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 )和(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A. 專用頻率
B. 防空警報音響信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 )和(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A. 專用頻率
B. 防空警報音響信號
答
案AB
解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擴展知識
第四章 通信和警報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以迅速準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指揮人民防空。
第三十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條 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三十四條 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報空中情報,協助訓練有關專業人員。
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平時應當為搶險救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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