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時,應選擇怎樣的承包、承租者?
A、具備相應資質和質量管理能力的
B、具備相應技術力量和安全生產條件的
C、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時,應選擇怎樣的承包、承租者?
A、具備相應資質和質量管理能力的
B、具備相應技術力量和安全生產條件的
C、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
C
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于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筑法》關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
發包人: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擴展知識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 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 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 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 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 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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