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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中單據名詞解釋篇一
國際結算中常用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通常稱為金融票據。一些國際貿易結算為了避免印花稅,不使用金融票據,憑商業單據結算。
票據
票據(draft)是指那些反映債權債務關系、以支付貨幣為目的、可流通轉讓的付款憑證,又稱金融票據。它由出票人或制票人簽發,命令受票人(付款人)或向收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額。國際結算使用的票據通常是可流通票據。票據的流通性取決于票據上收款人的寫法。根據《英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除非票據上寫有“禁止轉讓”字樣,或是表示不可流通之意,所有票據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票款給持票人,該持票人有權將票據轉讓給他人。轉讓時需履行背書手續。來人票(to bearer)不需背書,僅憑交付就可轉讓。
(一)匯票
英國票據法的匯票(bill of exchange)定義是:“匯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發出命令的人簽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將一定金額貨幣支付給一個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匯票上通常有下述內容:
(1)“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3)出票地點和日期;
(4)付款期限;
(5)一定金額貨幣;
(6)付款人名稱和付款地點;
(7)收款人名稱;
(8)出票人名稱和簽字。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匯票與國內異地結算時所使用的銀行匯票不同。前者是“賣方開給買方的付款命令(order)”,而國內使用的銀行匯票則是用于異地付款的,屬于本票性質。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payer)和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收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例如賣方的供貨商或融資銀行。匯票期限分為即期匯票(sight/demand draft)和遠期匯票(usance/time draft),在使用中,常用draft替代bill of exchange。
匯票分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遠期匯票需要買方承兌,其到期日的計算方法通常是承兌日(見票后)或出票日后若干天(月)到期。遠期匯票到期前可在票據貼現市場出售。制訂貼現率時通常要考慮下述三個因素:未到期的時間利息、機會成本和違約風險。票據貼現業務在亞洲國家十分流行,是本地區主要貿易融資手段之一。根據匯票的使用特點,可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光票和跟單匯票,以及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二)本票和支票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本票(promissory note)與國內本票相似。它是“買方開給賣方的書面付款承諾(promise)”,其制票人(maker)是買方,收款人是賣方,因此本票上只有兩個當事人。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本票須具備以下內容:(1)注明“本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承諾;(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4)制票人簽字;(5)出票日期和地點;(6)付款期限;(7)一定金額;(8)付款地點。本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遠期本票不需要承兌,到期日一般是出票后x x日/月到期(at x x days/months after date)。本票可以流通轉讓。遠期本票也可以貼現。廣義地講,注明出票人負責付款的票據均屬本票范疇,例如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銀行本票(banker's notes)、國際小額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流通存單(certificate of deposit)、中央銀行本票(central banker’s notes)、各種債券和國庫券等。
支票(cheque)與匯票相似,上面也是三個當事人,但其受票人永遠是銀行,出票人則是付款方。支票沒有遠期,只有即期。各國票據法規定的支票提示期限不同。另外,國內支票分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而國外支票則分別稱之為劃線(crossed)支票和未劃線(open)支票。支票上劃上兩條平行線,就是轉賬支票。沒有這兩條平行線的是現金支票。劃線分普通劃線和特殊劃線。后者指在所劃兩條平行線中注明收款銀行名字。由于各國法律和習慣不同,可以在支票正面劃線,也可在支票背面劃線。除了支票上可以劃線外,匯票和本票上也可以劃線。支票種類包括記名支票、來人支票、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和普通支票。
(三)票據行為與正當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票據行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前者指以產生票據上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而發生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和擔保。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據行為或主要票據行為,其他行為是在簽發票據后發生的,稱附屬票據行為或從行為。其中背書行為是匯票、本票和支票共有的行為,而承兌與參加承兌僅為匯票所有。廣義的票據行為指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所必須履行的法律行為,包括付款、提示、參加付款、拒付、退票和追索。
可流通票據的一個重要條件是:
票據開出時必須是無條件的,票據開出并轉讓后,就與原交易無關,正當持票人不受原交易當事人之間糾紛和抗辯的影響,票據法保護正當持票人的權利。正當持票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他的前手背書是真實的;票面完整正常;取得票據時,票據沒有過期;不知道票據曾遭退票;不知道轉讓人的權利有何缺陷;自己支付過對價和善意地取得票據。
持票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的權利;背書和轉讓票據的權利;拒付時向前手發出退票通知和行使追索權;用自己名義起訴的權利;丟失票據時獲得副本的權利;在票據上劃線和委托銀行托收票款的權利。在國際結算實務中,持票人應該了解有關國家票據法規定,以免吃虧上當。例如,在偽造背書這個問題上,各國票據法規定不同。英國票據法認為偽造背書的后手不是持票人,他對偽造背書的前手沒有追索權。而承認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的國家則認為偽造背書的后手仍然是持票人,對偽造背書的前手有追索權,但需證明自己不知道偽造背書事情。
國際結算中單據名詞解釋篇二
國際結算中的單據 本章內容提示
n本章重點掌握國際貿易中的基本單據(如商業發票、海運提單、保單、多式運輸單)的內容、作用及主要項目的審核要點,掌握海上保險的損失類型和險別,并熟悉其他單據的種類和內容。概 述
n
一、單據的含義和作用
n1.單據的含義:交易過程中的一系列證明文件 n ①單據是出口方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證明 n ②單據是交易貨物的代表 n ③單據是貿易結算的憑證 n ④單據可以作為融資的手段
n ⑤貨物單據化是銀行參與國際結算的前提條件
n
二、單據的種類
n
(一)按單據的性質分類: n 資金單據,商業單據,公務證書 n
(二)按單據的作用分類:
n 基本單據(出口商必須提供的發票、提單、保險單);附屬單據 n
(三)按單據的簽發人分類:
n 出口商自制單據,協作單位簽發的單據,由政府機關、社會團體 n 簽發的單據,由國外有關單位簽發的證明。
n
三、單據的制作要求 n
(一)制作方法:傳統的制作方法是打字,ucp600 規定除了允許復寫外,還允許影印、自動處理或電腦處理。n
(二)制作順序
n 先制發票、裝箱單或重量單
n 根據發票上的數量、單價和金額要求貿促會或商檢局簽發產地證,要求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證。
n 根據發票和裝箱單上的金額和件數托運,運輸公司簽發海運提單、空運單等。n 根據發票金額制作匯票。
n 根據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制作其他單據。第一節 商業單據 ntips:
n 商業單據的含義:描述商品品質或證明其狀況的單據。
如發票、重量單、裝箱單、尺碼單、質量證書等。
n
一、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n
(一)定義:商業發票簡稱發票,是賣方(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后開立的,憑以向買方(進口商)索取貨款的價目清單和總說明。
n
(二)商業發票的作用
n1.商業發票是說明賣方履約的中心單據 n2.商業發票是交易雙方記賬的憑證 n3.商業發票是報關納稅的依據
n4.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商業發票可以代替匯票作為支付貨款的憑證 n5.商業發票是買方核對賣方所出售的貨物是否符合交易合同規定的依據之一 n6.商業發票是索賠的依據之一
n
(三)商業發票的主要內容 n1.首文部分(heading)n2.本文部分(body)
n3.結文部分(complementary clause)
n1.首文部分 n發票名稱(invoice)n發票開立人的名稱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issuer)n發票號碼、開立日期及地點(invoice no.,place and date of issuing)n合同號碼(contract no.)n發票抬頭人名稱(買方/進口商名稱及地址)importer’s address
n裝運貨物的船名、裝運港和卸貨港名稱vessel;port of loading(pol)/port of dispatch發貨口岸;port of discharge/指運港port of destination(pod)
n信用證號碼(l/c no.)
