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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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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4篇)
時間:2022-12-16 14:58:34     小編:zd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一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3、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4、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二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一)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6.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10.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11.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12.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2.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3.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5.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6.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2.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3.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要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645號(全文)

4.20xx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規定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年修正本)

6.20xx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全文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修訂版全文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9.20xx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全文)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叉車使用

第十條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2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叉車作業人員(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五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的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上級、本企業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的預防工作。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工作,生產部主任負責分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生產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常設機構負有管理職責。各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五條 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六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的宣傳、教育、培訓、貫徹的組織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督促、檢查、考核所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事故隱患。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重大隱患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公司生產安全。

第七條 行政主管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文件及應急救援預案工作。

2、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時上報有關負責人。檢查處理情況要填寫詳細記錄。

3、作為公司級的生產安全員,負責對全體生產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新入崗、上崗職工的公司級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4、應當經常性的深入各車間(部室)對生產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上報、處理等事項。

6、負責監督特種設備的年檢、檢修及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7、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建檔及登記、記錄。有權制止、處理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第八條 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全面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在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3、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貫徹執行“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在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崗。

4、組織本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強班組建設,充分發揮各級安全員的作用。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

6、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時,應積極保護好現場;立即向上級報告并負責查明原因。依據“三不放過”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7、組織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8、組織制定本部門執行臨時性任務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9、有權拒絕上級部門或領導的不安全指令;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職工提出獎勵或處分意見。

第九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部門、車間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具體布置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搞好“班組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本班組職工安全生產情況;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器具。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

4、對本班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對新調入和轉崗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5、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并減少損失;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6、對日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培訓等各項工作應做好詳細記錄。

7、有權拒絕、制止、勸阻、批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條部門、車間安全員職責

1、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2、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做好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技術考核工作。

3、負責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4、參加部門、車間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5、經常了解本部門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情況。對不安全因素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6、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負責新調入的職工和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門安全教育、考核、檢查記錄。

8、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十一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本班組人員的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

3、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情況,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匯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合理使用。

5、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班組負責人處理。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堅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消除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生產部作為公司生產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對全公司各部門或人員按章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置生產部經理為公司級安全生產管理員,各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即為部門、車間、班組級生產安全員。

第十五條 建立覆蓋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四、 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消除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級、部門(車間)級、班組級。其任務是: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制止、糾正、處理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 定期檢查。

一、日常性檢查包括:

1、公司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考核內容: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

2、部門、車間級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內容是重點部位、安全標志、操作規程。

3、班組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日一次。內容是班前、班后檢查;職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情況;機器設備運轉情況等。

二、專業性檢查包括:特種設備運行情況;操作人員工作情況。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三、季節性檢查內容:根據季節特點,為保證生產安全的特殊要求進行的檢查。

四、節假日前后檢查內容:停產前、重新生產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檢查包括:隨時抽查、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試產等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生產安全檢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健全檢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條件者(新入公司的從業人員;新調動工種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都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各級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崗和病休超過三個月的人員,必須進行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三條 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電工、叉車駕駛員、電氣焊工、起重工、駕駛員等)必須按《安全生產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行政部進行,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知識以及其他應知應會內容。 第二十五條 部門、車間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車間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生產特點;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班組教育由班組長及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班組生產內容;職工安全生產職責;機械設備的性能、特點及使用、維護方法;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員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領導和安全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加強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意識,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考核:

1、凡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須到生產技術部填寫《安全考核證》,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未經安全技術考核者不得獨立進行操作,否則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檢驗;新增特種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行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查、定期檢修、應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嚴禁帶病運行,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安全檢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非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可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在離開崗位6個月以上時,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對突發事件及其危險性的分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危險性分析包括:特征、觸發條件、事故演變過程、后果等。

2、應急救援預案;針對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潛在危險及產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驟。

第三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發放《施工隱患通知書》,由生產技術部填寫。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解決期限;《通知書》由部門負責人簽收,解決后返回生產技術部。 第三十七條 隱患整改包括下列內容:

1、由于人為因素(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脫崗等)造成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糾正。

