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法的創制與適用主體為標準來劃分,法可以分為:( )
A.國際法與國內法
B.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C.根本法與普通法
D.一般法與特別法
根據法的創制與適用主體為標準來劃分,法可以分為:( )
A.國際法與國內法
B.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C.根本法與普通法
D.一般法與特別法
答
案A
解 析
B選項是以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C選項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D選項是以法的適用范圍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擴展知識
法的一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可適用的法的分類,它們主要有下列幾種類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對法進行的分類。
(二)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的分類。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的分類。
(四)一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按照法的適用范圍的不同對法所作的分類。一般法和特別法這一法的分類是相對而言的,具有相對性。
(五)國內法和國際法
這是以法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
部門法的劃分原則
1.客觀原則。劃分部門法不是主觀任意進行的,它有相對穩定的客觀依據,這就是社會關系。
2.目的原則。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
3.平衡原則。劃分部門法應當注意各種部門法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
4.發展原則。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是法律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不斷發展的,法律部門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可能不斷出現新的法律、法規,因而法律部門也可能不斷發展。我們在劃分時,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規多少,還應當考慮到法律、法規的今后發展,即考慮到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
5.主次原則,有時,一個法律、法規可以被劃歸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考慮這一法律、法規的主導因素進行劃分和歸類。
而在CNKI的分類檢索中,法學類被分為法史、法理及國際法,憲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法和商法學,刑法、訴訟法學及司法制度等幾大塊。包括土地法、農業經濟管理法、勞動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在內的幾個部門法都被分到憲法、行政法和地方法制中。
查看答案
單次付費有效 3.99 元
用于查看答案,單次有效 19.99元
包月VIP 9.99 元
用于查看答案,包月VIP無限次 4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