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三人合伙公司章程篇一
風險告知: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一、合伙經營項目
二、項目范圍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年______個月。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三、出資比例:
4、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
5、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工資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甲方______元/月:乙方______元/月: 丙方______元/月。
2、利潤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分紅按照合伙人占股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
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風險告知: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對于合伙債務的清償,首先用合伙資產償還,在合伙資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伙人應該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五、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入伙、退伙
1。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③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2。退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②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③其它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七、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終止的事由: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提前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查封或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相關事宜:
① 全體合伙人自行或邀請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財務清算:
② 財務清算后如有盈余或虧損,則按本協議所列比例進行分配或承擔。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九、其他
1。甲、乙、丙三方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內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信息。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風險告知: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在約定管轄時還注意,約定了法院管轄就不能在約定仲裁管轄,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十一、合同生效及補充
1。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丙方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伙合同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 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 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 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三人合伙公司章程篇二
乙方: , 身份證號碼:
丙方: ,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1、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購買客運長安車,總投資為154395元(大寫:壹拾伍萬肆千叁百玖拾五元);甲出資51465元(大寫:伍萬壹千肆百陸拾伍元);乙出資51465元(大寫:伍萬壹千肆百陸拾伍元);丙出資51465元(大寫:伍萬壹千肆百陸拾伍元),各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三方按上述產權分割比例在日后中經營獲得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即各三分之一)分配。
2、 三方約定以甲方丈夫(江華強)名義為合伙車輛辦理產權登記,并聘請江華強為駕駛員,但合伙車輛在本協議生效期間始終屬于甲乙丙三方按份額共有。
3、 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4、 合伙車輛由三方共同經營,日常維護保養運營費用在經營收益內優先支付。
5、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1)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2)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3)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6、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7、 本協議一式3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丙方: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三人合伙公司章程篇三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總則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______萬元,實收資本___________萬元。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證件號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三位創始股東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出資完畢。三位創始股東應于公司變更登記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
第九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_____%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執行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自注冊成立三年之后,股東之間可以根據當時的股權市值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資金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資金股權,應當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在六個月內購買該轉讓的資金股權;六個月之內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資金股權,根據當時的股權市值,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七條 公司自注冊成立五年之內技術資源股權僅具備股權分紅的權利,不具備股權變現的權利;公司成立五年之后、同時公司連續三年盈利的情況下,技術資源股權有權每年變現20%。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可以增加技術資源股權所占比例,以激勵后期加盟公司的專業技術人才,技術資源股權的分配方式由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的股東討論通過,技術資源股權所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最多不超過15%。
第二十九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年終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股權所占比例分取紅利。每年的分紅方案由股東會投票決定。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達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四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總監、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四條 執行董事、創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商業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上述行為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所占股權中20%以上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開公司時需要向公司繳納離職所得資金、股權變現資金總額的30%做為第四十六條 行為約束的保證金,保證金保留期限為2年,離職2年后若無第四十七條 所述之行為,可以全額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 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 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 、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三位創始股東各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