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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書篇一
被異議人:鞍山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蔡茜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萬科大廈2101
異議事項
要求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自行撤銷鞍俊資評法報字(2009)第012號評估報告
事實和理由
異議人2009年5月5日收到該評估報告,認為該報告在適用法律、程序上和事實認定上均存在錯誤,現提出鞍俊資評法報字(2009)第012號評估報告依法應自行撤銷的異議:
(一)、該評估報告程序錯誤。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五、六、九的規定,司法鑒定應當由經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布的鑒定機構名冊中載明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出具,且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本身在遼寧省司法廳公布的鑒定機構名冊中沒有載明,其無權出具司法鑒定報告。評估報告上有三名鑒定人,在現場進行評估的僅蔡茜和杜利兩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且本案是資產評估,而杜利本人是房地產評估師,不是注冊資產評估師,杜利也不具備鑒定人資格,因此,該評估報告無效。
(二)、該評估報告適用法律錯誤錯誤。
該評估報告第六條所引用的法規依據錯誤,本案的評估雙方都是自然人并非公司法人、也不是國有企業,評估資產也是私人資產,不受評估報告第六條所引用的法規約束,其評估報告應自行撤銷。
(三)、該評估報告認定事實錯誤。
1.根據《司法技術鑒定委托書》的規定,本次鑒定的內容為對水淹物品恢復原狀、重新裝修費用進行評估,而該報告僅僅寫明委托鑒定的.財產現凈值情況,對水淹物品恢復原狀、重新裝修費用沒有寫明,凈值不等同與殘值,其凈值價格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2.評估資產應當以購置日的發票價格、市場價格或廠家指導價格為準,而申請人僅僅提供2000元的地板訂貨單據,價值8505元門窗壁櫥的訂貨明細表也未見銷售單位的公章,其余評估項目僅僅是申請人單方出具的工程明細表,因此,評估報告中寫明的評估資產原值25655元不具備真實性。
3.申請人裝修是在208月,且部分裝修有損失,存在自然折舊,且2009年裝修價格一直在下滑,評估報告中仍然認定凈值為25655元,而評估報告中對此沒有任何說明,因此,評估報告中寫明的評估資產凈值25655元不具備真實性。
此致
鞍山俊龍資產評估事務所
異議人代理人:任彥成
2009年5月7日
商標異議書篇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我廠(公司)使用在第________類________商品上的______________商標,已經你局核準注冊,證號________。依照《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____________________廠(公司)經你局初步審定,列入編號第________號,刊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______期《商標公告》的______商標提出異議,請裁定。
理由如下:
商標注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送:副本一份,證據____________件。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異議書正副本各1份。商標異議書應注明本文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品名稱、商標名稱、證號;對方單位名稱、經過初步審定的商標編號、名稱、《商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著重寫明異議的理由;最后簽字、蓋章,注明地址。有其他證明材料的應填寫件數,一并交送。
商標異議書篇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uk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獨創設計。“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略)
(一)代理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書篇四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書篇五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
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llc公司。
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
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uklimited公司。
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
20xx年,a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
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
“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
“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
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
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
“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
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略)
(一)代理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
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xx行政管理局、浦江縣xx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
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
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
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
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
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
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
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書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愿合作基礎上,達成本協議。協議簽定后,協議雙方需共同遵守本協議的有關內容。
1、國內商標申請、轉讓、補證、撤消三年不使用,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2、國內商標續展注冊,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有效期內)。
3、國內商標變更注冊,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4、國內商標注銷申請,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5、國內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6、國內商標異議申請,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7、國內商標異議答辯,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8、國內商標復審案件,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9、國內商標復審答辯,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10、涉外商標的注冊申請(內到外),根據不同國家,雙方協商代理費用。
11、____________國際商標注冊,乙方代理費以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件/類收取。
12、有關其他商標事宜雙方協商確定(例:_________________商標買賣、商標案件打假等)。
(2)甲方的權利及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就相關事項的工作;
2、甲方有權及時獲得商標注冊進程的信息;
3、甲方應按約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費用;
4、為能順利辦好本合同商標事務,甲方須辦理以下手續及提供相關材料;
3)填寫《商標代理委托書》,并簽字或蓋章;
4)商標申請注冊的,告之乙方在該商標上使用的具體商品;
5)其它需要辦理的手續和提供的材料。
(3)乙方的權利及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有權按約獲得報酬
3、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注冊的相關信息;在收到商標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含受理文書、審查意見、公告、異議、答辯通知、駁回、核發商標注冊證書等)后三個工作日內必須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處理建議;如因甲方原因(超過期限、證據不充分等)導致費用增加、權利喪失等,乙方不承擔責任。
4、乙方應提供注冊所需的格式文本。
