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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綠色食品標志申請的許可條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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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綠色食品標志申請的許可條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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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標志申請的許可條件篇一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許可續展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續展工作,依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續展是指綠色生資企業在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期滿前,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申請、審核和頒證工作,并被許可繼續在其產品上使用綠色生資標志。

第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續展綜合審核和頒證工作。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負責續展申請材料的初審、現場檢查及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續展申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在綠色生資標志商標使用證(以下簡稱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省綠辦提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申請書》和下列材料一式兩份(見附件)。

第五條 省綠辦收到續展申請材料后,組織綠色生資管理員完成初審,并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同時通知企業。

第六條 綠色生資管理員依據綠色生資有關規定進行逐項檢查,并向省綠辦遞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企業檢查表》。省綠辦在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將初審合格的續展申請材料和《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企業檢查表》一并報送協會,同時進行存檔。第七條 協會收到省綠辦提交的初審合格材料和《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企業檢查表》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復審結論為“需補充材料的”,省綠辦需在收到審核意見通知單后5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協會。

第八條 復審合格的,協會組織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續展申請用標產品的評審。

第九條 協會依據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作出續展審核結論,并報協會領導審批。

第十條 審核合格的,企業與協會簽訂《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第十一條 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協會繳納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審核費和管理費后,由協會頒發證書,證書起始時間與上一個周期的終止日期相銜接。

第十二條 初審、現場檢查和綜合審核中任何一項不合格者,本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三條 未按規定時限完成續展的,再行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志時,按初次申請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本程序由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11-1: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肥料類產品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產品《肥料正式登記證》或《肥料臨時登記證》復印件;

(三)產品安全性資料,包括毒理試驗報告、雜質(主要重金屬)限量、衛生指標(大腸桿菌、蛔蟲卵死亡率)。產品中添加微生物成分的應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種類(拉丁種、屬名)及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菌種安全鑒定報告復印件。已獲農業部登記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種可免于提供。

(四)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五)外購肥料原料的,提交購買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

(六)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

(七)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八)田間試驗效果報告復印件;

(九)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十)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一)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十二)系列產品中,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生產全過程(從原料到成品)區分管理制度;

(十三)產品實行委托檢驗的,需提交委托檢驗協議和被委托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2: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農藥類產品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相關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農業部頒發的《農藥登記證》復印件;

(四)原藥的《生產許可證》及《農藥登記證》復印件;

(五)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六)外購原藥和助劑的,提交購買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

(七)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九)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十)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一)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十二)同類不同劑型產品中,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生產全過程(從原料到成品)區分管理制度;

(十三)農業部公告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的田間藥效試驗報告;毒理等試驗報告;農藥殘留試驗報告和環境影響試驗報告復印件。若無,說明理由。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附件11-3: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類產品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復印件;

(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合格證》復印件;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復印件;

(四)處于監測期內的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復印件和該產品的《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效果驗證試驗報告》復印件;

(五)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六)以綠色食品產品或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產 品為原料的,須提交相關證書、采購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產品,須提交具備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地環境質量監測及現狀評價報告和本內的產品檢驗報告、生產操作規程、基地和農戶清單、基地與農戶訂購合同(協議);

(八)產品生產工藝、操作規程、質量管理制度;原料需加工的,也須提供以上材料,若委托加工的,還需提交委托加工協議和管理制度;

(九)產品原料需外購的,提交購買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復合維生素產品要提交標簽原件;進口原料需提交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

(十)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十二)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十三)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四)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十五)系列產品中,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生產全過程(從原料到成品)區分管理制度;

(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4: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食品添加劑類產品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菌種的安全鑒定報告復印件;

(四)復合食品添加劑提交產品配方等相關資料;

(五)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六)以綠色食品產品或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產品為原料的,須提交相關證書、采購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

(七)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產品,須提交具備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地環境質量監測及現狀評價報告和本內的產品檢驗報告、生產操作規程、基地和農戶清單、基地與農戶訂購合同(協議);

(八)外購原料的,提交購買合同及購買發票復印件;

(九)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十一)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十二)產品應用效果試驗報告復印件;

(十三)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四)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十五)系列產品中,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生產全過程(從原料到成品)區分管理制度;

(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1-5: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獸藥類產品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復印件;

(三)《獸藥gmp》證書復印件;

(四)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五)產品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和效果驗證試驗報告復印件(新獸藥提供);

(六)產品執行標準復印件;

(七)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八)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未注冊商標的,說明情況;

(九)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企業管理手冊;