2、由于設備設施、線路老化、損壞嚴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3、對于各類隱患的整改,要按國家標準執行,不得增加新的隱患;由于資金問題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4、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班組能整改的不上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門;部門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設備、設施在使用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十九條 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操作壓力及操作溫度使用,不得超壓、超溫和超負荷運行。工作指標變動,必須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

第四十條 壓力容器的管理和監督由工程設備部負責。

1、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維修計劃;

2、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檔案資料的審查、總結。

3、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

4、負責壓力容器安全事故調查、上報,并對事故防范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壓力容器嚴格按國家規定定期檢修,定期試壓探傷和變形測定。一般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等)每半年校對一次。

第四十二條 電器設備、設施的安裝,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合肥市電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三條 電器設備、設施應有良好的接地零保護并定期校驗;周圍要通風良好、整潔、無雜物堆積。

第四十四條 電工安全用具和絕緣用品要齊全、良好,要定期校驗;手持電動工具應有防漏電保護裝置,手持電動工具要集中管理,專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嚴格執行臨時線的使用申請、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經批準的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六條 在易燃易爆和高溫場所安裝電器設備時,必須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條 電器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八條 使用起重吊裝機械,必須按操作規程執行。吊裝前必須檢查安全制動裝置,確保安全可靠;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使用;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嚴禁無計劃作業。

第四十九條生產車間使用電器設備、導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維護管理。第第五十七條 對作業場所的照明、空氣質量、噪音、粉塵濃度等,應定期進行檢測,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對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和特種作業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第九章 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部門必須積極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要保護現場,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五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聽從指揮;各部門應協同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十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登記表并將事故報告書一同送交綜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輕傷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及重傷不超過五天。

第五十五條 一般事故應在兩天內由本部門負責人組織事故分析會,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較大事故應由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對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重大事故應由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受傷職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鑒定有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列為工傷:

1、由受傷職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職工傷亡登記表,按規定時間報主管部門;

2、須有受傷時在場其他職工的證言材料;如當時一人在場,要有班組長的證言材料; 第五十八條 工傷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有爭議的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處理。

第五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與獎勵:

1、對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積極整改,有效制止事故發生的;

2、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效果明顯的;

3、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立功表現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給與處罰:

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

2、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破壞事故現場,瞞報或謊報事故的;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的;

5、根據國家安全有關管理辦法,應進行處理的。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

第七十條 本規定如有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六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五、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按要求啟閉閥門,并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完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清理干凈,不得留有殘液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景,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志,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九、罐區、裝置區要堅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二、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面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準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七

(一) 餐廳廚房安全管理環節

廚房里的不安全因素環節眾多,從菜品的加工到銷售過程中都隱藏著不安全因素。廚房管理者應重視、警示、培養員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重要在以下環節采取預防措施:燙傷、扭傷、跌傷、刀割傷、電器設備造成的事故;防火與滅火。

(二) 餐廳廚房安全管理規定

1. 所有在崗廚師在上崗前對廚房的所有機械設備性能熟練掌握,方可使用。對各種機械設備使用時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

2. 廚師使用的各種刀具嚴格加強管理,嚴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用時應將刀具放在固定位置,不準隨意拿刀嚇唬他人,或用刀具指對他人,收檔后應將刀具放在固定位置存放,廚師不準隨意把刀帶出廚房。

3. 個人的專用刀具,不用時應放在固定位置保管好,不準隨意借給他人使用,嚴禁隨處亂放,否則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刀具持有人負責。

4. 各種設備均由專人負責管理,他人不得隨意亂動,定期檢查廚房的各種設施設備,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 每天收檔后逐一檢查油路、閥門、氣路、燃氣開關,電源插座與開關的安全情況,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報修,嚴禁私自進行處理。

6. 平時禁用濕抹布擦拭電源插頭,嚴禁私自接電源,不準帶故障使用設備,班后要做好電源和門窗的關閉檢查工作。

7. 廚房如發現被盜現象,值班人員或發現人員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上級處理,并及時協助領導了解情況。

8. 掌握廚房和餐廳內消費設備和滅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以及使用方法,每天對電源線路要仔細檢查,發現超負荷用電及電線老化現象要及時報修,并向上級匯報。