n2.本文部分 nshipping mark ndescription of goods nquantity, amount n3.結文部分 n 特別說明
n 開立人的簽字與蓋章 發票樣例
n
(四)其他屬商業發票的發票p104 n1.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n2.證實發票(certified invoice)n3.聯合發票(combined invoice)n4.樣品發票(sample invoice)n5.收訖發票(receipt invoice)n6.銀行發票(banker invoice)
n
二、裝箱單(packing list)、重量單(weight list)和尺碼單(measurement list)n
(一)裝箱單:
n1.含義
是商業發票的補充,列明貨物的花色搭配、規格、毛凈重、皮重、體積等。
n2.內容
發票號碼、合約號碼、箱單出單日期、商品描述、包裝單位數量、數量/重量、毛重、凈重、體積等。n3.注意事項
n1)包裝單據的名稱應與信用證內規定的名稱一致 n2)毛、凈重,一般要求顯示貨物的總的毛重,凈重。n3)裝箱單據一般不顯示貨物的單、總價,因進口商在轉移這些單據給實際買方時不愿泄露其購買成本。
n
(二)重量單(weight list):強調貨物的毛、凈重。n
(三)尺碼單(measurement list):強調貨物的尺碼。
第二節 運輸單據
n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b/l)n鐵路運單(rail consignment note-rcn,railway bill-rwb)n航空運單(air consignment note or air way bill-awb)n郵包收據和快郵收據(postal parcel receipt-ppr, and courier receipt)n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n
一、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 b/l)n
(一)含義
n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托運的貨物已收到或已裝載船上,約定將該貨物運往目的地交于持有人的物權憑證。
n
(二)作用
n1.海運提單是承運人出具的已裝船的貨物收據 n2.海運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合約的證據 n3.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 n4.海運提單是索賠的依據之一
n
(三)海運提單的關系人
n1.承運人(carrier)n2.托運人(consignor)n3.收貨人(consignee)n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n
(四)海運提單的內容
n1、托運人(shipper),信用證無特殊規定,應以受益人為托運人。
n2、收貨人(consignee),與托運單中“收貨人”的填寫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證的觀定。實務中最常見的是這種空白抬頭和空白背書提單。n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應按信用證要求填寫。
n4、正本提單的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全套可以是一式一份。n5、嘜頭(mark),應與發票等其他單據以及實際貨物保持一致,否則會給提貨和結算帶來困難。
n6、商品名稱,可用統稱
n7、毛重(公斤),毛重應與發票或包裝單相符
n8、運費條款,cif、cfr 項下應注運費已付或運費預付;fob、fas 下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待收。
n9、提單簽發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這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很重要。
n10、已裝船批注,備運提單可以轉化為已裝船提單
n11、提單簽發人簽字,有權簽發提單的是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n12、艙面提單不能接受,但當海運或包括海運的兩種以上運輸時,對于有可能放于艙面的貨物如原木,只要提單上未注明貨已裝于/將裝于艙面,銀行是接受的。另外,集裝箱不論其裝于艙面或裝于艙內均視為裝在艙內。n13、根據提單上對收貨人欄不同的規定,進行背書,具體有:
n(1)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空白背書。收貨人抬頭:to order ; n(2)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記名背書,則被背書人為收貨人;
n(3)信用證上規定:b/l收貨人為議付行。則寄單前,由議付行背書給開證行。n(4)b/l抬頭人/被背書人是開證行,則付款贖單時,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n
(五)海運提單的種類 n 按照貨物是否已裝船劃分
n---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 or on board b/l),是輪船公司將貨物裝上指定船舶后簽發的提單。
n---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指輪船公司收到貨物,暫代存入碼頭倉庫或撥船,等待承運船舶抵港時再行裝運所簽發的提單。
n按照承運方式不同
n---直達提單(direct b/l),指定由同一船舶將貨物直接從啟運港運達目的港的提單。
n---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從啟運港載貨的船舶不直接駛往貨物目的港,需在其他港口換船轉運的提單。
n---聯運提單(through b/l),貨物運輸的全程需由不同的運輸工具聯運到目的地,但其中有一程須為海運。
n按提單收貨人抬頭的不同劃分
n---記名提單(named consignee b/l),在抬頭人欄載明特定的收貨人名稱,只能由該特定的收貨人提貨,不得轉讓流通。
n---不記名提單(order b/l),在抬頭人欄載 有 “ 指定人 ” 字樣,經抬頭人背書后可以轉讓,由受讓人持提單向輪船公司提貨。
n按提單有無承運人批注劃分
n---清潔提單(clean b/l),不帶有明白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款或批注的提單。
n---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帶有承運人附加關于貨物外表狀況不良或包裝不當的批注的提單,又稱瑕資提單(foul b/l)。
n按輪船公司經營方式劃分
n---班輪提單(liner b/l or regular line b/l),貨物由班輪承運而簽發的提單。
n---租船合約提單(charter party b/l)
n按照提單簽發日期與交單日期之間時間的長短劃分 n---過期提單(stale b/l): 貨先到,提單后到
n---正常提單(unstale b/l,fresh b/l or current b/l)
n---倒簽提單(anti-dated b/l):將提單簽發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最后期限。
n按提單的形式是否完整劃分 n---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n---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n
(六)管轄提單的國際公約 n1.《 海牙規則》1924 n2.《 海牙—— 維斯比規則》1977 n3.《 漢堡規則》1978
n
二、航空運單(air consignment note or air way bill-awb)n1.定義和特點:
n 空運時使用的運輸單據,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托運人的重要貨物運輸單據,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其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n 航空運單不可轉讓,持有航空運單也并不能說明可以對貨物要求所有權(公路、鐵路、內河運輸單據、專遞及郵政收據也都是非物權憑證)。n 航空運單的特點:速度快、運量小費用高。
n2.航空運單的作用:
n(1)航空運單是發貨人與航空承運人間的運輸合同 n(2)航空運單是承運人簽發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 n(3)航空運單是運費賬單和發票 n(4)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n(5)航空運單同時可作為保險證書
n(6)航空運單是驗收貨物的依據
