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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資委工作職責篇一
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產權[2004]268號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反映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中資產處置與《辦法》有關規定的銜接問題
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過程中,經國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確定列入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范圍企業的資產處置,應當按照《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及有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對于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具體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資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單位)決定。
二、關于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的確定問題
中央企業按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04〕4號)的相關規定辦理,暫由中央企業確定其轉讓行為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或自行決定;地方企業暫由地方國資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在國務院國資委對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管理辦法出臺后按照新的規定辦理。
三、關于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有關操作問題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到經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在確定受讓方并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后,由轉讓方按照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其他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事項獲得批準后,轉讓方應當持批準文件、受讓方的全額現金支付憑證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鑒證手續。
(二)轉讓、受讓雙方應持國務院國資委對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的批準文件、受讓方的全額現金支付憑證、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對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批準文件等,按照規定程序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變更登記手續。
(三)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轉讓方還應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晚于在產權交易機構中披露產權轉讓信息的時間。
四、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定及落實問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是相關批準機構審議、批準轉讓行為以及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落實相關事項的重要依據,轉讓方應重點做好以下內容的研究和落實工作:
(一)轉讓方應當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進行充分論證和深入分析,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咨詢機構提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咨詢、論證意見。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提出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分類處理方式和有關補償標準,經該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獲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好轉讓方案各項內容的落實工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采取轉讓前將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的方法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五、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披露問題
為保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廣泛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必須加強對轉讓公告內容的審核,產權交易機構也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的管理。
(一)產權轉讓公告應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時間公開披露,對于重大的產權轉讓項目或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有特殊要求的,轉讓方可以與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委托協議另行約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轉讓公告期自報刊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
(二)產權轉讓公告發布后,轉讓方不得隨意變動或無故提出取消所發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或取消所發布信息的,應當出具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的同意或證明文件,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上進行公告,公告日為起算日。
(三)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披露后,有關方面應當按照同樣的受讓條件選擇受讓方。
六、關于對意向受讓方的登記管理問題
為保證有關方面能夠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參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發布后,對征集到的意向受讓方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對征集到的意向受讓方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登記管理,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將對意向受讓方的登記管理委托轉讓方或其他方面進行。產權交易機構要與轉讓方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對登記的意向受讓方共同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數量。
(二)產權交易機構要對有關意向受讓方資格審查情況進行記錄,并將受讓方的登記、資格審查等資料與其他產權交易基礎資料一同作為產權交易檔案妥善保管。
