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勞動權益:員工如何應對無故降薪行為并尋求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減少員工的薪資,任何違反勞動合同中關于薪酬約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擅自降低員工工資,這等同于克扣工資,員工有權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或投訴,要求對違規的用人單位進行嚴肅的法律處理。
一、公司單方面降薪合法嗎
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均不得隨意降低員工薪資待遇,否則即屬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企業須嚴格遵守與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薪酬方面的條款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員工應得的勞動報酬。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而擅自違約降薪,將被視為克扣員工工資之舉,員工有權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或投訴,請求其依據相關法規對用人單位予以嚴肅處理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多少
若公司基于單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應遵循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金的核算年限自勞動者開始為該企業工作之日起算。在每滿一年的情況下,需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對于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員工,將視為已服務一年;而對于工作時間未達六個月的員工,則需向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單方面下調薪酬待遇是否合法嚴禁雇主毫無理由地降低員工薪酬水平,任何有違于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薪酬承諾的行為皆屬于非法行徑。未經雙方協商同意而擅自實施降薪行動等同于是一種公然的工資克扣現象,作為員工的您擁有權利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起申訴或者舉報投訴,以求得官方對此類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