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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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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精選10篇)
時間:2023-11-21 10:33:08     小編:HT書生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一

第七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明確學校、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權利、義務關系,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及企業編制管理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人事戶頭的學校二級單位,包括院系(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后勤單位、直屬附屬機構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制職工是北京大學職工的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校人事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用人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相關政策咨詢與培訓。

第六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統一納入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七條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崗位設置年度計劃報校人事部審核,并依據校人事部核定的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八條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經費,確保合同期內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第三章人員聘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成立聘任小組,負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掛靠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手續并報人事部備案。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三

第四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致力于提高企業合同效益和企業信譽。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為 公司,不得以部門或個人的名義擅自對外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合同。

第六條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合作共贏”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八條 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

第九條 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款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核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條 授權委托制度。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 對方是法定代表人的,應查驗其身份證明,并與營業執照副本有關項目進行核對。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企業簽約的,可以實行授權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行使簽約權利。授權委托只能一事一委托,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并出具正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時,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行政或部門印章。合同專用印章指定專人保管,總經理為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最終責任人。

第十三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以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中約定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為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為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 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 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 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第七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項目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鑒審,并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 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 根據授權范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五) 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九條 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權限范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鑒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采集、處理、解釋)、探井鉆前、鉆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 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鉆前、鉆井、試采、采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咨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采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托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采購統一由采辦中心組織或委托采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范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采辦中心:對于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采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對于生活、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 上述授權范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咨詢;對外委托、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 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四條 屬于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并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于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批后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 對于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并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于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復后方可立項。 對于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后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 對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后,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并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 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干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后或施工決算后辦理補充合同。

第二十條 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后,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采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需直接采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市場準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并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涉及復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審查,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范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蜃兿鄵?。

第三十三條 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

第三十五條 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后實施,對于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后應及時補簽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并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后五年。

第三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并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并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üこ毯贤谑┕ぶ谐霈F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咨詢,經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 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并制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 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發票驗證后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四十九條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五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范由于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同意并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并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并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審核通過,并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后,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核通過,并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并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只限于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并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六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簽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七

(一)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協議)的管理,規范我所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我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所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以下所屬公司部門:天線部、貿易部、裝備制造部、海事部、導航部。

第四條市場開發部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制定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負責對公司合同的指導、審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經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批準,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第五條市場開發部設有專職合同管理員,其主要職責是: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每一份合同應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每個公司部門設一個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填寫應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監督檢查公司合同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與公司合同簽約部門溝通了解,并及時向市場開發部領導反映合同管理情況。

4、填寫“公司合同情況月報表”。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

5、應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合同檔案。

第六條各公司部門的職責。

1、負責對本部門所簽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驗收、結算業務,并及時向市場開發部反映合同經營情況。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與市場開發部審批核銷。

2、負責所簽合同的市場調查和資信審查;組織合同談判;起草合同;組織協調、督促承辦合同的履行。

3、負責辦理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4、合同正式簽訂前,須向市場開發部提交用印申請單,經市場開發部領導審查批準后,蓋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簽訂至少應一式三份,市場開發部留一份歸檔備案。

5、公司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開發部。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八

(五)壓力測試。

(六)應急計劃。

(七)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

(八)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九)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業務和建立新機構之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

第三節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適當方法和模型,對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等進行分析和監測。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合理的假設條件,定期對各項假設條件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正,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

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應當涵蓋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以及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并充分考慮支付結算、代理和托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對重要幣種的現金流單獨進行測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適當的預警指標,前瞻性地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產快速增長,負債波動性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發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發或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六)難以繼續獲得長期或短期融資。

(七)期限或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內部限額或監管標準。

(九)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對流動性的需求增加。

(十)銀行資產質量、盈利水平和總體財務狀況惡化。

(十一)交易對手要求追加額外抵(質)押品或拒絕進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三)信用評級下調。

(十四)股票價格下跌。

(十五)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限額管理,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流動性風險偏好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流動性風險限額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交易和融資限額。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設定、調整的授權制度、審批流程和超限額審批程序,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進行監控,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按照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進行處理。對超限額情況的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

