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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篇一
目錄
1股權托管的含義....................2
1.1股權托管的理論意義.................2
1.2股權托管的現實意義.................2
1.3 股權托管的必要性...............3
2開展股權登記托管率低的問題............3
2.1托管機構自身問題..............4
2.2企業自身問題...............4
2.3如何解決股權托管問題.............5
3開展股權登記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議..............5
3.1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的好處............6
3.2 非上市公司股權缺乏監管的弊端.............7 結論................錯誤!未定義書簽。
1股權托管的含義
股權登記托管是指股權托管機構作為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力的獨立主體,按照政府規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內部員工持股或企業經營者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依法從事股權登記和股權管理的工作過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托管的業務內容包括:股權初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股權注銷登記、股權質押登記、激勵期權登記、股權托管經營登記、股權(含國有產權)交易鑒證、代理權益分派、股權資料查詢、出具股權證明書、企業信息披露以及股權代辦轉讓服務。
1.1股權托管的理論意義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為了加強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管理,有必要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記。這有利于構筑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公信力,還拓寬了企業投融資渠道,促進產業和金融資本融合,實現產權交易創新和流動。中小企業股權集中登記,有利于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為推動非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和進入otc市場交易打下基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登記的好處是權責明確、積極穩妥、統一部署、分批實施,在制度上必須要重視宏觀和細節各方面的把我設計。
股權登記托管兼具社會性和民事性雙重職能,從社會性職能看,它是股權托管機構代替政府對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級形態的資本市場行使社會管理職責;從民事性職能看,它是股權托管機構和股份有限公司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
1.2股權托管的現實意義
股權登記托管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現實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進行股權登記托管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企業一方面能夠
取得投資人和合作人的信任,開展權益融資或其它業務合作;另一方面,還能夠提高債權人對公司的信賴,實現企業和股東的間接融資,如股權質押擔保、股權質押貸款等。
2、企業進行股權登記托管后,可利用產交所股權代辦轉讓服務的平臺,實現公司股權的流動,促進公司資本運作業務的開展,實現和提升企業價值。
3、企業通過股權登記托管,可以利用托管機構的信息發布網絡、信息匯編處理、資源整合的專業能力和公信力,實現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如企業購并、股權置換、產業結構調整等。
4、企業通過股權登記托管,可以協調和仲裁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消除員工對企業能否兌現職工股權權益的擔心,有利于員工持股、員工期權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實施。
5、企業進行股權登記托管,托管機構將承擔股權的管理責任,企業從而實現了公司股權管理的規范性。一方面,提高了企業管理層次,達到了擬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為企業上市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另一方面,股權托管可以清理和理順企業股權關系,優化企業治理結構;更加重要的是,可以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全面提升企業經營素質。
1.3 股權托管的必要性
規范開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登記托管、轉讓及質押融資工作,建立一個規范、公開的市場平臺,加強股權監督管理,有利于構筑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規范股權管理,維護股東利益,防范投機風險,促進資本運作,實現全市經濟平穩、快速、健康發展。
2開展股權登記托管率低的問題
公股權實行第三方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的前提。過去銀行
之所以不辦理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業務,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沒有像上市公司那樣實行第三方托管,也無政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首次明確了辦理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的政府職能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就要求工商部門必須擁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的登記信息,才能對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股東材料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非上市公司注冊登記時,一般只登記公司前三位股東,其他股東只是備案。若登記所有股東的信息,工商部門的登記工作量將增加幾十倍,還需投入巨資建立龐大的股東管理信息庫。這都超出了工商部門人力和財力的許可。因此必須依托股權登記托管專業機構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權信息平臺,為工商部門辦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登記提供依據。
2.1托管機構自身問題
目前,股權托管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它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扶持。對此有關專家建議,股權托管交易所應當樹立誠信形象,讓服務對象滿意,以企業改制為先導,以股權托管為基礎,以企業融資為目標,全力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托管服務,為股權托管的順利推進開個好頭。一方面要建立好完善配套服務和有關研發、使用配套電子登記、查詢系統,讓股權登記托管為適應大規模無紙化交易需要的平臺。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出臺關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管理的政策文件,還希望能通過有關部門和政府積極支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股權托管會像很多新生事物一樣存在諸多困難,社會各界應當勉力為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共同呵護股權托管的健康成長。
