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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體檢科工作總結(匯總七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6-11 18:04:02
最新體檢科工作總結(匯總七篇)
時間:2023-06-11 18:04:02     小編:zdfb

人生天地之間,若白駒過隙,忽然而已,我們又將迎來新的喜悅、新的收獲,一起對今后的學習做個計劃吧。那關于計劃格式是怎樣的呢?而個人計劃又該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計劃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醫院體檢科工作總結體檢科工作總結和計劃篇一

時光如白駒過隙,一眨眼又是一年。在過去的一年里,感謝科主任、護士長和同事們的關心和幫助,我已經較好適應了體檢中心的工作。

一、工作中取得成績

1、對于本科室的各項工作的流程已經基本掌握,在體檢時可以做到獨當—面。特別是有一次遇到批星未預約海員體檢時,在體檢人員眾多和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和負責分管的同事配合默契,在其它各崗位同仁的全力配合下,安排有序,高效率、高質量的完成了體檢工作。完美地體現了體檢中心團結有序工作狀態。

2、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我深刻體會到了體檢中心的精神和理念,把服務態度放在第一位,同時提高業務素質和體檢常見知識的解答。是化解體檢糾紛和矛盾的關鍵,同時也提高了體檢人員對我們的認可度。例如,上半年在b超室做錄入工作時,有企退體檢人員咨詢,“膽囊壁毛糙”是什么大問題嗎?要緊嗎?耐心解釋可以通過運動和控制飲食,少食油膩食物,多吃清淡飲食達到減輕和緩解的目的,從而不會進一步發展。體檢者表示了解和滿意。作為一名體檢工作人員,提高專業素養,對體檢者提出的簡單問題,可以耐心細致的解答,而不是簡單敷衍,這也是贏得客戶再次來體檢的決定性因素之一。

3、積極地對待醫院組織的各項學習任務,嚴肅認真地參加了理論考試和操作考試。工作之外并自行參加了計算機和英語考試。并寄語自己下一—次要準備的更充分,要考得更好,不斷學習,超越自己。在這里要感謝常助理給我們安排了每周五例會,總結本周的不足和計劃下周的工作重點,做到工作有條不案和有預見性。還有每月—次科室成員業務學習,大家輪流自己挑選學習主題,取各家之長為我們所用,只有不斷學習,才能不被淘汰。

二、存在問題

1、由于體檢中心工作較瑣碎,工作上常常事無巨細,每項工作主觀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盡善盡美。

2、提高個人業務素養,把服務態度放在第一—位,控制個人情緒,做到微笑服務。

三、20__年的計劃和目標

1、加強學習,增加業務修養,提高知識。

2、提高計算機的.應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3、為適應新形勢下體檢中心的工作需要,我決心在以后的工作中,虛心學習,尊敬領導,改進不足,踏實工作,再接再厲,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更加扎實地做好各項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做最好的自己。

醫院體檢科工作總結體檢科工作總結和計劃篇二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教育考試院關于20xx年全省普通高考體檢工作安排,切實做好20xx我市普通高考體檢工作,2月26日,市招考委召開了20xx年隴南市普通高考體檢工作培訓會議,對各縣(區)醫院的體檢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安排部署我市高考體檢各項工作。省教育考試院研究生招生科科長李曉軍、蘭州大學第一醫院內分泌科主任傅松波、市衛計委副主任魏雄、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新文、各縣(區)體檢醫院分管院長和主檢醫生、各縣(區)招考辦主任和負責高考體檢工作的考務干部,以及市招考辦全體干部職工參加了培訓會。

會議傳達了市招考委主任、市政府副市長佘東鵬對今年全市普通高考體檢工作的具體要求,通報了20xx年武都區高考體檢有關問題,安排部署了今年高考體檢工作的重點,劃分了具體任務,靠實了相關責任。為切實提高此次高考體檢業務培訓的水平和質量,市招委專門邀請了具有多年高考體檢工作經驗的專家、蘭州大學第一醫院內分泌科主任傅松波對各縣(區)體檢工作人員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高考體檢業務培訓。

會上,市衛計委副主任魏雄就全市衛生系統如何抓好20xx年高考體檢工作做了動員部署。魏雄強調,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增強高考體檢工作的責任感;二是要強化學習培訓,規范操作流程,確保高考體檢數據準確無誤;三是要樹立服務理念,嚴肅工作紀律,切實維護高考體檢工作公平公正。

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新文出席會議并講話。王新文指出,做好高考體檢工作意義重大、任務繁重,各縣(區)、各部門要認清形勢,牢固樹立做好高考體檢工作的責任意識;要分工負責,全力抓好高考體檢工作的重點環節;要進一步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嚴格按照市招考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確保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20xx年全市普通高考體檢各項工作任務。

省教育考試院李曉軍科長按照省教育考試院對做好今年全省高考體檢工作的相關要求,結合近幾年參加高考錄檢工作期間遇到的實際問題,提出了幾點建議。希望各縣(區)、各部門凝心聚力,鼓足干勁,積極迎檢參檢,確保今年高考體檢工作平穩、安全、順利實施。

會上,蘭州大學第一醫院內分泌科主任傅松波結合多年高考體檢工作實踐,為所有參會人員做了題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如何做好體檢》的業務培訓,從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重要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解讀、如何做好體檢及填寫體檢表格、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實例)、軍隊院校國防生及武警公安院校高考錄檢過程中體格檢查常見問題等多個方面切入,深入淺出,全面系統的講解了高考體檢工作的政策、流程及各種注意事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市招考辦主任張立新主持會議并做總結講話。張立新指出,高考體檢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考生體檢結論是高校準確掌握和判斷考生身體條件的重要依據,是考生能否填報或錄取到相關專業的必要條件。認真做好高考體檢工作,關系到每一位考生的切身利益和前途命運,要求各縣(區)、各部門要從維護考生切身利益的高度出發,攻堅克難,強化落實。一是要及時傳達匯報,抓好體檢業務培訓;二是要嚴格規范管理,強化體檢工作中的重點環節。

三是要突出宣傳引導,抓好政策解讀,努力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高考體檢的良好輿論氛圍;四是要嚴肅責任追究,抓好督查檢查。體檢醫院、主檢及項目體檢醫生要對做出的所有體檢結論認真審查,堅決杜絕錯檢、漏檢等現象發生。因體檢結論錯誤而影響到考生錄取結果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院體檢科工作總結體檢科工作總結和計劃篇三

體檢科護士工作總結首先,在5,6,7月份,體檢科共接待體檢對象3萬余人次。創收完成全年限額的94%,僅7月份就完勝單月限額的300%。本著為體檢對象提供優質、熱忱的體檢服務的態度,“以病人為核心,以質量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醫院各領導帶領下,各科室緊密配合,順利迎接了體檢高峰期,并圓滿的結束了各級領導的視察及體檢工作。

