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室公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一次有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一些有關于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詳解2023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詳解2023
一、(不定項選擇題)
根據《憲法》和《監督法》的規定,關于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報告,接受監督
B.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委托下級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C.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的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D.依法設立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91題
【正確答案】 ACD
【解析】
《監督法》第14、25、27、38條。
二、(不定項選擇題)
王某雖無替丁頂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給其5萬元酬勞,否則不答應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錢。王某第二天用該款購買100克毒品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機關抓獲。(事實六)
關于事實六的定性,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給付5萬元,故王某不構成詐騙罪
C.王某購買毒品的.數量大,為對方販賣毒品起到了幫助作用,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將毒品藏在家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91題
【正確答案】ABC
【解析】
在丁為逃避刑事責任要王某頂罪,并對給付財物不拒斥的場合,不能認為其被恐嚇,且替人頂罪時獲取報酬雖然違反,但在很多人看來就是一場“交易”,王某向丁索要財物符合‘‘交易慣例”,A項錯誤。在沒有欺騙行為就不會使對方喪失對財物的占有的場合,即便被害人是基于不法原因給付財物,行為人也構成詐騙罪,B項錯誤。在對向犯中,存在立法上只處罰一方的規定,販賣毒品罪即僅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尤其是不處罰為自己吸食而購買毒品的人(立法者意思說),C項錯誤。王某為自己吸食而將毒品藏在自己家中的,其行為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危害極其有限,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不構成犯罪,D項正確。
三、(不定項選擇題)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東戊公司與己公司簽訂了《協議三》,約定戊公司將其對甲公司享有的60%股權低價轉讓給己公司,戊公司承擔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負債。
根據材料④,關于《協議三》中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債權人,對甲公司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B.如未經甲公司債權人同意,對甲公司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惡意串通而無效
D.對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91題
【正確答案】BD
【解析】
A錯誤,因為調解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不能適用于督促程序這一非訟程序。
B正確,因為彗星公司的異議屬于有效的書面異議,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CD選項考查的是督促程序終結后轉為訴訟程序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不同意的才不能轉為訴訟程序,因此D正確,C錯誤。
拓展:考試內容
法考通常分兩次組織進行,一次為客觀題考試,順利通過后可參加后續主觀題考試,其中客觀題考試分試卷一與試卷二,測試科目分別為: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主觀題考試為一卷,主要科目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命題范圍
法考實施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一、(不定項選擇題)
關于實證主義法學和非實證主義法學,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實證主義法學認為,在“實際上是怎樣的法”與“應該是怎樣的法”之間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聯系
B.非實證主義法學在定義法的概念時并不必然排除社會實效性要素和權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實證主義法學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學
D.僅根據社會實效性要素,并不能將實證主義法學派、非實證主義法學派和其他法學派(比如社會法學派)在法定義上的觀點區別開來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88題
【正確答案】 C
【解析】
實證主義法學認為,在法與道德之間,在法律命令什么與正義要求什么之間,在“實際上是怎樣的法”與“應該是怎樣的法”之間,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聯系。與此相反,所有的非實證主義理論都主張,在定義法的概念時,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內,即法與道德是相互連結的。故A項正確。
非實證主義法學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法的概念的一個必要的定義要素。這就意味著這類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會實效性要素和權威性制定要素。故B項正確。
據此,可以將非實證主義法學分為兩類: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義要素,以內容的正確性與權威性制定或社會實效性要素同時作為法的概念的定義要素。前者是以傳統的自然法學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之爭的所謂第三條道路的那些法學理論,例如阿列克西。故C項錯誤。
二、(不定項選擇題)
交警對乙車進行切割,試圖將乙救出。此時,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2mg/100ml)與丁各自駕駛摩托車“飆車”經過此路段。(事實三)
關于事實三的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丙、丁均觸犯危險駕駛罪,屬于共同犯罪
B.丙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構成危險駕駛罪
C.丙、丁雖構成共同犯罪,但對丙結合事實四應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對丁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D.丙、丁未能完成預定的飆車行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88題
【正確答案】AD
【解析】
丙和丁以競賽為目的危險駕駛顯然滿足了違反交通法規,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實施統一行為,應該構成危險駕駛罪,屬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確的,B是錯誤的。結合事實四,由于無法查明乙被丙撞擊前是否已死亡,也無法查明乙被丙撞擊前所受創傷是否為致命傷,故不能認定丙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無法認定丙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錯誤的。丙和丁駕駛車輛追逐競駛,并且情節惡劣,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預定的飆車行為為條件,因此D是正確的。綜上,本題選AD。
三、(不定項選擇題)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協議二》,約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萬元債務由丙公司承擔,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曾為該500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的李某對《協議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債權到期。
關于《協議二》中張某的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保證期間為2012年5月起6個月
B.保證期間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2012年5月起算