商業銀行的融資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融資需求和來源。

(二)加強負債品種、期限、交易對手、幣種、融資抵(質)押品和融資市場等的集中度管理,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

(三)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主要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并定期評估市場融資和資產變現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和價格等變動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融資抵(質)押品管理,確保其能夠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日間和不同期限融資交易的抵(質)押品需求,并且能夠及時履行向相關交易對手返售抵(質)押品的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區分有變現障礙資產和無變現障礙資產,對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以及中央銀行或金融市場對其接受程度進行監測分析,定期評估其資產價值及融資能力,并充分考慮其在融資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時間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在考慮抵(質)押品的融資能力、價格敏感度、壓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礎上提高抵(質)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和相關融資安排,及時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日間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長期壓力情景的能力。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審慎設定并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充分考慮影響商業銀行自身的特定沖擊、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沖擊和兩者相結合的情景,以及輕度、中度、嚴重等不同壓力程度。

(二)合理審慎設定在壓力情景下商業銀行滿足流動性需求并持續經營的最短期限,在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沖擊情景下該期限應當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和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壓力測試;當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時,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五)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商業銀行的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常規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增加壓力測試頻率。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影響銀行或市場的流動性沖擊,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后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后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在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上述內容進行調整。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壓力測試的情景設定、程序和結果進行審核,不斷完善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市場影響力,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流動性需求。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應急計劃進行一次測試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

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

(二)列明應急資金來源,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規定應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負債方應急措施、加強內外部溝通和其他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利影響的措施。

(四)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各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權限與職責。

(五)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應急計劃,并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于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持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確保其在壓力情景下能夠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為無變現障礙資產,可以包括在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獲取資金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考慮壓力情景的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現金流缺口、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等因素,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規模和構成。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并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的交易和融資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融資,降低集團內部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及其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和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流動性風險并表管理的影響。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九

第四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的車輛進場的必備手續及乙方施工時一切證件,確保乙方設備進場后能正常運輸,所需油料由甲方提供。

2、乙方車輛進場后因甲方管理等原因造成天以上仍不能正常開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立即支付乙方所有損失費用不得拖欠。

3、如果甲方變更運輸路線導致運輸里程超過原定公里數或倒土場變更,需提前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其價格在原有基礎超出公里數按每公里元予以計算。

4、甲方保證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不受干擾,凡由甲方安排裝運的所有土石方車輛,如導致環保、交警、城管、衛生等政府部門查扣,罰款造成扣車停運和扣分,應由甲方負全部責任。承擔責一切損失費用,施工范圍內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如需洗車,洗車費由甲方承擔支付或甲方安排專業人員予以清洗車輛。

5、甲方因拖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權暫時停工,因此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在乙方的車輛入場前一日必須把施工現場清理完畢,包括運輸道路。裝車現場,保證道路行駛暢通。

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無法施工一天以上按每天伍佰元每輛車補償乙方,其人員工資元/人/天(包括管理人員)。超出五天甲方賠償乙方誤工損失費車元/天。人工/天。甲方必須按天結清乙方工程所有款項及誤工補貼(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

8、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食宿安排,乙方食宿費用,甲方從乙方工程款項中扣除。

9、甲方要保證乙方車輛正常裝運,并劃分裝車區域給乙方自行調配,保證乙方車輛正常裝卸。

二:乙方責任。

1,工程運輸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甲方不子承擔任何責任。由乙方肇事車主自行負責。

2、乙方駕駛員和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經濟和法律責任)由己方或責任人員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在合同期內,在甲方無過錯情況下,乙方不得停工,曠工,車輛不得無故退場,無故刁難。確保運行正常,確保工期順利進行,如出現上述情況,甲方有權終止臺同,且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總工程款的作為罰款(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以及車輛正常維修除外)。

4、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指定專人每天向甲方上報工作進度和按規定時間上交運輸單據。

5、乙方在合同期內確保一切安全,加強駕駛員的工作管理,杜絕打架、斗毆、酗酒滋事、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現象發生,如有,與甲方無關。