尤其7月份,海城市委組織部各領導以及千山風景區管委會到我院體檢,為迎接此次體檢工作,院內領導、各科室召開數次會議,全力備戰,以迎接此次考驗。炎炎夏日,各相關科室不論長幼,全員戒備。堅持每日6點提前到崗,有些路途偏遠的同志甚至早飯都來不及吃,但卻沒有聽到一聲抱怨。最終,在各領導帶領下,在大家的辛勤工作下,我院打贏了此次硬戰。并得到社會各界多方好評。

其次,在體檢工作中,為適應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性質、不同年齡的體檢者要求,科學地擬定了各種類型的體檢套餐項目,同時又可以隨體檢者的要求增減體檢項目,直到體檢者滿意為止。在費用問題上,所檢項目嚴格按省物價局頒發的收費標準在執行,做到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公開、透明,這樣有利于體檢者的選擇和對醫務人員工作的信任,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也深得各界體檢患者的認可。

體檢流程及安排大致如下:

所有檢查者在開始進行體檢前,首先領到一份體檢導檢單。導檢單上印有姓名,單位,聯系方式,體檢項目流程以及體檢前、后注意事項和咨詢電話。體檢結束后打印體檢報告詳單,各檢查項目結果以及最終診斷和醫師健康處方,裝訂成冊。

體檢者可根據自己的檢查情況,對不清楚、困惑的地方與主檢專家進行溝通。需去專科進行系統治療的體檢者,醫務人員會在第一時間根據病情通知體檢本人或家屬,體檢單位。

醫院體檢科工作總結體檢科工作總結和計劃篇四

1、共接待來自萊蕪市各企事業單位的來賓近8千人,體檢種類包括健康體檢、招工體檢、入學體檢、出國體檢、機動車駕駛人體檢等。增加收入的同時,也起到了篩查疾病增加病人的作用,據統計,其中檢出率較高的是高血脂、高血壓、脂肪肝、糖尿病、腦梗塞等疾病,做到了早發現早治療,為病人減少了痛苦、節省了開支。制定了《護理體檢工作制度》、《護理體檢崗位工作流程》、《體檢工作操作規程》;建立健全了《體檢登記》、《標本送檢登記》、《體檢檔案領取登記》、《體檢預約登記》、《機動車駕駛人體檢登記》,使體檢工作逐漸走向正規。

2、主動開拓市場,跟隨主任走訪企、事業單位領導,送上首席健康教育專家洪昭光的《不生病的生活方式》一書以及醫院、科室簡介,講解養生保健知識及體檢的重要性,既增加了各單位領導對醫院的`信任度又提高了他們的保健意識,現已走訪50多個單位,通過走訪,多個單位表達了體檢意向,開發區的2個單位將我院定為招工定點體檢單位。

3、制作了《體檢中心簡介》;注冊了科室qq并上傳醫學健康知識;開展了“關注健康、惠民體檢”活動。通過各種方式對體檢中心進行宣傳,拓寬業務渠道。

二、保健病房基礎護理工作

嚴格按照《山東省醫院護理質量控制標準及評價細則》做好日常基礎護理工作,建立《衛生清潔記錄》,督促保潔員做好每日清潔工作,做到衛生無死角,時刻為接收病人做好準備,為病人提供整潔舒適的病房環境。設施完備、干凈舒適的保健病房已經接待了數十位礦區及市級、省級領導和外籍友人,周到細致的護理得到了他們的認可。

三、人員的管理及培訓

1、所有護士均為20__年之后招聘的合同制護士,年齡小工作經驗少,思想容易波動。在嚴格執行醫院及科室規章制度的同時,采取親情式管理,關心每一位護士,為她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利用科室qq空間分享專業知識及勵志文章,并及時了解科室人員的心理動態給予正確引導。通過這些方法,塑造了一支團結進取的護理團隊,使工作氣氛和諧快樂,并把這份快樂傳遞給體檢客戶,讓他們體會到親人般的服務。

2、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時,在學好基礎護理知識技能的同時,加強專業知識、技能培訓,購買了《全民體檢指南》、《如何看體檢報告單》等書籍,每周組織學習。督促護士進行在職學歷教育,現在所有護士都在讀本科護理課程。專業的體檢知識、熟練的采血技術和規范的導檢服務得到了來賓的一致稱贊。

四、安全工作

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保證護理安全,成立了科室質控小組,建立了考核制度,采取自查和互查結合的方式,至今無一例差錯出現。如:采集標本時認真查對,標本送檢前再次核對并簽名,確保標本采集無差錯;整理健康檔案時查對所有項目,登記時再次核對,無誤后密封檔案。

為使今后的工作更上一個臺階,我們計劃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禮儀培訓,提升外在形象。體檢中心作為醫院的窗口科室,我們的言行舉止、服務態度直接影響到病人對醫院的印象,更需要加強服務禮儀培訓。采取定期培訓的方式,每周組織一次禮儀及形體訓練,使護士形象、氣質得到提升,最終使規范服務成為工作習慣,讓客戶體驗到優質的服務。

2、注重細節,打造差異化服務。在細節服務上做文章,比如,對一些交通不方便的體檢客戶,提供上門送《體檢檔案》的服務;購買微波爐為老年人加熱牛奶,讓他們吃上熱乎乎的早餐;注意保護體檢者的隱私,密封體檢檔案,不隨便談論體檢者的結果;總之,要通過細節工作,提升服務水平,與同行業拉開距離,讓客戶享受到差異化服務。

3、與大型體檢中心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體檢設備還不完善,自動化體檢業務還未開展,希望有機會到大型體檢中心進修學習先進經驗,取人之長補己之短,使我們的工作更加規范。

醫院體檢科工作總結體檢科工作總結和計劃篇五

1、總體工作量統計及同期比較分析(16月)比較分析:從整體工作量對照顯而易見,xx年上半年遠遠超過08年同期水平,包括總人數、體檢單位數及散客人數,上半年并創造了月體檢人數紀錄7000余人,上半年任務的完成主要依賴于工行、新奧、車輛段、通信建設等新單位或隔年體檢一次單位的支持和助陣,更重要的是固定的大客戶支持,其中包括電力設計院、通信、建行、人行等,對于全年任務的完成,業務人員仍需堅持不懈、加強攻關力度,激戰下半年,力保全年任務順利完成。

2、散客戶收入情況比較分析(單位:萬元)表示:除1月份不及08年外,其余每月均超過08年收入,另每月收入水平比較穩定,這足以個體市場發展的潛力,但這種個體市場開發速度,并非我們的預期目標,在散客戶的市場運作方面尚需大的動作和手筆,散客資源的利潤率和忠誠度要遠超于團體客戶,堅持做好散客服務,對體檢中心的長遠健康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任務指標,向業務人員進行指標分解,并予以適當激勵措施相結合,以加大業務人員市場壓力,提升業務人員開拓精神和主動意識。

在市場開發方面,結合體檢中心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多管齊下:

1、加強質量和服務監督,成立了質量控制監督小組和服務監督小組,盡力減少或避免漏誤診現象的發生,降低客戶投訴率,并認真負責的解決客戶投訴,提升體檢中心整體素質和形象,維護長城體檢的品牌形象,以達到穩固固定客戶,發展新客戶的最終目的。