9. 一旦發生火災,應迅速撥打火警電話說明期貨位置,部門,設法滅火,根據火情組織引導客人安全疏散。

(三) 廚房防火管理細節

1. 使用酒精爐時不要往正在燃燒的酒精爐內添加酒精,備用的酒精存量不得超過兩天的用量,放在備餐間由專人保管,總備用酒精由倉庫管理部負責保管。

2. 使用液化氣鮑魚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前要檢查輸氣膠管、氣瓶,發現漏氣立即停止使用。開爐時先點火后開啟,點火后才能推入餐廳,使用的小氣瓶要由專人管理。

3. 各廚房廚師開爐前先開風門,然后先點火種后開氣,下班后腰關牢氣閥,熄滅火種。

4. 餐廳營業時間,各出口的門不得上鎖,保持暢通

5. 每季度或半年清洗一次廚房抽油煙機及管罩,廚工清洗廚房時,不要將水噴灑到電插座、電開關處,防止電器短路引起火災。

6. 熱油炸開時,注意控制油溫,防止油鍋著火

(四) 廚房防火檢查細則

1.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 廚房晚班下班前應細致檢查,熄滅火種,關嚴各油、氣閥門、無漏油、漏氣現象。

3. 保持工作環境的清潔,清除工作臺上的各種油污,定期對抽油煙機進行清潔。

4. 嚴禁員工在工作時抽煙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八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 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 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 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九

為了確保施工生產過程中安全管理正常進行,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管理,規范施工,有效控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及制度,我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勞動安全紀律部分: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種及管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罰款150元,發現某班組一次性三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罰班組長200元,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500元;帽殼已壞,不起安全防護作用,每發現一人次,罰班組長50元,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罰款50元;一人連續被罰三次以上,將停工學習,學習后仍然不改正者,開除施工現場;因不戴安全帽而發生了輕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自負。

2、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一經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150元。

3、酒后人員嚴禁作業,如發現酒后作業人員每一人次罰款100元,罰班組長200元,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300元,酒后作業發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負,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將視其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4、高空作業(2m以上)必須穿帶安全帶,如發現未穿帶安全帶高處作業人員每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150元,未穿帶安全帶高處作業發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負,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將視其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5、嚴禁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發現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每一人次罰款50元,因小孩年幼無知而造成個人人身安全事故,責任由監護人自負,因亂動機械設備而造成經濟損失者,由監護人全部負責。

6、嚴禁在易燃易爆處吸煙,一經發現,每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150元;如果由此造成火災或者爆炸等嚴重事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及經濟損失。

7、現場施工人員要服從管理聽從指揮,聽從調配,不服從者罰款200元。

8、施工作業期間,不準穿硬底或帶釘易滑鞋,不準往上往下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違者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150元。

9、進入施工現場人員不準隨地大小便,違者罰款100元。

10、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要求各種施工材料要按類堆碼整齊,做到文明施工、文明管理,否則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200元。

二、臨時用電部分:

1、施工現場線路必須是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如未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罰電工班組長200元每處。

2、閘刀保險絲必須匹配,有一處保險絲用鋁絲、銅絲代用,罰電工班組長50元。

3、總配電箱、閘刀箱不加鎖,下班后不拉閘,無防雨措施,一處每次罰電工班組長50元;

4、開關電閘后,必須關閉電箱,由電工班組負責巡查關閉,公司一經發現未關閉的,一處罰電工班組長50元;

5、電氣設備有按規程作接零保護,接地接零不符合規范要求,罰相應使用班組50元;

6。小型可移動電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其必須正確使用電器插頭,不得在沒有插頭的情況下直接將電線插入插板,一經發現,罰款50元;

7、臨時照明線路高度不符合要求,線路拖地,老化破皮,漏電等發現一處罰款50元。

三、機械設備部分:

1、嚴禁非機械專業操作人員私自開動機械設備,違者罰款200元。

2、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一經發現人員無證操作,罰施工項目經理部500元,并要求其操作人員離開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從事其他非特種作業。