n3.航空運單的種類
n(1)航空主運單(mawb,master air waybill)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的航空運單就稱為主運單。它是航空運輸公司據以辦理貨物運輸和交付的依據,是航空公司和托運人訂立的運輸合同,每一批航空運輸的貨物都有自己相對應的航空主運單。
(2)航空分運單(hawb,house air waybill)集中托運人在辦理集中托運業務時簽發的航空運單被稱作航空分運單。在集中托運的情況下,除航空運輸公司簽發主運單外,集中托運人還要簽發航空分運單。
n4.航空運單的內容及及說明 n(1)內容:12聯
n(2)注意事項:表明貨物收妥待運;轉運條款 n5.航空運單的國際公約 n(1)華沙公約:1929 n(2)海牙議定書:1955
n
三、鐵路運單(rail consignment note-rcn,railway bill-rwb)n
四、公路運單(roadway bill)
n
五、郵寄收據和快郵收據(postal parcel receipt-ppr, and courier receipt)n
六、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n在多式聯運方式下,出口方只要辦理一次托運手續,訂立一份合同、一次支付運費、一次貨物保險,貨物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從發貨人倉庫門直接到收貨人倉庫門,極大地方便了國際貿易。第三節 保險單據 n
一、保險單的概念
n它是保險人已接受保險的正式憑證,也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訂立契約的證明。
n
二、保險單的作用
n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所簽保險合同的證明 n2.被保險人索賠的依據,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
n
三、保險單的有關當事人 n1.保險人insurer n(1)保險公司
(2)保險商underwriter n2.投保人applicant→ 被保險人insured n3.受益人beneficiary n4.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n 保險人授權代表其承接保險業務。如海外機構代理 n5.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 n 替保險公司招攬業務
n
四、保險人的責任:用險別名稱來表示的 n
(一)海上運輸貨物損失的原因
n 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一般外來原因、特殊外來原因 n
(二)海上運輸貨物損失的種類 n1.海損: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
n2.分類:根據損失程度不同,可分為
n(1)全部損失total loss 全損:被保險物全部滅失或等同于全部滅失。n ①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n② 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n③ 部分全損partial total loss :可分割的某部分全部損失,如拼裝貨中的一部分全部損失
n(2)部分損失:按照損失的性質,可分為 n①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n②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n二者之間的區別
n3.險別: n(1)基本險
n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average fpa n 水漬險with particular-average wpa/pa n 一切險all risks n(2)附加險 n ①一般附加險 n ②特殊附加險
n(3)保險人除外責任的條件 n4.保險人的責任期限
n 責任起訖時間(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n
五、保險單的內容
n1.保險單據的名稱:保險單據是保險單還是保險憑證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n2.投保人名稱、抬頭人:投保人名稱必須與信用證受益人一致,其抬頭人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n3.嘜頭標記應與發票、信用證規定一致,可注明“as per invoice no.?”。n4.貨物的名稱、包裝數量、必須與發票、提單一致,可用統稱。
n5.運輸工具、日期、起訖地、應與提單一致。n6.承保險別應與合同、信用證一致。
n7.保險金額,按信用證或合同規定,如無此規定,則按cif發票金額。小數點后一律進為整數,標明幣種及賠償地點。
n8.保費及費率,一般只打“按照約定”(as arranged),除非信用證要求標明。
n9.保險公司在目的地或附近地區代理人,應有詳細地址,以便收貨人在出險后提出索賠。
n10.保單日期不得晚于運輸單據的日期。
n
六、保單的繕制要點
n1、被保險人,也稱保單的抬頭。應根據信用證規定。n2、標記,應與提單、發票上的嘜頭一致。n3、包裝及數量,與提單、發票一致。n4、保險貨物項目,貨名繁多,允許填統稱。
n5、保險金額,所填寫的貨幣要和信用證的貨幣一致。一般按發票金額加一成(即110%發票金額)填寫,保險金額不計小數,大小寫金額完全一致。n6、開航日期,填提單上所載明的實際裝運日期。允許填大約日期。n7、起運地,起迄地點必須和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一致
n
七、保險單據的轉讓
n1.被保險人變化:賣方背書給買方(如cif 下,賣方辦理保險,但運輸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須將保險單在貨物裝船后轉讓給買方)n2.分類: n(1)空白背書:只注明被保險人公司的名稱+ 背書人簽字(可自由轉讓)n(2)記名背書
:背書人名稱、簽字外+ 被背書人名稱 ndelivery to ××× bank,不便轉讓 n(3)指示背書:
n3.保險單的轉讓可以不經保險人同意而轉讓,一般在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之前或同時進行,如果所有權已經轉移,事后在辦理保險單轉讓是無效的,受讓人與原被保險人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n4.保險單的轉讓與提單轉讓是獨立的,但經常伴隨運輸單據的轉讓。
n
八、種類
n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保險單據的基本內容+背面附有保險條款的全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完整的承保形式,俗稱大保單。
n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
有保險的基本內容,無背面的保險條款,俗稱小保單。
n3.聯合憑證(combined certificate)
又稱承保證明(risk note),比保險憑證更簡化,保險公司僅將承保險別和保險金額以及保險編號加注在我國進出口公司開具的出口貨物發票上,并正式簽章即作為已經保險的證據,用于港澳地區。
n4.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
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if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或以fob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的保險單。上面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結付方法等。貨物一經起運,自動按預約保險單所列條件承保。
n5.保險單批單(endorsement)
專用于修改保險單據的一種修改書,是保險條款的一個組成部分。n時間: 簽發保險單據后——保險期限結束前 n作用:補充、變更原保單內容。第四節 官方單據
n
一、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se)n1.含義
n 進口許可證是國家有關當局批準商品可以進口的證明文件。國家對某些商品限制進口或控制進口時,常規定沒有進口許可證不得進口。n2.內容
n 包括進口許可證號、進口商品的國別、貨物名稱、數量、金額及有效期限等。
n3.作用
n(1)限制某種商品的進口,以保護民族經濟。n(2)海關入境的憑證。
n(3)進口國銀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
n
二、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se)
