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一
最近,埃及文物出現“丁錦昊到此一游”的新聞非常的火熱,因為這件事,到處都有人在討論關于保護文物的話題,而這件事情,也引發了人們對保護文物的爭論。
一.在墻壁上懸掛保護文物的字樣;
二.對隨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罰款;
三.在古跡容易受到破壞的地方修建護欄;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六、家長應該做好監督和教育的責任,不讓小朋友因為自己不懂事,而犯下這些自己不理解的錯誤。
這些,就是我對保護文物的建議了,希望每個人都能做到這些。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二
我們認為,海上絲綢之路是古代中國與世界其他地區經濟文化交流交往的海上通道,也是促進共同發展的經貿之路、文化之路、和平友好之路。千百年來,"和平合作、開放包容、互學互鑒、互利共贏"的絲綢之路精神薪火相傳,推進了人類文明進步。加強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研究,對促進沿線各國經濟文化友好往來,拓展睦鄰友好,擴大互利共贏,意義重大。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與海上絲綢之路密切相關。海上絲綢之路綿延兩千年,跨越亞歐非,在沿線各國留下了豐富而寶貴的文化遺產。我們希望,各相關國家和地區,在考古調查與研究、人員培訓與交流、修復保護、展覽展示等方面開展富有成效的合作,共同促進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共同建立一個開放性交流與合作平臺,實現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資源共享、信息互通。
我們將共同努力,借鑒中國與東盟合作的良好機制和成功經驗,廣泛開展以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為主題的雙邊或多邊交流與合作,并積極開展與域外其他國家在此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在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研究、保護和利用等方面謀求更廣泛的合作。
損毀、盜掘海上絲綢之路水下文化遺產的非法活動,是對人類文化財富的嚴重侵害和野蠻掠奪。我們呼吁,各相關國家和地區應共同防范、共同抵制、共同打擊非法占有或破壞水下文化遺產的行為。
我們倡議建立定期定址舉辦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論壇的機制。今后每兩年舉辦一屆,會址常設海南,可采取申請或推薦、指定等方式決定論壇主賓國,每次論壇的主題由主賓國提出,與參與國共同商定。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三
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近幾年來的熱點話題。下文是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二章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三章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優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域空間規劃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發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章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三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第三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
勵志
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四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傳統和傳統知識不斷傳承、創新和積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更是人類創造力的重要源泉。下文是洛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保護、保存工作。
財政、教育、園林、衛生、工商、旅游、檔案、民族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第六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第七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實行分類保護。對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九條對于存續狀態受到威脅、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搶救性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并建立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建立數據庫、檔案庫,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條對于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并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用。
第十一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該保護區應當保持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擅自改變與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
第十二條對于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
(五)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建設;
(六)指導其依法保護享有的知識產權;
(七)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各類專業人才。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業特點的招聘條件和培訓大綱,引進、培養社會專門人才。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門人才。應當支持和鼓勵中小學校通過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建立社會傳承基地,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結合牡丹文化節、河洛文化旅游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等實際情況,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等,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十七條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八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應當尊重其真實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其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市、縣(市、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二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二)將個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或者實物捐贈給國家的;
(三)對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檢舉、揭發、制止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五
最近,埃及文物出現“丁錦昊到此一游”的新聞非常的火熱,因為這件事,到處都有人在討論關于保護文物的話題,而這件事情,也引發了人們對保護文物的爭論。
一.在墻壁上懸掛保護文物的字樣;
二.對隨地扔垃圾的人要受到罰款;
三.在古跡容易受到破壞的地方修建護欄;
四.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放置垃圾桶.
