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與朋友吃宵夜、喝啤酒,并在夜總會玩時服用一粒搖頭丸。后來,彭某的室友阮某將其送回出租房內。抵達出租房后,彭某服用的搖頭丸藥性發作,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阮某因左胸部被單刃銳器刺中導致肝臟破裂大出血死亡。當日21時許,彭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據彭某供認,以前曾吸食過搖頭丸七、八次,吸食后也產生過類似的幻想。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將對彭某做出何種處理?
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與朋友吃宵夜、喝啤酒,并在夜總會玩時服用一粒搖頭丸。后來,彭某的室友阮某將其送回出租房內。抵達出租房后,彭某服用的搖頭丸藥性發作,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阮某因左胸部被單刃銳器刺中導致肝臟破裂大出血死亡。當日21時許,彭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據彭某供認,以前曾吸食過搖頭丸七、八次,吸食后也產生過類似的幻想。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將對彭某做出何種處理?
【審題要點】
審題點1:“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與朋友吃宵夜、喝啤酒,并在夜總會玩時服用一粒搖頭丸。后來,彭某的室友阮某將其送回出租房內。抵達出租房后,彭某服用的搖頭丸藥性發作,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彭某在吸食搖頭丸后持刀捅人,并造成了死亡的結果。從客觀行為上來看,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是,由于是在搖頭丸藥性發作的情況下做出的舉動,是否是刑法規定的排除刑事責任的合理因素值得思考。
審題點2:“經法醫鑒定,阮某因左胸部被單刃銳器刺中導致肝臟破裂大出血死亡。當日21時許,彭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據彭某供認,以前曾吸食過搖頭丸七、八次,吸食后也產生過類似的幻想。”
根據彭某的供認可知,之前曾經吸食過搖頭丸,而且也產生過類似的幻想。這說明,彭某非常清楚本次吸食搖頭丸后會發生怎樣的后果。因此,吸食搖頭丸后殺人的行為屬于原因自由行為,不屬于排除刑事責任的合理因素。
【示范答題】
作為法官,我會判決彭某故意殺人罪,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彭某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根據案情顯示,彭某曾多次服食搖頭丸,并出現過服藥后的幻想癥狀。案發當晚,彭某自己作為一個具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會產生短暫神志異常的情況下,仍然自愿服食搖頭丸,最終導致神志異常,并在此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彭某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
第二,彭某實施了殺人行為且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在本案中,彭某持刀捅刺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某的胸部,在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違法行為。經法醫鑒定,阮某系左胸部被單刃銳器刺中導致肝臟破裂大出血死亡,故而可以肯定阮某的死亡原因和彭某捅刺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第三,彭某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我國《刑法》關于特殊人群喪失或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具有明確規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服用搖頭丸并不屬于喪失或減輕責任能力的情形,且在本案中,根據彭某的供認,以前曾吸食過搖頭丸七、八次,吸食后也產生過類似的幻想,說明彭某清楚地認識到服用搖頭丸可能產生并有高度蓋然性的后果,彭某自愿吸毒使其陷于神志異常狀態的行為,屬于原因自由行為,對其刑事責任能力不產生影響。
綜上,彭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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