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法2021年新標準
國家賠償法2021年新標準
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0501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46.75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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