2、加強大客戶拜訪力度與情感溝通,培養忠誠可靠的大客戶,順利搞好主管領導更換引起的關系轉接工作。尤其春節前有計劃、有針對性的拜訪,及體檢前宴請主管領導,加強了感情溝通的力度,對曾經在中心體檢過但08年未檢者,效果更為顯著,如中化、通建、農行等失而復得。

3、加強散客戶服務力度,上半年主要靠提前預約、錯峰體檢、全程導診、一對一健康教育與咨詢、后期追訪來提供一個相對尊貴的個人體檢服務流程。在董事長外出體檢歸來后,為了更好的發展高端客戶,提升高端客戶的體檢和服務質量,針對高端客戶專設體檢日(每周日為高端體檢日,8月份已試運行),細化體檢流程,具體措施:嚴格預約機制,限制人數,團體客戶避開周日,設定尊貴型基本套餐和專科特色套餐,新流程體檢指引單,護士全程陪同導診,制定科室流程細節,提高早餐標準,采血一次性襯墊等。全體動員,逐步推行,爭取讓高端客戶在周日體驗到超值的服務,這將是目前體檢中心面臨的新的挑戰和機遇,也是展示我們高端服務水準、展現自我、提升自我,打造長城體檢一個嶄新面目手段,也是我們繼續省會體檢行業的實效措施。

4、加強市場部建設及業務人員培訓,市場部現有業務員7人,其他兼職團體客戶業務員5人,旨在提升業務人員團隊實力,加大面對面拜訪力度,擴大市場宣傳,提高長城體檢中心在省會的影響力。

5、加強市場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置換媒體資源,河北日報、燕趙晚報、河北工人報、移動電視、樓宇電視、廣播電視、出租車流動電子屏、公交車站牌,體檢中心網站設計更新、充實內容,以提高長城體檢中心的知曉率。

不足之處:缺乏上層社會關系,在重大客戶競爭過程中處于劣勢,尤其在與國有醫院體檢中心競爭過程中,只能打價格戰,降低利潤,如省直公務員體檢、從藥人員體檢等。

1、吸納員工合理化建議,提升整體服務水準。年初向員工征集有關體檢中心管理和流程建議,展開自我檢查與修正,在服務流程完善和質量控制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2、加強硬件改善與建設,春節放假期間,對中心墻面、隔斷、門窗進行粉刷和漆補,給體檢客戶創造一個相對靚麗、衛生、溫馨的環境。引進彩超、生化、動脈硬化、膠囊內鏡等大型設備,為體檢質量保障奠定了堅實的硬件基礎,提升了整體形象,提高了客戶的滿意度和忠誠度。

3、實現體檢中心數據網絡化管理,在原有體檢管理程序基礎上,進行修改調試,各科室安裝微機,實現客戶憑指引單,按條形碼全程無體檢表檢測,最后出具機打報告和建議。

4、提高員工自身服務意識,聘請“實踐家”管理咨詢公司進行服務培訓,從員工心態、服務流程、溝通交流等方面闡述服務在市場營銷中的重要性,以激發員工發自內心的服務意識。

5、打造完善的檢后服務流程

1、通過粘貼《健康邀請函》,對免費復查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絕大部分客戶都能按期到體檢中心免費復查,成效顯著。

2)體檢報告取表提示、講解與咨詢更為規范,尤其高血壓科入住體檢中心,對高血壓患者的管理,提供了技術后盾,也被部分單位領導認可,對穩固市場起到了推動作用。

3、在高血壓科的積極參與下,中心的健康教育與咨詢明顯多于往年,上半年共有后期教育20余場。

不足之處:缺乏專業的禮儀培訓,前臺服務缺乏熱情或溫馨的感覺。

1、引進更新檢測設備,為體檢質量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尤其是體檢高峰期生化儀的安裝到位,保證了每個標本按時保質認真完成。

2、成立質量控制小組,安排周五下午對體檢表進行抽查總結,周一例會予以通報,并給予適當獎懲。

3、形成內部會診機制,提高陽性率檢出一是,避免或減少樓誤診現象發生。

4、外送人員學習培訓,春節、夏季安排超聲、心電到省四院、長城醫院進修學習。

不足之處:體檢中心人員整體素質較低,通過交流與學習期待整體業務水平提高。

1、用電負荷評估及改造制定,冬季淡季再施工。

2、高端客戶體檢流程方案與方案制定

3、在人財物管理方面,響應集團部門垂直管理倡導。

醫院體檢科工作總結體檢科工作總結和計劃篇六

1、總體情況

今年,共為4100名體檢者進行了健康體檢,其中團檢有45個單位3500名干部職工,個人檢查357人,招工246人。以上檢查人員中有老客戶2500人,30個單位,新拓展客戶1000人。

2、主要做法

一是不斷加強學習。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學好自身業務知識,乃是立身之本。為此,年初修訂完善了科室學習制度和培訓計劃,倡導科室人員利用工作之余,學習研究體檢業務知識,并定期邀請院內外知名專家到體檢中心授課。同時,組織科室人員到省級醫院和體檢中心參觀學習,不僅開闊了眼界,增長了見識,科室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也得到了顯著提升。

二是逐步規范管理。規范出質量,管理出效率。我們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工作紀律、優質服務、衛生檢查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規范,為方便客戶體檢,進一步理順了體檢工作流程,讓體檢的每一個步驟都更趨人性化、合理化,逐步實現了讓制度管理人,讓制度規范操作,從而不斷提高體檢質量和工作效率。

三是注重宣傳推介。在院領導的大力支持下,設計制作了體檢中心宣傳短片,在電視臺黃金時段進行播放,讓更多的人對我院體檢中心“一站式”服務和醫務人員的精神風貌,有了較為深刻的了解,不但為醫院樹立了良好形象,也為體檢中心增加客源奠定了堅實基礎。

四是努力拓展客源。首先,每周制定客戶拜訪計劃,對老客戶進行健康回訪,對新客戶進行宣傳推介。其實,建立客戶健康檔案,根據不同人的體檢情況,制定不同的健康計劃,以電話回訪和短信提醒的方式,給客戶提供合理的健康體檢建議,并對需要治療的患者,提供醫療咨詢和幫助。經過努力,客戶復檢率和客戶體檢量都日趨增加。

1、科室軟硬件配備不夠。體檢軟件內存教小,兼容性不足,導致很多單位體檢結果無法完整保存,而且軟件不穩定,經常自動更換體檢者信息;電腦一體化流程操作需要進一步完善;電腦不夠用,前臺、化驗室及b超室需配備電腦及體檢軟件,來提高工作效率和整體服務水平;房間不夠用,現有的體檢咨詢管理及為體檢大客戶預留的綠色通道無法實現。b超彩超在一間操作間間內,男女混雜,易引起糾紛。

2、體檢項目明顯不足。隨著日益增長的`體檢市場需求,目前的體檢項目已顯不足,需要配備新的儀器設備來擴充項目:彩超小器官探頭(可做乳腺,小器官及血管),大生化儀,眼科檢查儀器(如眼底檢查),電子陰道鏡,骨密度檢測,人體成分檢測,肺功能檢測儀。