(三)在對意向受讓方的登記過程中,產權交易機構不得預設受讓方登記數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絕、排斥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
縣國資委工作職責篇二
哈密地區國資委產權交易工作匯報
哈密地區國資委自2006年成立以來,在自治區國資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地委、行署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牢牢把握出資人定位,深化國資管理體制改革,夯實國資管理基礎,加大國有資產管理力度,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納入監管范圍,規范國有資產處置,嚴把國有資產出口關,逐步建立起規范化、制度化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框架,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況
哈密地區國資辦成立于2006年5月,2007年3月在原地區國資辦的基礎上組建哈密了地區國資委,核定行政編制13名,共有工作人員13名,內設 4個科室(辦公室、產權管理科、企業改革科、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科)。哈密地區積極探索縣(市)國有資產監管的有效方式,根據各縣(市)國有資產總量分布情況,哈密市單獨設立國資委,巴里坤、伊吾兩縣在財政局掛國資委牌子,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目前,哈密地區國有資產總量49.11億元,其中:國有企業資產25.8億元,占全地區國有資產總量的52.5%,行政事單位國有資產總量23.31億元,占全地區國有資產總量的47.5%。
(二)建章立制、完善制度
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建立起規范化、制度化的長效管理機制,我們本著急用先立的原則,在充分調研和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哈密地區實際情況,出臺了《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哈密地
1 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暫行辦法》、《哈密地區國資委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制度,截至目前,我委已制定出臺10個制度,其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制度3個,國有企業監管制度7個。
《哈密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哈密地區國資委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明確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和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必須實行“陽光操作”,走公開拍賣程序,各資產占有單位不得私自處置國有資產。《哈密地區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繳納辦法,以及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如何處罰等內容;《哈密地區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暫行辦法》,對由地區國資委負責核準或備案的、具有較大規模或重要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地區國資委、政府相關部門、評估行業相關人員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為地區國資委對重大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提供決策參考依據。通過建章立制,做到了有制度可依,用制度來保證,為產權交易工作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
(三)規范產權交易流程
1、制定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申報審批表。針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等性質不同,分別制定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申報審批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申報審批表。要求申請資產處置單位詳細填寫申請交易資產、評估結果、申請資產交易清單、審查意見等情況。
2、資產處置審批程序。由擬出售國有資產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地區國資委。單位價值(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地區國資委辦公會議研究審批。單位價值(原值)在10萬元以上的,由地區國資委辦公會研究提出意見,報地區國資委黨委會2
縣國資委工作職責篇三
2007年,在上級國資委的精心指導和委領導的高度重視、關心以及分管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在兄弟科室的幫助和支持下,我們創新理念,真抓實干,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產權管理工作日漸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陽光操作,全年共辦理收文37件,發文14件,通過產權登記、評估備案、核準等方式共查核國有資產7739.9萬元,等等。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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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主要工作情況
2007年,我們始終堅持“監管不干涉,服務不包辦”的工作理念,立足我市國資監管現狀,穩步推進國資產權監管工作。
(一)強化監管,積極維護出資人的股東權利。一是赴省國資委辦好了吉安路橋公司股東變更事宜,吉安路橋公司的控股股東由市生產基金管理處變更為市國投公司。二是批復同意市城投公司下屬的吉安市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投資股東由兩家變更為市城投公司一家,成為國有獨資公司。三是認真辦理市政府辦轉來的遂川縣政府《關于要求協調江西省醫藥集團將其所持江西三越藥業有限責任公司49%股份單獨下放到市加快企業改制的請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書面辦理意見。四是認真辦理了市政府辦轉來的市衛生局《關于請求解決吉安市中醫院遺留問題的請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書面辦理意見并積極參加了市政府副市長左繼生組織的協調會,妥善地處理了該事。五是做好市產交所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為市政府決定產交所的歸屬提供了參考。
(二)創新思路,妥善做好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工作。2006年因客運車輛清理掛靠,遂川、永新的客運車輛經營戶多次到市政府和有關部門上訪,也曾幾次到我們委里反映意見。2007年,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堅決完成客運車輛掛靠清理工作,根據市政府的部署,我們委要承擔起產權界定工作,但被界定對象卻是我們參股的江西吉安長運公司,與我們休戚相關,在法律規定與省、市的要求之間有一定的沖突,這給我們出了個大難題:若我們不界定,勢必給市政府的威信帶來不利影響,若我們輕易界定,有些經營戶已請了律師,稍有不慎,我們委會卷入有關訴訟中且將面臨敗訴。另外,在具體的界定過程中,若我們界定稍有不慎,不但會導致客運市場重新分化、公司林立、重新回到一個行政區域內多家公司搶班線、搶客源的無序局面,且國有資產將不可避免會流失,直接影響市政府的收入來源和我們的監管效果;但若將產權輕易界定給吉安長運公司,又極可能引發大規模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因此,分管領導帶領我們開動腦筋,首先建議江西吉安長運公司與責任經營戶多次協調溝通,化解積怨和矛盾。其次,建議江西吉安長運公司合同收購客運車輛,要求提交給我們界定的客運車輛的收購協議、收款收條、財務帳簿等齊全,且有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再次,我們將“界定結論”變更為“認定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最后,我們分5次向市政府提交了《關于江西吉安長運有限公司有關客運車輛產權歸屬的認定意見》(吉國資字〔2007〕
