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 )。
A.《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B.《海牙鴉片公約》
C.《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D.《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 )。
A.《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B.《海牙鴉片公約》
C.《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D.《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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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禁止鴉片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1912年1月,由中國、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國家在海牙召開禁毒國際會議,簽訂了該禁毒公約。公約的要點是締約國應當制定法律管制“生鴉片”的生產、銷售和進口;逐漸禁止“熟鴉片”的制造、販賣和吸食。”
擴展知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于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后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意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
美國、中國、荷蘭、洪都拉斯和挪威于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后,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其修訂版于1925年2月15日簽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該公約引入了一個統計控制系統,由國際聯盟的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監管。在中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埃及建議一種經過干燥的印度大麻(hashish)也被加入到公約之內。另一個子委員會還提出下列文本:對印度大麻及其制成品只能被許可用于醫療和科學用途。然而,從雌性cannabissativaL的頂部提取的樹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為基礎的制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被用于非醫療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們應該像其他的毒品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生產、銷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國家反對這樣的說法,它們以社會、宗教的習俗和野外大麻種植過于廣泛為由,稱以上說法很難執行。因此,該規定最終沒有進入公約中。一個妥協條款: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國家,而進口國也許出具許可進口的文書,并申明進口貨物“是出于醫療或科學目的”,并要求締約國“對進口的動機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國際大麻運輸,尤其是以樹脂的形式”。但公約也為各國留下足夠自由以允許生產、國內交易和用于娛樂用途的大麻使用。
該公約被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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