2.2企業自身問題
眾所周知,產權交易市場是實現產權流轉的重要平臺,規范股權管理是實現產權公開、公正、公平流轉的基礎和前提。現行的《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其操作環境取決于公司必須嚴
格依法運行。但現在的情況是,大多數企業法律意識不強,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發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而股權轉讓等流轉行為以及股權質押等融資行為,對股東名冊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東名冊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業的股權流轉以及融資行為必然受到限制。這已成為當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資中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3如何解決股權托管問題
雖然“托管”具有“委托代理”的意思,但是由于它源于《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名冊”義務,各地政府就有權力要求所有當地注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股權托管登記中心強制托管。否則,工商部門可以不予以年檢通過,甚至無法設立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該制度設立目的是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納入股權登記托管的體系中來,從而最大限度的規范股權交易市場。
非上市公司股權管理不規范,股東信息登記不全或失真是當前大多數非上市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的主要障礙。因此,要真正使股權質押融資成為非上市公司融資的新渠道,國家有關部門必須出臺規章,實行強制登記托管制度,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權必須交由專業機構進行集中托管。非上市公司股權實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規范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有了基礎,也有利于保護股東權益,又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流動和上市交易尊定了基礎。同時,應整頓、規范股權托管登記機構,統一股權登記托管業務規則,規范其執業行為,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專業服務。
3開展股權登記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議
股權是資本的范疇,資本的屬性是流動。股權只有在流動中才能體現價值,才能激活各類要素資本。具體建議如下:
1、取得政府支持。要從政策上、程序上加強推進股權集中登記托管和掛牌交易工作力度,要求凡在本市依法設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責任公司股權,都應集中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登記托管手續。
2、強化部門協調。與工商、金融辦、國資監管、稅務等部門達成共識,聯合協作,首先對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情況進行摸底統計,掌握相關數據;二是從企業年檢、股權變更、稅務登記、公司上市等各個環節監督把關,共同推進股權登記托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3、學習外地經驗。偕同相關部門到此類業務開展較好的省市(天津、長春)等地學習調研,積極探索開展股權集中登記托管和掛牌交易的有效形式。
4、拓展衍生服務。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在免費做好公司制企業股權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質押登記的基礎上,根據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供信息發布、分紅派息、股權查詢、股權證明、股權掛失、股權轉讓和股權融資等股權托管相關服務。
5、參與分紅派息。結合稅收政策,爭取稅務部門支持,從開辟稅源,增加財稅收入方面入手,探討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代扣個人紅利所得稅的可行性,在建設完善本市股權登記托管制度體系的同時,增加對財政的回報。
3.1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的好處
一是政府部門通過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可以監管國有或國有參股企業的經營和管理狀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是在政府監管下,規范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管理,促進股份制企業健康發展。同時又能達到政府不參與企業經營,也能動態把握發展全局的效果和目的。
三是股權登記托管機構不僅辦理股權托管,還提供分紅派息等服務,監督各股份公司實行同股同權同利,維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股權登記托管在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以政府監管作保障,避免了企業自己管理股權帶來的可信度不高等問題,提高了股權的公信度,為股東利用股權進行質押擔保和股權轉讓提供了信用保證。
五是股權集中登記托管,不僅便于股權轉讓信息集中發布,而且便于投資者進行廣泛選擇,確保股權流動的特性能得到充分體現。
六是股權托管以后,企業可以利用股權交易平臺,方便、快捷、高效地進行資本運作,擴大資本規模。
3.2 非上市公司股權缺乏監管的弊端
首先,對大批改制企業來說,容易導致部分國有股東逃避監管,違規轉讓所持股權,使其流向社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私下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權,未經具有公信力的機構對股權進行變更登記,有的公司甚至沒有完整的股東名冊,極易造成股權結構復雜、管理混亂,產生法律糾紛,不利于公司運營。
再次,信息不公開和交易不規范可能造成投資誤導甚至欺詐。非上市公司投資者主要依靠非公開媒體傳播的消息來獲取不完全的公司信息,股權轉讓基本上采用“一對一”的協議方式私下交易,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方式落后。
還有,某些公司發起人利用非上市公司投資者無法參與公司經營監督,出現卷款潛逃等不法行為。一些投資中介機構,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渠道缺乏和政府監管缺位,在交易過程中利用信息不對稱,通過制造和散布虛假信息,低價吸納投資者股權,獲取投機利潤。這種局面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將會威脅到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篇二
股權托管業務規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批復同意的省金融辦等七部門制定的《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方案》(浙政辦函[2009]30號),為確保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規范運作,做好進場公司股份托管工作,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是為全省各類企業提供股權托管服務的省級專業機構。
第三條 本公司的主要功能是:
(一)進場公司股份托管、股份確認。
(二)為公司股東和進場客戶開立、管理股東賬戶。
(三)股份轉讓交易清算過戶。
(四)對因繼承、判決、贈予及企業因兼并、破產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協助執行等引起的股東間持有的股份進行非交易過戶。