17、20、21、31、35號文),這些認定意見中,對江西吉安長運公司與責任經營者簽訂了《車輛回收協議》,且責任經營者出具了車輛回收收款憑據,同時,雙方還重簽了權利義務約定相對清晰的《責任經營合同》的101輛、總資產約1600萬元的客運車輛認定為長運公司車輛。我們認定后,吉安長運公司和其責任經營者對這5次產權認定結果都無異議,也未出現上訪鬧事的情況,既維護了企業和社會穩定,又保證了國有資產不流失,為今后國資產權界定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規范操作,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已步入正軌。產權登記工作作為國有資產監管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已逐步走向規范化。一是各應登企業大多能自覺來申請登記,全年新增登記市本級企業國有資產共8戶。二是及時總結了2006年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情況和匯總數據,書面報送了省國資委。三是在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我們認真處理好依法辦事與服務企業兩者之間的關系,既嚴格把關又人性化操作,盡量做到應登盡登、準確無誤。比如,市公路局某下屬企業,無償將國有資產劃轉給個人,明顯違法,我們及時指出并要求他們糾正,待他們糾正后及時為他們辦理了產權登記。
(四)嚴格監督,確保國有資產處置工作做到陽光操作。一是根據省國資委《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關于開展2007年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等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贛國資辦企一字[2007]69號)要求,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2月10日,組織開展了全市2007年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等監督檢查工作,并形成書面材料報省國資委。二是認真迎接省國資委組織的產權管理工作及產權交易工作監督檢查,順利通過了省國資委的檢查。三是加班加點,連續兩個星期的休息日不休息,及時辦理吉安汽運公司變現國有資產籌資用于企業改制的相關事宜,堅持指導與監督并重,承擔了向市政府數次行文請示、評估指導、交易監管及產權交割等工作,為
該公司相關財產最后轉讓成功并籌得資金用于解決改制遺留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盡了最大一份力。四是認真辦理了市城投公司關于青石街2號房屋產權轉讓事宜。五是認真做好吉安市百貨公司部分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六是認真辦理市政府領導常務副市長吳敏在《關于轉讓吉安市創業經濟開發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的報告》批示件,書面提交了辦理意見,依法維護國有資產不
流失。七是認真做好了吉安市肉聯廠部分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及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此宗資產拍賣比較成功,拍賣價比評估價增加了50%。八是熱情接待了遂川縣、吉州區、青原區有關公司及有關外商關于資產轉讓的數次咨詢。
(五)嚴格把關,認真做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一是統計分析了我市2006年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情況,并已書面上報省國資委。二是辦理資產評估核準3件,備案2件。
(六)強化服務,進一步推進法制工作規范化。一是協助市國企公司追討債務。二是做好市宏盛水泥公司與信達公司債務糾紛一案的后續工作。三是配合市國企公司做好市金屬公司與長城公司債務糾紛一案應訴的指導工作。四是配合市國企公司協調其下屬的百貨公司、五交化公司等與有關資產公司債權債務訴訟案件的執行和解工作。五是積極協調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國企公司與贛通拍賣有限公司的債務糾紛一案。六是協調吉州區人民法院糾正對市五交化公司房產拍賣的程序。七是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市百貨公司房地產辦證工作。八是配合市人事局做好全市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初審等工作,共審核18人次。
(七)注重協調,努力完成各項中心工作。一是積極參加市政府組織的運輸車輛清理掛靠督查及驗收工作,在全市清理掛靠工作總結大會上,我們委和其它相關部門一道受到了市政府副市長李廬琦的點名表揚。二是積極參加市政府組織的礦產資源清理整頓監督檢查工作。三是參加市政府辦公室組織的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督查調研工作,及時完成了調研任務,并提交了書面材料。四是完成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領導講話稿2篇,一篇是肖主任的主題報告,另一篇是市政府尹小明副秘書長的主持詞。五是積極參加了省、市組織的各種形式的調研及培訓活動,提高了自身業務素質。六是熱情接待群眾來信來訪。
七、積極完成委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參加了委里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臨危受命,妥善處理廬陵紡織廠分房引起的上訪事件。原廬紡廠為解決該廠職工住房困難,在04年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將廠區部分空地用于建設解困房。265套解困房竣工后,07年7月份開始進行分配,由于抽簽選房方案遭到職工強烈反對,引發了職工多次到市委、市政府群體上訪事件,后經國資公司介入協調后,7月底組織職工對解困房進行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選房。但由于廬紡廠留守處在分房操作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誤,導致265套解困房中還剩余25套未分配,給該廠職工造成極大的誤解,從而再次引發職工8月上旬多次群體上訪,給市委、市政府造成了極壞影響。為此,委主要領導親自掛帥,葉主任、龍主任、李書記分頭負責,我們委深度介入分房工作,8月14日委派我們科協調國資公司、廬紡廠留守處相關人員組成分房工作組,具體操作剩余解困房的分配工作。在委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工作組全體同志團結協作,認真負責,不分白天黑夜工作,連續作戰數十天不休息,冒酷暑、頂壓力、忍罵名、抗威脅,不畏艱難險阻,努力將原廬紡廠剩余解困房25套順利分配完畢。由于此次分房始終做到了公平、公開、公正,因此得到了廣大干部職工認可及理解,及時平息了職工大規模群訪事件,工作組的工作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委里領導的充分肯定。
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意識到了自己仍有不足的地方,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學習不夠,國有資產監管,是一項面臨著新課題不斷出現的工作,需要不斷創新和更新知識,除了財務、法律及經營管理等必備知識外,需要學習的東西還很多,比如,我們吉安沒有上市的國有企業,如何加強對上市企業的監管,對于我們來說,就是一項完全陌生的工作。在與兄弟省市的國資委同志交流的時候,感到差距不小。二是信息報道工作不夠,平時做多于說,說又多于寫,沒有及時地將所從事的具有特色的工作通過信息報道的形式加以宣傳,這里面原因有很多,但主要還是自己比較懶,不愿寫和不愿沉下去調研,在以后的工作中,將會加以改進。三是與所監管的企業聯系不夠,感覺到比我們委組建的頭一年還少,這里有不愿給企業添麻煩的因素,但也有服務不夠積極主動的原因,這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二、2008年的工作打算