3、服務意識尚需增強。體檢中心是醫院的窗口單位,近段時間以來,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為醫院樹立了較好形象,但仍存在一些欠缺,在接待客戶、微笑服務等方面做得還不夠到位。

4、針對性講解有所欠缺。由于專業知識的不同,針對體檢報告的一對一講解工作,做得還不到位。缺少有臨床經驗的醫師進行報告講解,并及時有效的向病房輸送病人。

1、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集思廣益,發動體檢中心全體人員,發揮其主人翁意識和主觀能動性,對體檢中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開展自我審視和自我檢查,進一步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使之更趨規范化、科學化、人性化。

2、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尤其是網絡等媒體資源,加大對我院體檢中心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四院體檢中心的知曉率;二是制作和發放《健康體檢手冊》,在方便群眾了解體檢知識的同時,對我院體檢中心進行深入地宣傳和推介。

3、進一步提升體檢質量。加強科室人員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增強業務本領,對檢查工作要求檢查人員細之又細、慎之又慎,盡量減少或避免漏誤診現象的發生。同時,準備約定時間邀請我院經驗豐富的醫師,到體檢中心坐診,在針對性講解上給患者提供建議,爭取讓客戶帶著疑慮來、載著滿意歸。

4、進一步優化服務意識。服務態度是近期客戶投訴的一大熱點,因此提高服務意識顯得越發重要。利用請進來、走出去的形式,聘請院領導和有關方面專家到體檢中心,對科室人員進行服務心態、服務流程、溝通交流等方面的專題培訓。同時,分批安排體檢中心人員到省級醫院體檢中心考察學習,從中不斷提升自身服務意識。

5、進一步加強客戶聯系。體檢中心將以開拓市場業績為今后的工作重心,以百倍的努力,抓緊抓好。進一步做好下半年全市各單位職工健康體檢的規劃安排,以穩定老客戶為基礎,以發展新客源為目標,不斷加強大客戶拜訪力度與情感溝通,爭取培養一批長期合作的大客戶。

今年來,我認真履行職責,盡心竭力工作,保證了體檢中心的正常運轉。但也深深地感到,工作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進一步克服不足、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地做好工作,為體檢中心和四院的長遠發展作出積極努力。

醫院體檢科工作總結體檢科工作總結和計劃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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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為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專業。經過筆試和面試,綜合成績在報考該職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體檢程序。同年9月17日,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銅陵市人民醫院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乙肝兩對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為陽性,主檢醫生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確定其體檢不合格。張先著隨后向蕪湖市人事局提出復檢要求,并遞交書面報告。同年10月18日,張先著在接到該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廳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同年11月10日,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并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此宗案件,被媒體稱為“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由人事部門制定一定的標準是必要的,國家人事部作為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這一部門規章,安徽省人事廳及衛生廳共同按照規章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權力,制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該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并不沖突,即未突破高階位法設定的范圍,也未突破高階位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依照《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參考適用。

被告蕪湖市人事局根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委托解放軍第八六醫院對考生進行體檢,應屬于行政委托關系,被委托人所實施的行為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因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不合格的結論違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蕪湖市人事局作為招錄國家公務員的主管行政機關,僅依據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結論,認定原告張先著體格檢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二目之規定,應予撤銷,但鑒于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結束,且張先著報考的職位已由該專業考試成績第二名的考生進入該職位,故該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張先著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分析參考】

一、本案涉及的憲法問題

這場官司是以行政訴訟的名義進行。換句話說,對于人事局拒絕錄用的行為,應試者是以行政機關侵犯了他正當就業的權利為由提出訴訟的。但是,法院并沒有就本案中的關鍵的問題作出回答:攜帶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在報考公務員時平等競爭的權利呢?在這里,《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可能存在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公民的兩種基本權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勞動就業權,二是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那么是否確實構成歧視呢?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攜帶乙肝病毒的分類的合憲性加以檢驗。

二、區別是否攜帶乙肝病毒的合憲性檢驗

平等權禁止的差別是不合理的差別,即憲法意義上的差別有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

平等權的相對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別,而合理的差別具有合憲性。如果不承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別,僅僅以平等理念處理各種憲法問題,有可能導致平均主義,混淆平等與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別、年齡及個人生活環境的差異,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現一些差別,對此應做具體分析,區分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當出現某種差別時,需要判斷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對合理性的正當性問題,各國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問題上,美國采用中間審查標準,積極平等的實現措施往往受到嚴格審查標準的限制。而在韓國,憲法法院在審理有關男女平等案件時,主要采用比例原則,考慮以下因素:實現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為實現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屬于憲法上的重大公益,與此無明顯抵觸的差別性的規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實際上將是否攜帶乙肝病毒作為公務員任職的一個前提條件,要求只有那些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資格擔任公務員。這樣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確保公務員具備完成公務的身體條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保護其他公務員的身體健康。那么這樣的理由能夠成立呢?換句話說,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呢?我們認為,這種分類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攜帶者完全有從事公務員這一職業的勞動能力。我國衛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試行)》明確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系指血液hbsag陽性,但無肝炎癥狀、體征,各項肝功能檢查正常,經半年觀察無變化者。對這類攜帶者不按現癥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但要加強隨訪。攜帶者要注意個人衛生和經期衛生,以及行業衛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圍環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應與健康人分開。hbsag攜帶者應進一步檢查hbsag,如屬陽性,則不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嬰幼兒。在人群中不宜無目的地進行hbsag普查。”在其他國家,也都否認乙肝攜帶者在勞動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國的殘疾人或無能力人法案保護乙肝病人免遭歧視。韓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僅根據與工作能力無關的一紙醫療記錄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勝任一個職位,構成歧視。我國的臺灣地區也不把乙肝病毒攜帶作為不錄用的理由。因此,以勞動能力的差別為由,區別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為保證公務員的勞動能力而拒絕乙肝攜帶者擔任公務員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傳染性而在錄用公務員時加以區別,也是不合理的。對于乙肝病毒傳染性的認識已經被證實是一種誤解。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國務院的實施條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當時醫學界認為一般的接觸就可能導致乙肝傳染,因而把它列為乙類傳染病。但是,現代醫學已經證明,乙肝的傳染途徑有三個,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傳染性比較弱,比如小三陽,他們的傳染性很小。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和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即使飲用乙肝病毒攜帶者制作的飲料和烹調的食品,也不會對他人造成任何傳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傳染性為由所作的區別,缺乏事實上的依據。根本沒有必要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使公務員隊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擔任公務員。

即便是退一步說,我們假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具有一定的傳染性,那么,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也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所謂比例原則,就是討論一個涉及人權的公權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間,有無存在一個相當的比例問題。比例原則包括三個次要概念: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均衡原則。所謂妥當性原則,是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如果某項法律或者公權力措施無法達到其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那么就應認為該措施是不妥當的。必要性原則是指在前妥當性原則已經獲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夠達成立

