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什么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A、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B、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C、醫療救護藥品和器材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什么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A、應急通訊、報警器材
B、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C、醫療救護藥品和器材
B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擴展知識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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