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軍事設施秘密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B.套問、搜集、非法提供
C.套問、搜集、收買
D.竊取、刺探
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軍事設施秘密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B.套問、搜集、非法提供
C.套問、搜集、收買
D.竊取、刺探
A
本法第111條已規定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但鑒于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和國防安全,犯罪主體又是軍人,為了加強對軍事秘密和國防安全的特別保護,所以又專門規定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擴展知識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秘密法規,以非法手段,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有關國家軍事秘密的情報、文件、資料和實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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