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須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則強調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種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與人民權利損失兩者有無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擔任公務員,也僅僅只能防止他們與公務員發生密切的接觸,乙肝病毒仍然威脅著廣大的社會公眾,因此,這項措施對于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是不妥當的,不能促成這一目的的實現。那么這項措施能否防止公務員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當然,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公務員與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接觸,較少他們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務員免于病毒感染。因為,公務員不可能僅僅同其他公務員發生聯系,僅僅生活在公務員的圈子里,為了履行職務和生活的需要,他們必須同社會的其他成員進行交往,而在這些交往對象中不可避免地會有乙肝病毒攜帶者,因此,也就無法阻斷與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接觸。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擔任公務員,不是防止公務員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從必要性原則看,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成為公務員,并不是為實現保護公務員身體健康、免于病毒感染這一目的而對公民權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實,只要通過給每一個沒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務員,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務員隊伍中的傳染,保護公務員的身體健康。同時,這項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擔任公務員的方法,對于防止公務員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達成更為有效。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是不合理的,違反了對公民勞動就業權和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權的平等保護原則篇二:法理學案例分析

法理學案例分析:二奶“繼承案”

案情簡介: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某和蔣某1963年結婚,但是妻子蔣某一直沒有生育,后來只得抱養了一個兒子。由此原因給家庭籠罩上了一層陰影。1994年,黃某認識了一個張姓的女子,并且在與張認識后的第二年同居。黃的妻子蔣發現這一事實以后,進行勸告但無效。1996年底,黃和張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并曾經共同經營。

2001年2月,黃到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是肝癌晚期。在黃即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里,張面對旁人的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的病床邊。黃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張負責安葬。”4月20日黃的這份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4月22日,黃去世,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但遭到蔣的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某按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

從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庭之后(其間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納溪區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恤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于黃永彬部分的公證。此后審理恢復),于10月11日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盡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本案中的遺贈也是真實的,但是黃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分析參考:本案涉及到法律解釋的基本理論。法律解釋的方法包括文義解釋(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闡述法律意義的方法)、體系解釋(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其規范意旨的解釋方法)、立法原意解釋(進行法律解釋時,應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愿意。)、目的解釋(以法律規范的目的為依據闡述法律)、合憲性解釋(以憲法等上位法來解釋下位法)等。

法律解釋的各種方法的應用存在著一個程序性規則:(1)任何法律條文之解釋,均必須從文義解釋入手;(2)經采用文義解釋方法,出現復數解釋結果時,才可以繼之以論理解釋;(3)作論理解釋時,應先運用體系解釋和法意解釋方法以探求法律意旨;在此前提

下繼之以擴張解釋或限縮解釋或當然解釋以判明法律之意義;若仍不能澄清法律疑義,應進一步作目的解釋,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后可再進行合憲性解釋,審核其是否符合憲法之基本價值判斷。(4)在論理解釋仍不能確定解釋結論時,可進一步作比較法解釋或社會學解釋。

按照這個順序,本案在對繼承法進行文義解釋后,確實出現了復數的結論:一種意見認為,既然繼承法中沒有明確的禁止規定,則遺產當然可以贈與任何人,也包括侵害合法婚姻家庭權益的人;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盡管沒有明確的禁止規定,但不能斷然推導出該遺贈遺囑合法有效的結論。

法官必須考慮的是,在缺少明確規則或社會情勢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立法者的選擇會是什么?為此,法官就必須從文義解釋和形式推理進入到論理解釋和實質推理階段。

論理解釋是以承認法律漏洞及其填補漏洞的必要性為前提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并不是拒絕解釋的理由,而恰恰是解釋的開始。案就是一起涉及遺囑繼承的案件——遺囑繼承人殺害了被繼承人,他是否仍然可以合法繼承遺產?當時的法律中并無任何明確的禁止或限制,缺少作出否定性判決的形式推理的必要前提。然而,法官通過論理解釋和實質推理認為,允許其繼承遺產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的意圖,因為任何人都不應從其犯罪行為中獲益,否則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由此案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規則:殺害被繼承人的人應當被剝奪繼承權。此后,這一規則為世界各國的繼承法所確認。如果沒有這樣的論理解釋,法律的漏洞就不會填平,法就不會發展。而如果不填平法律的漏洞,那么表面上的邏輯自足就可能距離法律的真正目的越來越遠。法律不可能在事實上杜絕一切從非法或不當行為中獲益的行為,但法律必須通過其制度保留對這種情況的法律救濟途徑,從而從個案的解釋中發現和發展法的規則和精神。

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兩種利益和權利,即個人的遺囑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護,黃與張從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義生活,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和重婚行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如果讓張因這種違《刑法》的行為而順理成章地得到遺產,就會在保護公民的財產處分自由權和遺產繼承權的同時,勢必出現了與我國《憲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所保護的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相沖突的情形。對于重婚行為,即使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也沒有提起自訴,而如果民事判決出現了因為這種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判決,那么,這種判決的精神就會和《憲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對婚姻家庭的保護精神相沖突。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適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時應該將其個人的好惡置之度外,而必須以社會大多數人的福利為標準。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維護社會實質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們堅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邊,這并不是對她個人有什么偏愛,而是每個人都將之視為同他們的婚姻家庭一樣的一種秩序,一種關系。法官的判決可能決定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后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近年來的社會現實無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現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經變得如此脆弱,道德輿論的支持已經不足以抵御金錢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時再拒不對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會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過這樣一個判決并不能杜絕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們的立場,對于公眾而言,這就是法律的態度。通過這樣的信息,或許可以預見到破壞合法婚姻家庭應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促使當事人三思而后行。

本案判決是法官在法律出現明顯的漏洞時,運用其自由裁量權,適用民法通則原則,依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體精神,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的結果。通過這一判決,合理地協調了社會公德、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規則的關系。判決并未超越法官的權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釋的基本原則和邏輯;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盡管對于本案的處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選擇,然而,本案判決不失為一種通過法官的論理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積極努力,也是適用法律原則衡平利益的一種努力。

法理學案例分析: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為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專業。經過筆試和面試,綜合成績在報考該職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體檢程序。同年9月17日,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銅陵市人民醫院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乙肝兩對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為陽性,主檢醫生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確定其體檢不合格。張先著隨后向蕪湖市人事局提出復檢要求,并遞交書面報告。同年10月18日,張先著在接到該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廳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同年11月10日,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并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此宗案件,被媒體稱為“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由人事部門制定一定的標準是必要的,國家人事部作為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這一部門規章,安徽省人事廳及衛生廳共同按照規章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權力,制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該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并不沖突,即未突破高階位法設定的范圍,也未突破高階位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依照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參考適用。

被告蕪湖市人事局根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委托解放軍第八六醫院對考生進行體檢,應屬于行政委托關系,被委托人所實施的行為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因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不合格的結論違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蕪湖市人事局作為招錄國家公務員的主管行政機關,僅依據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結論,認定原告張先著體格檢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二目之規定,應予撤銷,但鑒于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結束,且張先著報考的職位已由該專業考試成績第二名的考生進入該職位,故該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張先著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分析參考】

