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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的篇一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貴委提交與被申請人公司的仲裁申請書,業經貴委立案受理。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和解,特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的篇二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于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于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準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于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采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于當事人維權成本于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再審申請書的篇三
申請人:楊x,男,x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云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再審申請書范文。經xx區人民法院于x8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后時間緊迫未及上訴。并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于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云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再審申請書范文。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的篇四
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現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街翠堤春曉小區19棟(暫住),聯系電話13986213513,郵政編碼430000。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職務:省長,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7號,聯系電話(027)87235405,郵政編碼430071。
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政快遞形式送達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申請人對該行政裁定不服,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予依法受理與審查。
申請人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與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本案原審法庭調查證據與事實,原審人民法院將申請人起訴原審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錯誤認定為起訴“征收土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并由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均予以明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維持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開庭審理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即原審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未作實體審查。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書中卻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實體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六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申請人從遞交上訴狀至收到二審行政裁定書,從始至終未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包括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或詢問傳票)。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未經法庭調查與證據質證的證據或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行政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
申請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而申請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寄形式送達的行政裁定書。二審期間長達八個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其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鑒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本案并依法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行終286號;依法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鄂01行初字第105號;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上再審申請與訴求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與審查并予支持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8月7日。
再審申請書的篇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漢族,××××年10月7日出生,原告××××人,住××××××,身份證編號:××××××××××××××。
委托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總經理。
第三人: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原×××××有限公司
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
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為“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后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準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簽名:×××
日期: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的篇六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余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余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為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被申請再審人沒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行政裁定書》認定的,(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的。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xx)余行初字第22號,和(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2、撤銷再審被申請人在答復中,對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為,及違法批地行為的不法認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為團體殺害自己親人的殺人起因之一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批地行為,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如下:
一、該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該二審《行政裁定書》稱:訴爭的答復中關于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問題的答復,是根據多次信訪,調查核實后的回復。而非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至于被上訴人在受理信訪后,未對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并非本案審理范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申請人認為:多次信訪,信訪事項,請求意見是什么?是殺人的非法占地和違法批準行為。被上訴人調查核實的證據、依據在哪里?訴爭行為不是對憲法規定的控申權,《土地管理法》第6、66條規定的控申權作出的處分。是什么呢?不對具體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張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的受案范圍起訴,能叫非本案審理范圍,訴訟請求不屬于受案范圍嗎?這證明是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二、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在二審的開庭審理中,申請人已經駁倒了一審裁定:對本案訴爭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一級行政機關都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立案庭也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這一、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枉法認定行為。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錯了。
又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對一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為有四個錯誤:
1、對申請人的控申事項,被申請人有法定的查處職權。2、本案的訴爭行為只是描述,而不是執法監察的意見。3、本案不是不服信訪意見起訴,是不服復議決定后起訴。該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駁回起訴。
三、原二審程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無申請免交、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決定書,或通知書。
2、在一、二審中,都提出了調取證據、勘驗現場的申請,都未答復。
3、庭審中以對八個案子,合并審理。嚴重侵權。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強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至今現場尚存。仍未查處。
3、隱匿再審申請人的投訴內容證明被訴行為內容不合法又程序違法。
4、多年來對申請人時間、精力及財產的損害被申請人必須連帶賠償。
特提出以上再審請求。以揭開被掩蓋的團體殺人案的起因: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的違法用地行為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嚴打殺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萬調芽、張開盛
再審申請書的篇七
申請人:遠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區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代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007xx11-3。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20xx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的篇八
申請再審人 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 款 第 項: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