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年憲法修正案有幾個
82年憲法修正案有幾個
4個
全國人大分別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對1982年憲法逐步進行了修改、完善。
1980年下半年,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并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現行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并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范圍、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等。其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它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五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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