D.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2012年11月起算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88題
【正確答案】A
【解析】
依《擔保法》第26條,A項正確、B項錯誤。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要看債權人何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從題目中并不知悉,故C項和D項均錯誤。
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 篇2
每日一講1:
(不定項選擇題)
關于憲法效力的說法,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憲法修正案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
B.憲法不適用于定居國外的公民
C.在一定條件下,外國人和法人也能成為某些基本權利的主體
D.憲法作為整體的效力及于該國所有領域
【本題來源】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94題
【正確答案】ACD
選項A正確,憲法修正案即憲法;選項B錯誤,適用屬人管轄;選項D正確。由于憲法本身的復雜性和價值多元性,憲法在不同領域的適用上當然是有所差異的,例如在不同的經濟形態之間、在普通行政區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間當然有所區別。但這種區別絕不是說憲法在某些區域有效力而有些區域沒有效力。憲法是一個整體;任何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著對這個整體的'否定,憲法作為整體的效力是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領域的。
每日一講2:
(不定項選擇題)
王某、張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資180萬元,于20xx年8月成立綠園商貿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張某各出資40萬元,田某、朱某各出資50萬元;就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協議未特別約定。
20xx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自京順公司訂購價值80萬元的節日禮品,準備在春節前轉銷給某單位。但對這一禮品訂購合同的簽訂,朱某提出異議。就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因對合伙企業來說,該合同標的額較大,故田某在簽約前應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異議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簽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王某無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就田某的簽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朱某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題來源】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93題
【正確答案】BD
試題解析:
由于田和朱各出資50萬,對執行沒做約定,是以合伙人的名義購買的節日禮品,普通合伙人要對協議承擔連帶責任。
每日一講3:
(不定項選擇題)
(四)黃某(17周歲,某汽車修理店職工)與吳某(16周歲,高中學生)在餐館就餐時因瑣事與趙某(16周歲,高中學生)發生爭吵,并毆打趙某致其輕傷。檢察院審查后,綜合案件情況,擬對黃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對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關于本案審查起訴的程序,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應當對黃某、吳某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和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B.在訊問黃某、吳某和詢問趙某時,應當分別通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C.應當分別聽取黃某、吳某的辯護人的意見
D.擬對黃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應當聽取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本題來源】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94題
【正確答案】 BCD
選項A錯誤。《檢察院規則》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據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應當”調查。
選項B正確。《檢察院規則》第四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時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選項C正確。《檢察院規則》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據此可知,在對黃某、吳某的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應當分別聽取其的辯護人的意見。
選項D正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一、(不定項選擇題)
中國甲公司從某國乙公司進口一批貨物,委托中國丙銀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乙公司發貨后持單據向丙銀行指定的丁銀行請求付款,銀行審單時發現單據上記載內容和信用證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稱甲公司接受此不符點,丙銀行經與甲公司溝通,證實了該說法,即指示丁銀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發貨物無價值,遂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點,丙銀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B、乙公司行為構成信用證欺詐
C、即使丁銀行已付款,法院仍應裁定丙銀行中止支付
D、丙銀行發現單證存在不符點,有義務聯系甲公司征詢是否接受不符點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95題
【正確答案】B
【解析】
根據UCP600號的規定,在受益人交付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一致(單證一致)、單據與單據之間一致(單單一致)時,銀行須根據信用證兌用的類型履行相應的義務。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或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也可以拒絕承付或議付。因此開證行發現單證不符,可以聯系申請人,并非是有義務聯系申請人是否接受不符點,故D項錯。
這也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放棄這種要求,在單證不符時,授權開證行對外付款。一旦申請人放棄單證相符的要求,或授權付款,申請人即喪失了以單據不符為由拒絕向開證行償付的權利。但是,根據法律關系獨立原則,在單證不符時,即使申請人放棄對單證一致的要求,開證行仍然有權對受益人拒付,A項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認了信用證欺詐例外這一原則。第8條列舉了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形:(1)……(2)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3)……(4)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乙公司的行為明顯符合此條第2項的規定,故B項正確。
《規定》第9條是關于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條件,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上述第8條的情形,并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第10條則規定即使存在信用證欺詐,但由于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經對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將來必須對外付款,這種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原則,不能再通過司法手段干預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行為。
這些例外情形包括:
(1)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2)……(3)……(4)……。題中丁銀行善意付款的行為符合第10條第(1)項的規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故C項錯誤。
二、(不定項選擇題)
(三)