六、家長應該做好監督和教育的責任,不讓小朋友因為自己不懂事,而犯下這些自己不理解的錯誤。
這些,就是我對保護文物的建議了,希望每個人都能做到這些。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六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近幾年來的熱點話題。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是如何實施的?下文是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會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項目上對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給予支持。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調查,文化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調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管理下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載明調查的內容、對象、時間、地點、調查組織或者人員等情況;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后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將批準文件送交調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后,方可開展調查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一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被調查對象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濫用,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記錄和收集有關實物,并立即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調查中取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應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及電子檔案,應當在30日內匯交給同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制度。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
單位和個人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
第十七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八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保護責任單位;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具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及條件。
第十九條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三)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四)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五)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下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名錄。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2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變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無法變更或者項目失傳的,命名機關取消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資格。
第四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四條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單位和個人可以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單位和個人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后公布。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補貼;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五)參加有關活動取得相應的報酬;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對做出重要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保護責任單位稱號,并給予獎勵。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或者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二)提供必要的傳承活動場所;
(三)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四)組織開展研討、展示、宣傳、交流等活動;
(五)其他有利于項目傳承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2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考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或者在傳藝、展示、講學等活動中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謀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機關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命名機關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章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二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保存較完整、特色鮮明、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可以申請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十條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保護規劃,聽取保護區內村(居)民的意見,提出申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文化生態保護區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可以聯合申報。
申請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范圍,并設立保護標志。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對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項目所涉及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三十二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和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不得擅自修繕、改造;確需修繕、改造的,其風格、色彩及形式應當與相鄰傳統建筑的風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室)。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和傳習所,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六章傳播與利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與利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立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場所;對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相關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在不改變其原有風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應當向公眾開放。
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維護經費。
第三十七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節慶、當地民間習俗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將本地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內容納入素質教育。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優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開展文化服務。
第四十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民族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予以扶持。
第四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傳播、利用。
第七章權利保障
第四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行使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權利。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將項目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登記版權等。
單位和個人合法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實物、資料、建(構)筑物、場所等,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注明項目名稱及所在地、所屬民族等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第四十五條在特定區域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從事整體開發經營活動的,應當與該區域相關組織及村(居)民代表約定利益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服務等相關產業的,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被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者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責令返還項目保護經費或者傳承補貼,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考察、調查、采訪、實物征集等活動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消除影響;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不履行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損毀、流失的,對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消除影響,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主要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七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以下是小編收集的一篇關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倡議書
,歡迎閱讀。朋友們: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了擔當歷史賦予我們的重任,維護全人類文化的多樣性,我國在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同時,還主動與周邊國家合作,為跨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共有資源建立聯合保護的工作機制。
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廣大民眾知識和智慧的結晶,是中華民族卓越創造力和思想情感的體現,是我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寶庫。在廣大民眾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不斷地再創造,為我們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增強了對文化多樣性和民族創造力的尊重。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會議以來國家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多次指出,要加強對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城鎮建設要融入現代元素,更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在2019年文化遺產日(每年6月第二個星期六,2019年為6月14日)期間,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將以“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為主題,在全國所有城鄉社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共同向全國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社會發展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文化傳統是一條豐沛的河,源自遠古,流向未來。關愛它、保護它,讓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們每一個中華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文化部 中央文明辦 民政部
20xx年5月22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八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衰落是必然的。由于它的不可再生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越來越受到諸多研究領域的關注。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條例。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一)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實施;
(二)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明確具體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職責的機構;
(四)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認定、記錄并建立檔案;
(五)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研究;
(七)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并監督使用;
(八)定期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和傳播等情況;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十)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有關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宗教、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
調查報告
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三)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四)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四)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第二十七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三)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宣傳、展示活動;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專業人才。
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地區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等方式,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和程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七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兼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和相關文物的保護,設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標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有經營性收入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保護利用設施建設;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征集;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書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承和保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未依法組織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
(七)貪污、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八)其他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傳承的資助、補助經費。
第五十一條侵占、破壞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范圍
口頭傳統和表述
表演藝術
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篇九
1、從我做起,做一個文明的游客。
2、號召少先隊來阻止那些在長城亂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護長城的宣傳隊,在旅游點等地方進行宣傳,提醒人們要保護長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長城設點收費,讓長城變得更美麗。
5、對破壞長城的人進行訴責。
6、向有關部門呼吁,利用電視、廣播向全國宣傳,讓每人心中有“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從我做起,從小做起”的觀念。
7、添加保護長城的標語牌。
8、不攜帶危險物品,不扔煙頭。
9、在長城內見到垃圾應隨手撿起。
10、不在長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護長城周圍的環境。
11、不應在長城上亂涂亂畫。
12、不要在長城上大聲吵鬧,破壞了別的游人的好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