(十一)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二)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綠色食品標志申請的許可條件篇二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綠色食品生產行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質量安全和信譽,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規定技術規范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特定證明商標使用權的安全、優質、營養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國家對綠色食品依法實行標志管理。綠色食品標志作為證明商標依法注冊,受法律保護。綠色食品標志包含“綠色食品”文字、綠色食品標志圖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綠色食品文字圖形組合等四種形式(詳見附圖)。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及其相關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綠色食品標志及其相關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農業部授權,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專家評審、審核發證和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受理、申請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組織、綜合材料初審和證后相關跟蹤檢查工作。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簡稱“地縣工作機構”),根據省級工作機構委托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組織、現場檢查、生產指導和證后日常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綠色食品實行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全程嚴格的安全控制。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技術標準,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組織起草,農業部審批發布。

第七條承擔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的監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定資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核認可后方可承擔相應的抽樣檢測工作。

第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綠色食品,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推廣使用安全優質的農業生產資料。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食品事業發展納入本地區、本行業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將推動綠色食品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在綠色食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第二章 標志使用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二)農藥、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質量控制規范要求;

(三)生產標準化,檔案記錄規范并符合綠色食品質量控制規范要求

(四)產品質量和包裝標識符合綠色食品質量控制規范和標準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單位(統稱“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質;

(二)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宜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內檢員;

(五)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申請產品在市場銷售1周年以上。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產品,申請人可以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資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范;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性材料。

省級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地縣工作機構代為受理申請和承擔申請資料的初審工作。

第十四條省級工作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現場檢查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抽樣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監測機構收到委托抽樣檢測通知后,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自抽樣之日起,產品樣品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規范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按照規定要求發送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第十六條省級工作機構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產品檢測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申請材料的初審(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全套申請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和省級工作機構出具的初審意見進行現場抽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評審;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省級工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專家評審通過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規定審批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獲證產品名錄和相關信息,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規定程序報農業部備案,并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上對外公布。

第十九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證書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獲證單位、產量、產品編號、企業信息編碼、標志使用有效期、審核發證機構等內容。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分中文和英文兩種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3年。自證書頒發之日起生效,第2和第3年證書實行審核。證書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按照規定要求提出續展申請。

第三章 標志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申請人(簡稱“標志使用人”),應當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載明標志使用的相關事項。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應當符合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規范要求。

第二十二條標志使用人在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等方面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有相關優惠政策。第二十三條標志使用人在使用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質量控制規范和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自覺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和產量等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變更證書相關內容。

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影響產品質量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者不再符合綠色食品質量控制規范和標

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停止標志使用,并按照規定程序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建立綠色食品風險防范、質量控制、產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綠色食品跟蹤檢查和標志監察活動。

第二十七條省級工作機構受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委托,負責對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實施審核。審核合格的,由省級工作機構在標志使用證書上加蓋審核合格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和經營性活動。標志使用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終止標志使用權,收回標志使用證書,由農業部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上對外公告。

(一)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有證據證明標志產品不能持續符合綠色食品質量控制規范和標準要求的;

(三)未遵循標志使用合同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標志使用證書的。

第二十九條標志使用人對生產的綠色食品質量和信譽負責。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完善的生產檔案記錄和質量追溯體系,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控制內檢員,對生產過程質量管理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買賣綠色食品標志和標志使用證書。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的行政執法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規定查處。

第三十二條從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申請受理、現場檢查、審核評審和監督檢查的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核費和標志使用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標志使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產品抽樣檢測費和產地環境抽樣檢測費,由承擔抽樣檢測任務的監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向標志使用申請人收取。

第三十四條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文本、現場檢查、抽樣檢測、專家評審、檢查員等培訓注冊等程序性技術規范,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自2011年 4月 1日施行。1993年農業部印發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綠色食品標志申請的許可條件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2年第6號)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13日農業部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韓長賦

2012年7月30日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條 綠色食品標志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后跟蹤檢查工作。

第六條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范,由農業部制定并發布。

第七條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擇優指定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章標志使用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十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范;

(四)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產品及產品原料生產期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對初審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第十六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準予續展的,與標志使用人續簽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公告;不予續展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標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三章標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在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在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優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

(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禁止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許可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商標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省級工作機構審核后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產品不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標志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志使用,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報告。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標志使用人應當健全和實施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對其生產的綠色食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食品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制度,組織對綠色食品及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情況實施檢查。檢查合格的,在標志使用證書上加蓋檢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條 標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收回標志使用證書,并予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標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規定被取消標志使用權的,三年內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志和標志使用證書。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綠色食品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從事綠色食品檢測、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