3、電動設備在使用時不用防觸電個人防護用品的,發現一處罰款50元;

4、木工電鋸、平刨帶手套者,每一人次罰款50元。

5、木工電鋸不用防護擋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護指鍵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罰款50元。

6、嚴禁機械工在工作崗位看書、玩手機、干私活,發現在工作崗位看書、玩手機、干私活,每一人次罰款50元,處罰后由班組長或者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對其進行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加倍處罰。

四、基槽及臨邊防護部分:

1、超過二米(含二米)基槽不設防護支護,不設圍擋,每1延長米,扣罰架子工班組長5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100元;

2、在臨邊,臨洞口處未設防護支護的,每一處罰施工項目經理部50元。

五、其它部分:

1、木工支模板,將支撐頂在腳手架上,引起外架變形、傾斜每1沿長米,扣罰木工班組長50元。

2、未經施工管理人員同意,私自將支護、圍擋拆除,每一處扣罰拆除者所在班組長50元。

3、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防護裝置、安全宣傳標牌者,按損壞實物原值加倍罰款,從工資中扣,并罰款50元

4、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向基槽內拋物件,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責任;

5、違反安全規定造成的緊急損失或人員傷亡者,按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承擔其責任及經濟相應損失。

6、外架搭設時,未按規定使用連墻件與建筑物無靠連接的,一經發現,罰架工班組長200元。

7、必須在易燃易爆區域放置滅火工具,如未放置,將對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200元每處。

8、在施工安全通道、臨邊、洞口及其他危險位置等必須懸掛安全警示牌,一經發現未懸掛的,每處罰施工項目經理部100元。

9、嚴禁施工現場工人打架斗毆,違者一經發現罰款500元,并開出施工工地。如果造成民事或者刑事責任的,我公司保留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10、如果發生偷盜行為且偷盜者為現場施工人員(工人及管理人員),則根據被盜物品的價值雙倍罰款,并開出工地,該偷盜者所在班組的班組長罰款1000元。

六、公司安全部提出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后,在整改期限內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業班組,將依照1000元、20xx元、4000元逐次加倍處罰。作業班組無視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拒不執行安全整改措施的,由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上報公司研究處置。

七、上處罰結果,公司相關人員拍照取證并公示照片,班組長簽字后,一律現場現金罰款,拒現金罰款班組,罰單提交至公司財務處雙倍處罰,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八、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十

1、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保證國家和企業的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單位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3、組織制訂并實施駕校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組織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組織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5、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落實事故隱患整改,保護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員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6、組織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

7、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因素、情況和事故時,要果斷正圈理,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態擴。

8、對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報告和處理,負責保護事故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落實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9、負責組織制訂直接作業環節安全措施,并督促檢查落實。

10、建立安全管理網絡,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技術人員,充分安全管理人員的作用。

11、建立值班制度,做到24小時有人管生產管安全。

12、負責動火作業、臨時用電、高空作業等的作業票制度。

1、對駕校內的生產安全負責。

2、及時傳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標,與安全“五同時”。

3、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經營,及時制止違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行為。

4、貫徹執行工藝操作紀律和操作規程,杜絕交通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實現安全生產和安全教學。

5、負責組織生產經營安全檢查和事故預案演練。

1、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駕校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安全部門的領導,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有權直接向安全部門匯報工作。

2、負責制訂、修訂本駕校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措施(附件71),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本駕校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并及時上報并檢查落實。

4、協助本駕校領導做好員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負責安排并檢查班組安全活動,經常組織事故預案學習演練。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十一

一、幼兒園成立安全工作小組,保衛和消防工作專人負責,每學期檢查安全工作消防技術培訓。節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員,并有領導帶班。

二、做好防火、防盜、液化氣等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

三、向全體教職工和幼兒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遵守交通規則。

四、教師要強化工作責任,保證幼兒安全,避免兒童走失、跌傷、碰傷和燙傷等事故發生。

五、教師要嚴把幼兒入園和離園關,嚴防兒童走失,不將幼兒交給陌生人帶走。

六、工作人員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幼兒活動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專人負責。工作時間不串班、不聊天、不會客。