(五)質押股份鎖定、司法裁決股份凍結鎖定。
(六)提供分紅派息、送配股、轉增股本、增資擴股、回購減資服務。
(七)股份查詢、證明。
(八)按照工商部門的要求,代理進場公司定期到工商部門辦理股份變更手續。
(九)向股東發放股東賬戶ic卡
(十)根據進場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供股東清冊,核對股份信息。
第四條 進場公司股份托管,主要是規范公司的股份管理,確認股份權屬,提高股東名冊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股份安全、順暢流動。
第五條 進場公司應認同本業務規則,并確認托管的股東名冊是公司股份狀況的最直接證明,公司自備的股東名冊應與托管后的股東名冊保持一致。
第六條 進場公司申請股份托管,應提交下列資料:
1、公司股份托管申請表及其附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公司同意股權登記托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公司章程;
7、股東名冊文本及電子文檔;(包括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和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工商信息查詢單。
第七條 進場公司應確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條 進場公司須與本公司簽定《股權托管協議書》。
第九條 進場公司股份托管后的各項后續服務,按照本公司《股權托管業務操作細則》執行。
第十條 進場公司的現金分紅、送紅股和轉增股本(減資)由本公司與進場公司簽訂協議代為辦理。根據國家有關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紅利個人所得稅由本公司代扣代繳。第十一條 進場公司股份托管服務費和股東賬戶開戶費,以及后續服務收費,執行浙江省物價局浙價服〔2003〕106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在股份托管的基礎上,可根據進場公司的需求依法開辦新的業務品種,并制定相關業務細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
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篇三
湖北省股權托管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登記托管,維護股東及其公司的合法權益,推動公司股份安全、有序流動,促進公司發展,根據國家《公司法》、《證券法》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業務規則。
第二條 湖北省股權托管中心是經湖北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集中登記、存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力的唯一機構法人。秉承“誠信、專業、高效、規范”的服務宗旨,為公司及其股東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條 湖北省境內國有控股、參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照規定委托湖北省股權托管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對本公司的股份進行登記托管,以確認股權權屬,提高股東名冊的公信力和公示性。
第四條 中心開辦的股權登記托管業務包括股權登記和股份存管兩類業務:
(一)股權登記業務包括:股權初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股權注銷登記、股權質押登記。
(二)股份存管業務包括:股份掛失、股份查詢、股東資料變更、股份證明、代理股權權益分派、股份存管信息披露。
第五條 中心股權登記托管業務范圍包括:湖北省境內依法設立并注冊登記的國有控股、參股及非公有經濟控股的各類非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及其他各類股權。
第六條 公司委托中心辦理股權登記托管業務時,應認同并遵守本業務規則。
第七條 公司在辦理股權登記托管業務時,公司及其股東應對所提交全部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存在虛假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條 中心為公司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冊和相關資料。公司確認中心托管的股東名冊是公司股權狀況的最直接證明。公司及其股東的股權變動應在中心進行,確保公司自備的股東名冊應與中心托管的股東名冊保持一致。
經公司同意,中心可以對外提供關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詢業務。
第二章 股權登記業務
第一節 股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股權初始登記是指公司股東的股權在中心的首次登記。股權初始登記由公司統一辦理。
第十條 辦理股權初始登記時,公司應向中心提出股權登記托管申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書,同時還需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股權托管申請書;
(二)公司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關于股款交納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資產評估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及公司章程;
(七)發起人營業執照正本和自然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八)有關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和工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要提供國有產權單位同意出資的批復;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十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股東名冊資料;
(十四)中心要求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公司提交的股東名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東姓名或名稱;
(二)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號碼;
(三)股東住址;
(四)持股數量;
(五)股權性質;
(六)所占比例。
第十二條 公司應對上述文件、資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股權初始登記的程序包括:公司提出登記托管申請;簽訂托管協議;中心審核相關文件資料,辦理股權登記托管三個階段。
第十四條 股權初始登記采用電腦集中存儲登記的形式辦理。中心在完成電腦集中存儲登記后,向公司出具電腦打印的股東登記托管名冊,并向公司的股東統一出具托管帳戶和股權證持有卡。
第十五條 股東名冊記載下列內容:
(一)托管帳戶;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四)股東住址;
(五)持股數量;
(六)股權性質。
第十六條 托管帳戶記載下列內容:
(一)托管帳戶號;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四)開戶日期;
(五)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股權證持有卡記載下列內容:
(一)公司全稱;
(二)公司簡稱;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托管帳戶號;
(五)股份數額;
(六)股權性質;
(七)托管日期;
(八)注意事項。