n 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簽發的、批準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查驗放行出口貨物和銀行辦理結匯的依據。
n
三、海關發票(custom invoice)
n 進口國海關當局規定的商品進口報關時必須提交的特定格式的發票叫做海關發票,要求國外出口商填寫。在銀行結算業務中已不多見,加拿大、美國有時還用。
n
四、領事發票(consular invoice): n 很少國家用,我國不用,拉美等用。n 出口方根據進口國家的規定,按固定格式填制或經進口國駐出口國的領事簽證的發票。n 作用:
n1.根據現行市價來審核銷售價以保證不發生傾銷。n2.課稅的依據。n3.增加領事館的收入。n4.統計用。
n
五、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n
(一)含義
產地證明書是證明貨物原產地和制造地的文件,也是進口國海關采取不同的國別政策和關稅待遇的依據。
n
(二)作用
n1.進口國對貨物確定稅率待遇。
n普通稅率;協定稅率;最惠國稅率;普惠制稅率forma n2.進行貿易統計。
n3.實行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和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主要依據之一。
n
(三)分類 n1.普通產地證
n(1)出口商的產地證
n(2)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產地證(貿促會產地證):行業性商會或類似的民間組織
n(3)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的產地證 n(4)生產廠商的產地證明書
n2.普惠制產地證 forma n(1)普惠制的含義(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輸入商品, 特別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一種制度.n(2)普惠制的原則: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
n(3)實施普惠制的國家:給惠國是給予發展中國家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一般都是發達國家。如法國、聯合王國等。除美國、匈牙利、保加利亞外,其余的國家都給中國以普惠制待遇。
n(4)格式:格式a(范圍最廣),格式59a(新西蘭),格式apr,n(5)form a 的填寫說明
n
六、商品檢驗證明 n1.含義
n 是檢驗檢疫局對商品實施檢驗或鑒定后,根據受檢貨物的實際檢驗結果,結合合同、信用證的要求,對外簽發的證件。
n2.作用
n(1)證明出口貨物已達到某種標準。n(2)計價的依據。n(3)報關驗收的有效證明。
n(4)辦理索賠、作為仲裁或訴訟的證明文件。
國際結算中單據名詞解釋篇三
國際結算中各種付款方式比較(1)
當前國際貿易發展迅速,數量、品種、金額等都在不斷擴大,傳統―銀貨兩訖‖的結算方式早已不能適應現代國際貿易的需求,多數外貿結匯都是經由銀行,通過票據、單據等結算工具的轉移和傳遞,來清償國際間的債權、債務,從而實現買賣的最終完成。
目前,國際貿易的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即,匯款、信用證、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選擇何種國際結算品種對于成交最有利呢?
這主要取決于國際經貿活動的內容、融資需求,風險保障程度以及銀行服務范圍等因素。大致上來說,當前中、小企業運用最多的國際結算方式是―匯款‖(約占整個國際貿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趨勢)。采用匯款結算方式的利弊是顯而易見的,在這里僅就一些操作上的問題進行分析,供客戶根據自身的需求,量體裁衣。
一、匯款結算方式
匯款是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今天在外貿活動中仍得到廣泛的運用。―匯款結算‖又根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
匯款的另一種結算方式―后t/t‖,又稱―貨到付款‖,就是在簽署合同后,賣方先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預付貨款‖,即―前t/t‖,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實際上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已經得到了控制。換言之,出口商已經接受了進口方的―購貨擔保‖,從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
也可以說,―預付貨款‖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不利的結算品種,因為(1)貨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造成了利息損失;(2)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時、按量、按質地發貨,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而―后t/t‖,即―貨到付款‖,則剛好相反,是一種有利于進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結算方式。具體的做法是,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進口商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擔進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時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風險;(2)假若進口商收到貨物后,認為貨物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風險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擔。所以,―匯款‖的交易方式實際上完全處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而,被稱為―商業信用‖。
當前,在進、出口貿易中,還有一種沿用―國內貿易‖的結算辦法(在浙江省的義烏、柯橋等地使用得最為廣泛),即,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后,由買方先付50—60%的訂金。工廠先開工生產,等到貨物出運后,再以交付提單為憑據(即,象征性―交貨‖),支付余下的40—50%的貨款。
一般而言,這種貿易結算辦法,所付―定金‖數額的多寡,要視買、賣雙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當的伸縮余地。如果雙方是―老客戶‖,對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間。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許進口商在收貨、檢貨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貨款。
我在紹興柯橋工作的時候,曾經遇到過這樣一個實例,某印尼客商到紹興欲購80萬美元的紡織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條件是,他在簽訂合約時只能預付10%(即8萬美元)的定金,同時,預購80萬美元的紡織品面料—–應該說這是一張數額不小的訂單。可是對方只能預付10%的訂金,此舉令不少廠商舉棋不定。有一個業務員這樣說,我是第一次與這個客戶做生意,對方只付10%的訂金,數量金額又這么大,風險程度太高,那敢下單。還有一個老板說,我是首次與他做買賣,也算―交個朋友‖,只要他肯付三成的訂金,我就可以接這個單子了。
但是,對方咬定只能付一成的―預付款‖,并且已經一連走了數家廠商,都沒有達成協議。此時,有一個學員就跑來問:―這樣的訂單可不可以簽,風險到底有大?‖
回答是:―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是僅就剛才所說的條件,這個訂單還是可以接的。問題是如何操作,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我們可以將這個交易分析一下,對方要訂八十萬美元的貨,只能付一成訂金,也就是說,只預付八萬美元貨款,卻要購八十萬美元的貨。如果價格條件好,要促成這項交易的順利完成。那么,對于出口商來說,可采取―分批出運,分批收匯‖的方法,來降低風險。即,第一批先出十多萬美元價值的貨,在第一批貨物的貨款收妥后,再發運第二批貨;第三批的發貨,視第二批的收匯情況而定。這樣一來,對方實際上等于預付了70%以上的貨款,那么,此訂單為什么不可以接呢?
