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問題描述: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關于工傷保險第九條中規定: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