第三十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綠色食品標志有關收費辦法及標準,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1993年1月11日印發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1993農(綠)字第1號)同時廢止。

綠色食品標志申請的許可條件篇四

綠色食品申報材料清單及審查程序

申報材料清單

申請人向所在 省綠辦提出 認證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兩份,一份 省綠辦留存,一份 報中心 :

1.《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

2.《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

3.保證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4.生產操作規程(種植規程、養殖規程、加工規程)

5.公司對“基地 +農戶”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合同、基地圖、基地和農戶清單、管理制度)

6.產品執行標準

7.產品注冊商標文本(復印件)

8.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9.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對于不同類型的申請企業,依據產品質量控制關鍵點和生產中投入品的使用情況,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礦泉水申請企業,提供衛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

2.對于野生采集的申請企業,提供當地政府為防止過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許可采集管理制度;

3.對于屠宰企業,提供屠宰許可證復印件;

4.從國外引進農作物及蔬菜種子的,提供由國外生產商出具的非轉基因種子證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種衣劑種類和有效成份的證明材料;

5.提供生產中所用農藥、商品肥、獸藥、消毒劑、漁用藥、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的產品標簽原件;

6.生產中使用商品預混料的,提供預混料產品標簽原件及生產商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使用自產預混料(不對外銷售),且養殖方式為集中飼養的,提供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使用自產預混料(不對外銷售),但養殖管理方式為“公司 +農戶”的,提供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預混料批準文號及審批意見表復印件;

7.外購綠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為一年的購銷合同和有效期為三年的供貨協議,并提供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及批次購買原料發票復印件;

8.企業存在同時生產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藝相同(相近)的同類多系列產品或平行生產(同一產品同時存在綠色食品生產與非綠色食品生產)的,提供從原料基地、收購、加工、包裝、貯運、倉儲、產品標識等環節的區別管理體系;

9.原料(飼料)及輔料(包括添加劑)是綠色食品或達到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

10.預包裝產品,提供產品包裝標簽設計樣。

申請人及申請認證產品條件

1、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必須是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政府和行政機構等不可作為綠色食品的申請人。同時,還要求申請人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技術條件;

(2)生產具備一定規模,具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3)加工企業須生 產經營 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請;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申請人:

a.與中心和省綠辦有經濟或其它利益關系的;

b.可能引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解或不信任的,如批發市場、糧庫等;

c.純屬商業經營的企業(如百貨大樓、超市等)。

2、申請認證產品條件

(1)按國家商標類別劃分的第5、29、30、31、32、33類中的大多數產品均可申請認證;

(2)以“食”或“健”字登記的新開發產品可以申請認證;

(3)經衛生部公告既是藥品也是食品的產品可以申請認證;(4)暫不受理油炸方便面、葉菜類醬菜(鹽漬品)、火腿腸及作用機理不甚清楚的產品(如減肥茶)的申請;

(5)綠色食品拒絕轉基因技術。由轉基因原料生產(飼養)加工的任何產品均不受理。

綠色食品文審要點及評判標準

一、申請認證材料完整性、規范性

1.審查要點:

(1)申請材料缺項;

(2)無申請材料目錄;

(3)未裝訂成冊。

2.評判標準

(1)出現(1)、(2)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2)出現(3)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裝訂。

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封面

1.審查要點:

(1)是否填寫和蓋章;

(2)申請單位全稱是否與公章全稱一致。

2.評判標準:

出現未填寫和蓋章,或全稱不一致,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三、“表 一 生產企業概況” 1.審查要點:

(1)填寫不完整、不規范;未蓋章;填表人未簽字;

(2)“產品名稱”是系列產品名稱或集合名詞;

(3)年銷售量大于實際年生產規模;(4)實際年生產規模單位未換算成“噸”或“ kg”單位;

(5)“原料供應單位情況”欄“年供應量”大于原料單位生產規模。

2、評判標準:

(1)出現(1)、(2)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填寫;

(2)出現(3)、(4)、(5)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四、“表二 農藥、肥料使用情況” 1.審查要點:

(1)此表填寫不完整;缺填表人或種植單位負責人簽字;

(2)此表填寫不規范;填寫單位及公章單位不符合要求;

(3)此表有關農藥使用欄目隨意涂改;

(4)“農藥使用情況”與“主要病蟲害”不符;

(5)使用了無“三證”農藥(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號);