―分批發貨、分批收匯‖,可以降低結匯風險程度。在實務中,是一個可以考慮―規避風險‖的結匯模式。
二、托收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程序較為簡便,這個“簡便”是相對于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單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體做法,是由出口商開立跟單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單據交給出口地銀行,委托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d/p 即期”和“d/a 遠期”二種。
“d/p 即期”就是出口國的托收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后;寄給進口國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因此,“d/p 即期”手續較簡單,風險相對也較小。
“d/a遠期”的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這次進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貨物的單據取走。
因而,“d/a 遠期”的風險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時,如果進口商取單后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因為托收結算方式,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的。
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從理論上來說,銀行對此并不承擔責任。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手續迅捷、簡單。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來代表“交貨”。而銀行的“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先決條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況下,“即期交單付款”的托收結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會受到“財貨兩空”的損失。進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進行了“承兌”,就可以得到代表“貨權”的單據。此一做法,相對于“匯款結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就較為不利了。因為賣方能否按時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假如進口商因商情變化,到時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買方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的危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對此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所謂“商業信用”的風險性也就在這里。特別是當采用“空運交貨”方式時,“托收結算方式”更應謹慎從事。
但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選擇做“d/p 即期”比選擇做“d/a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買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貨物的“單據”,賣方是不會落得“財貨兩空”的境地。從理論上來說,只要買方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那么,貨權仍歸賣方,賣方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
相對來說,“d/a遠期”風險就比較大,因為,進口商有可能不來承兌,或者簽署了承兌書,取走了單據、提了貨之后,到期日不來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賣方是無可奈何的。
由此可見,“托收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的“潛在風險”。
但是,我們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來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程度:(1)賣方對買方的資信及經營作風應有所了解;(2)及時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買方海關等當局的規章;(3)盡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者少做“d/a遠期”;(4)要求對方預付一定數額的押金;(5)進口國最好有代理人,萬一發生意外,也可以代為辦理存倉、保險、轉運或運回等事宜;(6)還有,在做“托收結算”時,也可以考慮同時安排續做“出口信用保險”。
說到“出口信用保險”,目前大部分企業對此了解不多。其實,作為通行的外貿“促銷”手段,國際上已經流行多年。我國雖然起步較晚,但是,隨著市場機制的完善,“出口退稅”的逐漸弱化;“退稅”由中央、地方財政分擔;國家對保費有2%以上的補貼等舉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險”,在企業安全收匯中所起的“防護墻”作用日益明顯。
我就經手過這樣一個案例,之后,令我對“出口信用保險”在促進企業出口“安全收匯”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業接到一張二百余萬美元的信用證,當時,經辦人見到對方有信用證開來,當即接單、安排生產了。但是,信用證中卻有這樣一個“軟條款”,貨物在裝運前需對方派員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還有,只有五天的“交單期”。
第一批貨物(價值60萬美元)生產完畢后,出口商邀請對方前來“驗貨”。不料,開證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臨近,仍無人前來。不由引起賣方的注意,他們就在當地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了保。
經“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資信調查,該開證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銀行授信額度僅五萬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記錄”在案。香港銀行開出的這張信用證,實際是一張“背對背信用證”,即,香港的開證行是依據美國銀行開出的原始信用證,再開的第二張信用證。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筆業務潛伏的“風險”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運后,開證行即以缺交“客檢證”為由,“遲遲不付貨款”。顯然,此筆交易已經轉而成為“信用證項下”的托收結匯交易了。
此時,第二批商品已經生產完畢,并準備交船付運了。但是,當時該信用證“已過效期”。
出口商再次發電給開證人,催促對方派員前來檢驗。不料,對方回答說:“反正信用證已經‘逾期’,就不用派人來了吧。因為,信用證上如果有一條‘不符點’,與二條‘不符點’的意義相同。”出口商不由警惕起來,強調必須經對方檢貨后,才能上船。開證人迫不得已,派人前來檢貨,并開出商品合格的“檢驗證書”。
果然,單據到達開證行后,銀行即以“單證不符”為由,堅持“拒付”此二筆貨款,總金額高達一百三十余萬美元。雙方幾經交涉,均無結果。
后來,“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給對方客戶發了一個公函,稱,根據貴公司過往記錄,以及此筆貨款的狀態。我們有貴公司開出的“檢驗證書”為憑,證明貨物質量完好,貴方也已經接受了貨物,“拒付”顯然是毫無道理的,此中有“欺詐”嫌疑。此筆貨款如果得不到妥善處理,我們將會通知你的“上家”,及將你公司提報黑名單,全球通報。
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如此的壓力下,對方才不得已付款了事。一筆幾經波折的“出口收匯風險”,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由此可見,在外貿結匯中,如果使用“匯款”或“托收”結算方式時,同時選擇“續做出口信用保險”,不失為一個規避風險的最佳選擇!