6、乙方所有人員在當地要遵紀守法,如有違法,甲方不負責任何責任。

第五條:合同糾紛。

1、甲乙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虛假計量或其它方法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否則除虛假部分的運輸數量不得作為運費計算外,還須按虛假部分運輸數量的運費的十倍作為罰款。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一切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工程完工后自行失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根據具體議定附加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持一份。

補充協議:

1、乙方車輛進場,甲乙雙方必須相互配合施工,施工時間每天不低于小時,雨天除外。

2、車輛收方方式以實際車廂方量為準。

3、附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xx市高新區xxx村委旁,項目:南山旅游觀光點,土方運輸任務一事,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在和卸土點,乙方車輛進廠后由甲方即日安排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正常拉運,以后需要更換或增加挖裝地點,需甲方提前通知,經甲乙雙方運距價格認可為宜。

2、價位按照單車里程計算,運輸價位按運距以內車上虛方元/立方計算,此價格均為稅后價,超過三百米外每百米增加元/立方計算,稅費由甲方承擔,乙方不再納稅,油價按現實為準,如油價上調,甲方補平油價。

3、乙方只負責運輸,進入工地裝車,到卸渣土的場地平整,推壓均由甲方負責。

4、每月統計結算,以雙方現場委托的統計員簽字單據為工程結算依據,具體單拓以原件為準。

5、甲方應確保乙方運輸費用按甲方指定每月賬,此日扎帳后拉運方數視為下月方量,30日前結算付清本月工程款(除第一個月外,扣押工程款的20%視為保證金,此工程款完工時全部結清),此后每月按以上付款方式付款。

7、乙方車輛到工地后,甲方提供車輛加油、維修、餐費、以乙方管理人員簽字為準。每月結算時從工程款內扣除。

8、甲方負責乙方免費住宿,

9、甲方負責路保(交警、路政、超載、路障、拋灑、擾民罰款等)及社會上的外界糾紛,如因此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運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按以上第6條為準賠償,并解決現場裝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乙方負責自身的安全問題,如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關。如發生扣車現象,甲方必需確保當天要回車輛。但車輛出入范圍應在甲方限止范圍內,否則乙方自負。

10、甲方確保乙方施工的路況平整(如不平整或不利于車輛安全行駛,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維修),維修時間超過1天,影響乙方施工進度,甲方應以上按第6條規定賠償乙方,確保乙方車隊24小時營運(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1、乙方應該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承擔施工過程中違規操作事故的責任。

12、本合同期限壹年,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乙方有優先權,合同另行簽約。

1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細則篇十

合同行為是公司存續期間最重要的活動事項,在執業過程中律師注意到,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擾眾多公司經營發展的一大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合同法律糾紛的產生及不利法律后果的承受均系公司自身“合同行為”不慎所致。

作為發展中的公司,必須盡快理順“合同管理”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合同風險,促進對外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內涵。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嚴格概念,而是公司相對應“合同行為”的每個階段而進行全過程管理活動的總稱。

實踐中,公司開展的經營活動均是依靠“合同行為”(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來完成,鑒于“合同行為”在公司對外經營中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必須將“合同管理”作為公司內部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并給予高度重視。

必須注意的是,“合同行為”并不局限于與合同相對人簽署合同這樣一個靜態的時間點,而是一個動態、連續的過程,包括:合同樣本的制定、技術性條款的設立、合同相對人資信狀況的調查、合同條款的談判、特別條款的約定、合同的簽訂、合同內容的履行、爭議事項的發生及解決等一系列環節。

公司“合同管理”即是圍繞“合同行為”這一系列具體環節而展開的風險預防和實時控制活動。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也注意到:外資公司較內資公司更重視“合同管理”,并多將“合同管理”作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一項日常工作來抓;“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落實到位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爭議事項發生較少,即使有爭議事項出現,該等爭議事項的法律后果也大都在公司制度可預期的范圍內。

因此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經營風險的必要舉措。

律師認為,鑒于公司經營活動中“合同行為”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本著安全與效率并舉的原則,并借鑒有關公司的成熟操作經驗,公司內部的合同管理可以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歸口管理制度”并落實“承辦人負責制度”。