七、遵守《幼兒園教職工職業道德規范》,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幼兒,杜絕因體罰造成的事故發生。

八、門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入園登記制度”,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確保電話暢通。

九、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執行《炊事人員工作職責》,嚴防食物中毒,不買、不做、不吃腐爛變質食品。

十、兒童藥品必須存放安全處,由專人負責管理,教師親自給幼兒服用;消毒用品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得與兒童接觸。

十一、幼兒園的房屋、場地、線路、大型玩具及安全設施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確保安全;班內的電器及易碎物品要加強管理,隨時檢查,確保幼兒安全。

十二、工作人員下班時,關好門窗、水龍頭、電燈、空調、錄音機、要切斷電源,各班組最后離開的人員全面檢查后再鎖門。值班人員要對全園進行一次全面巡視后將教學樓門鎖好。

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門衛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提高防范意識,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串崗。值班時應穿好制服,文明執勤,行為規范,嚴把園門第一關,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園內,確保幼兒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園產安全。

二、嚴格執行來人來訪登記盤查制度。外來人員到我園辦事,原則上在園門口會訪,有工作需要須經行政值班人員電話同意,核實登記后方可進園。來人不履行登記手續,不得放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入園,發現行為異常、攜帶不明物入園、或強行闖入者要力加阻止,并立即報告安全領導組或報警。

三、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幼兒入園時,開小校門,只準由一位家長陪同入園,其余人員不得入內;上午9:00后關鎖好大門,不得讓家長或其他人入內;中途如有家長來接幼兒或辦事,要出示“接送卡”,要仔細詢問事由并作登記方可入園。

四、嚴格執行送貨人員進出盤查制度。經仔細盤查后登記,方可進園。

五、堅守崗位,嚴防幼兒自行走出幼兒園大門。如需暫時離開門衛室,領導同意后關鎖好大門方可離開。

六、離園時間,門衛人員和保安要分工合作,須密切關注幼兒出園情況(是否有家長帶領、情緒是否良好等),嚴防冒領幼兒的事故發生。

七、放學后,及時進行清場,不得讓個別幼兒、家長在園逗留、在園內閑坐聊天,關鎖好大門,巡查班級門窗、電燈、空調、是否關好,夜間時加強辦公室、保管室、財務室的巡視,以防失竊事件發生,確保幼兒園安全。

八、做好門衛值班室和門前的清潔衛生,主動熱情地做好家長接待工作和各類報紙、雜志、信件的收發工作。督促家長遵守安全制度,嚴禁帶寵物入園、園內吸煙、亂扔垃圾等。

九、熟悉110、119、120以及園領導等電話號碼,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

十、休假日,不得放外來人員進園玩耍游樂,完成園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為了加強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1、監控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負責完成好幼兒園賦予的安全監控任務,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對監控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及時進行上報和處理。

2、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準隨意離崗離位,個人需處理事務時,應征得值班領導的同意并在有人頂崗時方可離開。

3、對監控到的盜竊作案嫌疑人,通知園方進行跟蹤,及時抓獲盜竊分子,確保幼兒園的治安穩定。

4、每天對監控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對值班登記本保留存檔。

1、監控人員服從值班領導的領導,認真完成值班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監控人員愛護和管理好監控室的各項裝配和設施,嚴格操作規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

3、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和觀訪者必須經值班領導同意方可進入監控室。

4、不準在監控室聊天、玩耍,不準隨意擺弄機器設備,保持室內的清潔衛生。

5、幼兒園領導及公司領導需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值班人員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并熱情做好接待工作和給予積極配合。

6、監控人員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像的內容。

1、監控人員定期對監控錄像進行翻看,發現有價值案件線索及時另存入u盤保留,并作好標記,為業務部門破案提供有效線索。

2、監控人員對幼兒園的打架及盜竊、交通事故、火災等錄像進行另存入u盤存檔保留,并做好標記。

3、對上級領導要求保留的錄像進行另存入u盤,制作光盤長期存檔保留,并做好標記。

1、監控設備系統發生故障時,做好登記,應及時上報值班領導。

2、保持設備的清潔衛生,堅持每月的系統的維護,確保機器設備的正常運作。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十二