第二節 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股權變更登記具體內容包括: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增資減資變更登記、遺產繼承股權變更登記、離婚分割股權變更登記、司法機關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的個人股東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轉讓雙方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二)轉讓方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人股東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轉讓雙方簽訂轉讓過戶協議書;
(二)雙方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雙方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七)轉讓方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八)轉讓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須出具董事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九)轉讓股份如是國有股,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應提供同意轉讓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增資減資變更登記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對其股本增減變動情況予以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辦理股本增資變更登記手續時應向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公司增資擴股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東大會關于增資擴股的決議文本;
(四)公司歷史沿革批復復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出資資產評估報告;
(七)驗資報告(增資部分);
(八)有關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和工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委托分派紅股申請書;
(十)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十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中心要求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收購、回購股份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手續時應向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公司減資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東大會關于股權收購、回購的決議文本;
(四)公司歷史沿革批復復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有關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和工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回購內部職工股、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的,需要提供回購清理專項審計報告;
(八)減少注冊資本和回購內部職工股、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的,還需要提供在公開發行媒體上的公告;
(九)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十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中心要求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辦理遺產繼承股權變更登記時,股份繼承人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過公證的遺產繼承協議或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調解書;
(二)被繼承人的股權證持有卡原件和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書;
(四)股權繼承人身份證及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辦理離婚分割股權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受讓方如單方提出變更申請,應提供相關公證手續或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調解書);
(二)原股東的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三)離婚證書復印件;
(四)離婚雙方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受讓人單方提出變更申請的,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辦理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院執行人員的工作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法院生效判決書和調解書;
(四)股權受讓方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節 股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中股權注銷登記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公司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公司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解散;
(三)公司破產終結;公司因回購減資而部分注銷股份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辦理股權注銷登記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司股權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關于股權注銷的決議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關破產終結裁定書;
(四)全體股東的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節 股權質押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權質押登記是指公司的股東按照擔保法規定,將其所持有的該股權作為債權擔保而在中心辦理質押擔保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公司股權的質押擔保合同自在中心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辦理公司股權的質押登記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雙方出具質押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簽訂質押協議或質押合同;
(四)雙方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七)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出質方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九)出質方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十)出質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須出具董事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十一)出質股份如是國有股,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應出具同意質押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股權質押擔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間;
