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勞動者權益:理解勞動行政部門在欠薪與解雇補償執行中的角色與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法規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或者在解雇員工時未能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欠款。
一、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若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或根據國家相應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抑或是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未能按照相關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此種情況將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施以強制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所欠的勞動報酬、加班費以及經濟補償等款項;若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則應支付給勞動者與之之間的差異部分;逾期仍未支付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將會勒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作為懲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賠償金請求事項有哪些
關于拖欠員工薪資之賠償事宜的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首先,若用人單位未能依照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或是國家有關規定,準時、全額地支付給員工應得的勞動報酬,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勒令整改要求其限期內履行義務,并在該期限過后,對于那些依然無法兌現支付的款項,需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間的標準,額外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全額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那么,員工有權單方面解除與用人單位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必須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具體來說,經濟補償的金額將根據員工在用人單位服務的年限來確定,每滿一年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六個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則按照一年來計算;而不足六個月的,則需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此外,如果員工的月工資水平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來執行,同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這里提到的“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合同條款或是相關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薪資待遇以及解雇時所應給予的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行政管理機構將會采取嚴格的措施進行強制執行。這其中包括要求用人單位全額發放拖欠款項(包含但不限于勞動薪酬、加班費用以及經濟補償等)。若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水平低于法定的最低標準,則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差額補充。對于那些逾期仍未支付相關款項的用人單位,他們將面臨著額外的罰款處罰,罰款金額將根據應付款項的50%到100%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