三、信用證結算方式
正因為“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存在著上述諸多弊病,為了解決買、賣雙方的互不信任問題,“信用證”結算方式也就應運而生了。
“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最為廣泛的一種結匯方式。它的主要特點是,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責任,轉由銀行來承擔。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健,而且,銀行的資金也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從而大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信用證結算”的具體做法是,進口國的開證銀行,根據進口商的要求開立信用證,授權出口商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以該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該行必定付款或承兌的保證文件。
由此可見,信用證結算的基礎是“銀行信用”,即,銀行取代買方(進口商)成為第一性的付款人。從理論上來說,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那么,銀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說,出口商通常能夠收回貨款。
因為有了開證行所作的“付款承諾”,進、出口雙方在與他們相關的銀行打交道時,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可以做“打包貸款”;交單、議付時,可以做“押匯”等。此一資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商人資金周轉的困難,有利于他們的外貿拓展。
有的進口國存在著“外匯管制”,該國的一切進、出口業務,都要報請當局批準。但是,如果他們開得出信用證,也就意味著,該項貿易已經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了。“信用證結算”的優點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無缺,“信用證結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點有:(1)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種純粹的“單據買賣”行為,只要“單證相符”,開證銀行就一定要付款,進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贖單”。因而,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的單據,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2)信用證業務中,有可能存在欺詐。無良商人利用信用證的上述特點,進行不法活動。如,提供無貨單據、假冒單據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由于種種原因,造成“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4)開證行和進口商可能無理拒付或無力支付;(5)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通常向進口商收取一定數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證結算的周期較長,該資金被銀行占用;(6)信用證的手續過繁、費用過高;(7)開證行可能在信用證中列出一些“軟條款”,使信用證失去了其“保證付款”的功能等等。雖然信用證結算有以上不足之處,但是,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實際上,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的結匯方式。
tt 30天是什么意思?
tt 30天是什么意思?這是客人要求的付款方式,本人剛開始外貿不是很懂,求幫忙解答,謝過了。要看你跟客戶怎么約定的。tt 30 days有可能是貨到出運港30天或提單日30天,或貨到目的港30天。但是一般情況下t/t 30days是指出貨后30天內付款。最好寫的具體點。
tt 30天肯定是后tt了,這種付款方式是有風險的;有可能的話,盡量了解一下客戶的信譽任何;另外就是這種付款方式下,金額不要大;如果金額大,客戶違約,你的損失就大了。不能一味地遷就客戶。
關于你的問題,這個付款條件的意思就是交單以后30天內客戶付款。另外,我想再說一下,順便提醒廣大的新上手的外貿業務員。在外貿中付款術語一方面表達的是付款方式結算方法,但同時也代表了貿易風險。在大多數常用的價格術語中“后t/t”是風險最大的一種價格術語。一般常用于訂單總額較大,合作時間較長,訂單間隔時間較短(按照你的后tt30天來看,客戶的訂貨間隔應該在30天內),訂單的連續性很強的客戶。當然不必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所以說這種價格術語盡量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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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 30 days即月結30天,一般臺資企業較常用。即無論是本月當中哪天出的貨,付款期都從當月的最后一天開始計算30天后付款。這樣無形中實際付款時間要在送貨后30~60天。
t/t30days則是收貨后30天付款,差距很大。
前tt與后tt的區別
來源:請選擇 2009-10-13 09:07:50 前t/t 款到生產
full payment in advance(a)收到款后給工廠傳合同,工廠開始生產,發貨,收到提單后,立刻寄單對我方最優,沒有風險,不壓資金。但只適合小額貿易,也要考慮到這種做法很難為客戶所接受。而且這樣做對快速交貨不利。風險提示:無風險 + + + 前t/t 款到發貨
seller release the shipment after receipt buyer’s full payment(b)先給工廠傳合同,安排生產,接到貨款后,發貨,收到提單后,立刻寄單 適用范圍同上風險提示:如果為國外客戶生產的是定制產品或者是有保質期的產品,要考慮到由于客戶遲遲不付款所導致的風險 + + + 前t/t款到發單
seller release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fter receipt buyer’s full payment(c)先給工廠傳合同,安排工廠生產,發貨,接到貨款后,寄單據 適用老客戶間的小額貿易
風險提示:產品不能是定制,特殊,易變質和滯銷產品,而且運費比重不能過高。否則,一旦客戶在到港后不付款,將導致處理成本高昂。因此如果對客戶不了解或者對產品不熟悉,不宜采用此條款,金額如大于20000美金也不宜采用。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在fob條款下要考慮到b/l的控制問題,絕對不能接受貨代提
-后t/t貨到x x天收款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 within x x days after receipt of goods(d)先給工廠傳合同,安排工廠生產,發貨, 收到提單后,立刻寄單,等貨到達客戶那里后,收款適用條件:老客戶,老產品,須有持續穩定的定單,每筆金額不大。產品的需求穩定,價格平穩。風險提示:風險極大,一旦客戶提出t提出質量爭議及索賠,將極為被動;最好在s/c中須規定客戶提出質量爭議的時間。---
雖然只有1個之差,但所承擔的風險是天壤之別~所以選擇付款方式1定要了解清楚職責,風險,客戶的信譽度等多方面資訊后再決定. 一般都采用tt,沒有風險~
國際結算中單據名詞解釋篇四
國際結算:是指為清償國際間的債務關系而發生在不同國家之間的貨幣收付活動。
信用工具:是指證明債權人義務的書面契約憑證。
票據: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以流通轉讓的一種有價證券。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出票人做成的一項無條件的書面自我支付承諾。我國只有銀行本票。
支票: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是一種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正當持票人:取得或受讓票據時是善意的,并給付對價。
對價:可以支持一項簡單交易之物。
出票:即票據的簽發。包括兩個環節:一是做成匯票,并由出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名;二是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
背書:匯票的持有者在匯票背面加注簽章并將匯票交給被背書人的行為。
承兌:遠期匯票的付款人簽章于匯票的正面,明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
順匯:又稱匯付,是指債務人主動將款項交給本國銀行,委托該銀行通過某種結算工具的使用將款項匯付給國外債權人或者收款人。結算工具的流向和資金相同,因此稱為順匯。
逆匯:是指債權人通過出具票據委托本國銀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匯票金額的結算方式。結算方式的流向和資金的流向相反。
匯款:(采用順匯的理念,即為“匯付”)是指銀行根據匯款人或客戶的委托,以一定的方式,通過其國外聯行或代理行,將一定金額的貨幣支付給國外收款人或債權人的結算方式。