(四)設定質押股份的數量和金額;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間由出質方和質權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股權質押登記后,中心應對設定質押的股權予以凍結,并向雙方當事人出具股權質押凍結通知單。
第三十五條 股權質押的擔保期屆滿而質權人尚未實現債權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辦理擔保期間的延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 質權方實現債權或者雙方協商解除股權質押擔保后,到中心辦理解除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辦理解除質押登記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質押雙方出具解除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雙方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雙方股權質押凍結證明單。
第三章 股權存管業務
第一節 股份掛失
第三十八條 股權證持有卡丟失后,個人股東應持本人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掛失申請表在中心辦理掛失凍結手續。個人股東憑中心打印的凍結單,到報紙上刊登股權證持有卡遺失作廢聲明。聲明見報后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股東持有關報紙到中心辦理帳戶換號及補辦股權證持有卡手續。
第三十九條 法人股東辦理股權證持有卡掛失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股權證持有卡掛失申請;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法人單位填寫掛失申請表在中心辦理掛失凍結手續。法人單位憑中心打印的凍結單,到報紙上刊登股權證持有卡遺失作廢聲明。聲明見報后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法人單位持相關報紙到中心辦理帳戶換號及補辦股權證持有卡手續。
第四十條 托管帳戶丟失后,個人股東應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掛失申請表在中心辦理掛失手續。如委托他人辦理時,還需出具經公證授權的代理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一條 法人股東辦理托管帳戶掛失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托管帳戶掛失申請;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節 股份查詢
第四十二條 個人股東查詢應持本人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查詢申請表在中心辦理查詢手續。對已死亡的投資者的家屬查詢該股東資料的,應當核驗該股東死亡證明、托管帳戶;查詢人與該股東法律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戶口簿、結婚證;查詢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 法人股東查詢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查詢申請;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節 資料變更
第四十四條 個人股東資料變更應持本人新的身份證、托管帳戶、股權證持有卡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個人資料變更證明,填寫股東資料變更申請表,在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如委托他人辦理時,還需出具經公證授權的代理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五條 法人股東辦理資料變更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股東資料變更申請;
(二)發證機關出具的法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變更證明;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托管帳戶和股權證持有卡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節 股份證明
第四十六條 股權證明業務是指根據公司及其股東的請求和證明事項,并依據股份資料的真實記載,中心為公司出具的股權托管證明文件。
第五節代理業務
第四十七條 公司委托中心辦理股份權益分派業務時,應向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股東大會關于分紅派息的決議文本;
(二)委托分派申請書;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在分紅、派息前7個工作日內將權益分派方案提交給中心。派息時,公司應在派息日前3個工作日內將派息款劃入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節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條 股權管理信息披露業務是指應公司或其股東請求,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關事項,根據股份資料的真實記載,中心代理公司或其股東對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在股權登記托管基礎上,中心可以根據公司需求提供特色業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登記托管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五十一條 股權登記托管服務品種收費應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業務規則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業務規則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篇四
股權登記托管業務操作細則
第一章 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服務
一、公司股權登記托管手續:
1、公司在股權托管前,先填寫《股權托管申請書》,然后與中心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書》。托管協議書一式二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公司辦理股權登記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資料:
(1)公司股權托管申請書;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含文本資料、磁盤資料);
(3)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經過工商年檢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6)中心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材料如為復印件,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時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中心根據公司提供的登記文件、資料建立股東檔案。
二、股權質押登記辦理手續:
股權質押登記的申請人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應當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股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3、借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
