、一等、特等三個職等。當公務員進入一個職系時,他便被授予一個職等。

(4)職級,即在每個職等中又劃分若干職級。通常用來表示公務員在某一職等中的年資及工資水平,職級一般按年資提升。

法國公務員的分類制度中,有兩個重要原則。一是預算約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各職系的職位數量不能僅根據需要來確定,而必須根據財政預算來確定。二是職等與職位相分離的原則,即各職等有若干個與之相稱的職位,某一職等的公務員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變換職位,而保持職等不變。

概念理解:

1、職位分類

以職位為對象,以職位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及所需資格條件為評價因素,把職位分成不同的類別和等級,作為人事管理基礎的一種人事分類方法。

2、其他概念

職位:由上級組織分配給每一個工作人員的職務和責任。

職系:指工作性質充分相似的所有職位的集合,也稱為職種。工作性質的充分相似具體表現為工作所需知識技能的相同或相似。

職級:指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相同或充分相似的集合。

職等:是指工作性質不同,而難易程度、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相當的職級所列之等

3、品位分類

品位分類:指的是人事主管部門依據公務員個人所具備資歷、學歷、能力、身份等條件劃分類別,確定其錄用、考核、培訓、晉升和工資福利待遇的人事分類方法。

4、我國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制度主要由職位類別劃分、職務設置和級別設置三部分組成。

由職位類別劃分、職務序列、級別序列構成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制度,可以被視為一個以職務為橫軸、以級別為縱軸的“坐標系”,用以標識不同類別、不同職務、不同級別的公務員在科層組織中的位置。

公務員職位按地位和任職資格的高低依次分為a、b、c、d四個類別。每個類別按職務內容、選用方法、專業性質和晉升途徑分為若干職類。每個職類按工作性質劃分為若干職系。

每個職系按工作輕重、難易程度和責任大小的不同,分為若干職級。

將工作性質不同,而難易程度、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相當的職級所列之等,形成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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