2008年,是黨的十七大召開后的第一年,各級政府都將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班子,以構建大部委為主要思路的機構改革即將開展,國資工作何去何從值得我們深思。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即將通過并實施,該法《草案》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資監管機構規定不太詳細,現全國人大的各位委員在審議中還存在很大的爭議。目前,中央和地方都成立了國資委,可以說國資監管體制正在不斷完善,但還不能說已基本定型和成熟。現在,從中央到地方,國資委在政府序列中確定為特設機構,既不是辦事機構,也不是事業單位,而是叫“特設機構”。到底算做什么性質的部門,各地理解不太一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出臺后,將對國資委的職責作更準確的定位,新的一年里,如何學習和貫徹《國資法》的精神,找準自己的位置,努力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是我們科的重要工作任務。
其次,對各級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即將實行經營預算制度,預算編制及運行過程中的監管,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如何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認真貫徹國家的國資政策,促使出資人的利益最大化,也是我們新的一年里的重要工作。
再次,日常工作的思路仍是“以產權登記為基礎,以資產評估、產權轉讓(處置)管理為重點,從完善產權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入手,力使產權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
新的一年,主要是要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要做好清產核資后的國有產權登記和分類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強監管的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內部監督和風險防范,做好相關法律事務工作。三是要加強對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市政府已經出臺的各項規范性文件精神。
縣國資委工作職責篇四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件
財
政
部
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財政廳(局),各中央企業: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頒布以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中日漸加強,但在具體實施工作中還有一些事項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對協議轉讓方式的批準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結構調整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資企業(本通知所稱所出資企業系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采取直接協議轉讓的,相關批準機構要進行認真審核和監控。
(一)允許協議轉讓的范圍
1.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標的企業屬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后,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
2.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二)所出資企業協議轉讓事項的批準權限,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相關批準機構不得自行擴大協議轉讓范圍,不得下放或分解批準權限。
(三)協議轉讓項目的資產評估報告由該協議轉讓的批準機構核準或備案,協議轉讓項目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四)相關批準機構應當在批準文件中明確協議轉讓事項執行的有效時限,并建立對批準協議轉讓事項的跟蹤、報告制度。各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將協議轉讓的批準和實施結果報告國務院國資委。
二、關于外商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受讓方為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以下統稱外商),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向外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進行。特殊情況下,確需采取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符合《辦法》及本通知中關于批準協議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方在提出受讓條件時,應對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相關規定,對國家對外商受讓標的企業產權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應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提示。
(三)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確定外商為受讓主體的,由轉讓方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批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三、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受讓條件的審核管理廣泛征集受讓方是落實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的關鍵環節,轉讓方、相關批準機構和產權交易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受讓條件的審核管理工作。
(一)轉讓方在制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時,應當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提出對受讓方的受讓條件要求。
(二)對受讓條件中表述不明確或者有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產權交易機構應及時向轉讓方提出修改建議,或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條件的執行標準作出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
(三)受讓條件及其執行標準的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經相關批準機構審核后,由產權交易機構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經公布的受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四)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受讓條件,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在產權交易機構尚未收到正式受讓意向申請之前,確需變更受讓條件的,應經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計算。
四、關于受讓資格的審核確認
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布的受讓條件提出對受讓方資格的審核意見,并在征求轉讓方意見后,最終確認意向受讓人資格。