張一、李二、王三因口角與趙四發生斗毆,趙四因傷勢過重死亡。其中張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節輕微未被起訴,李二在一審開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是:
A、張一、李二
B、張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張一父母、王三
D、張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95題
【正確答案】D
【解析】
《刑訴解釋》第143條。刑事被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他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在該案中,張一系未成年人,民事賠償責任由張一本人及其父母承擔。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后,并不能免除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王三雖然情節輕微未被起訴,但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加害人開庭前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他的遺產繼承人承擔。結合該案的具體情況,依法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應當是張一、張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三、(不定項選擇題)
(三)
興源公司與郭某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并書面約定本合同一切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興源公司支付100萬元預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約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將預付款返還,興源公司遂提出返還貨款的仲裁請求,仲裁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并作出裁決,支持該請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決,興源公司申請執行。郭某無力歸還100萬元現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畫提供執行擔保。擔保期滿后郭某仍無力還款,法院在準備執行該批字畫時,朱某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自己才是這些字畫的'所有權人,郭某只是代為保管。
關于仲裁協議的表述,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買賣合同雖已解除,但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興源公司可以據此申請仲裁
B、興源公司返還貨款的請求是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與買賣合同無關,不應據此申請仲裁
C、仲裁協議未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仲裁庭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D、雙方選擇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是涉外仲裁機構,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應當重新選擇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95題
【正確答案】A
【解析】
A選項和B選項考查仲裁條款的獨立性。由于本案中仲裁協議約定“本合同一切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仲裁法》第19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因此盡管本案中主合同已經解除,但仲裁條款依然有效。雖然興源公司返還預付款的請求權可能是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但并不妨礙這一糾紛與合同有關,興源公司可以據此申請仲裁。A正確,B錯誤。
我國《仲裁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簡易程序,因此需要根據各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來確定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有權直接適用簡易程序,C錯誤。
由于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愿合意,因此無論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當事人都可以約定由涉外仲裁委員會仲裁糾紛,D錯誤。
《卷一》(單項選擇題)
關于依法治國,下列哪一認識是錯誤的?
A.依法治國要求構建科學完善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
B.依法治國要求堅持“法律中心主義”,強調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國家中的作用
C.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必須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D.依法治國要求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正確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
【正確答案】 B
【解析】
B項錯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認同“法律萬能”的思 維,依法治國要求實現法律手段與其他社會治理手段和方式的 有機結合,而不是片面地、絕對化地強調“法律 中心主義”。
《卷二》(單項選擇題)
關于公平正義理念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公平正義相吻合
B.公平正義與罪刑相適應原則都要求在法律實施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C.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為做到罪刑相適應,促進公平正義,可由最高法院授權下級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D.公平正義的實現需要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做到罪刑均衡與刑罰個別化,二者并不矛盾
【正確答案】C
【解析】
選項A說法正確。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要求罰當其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與公平正義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選項B說法正確。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就是執法、司法機關在辦案時,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保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選項C說法錯誤。酌定減輕處罰的適用必須是在下級法院判決以后,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而不能在下級法院判決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權下級人民法院適用。
選項D說法正確。公平正義要求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也要參考其他社會規范,同時適當考慮人民群眾的普遍性情感,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卷三》(單項選擇題)
薛某駕車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隊確定薛某負全責。鑒于找不到死者親屬,交警大隊調處后代權利人向薛某預收了6萬元賠償費,商定待找到權利人后再行轉交。因一直未找到權利人,薛某訴請交警大隊返還6萬元。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公平正義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薛某是義務人,但無對應權利人,讓薛某承擔賠償義務,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B.交警大隊未受損失而保有6萬元,形成不當得利,應予退還
C.交警大隊代收6萬元,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與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關系,無須退還
D.如確實未找到權利人,交警大隊代收的6萬元為無主財產,應收歸國庫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核行政法律和明法的公平正義理念的沖突。無主財務不能歸交警大隊所有也不用退還給薛某,應收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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