一、本案涉及的憲法問題

這場官司是以行政訴訟的名義進行。換句話說,對于人事局拒絕錄用的行為,應試者是以行政機關侵犯了他正當就業的權利為由提出訴訟的。但是,法院并沒有就本案中的關鍵的問題作出回答:攜帶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在報考公務員時平等競爭的權利呢?在這里,《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可能存在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公民的兩種基本權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勞動就業權,二是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那么是否確實構成歧視呢?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攜帶乙肝病毒的分類的合憲性加以檢驗。

二、區別是否攜帶乙肝病毒的合憲性檢驗

平等權禁止的差別是不合理的差別,即憲法意義上的差別有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平等權的相對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別,而合理的差別具有合憲性。如果不承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別,僅僅以平等理念處理各種憲法問題,有可能導致平均主義,混淆平等與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別、年齡及個人生活環境的差異,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現一些差別,對此應做具體分析,區分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當出現某種差別時,需要判斷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對合理性的正當性問題,各國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問題上,美國采用中間審查標準,積極平等的實現措施往往受到嚴格審查標準的限制。而在韓國,憲法法院在審理有關男女平等案件時,主要采用比例原則,考慮以下因素:實現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為實現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屬于憲法上的重大公益,與此無明顯抵觸的差別性的規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實際上將是否攜帶乙肝病毒作為公務員任職的一個前提條件,要求只有那些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資格擔任公務

員。這樣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確保公務員具備完成公務的身體條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保護其他公務員的身體健康。那么這樣的理由能夠成立呢?換句話說,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呢?我們認為,這種分類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攜帶者完全有從事公務員這一職業的勞動能力。我國衛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試行)》明確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系指血液hbsag陽性,但無肝炎癥狀、體征,各項肝功能檢查正常,經半年觀察無變化者。對這類攜帶者不按現癥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但要加強隨訪。攜帶者要注意個人衛生和經期衛生,以及行業衛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圍環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應與健康人分開。hbsag攜帶者應進一步檢查hbsag,如屬陽性,則不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嬰幼兒。在人群中不宜無目的地進行hbsag普查。”在其他國家,也都否認乙肝攜帶者在勞動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國的殘疾人或無能力人法案保護乙肝病人免遭歧視。韓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僅根據與工作能力無關的一紙醫療記錄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勝任一個職位,構成歧視。我國的臺灣地區也不把乙肝病毒攜帶作為不錄用的理由。因此,以勞動能力的差別為由,區別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為保證公務員的勞動能力而拒絕乙肝攜帶者擔任公務員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傳染性而在錄用公務員時加以區別,也是不合理的。對于乙肝病毒傳染性的認識已經被證實是一種誤解。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國務院的實施條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當時醫學界認為一般的接觸就可能導致乙肝傳染,因而把它列為乙類傳染病。但是,現代醫學已經證明,乙肝的傳染途徑有三個,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傳染性比較弱,比如小三陽,他們的傳染性很小。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和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即使飲用乙肝病毒攜帶者制作的飲料和烹調的食品,也不會對他人造成任何傳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傳染性為由所作的區別,缺乏事實上的依據。根本沒有必要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使公務員隊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擔任公務員。

即便是退一步說,我們假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具有一定的傳染性,那么,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也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所謂比例原則,就是討論一個涉及人權的公權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間,有無存在一個相當的比例問題。比例原則包括三個次要概念: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均衡原則。所謂妥當性原則,是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如果某項法律或者公權力措施無法達到其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那么就應認為該措施是不妥當的。必要性原則是指在前妥當性原則已經獲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須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則強調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種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與人民權利損失兩者有無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擔任公務員,也僅僅只能防止他們與公務員發生密切的接觸,乙肝病毒仍然威脅著廣大的社會公眾,因此,這項措施對于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是不妥當的,不能促成這一目的的實現。那么這項措施能否防止公務員免于乙肝病毒感篇三:法理學案例

法理學案例分析:中國法境外效力案

案情簡介:寧紅與華大強(兩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職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進而發展到持械毆斗,寧紅憑著人高馬大,用砍刀把華大強砍成重傷,華大強被送回國內治療,寧紅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發后中國外交、司法機關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機關協商后同意寧紅由科威特司法機關適用科威特刑法進行定罪量刑。寧紅經科威特司法機關審判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年,后被關押在科威特監獄服刑。如果這個案件到此為止,只不過是一宗發生在海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然而接下來的離奇事情一樁接一樁,令人驚奇不已。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幾萬軍隊在坦克大炮掩護下向鄰國科威特發動了猛烈的進攻,只有2萬軍隊的科威特不到3小時就被伊拉克軍隊占領。在這三個小時狂轟濫炸的過程中,關押寧紅的監獄也沒有幸免,監獄被炸的只剩下殘垣斷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寧紅也隨其他犯人逃出監獄。這時我國政府派出民航飛機在約旦接中國公民回國,寧紅也搭上該航班,安全抵達中國。

1990年10月某日,寧紅在北京城閑逛,突然他發現不遠處的寧紅,他以為自己認錯了人,仔細一看,果然是寧紅。他秘密跟蹤至寧紅住的旅社,然后趕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北京市公安局經過偵查訊問,證明華大強所述事實真實,經向北京市檢察機關提請,將寧紅依法逮捕。后由檢察機關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人民法院判決,寧紅被判處有期徒刑××年,判決后送往某監獄服刑。

分析參考:該案件涉及到法律效力問題。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的約束力,通常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約束力,也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具體到本案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中國公民的效力問題。

法律對人的效力問題,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取過四種對人的效力原則:即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及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我國采用的是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該原則也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采用這一原則的原因是: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和保護主義原則都有一定的缺陷,而把三者綜合起來,折衷使用,既能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同時也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在本案中寧紅、華大強均為中國公民,但是寧紅砍傷華大強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領域外的科威特國,根據以屬地原則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在維護我國利益,堅持我國主權的同時,也要尊重科威特國的主權,因為該案件發生在科威特國,因此科威特對發生在本國領域的犯罪案件有刑事管轄權,另外也為了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所以我們通過與科威特協商,由科威特行使對該案件的管轄權。但這并非是我們放棄管轄或沒有管轄權,因為我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第十條)。

因此,當寧紅被科威特司法機關審判后在監獄服刑,后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而僥幸從科威特監獄生還,但是他曾經觸犯刑律,致人重傷害的犯罪事實不因為其有如此離奇經歷而抹煞,同樣要受到國家法律的懲處,當然對其在科威特接受過審判在監獄服過刑這些事實也會在量刑時作為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從該案件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看法:

國公民在中國境外同樣受中國法律的保護,這是每個中國公民應享有的權利,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即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沒有只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的特殊公民存在,也不允許只盡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的二等公民的存在,所以中國公民在海外同樣有遵守中國法律的義務。

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中國法律仍規定管轄權,雖然這種規定的法律適用性的實際可能會出現問題,但如果沒有這種規定,一旦有條件管轄時就無法依法行使管轄權。所以法律這樣規定是有現實意義的。

對于在國外接受過審判,在監獄服過刑的人,我們奔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從人道主義出發,對其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體現了法律規定的以人為本的精神。