4、出質人須出具董事會同意出質的決議(加蓋董事會公章);
5、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出質人的證券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9、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后,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出具股權質押登記證明。
三、分紅派息辦理手續:
分紅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東派發紅利和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自己權益的過程。分紅派息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報刊上向社會發布分紅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經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的分紅派息方案及全額分紅派息資金,由中心根據托管的股東名冊直接劃入各股東的資金帳戶
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財務報告;
2、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3、公司同意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
4、代理分紅派息協議書;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股本增減辦理手續:
公司股本增減,包括增發、送配、回購、注銷。由公司持股東大會決議和批準公司設立部門批準股本增減的文件等材料到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新增股權的登記手續應提交的文件:
1、新增股權登記托管申請書;
2、公司同意增發新股或配股的決議;
3、增發新股、配股的批準文件(指股份公司);
4、增發新股或配股方案;
5、新增股東名冊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6、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增資擴股登記托管協議書或代理股權配股協議書;
8、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增資變更以工商信息查詢單為依據辦理。
五、股權非交易性過戶手續:
股權非交易性過戶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因繼承、贈與、財產分割、行政劃撥、司法判決等原因而發生的股權變更。
(一)國有股權辦理財產分割、行政劃撥、司法判決等非交易過戶,雙方須提供下列文件:
1、雙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2、經辦人身份證和法人授權委托書;
3、交易雙方的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股東大會決議;
4、證明司法判決的有效法律文憑件;
5、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股東辦理繼承、贈與、財產分割、司法判決等非交易過戶,當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原則上由本人親自辦理);
2、能夠表達當事人繼承、贈與、財產分割、司法判決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心對當事人雙方提供的上述文件進行確認后,分別予以辦理非交易過戶手續。
六、股東賬戶查詢、掛失、補辦、變更、修改、銷戶手續:
應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東(除賬戶掛失和補辦外,均須提供股東賬戶卡原件,掛失和補辦需本
人)
1、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3、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股東賬戶卡原件;
(二)自然人股東(除帳戶掛失和補辦外,均須提供股東賬戶卡原件,掛失和補辦需本人)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股東賬戶卡原件;
八、相關人員要求查詢、凍結、解凍股權手續:
應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機構
1、法人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人機構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3、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自然人
1、身份證原件
2、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三)執法機構
1、相關執法機構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2、相關執法機構執行人員的工作證明
3、相關執法機構執行人員的身份證明;
4、依法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九、出具股權證明手續:
應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東
1、法人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人機構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3、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法人股東賬戶卡;
(二)自然人股東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股東賬戶卡;
浙江股權托管服務有限公司篇五
安徽省產權交易中心股權托管業務規則(試行)
2006年8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徽省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產交中心)是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省工商局核準、安徽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為企業股權托管、轉讓提供服務平臺的交易機構。
第二條 為加強企業股權規范管理,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股權有序流轉,根據證監會[2001]5號文、新《公司法》139條、省政府及省國資委的有關規定,省產交中心特制定股權托管業務規則。
第三條 股權登記托管是指省產交中心作為具有普遍社會公信力的獨立主體,經安徽省政府批準,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委托,依法從事股權登記和股份管理的工作。
第四條 省產交中心開辦的股權托管業務范圍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辦理股權托管的其他股權,具體包括國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工會及職工持股會持股。
第五條 省產交中心開辦的股權托管業務包括股權登記和股份管理兩類業務。
(一)股權登記業務:包括股權初始登記、股權變更登記、股權注銷登記、股權質押登記等。
(二)股份管理業務:包括股權證持有卡掛失、托管帳戶掛失、股份查詢、股東資料變更、股份證明、代理股權權益分派、股權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六條 申請股權托管的公司應認同本業務規則,并確認省產交中心托管的股東名冊是公司股權狀況的最直接證明。公司自備的股東名冊應與省產交中心托管的股東名冊一致。
第七條 在辦理股權托管業務時,公司及其股東應保證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條 經公司認可,省產交中心可以對外辦理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詢業務。