(4)甲方將商標注冊所需款項以現金或匯款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款當日將申請文件遞交商標局或商評委,并為甲方開具申請規費的發票,甲方若需多開發票數額,多開部分所產生的稅金由甲方承擔(稅率8%)
(5)雙方約定
2、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商標查詢后,如遇因空白區時間內有完全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導致申請被駁回,乙方不承擔退款或賠償責任。
(6)乙方不直接與申請人聯系,不得泄露甲方的所有情況。
(7)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一年。(注:_________________到期前一個月可續簽,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時,即可終止本合同。)
(8)上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作為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樣效力;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后正式生效。
備注: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分別指定以下聯系人負責聯絡,若聯系人有變動,必須及時告知對方,如一方未盡告知義務影響聯絡,造成損失由該方承擔日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商標異議書篇七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異議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注:請 按 背面 說 明 填 寫
填寫說明:
1.異議人提出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有明確的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異議理由用文字表述,以便對方當事人答辯。
2.本書式為異議人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式。
異議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用中文填寫,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3.被異議商標為共有商標的,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應當填寫共有商標申請人的代表人名稱/地址。
4.異議人名稱與“異議人章戳(簽字)”處所蓋章戳或簽字以及所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中的名稱應當一致。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同時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5.異議人地址應當按照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中的地址詳細填寫,主體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異議人應當在該地址前注明相應的行政區劃名稱。
異議人也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6.異議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異議人章戳(簽字)”處蓋章。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該欄用鋼筆或簽字筆簽字。
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7.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異議申請的,應當填寫代理組織名稱并在右下方“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一欄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組織章戳。
異議須知:
1.商標異議申請應當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提出。
2.一份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并編排證據目錄及相應頁碼。
相關證據材料內容為外文的,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3.異議人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時應同時提交: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異議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商標異議申請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出的,應提交異議人簽章的代理委托書,由異議人直接提出的,應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辦理商標異議事宜,必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5.異議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異議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寄出件信封上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6.每份商標異議申請規費為人民幣1000元整。
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異議申請的,異議人可以通過銀行信匯或電匯的方式繳納異議規費,采取匯款的方式繳納異議規費的,匯款人名義應與異議人名義一致。
收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富力支行
帳號:711141018260001××××
匯款用途:對×××××××號商標的異議規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
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 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
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
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
“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
“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
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
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
“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
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代理關系。
(略)
(一)代理關系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
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
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
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
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
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
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 “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
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
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書篇八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注: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書篇九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書篇十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 (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
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的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信息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
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
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
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
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
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
“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
“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
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
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