1.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所謂分級管理是指將合同行為按照一定標準(如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付款時間等)進行劃分,再區別進行管理。

以合同銷售金額為例,公司可規定銷售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具體業務人員負責審核、簽署,而1000元以上的合同行為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

這種管理模式的優勢在于可對業務人員適當放權,減少公司管理層的工作量,同時公司又能將風險控制在較低范圍內。

2.實行歸口管理制度。

所謂歸口管理是指公司內部應當建立相應集中管理公司合同文本、控制合同進度的相應機構(或由相關部門兼負起這個職能)。

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將公司所有合同文本、往來信函、傳真件原件、信函憑證、送貨憑證的原件及業務人員的《業務報表》進行統一保管。

公司合同歸口管理的必要性在于:可實現公司合同文本的集中、統一管理,不致發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遺失;便于公司負責人及時了解公司全部合同的進展情況;便于集中審查公司業務人員的業務進展情況,也有利于對公司業務人員實現業績考核。

3.實行承辦人負責制度。

承辦人負責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確保公司每筆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負責人跟進,不致發生遺忘及業務人員責任不清、相互扯皮現象。

業務承辦人工作應當具有相應的連續性、穩定性,從每筆業務開始,注意審查對應客戶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對應客戶授權代表(或業務代表)的權限范圍;合同簽署后負責跟進合同生效期限、貨物發放簽收情況、貨款進帳情況、往來信函資料的收集等事項;糾紛發生后還應配合公司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進行相關訴訟、仲裁活動。

此外,業務承辦人還應定期(如以每月為例)將手頭工作進帳情況向公司負責人書面匯報(如以《工作月報表》形式),《工作月報表》內容應當包括:截至本月經手合同數量、合同編號、對應客戶、發貨情況、應付款情況、實付款情況、逾期付款天數、對方聯系方式、其他說明事項等。

公司負責人簽閱后退還承辦人,承辦人再將公司負責人簽閱后的《工作月報表》交歸口管理機構存檔、保管。

承辦人負責制度可與公司崗位責任制度建設相結合,如業務承辦人應將所有資料原件(如:合同文本、信函、掛號信函憑證、傳真件、公司負責人簽閱的《工作月報表》等等)交歸口管理機構存檔,自己可保留相應的復印件,或需要使用時到歸口管理機構借閱;歸口管理機構人員負責定期向業務人員索要近期資料;業務承辦人員應及時就貨款進帳情況與財務人員溝通,財務人員應及時將貨款進帳情況予以反饋等;遇有對應客戶逾期付款狀況的,業務承辦人應及時與財務人員溝通制作《對帳單》前往對帳,財務人員應予積極配合等。

三、合同文本及技術性條款的制定。

1.標準化合同文本的訂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律師認為實現公司合同的標準化是實現公司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零散、雜亂的合同格式是公司實現有效合同管理的一大障礙。

作為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活動的第一步,實現合同文本的標準化十分重要。

因此公司應當重視制定標準化的合同文本,并應注意在實踐中盡可能要求客戶接受公司提供的標準化合同文本。

與標準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相關的是與客戶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如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機制、擔保問題等等)不能輕易進行變動;若合同文本內容最終發生了變動,則應重新認真審查變更后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必要時由律師進行審查。

此外,鑒于公司與某些客戶的交易行為往往具有連續性,若每筆交易都視作一個單獨的合同,一旦客戶方長期拖欠貨款發生經濟糾紛,則勢必會給公司將來的訴訟(或仲裁)帶來不便,因為民事訴訟(或仲裁)中存有“一事一理”的基本理念,即一個訴訟只能針對同一法律關系。

為減少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的不便,建議公司與類似客戶可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將單筆的交易納入一個長期供貨合同的框架之中,這同時也有利于公司對合同的總體管理。

