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斷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判斷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正確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3、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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