(6)使用了綠色食品禁止使用農藥;

(7)農藥使用量超標;

(8)農藥使用次數超標;

(9)使用了混配有機合成農藥,且表中同時又有單一成份的同種農藥;

(10)末次使用 與收獲時的間隔期小于該農藥的安全間隔期;

(11)由于采摘周期長,無法 判定末次使用 與收獲時的時間間隔;

(12)“劑型規格”填寫不完整,無法計算每次用量(有效成份);

(13)使用的商品肥料無登記號;

(14)只施用了化肥,而沒有施用有機肥;

(15)使用了硝態氮肥或復混(合)肥中含有 硝態氮肥或稀土肥;

(16)使用了氮磷鉀復混(合)肥;

(17)使用了有機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劑;(18)“農藥品種”與“目的”不符,如殺蟲劑在“目的”欄填寫“殺菌”;

(19)混配農藥(肥料)中含有綠色食品禁用成份;

(20)附報材料 中,缺農藥及商品肥料產品標簽。

2.評判標準:

(1)出現(1)、(2)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填寫;

(2)出現(4)、(11)、(12)、(16)、(20)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3)出現(3)、(5)、(6)、(7)、(8)、(9)、(10)、(13)、(14)、(15)、(17)、(18)、(19)任何一種情況,按不通過處理。

五、“表三 畜(禽、水)產品飼養(養殖)情況表” 1.審查要點:

(1)此表填寫不完整;缺填表人簽字;

(2)此表填寫不規范;填寫單位及公章單位不符合要求;

(3)此表中有關飼料成份名稱、比例及藥劑使用情況欄目隨意涂改;

(4)飼養規模小于申請認證產品規模;

(5)飼料成份不全,比例相加不到 100 % ;或飼料成份不明確;飼料量不足;

(6)飼料成份中存在可能為轉基因的原料(如棉籽殼、進口豆 粕);

(7)反芻動物飼料中使用了以哺乳動物為原料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如骨粉等);(8)飼料中使用了工業合成油脂或畜禽糞便;

(9)飼料中來源于已認定的綠色食品或副產品或通過綠色食品全程質量控制的成分相加不到90 % ;

(10)飼料中添加了無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號的預混料;

(11)預混料中添加了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添加劑(如乙氧基喹啉、人工合成的著色劑、藥物性添加劑等)

(12)飼料添加劑使用量超標;(13)無預混料產品標簽、三年購銷合同(協議)及批次購買發票復印件;

(14)使用藥劑不全,缺少動物常見疾病及防治方法;

(15)使用了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的藥劑;

(16)使用藥劑對象超出了限定范圍;

(17)使用藥劑超出了限定的使用方法;

(18)使用劑量填寫不規范,如“10g/頭”、“3瓶”;

(19)使用劑量超標;

(20)未注明停藥期;

(21)末次使用 與宰殺(擠奶、捕撈)時間間隔小于停藥期;

(22)“使用的藥劑”與“用途”不符,如抗菌劑在“用途” 欄填寫“防治寄生蟲”;

2.評判標準:

(1)出現(1)、(2)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填寫;

(2)出現(4)、(5)、(13)、(14)、(18)、(20)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3)出現(3)、(6)、(7)、(8)、(9)、(10)、(11)、(12)、(15)、(16)、(17)、(19)、(21)、(22)任何一種情況,按不通過處理。

六、“表四 加工產品生產情況” 1.審查要點:

(1)此表填寫不完整;缺填表人簽字或公章;

(2)此表填寫不規范;

(3)“實際年產量”大于原料供應單位“年供給量”;

(4)執行標準不明確;或已發布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仍執行國標或企業標準;

(5)主原料來源不符合加工產品原料有關認證規范要求;(6)無法判定輔料是否達到綠色食品產品標準;

(7)原料年用量與產品“實際年產量”間無損耗率(增長率);

(8)使用了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添加劑;

(9)使用的復合添加劑中,含有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成份;

(10)添加劑使用量超標;

(11)添加劑使用超出了限定范圍;

(12)缺添加劑產品標簽;

(13)添加劑名稱系縮寫,無法判定其有效成份;

(14)使用了綠色食品相應產品標準中“不得檢出”的添加劑,如果脯中添加了合成色素。

2.評判標準:

(1)出現(1)、(2)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填寫;

(2)出現(3)、(4)、(6)、(7)、(12)、(13)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3)出現(5)、(8)、(9)、(10)、(11)、(14)任何一種情況,按不通過處理。