2.合同中可約定特定事項的授權代表。

合同行為中涉及訂單發送、確認簽字、貨物簽收等一系列行為,可能涉及人員較多,如條件許可,律師認為在合同行為中應當直接明確雙方授權代表及其受權范圍。

如目前客戶方對公司的送貨單簽收相對比較混亂,而確認客戶確已收到貨物又是一旦雙方將來發生爭議公司進行訴訟的重要依據,故在合同文本中可約定客戶方對貨物簽收的簽字一個或數個貨物簽收授權代表,并在合同中預留簽字字樣,如授權代表發生變動的,應在第一時間將授權人變動情況及新的簽字字樣及時書面函告對方。

3.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達地址確認問題。

針對目前大多數公司印章使用相對混亂的行為,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各種印章在合同行為中的使用規則,如簽署合同或補充條款應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對帳應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簽收貨物可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等。

另外,鑒于目前大量的公司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擁有多處經營地,為防止糾紛發生時可能出現的雙方溝通不暢,函件無法送達等情形,可在合同文本中確認雙方信函、文件等的送達地址,明確任何一方地址發生變動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約定一方按確認地址發出有關信函兩日后,即可推定對方已收到。

4.對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設定要慎重。

必須注意的是,合同文本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是把“雙刃劍”,必須進行合理的運用。

在買賣雙方市場地位基本對等的情況下,違約責任的設定更應適當合理,這樣也更有利于客戶同意接受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在司法實踐中,違約責任設定過高或過于苛刻往往會被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認定無效,這就等同于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反而會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維護。

5.重視爭議解決問題的約定。

現行法律對合同中爭議問題的解決方式給予了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p>

另,在涉外案件的爭議解決機制中,必須注意有部分國家可能會對我國法院判決的認定及執行設有障礙,相比較而言,仲裁裁決的可執行力要優于法院判決。

故用足法律授權,在合同文本中對管轄地作出有利于自身的約定尤為重要。

四、合同的調查、簽署及履行所涉問題。

1.合同行為應當重視調查。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與客戶進行交易應當重視對相關信息的'調查,特別在一些交易數額較大的交易活動中,類似的調查活動更顯得尤為重要。

這些調查的范圍主要有如下三種:

(1)對合同相對人進行調查。

客戶是公司交易的直接相對人,無論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當合同交易額巨大或有跡象表明客戶履約能力發生異常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調查內容包括:主體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司資產(車輛、房屋、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等)狀況等。

(2)對合同相關方展開調查。

合同相關方是可能與合同有關的擔保方,債務承擔方(如約定由第三方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方擔保能力、債務履行能力出現異常亦有可能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也有必要進行一定的調查。

(3)對合同行為的相關財產進行調查。

如合同交易中擔保方提供擔保財產的權屬情況,有無設定抵押、查封等他項權利等情形。

對上述調查活動應由公司業務承辦人具體負責,必要時也可由律師前往進行調查。

2.合同簽署過程中所涉時間問題。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部分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文本上的一些涉及時間的事項往往十分大意,甚至出現了雙方當事人均對合同蓋過公章但又均未標注蓋章日期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往往難以確認雙方交易的具體時間,導致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甚至還有可能蘊涵其他法律風險。

合同的生效時間也很容易被忽略。

合同簽署及履行過程中必須審查合同中有無附條件、附期限等,如有條件或期限約定,應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再履行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若合同尚未生效而一方即實際發放貨物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也只能以“不當得利”為由判令受貨方返還原物,而不能按合同中的約定的相關違約責任要求對方承擔,這種狀況無疑將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維護。

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時對帳、發函。

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客戶方存有拖欠貨款達到一定金額或一定期限,公司應當安排具體業務承辦人或財會人員與對拖欠貨款的客戶進行對帳。

通過對帳行為,一方面可提示該客戶及時付款;另一方面也可明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數額,為可能進行的訴訟(或仲裁)做必要準備。

如客戶方存有拒絕對帳或拒絕蓋章的,則公司應當注意:其一,該客戶是否已經不具有相應的支付能力;其二,要審查該筆債務發生的時間,注意不要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如時間已經接近兩年,則應盡快發出催討款項的公函(應當通過郵局掛號或雙掛號),以中斷訴訟時效并為下一步擬采取的法律手段爭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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