第九條 申請股權托管的公司須與省產交中心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書》。
第二章 股權登記業務
第一節 股權初始登記
股權初始登記是指公司股東的股權在省產交中心的首次登記。股權初始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股東基本情況、取得股權日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注冊號碼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號碼等。
第十條 辦理股權初始登記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應向省產交中心提出股權登記申請、簽訂《股權登記協議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股權托管申請書》及《股權托管明細表》;
(二)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公司設立的批準文件;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關于股款交納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經工商登記部門核準并蓋章的公司章程;
(六)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九)含國有股權的公司應出具國資監管機構核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十)法律意見書;
(十一)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十二)辦理公司股本增、減手續的還應提供批準公司設立部門的批準股本增、減的文件;
(十三)公司最新的股權證;
(十四)省產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公司提交的《股權托管明細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股東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號碼、股東住址、持股數量、股權性質、所占比例。公司應對上述文件、資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股權初始登記采用電腦集中存儲登記的形式辦理。省產交中心在完成電腦集中存儲登記后,向公司出具電腦打印的《股東登記托管名冊》,并向公司的股東統一出具托管帳戶和股權證持有卡。
第十三條 股東名冊記載下列內容:
(一)托管帳戶;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號碼;
(四)股東住址;
(五)持股數量;
(六)股權性質;
(七)托管機構蓋章。
第十四條 托管帳戶記載下列內容:
(一)托管帳戶號;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四)開戶日期;
(五)托管機構蓋章;
(六)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 股權證持有卡記載下列內容:
(一)股票全稱;
(二)股票簡稱;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托管帳戶號;
(五)股份數額;
(六)股權性質;
(七)托管日期;
(八)托管機構蓋章;
(九)注意事項。第二節 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股權變更登記:包括交易過戶登記和非交易過戶登記。
交易過戶登記業務:包括股權轉讓變更登記、股權臵換變更登記、股權增、減變更登記和債權轉股權變更登記。
非交易過戶登記業務:包括贈與股權變更登記、離婚分割股權變更登記、遺產繼承變更登記和司法機關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公司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讓方和受讓方共同出具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產權轉讓合同,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必須經省產交中心鑒證;(三)出讓方的《股權證》或出資額證明書(以下統稱股權證明);(四)含國有股權的公司應出具國資監管機構核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五)同意股權轉讓的有關文件;(六)授權委托書;
(七)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股權臵換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之間,各方股東將各自的股權基于一定的對價進行相互交換從而取得對方的股權。股權臵換變更登記按轉讓變更登記手續辦理。
第十九條 股權增、減變更登記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對其股本增、減資后股權變動的登記。辦理股權增、減變更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出具的增、減資決議或有關批準文件;(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或產權轉讓合同;(四)含國有股權的公司應出具國資監管機構核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五)股東名冊和股權證明;(六)授權委托書;
(七)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 債權轉股權登記是基于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并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的行為而進行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債權轉股權包括股權產生和債權消滅兩個法律過程。債權轉股權登記按股權增、減變更登記手續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贈與股權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股權贈與協議書或有關文件;(三)贈與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四)贈與方的股權證明;(五)授權委托書;
(六)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辦理離婚分割股權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離婚證書或法院相關的調解書、判決書;(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四)原股東的股權證明;(五)雙方身份證明;(六)授權委托書;
(七)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辦理遺產繼承股權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書》;(二)遺產繼承的證明文件;(三)被繼承人的股權證明;(四)授權委托書;
(五)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辦理司法機關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時,執行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二)法院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三)執行人員的工作證;(四)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省產交中心受理股權變更登記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應出具《股權變更登記證明》和變更后的《股權證》。公司憑中心出具的《股權變更登記證明》到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節 股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股權注銷登記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公司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二)公司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解散的;