“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
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代理關系。
(略)
(一)代理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
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
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
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
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
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
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
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
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異議書篇十一
被異議商標: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初步審定公告日期:被異議人名稱:被異議人地址:郵政編碼: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異議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
商標異議書篇十二
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
被異議人——肖寒飛就異議人韶山新韶光電器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在第11類“電加熱器;電爐灶;電壓力鍋(高壓鍋);熱水器;熱管燈管;電磁爐;電熱壺;電吹風;電筒”商品上于10月20日申請,5月27日公告(總第1169期)的5672520號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異議理由做出下述答辯: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商標“新韶康及拼音”與其引證商標(第1803697號,第4857578號)屬近似商標,足以使消費者發生混淆及誤認,并認為被異議商標系傍名牌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與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商標局應該駁回被異議人商標的申請。
被異議人認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刻意抄襲、模仿。不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理由如下:
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含義和組成截然不同。
先從含義上來說:兩者商標都是“新”字開頭,“新”為修飾詞,僅為商標主體的前綴,“新”一般解釋為:剛有的,剛經驗到的;初始的,沒有用過的,與“舊”、“老”相對。
被異議商標的主體為“韶康”,引證商標的主體為“韶光”。
韶康的含義:韶,美好的;康,安寧、不生病。韶康的含義為美好而安寧。
新韶康的含義為:從未有過的美好和安寧。
而“新韶光”的含義與其相差甚遠。新韶光的公司來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標中的韶應解釋為韶山的簡稱,光解釋為光榮,光輝或光明。
新韶光應理解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榮或是韶山人民新的榮耀。
從兩者含義來說,天差地別,絲毫不會令消費者在商標含義上將兩者商標互為聯想,抑或將兩者發生誤認及混淆。
其次: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方式不同。
被異議商標為中文加拼音的組合商標,而引證商標為單純中文商標。
再其次從其組成來說,兩者商標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標最后一個字,一個為“康”,一個為“光”,“康”與“光”都是常用字,讀音和字意都為大眾所熟悉,極易識別。“康”為半包圍結構組合字,“光”為獨體字,從視覺上來說區別巨大,“康”的拼音為“kang”,光的拼音為“guang”從聽覺上來說也是區別巨大。“光”與“康”都是其商標主體中最重要且最具識別性的部分。
“新韶光”與“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區別,所以消費者根本不會將“新韶康”與“新韶光”混淆或誤認。
被異議人肖寒飛通過查閱大量書籍,為其商標取名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電器產品可以帶給消費者美好安寧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創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襲他人。
再其次、異議人在其商標異議書說: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于近似商標。
二: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異議商標到目前為止還根本尚未使用過,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的規定一說,此為異議人胡亂引用條例,為異議人增加莫須有的“罪名”。
綜上可見:被異議商標名稱系被異議人原創,具備商標該有的顯著性,不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模仿或抄襲,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隨著時代的進步,商家品牌意識的不斷增強,消費者的辨別能力也在不斷的增強,并不是只要兩商標之間有一兩個字相同就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商標的申請量急劇增加,常用字、詞的選擇余地也不斷變小,商標在取名時難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標上有一兩個字與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認定為商標近似,那么小企業的品牌發展之路將變得滿是荊棘,難上加難。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商標局給予小企業更多的幫助和發展空間。依法裁定異議不成立,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答辯人:肖寒飛
日期:2012月28日
商標異議書篇十三
________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____有限公司位于路,我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在西寧市工商行政管理處登記注冊成立,注冊資金為x萬元。
法定代表人:,公司目前擁有員工5人,公司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主要從事木材,模板經營,同時兼營鋼材、陶瓷銷售等。
一、申請貸款的原因我公司由于進貨應給支付675萬元,現因缺少流動資金,目前已自籌75萬元,占總款的'11.1%,申請銀行貸款600萬元,占總款的88.9%,為了能按計劃投入正常經營,加快雙方生意往來的進度,特向貴社申請貸款600萬元。
二、貸款擔保措施該筆貸款由擔保有限公司提供100%連帶責任保證。三、還款計劃及還款來源根據貴社要求,經我公司研究,同意執行按月歸還貸款的要求,我公司保證按月等額歸還貸款本金,按季度歸還利息。
此貸款還款來源為我公司每月經營收入,我公司計劃將每日營業款繳存到我公司開立在你聯社的存款賬戶中我公司申請借款額度600萬元整,申請借款期限________年,望貴社給予貸款支持。
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標異議書篇十四
異議申請人名稱:
代理組織名稱:
被異議商標:
初步審定號:
類別: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2、國內申請人不需要填寫英文。
3、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
商標異議書篇十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托,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于《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
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代理關系。
(略)
(一)代理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系。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異議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商標異議書篇十六
被異議商標:
類別:
初步審定號:
初步審定公告期:
初步審定公告日期:
被異議人名稱:
被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被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人名稱:
異議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異議人代理組織名稱:
異議申請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注:
1、異議理由和證明材料請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3、收費標準:商標異議費1000元。
4、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初步審定號為國際注冊號,填寫時在注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初審公告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期,初審公告日期為國際注冊公告日期。
5、若被異議商標為共同申請的商標,被異議人名稱/地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