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廣播電臺、電視臺以()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廣播電臺、電視臺以()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二條中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擴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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