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 )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 )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自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擴展知識
主流的民事主體判斷標準認為,民事主體的本質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的存在;二是國家法律的確認。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民事主體存在的決定性因素;國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條件。
在商品交換中逐漸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產生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而在商品交換和其他民事活動中,享有充分的財產自主權是民事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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