托收:出口商開立金融票據或商業票據或兩者兼有,委托托收行通過其聯行或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或勞務費用的結算方式。付款交單(d/p):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將商業票據包括提單交給進口商的一種提單方式。
承兌交單(d/a):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后,把商業票據交給付款人,于匯票到期日時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種交單方式。預付:針對買方而言,對賣方來說是在裝運貨物前或在交出貨物單據前收取貨款。
到付:相對于預付而言,到付是指買方先得到貨物,后進行付款的匯款方式。
跟單托收: 一種是金融票據隨商業單據的托收。另一種是商業單據不附有金融單據的托收。
光票托收:出口商僅開立匯票而不附有任何的單據。委托銀行收取貨款的一種方式
信用證: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在制作的地點支付(即付款、承兌或議付匯票)的書面保證。
議付:被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及單據的行為。
銀行保函(l/g)是指銀行以自身的信譽,應其客戶(委托人)的要求或應其他人(指示人)而開立的保證文件。有第一性的償付責任和第二性的償付責任之分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能為受益人提供下列擔保或類似安排的信用證,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的款項,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對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付款
商業單據:主要是指描述商品品質或證明其狀況的單據,包括發票,包裝單,其他需要出口商、船公司出具的函抄等。
運輸單據:是證明貨物載運情況的單據。當出口商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辦理裝運時,承運人簽發給出口商的證明文件,表明貨物已裝運或裝上運輸工具或已接受監管。
海運提單:由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根據運輸合同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接受特定的貨物或貨物已裝上船并將經海洋運至目的地交給收貨人的收據和物權憑證。
國際結算的基本內容:(1)國際結算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據)。它的主要特征是流通轉讓,主要用以明確債權人的權利,將貿易的商業性用關系票據化一。(2)國際結算的方式。是指貨幣收付的手段和渠道,是國際結算的中心內容,包括匯款、托收。信用證、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3)國際結算的單據。是指貿易結算中涉及的單據。(4)國際結算融資。指進出口商如何利用票據及(或)單據,結合結算方式進行特定的方式的融資(或融物)。
票據的性質及每個性質的特點。(1)設權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據權利隨票據的設立而產生,離開了票據,就不能證明其擁有票據的權利。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要做成票據,權利的轉移要支付票據,權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據。(2)要式性。票據上需要記載的必要事項必須齊全,各事項又必須符合票據法律法規定,才能使票據產生法律效力。(3)文義性。票據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義來決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只受文義的約束。(4)無因性。債權人持票據行使權利時,可以不明示原因。(5)流通轉讓性。票據權利轉讓不以通知債務人為必要;正當持票人權利不受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6)提示性。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時,必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7)返還型。持票人收到款項后,應將票據交還付款人。
票匯業務程序:與電匯信匯有很大的不同1.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以票匯結算。2.匯款人,到其銀行填寫匯款申請書,交付匯費。
3.匯出行如接受匯款人的匯款,在受托匯款和銀行費用后,簽發一張即期銀行匯票交給匯款人。4.匯款人將即期匯票寄交收款人。5.匯出行將匯款通知書,又稱為“票根”寄匯入行,憑此將與收款人提交匯票進行核對。6.收款人向匯入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7.匯入行借寄匯出行賬戶,取出頭寸,憑票解付匯款給收款人。8.匯入行將借記通知書寄匯出行,通知行匯款解付完畢。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異同
同:(1)抽象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絕,包含一旦開立該承諾即具有約束力。(2)獨立于基礎交易(3)獨立于委托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契約關系。(4)單據化業務。(5)索款須與保函或信用證條款一致。(6)銀行對單據的審核僅限于表面相符。(7)銀行責任僅限于誠信與合理的瑾慎,對于其不能控制的行為不負責任。(8)反擔保函獨立于保函。不同之處:1.適用的慣例不同。跟單信用證是《ucp60》;獨立性銀行保函沒有統一的國際慣例。2.作用不同。保函的作用是擔保,其項下擔保銀行承擔的是一種或有付款責任;跟單信用證主要用于貨款或勞務費的結算,一經開立,其付款責任必然存在。3.單據不同。保函項下需要提交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文件;跟單信用證主要采用商業單據。
海運提單的作用:(1)是承運人向托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2)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明。(3)是貨物的所有權憑證。(4)是索賠依據之一。
關于條件的單據化規定:(1)信用證付款的條件是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2)信用證要注明必須提交的單據種類,這條原則是賦予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義務。一是要求其開證指示和信用證指示(包括修改)應完整明確,明確規定需提交的單據種類或名稱以及根據需要注明單據的份數。二是要求條件單據化。按照《ucp600》第14條h款:如果信用證含有一個條件,但未規定用以表明條件得到滿足的單據,銀行將視為未作規定并不予理會。(3)銀行僅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有關系,沒有責任去審核受益人交來的額外的單據。按照《ucp600》第14條g款規定:“提交的非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將不予理會,并可被退回給交單人《ucp600》第13條a款中嚴格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中沒有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應退還給交單人或將其照轉,并對此不承擔責任。”
單據審核標準。《ucp600》(1)審單時間。被指定銀行、保兌行、開證行,各自自交單次日起至多5個銀行工作日用以確定交單否相符。不因交單日當天或之后信用證的截止日或最后交單日屆滿而受到縮短或影響。(2)交單時間。受益人或其代表不遲于本慣例所指的發運日后的第21個日歷日內交單,在任何時候都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截止日。(3)單證一致審核。被指定銀行、保兌行、開證行須審核交單,并僅基于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單據。(4)單單一致審核。a.單據中的數據,在與信用證、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參照解讀時,無需與該單據本身的數據、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b.除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中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如果有的話可適當用于信用證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語c.當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出現在任何規定的單據中時,無需與信用證或其他規定單據所載相同,但必須用于信用證中規定的相應地址同在一國d.聯絡細節作為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好聯絡細節為第19、20、21、22、23、24或25條規定的運輸單據上的收貨人或通知細節的一部分時,應與信用證規定的時間相同。