七、生產操作規程(種植、養殖、加工)1.審查要點:

(1)缺生產 操作規程;

(2)規程制定不規范;或缺少內容;沒有可操作性;缺公章;

(3)生產操作規程不是本單位依據當地(或自身)的情況制定,而是國標、行標、地標或技術資料的復印件;

(4)操作規程過于簡單,缺關鍵 技術環節;

(5)操作規程制定沒有體現綠色食品生產特點;

(6)操作規程中投入 品使用 情況不明確,如農藥缺劑型規格,獸藥缺停藥期;(7)操作規程中投入 品使用 品種數小于表二(表

三、表四)中填報的品種數;

(8)生產操作規程中有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農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獸藥、漁用藥、食品添加劑等);

(9)操作規程中投入品使用量超標;

(10)操作規程中投入 品末次 使用與收獲(屠宰、捕撈)時間間隔小于安全間隔期(停藥期、休藥期);

(11)加工工藝不符合綠色食品相關標準的要求;

(12)缺投入 品產品標簽(原件);

(13)植物(動物)品種或投入 品品種 為轉基因產品;

(14)植物(動物)品種從國外進口。

2.評判標準:

(1)出現(1)、(2)、(3)、(4)、(5)、(6)、(7)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制定操作規程;

(2)出現(12)、(14)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3)出現(8)、(9)、(10)任何一種情況,檢查員現場檢查,確認當年生產實際使用情況,如實際使用情況符合要求,要求企業重新制定操作規程;

(4)出現(11)、(13)任何一種情況,按不通過處理。

八、質量控制體系 1.審查要點:

(1)無質量控制體系;

(2)質量控制體系不完整;缺農戶清單; 缺基地圖 ;缺組織機構圖;缺管理制度; 缺公司 與基地(農戶)合同(協議);

(3)管理制度內容不全面; 缺生產 中投入品管理;缺技術指導制度; 缺監督 管理制度;

(4)公司與基地(農戶)合同(協議)無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 3年;

(5)基地圖編制不規范;(6)基地(農戶)名單提供的種植面積(養殖規模)大于申請認證產品的規模;

(7)基地(農戶)名單提供的種植面積(養殖規模)小于申請認證產品規模的規模;

(8)公司委托第三方技術部門進行基地管理,缺少技術部門對基地管理制度;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無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 3年;

(9)基地管理制度或合同(協議)中有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10)基地管理制度中有公司轉讓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現象(如公司本身不銷售認證產品,而是經公司同意(授權),由基地(農戶)自行銷售時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2.評判指標

a出現(1)、(2)、(6)、(7)、(8)中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b出現(3)、(4)、(5)中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制定;

c出現(9)、(10)中任何一種情況,按不通過處理。

九、產品執行標準 1.審查要點

(1)缺產品 執行標準;

(2)已有綠色食品產品標準,仍執行國標、行標、地標 或企標 ;

(3)企標未 備案;

(4)企標備案 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產品名稱與申請認證產品名稱 不 一致;

(5)企標中 產品原料配方與“表四 加工產品情況”不一致;

(6)企標中 有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如食品添加劑等)。

2.評判指標

a出現(1)、(2)中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b出現(3)、(4)中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重新備案; c出現(5)、(6)中任何一種情況,不符合要求,檢查員現場檢查確認,并要求企業糾正。

十、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1.審查要點

(1)無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注冊人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

(3)超過有效期;

(4)超出營業執照范圍。

2.評判標準

出現(1)、(2)、(3)、(4)中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十一、外購原料合同(協議)

1.審查要點

(1)缺原料購銷合同;買方與申請人不一致;賣方與綠色食品證書所有者不一致;

(2)合同中產品名稱與綠色食品證書上產品名稱不一致;

(3)合同訂購量小于申請認證產品所需原料量;

(4)合同訂購量大于申請認證產品所需原料量;

(5)合同訂購量大于原料生產單位所能提供的產量(該產量應為綠色食品證書上核準產量減去已銷售(訂購)量);

(6)無合同有效期;有效期不足 3年;

(7)合同缺公章;公章不清晰;公章全稱與購買雙方名稱不一致;

(8)缺原料生產單位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

(9)原料生產單位綠色食品證書已超過有效期;

(10)合同涂改;