1、主食、副食分庫房存放,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庫房每日清掃,保持庫房及貨柜貨架清潔衛生,經常開窗或機械通風設備通風,保持干燥。

3、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入庫登記,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易壞先用的原則。

4、食品按類別、品種分架,隔墻、離地均在10cm以上整齊擺放,散裝食品及原料儲存容器加蓋密封,同時經常檢查,防止霉變。

5、食品冷藏、冷凍貯藏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6、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冰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志,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食品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7、冷凍(藏)設備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超過1cm)、氣足。

8、經常檢查食品質量,及時發現和處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蠅、防蟑螂工作,安裝符合要求的擋鼠板;不得在倉庫內抽煙。

1、酒店倉庫的倉管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倉物料的規格質量和數量,發現實物與發票數量不符以及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部門的要求,應拒絕進倉,并立即向采購部遞交物品驗收質量報告。

2、驗收后的物資,除直撥的外,一律要進倉保管,進倉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堆放要有條理,注意整齊美觀。不能擠壓的物品要平放在層架上。

3、庫存物品要逐項建立登記卡片,物品進倉時在卡片上按數加上,發出時按數減除,結出余額。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4、對庫存物品要勤于檢查,防蟲蛀、鼠咬、防霉爛、變質或過期,將物資的損耗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5、凡領用物品,根據規定須提前作計劃報庫管,庫管員將報來的計劃按順序編排好,做好目錄,準備好物品,以便取貨人領用。

6、領料人要填好領料單并簽名,經部門經理簽字,庫管員才能憑此單發貨。領料單一式三份,領料部門一份,負責人憑此單驗收;庫管員一份,憑單入帳;財務一份,憑單記明細帳。發貨時庫管員要采用先進后出法發貨。

7、倉庫物資要求每月月終小盤點,半年和年終徹底盤點,將盤點結果和明細表報財務部審核,盤點期間停止發貨。

8、倉庫建立檔案應有驗收單、領料單和實物帳薄。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六條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一)、當發現網站或接到舉報出現非法信息時,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相關負責人通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將網站網頁重新投入使用;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有網頁內容被篡改,或通過入侵檢測系統發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網站管理員首先應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同時向負責人匯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三)、啟用病毒軟件對該機進行殺毒處理,同時利用病毒檢測軟件對其他機器進行病毒掃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五)、經技術人員確認無法查殺該病毒后,應作好記錄,同時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并迅速研究解決問題;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軟件遭到破壞性攻擊,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并將系統停止運行;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數據庫崩潰,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與技術人員報告,經負責人同意后通知各相關單位暫緩上傳上報數據;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小型機、服務器等關鍵設備損壞后,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通知技術人員;

(二)、技術人員應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備份服務器的要馬上啟用備份服務器提供網站服務;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庫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十四

為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實現餐飲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餐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特制定本餐飲店規章制度.

一,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樹立全心全意為教職員工服務思想,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能,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二,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著裝上崗,掛牌服務,要講究儀表儀容,講究個人衛生.

三,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對教職員工和客人就餐,要主動熱情,文明用語,不得說粗話和臟話;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服務員在崗時,不準在餐廳落座和陪客人喝酒.

四,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不準在灶間和工作間隨意抓吃食品;不準隨意領人到餐廳吃喝閑扯;工作時間不準喝酒,看電視,打撲克,下棋,打麻將,打乒乓球和臺球等.

五,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非餐飲人員不準進入庫房和后櫥;不準領小孩到崗;不準將餐廳的物品隨意借用和送人.

六,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嚴格食品檢驗,不準將過期,過時和霉爛變質的食品,調料,飲料等進入餐廳和使用.做好餐具消毒和餐飲衛生工作.

七,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函授學員就餐和向教職工出售的食品,一律憑票,不準收取現金,收回的飯票按規定消毀,不得重復使用.

八,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要愛護炊事設備,要按操作規程操作,不得違章操作,保證安全使用;作好防火防盜工作.

九,餐飲店規章制度要求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準離崗,串崗,不準聚堆聊天和說笑打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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