(三)公司破產終結。
第二十七條 公司辦理股權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司股權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關于股權注銷的決議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關破產終結裁定書;
(四)全體股東的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節 股權質押登記
第二十八條 股權質押登記是指公司的股東按照擔保法規定,將其所持有的該股權作為債權擔保而在省產交中心辦理質押擔保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股權持有人辦理股權質押業務,其出質股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應在省產交中心辦理股權托管手續。
第三十條 辦理股權質押的申請人分別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向省產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出質人《股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2、出質人股權《質押登記聲明書》;
3、借款合同;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6、出質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出質人的股權托管憑證及股東帳戶原件;
8、出質人出質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須有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放棄優先認購股權的承諾書。
9、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權質押登記后,省產交中心應對設定質押的股權予以凍結,并在原股權證明上注明質押的股權數量和期限。
第三十二條 省產交中心向出質人和質權人出具股權質押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質押期滿,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資金清償問題上無異議的,在質押股權期滿十日內,持股權質押登記證到省產交中心辦理終結手續。
第三十四條 質押期滿,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資金清償問題上有異議的,質押期滿十日內,雙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后,省產交中心協助雙方按新協議處臵質押股權。雙方協商無效時,中心根據質權人的要求,按《股權質押登記聲明書》中出質人的承諾,將出質人所持股權,劃轉至質權人名下。
第三十五條 質權人有權處臵省產交中心劃轉的股權,省產交中心協助質權人辦理工商股權過戶手續。
第三十六條 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間屆滿而質權人尚未實現債權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提前辦理擔保期間的延期手續。質權人實現債權或協商解除股權質押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三章 股權管理業務
第三十七條 股權證持有卡丟失后,個人股東應持本人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掛失申請表在省產交中心辦理掛失凍結手續。個人股東憑省產交中心打印的凍結單,到報紙上刊登股權證持有卡遺失作廢聲明。聲明見報后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股東持有關報紙到省產交中心辦理帳戶換號及補辦股權證持有卡手續。
第三十八條 法人股東辦理股權證持有卡掛失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股權證持有卡掛失申請;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法人單位填寫掛失申請表在省產交中心辦理掛失凍結手續。法人單位憑中心打印的凍結單,到報紙上刊登股權證持有卡遺失作廢聲明。聲明見報后十五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法人單位持相關報紙到省產交中心辦理帳戶換號及補辦股權證持有卡手續。
第三十九條 托管帳戶丟失后,個人股東應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掛失申請表在省產交中心辦理掛失手續。如委托他人辦理時,還需出具經公證授權的代理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條 法人股東辦理托管帳戶掛失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托管帳戶掛失申請;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一條 個人股東查詢應持本人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查詢申請表在本中心辦理查詢手續。對已死亡的投資者的家屬查詢該股東資料的,應當核驗該股東死亡證明、托管帳戶;查詢人與該股東法律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戶口簿、結婚證;查詢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二條 法人股東查詢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查詢申請;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 個人股東資料變更應持本人新的身份證、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個人資料變更證明,填寫股東資料變更申請表,在省產交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如委托他人辦理時,還需出具經公證授權的代理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四條 法人股東辦理資料變更應向省產交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人單位出具股東資料變更申請;
(二)發證機關出具的法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變更證明;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五條 股份證明業務是指根據公司及其股東的請求和證明事項,并依據股份資料的真實記載,省產交中心依法為公司出具股權托管證明,為股東出具股權證持有卡。
第四十六條 公司委托省產交中心辦理股份權益分派業務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股東大會關于分紅派息的決議文本;
(二)委托分派紅利、紅股申請書;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在分紅、派息前7個工作日內將權益分派方案提交給省產交中心。派息時,公司應在派息日前3個工作日內將派息款劃入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四十八條 股權管理信息披露業務是指應公司或其股東請求,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關事項,根據股份資料的真實記載,省產交中心依法代理公司或其股東對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在股權登記托管基礎上,省產交中心可以根據公司需求依法開辦新的登記品種,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第五十條 股權托管的收費由省產交中心與公司根據省物價局的有關文件在《股權托管協議書》中確定。
第五十一條 本業務規則由省產交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業務規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