信用證的用途:(1)是購買外國貨物時融通資金的極好工具(2)有助于開證行向進口商提供資金融通,并控制資金的用途。(3)能有效為商業和有關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用和安全因素。(4)若不為額外的復雜條款所累贅,信用證將為保障出口上取得貸款的常用工具。
跟單信用證的作用:(1)解決了貿易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2)保證出口商安全收匯(3)保證進口商安全提貨(4)進出口雙方均可在信用證項下獲得資金融通
跟單信用證的基本流程:(1)開證申請人申請開證(2)進口地銀行開立信用證(3)出口地銀行通知或轉遞信用證(4)出口商審單發貨并提交單據注意:a.審核裝運期、轉船、分批裝運條款和有效期時,要求單證相符,單單一致。一般情況下,買方不允許其進口的貨物轉船。b.為滿足信用證,銀行拒付款。c.按照國際慣例,對于分批裝運的信用證,若任何一批未按期裝運,則信用證中的該批和以后各批均視作失敗)(5)銀行審單付款并向開證行寄單索匯(6)開證行寄單、償付
備用信用證特點1是一個獨立的文件2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3受益人提供的單據如符合該證的條款和條件,則應付款給受益人 商業票據的作用:1.核對買方履約情況是否符合合同規定2.買賣雙方記賬及核算的依據3.進出口報驗辦理產地證許可證出口交單的必備與核心單據4.報關交稅的計算依據5.在不用匯票結算的業務中,發票代替了匯票作為付款依據6.發票可以作為海關數字統計保險索賠的價值證明,補充確定交易細節的主要憑證
二四章
三章六七章
國際結算中單據名詞解釋篇五
國際結算:指國際間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地以貨幣表示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或資金轉移行為。
2.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4.背書 :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并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5.單據:也稱貨運單據商業單據,是出口方應進口方和其他有關方的要求必須備妥并提交的完整地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各種貨運單據
6.托收:是銀行根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目的是取得承兌或付款并在承兌或付款后交付單據的行為。
7.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派發加押報或電傳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8.信用證: 是銀行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他是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滿足信用證要求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向第三者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
9.銀行保函:也叫銀行保證書,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擔保申請人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證明。
10.海運提單:簡稱提單是指出口商作為托運人,把出口貨物交給作為承運人的輪船公司,有后者運抵目的港,再有承運人再把貨物交給作為收貨人的進口方這樣一種運輸過程所開出的單據。
11.可撤銷信用證:是指在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后,有權隨時撤銷或者修改而不必征求有關當事人同意的信用證。
簡述:1.票匯有哪些特點:1)票匯取款靈活 2)票匯的匯票可以代替現金流通 3)票匯是由匯款人自己將匯票寄給收款人 或-自己帶出國,并根據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內隨時到銀行取款4)匯票匯入行無須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匯票登門自取。
2.如何防范托收的風險:一。事先調查進口方付款人的資信狀況和經營作風:1事先調查2定期調查3臨時性調查4調查途徑:包括上網調查、通過銀行調查和通過專業的咨詢調查。二。了解出口商在進口國的市場行情。三。熟悉進口國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理法規。四。要了解進口國銀行的習慣做法。五。使用適當的價格術語,爭取出口方 收款人辦理保險。六。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3.票據特征和功能:票據具有設權性、無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和可追索性。77票據具有匯兌、支付、信用和融資四個功能
4.出口商對于不符點造成的拒付應對措施:1)。爭取事先避免拒付問題的發生,掌握主動權。2)。拒單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貨物,隨時掌握市場行情的變化。
3)。判斷不符點是否成立。4)。據理反駁。5)更換不符點單據。6)。尋求對方接受不符點。7)。協商降價銷售或另尋買主。8)。退單退貨
5.保理服務的作用:一。對進口商的影響1)有利于出口商盡快收回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2)有利于出口商轉移風險3)能節省非生產費用4)有利于出口商獲取有關信息5)有利于維護和提高出口商的資信。二。對進口商的影響避免積壓和占用資金和簡化進口手續。
6.運輸單據的審核要點:1)確保運輸單據種類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2)收貨人名稱應該符合信用證要求3)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必須為全套的正本運輸單據4)運輸單據上的名稱描述可采用信用證所規定的貨物描述的統稱5)運輸單據上價格條款或有關運費的記載應與信用證和發票一致。6)如果運輸單據7.商業發票的作用:。需要背書,確保它被適當地背書7)確保運輸單據上沒有能夠使其有瑕疵或不潔凈的條款8)裝船批注是否符合要求。
論述題一。跟單托收的風險:1.對出口方收款人的風險:1)進口方付款人破產或倒閉失去償還能力。2)進口地貨物價格下跌或產生不利與貨物的其他情形,進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兌,甚至承兌到期后仍拒絕付款。3)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時間等不符合買賣合同規定進口方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要求降低價格,甚至要求索賠。4)進口方進口所在地限制或者有條件進口的產品需要憑進口許可證或者類似的特別證明才能進口該類產品但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單據到達貨付款到期時還未取得該類證明文件使貨物到達目的地被禁止進口或被處罰或者在外匯管制國家進口方付款人沒有及時申請到外匯不能即使按時付款取貨5)進口方付款人在承兌交單方式下憑承兌匯票取得單據后到期拒絕付,出口方收款人雖然可以憑進口商承兌的匯票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但打一個跨國官司,費錢、費時又費力,有事收匯的款項還抵不上聘請律師的費用,或在此時進口方付款人已經破產、倒閉,最終可能仍然錢貨兩空,甚至倒貼。2.進口方付款人的風險: 在按照合同規定對出口方收款人通過銀行提示的單據付款或者承兌后,憑單據提取的貨物與合同不符。2)在遠期付款交單下,承兌了匯票后,到期不能從代收行取得單據,而自己卻承擔了到期付款的責任。
二.。信用證結算的優缺點:一。1。優點出口商收款風險小2。進口商可以控制出口商的履約情況3。融資方便4。對相關銀行來說它開出信用證是貸給進口商信用,而不是資金并不占用自身資金,還有開證手續費收入。二。缺點是:1.貿易風險依然存在包括進口商的提貨風險和出口商收款風險兩種;1)進口商提貨風險大是由于信用證結算是一種純粹的單據買賣業務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要對外付款,進口商也要付款贖單。2)出口商收款風險依然存在,a.開證行無理拒付或無力支付;b。出口商履行合同后由于技術上的原因使得單據不符導致開證行拒付。2.進口商資金占用時間長。3.結算速度慢、費用高。可見信用證結算并不完美,這是一種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進口商的結算方式
三審單的基本原則和方法:1審單的基本原則:1.)審單的基本原則就是信用證的任何規定和條款都必須得到執行,當然,非單據條款除外。2)..審單與可能作為信用證依據的銷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無關也與單據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無關。3.)銀行審核單據,主要看單據的表面是否與血液中的規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夠達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2審單的方法:審單的方法可以分為縱審和橫審。橫審就是以信用證為中心,是為了使信用證上有關規定和要求在貨運單據上得到反映和落實,是為了達到單證一致。縱審是以商業發票為中心,將其他單據一一與之對照,為了達到單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