(11)缺批次購買發票復印件。2.評判標準

a出現(1)、(4)、(8)、(11)中任何一種情況,要求企業補充材料;

b出現(2)、(3)、(5)、(6)、(7)、(9)、(10),要求重新落實原料,并簽訂合同。

綠色食品現場檢查程序及要點

第一節 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檢查前的準備

仔細閱讀申請人的申請認證材料,熟悉相關的標準及技術資料,列出檢查提綱和檢查要點,收集申請人有關申請認證產品的相關信息。

二、工作程序

1.首次會議:聽取申請人關于申請認證產品及其產地環境、生產管理等有關情況的介紹,檢查員質疑,商定具體檢查日程安排;

2.實地檢查:確定檢查的基地數和地塊數,隨機進行實地檢查;

3.隨機訪問:確定訪問農戶數,隨機訪問農戶和有關技術人員,了解產品生產及管理情況的第一手資料;

4.查閱文件、記錄:通過查閱文件,了解申請認證企業全程質量控制措施 及確保 綠色食品產品質量的能力;通過查閱記錄,核實申請認證企業生產和管理的執行情況及控制的有效性。檢查中,查閱的文件包括基地管理制度、合同(協議)、生產管理制度等;查閱的記錄包括生產及其管理記錄、出入庫記錄、生產資料購買及使用記錄、交售記錄、衛生管理記錄、培訓記錄等;

5.總結會:要求受檢方主要負責人及各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參加。檢查員向受檢方報告現場檢查結果,并就有關情況作說明。在總結會上,受檢方可以對現場檢查的報告進行評論,提出不同意見,進行解釋和說明。對有爭議的事實,必要時可進行核實,以確保現場檢查結果實事求是,評估結論恰如其分。檢查員應明確檢查結論,提出建議或整改意見。

6.對上述每個程序進行拍照,并附于檢查評估報告中。

三、基地數、地塊數和農戶數的確定

對于“公司 +基地+農戶”的申請企業,檢查員采用 ×0.8取整的方法(n代表樣本數),隨機確定實地檢查基地數、地塊數及隨機訪問農戶數。如:假設某申請企業申請認證的大豆基地分布于 10個基地,每個基地有40個地塊和20戶農戶。

檢查基地數確定: ×0.8=2.53,取整為 2,即隨機抽取2個基地進行實地檢查。

檢查地塊數確定:基地所對應的地塊數開平方乘以 0.8,取整。即 ×0.8=5.01,取整為 5,即隨機抽取5個地塊進行實地檢查。

訪問農戶數確定:基地對應農戶數開平方乘以 0.8,取整。即 ×0.8=3.58,取整為 3,即隨機抽取3戶農戶進行訪問。

四、現場檢查要求

1.申請人要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做好人員安排,檢查期間,生產負責人、有關技術人員、會計、庫管人員要在崗,有關記錄檔案隨時備查閱。

2.檢查員應攜帶《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和《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手冊》。工作中應保持嚴謹、科學、謙遜的態度,仔細傾聽申請人的講述,與申請人平等交流。

3.檢查員要在檢查和談話中收集信息,作好記錄和必要資料的收集,并進行拍照和實物取證。

4.對于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員在現場記錄中及時記載,同時由申請企業陪同人員簽名,對記載的“事實”加以確認。

5.現場檢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節 首次會議

一、首次會議要求

要求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各生產部門(如原料科、生產科、市場科等)負責人到場簽字,參加會議。

二、申請人介紹情況

1.企業基本概況

組建時間、性質,產品種類、產量、產值,技術力量和技術依托,經營狀況等;

2.申請綠色食品認證的原因

3.綠色食品生產的規劃

4.申請認證產品的概況(1)產品名稱(商品名,與企標、標簽相符),實際年生產量和申請認證產量;

(2)產品(或主原料)生產組織形式(自產,基地+農戶,合同定購);

(3)產地面積(種植地,輪作地)、產地名稱和種植面積,地塊分布;

(4)生產和管理制度。

5.產地周圍的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

6.為保證產品達到綠色食品標準的措施

(1)產地環境條件的改善和保持;

(2)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進;

(3)生產技術的改進(病、蟲、草、鼠防治,疫病防治,添加劑的使用等);

(4)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區別管理體系;

(5)質量追蹤體系的建立。

三、提供有關資料和記錄

1.產地地塊分布圖,申請人及產地負責人和農戶(包括技術負責人)清單,組織機構圖,基地管理制度等文件。

2.與產品質量相關的記錄資料:生產及其管理記錄,原料及成品出入庫記錄、購買生產資料及使用記錄、交售記錄、衛生管理記錄、培訓記錄等。

四、檢查員根據認證產品關鍵控制點和所收集資料提出問題

1.核定認證產品的名稱、生產規模(面積、產量);