法理學案例分析: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為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專業。經過筆試和面試,綜合成績在報考該職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體檢程序。同年9月17日,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銅陵市人民醫院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乙肝兩對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為陽性,主檢醫生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確定其體檢不合格。張先著隨后向蕪湖市人事局提出復檢要求,并遞交書面報告。同年10月18日,張先著在接到該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廳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同年11月10日,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并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此宗案件,被媒體稱為“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由人事部門制定一定的標準是必要的,國家人事部作為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這一部門規章,安徽省人事廳及衛生廳共同按照規章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權力,制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該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并不沖突,即未突破高階位法設定的范圍,也未突破高階位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依照《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參考適用。

被告蕪湖市人事局根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委托解放軍第八六醫院對考生進行體檢,應屬于行政委托關系,被委托人所實施的行為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因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不合格的結論違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蕪湖市人事局作為招錄國家公務員的主管行政機關,僅依據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結論,認定原告張先著體格檢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二目之規定,應予撤銷,但鑒于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結束,且張先著報考的職位已由該專業考試成績第二名的考生進入該職位,故該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張先著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分析參考】

一、本案涉及的憲法問題

這場官司是以行政訴訟的名義進行。換句話說,對于人事局拒絕錄用的行為,應試者是以行政機關侵犯了他正當就業的權利為由提出訴訟的。但是,法院并沒有就本案中的關鍵的問題作出回答:攜帶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在報考公務員時平等競爭的權利呢?在這里,《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可能存在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公民的兩種基本權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勞動就業權,二是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那么是否確實構成歧視呢?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攜帶乙肝病毒的分類的合憲性加以檢驗。

二、區別是否攜帶乙肝病毒的合憲性檢驗

平等權禁止的差別是不合理的差別,即憲法意義上的差別有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平等權的相對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別,而合理的差別具有合憲性。如果不承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別,僅僅以平等理念處理各種憲法問題,有可能導致平均主義,混淆平等與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別、年齡及個人生活環境的差異,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現一些差別,對此應做具體分析,區分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當出現某種差別時,需要判斷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對合理性的正當性問題,各國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問題上,美國采用中間審

查標準,積極平等的實現措施往往受到嚴格審查標準的限制。而在韓國,憲法法院在審理有關男女平等案件時,主要采用比例原則,考慮以下因素:實現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為實現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屬于憲法上的重大公益,與此無明顯抵觸的差別性的規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實際上將是否攜帶乙肝病毒作為公務員任職的一個前提條件,要求只有那些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資格擔任公務員。這樣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確保公務員具備完成公務的身體條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保護其他公務員的身體健康。那么這樣的理由能夠成立呢?換句話說,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呢?我們認為,這種分類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攜帶者完全有從事公務員這一職業的勞動能力。我國衛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試行)》明確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系指血液hbsag陽性,但無肝炎癥狀、體征,各項肝功能檢查正常,經半年觀察無變化者。對這類攜帶者不按現癥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但要加強隨訪。攜帶者要注意個人衛生和經期衛生,以及行業衛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圍環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應與健康人分開。hbsag攜帶者應進一步檢查hbsag,如屬陽性,則不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嬰幼兒。在人群中不宜無目的地進行hbsag普查。”在其他國家,也都否認乙肝攜帶者在勞動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國的殘疾人或無能力人法案保護乙肝病人免遭歧視。韓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僅根據與工作能力無關的一紙醫療記錄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勝任一個職位,構成歧視。我國的臺灣地區也不把乙肝病毒攜帶作為不錄用的理由。因此,以勞動能力的差別為由,區別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為保證公務員的勞動能力而拒絕乙肝攜帶者擔任公務員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傳染性而在錄用公務員時加以區別,也是不合理的。對于乙肝病毒傳染性的認識已經被證實是一種誤解。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國務院的實施條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當時醫學界認為一般的接觸就可能導致乙肝傳染,因而把它列為乙類傳染病。但是,現代醫學已經證明,乙肝的傳染途徑有三個,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傳染性比較弱,比如小三陽,他們的傳染性很小。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和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即使飲用乙肝病毒攜帶者制作的飲料和烹調的食品,也不會對他人造成任何傳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傳染性為由所作的區別,缺乏事實上的依據。根本沒有必要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使公務員隊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擔任公務員。

即便是退一步說,我們假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具有一定的傳染性,那么,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也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所謂比例原則,就是討論一個涉及人權的公權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間,有無存在一個相當的比例問題。比例原則包括三個次要概念: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均衡原則。所謂妥當性原則,是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如果某項法律或者公權力措施無法達到其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那么就應認為該措施是不妥當的。必要性原則是指在前妥當性原則已經獲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須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則強調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種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與人民權利損失兩者有無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擔任公務員,也僅僅只能防止他們與公務員發生密切的接觸,乙肝病毒仍然威脅著廣大的社會公眾,因此,這項措施對于防止乙肝病毒的傳播,是不妥當的,不能促成這一目的的實現。那么這項措施能否防止公務員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當然,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公務員與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接觸,較少他們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務員免于病毒感染。因為,公務員不可能僅僅同其他公務員發生聯系,僅僅生活在公務員的圈子里,為了履行職務和生活的需要,他們必須同社會的其他成員進行交往,而在這些交往對象中不可避免地會有乙肝病毒攜帶者,因此,也就無法阻斷與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接觸。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擔任公務員,不是防止公務員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從必要性原則看,禁止

乙肝病毒攜帶者成為公務員,并不是為實現保護公務員身體健康、免于病毒感染這一目的而對公民權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實,只要通過給每一個沒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務員,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務員隊伍中的傳染,保護公務員的身體健康。同時,這項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擔任公務員的方法,對于防止公務員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達成更為有效。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這種將公民區分為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沒有攜帶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類,是不合理的,違反了對公民勞動就業權和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權的平等保護原則。

法理學案例分析:野生動物傷人案

案情簡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時30分左右,一頭野生羚牛闖入陜西省洋縣四郎鄉田嶺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將文頂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當地有關部門聞訊展開營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于野生羚牛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因此當地有關部門不敢擅自捕殺,只能逐級請示;當日下午1時20分才從陜西省林業廳傳來指示,可以擊斃羚牛;下午4時20分,羚牛終于被擊斃,而此時文宏明已經死亡,其妻吉某亦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分析參考:從這起案件本身來看,應當說當地相關部門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的。他們一面組織營救,一面向上級主管部門請求,這正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要求的。可以說當地相關部門的行動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如果我們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體情形都抽掉的話,那么,呈現在人們面前的確是一個古老的法治難題;在法律權威與社會正義二者發生沖突時,人們應當如何選擇?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個兩難命題:嚴格遵守法律權威(這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和原則)就意味著放棄受害人夫婦的生命安全;要實現社會正義(這是法治價值的終極體現)就意味著放棄法律權威。