(一)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正式表達受讓意向的法人、自然人全部納入登記管理范圍,嚴格按照公布的受讓條件進行資格審核后,提出具備受讓資格的意向受讓人名單。
(二)產權交易機構和轉讓方對意向受讓人是否符合公告條件產生分歧時,產權交易機構可就有關分歧事項書面征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機構)意見,也可通過產權交易爭端協調機制,對分歧事項進行協調。
(三)對意向受讓人資格審核確認完成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各方。
(四)當登記的意向受讓人沒有響應產權轉讓公告中受讓條件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對其進行提示,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該意向受讓人沒有作出調整、糾正的,應取消其受讓資格。
五、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
按照《辦法》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競價形成,產權交易機構應按照有利于競爭的原則積極探索新的競價交易方式。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二)對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而采取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應按本次掛牌價格確定。
(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有關費用,不得在評估作價之前從擬轉讓的國有凈資產中先行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進行抵扣。
(四)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形成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六、關于各級財政部門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檢查以及標的企業財政政策清理等工作,并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核或者審批:
(一)按照《辦法》第26條審核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重點審核涉及《辦法》第28條、29條規定的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按照《辦法》第37條的規定,政企尚未分開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政企尚未分開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
政
部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了推動中央企業國有產權重組整合,減少企業管理層級,縮短產權鏈條,理順產權關系,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及《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以下簡稱306號文件)等規定,現將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符合306號文件相關規定的境內企業協議轉讓事項,由中央企業負責批準或依法決定,同時抄報國務院國資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子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或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轉讓方或受讓方不屬于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子企業的,轉讓價格須以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
三、由中央企業批準或依法決定的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事項,資產評估備案由中央企業負責。
以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為基準確定轉讓價格的,應當采用由專業機構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或最近時點的審計報告。
四、中央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各自主業范圍和發展戰略規劃,有利于做強主業和優化資源配置,并符合306號文件相關規定。轉讓事項由中央企業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后實施。
五、各中央企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不得自行擴大協議轉讓范圍;對于由中央企業負責批準或依法決定的協議轉讓事項,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六、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法規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應制度,明確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產權轉讓檔案,落實工作責任。
七、各中央企業應當將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制度、負責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機構和人員等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八、已經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實施重組或被托管的中央企業,不適用本通知的相關規定。
九、中央企業應當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將本企業上一年度的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事項匯總后書面報告國務院國資委(匯總表格式詳見附件)。
十、國務院國資委每年度將組織對部分中央企業開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工作檢查。對于嚴重違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中央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將予以通報批評;對于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各中央企業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反映。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0]11號已于1月26日發布實施,按照文件要求“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符合306號文件相關規定的境內企業協議轉讓事項,由中央企業負責批準或依法決定,同時抄報國務院國資委”。依照此文件,今后辦理由中央企業負責批準的協議轉讓項目交易鑒證時,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1、轉、受讓申請書;
2、協議轉讓批準文件;
3、轉、受讓方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文件等(用以證明轉、受讓方確為同一央企的全資或控股企業,符合文件相關規定,該央企具有批準權限);
4、標的企業章程、內部決策文件;
5、標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或最近時點的審計報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子企業)或標的企業評估報告及評估備案表(轉讓方或受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絕對控股企業);
6、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