2.產地周邊污染源和潛在污染源分布和治理情況;

3.歷史上施肥、灌溉、土壤利用變遷,病蟲害(疫病)的發生和防治;

4.申請材料以及與申請認證產品相關的疑問;

5.根據檢查需要,由檢查員提出并與企業商定實地檢查安排。

第三節 現場檢查項目及評估報告 檢查員現場檢查項目及評估報告中 表

一、表

二、表三、表

四、表五(可下載)所規定的項目逐項進行檢查,并當場填寫檢查結果。填寫時,要求按照現場檢查所發現的“事實”進行描述,并舉證;由檢查員自己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可打印,不可他人代填;現場檢查完成后,要求申請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簽字,對 本檢查 評估報告所描述的內容加以確認。

第四節 產品抽樣

一、時間

現場檢查合格,可以抽到 適抽產品 的,當時進行抽樣; 無適抽產品 的,檢查員與申請人當場確定抽樣計劃。

二、抽樣方法

依據《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技術規范》執行。

三、填寫樣單

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和國內外貿易的需要,提出規定項目以外 的加測項目。

綠色食品認證程序

為規范綠色食品認證工作,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國內企業均可按本程序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境外企業另行規定。

1.認證申請

1.1 申請人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綠辦)領取《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有關資料,或從中心網站下載。

1.2 申請人填寫并向所在省綠辦遞交《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證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2)生產操作規程(種植規程、養殖規程、加工規程)

(3)公司對“基地+農戶”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合同、基地圖、基地和農戶清單、管理制度)

(4)產品執行標準

(5)產品注冊商標文本(復印件)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過體系認證的,附證書復印件)2.受理及文審

2.1 省綠辦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進行登記、編號,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認證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向申請人發出《文審意見通知單》,同時抄送中心認證處。

2.2 申請認證材料不齊全的,要求申請人收到《文審意見通知單》后10個工作日提交補充材料。

2.3申請認證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長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2.4 申請認證材料合格的,執行第3條。

3.現場檢查、產品抽樣

3.1省綠辦應在《文審意見通知單》中明確現場檢查計劃,并在計劃得到申請人確認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

3.2檢查員根據《綠色食品 檢查員工作手冊》(試行)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試行)中規定的有關項目進行逐項檢查。每位檢查員單獨填寫現場檢查表和檢查意見。現場檢查和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工作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綠辦遞交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和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及有關調查資料。

3.3現場檢查合格,可以安排產品抽樣。凡申請人提供了近一年內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并經檢查員確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檢測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免產品抽樣檢測。

3.4 現場檢查合格,需要抽樣檢測的產品安排產品抽樣:

3.4.1當時可以抽到適抽產品的,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進行產品抽樣,并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同時將抽樣單抄送中心認證處。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等)另行規定。

3.4.2當時無適抽產品的,檢查員與申請人當場確定抽樣計劃,同時將抽樣計劃抄送中心認證處。

3.4.3申請人將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和檢測費寄送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

3.5現場檢查不合格,不安排產品抽樣。

4.環境監測

4.1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由檢查員在現場檢查時同步完成。

4.2經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規定的免測條件,免做環境監測。

4.3 根據《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經調查確認,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省綠辦自收到調查報告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綠色食品定點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環境監測,同時將通知單抄送中心認證處。

4.4定點環境監測機構收到通知單后,4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環境監測情況表》,直接報送中心認證處,同時抄送省綠辦。

5.產品檢測

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檢測費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產品檢測情況表》,報送中心認證處,同時抄送省綠辦。

6.認證審核

6.1省綠辦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和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并將認證申請材料、檢查員現場檢查評估報告、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及《省綠辦綠色食品認證情況表》等材料報送中心認證處。

6.2中心認證處收到省綠辦報送材料、環境監測報告、產品檢測報告及申請人直接寄送的《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基本情況調查表》后,進行登記、編號,在確認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下發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

6.3 中心認證處組織審查人員及有關專家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6.4 審核結論為“有疑問,需現場檢查”的,中心認證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得到申請人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派檢查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

6.5審核結論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補充說明”的,中心認證處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申請人需在20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中心認證處,并抄送省綠辦。

6.6審核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認證處將認證材料、認證審核意見報送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

7.認證評審

7.1 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自收到認證材料、認證處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評審,并做出認證終審結論。

7.2 認證終審結論分為兩種情況:

(1)認證合格

(2)認證不合格

7.3 結論為“認證合格”,執行第 8條。

7.4 結論為“認證不合格”,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在做出終審結論 2個工作日內,將《認證結論通知單》發送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

8.頒證

8.1 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證的有關文件寄送“認證合格”申請人,并抄送省綠辦。申請人在60個工作日內與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8.2 中心主任簽發證書。

綠色食品標志申請的許可條件篇五

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

日期:2014-07-15 11:26 發布單位:認證審核處 作者:

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核準工作。

第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現場檢查工作。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相關工作機構可受省級工作機構委托承擔上述工作。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標志許可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家庭農場等,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和兵團團場等生產單位;

(二)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三)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至少穩定運行一年;

(五)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七)與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或檢測機構不存在利益關系。

第六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涵蓋商品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七條 申請人至少在產品收獲、屠宰或捕撈前三個月,向所在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完成網上在線申報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及《調查表》;

(二)資質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質量控制規范;

(四)生產技術規程;

(五)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六)合同、協議,購銷發票,生產、加工記錄;

(七)含有綠色食品標志的包裝標簽或設計樣張(非預包裝食品不必提供);

(八)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請審查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執行第九條;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申請產品類別,組織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在材料審查合格后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檢查(受作物生長期影響可適當延后)。

現場檢查前,應提前告知申請人并向其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通知書》,明確現場檢查計劃。

現場檢查工作應在產品及產品原料生產期內實施。

第十條 現場檢查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根據現場檢查計劃做好安排。檢查期間,要求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內檢員或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在崗,開放場所設施設備,備好文件記錄等資料。

(二)檢查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收集好相關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圖片等信息記錄。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程序

(一)召開首次會議:由檢查組長主持,明確檢查目的、內容和要求,申請人主要負責人、綠色食品生產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內檢員等參加。

(二)實地檢查:檢查組應當對申請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包裝貯運、環境保護等環節逐一進行嚴格檢查。

(三)查閱文件、記錄:核實申請人全程質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質量控制規范、生產技術規程、合同、協議、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記錄等。

(四)隨機訪問:在查閱資料及實地檢查過程中隨機訪問生產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收集第一手資料。

(五)召開總結會:檢查組與申請人溝通現場檢查情況并交換現場檢查意見。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完成后,檢查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省級工作機構依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現場檢查合格的,執行第十三條;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請。

第十三條 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

(一)申請人按照《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委托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產品進行檢測和評價。

(二)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分別依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1054)和《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ny/t 896)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環境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產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三)申請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內綠色食品檢測機構或國家級、部級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質量監測報告》,且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檢測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可免做環境檢測。

經檢查組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1054)中免測條件的,省級工作機構可做出免做環境檢測的決定。

第十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完備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

(一)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需要現場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檢查組再次進行檢查核實;

(三)審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會,并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中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申請人。同意頒證的,進入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頒發程序;不同意頒證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續展申請審查

第十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續展申請,同時完成網上在線申報。

第十八條 標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未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十九條 標志使用人應當向所在省級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七條第(一)、(二)、(五)、(六)、(七)款規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標周期綠色食品原料使用憑證;

(三)上一用標周期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

(四)《產品檢驗報告》(標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標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檢報告,經確認符合相關要求的,省級工作機構可做出該產品免做產品檢測的決定);

(五)《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地環境未發生改變的,申請人可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可視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做環境檢測和評價的決定)。

第二十條 省級工作機構收到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檢查和續展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二十五個工作日前將續展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逾期未能報送中心的,不予續展。

第二十一條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完備的續展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準予續展,同意頒證;不合格的,不予續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條省級工作機構承擔續展書面審查工作的,按《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核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內進行續展檢查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中心確認,續展檢查應在有效期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五章 境外申請審查

第二十四條注冊地址在境外的申請人,應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注冊地址在境內,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場所在境外的申請人,可向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境外檢查合同》,直接委派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組織環境調查和產品抽樣。

環境由國際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提供背景值,產品由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七條初審及后續工作由中心負責。

第六章 申訴處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如對受理、現場檢查、初審、審查等意見結果或頒證決定有異議,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申訴的受理、調查和處置

(一)中心成立申訴處理工作組,負責申訴的受理;

(二)申訴處理工作組負責對申訴進行調查、取證及核實。調查方式可包括召集會議、聽取雙方陳述、現場調查、調取書面文件等;

(三)申訴處理工作組在調查、取證、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訴方。

申訴方如對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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