人類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然而,事物并不總是遂人所愿地發展,有時候嚴格實施法律,卻收獲的是非正義的惡果。因此,當信守法律會造成不正義的惡果時,是忍受這種不正義的惡果,而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以犧牲法律尊嚴為代價而實現社會正義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上,引出了兩大著名的法學流派:自然法學派和實證分析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一切法律,都必須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個人自由和人權,任何制定法如果與人的理性以及自由與人權這些基本的價值相抵觸,就沒有法律的效力,“惡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論自然而然的結論。這就意味著在法治實踐中,如果執行法律規定所帶來之結果與公平、正義、人權這些基本價值觀相抵觸,那么,這種法律規定就不應當被遵守和執行。但自然法理論也有其難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權利”這些先驗、抽象的命題之上,使其帶上了邏輯上難以證明的硬傷;(2)由于“正義”、“理性”、“公平”、“權利”等一套抽象的價值體系對制定法“合法性”的評價見仁見智,很難統一,其極端化的表現就是人人都根據自己的標準來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絕遵守法律;(3)把某種政治權威的道德作為制定法的評價標準將會導致法律的專橫。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實證分析法學應運而生。

實證分析法學認為,法是出自文明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政治權威的規則;法的意思只能從實在法中引出,而不能從抽象的正義或者道德觀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學研究應堅守“價值中立”,只承認實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認“自然法”的存在,進一步不承認法與道德之間有必然聯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惡法亦法”的惡名。但是實證分析法學的法律觀因為拒絕對實在法進行道德評價,強調實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們嚴格遵守出自一定權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實在法,這對一個進入正常秩序的社會,實證分析法學的法律觀是樹立法律權威,維護法律尊嚴,進而確立法治的絕對統治地位方面,就顯示了自己的優越性和生命力。但由于除其堅持“價值中立”而出現“惡法亦法”的難題外,還會導致在法治的名義下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正是這些方面,才導致二戰后實證分析法學的反思和自然法學的復興。

回到本案,如果對一個信仰自然法理論的人來說,肯定會認為人的生命價值高于維護法律權威的這一社會價值,因此在這起野生羚牛傷人案件中,當地有關部門就應撇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毫不遲疑地擊斃羚牛,以保護受害人夫婦的生命安全。而如果一個堅持實證分析法學法律觀的人,他的做法與先前敘述的當地相關部門的實際做法會大同小異: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必須得到嚴格

遵守,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即使會付出受害人夫婦受傷甚至死亡這樣慘痛的代價。這仍然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兩難選擇。

法治的現實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兩難,歸根到底在于法治不僅僅是一種理想,而且是一個運行過程。人類制定法律,實現法治,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保障個人權利。只是因為人們在何為公平與正義這一問題上難以達成共識,因此退而求其次,將法律確定的秩序本身當作公平與正義的化身,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權威,就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但是當現行法律的執行結果與其基本價值沖突時,選擇往往是要求人們遵守現行法律,當然,這種遵守也開始被附上越來越多的條件。

隨著法治觀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們對法治目的的理解、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內涵越來越趨向共識的時候;只有人們都能夠認識到保護人的生命的崇高價值、犧牲法律的權威而不被認為是踐踏法治的時候,再面臨法律權威與個人生命這樣的兩難時,選擇起來或許才并不困難。人們會舍棄形式上法的確定性而追求和維護法治所要達到的目標——毫不猶豫地保護個人的生命。因為人們都理解這種選擇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諦。當然要達到這個境界,我們還要跨越法治的漫漫歷史長廊,還要時時面臨“法律還是正義”這一法治中的兩難選擇。

法理學案例分析:延安黃碟案

案情簡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時許,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派出所民警稱接群眾舉報,新婚夫妻張某夫婦在位于寶塔區萬花山鄉的一所診所中播放黃碟。三名民警稱從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確實有人在放黃碟。即以看病為由敲門,住在前屋的張某父親開門后,警察即直奔張某夫妻住屋,“一邊掀被子,一邊說,有人舉報你們看黃碟,快將東西交出來”,并試圖扣押收繳黃碟和vcd機、電視機,張某阻擋,雙方發生爭執,張某掄起一根木棍將警察的手打傷。警察隨之將其制服,并將張某帶回派出所留置,同時扣押收繳了黃碟、vcd機和電視機。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暫扣款后張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發兩個月以后,寶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礙公務”為由刑事拘留了張某。10月28日,警方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張某;11月4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11月5日,張某被取保候審;11月6日,張某在醫院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挫傷(頭、頸、兩肩、胸壁、雙膝),并拌有精神障礙”;12月5日,寶塔公安分局決定撤銷此案;12月31日,張某夫婦及其律師與寶塔公安分局達成補償協議,協議規定:寶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補償張某29137元;公安寶塔分局有關領導向張某夫婦賠禮道歉;處分有關責任人。

分析參考:本案發生后,媒體及其學術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其中的主流觀點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公民個人私權利和國家公共權力之間的沖突的案例,主張警察無權干預個人私隱。也有個別學者撰文質疑和批評了上述觀點,并從社群主義、女權主義等視角論證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當性,從而形成了新的理論爭議點。我們考慮,分析本案應著重從法理上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是否違法?顯然,這是關涉不同觀點的前提性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又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首先,張某夫婦是否具有在家看黃碟的自由。我們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權利,更是人權的重要內容。自由在與公共權力的比較中,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邏輯順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義,是權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當性理由。因此,各國憲法、法律都對公民的自由權予以切實地確認與保障。我國公民更是在政治、社會和家庭生活等領域享有廣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過列舉的方式一一確認公民應該享有的各種自由,而是根據情勢的需要,對有些暫時無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這樣,在法治國家中,人們在涉及公民自由的問題上就普遍堅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聯系本案,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黃碟的行為;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也僅僅禁止的是聚眾觀看或在公共場所觀看的行為,而且這一規定也已在2001年廢止。唯一可以關聯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個有關“除六害”的通知。但該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時它是為配合國務院的“規定”而發布的,主法廢止,它當然應該失效;而且它還會因違憲問題而有待深究。如此看來,張某夫婦的行為未有任何違法性可言。盡管警方有關人員認為,看黃碟的地點不是家,而是診所(公共場所)。對此,我們篇四:行政訴訟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訴訟法案例

—張先著訴蕪湖市人事局案

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為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專業。經過筆試和面試,綜合成績在報考該職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體檢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銅陵市人民醫院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乙肝“小三陽”,主檢醫生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確定其體檢不合格。張先著隨后向蕪湖市人事局提出復檢要求,并遞交書面報告。同年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經請示安徽省人事廳同意,組織包括張先著在內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軍第八六醫院進行復檢。復檢結果顯示,張先著乙肝“一、五陽”,但體檢結果仍為不合格。依照體檢結果,蕪湖市人事局依據成績高低順序,改由該職位的第二名考生進入體檢程序。并以口頭方式向張先著宣布,張先著由于體檢結論不合格而不予錄取。

2003年10月18日,張先著在接到不予錄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廳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廳作出皖人復字(2003)1號《不予受理決定書》。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認定原告體檢“一、五陽”不符合國家公務員身體健康標準,并非法剝奪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而未被錄用到國家公務員職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恢復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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